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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体痕迹比对在交通事故中的应用

2022-02-25张鸿天刘阳唐显俊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2年8期

张鸿天 刘阳 唐显俊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增长速度较快,道路交通压力也日益增长,但人们的安全意识、风险防范能力方面还需要一定的提高,这些都致使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往往通过事发现场及现场监控来了解事发过程,划分事故责任。但道路中存在监控盲区,有时事发双方当事人又各执一词,交通事故责任就难以划分。本文根据真实的交通事故案件,利用痕迹比对方法,分析了事故车辆接触碰撞情况,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提供了痕迹物证。

关键词:痕迹比对;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

1 引言: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往往由人、车、道路环境相互接觸碰撞形成,因此分析人、车、道路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痕迹来分析事故成因及事故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 trace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道路交通事故中,在物体和人体上形成的能够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印痕或印迹。主要包括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和其他痕迹。

地面痕迹 trace on the road surface

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人体或其他相关物体与地面接触,在地面上形成的痕迹,主要包括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挫划印等

车体痕迹 vehicle trace:

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与其他物体或人体接触,在车体上形成的痕迹,主要包括车体的变形、破损、表面物质增减或部件整体分离等。

人体痕迹 body trace

道路交通事故中,人体与其他物体或人体接触,在衣着、体表上所形成的痕迹。

其他痕迹 other trace

道路交通事故中,树木、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以及其他物品,与车辆、人体等接触,在树木、道路交通设施、建筑物以及其他物品表面所形成的痕迹。【1】

2案情简介:

2021年07月26日,某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涉嫌与某号牌二轮电动车在四川省某市某路段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电动车驾驶员认为摩托车驾驶员系自己操作不当摔倒的,两车无接触情况;摩托车驾驶员认为本次事故是因为电动车突然起步左转避让不及时,撞到了摩托车,两车有接触。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委托我机构对事发时两车是否接触和碰撞形态进行鉴定。

3检验方法:

1.宏观检验:分别查勘两车的外观痕迹(凹陷变形、弯折变形、扭曲变形、缺损、整体分离痕迹、刮擦痕迹、加层痕迹、减层痕迹)。比对两车痕迹在离地高度,颜色、物质交换特征、形成机理、痕迹形态是否吻合。

2.微观检验:必要时,可以借助紫外、红外光源、扫描电镜、显微镜进行比对,进行微观检验,仔细观察痕迹的形态、位置及分布关系。

4检验经过:

4.1某号牌摩托车痕迹查勘:

前轮胎右侧轴心位置处见刮擦痕迹,痕迹表面有银色物质附着,离地高度约280mm-300mm;轮胎前部右侧胎面见刮擦痕迹,局部黑色物质减层,局部酒红色物质加层,痕迹呈连续片状,轮胎直径约600mm;右前部保险杠见刮擦痕迹,痕迹呈连续片状,局部见粗糙硬物刮擦痕迹,离地高度约500mm-660mm;右侧中部制动踏板见刮擦痕迹,痕迹呈连续片状,局部见粗糙硬物刮擦痕迹,离地高度约380mm-390mm;右后部搁脚板见刮擦痕迹,痕迹呈连续片状,痕迹表面见粗糙硬物刮擦痕迹,离地高度约440mm-460mm。

4.2某号牌电动车痕迹查勘:

(1)该车左前部气囊减震器上缘见刮擦痕迹,痕迹表面银色物质减层,离地高度约为360mm-370mm;左前部挡泥板见刮擦痕迹,局部酒红色物质减层,局部黑色物质加层,痕迹呈片状,离地高度约420mm-440mm;前部左侧面板见刮擦痕迹,痕迹处大面积裂损及局部壳体缺失,裂口处新鲜,离地高度约300mm-820mm;左侧边条见刮擦痕迹,痕迹呈连续片状,局部见粗糙硬物刮擦痕迹,痕迹处可见有少量泥土物质加层,离地高度约310mm-380mm;左前部把手见刮擦痕迹,局部银色把手外侧减层,痕迹呈连续片状,离地高度约950mm-970mm;

5分析:

参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SF/T 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的要求,察看委托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认为:

(一)某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右侧轴心位置处痕迹银色物质加层痕迹处、前轮右侧黑色胎面减层痕迹处与某号牌二轮电动车左前部气囊减震器减层处、左前部挡泥板酒红色物质减层、黑色物质加层痕迹处,上述的多处痕迹,从痕迹的形态特征上两车分别对应的痕迹处具有高度相似的形态特征,从痕迹的离地高度上两车分别对应的痕迹处离地高度相当,从痕迹的碰撞物质交换上两车分别对应的痕迹处具有相同颜色物质相互交换情况,符合造痕体与承痕体间的相互应承关系。

(二)经过现场照片以及对两车痕迹勘查认为,某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右前部保险杠痕迹、右侧制动踏板痕迹、以及右后部搁脚板痕迹与某号牌二轮电动车左侧边条痕迹、左前部把手外侧痕迹处,上述较多数具有较统一的态特征均呈现出粗糙状且伴有局部金属材质磨损缺失,符合两车在碰撞接触后,某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倒地与地面发生刮擦形成以及某号牌二轮电动车左侧倒地与地面发生刮擦形成。

6结论:

某号牌二轮摩托车右前部与某号牌二轮电动车左前部发生接触碰撞接触,后某号牌二轮摩托车右侧倒地、某号牌二轮电动车左侧倒地。

参考文献:

[1]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

[2]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