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账户制发展模式的思考
2022-02-27张军令夏兵兰春玉
张军令 夏兵 兰春玉
基本养老保险、企(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目前,我国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较高,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发展相对不足。伴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速,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短期内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的养老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第二支柱发展受制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发展受限;而作为重要补充的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势必有较大发展空间。从国际经验来看,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不仅能够提升个人养老收入,还能够积累大量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银保监会多次提出努力发展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为此,本文重点讨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账户制的发展模式。
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发展现状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2018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从效果来看,试点业务规模不大,与政策预期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截至2020年末,个人税延的养老保险保费累计收入仅4.26亿元,参保人数4.88万人。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一是税延额度相对不高,每月不超过1000元,消费者投保热情不高。二是延期缴纳税收模式不符合我国纳税习惯,个人在领取养老金时还需要缴税;此外,我国对个人申赎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在税延政策下如将养老基金纳入,则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收益也须缴税,将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三是税延程序操作繁琐,目前税延政策多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个税申报方式,抵扣操作不够简便,需要个人、单位、养老金机构、税务机关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增加了人力等部门的额外工作量。
第三支柱其他养老产品发展现状
在养老保障需求刺激下,我国养老金市场已经出现了开放竞争的局面,目前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均形成了各自的差异化优势。在养老金第二支柱方面,银行主要负责托管和账管,少数银行拥有年金受托人资格,部分银行子公司,如工银瑞信拥有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基金主要承担投管人的角色,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承担受托、账管、投管等多种角色。信托公司既可以作为受托人,管理投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资金,也可以管理养老金融信托产品。
当前,我国养老目标基金刚起步、养老信托产品发展面临门槛制约,而养老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多数冠以“养老”名义,实质上与现有理财产品差异不大。总体来看,受税优政策的限制,银行和基金等金融机构参与个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相对不足。2021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目前仅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和“税延养老保险”被纳入试点范围,基金和银行等机构若参与个人养老险第三支柱改革,须申请相应的养老保险牌照。
国外个人养老金账户制的发展经验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整体设计,关键是要研究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探索允许个人将企(职)业年金账户资金转移至第三支柱账户的新思路。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建立个人养老账户,通过财税和金融等优惠政策引导公众自愿增加养老储蓄,是促进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的重要手段。
设置个人养老金账户。例如,美国设立个人退休金账户(IRA),与企业年金账户(401K)互为补充。个人可以把401K计划账户的资金划转到个人的IRA账户中,并可自主选择投资股票或基金。日本养老金体系第三支柱由个人型定额供款养老金计划(iDeCo)和个人储蓄账户计划(NISA)构成,个人可在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开设iDeCo账户,但只能开设一个NISA账户。其中,NISA是具有税收优惠的个人储蓄账户,主要是通过吸引个人储蓄给予企业更多资金支持,以维护日本金融市场稳定。在瑞士的第三支柱3a计划中,政府允许个人在银行开设养老金储蓄账户,享受的利率一般高于市场利率,在一定额度范围内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美国,第三支柱个人账户享受税优政策的投资种类并无特别限制。在日本,iDeCo计划账户内投入资金和投资收益均免税,NISA免税投资额度为每年40万日元,每年购买金融产品所获得的利润可以免除20%的税收。我国现阶段仅允许针对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稅优政策,因此建议逐步扩大第三支柱税收优惠的范围,把符合条件的其他养老金融产品逐步纳入税优的范围,包括养老目标基金、养老储蓄存款、银行养老理财产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
享受补贴政策。针对第三支柱,德国政府于2001年建立了新型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计划,即“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用补贴和税收优惠的政策激励个人自愿选择购买经过政府批准的里斯特养老金产品。该计划主要面向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及其配偶、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农民养老保险系统的义务参保人。参考德国里斯特养老金计划,建议在个人以税后自有资金缴费时配之一定比例的国家养老补贴,不仅可以提高全民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意识,也有助于加大社会的公平力度。里斯特养老金产品包括保险、基金、银行储蓄产品和建房互助产品。此外,德国没有建立专门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而是通过购买里斯特产品时建立银行账户以实现合同转换、退税和补贴等操作。
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设计
从国际经验来看,投资交易账户是个人养老金账户落地的重要载体。基金管理人、银行及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机构都可为个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但账户和投资工具较为分散,个人实施税收优惠和投资流程极为不便。因此,当前需要统一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养老产品账户,建立一个单独账户对资金和投资进行集中管理,并支持相对应的优惠政策操作,以有效刺激居民个人参与第三支柱的动力。
构建统一的第三支柱账户体系
我国第三支柱账户体系可设计为由个人养老金信息账户和投资交易账户两部分组成。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金融信息平台,实现养老金融信息统一管理。该信息账户平台需要对接多方机构和制度,如税务系统、人社系统、金融监管部门、各参与金融机构等。一方面,为参加人在平台上建立个人唯一的养老金信息账户,主要登记和管理个人交费、权益、交易记录,税延或补贴金额等信息;另一方面,做好与参与第三支柱的相关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对接,以确保准确及时记录个人资金、权益变动等养老金信息。同时,做好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平台与金融机构运作流程的透明度。
银行、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均可为客户开设个人投资交易账户。但为了便于进行资金和产品的统一归集和转移,建议打通各类机构发行的养老产品账户,统一设置个人投资交易账户,该账户与信息平台绑定,该投资交易账户应具有唯一、封闭等特征。个人进行投资产品转换、资金提取、养老金领取等操作均需在投资交易账户内完成。近年来银行老年客户占比持续提升,老年客户呈加速增长态势,第三支柱背后连接数十万亿储蓄资金,加上商业银行具有与客户服务关系长久、普惠性强、信用高等优势,参考日本、瑞士和德国等国家的养老金储蓄账户模式,可选取数家条件较好的商业银行进行养老金投资账户管理;同时,允许其他金融机构为个人代开办个人养老投资账户,或者设置专营机构管理符合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的金融产品,该投资交易账户为客户提供第三支柱投资工具。各类金融机构创设的符合要求的养老金融产品需申请纳入第三支柱产品清单,包括商业银行储蓄、理财产品、保险、基金等,形成合格的产品池。
开设唯一的个人投资交易账户
个人养老金投资账户具有唯一性,可规定个人投资者仅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开立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但该账户可在一定条件下转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该机构需要做好与合作机构的对接,需应对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同时,应向个人投资者提供合格投资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管理人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水平、历史业绩、管理费等。
相关金融机构在销售养老产品时,应协助个人在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开立投资交易账户,并激活金融信息平台。投资账户封闭运行,同时鼓励非税收优惠额度缴费。投资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所涉及的资金往来均需在个人养老金投资交易账户交易,个人投资者可自行选择个人养老金融产品,也可委托为其代开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金融机构代为制定投资策略。金融机构或开户行可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账户资金的划出、支取需在補缴纳税款后方能办理,超出税收优惠额度缴纳的费用不受上述限制。
提高账户投资产品运营的有效性
提高账户投资策略的科学性。一是产品、投资策略内容介绍以及协议需通俗化和具有可比性,避免隐形条款。二是机构要为客户个人作好准确的风险评估,针对客户差异化的需求提出投资建议,建议应体现出便利简洁性和可操作性,以便客户做到有效抉择。三是鼓励个人做好长期投资,针对个人频繁改变投资策略的行为设置一定的程序障碍,如改变投资组合策略需要审批时间、针对变更投资策略的行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等。
产品设计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在产品形式方面,封闭式产品注重长期投资收益。在投资策略方面,针对“未老”“将老”“已老”不同年龄段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和风险抵抗力,定制以生命周期资产配置投资组合为基础的投资策略。
推进生命周期养老财富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优势,提供养老财富管理解决方案及配套产品,探索为客户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养老财富管理服务,着力构建集养老金融和养老服务于一体的全生命周期综合化服务,实现养老财富的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养老资产的有效增值。
第三支柱税优以外的补贴政策设想
我国实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2018年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月上调至5000元/月,税优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为激励个人参与养老金投资,可同时考虑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兼顾的优惠政策。第三支柱可探索相应的补贴政策,例如,对加入商业养老金计划的个人,以税后收入购买养老金融产品时可获得一定补贴,个人在领取包含累计收益在内的养老金收入时不再缴税,个人可同时享受税收递延相关政策。考虑到公平性,包括税后额度和税延额度的总额度要设置一定的上限,鼓励客户进行额度外的养老产品投资,该部分投资不再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另外,建议设定补贴期限,后期个人加入计划不再享受统一的补贴政策,相关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的实力情况,决定是否以自有资金提供适当补贴,也可针对补贴对象和产品类别等设定差异化补贴标准;针对提前领取资金的现象,机构制定相应的退回补贴方案。同时,各金融机构应详细记录自行补贴相关信息以及支取信用记录,并反馈信息平台。
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
鼓励个人选择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方式。允许个人在特殊情况下,如无力支付巨额医药费情况下,可提前领取第三支柱个人投资账户资金。但应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必须符合严格的申请条件。对于享受税收递延政策的个人,要求参与者临时支取一段时间内予以归还,因其他原因未归还的,应要求其补缴税款,还应额外征收一定的惩罚性税金等;对于享受补贴政策的个人,应要求其退回补贴,并按一定标准补缴相应利息等。
规范业务发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清理冠名“养老”的产品。加强养老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做好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揭示产品潜在风险,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探索制定向不同年龄、不同收入水平消费者推荐适当性的金融产品的销售制度;加强养老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增加相关金融产品养老功能透明度,定期向消费者披露产品管理人情况、管理成本资金运用、风险收益及退休时预估总金额等情况,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商业养老资金运用监管。当前权益类市场配置较为激进,风险较大。相比我国,美国资本市场体系比较成熟,金融工具丰富,我国养老金入市初期的资产配置不宜参考美国模式,应以稳健性资产为主。为此,有必要加强各类养老金管理机构的资金投资管理流程监管,督促构建适合养老金投资管理的风控标准和投资监测体系,确保养老金管理机构尽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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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博士后工作站)
责任编辑:刘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