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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方向《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研究报告》发布

2022-02-28中华合作时报社安徽财经大学联合发布

中国合作经济 2022年1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发展

中华合作时报社、安徽财经大学联合发布

在当今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和经济发展形态,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繁荣城乡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就业和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面对全球经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提出“双循环”新战略。在新形势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面临哪些机遇?又迎来了什么挑战?

2021年12月,中华合作时报社、安徽财经大学联合发布《中国合作经济发展研究报告》。报告提出,在新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体现出四大特点——

总体仍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但增速有所放缓,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方向。

不同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并存共同发展的态势越来越明显,但发展仍很不平衡。

不同地区之间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快慢有别。

我国合作经济发展总体而言仍处于初级阶段,规范发展、提升质量势在必行。

本刊现将报告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类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两部分编辑刊发,供广大读者参考。

1.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杨家沟村寺沟亨亨养殖专业合作社股民吴东方(中)在领取红利。新华社记者陶明摄

2.山西省阳曲县小米产业在合作经济组织带领下实现标准化生产。

3.湖北沙洋县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农机停放库。

4.重庆梁平基层供销合作社联合专业合作社打造的智慧农业示范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概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截至2021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25.9 万家,联合社超过1.4 万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2020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6万家增加到了222.1万家,增长速度呈现出先高后低的趋势,2007年—2013年间呈高速增长状态。如下图所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单位:万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年增长率(单位:%)

由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态势已趋于减缓,“爆发式”增长已转为稳步增长。增长率从2008年的32.7%下降到2020年的2.9%。这也反映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增长从数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数量相比,更能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意愿。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不断增加,出资额增长率呈下降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成员出资额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的运营能力。2011年—201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成员出资额平均年增长率为11.95%。

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在体现资本实力的户均出资额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高于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成员中农民成员数量比例不低于80%。因此,成员数可以反映出合作社对农民的组织带动情况。

2009年—201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总数处于上升趋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的组织带动作用不断增强。截至2019年底,农民合作社成员6682.8万个,农民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国近一半的农户。合作社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目前,我国小农户数量占农业经营户的98%,小农户从业人员占农业从业人员的90%,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超过70%。农民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普通农户成员占比95.4%。合作社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小农户“抱团”闯市场,帮助小农户克服分散经营的不足,丰富统一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经营效率,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给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更加旺盛的活力。

湖北宜昌市晓曦红柑橘专业合作社柑橘丰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布。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80%以上从事种养业,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机作业等服务业合作社增长明显,占比7.7%;注重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和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2 万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7300 多家合作社进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民合作社开展仓储、加工、物流等增值服务,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比达到53%,平均为每个成员实现统一购销收入1.56 万元,二次盈余返还1402 元。加工服务型合作社增速较快,3.5万家合作社创办加工企业等经济实体,8.7万家拥有注册商标,4.6万家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乡村振兴重要的组织载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指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抢抓时代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全力以赴真抓实干,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郯城县杨集镇东北头村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分红。 李井水摄

2021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第一年,农村也进入乡村振兴建设的关键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适宜特色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把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流通结合起来,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实现三产融合发展,促进乡村的产业兴旺。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纽带。一是小农户生产技能低制约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小农户成员提供及时的、专业的、全方位的技术指导,可有效地提高小农户成员的生产技能。其他主体虽也能够指导小农户提高生产技能,但及时性、精准性不高,且往往受主体自身利益影响,稳定性、长期性不足。二是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的普遍落后影响其生产效率提升。一方面,小农户受制于资金、技术的客观约束,无法升级农业生产设备;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规模较小,农业基础设施利用率低,也降低了单个小农户主观提升生产条件的积极性。小农户通过联合组建合作社,在政府扶持下,以合作社名义统一购买和使用各类先进农机设备,改善基础设施,是迅速提高生产效率的有效方式。离开合作社平台,要快速、成批改善小农户生产条件十分困难。三是小农户难以获得规模效益。小农户联合组建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开展生产环节的服务,实现生产环节的规模经营,规模效益通过合作社益贫性的分配机制返还给小农户,让小农户既享受规模服务,也享受规模效益,有效实现规模经营。与其他主体对小农户的服务相比,由于小农户规模小,从服务提供者来讲,存在服务协商成本高不愿提供的问题;从小农户来讲,存在服务谈判地位不高,容易受排挤的问题;从剩余索取来讲,还存在规模服务效益外部化的问题,合作社的自我服务不仅有存在空间,还有独特优势。小农户处于农业产业链底部,最需要与市场对接而又最难与市场对接。不论从农业发展短板看,还是从政府扶持的益贫性看,小农户都最值得政府扶持,但小农户的小与散也使其成为政府最难扶持的对象。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载体。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是土地规模经营,还包括联合与合作的规模经营、服务的规模经营、产业链延伸的规模经营等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的标准不只包括种植业,还应深入研究养殖业、农机服务业等领域的规模标准。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最关键之处,应该是如何能使农民持续增收,合作社则是最佳的组织形式。目前,全国有8.52万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达3157 万亩。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服务总值已突破1万亿元,农业服务类合作社超过10万家。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市场、创新供给、激活需求,组织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绿色化生产,全国有15万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标准化生产、注册产品商标,4 万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超过4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加工实体、开设社区直销店,一些还进行直销配送、会员制消费、认购式销售等营销创新。在我国“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调整玉米结构的主力军。

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稳定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户均可分配盈余8万~10万元,平均每个成员当年分配盈余近16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普遍比生产同类产品的非成员增收20%以上,运行规范的示范社高达30%~50%。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产业帮扶的重要载体,能够积极发挥对困难人口的组织带动作用,强化与困难农户的利益联结,在促进困难农民就业增收方面作用明显。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融资难成为非常突出且普遍性的问题。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资格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因此产生的融资难问题非常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尽管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承认了其承贷主体地位,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法人地位仍难以获取金融机构认可,多数金融机构对其此类法人性质仍心存疑虑,特别是借款主体的不确定性更是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一是信贷主体资格不实。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但从目前看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主体资格,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并不认可,未对合作社开展信用评级。

二是金融服务体制不畅。从调查情况看,各金融机构并未开发出专门针对农民合作社的金融创新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放方式主要为合作社成员的五户联保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小额贷款等传统信贷业务。部分金融部门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普遍收缩了农村信贷战线,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上收,对农业的信贷投入相对偏少,贷款逐步向少数大户和优质客户集中,形成了严重的农村资金“倒流”现象。

三是有效抵押资产不足。由于大多数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基本没有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即使有一些资产也达不到金融机构抵押的条件,导致了金融机构不敢轻易贷款给合作社。

市场竞争力不足。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缺乏市场需求分析、营销策划等市场开拓能力。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靠企业的营销渠道,客户、品牌等资源都来源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上只是农民的组织者,并不参与产业经营的核心业务。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深加工、仓储、运输、配送、技术服务等关键环节先天不足,自身缺乏延长产业链条的能力,难以分享更多二、三产业附加值,有独立经营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少。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情况来看,规模小、辐射面不广、组织化程度偏低,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较少,有些地区平均入社农户不到10户,成员在100人以上的比重很低,跨乡镇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则更少。与此同时,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投入不足,总体实力不强,产销衔接不紧密,基本停留在农资供应、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等环节,服务内容狭窄,合作层次较低,重盈利轻服务,社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够紧密,抗风险能力依然较弱。

许多地区的合作社只是把单家单户的个体生产聚集起来,但并没有真正将他们联合起来,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标准化的生产,所以这些合作社仍然处于生产环节的最初阶段。如果只是维持在这一阶段,合作社的价值就得不到充分发挥。此外,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生产的产品质量不高,缺乏特色,以至于很难培育出自己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

规范化发展问题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有别于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原因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特的制度设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制结构是成员共同所有,每个成员都应有成员账户;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关系,实行民主管理,成员都可参与合作社决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盈余返还的分配制度,剩余收益按比例量化到成员。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员账户运用、财政扶持资金处置、盈余分配、民主管理、社务公开等方面仍存在很多弱项和短板。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成因是复杂的。首先,合作社自身的资源禀赋因素主要由合作社成员主体——普通农户的财产和收入状况决定,短期内无法显著改变。其次,合作社成员之间的禀赋差异主要体现在一般农户成员与企业成员、农民大户成员之间的经济实力及其带来的经营管理能力、对合作社内部决策的影响力等方面。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企业、农民大户等出资额较大的成员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淡化民主管理机制,个别还存在侵占其他成员利益的情况。然而,为激发涉农企业和农民大户参与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这种内部人控制合作社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还难以完全避免。最后,合作社发展还存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为农服务资源分散、服务成本较高、服务供给不精准等问题,难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对于弥补合作社自身要素短板、提升自生能力和培育市场核心竞争力缺乏支撑作用。

2.安徽黄山市屯溪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部。

因此,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角度看,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政策体系不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部门的公益性资源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性资源缺乏有效整合,不能有效供给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终端。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狠抓政策落实,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明确到2022年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增强服务带动能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召开促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工作现场会议,强调加大对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增强发展活力和服务带动能力;部署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进一步明确规范提升的发展导向,实现农民合作社“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提升一批、扶持壮大一批”。

推进试点示范引领。农业农村部将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扩大到全国158个县(区、市),优先将脱贫县纳入,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培育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县域指导服务水平,探索整县域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方法。农业农村部遴选推介了首批24个全国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为农民合作社产业振兴、创新机制、带农增收提供了可比可学的鲜活教材。

创新合作社金融普惠措施,促进合作社产业发展。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一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推行灵活的贷款方式,当前重点推行专业合作社信用贷款和社员联保贷款,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二是各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贷款抵押品范围,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同类型和不同需要,分类设计农村金融产品,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发展。三是探索农业保险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快推进种养业保险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

增大信贷资金投入。一是金融机构要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在农村帮扶、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财政贴息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总量。二是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经营效益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三是激活民间投资,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当前市场资金短缺的背景下,政府在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的同时,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民间资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

强化配套服务功能。一是在确保符合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完善各级授权授信制度,优化信贷流程,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且在授信额度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贷款绿色通道”。二是金融机构要适当调整支持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政策,改善农村网点布局,扩大对村镇营业网点的授权授信,完善服务功能,突出支持重点。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与合作社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的财政扶持增长机制,逐年加大对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扶持。建议制定出台具体的扶持措施,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一是相关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以增强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信心。二是金融机构要创新风险防范制度和机制,建立农民房权、林权、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建档工作,增强金融机构的放贷动力。三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信贷专项担保基金,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把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金融信贷担保支持的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破解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推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

立足长远发展,重视人才培养。

树立合作理念,重视合作社教育。加强合作社教育,面向社会普及合作经济的知识,提高对合作经济的认识,形成一个各层领导、各个方面关心支持合作经济发展的好氛围,培训合作经济的专业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以人才培养提升合作社自生能力。提高合作社的自生能力关键是要提高成员的合作意识和自身的综合素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指出,政府应在创造合作社所需外部环境总体框架方面起作用,要强化合作社的自治、自我财力支持和自立;政府不应干预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对于合作社事业的推动只有通过合作社成员自身的努力才有效;政府若要影响合作社对成员或成员对合作社的行为,只有间接地通过合作社教育进行。根据政府促进合作社发展应遵循的原则,开展合作社教育是增强合作社自生能力,推动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是政府促进合作社发展的理性选择。

其他类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现状

土地流转合作社

土地流转合作社以股份制和合作制为基本形式,实行“三权分离”,农户按入社土地面积从合作社获取分红收益。目前,土地流转合作社基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村集体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整理后通过合作社转租,在土地流转中承担中介作用。二是村集体或农户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并自行运营,这样既增加了入股农民的分红数额,又增加了村集体的收入。

以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载体,引导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经营,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的一种创新。土地流转合作社一方面有利于土地资源优化整合,通过合作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符合农村发展的实际,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带动农民增收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农民把土地委托给合作社统一经营后,可以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安心外出务工、经商,或就地转移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促进专业化分工。同时,这些农民既能得到土地收益,有利于保证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收益,也有利于农民的非农化转移和农村城镇化进程。适度的规模经营还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农机合作社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农业机械逐渐进入市场,现已变成了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随着政府部门愈加重视农机化发展,通过不断加大扶持政策进行农机推广,带动农民的购买热情,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人均收入,使农机化水平显著提升。

农机合作社能有效整合农机资源,提高农机使用率。农机合作社作为农机资源的基地,根据作物成熟的先后实际情况,统筹部署,组织连片作业,提高作业效率。如“三夏”期间,农机合作社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不仅为粮食丰收提供保障,还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增产增收得到双重保障。

农机合作社还为农民与政府搭建桥梁。在生产过程中社员出现的一些问题,农机合作社可以有效地传达给政府部门,政府部门能对实际问题进一步了解,从而制定更好的、完善的政策,对决策进行贯彻落实。合作社根据政府颁布的政策进行宣传并推行,使农民从中获益。

测土施肥合作社

测土施肥合作社主要由土肥技术人员、农资供应人员、配方专用肥生产企业、施肥作业人员、种粮大户、种植业生产合作社组成。主要任务除开展统一施肥等作业任务外,还包括及时向社员提供最新土肥信息、开展市场土肥信息与技术的收集和交流、为社员建立健康档案、为社员提供肥害补救措施等内容。合作社将这些力量整合起来,织成一张科技网,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土肥社会化服务功能。

测土施肥合作社的创建,把土壤监测体系、科研单位的配方专用肥技术、市场化运作的专用肥生产企业、连锁经营的农资供应网络、统一施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公益型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新型的土肥社会化服务体系,真正把社会化服务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

农村劳务合作社

农村劳务合作社是由农村居民经济合作社或社会团体作为发起人成立,主要吸收有劳动能力但难以寻找到合适就业岗位的农村闲置劳动力参加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这种以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的劳动合作为基础成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旨在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企业劳动用工、现代农业技能要求统筹兼顾起来,以劳务合作社为载体,实现劳资双方无缝对接,合作共赢。通过这种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能有效解决农业生产管理环节的“瓶颈”,积极探索出一条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提升”的有效途径。

农村劳务合作社不仅是市场经济主体,同时还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相关部门在技术上免费提供咨询,在装备上给予政策补贴,优先将就业机会提供给劳务合作社,提高对外承揽劳务工程的市场竞争力。江苏省太仓市通过探索和发展农民劳务合作社,将农村闲置劳动力组织起来,承接城市绿化工程、道路养护、物业管理、农业生产服务等工作,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实践。

浙江台州玉环圣恩果蔬专业合作社种植的玉环文旦柚受灾后获得农业保险理赔。

在实践中,劳务合作社发挥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展劳务输出,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失地留守弱劳动力”培训技能,有组织地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业主输送劳务,开展定向、“订单式”用工服务;二是承包劳务技术,承包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业主的劳动用工、技术管理、市场信息“一条龙”作业;三是承接专业和岗位培训,农业劳务合作社对农民进行现代农业所需的技术、技能、专业、信息等资质培训,通过考试颁发劳动技能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合作制保险形式之一。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起来的、以参保的农户为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农户加入合作社时须认缴一定金额的股本,投保时缴纳保险费。作为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非营利性互助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相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在经营农业保险方面具备许多优势,并成为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保险合作社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尤其在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供求不足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这种组织形式很适合我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理想的组织模式。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自治并不成熟,完全依靠农户组织保险合作社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因此,应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立足自身特点,建立和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合作组织。

住宅合作社

国际上通行的住宅合作社是指社员出于共同的居住需求而自愿联合起来成立的互助合作组织。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在1992年发布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住宅合作社做了定义:“本办法所称住宅合作社,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居民、职工为改善住房条件而自愿参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组织本社社员合作建造住宅;负责社内房屋的管理、维修和服务;培育社员互助合作意识;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兴办为社员居住生活服务的其他事业。”

《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中将住宅合作社分为三类。一是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参加的社会型住宅合作社(社会型);二是由本系统或本单位组织所属职工参加的系统或单位的职工住宅合作社(系统型或单位型);三是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类型的住宅合作社(危改型或搬迁型等)。

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供应体系,合作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都享受了政府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但运作方式是有所区别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规律运作,定价包含一定的经营利润,建成的住房向全社会的中低收入家庭出售;集资建房一般由单位出面组织,单位提供建房用地,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者全额出资建设;而合作住宅则是社员自愿组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的一种住宅。另外,在我国,有些合作社在建房完成之后,产权归社员个人所有,合作社作为一种组织,退出住房管理,或宣告解散,这只能称为合作建房,是我国住宅合作社不够规范的表现。

中国住宅合作社的出现,顺应了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住宅合作社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经历短暂繁荣后,目前基本处于停滞阶段。住宅合作社具有典型的非盈利性特征,旨在通过社员集资合作建造住宅,改善合作社社员的居住条件。但从我国实际来看,住宅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却因处处受限而一直处于极为艰难的境地,在改善公民居住条件、实施住房保障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消费合作社

消费合作社是自愿联合的消费者依托其共同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消费合作社也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七项原则,因而在本质特征上与其他类型合作社并无实质区别。最典型的消费合作社类别是经营食品与其他非食品类生活用品的消费合作社,其广义的业务领域可包含电力、电话、健康医疗甚至住房与金融服务等消费合作社种类。

目前,我国的消费合作社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涉及食品和基本生活用品领域,特别是在农产品销售领域。北京市农研中心成立的农研职工消费合作社与延庆北菜园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进行“社社对接”,由消费合作社搭建社员在线购物和监督平台,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充值卡+智能配送柜”的形式,提供随时随地在线订购北菜园蔬菜的服务。同时,为拉近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距离,农研中心职工消费合作社还组织社员定期考察参观北菜园联合社的蔬菜生产环境,了解蔬菜的生产管理和配送过程,不仅让消费者用得放心,还对产品的质量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在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金马立交桥旁大树营后村成立的云南永的大树营消费合作社,是全国第一个由省级供销合作社成立的城市社区消费合作社,目的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优惠的服务。在市场物价波动的时候,合作社可以通过对分布各社区的消费合作社给予适当补贴进行物价调控。

由于新形势下我国发展消费合作社的经验还比较缺乏,其业务领域尚未涉及太多产业,因此进一步发展消费合作社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乡村旅游合作社

伴随着乡村旅游的发展,一些地方由农户各自经营、各自为政引发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为实现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应运而生。乡村旅游合作社主要有两种合作类型:

第一种是以乡村旅游发展依托的实际存在的有形事物为入股要素进行合作,依托实物是开展乡村旅游合作的基础。主要包括:旅游资源,如属于农户私有的特色建筑、田园菜畦等;旅游生产要素,如土地、房屋等,对其加以征用和改造,从而使其成为旅游接待设施;其他相关资源,如豆腐作坊,旅游者对乡村豆腐坊生产的豆腐情有独钟,开展乡村旅游时将其作为必不可少的饮食类别,因而,可以考虑将豆腐作坊纳入乡村旅游合作社。

1、2.在上海崇明江凡果蔬专业合作社认养土地的家庭,周末前来做农事、享农趣。

3.浙江杭州萧山区供销合作社组建农旅合作社实现农旅融合发展。

第二种是文化合作,将文化纳入合作范围能够有效提升乡村旅游文化内涵。文化合作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文化艺术载体以产品形式参与合作,如木版年画的印制、竹工艺品的编制等;另一方面是指皮影戏的传承者,民族舞蹈的表演者等具有某种文化艺术表演能力的人,其可以通过艺术表演而加入乡村旅游合作社。文化合作是乡村旅游合作的提升。

乡村旅游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组织,但其仍然需要政府对乡村旅游合作社予以适度的财政补贴,在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解决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中的资金问题;需要政府对乡村旅游制定统一的营销战略,对乡村旅游资源进行统一推广,从而为乡村旅游发展扩大宣传、节约成本;需要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对乡村旅游合作社提供一定的智力支持,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从而提高合作社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乡村旅游合作社也需要企业的参与。企业参与乡村旅游合作社运作应当是全方位的,一是参与融资,为乡村旅游合作社运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二是参与生产,提升乡村旅游合作社的竞争力,引导乡村旅游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参与管理,以企业管理的视角,指导合作社成员规范化生产运营。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将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股权的形式量化给每个村级集体组织成员,从而形成全体社区居民(农民)所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遵循股份合作制的原则,一般以村级组织为单位,也有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村股份合作社的大发展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主要是一些比较富裕的村,把村集体中无法分割或没有承包到户的资产,以股份的形式按照一定的规则平均分配给每一个社区成员,年底按股分红。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看,都体现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这个核心,体现了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进入新世纪以后,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一些地区还根据法律规定,对社区股份合作社进行规范。如江苏省在2011年出台了《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登记的指导意见》,主要是规范登记管理,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

农产品电子商务合作社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正在逐步兴起,农产品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较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农产品的销售和生产资料的采购。在农产品销售活动中,其对象主要是个人客户和组织客户,采用B2B 和B2C 的混合电子商务模式,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便利的农产品交易渠道,比如开通农产品网上零售店、“社超对接”系统、“社校对接”系统等;合作社生产资料的采购借用互联网,开通网络采购平台,提升采购活动的效率。

无论是产品的销售,还是生产资料的采购,都是通过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来实现的,打破了农产品销售和生产资料采购的地域局限性,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交易平台对贸易双方进行身份认证后,通过标准质量检测体系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向贸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交易服务,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监控管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农产品供应体系的建立,使农产品生产规模化、标准化,保证了农产品的供应;第三方综合平台的建立,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以及整个交易过程安全、规范地进行;交易双方通过规范化的交易,加强彼此的合作,有助于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的建立。越来越多的省份根据自身农产品的特色,与各大知名电商合作,共建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网的“特色中国”板块,云集了全国各地的特色农产品、土特产,它是典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不仅扩大了农产品的销路、推动了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并且提供电商操作的相关培训课程,提高了当地农民的电子商务营销能力。

农产品期货合作社

目前,我国大部分粮食品种已经放开价格,棉花也逐步实现市场化改革,市场经济活动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尤其是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受天气影响很大,天灾减产无收,丰收了粮多价贱愁卖,市场价格波动给农民的利益造成了很大风险。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以后,农民面临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竞争,价格波动更加剧烈。

农民与商业性的公司一样,能够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来分散农产品价格风险。发展农产品期货合作组织是目前发达国家常用的做法,美国、日本都有农民合作社,为农民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提供了便利条件。美国农民参与期货市场的方式有多种,大的农场主资金实力雄厚,信息来源充足,可以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但大多数农民则是通过合作社的形式间接参与期货市场。据统计,美国目前有2000 个谷物合作社,控制了国内谷物销售量的60%。农民一般预先和合作社签订合同,将粮食按某一约定价格销售给合作社,合作社则通过期货市场规避价格风险。

农民利用期货市场的关键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参与期货市场,从而解决小生产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我国农民无论从知识层次上还是资金实力上,都不具有直接参与期货市场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根据当地的资源优势和农业发展的特点,鼓励农民成立各种不同类型的农产品期货合作组织,由农民自己经营管理,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民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并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市场信息和有价值的建议。

农民文化劳务合作社

农民文化劳务合作社是为民间文化艺术提供指导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项目支撑、产业带动,推进当地民间艺术文化活动的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进程,打造新的民间文化产业品牌。

存在的问题

无统一统计口径。目前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统计数据中,对于其他类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统计缺乏统一性,统计数据较少,内容较为笼统,成为研究其他类型合作社的障碍之一。

无合法身份确认。大量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无合法身份的状态下运作的,导致合作经济组织难以与其他经济主体签订合同,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使原有的资金短缺问题更为突出,阻碍了合作经济的发展步伐。

合作社发展不充分,功能有待完善。目前,许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活动单一、服务领域狭窄、产业链不够长。一方面,多数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自身领域内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合作,业务范围向后延伸和向前延伸的合作经济组织很少见,导致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能力和影响力都不够。另一方面,受经济实力、科技投入、市场风险等影响,大部分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加工、销售等附加值方面投入不足。

人才匮乏。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离不开专业人才,但是,目前在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农村人口的文化水平相对于城镇人口来说总体偏低,事实上,对于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办人都应该是具有创新能力、市场意识、管理经验,并且懂生产、有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而这类人才往往很难得,人才的匮乏成为制约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绊脚石。

运转资金不足。大部分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设备的购置,同时机械的折旧、维修、油料等都需要大量资金来保持运转,但是当前不少专业合作社由于受到经营资金运转不力、资金回流不够及时等一系列的影响,容易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影响了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发展对策

尽快出台综合性的合作社法律。要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这部法律尽可能地容纳现有农民合作的内容,促进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根据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的成功经验,我国各级政府必须要给广大城乡劳动群众组织各种合作社的结社权,让其自主地广泛发展各类合作社组织,通过互助合作,增强其求生存的能力。我国立法部门应抓紧起草制定一部综合的合作社法,对众多劳动群众办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幼儿合作社、托老合作社等)提供指导和法律保护,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促进广泛发展合作经济,以增加就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深入理论研究,统一统计口径。目前,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较多,针对其他类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相对较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形式、新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也在不断呈现,因此对其他类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研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在统计数据的获取上,也要统一统计口径,以便能够更全面、更详细地获取相应的统计数据,使理论研究能更直观、更深入。

避免用某一固定模式限制合作社的发展。应允许合作社自由选择合作方式。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不管合作深度、合作内容、合作形式如何,只要对群众有益,都应该鼓励。对于符合规范的合作社,政府可以用委托项目等方式进行鼓励;但对于不完全符合规范的合作社,要承认广大农民选择的自由,承认其合作精神和合作行为的合理性。

加大对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农业、工商、财政、税务、金融、交通、国土、电力、外贸、供销、粮食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促进各部门的协调,形成一套有效的、针对合作社的管理和服务系统,给予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各类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支持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地方政府和各级供销合作社应联合高校、企业等单位,加强与合作社的协调和指导,在产业发展基础良好、农民有合作倾向,但合作方式不明朗的地区,地方政府和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帮助合作社做好寻找合作途径、选择合作社领办人、协助制定合作社章程等方面的工作,推进合作社从萌芽状态进入现实状态。其次,乡镇经管部门要在信贷资金、税收优惠、项目选择等方面给予发展初期的微小型合作社支持,促进其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最后,县级经管部门在农闲期间要加强对合作社领导人和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逐步掌握经营管理、财务会计、谈判技巧等专门知识。

(除署名外,文中图片均来源于本刊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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