农村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研究
2022-02-28李晓莹
李晓莹
(河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基础教学部 河南郑州 450036)
在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全部摘帽实现全民富裕的当下,农村新的劳动模式、新的居住环境、新的营商环境的形成,又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农村社会矛盾,新时代的乡村法治环境有了新的格局。如何解决农村不断凸显的新矛盾、新问题,化解各种社会纠纷,怎样进一步提升农村法治建设的发展,推进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实现乡村振兴全面开花,是面临的新课题[1]。
一、实现脱贫攻坚战略后我国农村社会纠纷新态势
(一)纠纷产生主体多元化。以往的农村地区产生矛盾纠纷的主体多是在一个家庭内部最多不会超出所在自然村,人际交往范围较窄,纠纷双方都相互认识或间接了解。但现在的农村社会尤其随着多年持续不断脱贫攻坚战略实施,随着人们对外交往活动范围逐渐扩大,产生纠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及复杂化,出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矛盾纠纷不仅产生在亲属之间、合作项目成员之间,还有网络上不曾谋面的虚拟空间的主体之间的多元化态势。
(二)纠纷数量形式多样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国家“服务三农政策”的不断推进,再加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到位,使得农村矛盾纠纷的数量不断攀升,形式更具多样化。以前经常性的邻里纠纷、婚姻关系矛盾、宅基地纠纷等长期存在的普遍纠纷之外,又增加了诸如借贷纠纷,租赁纠纷,土地流转收益纠纷、小产权纠纷、商事关系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矛盾纠纷数量逐渐增多,以至于威胁到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和经济发展。
(三)解纷难度不断增大。我国早期农村社会,村落之间、村落内部或某个家庭出现纠纷,会有村中德高望重说话有分量的老者出面调停,有纠纷的双方趋于压力自觉不自觉地会听从劝阻,且矛盾纠纷形式简单,基本都能够通过调解说服得到解决。但目前随着矛盾主体的多元化发展、矛盾类型的不断复杂,加之这几年由于疫情等影响社会交往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导致人们思想上情绪上出现极端化,包容性越来越小,给纠纷的解决过程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甚至某些地区还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通过非法手段解决纠纷,助长了极端暴力行为的泛滥。
(四)上访率攀升。以往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通常通过三种途径,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立救济。自力救济就是私力救济,通过矛盾纠纷双方自己协商解决,最短平快;社会救济就是要借助第三方力量,共同的朋友或村委会出面解决纠纷,涉及人员多时间较长;公立救济就是通过正规司法程序,程序复杂,时间很长,要求提起诉讼一方要有极大的耐心。而上访是直接向上级反映问题,有时典型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借助社会舆论会将矛盾纠纷迅速化解。这几年农村地区出现上访热,产生了较多社会舆情不稳定因素。
二、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不平衡因素
(一)进城务工人员急剧攀升与不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之间的不平衡。我国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截至2019年提高到60.60%,约6.7亿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我国城镇化进程迅猛推进,城乡二元化明显消退,人口红利在推动社会现代化程度不断提升的同时,也造成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2]目前我国农村多数地区出现空村现象,同时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少,人员配备少,对于全村绝大多数家庭均为此类情况,现有保障水平杯水车薪。外出打工人员也因缺乏法律意识,一旦遇到老板欠薪或出现工伤事故不予理睬等问题,因为没有法律保障无从应对,导致问题激化,产生严重后果。
(二)不断改善和提高的宜居环境与落后的生活习惯之间的不平衡。伴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在祖国各地普遍实施,美丽乡村建设发展规划也在不断积极推进,这一措施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宜居环境,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生活质量不断提升。这样就会产生满足了物质生活之后寻求精神上的刺激的欲望,有的会发展成长期赌博酗酒打架斗殴,甚至构成黑社会性质刑事违法犯罪。
(三)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与单一的利益表达渠道之间的不平衡。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立救济,是以往采取的较为传统文化解纠纷的方式,但这三种类型的救济途径在农村地区似乎不怎么适用。私力救济主要通过自决或自己协商,本来矛盾双方就是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基本行不通,自决的方式是非常武断的,由于矛盾升级双方负面情绪会越来越重,通过武力很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更严重的后果;社会救济要借助第三方,要么是人民调解组织要么是村里的有名望的老人,通过互相劝说搭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建议互信起到解决矛盾的目的,这种方式实践中效果较好,但有时即便当时说和了过一段时间又死灰复燃,起不到彻底解纷的作用;公立救济涉及部门较多,持续时间较长,诉讼中程序复杂,还要缴纳受理费用,有一部分案件到最后还是久拖未决。农民的利益诉求没有合理表达,没有很好地得到满足,继而引发一系列次生纠纷。
(四)多种新型农业经营衍生形态产生与滞后的农村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平衡。随着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很多农民把更多的时间用来消遣娱乐、网购及利用网络营销平台出售自家种植生产并加工的农产品;有的调整自家闲散资金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回报,甚至将资金用于炒股买基金等活动,可是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及法律知识仍然匮乏,甚至毫无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能力,极大地阻碍了乡村振兴建设发展的道路。且相关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健全,没能为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解决农村社会纠纷化解的指导意义
(一)为法治护航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表明了在全国各个领域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保障各行各业有序发展,为了确保法律落到实处,《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责任及考核评价相关制度机制,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提升统计体系、制定报告制度、规范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在矛盾纠纷可能要发生的初期就有预警机制及时研判,将之截断在萌芽状态,事中有调整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一整套监督检查制度体系,能有效化解突出问题,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真正落实[3]。
(二)完善顶层设计聚焦核心任务。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出台的一项具有极高战略眼光的发展道路,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针对农村新发展理念,聚焦目前农村发展的核心问题,如土地使用权问题,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格局规划,美丽乡村建设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问题等等。从顶层设计方面在保障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方面,实现五大振兴。
(三)有效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我国长期形成的城市与农村人口素质的差异与经济发展状态的不平衡,是导致城乡二元化发展持续存在的主要因素,反映了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整体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特点。要改变这一长期制约农村地区发展的现状,就要进一步提升城乡融合发展的程度,不断开辟城乡融合发展的新路径。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完善乡村治理法律规范建设方面的具体体现。具体措施是要注重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4]。
四、乡村振兴过程中纠纷化解机制的新突破
(一)建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拓宽农民个人利益表达渠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急速推进,农民及农民工在生活或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或者矛盾纠纷,常常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思考问题较为单一,且常被当地居民所排斥,而出现问题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达到满意解决,就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甚至通过上访寻求解决途径。亟待建立完善更加规范的农村公共法治体系建构,拓宽法律诉讼制度范围,多方位多角度拓宽民众寻求个人利益表达的渠道,让农民兄弟轻松快捷地解决社会特殊时期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
(二)推动农村警务管理与基层乡村治理相融合。目前在我国农村较多地区乡村治理体系还不太完善,治理方式较显单一,没有形成较为顺畅的治理体系。当前最主要的是要解决不断发展的乡村经济带来的乡村社会治安保障问题,尤其是要全面加强农村派出所工作,建立健全各警种部门支援农村派出所机制,深入推进“一村一(辅)警”建设,探索改革农村警务运行机制新格局[5],就近及时解决农民身边发生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农村警务机制与乡村治理相融合,全面形成农村社会治安保障体系,这也是目前农村警务机制改革的新方向。
(三)开展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机制。目前农村地区出现的各种复杂矛盾纠纷,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思想意识尤其是法治意识淡薄,法治文化匮乏。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剧,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相应的农民的法治意识也应当随之提高,这样才能适应各种新环境,但一方面多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认知水平低下甚至文盲加法盲,却又要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村民们接受的法制宣传远远没有达到熟知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更不了解矛盾纠纷出现以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因而多采取简单粗暴的行为处理,做出过激行为,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今后多开展形式多样的乡村法治文化宣传活动,不断加大乡村法律服务人员及资金的投入力度,有效促进乡村振兴中各种矛盾纠纷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