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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实践与思考

2022-02-27

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 2022年6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静态建设项目

王 越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市政与环境工程设计院,上海 200070)

1 概述

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1],该条例的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自此,建设单位成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责任单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再承担对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行政审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7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2](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范了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自主开展环保验收的工作程序、具体内容和执行标准,同时也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在此,根据多年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实践经验,分析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3个阶段及各阶段着重关注的问题,结合各阶段环保验收专家审查意见,针对不同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提出建议,以期为后续铁路项目环保验收工作提供参考。

2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及重点关注问题

2.1 静态验收阶段

2.1.1 静态验收时段

静态验收是对建设项目按设计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完并且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静态验收工作是整个验收工作中重要的初始阶段,直接关系到环保工程的整改、达标及动态验收安全顺利进行。

2.1.2 静态验收阶段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高速铁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铁计〔2012〕264号)[3](以下简称“《细则》”),铁路建设项目的静态验收应从合法(规)性、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污染防治措施3个方面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条件进行核查,同时提出静态验收中存在的环保问题及整改方案。

(1)对铁路建设项目的合法(规)性核查。①重点核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核查法定环境敏感目标是否已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②核查取土场、弃土场及大临工程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情况。③核实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4],对铁路建设项目实际工程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的工程性质、建设规模、所在地点、生产工艺及环保措施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进行逐条梳理,界定工程是否构成重大变动。界定为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则纳入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2)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①核查重要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设施是否全部建成。②核实取土场、弃渣场的防护设施是否已按设计实施。③核实影响行车安全的主体工程及临时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是否建成。

(3)对铁路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①核实噪声、振动、污水、固体废物、电磁等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确定其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意见的要求。②核查工程施工期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4)提出静态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通过对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的核查,对于在静态验收中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配合建设单位尽快完成整改工作,为进入下一阶段动态验收工作做准备。

2.2 动态验收阶段

2.2.1 动态验收时段

动态验收是静态验收合格后、铁路联调联试阶段,在试验检测列车运行状态下,通过对铁路噪声、振动等的专项动态检测,对铁路环保措施的验收过程。

2.2.2 动态验收阶段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按照《高速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TB 10761—2013)[5]中的相关规定,在铁路建设项目的动态验收过程中,应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1)静态验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情况。铁路建设项目动态验收过程中,首先关注的是静态环保验收报告及专家审查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完毕,整改完毕方可进行动态验收。

(2)噪声、振动的专项动态检测。①噪声专项动态检测,噪声专项动态检测项目包括铁路边界噪声、典型区域的环境噪声、列车运行时的通过暴露声级、噪声控制工程A计权声级插入损失或频带声级插入损失。②振动专项动态检测,振动动态检测项目包括铁路列车通过时垂直方向环境振动最大值。

(3)提出动态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通过对铁路建设项目动态验收的调查,对在动态验收中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配合建设单位尽快完成整改工作,为进入下一阶段自主验收工作做准备。

2.3 自主验收阶段

2.3.1 自主验收时段

自主验收是在静态、动态验收调查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及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单位一起开展对该项目的环保自主验收工作。

2.3.2 自主验收阶段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根据《办法》,在项目通过环保自主验收评审后,应重点关注自主验收报告的公示、公开问题。

(1)验收报告公示。根据《办法》要求,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验收报告公开。根据《办法》,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保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3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际问题及解决对策

根据工程实例,分析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为今后的环保验收工作提供参考。

3.1 事故应急池未落实问题

在某疏港铁路工程的静态验收过程中发现,实际工程仅在该疏港铁路机务折返段柴油储存罐区周围设置1.2 m高防火堤,未按照环评要求在柴油储存罐附近设置事故应急池。在环保静态验收评审中专家提出,由于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只按照油罐发生爆炸破罐时流淌油品量进行设计的,未将火灾时灭火产生的消防水、泡沫及时逢下雨的雨水量计算在内。事故池作为防火堤的补充,不仅是环评报告的要求,更是安全生产及风险防范的需要,不设事故应急池存在发生事故时柴油外泄而污染周围环境的隐患。该工程不符合《细则》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全部落实完毕,且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要求。环保静态验收专家审查意见要求建设单位应积极组织整改工作,补建事故应急池后方可通过环保静态验收并进入下一步动态验收阶段。

3.2 声屏障措施未落实问题

某早期建设的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环评报告对沿线30处声环境敏感目标采取声屏障防治措施,实际工程对26处声环境敏感点采取了声屏障措施,其他4处敏感点未设置声屏障,未设置声屏障的原因分为2种:一是因地方城市建设有2处敏感点已经拆迁,且设计单位出具了取消声屏障的变更设计单,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取消声屏障措施是合理且得到了验收小组及评审专家的认可;二是当时对铁路建设项目的环保问题重视程度不足,有2处声屏障未建设实施。该铁路已经开通多年,项目环保验收工作成为遗留问题。

根据《办法》第八条“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批准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在自主验收过程中专家提出建设单位需进一步落实环评批复的要求,对这2处声环境敏感点补建声屏障,方可通过环保自主验收。

3.3 水源保护措施无法落实问题

某铁路建设项目通过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环评要求对该线路通过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桥梁采取封闭桥面系、收集桥面雨水、引流,以及同时在桥梁两端设置集水池的环保措施,以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在项目的静态验收中发现实际工程未按照环评要求设置桥面雨水收集系统。该工程不符合《细则》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已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全部落实完毕,且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要求,故在静态验收审查会中要求其进行整改。

设计单位提出若在后期补做桥面雨水收集系统,按照收水管道坡度2‰计算,收水管道直径约为0.6 m,收水管道直径较大,难以外挂至桥下并存在稳定性、美观性均不佳且不易检修的问题。该工程为客运专线,采用动车组列车,无货物运输,不会向该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气、污水、废弃物等污染物,工程实际运营过程中桥面雨水不会对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设计单位编制了铁路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未设置桥面径流系统的环境影响论证报告,并委托监测单位对铁路桥梁初期雨水及桥梁上下游地表水进行实际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铁路桥面径流各时段初期雨水与桥下水环境现状值基本相当,得出该客运专线桥面雨水径流不会对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产生明显不利影响的结论。同时,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在该环境影响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评审的前提下,该项目方可进入下一步动态验收阶段。

3.4 铁路外轨中心线两侧环保拆迁尚未完全落实问题

铁路外轨中心线两侧环保拆迁的问题,是困扰铁路环保验收的主要因素之一。实施拆迁难度大,涉及土地权属、土地规划、拆迁资金、后期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并非单一的环境问题。拆迁工作多数都由地方政府部门统一实施,在部分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过程中会遇到环保拆迁尚未实施完毕的情况。对于这类问题,若环保拆迁的责任主体为政府部门,则应由当地政府出具拆迁承诺,并将其作为静态验收报告的附件,方可通过静态验收。

4 对铁路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的几点建议

铁路建设项目作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长、社会关注度高,建设单位在环保验收的过程中应关注以下问题。

(1)增强法律意识。生态环境部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将自主验收检查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验收报告的完整性、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及信息公开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不断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因此,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过程,对于没有完备的环评审批手续、经过生态环境敏感目标没有办理行政许可、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编制环评或环保措施未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意见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环保验收。

(2)强化设计、施工各阶段环境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施工各阶段环境管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铁路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环保责任,使参建各方真正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保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为铁路项目顺利通过环保验收奠定坚实基础。

(3)加强环保验收各阶段管理。建设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应组织相关单位积极整改,以确保下一步自主验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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