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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2-02-27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改革发展处

浙江国土资源 2022年12期
关键词:公共数据省域主管部门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改革发展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2022 年11 月24 日,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联合印发《浙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施行。《办法》是浙江省深化国土空间治理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聚焦破解部门间空间信息共享难、提升空间数据质量、赋能数字化改革等共性问题,推动浙江加快建设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改革先行省,为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两个先行”、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浙江新篇章奠定空间格局、提供空间支撑。

一、编制背景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全域推进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深度开发“空间大脑”,加快构建多规合一、空间利用、空间保护、空间安全等空间治理应用体系。

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是浙江省数字政府的重大应用(重大改革),是全省的“数字空间智能底座”。自2021 年11 月以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主牵头,坚持“精准分析、整体优化、高效利用、依法保护、科学治理”的总体要求,按照“一库一图一箱X 场景”整体架构,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快推进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迭代建设,不断夯实“空间全域覆盖、数据全量归集”的空间大脑基础,进一步丰富“规划为引领、保护为前提、利用为重点、安全为保障”的空间治理应用体系,深化探索“空间数字化、数字可视化、协同网络化、治理智能化”的空间整体智治新路径。

为进一步规范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运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联合组织编制《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4 条,主要是对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平台定义、平台定位等作了界定。

《办法》规定了空间治理的对象、方法、路径以及目标;理清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关系;明确了平台是全省数字化改革的数字空间智能底座,也是国土空间要素管理利用的唯一平台。为统筹推进空间治理相关功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办法》要求平台已具备的空间数据、工具、场景等功能服务,各级各部门应当直接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3 条,主要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台主管部门、平台有关部门等主要职责。

《办法》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考核、平台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平台有关部门负责协同和应用。进一步明确了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助平台主管部门做好本地管理的职责要求。

第三章“数据管理”,共5 条,主要规定了平台数据归集、治理、共享、使用等内容。

《办法》要求,遵循“按需归集、应归尽归”“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以及“最小必要”等原则,开展空间数据归集、共享、使用等工作。此外,《办法》对保证数据质量、及时开展数据更新等内容也做了相关规定,并提出建立健全数据闭环治理、数据动态更新工作机制。目前,已出台《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数据归集规范(试行)》《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数据治理规范(试行)》《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数据管理规范》等标准规范,为数据管理提供基本技术遵循。

第四章“工具管理”,共5 条,主要明确了平台工具建设、注册、共享、评价、使用等内容。

《办法》规定,平台主管部门应做好工具的统筹管理,定期编制工具建设清单,通用工具原则上由平台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特色工具由各级各部门结合需求自行开发。《办法》进一步规定了工具建设、注册、共享的一般要求和审批流程。此外,《办法》还规定,定期对工具开展评价,确保工具实用、好用。

第五章“场景管理”,共5 条,主要明确了平台场景建设、接入、应用及评价等内容。

《办法》要求,遵循“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机制,明确空间类场景应“基于平台、长于平台”;并要求场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平台上集成的场景对空间治理相关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管,对于涉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利用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平台统一谋划、统一落地。《办法》还规定,平台主管部门定期对场景监测和评估,确保场景稳定运行、发挥实效。

第六章“安全管理”,共4 条,主要对网络安全责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办法》规定,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网络安全责任制度;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运维运营;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章“综合评价”,共4 条,主要对评价机制、评价内容等方面做了规定。

《办法》规定,坚持以评促建,提升平台应用支撑能力,同时明确了对各地各部门及空间治理应用场景、工具的评价指标,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重要依据。特别强调,对评价未达标的场景、工具应当及时下架。

第八章“附则”,共1 条,主要对施行时间进行了说明。

三、特色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数字孪生空间的权威性和唯一性。平台协同45个省级部门,为全省数字空间治理工作提供统一的底图、底数、底线和智能工具,目前已上线了覆盖全省、陆海统筹的遥感影像等基础地理底图,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为基底,以及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为控制线,形成了涵盖自然、人造、未来的三大空间1200 多个图层;平台结合空间治理需求,研发了包括空间关联、定位、分析、孪生、评价为主的40多个智能工具。《办法》进一步明确,所有与空间治理工作相关的数据、工具、场景应当统一集成至平台,以平台为对外服务的窗口。

二是进一步厘清了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关系。根据印发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第十八条,“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在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信用、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平台“一库”既是空间治理数据库,也是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两库”同源一体。下一步,平台将与IRS 打通,实现空间治理数据的统一申请和共享。

三是建立了空间治理应用体系,为相关场景提供统一跑道。平台根据空间治理活动,开辟了空间规划、保护、利用、安全四大应用跑道,凡是与空间治理活动相关的场景,均可纳入四大跑道。《办法》规定,场景应当基于平台开发建设,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谋划空间治理场景,并利用平台场景开展空间治理工作。截至目前,平台已接入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水利厅等各类空间治理场景40 多个,极大提升了空间治理总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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