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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法治应对及其优化
——第八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观点综述

2022-02-28徐汉明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6期
关键词:法治化合规营商

徐汉明 张 勇

以“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为主题的第八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于2022年6月19日在武汉市顺利举办。曾参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起草的国际友人、受聘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讲席教授的联合国高级专家斯拉沃米尔·雷多博士,受聘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讲席教授的国际检察官联合会(IAP)参议院副主席、终身参议员江乐士博士,联合国国际反腐败研究院原院长马丁博士,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政策国际中心主席彼得·M.德文博士,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塞巴斯蒂安·萨尔博士应邀出席论坛,他们分别在维也纳、中国香港、温哥华、布宜诺斯艾利斯通过网络连线为论坛作了精彩演讲;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秘书长范恒山教授,知名行政法学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敬波教授为论坛作了内容丰富、风格独特的学术报告;来自国内的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天津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安徽大学、海南师范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甘肃政法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江汉大学、长江大学、三峡大学、黄冈师范学院,以及来自国外高校的知名专家、中青年学者、博士研究生与中国部分执法司法机关的学术骨干与应用理论研究者共提交论文179篇,参与论坛交流与分享成果。线上受访互动量达55.2万人(次)。中国法学会高度重视本届论坛主题,专门安排张苏军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各专门研究会及学术共同体对论坛指导,并发表“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勉励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者扎根中国大地研究,书写构建法学“三大体系”新篇章,在保障和服务“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建功立业;并对一贯支持中国发展的联合国专家、国际友人表示谢意。

本次论坛以“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为引领,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理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运行机制、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企业合规研究、国际化营商环境重大风险挑战的法治应对等重大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其中,既有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的阐释之作,又有关注实践经验、提供完善应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法律制度的方案设计;既有研究视角宏大、总体把握“中国经验”的学术佳作,又有注重完善立法、实务操作的微观对策建议。这些研究成果涉及法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统计学等不同学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展示了多角度、宽领域、跨学科的概念提炼、理论阐释和实践经验总结图景,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概念体系、基础理论命题以及制度设计方案。本次论坛成果所蕴含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可概括为:这不仅是一场学习研讨“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的思想火花碰撞、精彩观点交流的高端论坛,而且是一次展示法治化营商环境丰硕成果、典型样本、理论模型高峰论坛。论坛亮点在于集中呈现出了比肩世界银行发布“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展示新时代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国之道”“东方经验”、与国际友人共同分享“中国智慧”的一道靓丽风景线。下文对本次论坛研讨成果进行详细综述。

一、 关于新时代“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科学内涵及价值的研究

“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的产生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同时也面临发展与安全的机遇挑战以及瞬息变化的国际背景。从厚重实践基础来看,这一理论体系是对中国共产党百年革命、建设、改革宏大实践的创新性总结。与会专家谈到,围绕经济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决策与渐进实施,经历了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战时经济与革命法制的探索,到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包括经济法制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再到新时代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37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高度重视国内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相结合,运用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货物、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则与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规则,国际互联网金融、经济等规则,维护我国发展与安全的根本利益,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3)参见习近平:《坚持可持续发展,共建亚太命运共同体——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对话会上的主旨演讲》,载“新华网”,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9日。“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是对百年厚重实践的系统性总结与理论性升华。从发展与安全的机遇挑战来看,这一理论体系是新时代应对千载难逢的机遇与各种复杂挑战的客观需求,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指明了方向。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发展增速、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发展动力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正呈现中高速增长、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优增量并存的新发展态势。因此,这一理论体系不仅是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本遵循,也是这一理论体系与时俱进、丰富发展的具体体现。从瞬息变化的国际背景来看,这一理论体系是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的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抉择。与会专家谈到,当今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大背景下,人类还未走出世纪疫情阴霾,又面临新的传统安全风险;全球经济复苏仍脆弱乏力,又叠加发展鸿沟加剧的矛盾;气候变化等治理赤字尚未填补,数字治理等新课题又摆在面前,(4)参见习近平:《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载“新华网”,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21日。这要求我们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过程中,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与此同时,我们应以“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为指导,着力解决好国内法国际适用难题,在构建国际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既须坚决抵制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极限制裁和“长臂管辖”;又须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优化外资促进服务;还须全面实施区域、跨太平洋、数字经济伙伴关系等协定,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所有这些不仅是“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及其践行这一理论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这一理论体系发展完善的深刻国际背景。

(一) 关于“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科学内涵的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创造性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领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作出包括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方针决策,领导和推动全国人大、国务院通过和修订包括涉外法治营商环境与国内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使得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的实施行稳致远,战胜了包括经济风险、金融风险、市场风险、网络风险、意识形态风险、国际风险等一系列挑战,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办成了过去想办而未办成的大事,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及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专家学者指出,新的伟大实践不仅产生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而且催生了“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著名经济学家范恒山教授等专家学者在探讨“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产生的时代背景时,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观点,认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专家们指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其产生发展的现实根源;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是其产生发展的实践基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是其产生发展的客观需求;直面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其产生发展的国际背景。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法治与营商环境时回答了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形成了内容丰富、体系完备、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面向的系列观点,堪称“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这套理论体系见之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文章、基层调研发表重要意见、国际会议主旨演讲。(5)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习近平经济思想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2年版;习近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载“央视网”,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新华网”,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增强信心,迎难而上——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载“新华网”,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22日;习近平:《坚持可持续发展,共建亚太命运共同体——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演讲》,载“新华网”,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11日;习近平:《同舟共济,继往开来,携手构建新时代中非命运共同体——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载“新华网”,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9日;习近平:《携手迎接挑战,合作开创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载“新华网”,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5月10日;习近平:《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载《求是》2022年第16期;等等。以徐汉明教授、姚莉教授、陈柏峰教授、黎江虹教授、徐伟功教授、杨洪教授领衔的研究团队,对“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进行系统研究,将这一理论体系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十论”,即人民主体论、市场经济本质论、深化改革论、扩大开放论、产权平等保护论、公平竞争论、政策支持论、制度支撑论、法治保障论、政治保证论。徐汉明教授还认为,这一理论体系的特征可概括为高屋建瓴的理论思维、遵循规律的发展思维、哲理厚重的辩证思维、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其理论品质可概括为具有鲜明科学性、实践性、时代性的统一。

(二) 关于“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时代价值的研究

关于“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的时代价值,与会专家作了深入交流和充分探讨。知名专家王敬波教授、闫平教授、张虎教授、徐伟功教授、简基松教授、黎江虹教授,实务工作者李群星、赵俊、张正军、王文生、张金福,青年学者韩爱华副教授、叶强博士、孙逸啸博士、皮婧靖博士等认为,这一理论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展;是对新中国70年“经济和法治建设”理论、制度与实践的创新发展;是对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的精准判断、持续推动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遵循。新时代如何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打造法治化、市场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提出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为法治社会下的营商关系不断完善提供思想理论支撑;积极参与推动国内营商环境的构建,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贡献力量;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涉外营商环境,增强中国的国际影响力。

二、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基础理论的研究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基本范畴、价值功能、制度体系主题主线、社会环境生成逻辑及其实施路径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成果分享,并引起了理论争鸣。

(一)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范畴界定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营商与法治两个维度的关系范畴。(6)参见谢红星:《营商法治环境评价的中国思路与体系——基于法治化视角》,载《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有学者从科学立法、权利保障、营商法律法规配套制度争议解决机制维度解析法治化营商环境,认为其是经济活动与法治建设关联范畴。(7)参见沈云樵:《营商环境法治化之理念与路径——以广东省为例》,载《南海法学》2017年第1期。有学者从经济学收益成本理论解读法治化营商环境,认为其是指通过制度供给界分政府、市场、社会的权利责任边界,以减少投资交易管理成本,分散风险,增强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效应。(8)参见解洪涛、张薇、张建顺:《法治政府建设降低了企业制度性成本吗——基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调查数据的实证研究》,载《财经科学》2018年第10期。有学者综合概括认为,所谓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指一国为市场主体开展投资和生产管理活动所提供的一种完善而有效的制度安排。(9)参见翁列恩、齐胤植、李浩:《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与优化路径》,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1年第1期。著名经济学家范恒山教授指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本质是“三化”,即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在“三化”之中,法治化具有更为特殊和更加重要的地位。他认为,法治化是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共有内涵;市场经济的本质之一是法治经济,而国际化的核心内容和突出特征是依法运行和监管;法治化是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坚实保障,依靠法治才能维护市场化、国际化的基本特征,也才能引领和推动“放管服”等行为或做法,体现市场化、国际化的本质要求。他为此提出法治化的三个维度:第一,法治要立足于推进全方位开放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切实打破地方保护、行政垄断和市场分割,借此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尽可能更大的范围内畅通流动;第二,法治要立足于保障各类经济主体拥有同等发展机会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政策,依法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规则;第三,法治要立足于全面建立优良信用体系,依法促进政府带头守信践诺,因政府失信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赔偿,绝不能“新官不理旧账”,推动形成订约履约的良好氛围,严厉惩处违约毁约行为,加强信用联动机制建设,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的全面建立。

与会的实务专家结合自身经验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提出了深刻的见解。检察官魏芬认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科学内涵涉及立法、行政、司法、执法等多个角度。其中,司法权是最强有力的保障。优化民营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须从坚持科学立法,深化执法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司法保护机制等方面着力。实务专家周然捷将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发展历程分为勘探初期、全面实践、优化提升三个阶段,并在此基础上认为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内涵是制度体系法治化、政府建设法治化和市场环境法治化。武汉理工大学温冬阳将视线放得更长,认为我国的优化营商环境历程分为开放探索、改制壮大、发展创新、优化提升四个阶段。他从党的领导、顶层设计、政府职能、市场主体及监管方式等方面概括了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经验。三峡大学陈军副教授认为,“营商环境”这一概念主要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全过程中(包括准入以及退出)所涉及的政治、法治等制度文化环境因素的总和。他认为,从“营商环境”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发展历程表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成熟的法治环境给予的保障。有专家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引领法治中国实现的思想旗帜,在以法治为核心的营商环境优化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价值功能的研究

有学者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价值功能界定为稳定投资者的市场预期、激发社会主体的活力、构筑“清”“亲”的政商关系等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专家团队认为,从制度功效层面看,“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的作用与价值主要体现在五个层面:平衡利益冲突、修复受损秩序、保护和激活创新潜能、引导和规范财富创造秩序、制度安排创新引领。关于平衡利益冲突,专家们指出,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界分政府、市场、社会的权力(利)责任(义务)的边界,给各方提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性预期,避免超负荷识别,减少远期无知,调节利益冲突,控制与矫正行为失范。关于修复受损秩序,专家们指出,无论任何一方的肆意妄为或超越法律预期的盲动,都必然增加经济社会的运行成本,其中包括监管成本、自治成本、政社合作成本,社会成员的守信守责成本,以及防止、控制、矫正社会风险无序增长甚至是突然性爆发带来社会秩序的瘫痪、使之恢复良性运行状态所支付的额外成本等。关于保护和激活创新潜能,专家们指出,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是时代精神的重要表现,经济法治优质高效精准的实施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弘扬创新精神,激活创新能力。所谓引导和规范财富创造秩序,专家们谈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唯有提高全社会崇尚法治精神、遵循市场法则、严守诚实信守戒律,才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0)参见前引①,人民出版社书,第3页。

(三)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主题主线的研究

论坛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主题主线,组织专家学者攻关研究,交锋交流,形成共识。有专家学者从世界银行发布《投资环境报告》到《营商环境报告》的发展轨迹入手,回顾梳理了“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主题主线形成的实践逻辑,指出这是“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的核心命题与主题主线,其经历了从改善投资环境、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市场化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到强调建设、营造和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再到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继续缩减负面清单,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信息报告制度的六次跨越式转型,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成为贯穿“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的一根经脉,以致发展成为这一理论体系的主题主线。

(四)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生成逻辑的研究

专家一致认为,“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的生成逻辑集中表达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自由贸易”的基本原理、“经济与法治”的政治经济学经典观点构成了这一理论体系的理论源头;中国共产党革命、建设、改革开放、新的征程百年的宏大实践,尤其是改革与开放、经济与法治的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是构成这一理论体系的思想底蕴;中国共产党人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适应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治理多元化、文化多样化,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化,世界格局自“二战”后正呈现“东升西降”、新兴经济体国家整体性兴起的复杂变化形势,不断优化有关货物、贸易、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以及区域、跨太平洋、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边、双边国际规则的国内适用构成了这一理论体系丰富发展的客观依据。

(五)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路径的研究

“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有着厚重的历史逻辑,不仅回应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理性、理念、战略等理论需求,而且聚焦了市场主体保护、公平稳定市场环境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时代命题,形成了统揽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的纲领性文献。与会学者一致认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须坚持党的领导、顶层设计,形成职责明确、依法管理的政府治理体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与依法监管相结合。有专家同时提出,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施行“法治体检”,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多元“法治体检”平台;开拓以党—政府—市场—社会“四位一体”的优化营商环境治理的新路径;针对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难点薄弱点问题,学懂弄通应用这一理论体系的精神实质,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务求“补短板”“强长板”“重创新”。

三、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运行实效评估及其完善研究

与会专家从全球视角观察并总结了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运行效度。大家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更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中国经济正释放新的制度红利。我国营商环境状况改善与法治化样态均获得了国际认可,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31位,连续两年被世界银行评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个经济体之一。关于涉外经济法治建设,专家们谈到,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加快,仅2021年相继出台了反外国制裁法、数据安全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涉外执法取得新成就;涉外司法质效明显提升;涉外法律服务和法学研究稳步推进,为有效应对国际经济风险与挑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国内经济法治与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层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组织专家团队对新时代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供了专题研究报告。报告指出,以国务院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标志,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保障出台行政法规10部、部门规章31部;地方层面共制定法规39部、规章12部。经济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实施,为坚持新时代新发展理念,打造经济更高质量发展、政府更高效率管理、人民更高品质生活、对外更高水平开放、营商更高精准保障提供了“中国模式”,中国经济所释放的制度红利,为全球经济复苏提供了强大动能。

(一) 关于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研究

围绕“营商环境法治保障”这一话题,学者们展开了争鸣讨论,提供了精彩纷呈的观点。华南师范大学徐漫恩提出,应以问题意识为导向,构建立法领域公共话语空间与途径,通过提高立法质量,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相关权益、释放其自治潜能。实务专家张钦针对机械执法导致法治化营商环境梗阻问题,提出以精准执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天津大学董妍副教授提出应从政府透明度视角构建政企沟通机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雅智提出了招商引资中政府诚信的内涵及其行为优化路径;中国政法大学张硕博士指出,克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僵化风险的出路在于优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武汉体育学院张乐讲师提出了营商环境法律体系构建的新思路;实务工作者杨帆提出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体制、机制支撑的见解。

(二)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运行实效及其评估的研究

围绕法治化营商环境运行实效及其评估,实务机关、与会专家及高校学者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智识成果。湖北省法院系统遵循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以更新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谦抑谨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从财产保全、案件事实查明、合同自由原则运用,执行温度穿透式帮扶等裁执科学精准方式,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通过建立便民高效纠纷化解机制,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工作机制,规范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将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营商活动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等途径,努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立足司法行政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是湖北司法行政机关职能改革重组后向论坛报告的最新成效。他们挖掘与提升的经验是:健全营商环境制度保障,严格规范涉企活动,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持续深化营商环境示范创建活动,这些经验受到与会专家与线上国际友人的高度赞许。武汉市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超大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靓丽名片这一鲜活经验为与会专家所鼓舞。如何评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运行实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虎教授等人采用随机森林算法来考察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对于企业总体满意度的影响,认为相较于非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对于目前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程度较低。该研究团队指出,在改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司法公正、司法透明、民主性、审批效率、司法平等、执法效率、适应性、执法公示和执法规范等几个方面的营商环境内容。该团队的研究成果得到了党中央及省市主管机关的认同。

(三) 关于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运行机制的研究

如何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运行机制?与会学者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与解决方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敬波教授提出建立统一大市场应制定市场监管基本法,遵循开放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监管、提升效能、全面监管、包容审慎等原则。有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河南师范大学王鹏祥教授、湖北党员生活杂志社王道勇、检察官许淑芳提出应坚持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二元化治理模式,主动开展企业法律服务、强化司法监督、增强权益保护,加强智慧司法建设。围绕司法保障评价指标体系,温州、龙港、瑞安三地法院联合课题组提出设立“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便民”“司法公开”等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指标在内的47个考核评价方案。法官黄力韬还提出“办理破产”指标的府院联动考评机制,建立包括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与具体运行成效指标,提高行政机关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效度。

四、 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企业合规热点问题研究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棋局。为此,最高检于2020年3月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深圳南山、宝安等六个基层检察院部署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021年4月,率先出台《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联合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截至2022年4月,将企业合规改革推行至全国检察机关。这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体系,以国内市场为主导、国际市场相结合的双循环运行机制起到了先驱探索作用。本届论坛将“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企业合规”作为一个重点专题,契合了中央决策部署要求,成为论坛的一个亮点。关于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企业合规热点问题,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充分探讨。

(一) 关于企业合规程序衔接的研究

二级高级检察官梁莉博士在对检察机关办理企业合规案件进行创新性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刑行衔接”的建议。梁莉检察官主张,须充分发挥行政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企业合规具体适用程序中的“靠前”作用,明确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完善行政机关的合规激励机制,根据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来明晰追诉时效。三级高级检察官高鹏建议,灵活设定合规考察期限,保证合规监管的中立性,科学制定合规监管考察标准,促进司法合规考察与行政合规监管相衔接。

(二) 关于企业合规政社合作的研究

三级高级检察官刘桃荣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了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即依法能动履职与尊重企业意愿、检察机关主导和外部监管评估、合规体系构建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促进企业内部治理与推动诉源治理等,以优化政企合作的治理结构。检察官程桂林提出了律师参与中小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体系的路径,即为涉罪企业提供刑事合规法律服务,担任涉罪企业合规考察第三方监管人,为企业提供合规制度建设。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叶东提出了形成企业合规环境共治格局的路径,建议配置政府合规环境权力与企业合规环境责任的双层嵌套法理结构,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公众参与的多元合规环境治理格局。

(三) 关于构建企业合规本土化路径的研究

武汉市三级高级检察官李世军回应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难题,提出科学制定合规体系、确保合规整改实质化、构建多方参与格局、与“挂案”清理有机结合,实现对企业合规的本土化改造。湖北老河口市三级高级检察官简乐伟博士结合办案实务提出构建合规考察模式,即建立与健全监管、验收的标准,完善对公安机关办理企业合规刑事案件的取证引导程序,建立涉案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帮助涉案企业重构合规管理体系。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级高级检察官计金娣提出,企业合规制度本土化构建的进路是:强化合规激励、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等。

(四) 关于企业合规激励约束的研究

安徽省检察理论与实务专家刘曙光从关注企业合规动力不足问题入手,提出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协同推进,形成检察合力,探索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完善。安徽大学储陈城副教授针对“相对不起诉模式”激励不足问题,提出借鉴美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我国的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海南省检察官刘涛从遵循合法性、权责对等性、制约性、针对性、适度性等原则入手,提出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司法办案核阅、改善检察长(检委会)领导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单独职务序列工资职业保障、职业保护与惩戒制度,以实现检察一体与司法责任制契合互动。

(五) 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程序的研究

安徽大学魏汉涛教授从容错纠错视角检视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件的程序不周延等问题,提出应增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嵌入适配度,规范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启动程序、考察期限,强化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执行强制力,赋予公诉机关对企业合规案件起诉犹豫决定权、辩诉交易权、恢复免于起诉权。湖北省当阳市检察官李云、安徽省淮南市检察官靳良成对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出了独特见解,即法律应明确检察机关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严格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以此助力市场体系的发展完善与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六) 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的研究

安徽师范大学奚玮教授对完善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了学术思考,即从优化监管人选任、建立考察费用机制等方面构建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上海师范大学刘睿对企业守法能力作了学理性分类,即失序型、寡头型/寻租型、环境依赖型、良性发展型四种类型,提出增强企业营商守法的嵌入能力的建议。上海政法学院崔仕绣从比较法视角考察涉案企业合规机制,提出我国应合理吸取域外国家刑事合规模式的经验教训,对企业的独立责任范围、企业认罪认罚合作意愿、合规第三方监督机制和合规人才梯队建设,涉案企业自愿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制定与履行合规计划、修复受损法益并接受监督等提出学理见解。

五、 关于应对国际化营商环境重大风险挑战研究

随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规模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遇到的法律风险也日渐增加,以中兴、华为为代表的科技企业受到美国的极限施压与单边制裁,成为中美贸易战的重要事件;而2022年2月以来爆发的“俄乌冲突”风暴又加剧了国际营商环境的高风险与不确定性,给我国国内法治化营商环境带来新的冲击。为此,做好国际化营商环境重大风险挑战的法治应对,亦是本次论坛的一个重要主题。

(一) 关于应对国际化营商环境重大风险挑战的国际视角

与会国际友人一致认为,中国在遵守WTO规则、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作为WTO成员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组织成员国,在遵守规则及建设国际营商环境中取得了卓越成果。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的总体排名上升15位,名列第31名,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中国的最好名次。该报告称,由于大力推进改革议程,中国连续两年跻身全球营商环境改善最大的经济体排名前10,是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国际营商环境的代表和主体力量。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副主席江乐士博士认为,为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法院需要经验丰富、懂得商业运作并能够作出有理有据的裁决的法官负责处理和解决争端;与企业行为、用工程序和工作条件有关的法律规则必须具有合理性,有效地采取法律措施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强化法治建设。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高级专家斯拉沃米尔·雷多博士认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各有不同,但一个社会环境项目要想成功,就需要借助法治制定相应的标准。他还认为,司法往往是相对的,比较司法有助于打造可靠的技术合作项目,从而在气候变化和法治倒退的背景下更加有效地推动合法经营,立法者应合理运用法律上的“以量换量”来增强互补性,在技术援助项目中实现合作双方互利及其社会公益收益的“三赢”,从而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联合国国际反腐败研究院原院长马丁博士认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与社会环境是经济、社会与政治繁荣的重要成分,而合作与公平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社会不公与伦理特殊主义、伦理普遍主义这两种道德标准体系产生的冲突,是破坏法治的重要原因。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司法政策国际中心主席彼得·M.德文博士重点分析了腐败对商业和法治的影响,他认为腐败问题已经超越了国界,腐败不仅扭曲了竞争和市场经济规则,影响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还削弱了投资机会,破坏了道德。他提出要严格遵守《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通过建立国际反腐败法庭以防止腐败,从而推动形成良好的国际化营商环境。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塞巴斯蒂安·萨尔博士认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促进国家间贸易平等互利、构建公平的国际化营商环、有效应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的重要国际公约。他在分析阿根廷投资环境的基础上,提出了从法律的角度、根据投资类型选择或适用第三国的法律管辖将更有利的见解。

(二) 关于应对国际化营商环境重大风险挑战的国内视角

与会学者们一致认为,近年来,围绕“一带一路”法治、跨境数据治理、国际化营商环境、反制裁等层面,我国先后制定电子商务法、外商投资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部关系到涉外营商环境的法律,为应对国际化营商环境重大风险挑战提供了法律保障。针对国际化营商环境重大风险挑战,与会专家学者提出强化我国内循环法治保障的若干建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伟功教授对我国如何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营商环境挑战进行了学理解析,他指出:其一,须从规范行政检查执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经营司法保障等方面强化我国内循环的法治保障;其二,须从加强全球合作与区域合作,完善我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体系,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总结“一带一路”建设经验等方面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其三,须打造能够融通中外的中国法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阐释中国法治实践,用中国法治事例传播中国法治思想,增强国际话语权,传播中国声音。上海海关学院王丽英教授在总结上海自贸区运行的经验和不足后,提出须制定统一的自贸试验区法,回应监管创新依据的合法性问题。海南师范大学宋寒亮副教授围绕自贸港建设背景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中国路径,建议我国宜采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集中统一立法模式,坚持统管型发展模式,科学合理地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法治进程。学者谷放围绕国际投资仲裁视域下东道国管理权的定位、适用及标准等问题提出了东道国管理权范畴,界定并承认东道国管理权在国际投资法体系中具有习惯国际法与一般法律原则的双重属性。合肥工业大学康兰平副教授针对中国如何回应欧盟数字市场监管的问题,建议我国基于消费者细分视角的数字市场监管的体系化修正、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多元诉求与规范设计基准、数字市场监管反垄断合规规制模式,开拓体系化立法的创制路径。武汉大学刘渊博士针对税收制裁的中国应对问题,认为中国应保持高度警惕税收制裁的风险,多措并举,并提出从风险管理、法律维权、全球治理、政治谈判、税收反制五个维度防范税收制裁风险,维护国家合法权益的建议。武汉大学陈镜先博士就中国企业应对境外投资涉税法律风险问题,建议我国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构建具有多元性、协调性和平衡性的涉税风险应对机制,推动国际投资协定路径的优化完善,弥补国际税收协定路径的制度短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蓉蓉针对主权豁免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阻却问题,建议从国际层面强化世界银行的各机构职能,从国家层面加强主权豁免成文立法,从投资者层面积极、多方面寻求解决的渠道。

此次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行为法学会、江汉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法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暨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共同承办,由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法硕中心、知识产权中心、大数据研究院、经济学院、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等19个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单位协办。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闫平,江汉大学副校长毛卉,湖北省楚商联合会副秘书长、楚商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王涛,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原副校长李文燕,湖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赵俊等莅临开幕式并致辞。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秘书长范恒山教授,湖北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李群星法官,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张正军,国家检察官学院吉林分院原院长王文生,武汉市司法局副局长张金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敬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伟功教授,国际检察官联合会(IAP)参议院副主席、终身参议员江乐士博士,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高级专家斯拉沃米尔·雷多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负责人、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徐汉明教授,大数据研究院院长张虎教授应邀作了主题报告。徐汉明教授受论坛主办方及全体专家委托为论坛学术成果作了综述。论坛组织专家对提交论文予以初审、复审、终审,共评出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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