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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的理论逻辑

2022-02-24廖帅凯

关键词:监察纪检监察学科

张 震,廖帅凯

(西南政法大学 a.行政法学院;b.监察法学院,重庆 401120)

2021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二者共同奠定了“纪检监察学”的一级学科定位和专业地位。纪检监察一级学科是继国家监察之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阶段性重要成果。与法学门类下的法学、政治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传统一级学科相比,纪检监察学具有独属于自身的理论体系及运行逻辑,这也是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标志所在。实际上,任何一个学科的背后都蕴含着其独特的理论逻辑,重点回答学科的基本任务、运行的基本原理以及对实践有何种作用等基础性问题。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也有其学科专属的理论逻辑。为此,本文拟从制度发展的历程来归纳纪检监察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础上对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理论精髓和理论范畴进行综合把握,并围绕此对学科下一步建设进行理论思考,以期进一步理顺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的理论逻辑,为纪检监察具体实践提供更清晰的理论指引和参考。

一、从“纪检”到“监察”到“纪检监察”:党法合力国家治理的理念成熟

纵观中国共产党百年纪检监察体制发展史,以坚持自我革命为主线,党领导人民探索权力监督机制的过程大致经历三个主要阶段:一是“纪检”阶段,二是“监察”阶段,三是“纪检监察”阶段。从“纪检”到“监察”再到“纪检监察”,每一个阶段的跨越都饱含了党和人民的不懈努力和智慧结晶,既回应了时代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肩负了时代赋予的新使命。

(一)纪检(1921—1949):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初期探索

“纪检”是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它是党探索和实现自我监督的重要经验成果和制度保障。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先有纪检,再有监察,最后才有纪检监察。纪检是纪检监察体制的初始阶段,同时也领导并贯穿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权力监督问题,建立了相对严密的组织体系,并制定了严格的纪律以保障党的生存和发展。早在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已有监督思想和精神的体现(1)《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十条规定:“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等地方组织的人数很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当地执行委员会最严格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党章都设置了“纪律”专章,凸显了党对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这一时期,党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但已经开始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积极探索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规律,为后期确立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奠定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设立了“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及省级监察委员会,并就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领导体制等问题作了说明[1],开始探索以专门机关的形式来具体行使纪律检查的职能。“监察委员会”后续的发展,几经波折,经历了从“名存实亡”到“恢复重建”再到“重新发展”的一个过程: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式成为党的职能机关;1969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条款和“纪律”等相关专章,党内监察工作由此完全被废止;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重新选举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地方也逐渐成立相应的纪律检查机构,党的监督工作才由此恢复并逐渐向好发展[2]。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一时期可称之为以“纪检”为主的阶段。彼时负责纪律检查的专门机关虽然冠以“监察委员会”的名称,但性质上属于党的机构,行使的是党内监督的权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设立的“人民监察委员会”有着本质的区别。纪检阶段聚焦于对党内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最初探索。这一时期,对于党内监督机制的设计实现了从思想理论到制度实践的伟大跨越,为处于成立初期的中国共产党巩固其执政地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监察(1949—1993):国家权力监督的制度构建

“监察”指的是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前期实践(2)以1993年纪检监察首次合署办公为界线,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探索一共经历了前期和后期两次实践:前期实践表现为行政监察在国家层面的单向设计,未与党的纪检形成交集;后期实践主要体现为党的纪检与行政监察合署办公。。行政监察的制度渊源最早可以追溯至1931年的“农工检查处”,而后又经历了系列变迁,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以制度化的形式正式确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设立了“农工检查处”,作为中华苏维埃政府的组成部分,赋予了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力[3],这也成为了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雏形。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国家监察机构经历了从“参议会”到“监察院”的制度变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设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人民监察委员会具体行使“检查违纪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或取消处分;和加强纪律教育,实行党政决议与命令”三种职权[4]。同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即设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行使行政职能,和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职能。至此,我国行政监察制度正式确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即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党组的领导,且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1954年9月,随着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也调整为监察部,成为国务院下属的专司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之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监察部被撤销,直到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议案》通过,国家行政监察制度才正式重新恢复。恢复重建的行政监察制度,开始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探索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的可能,并于1993年顺利实现。

从1949年到1993年,伴随党的纪检体制的发展,政府层面也实现了行政监察从理论到制度的跨越,对于国家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既有“纪检”,也有“监察”,但二者并未形成过多的交集,在理念上二者仍然是分开的,所以可以称之为“监察”阶段。但是,随着纪检与监察实践的不断深入,党的纪检与行政监察截然分离的机制设计越发暴露出局限和不足,这也迫使党中央对于监察部的职能定位以及独立设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重新审视,“纪检监察”呼之欲出。

(三)纪检监察(1993年至今):不断迈向一体化的纪检监察

在1993年改革之前,已有实践先例将“纪检监察”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使用,比如1990年召开的“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就已经出现了“纪检监察”的一体称谓[5],但直到1993年纪检监察合署改革后才逐渐成为主流。截至目前,“纪检监察”一共经历了三次递进式发展,每一次的发展都纵深推进了纪检监察一体化的进程。

1.首次结合(1993—2016):纪检与行政监察合署办公

由于党员在行政机关中占有绝对比例,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交叉难分,实践衔接面临诸多困境。1993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其中规定“中央纪委机关与国家监察部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同年5月,中共中央出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正式合署运行。随后,地方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也普遍实行合署办公。这一轮机构改革重塑了行政监察体制,监察不再与纪检截然分离,两项职能更趋向于一体运行,实现了纪检与监察的首次结合。从这一轮改革之后,中央纪委开始倡导使用“纪检监察机关”的提法,“纪检监察”这一概念正式形成,“纪检监察”的一体使用逐渐成为主流[6]。进入21世纪以后,合署办公机制下纪检与监察机关逐渐形成了党的纪委主导,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协同深化的腐败治理路径,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也实现了机构与职能的专业化塑造,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并行协作,共同承担反腐败任务[7]。

2.国家监察(2016—2021):迈向实质融合的合署办公

2016年开启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和成果基础之上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8]从本质上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对国家权力的再分配。传统的“三权格局”被打破,国家监察权横空出世,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宪制格局。相较于上一阶段的行政监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专职行使监察权,有效地解决了行政监察体制中监察机关权威性不够、反腐败资源和力量分散以及监察对象难以覆盖全面等突出问题。改革之后仍然延续了党政合署办公模式,由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负责党内全面监督,监察委负责国家全面监察,二者各司其职又交叉配合,实现了监督和监察对象的全覆盖。从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党政合署办公机制更加健全,纪检监察也从形式上的结合走向实质上的融合。这也较好地处理了监察权在党和国家监督系统与治理系统中的关系,有利于将国家监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治理实效,从而多维度协同推进反腐治理现代化[9]。

3.纪检监察学(2022年至今):开启纪检监察的专业化探索

2021年12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该函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拟将“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代码:0308)设置在“法学”(代码:03)门类之下。同月,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在法学门类法学专业类增设纪检监察专业。这两个文件赋予了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和纪检监察专业名正言顺的学科定位和专业地位,同时意味着对纪检监察的研究开始转向,由党政机构转向高校学科的专业化理论探索。

一级学科视域下的纪检监察,具有多重蕴意。其一,我国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优异成果,宜启动更深层次的理论推进。在我国的大多数改革进程中,实践往往先行于理论,即先有制度实践再理论凝练。这种模式或许不是最理想的,但也许是最具有可行性的,也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毕竟理论来源于实践。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遵循了这种模式,从“纪检”到“监察”再到“纪检监察”都是制度探索在前,当制度运行具备一定的成熟度之后,再逐渐转化为理论的凝练。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在此时设立,符合这种运行规律。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任务是要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机制把纪检监察体制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其二,纪检监察一体化更符合当下法治反腐的语境。为什么是“纪检监察”一级学科,而不是“纪检”“监察”或者“监督”等其他一级学科?这样的命名方式实质上反映了纪检监察一体化是新时代党政关系在反腐败治理领域的最佳表现形式。在监督对象全覆盖的反腐语境下,纪检和监察不应也无法分开,唯有达成实质层面的深度融合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反腐法治化。其三,缓解了理论界与实务界话语体系的冲突。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纪检监察”的研究偏向不同,导致理解的侧重也有所差异,造成话语体系的不统一。此次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话语体系的冲突,更加有利于反腐败研究资源和力量的整合。

从“纪检”到“监察”再到“纪检监察”,中国共产党百年纪检监察在领导体制上先后经历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领导、党委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以及双重领导体制下的上级领导为主这几个主要阶段[10],得出一条改革的基本经验:党的领导和纪委主导始终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和方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持续深化,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域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如果说国家监察的出现更加实质性地推动了纪检与监察的融合,那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设立则是更加强调了纪检监察一体化的大势所趋。从制度实践到专门理论研究的转向,实则是以“纪检监察”学科之名佐证了“纪检监察”一体之实。

二、纪检监察一级学科提出的理论梯度

纪检监察之所以成为一级学科,有其独特的时代必然性。从理论的角度来解析这种时代必然性,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现有的相关学科不足以充分反映纪检监察的理论精髓;二是对于党法关系的协调衔接、国家权力的革新认知以及中国自主学科体系的打造有独特的理论贡献;三是有助于促进监督治理效能的转化,同时为世界提供中国治理的创新模式参考。

(一)现有学科难以充分体现纪检监察的理论精髓

在既往的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实践探索中,高校倾向于将纪检监察置于法学、政治学和马克思主义等学科之下进行学科培育,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纪检监察学”“监察法学”和“廉政学”等相互关联又独具特色的研究方向和领域。但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传统的法学、政治学和马克思主义等学科已经难以完整呈现纪检监察的理论精髓。

1.法学视域下的纪检监察

在关于纪检监察的众多培育学科实践中,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置与纪检监察相关的专业最为常见。比如,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将“监察法学”增设在“诉讼法学”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之中;西南政法大学2020年将“监察法学”作为独立的自设二级学科进行研究生招生;2021年,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在法学门类法学专业类增设纪检监察专业。

法学之所以能成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实践最青睐的领域,乃是因为二者在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上存在高度的相似性。纪检监察学科是一门研究范式多元化的交叉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目的是要标本兼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11]。而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12]。腐败现象既是政治现象,也是法律现象。要打赢反腐败斗争,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这也是法治反腐的应有之义。新时代的纪检监察追求的是党法关系的深度融合,而且要突出纪检在其中的主导地位。换言之,纪检监察学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其根本目的是要巩固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13]。但是,受限于研究对象的偏向性,法学更偏向于纪检监察中的“监察”层面,难以充分包容纪检监察这一整体。

2.政治学视域下的纪检监察

部分高校在政治学一级学科下培育纪检监察学科。比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组织编写了《政治监督学》《廉政政策分析》等教材,在本科设立监察与监督课程;中国政法大学在2013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将“纪检监察学”作为政治学下独立的二级学科进行招生,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录将其更名为“纪检监察学”进行招生,下设国家监察理论、党纪检查、中国监察制度三个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学是研究以国家现象为核心的各种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其研究宗旨在于揭示人类社会政治关系形成和发展的本质联系和规律性。因此,围绕国家政权形成和发展的各种问题构成了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对象[14]。政治性是纪检监察学的重要属性,在政治学视域下培育纪检监察学科,符合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政治学和纪检监察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上紧密联系,具体表现为:就研究对象而言,纪检监察学作为反腐败治理学科,其研究的对象必然围绕腐败现象,而腐败现象是国家政权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二者在本质上互通;就目的一致性而言,二者都是为了实现巩固政权的追求。但是,从纪检监察的新时代内涵来看,反腐既要讲政治,又要讲法治,缺一不可。相对而言,政治学视域下的纪检监察学科更加侧重“纪检”,即围绕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展开工作,对国家监察法制体系的建设未予以充分的顾及,没能突出“监察”在法治反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3.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的纪检监察

一些高校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开设纪检监察学科。比如,西安文理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专门设立了思想政治教育(纪检监察专业方向)本科专业;西北政法大学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录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学科下设立“廉政文化与廉政建设研究”方向;西安交通大学2020年研究生招生目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下设立“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洁教育研究”方向。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我们党的行动指南,我们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形成了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丰富思想成果[15]17。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下培育纪检监察学科,有助于从更高的站位来审视腐败现象的成因,并从本源的角度去探寻理论对策,在思想和理论两个层面对反腐败治理进行研究。但是,在用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反腐败治理的过程中还有一个“中国化”的关键转化,即强调符合中国本土实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下培育的纪检监察,的确能提升学科理论的高度和深度,但纪检监察作为实践属性尤其突出的学科,仅停留在原理和理论层面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更加密切地结合中国纪检监察工作的本土实际,既要注重理论的提炼,更要强调将理论应用于具体实践。

(二)纪检监察成为一级学科的理论意义

1.促进党法关系更加顺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16]34“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17]“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16]33从当代中国和世界的情况看,党法关系可分解为政党和国家机关、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政党规章和国家法律三组关系[18]。这三组关系都与纪检监察有着密切联系,尤其是政党规章和国家法律这组关系,与纪检和监察的关系一脉相承。因而,如何协调纪检与监察的关系,乃是处理新时代党法关系的内在要求,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党法关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考量党法关系的最佳理论框架,深刻揭示了党法关系的基本原理。科学把握党法关系,本质上是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保证。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主脉[19]。一级学科视域下的纪检监察,强调的是党的纪委和国家监委在理念和价值追求层面的一致性,即二者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推动纪检和监察在监督理念层面实现一体化,促使合署办公机制下的纪检和监察实现深度融合,推进党领导法治工作的制度化、法治化。

2.对国家权力的革新性认知

2018年之前,传统的宪制框架是“一府两院”格局。此时在国家权力谱系当中只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虽然有政府行政监察和检察院反贪反渎职等部门行使着监察职能,但不管是在地位上还是内容上都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的监察权有着很大的区别。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党的领导正式写入宪法,同时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由此也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新时代宪制模式,即“一府一委两院”全新局面。国家监察权被单独提出来,与传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列于权力谱系当中。同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形成了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的高效联动,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纪检与监察不再强调个体,而是追求监督理念上的一体化,从而呈现出更契合新时代反腐败工作实际需要的“纪检监察”。从这个意义出发,党的领导和监察委员会同时入宪,实质上是在根本法层面确立了“纪检监察”,为纪检监察规范的制定提供根本依据。该依据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宪法条文为制定规范提供指引,二是为部门法解决具体问题提供思维和理论体系上的支持[20]。同时要特别注意宪法在二者互动过程中的意义,对其进行必要的合宪性控制[21]。在新的宪制框架下,党的领导与监察委员会遥相呼应,确立了党统一领导、纪委主导、监委配合的合署办公体制机制,符合党领导监察权这一根本政治宗旨,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革新性认知[22]。

3.打造中国自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在2016年5月17日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剖析了在新形势新要求下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等[23]。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强调要加快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按照突出优势、拓展领域、补齐短板、完善体系的要求,促进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的学科体系[24]。法学学科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法治人才、产出学术成果、造就学术大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使命。健全和完善法学学科体系,是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之基,是培养和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成事之要[25]。

迄今为止,我国一共发布过五版学科目录,算上最新一版的征求意见版则有六版。最早一版的学科目录是1983年《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公布实施至今已近40年,其中关于法学学科门类、法学一级学科及二级学科的内容,除了数量增减和结构微调之外,基本未有根本性的变动。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现有目录已经愈发难以适应新时代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亟需予以调整和更新。2021年12月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对法学门类下学科的设置进行了调整,“纪检监察学”以一级学科的身份加入法学科学队伍中。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在此时设立,一方面是基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以及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将原本分散在其他学科的研究资源整合起来,构建专门的反腐败治理学科,既丰富了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同时也增强了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三)纪检监察成为一级学科的治理价值

从治理的角度来看,将纪检监察设置为一级学科彰显了党和国家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成立专门研究反腐败治理的一级学科,有利于将反腐败研究资源和力量整合,形成专门的理论体系,在巩固和提升反腐败制度优势的同时又促进了监督治理效能的高效转化。此外,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也体现了一种国家治理方式的创新和突破,既解决了自身问题,同时又为世界提供了中国方案。

1.反腐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治理效能

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26]。反腐只是手段,直接目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终极目标则指向人民幸福。手段与目标之间需要架起一座桥梁,以更好更快地实现目标追求。这座桥梁就是监督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的党政关系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治理的实现,对国家治理的效果具有关键作用[27]。在经过漫长的实践探索之后,独具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已经形成,而纪检监察体制作为其中最核心的部分一直扮演着引导监督效能转化的重要角色。从“纪检”到“监察”再到“纪检监察”,制度越发成熟,优势也愈发明显。在此背景下设立纪检监察一级学科,一方面既更加明确了反腐的目标和任务,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监督治理效能的转化进程。

将“纪检监察学”提到一级学科的高度,实则是为了建立更加专业的学科制度来引导监督工作开展和促进监督效能的转化。在纪检监察学科、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效能转化这三者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纪检监察工作取得的实效促进了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纪检监察学科凝练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这些理论又最终应用于具体实践引领其实现新飞跃。整个过程其实是将纪检监察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治理效能的过程,纪检监察学科在其中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轴心作用,以更加专业性和更具针对性的理论指导实践来促进监督治理效能的转化。

2.国家治理的创新模式,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28]。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要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9]。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开启了我国监察法治全新时代,面对国际国内日趋复杂的腐败形势,党和国家作出了新设国家监察权的重大政治部署。实践证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机制契合我国的国情,在反腐败斗争中也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新时代的纪检监察体制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核心,以人民中心为效能指向,以中国特色法治为制度依托,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高阶追求,并以培育专门法治队伍为重要保障[30],在保障党员和公务员队伍纯洁性的同时不断优化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纵深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与此同时,纪检监察这种对于权力的革新性认知,也为全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败治理实践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研究的理论范畴

学科的研究范畴是学科建立的基础。“任何一门科学,从理论形态上说,都是由范畴建构起来的理论大厦。”[31]纪检监察学之所以能成为一门独立的一级学科,是因为其具备了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研究范畴体系。在这个体系当中,按层次来划分可以分为基石范畴与核心范畴,基石范畴是整个范畴体系中最基础、最本源的部分,是其他范畴的基石;核心范畴则是在基石范畴上衍生出来的,是基石范畴的具体化,它是对现象总体的普遍联系、普遍本质、一般规律的高度抽象,在研究中具有认识“总扭结”的作用[32]。

(一)基石范畴:从“二元监督”迈向“一元监督”,确保党长期执政

在纪检监察学研究范畴体系中,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地位构成其研究的基石范畴,其他的任何研究领域或者方向都是以此为基础展开。党的执政地位要靠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巩固和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要保证共产党长期执政、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就必须加强自我监督、自我净化能力,在体制机制层面加大监督力度。”[15]7为此,中国共产党人经历了长时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我们党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极大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探索出了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而在这套制度和体系中,纪检监察体制是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从“纪检”到“监察”再到“纪检监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整体方向都围绕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来进行制度设计。纪检监察一级学科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作为专门研究纪检监察理论及实践的学科,其研究的基点即基石范畴应当是如何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地位。

为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对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研究应当由“二元监督”模式走向“一元监督”模式。“二元监督”指的是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分离,“一元监督”则是指二者的相互统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由“二元”走向“一元”,由分离走向统一,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国情来看,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全面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党和国家从来都是无法分开的。这一点从党员与公务员的身份关系上尤为明显:从我国公务员的构成来看,党员比例超过百分之八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的比例更是超出百分之九十五[15]49。在这样的体制机制下,监督党员与监督公务员具有相当程度的内在一致性。当然,在管理层面,党和国家应当有所区别,比如管理的制度规范不一样,党员由党内法规管理,公务员则受国家法律约束;制度上也不同,党内有纪律检查体制,国家有监察体制。这样的区别既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因而,从“二元”走向“一元”不意味着在党和国家两个层面设置同样的一套监督机制,而是追求党的纪检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的深度融合,二者在工作形式上可以不尽相同,但在理念和价值追求方面应达到“一元性”即高度的统一。这与一级学科视域下的纪检监察不谋而合。

(二)核心范畴:反腐败法治化

围绕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地位这一基石,纪检监察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反腐,紧紧围绕反腐这一核心展开理论的探索和制度的设计。在新时代全面反腐法治化的语境下,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其研究的核心范畴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自我革命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深刻总结了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将“坚持自我革命”概括为党百年奋斗的十大重要经验之一。自我革命是我们党继“窑洞之问”后对于如何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律所给出的第二个答案[33],“我们党要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要不断推进自我革命”[15]15。自我革命是与腐败现象作斗争所必须坚持的一条主线,无论反腐败斗争进行到什么阶段,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自我革命。新时代背景下的自我革命,至少包含两层核心含义,即“自我”和“革命”。“自我”是指主体层面要坚守底线,强调的是掌握权力的党员和公职人员要保持“吾日三省吾身”,在思想上纯洁,在行为上磊落。“革新”则是要求主体的进一步创新,即党员和公务员不光要坚守党规和法律的底线,还要积极地去作为,不断推进反腐制度优势向监督治理效能转化。从权力运行的角度来说,权力本身是静态的,被党规国法赋予到相关主体身上之后才成为动态的,所以治权必先治人,把行权的主体管理好,权力的行使必然朝着规范的方向有序运行。全党全国的同志要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觉悟,决不能滋生已经严到位、严到底的情绪。

2.高效能反腐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将法治融入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厉行法治成为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法治在推进我国反腐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法治反腐”由此成为新时代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创新模式。所谓法治反腐,即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反对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法治反腐以追求高效能反腐败成果为目的,为此需要专业的理论作为指引,专业的制度作为支撑,以及专业的队伍作为保障。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的建设,实际上体现了实现高效能反腐的内在需求。从专业理论的供给来看,高校作为理论研究的专业场所,设置专门研究纪检监察的学科,能更好地总结纪检监察实践经验并凝练升华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为高效能反腐奠定理论基础。从专业制度的建设来看,纪检监察一级学科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成果产物,这本身是对制度的进一步夯实,彰显了纪检监察制度本身的优势,也推动了制度效能的转化。从专业的队伍保障来看,纪检监察学科对人才的培养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要培养一批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相关工作的专业化人才,这是实现高效能反腐的关键保障。

3.全过程反腐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保持反腐败政治定力,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战略目标。”[34]时下,腐败和反腐败的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所以,新时代的法治反腐还要注重全过程的反腐。所谓全过程反腐,是指要顺应反腐新形势、把握腐败新特征,分别开展事前反腐、事中反腐和事后反腐这三个阶段的工作。事前反腐是腐败的预防手段,把预防工作做到位就能最大程度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事中反腐体现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通过惩罚来“以儆效尤”,又要注重惩罚的实效性,即惩罚是否能达到预先设计的效果,从而有效遏制腐败的滋生。事后反腐指的是一种监督闭环,即要对处罚对象设置合适的跟踪机制,观察其有无再犯的可能。从事前的预防,到事中的打击,再到事后的跟踪,唯有把这三个阶段的工作落实到位,才能称之为全过程反腐。纪检监察体制实际上契合了全过程反腐的需要。将纪检与监察进行深度地融合,缓解了此前监督资源和力量分散的困境,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式的监督模式,以全过程的反腐来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4.全覆盖反腐

法治反腐应当是一种全覆盖式的反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党的纪委和国家监委融合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形式织密缝实了党和国家监督权力运行的这张大网,确保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在监督和监察范围之内,从而实现了监督和监察的全覆盖。就纪检监察与全覆盖反腐的关系而言,纪检监察越是一体化,就越利于实现全覆盖反腐。纪检阶段和行政监察阶段对监督的侧重既有其优点,但也有局限。优点体现在,聚焦于党或国家的单一领域能更加专注地进行反腐制度设计。但在我国,党员和公务员的身份存在高度重合性,单纯追求某一领域的监督,势必会造成另一领域的疏漏,无法实现监督的全覆盖,不利于推进全覆盖反腐。在纪检监察不断一体化的背景下,可以在理念和机制上形成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模式,这是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

四、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建设的理论思考

2022年版学科专业目录的公布,意味着纪检监察学“前学科”阶段的探索进入尾声[35]。在理顺纪检监察作为一级学科的理论逻辑之后,纪检监察学下一阶段的推进工作应当面向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紧紧结合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科学划分二级学科,界定研究基本方向

任何学科体系都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层次,都具有其内部明确的分支类别性和等级层次性。纪检监察学作为一个完整的学科体系,应当包含主体学科和分支学科。纪检监察学的主体学科是学科体系的轴心,是对纪检监察原则、精神和规范等的学理解读,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则是分支学科[36]。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纪检监察理论

纪检监察理论是二级学科体系中的轴心,其他二级学科的设立都以此为理论基础展开。纪检监察理论二级学科包括的具体方向有:纪检监察的概念、属性和基本范畴;纪检监察体制的深化改革;纪检监察在宪制框架下的性质和定位;纪检监察活动的一般规律。

2.中共纪律学

纪检监察的根本与核心是党的领导,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新时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与主线。围绕党的领导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关系,可以设立中共纪律学二级学科,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向:党纪的运行及其基本原理;党纪及其体系的历史发展;党的领导在纪检监察中的具体贯彻。

3.反腐败治理学

纪检监察学有着很强的实践及目的导向,即解决腐败问题。所以,非常有必要在二级学科体系中单列以反腐败为主题的一个学科。结合法治反腐败的新时代主旋律,可以命名为“反腐败治理学”,即通过反腐败来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具体可以开设以下几个方向:反腐败与执政关系的一般原理;反腐败与国家治理的基本原理;反腐败与社会治理;反腐败与基层治理;反腐败国际合作。

4.监察法学

监察法学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目前已经被较为广泛地应用于学科建设实践中,主要置于法学一级学科之下。围绕国家监察的颁行开展规范释义、法律体系的融贯而展开监察法学二级学科,为补强纪检监察规范体系短板和提升纪检监察法治化水准提供了重要的作用[37]。监察法学二级学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方向:监察法学的基本理论;监察职权运行的一般规律;党的领导与监察独立;监察措施及其程序;党规与国法的衔接;监察救济。

5.比较监督学

比较监督学主要是从各国家(地区)的监督制度及其运行中探寻共同规律和中国的独有特色,在合理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地区)有益经验的同时,也为世界提供可参考、可复制的中国经验。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方向: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及其中国化;中国特色监督理论与制度;西方监督理论与制度。

(二)完善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保障机制

1.课程体系设计

纪检监察学课程体系的设计基本思路要体现“三性”,即自主性、科学性和融贯性。“三性”结合共同呈现出一个开放式的研究体系[38]。自主性是指课程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瞄准中国本土实际、彰显中国特色以及争取学术话语权。这就意味着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基本依据,突出中国纪检监察制度的基本经验和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中国纪检监察制度和解决中国自身问题的能力。科学性是指课程设计要注重发现纪检监察制度运行的基本规律,挖掘制度表象背后的基本原理;同时要与境外的相关模式进行横向的对比,确保纪检监察学既符合中国本土实践,又不违背纪检监察的一般规律。融贯性是指课程设计的过程中要体现纪检监察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交叉,包括研究内容上的交叉、研究方法上的交叉和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的交叉。各学科彼此之间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实现融贯性研究与教学的良好模式。

在课程体系设计的主要内容方面,要区分本科生与研究生不同学历层次的培养规划,并重点围绕专业核心课+选修方向课+实践教学的“三位一体”模式进行。专业核心课程主要有纪检监察概论、纪检监察组织学、纪检监察程序学、党纪运行原理、纪检监察与反腐败治理等。选修方向课可设置文书写作、绩效管理、法律谈判、执纪检查与审理实务演练、监察调查与审理实务演练等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要求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合理分配学生的实习阶段及时间,让学生到实务部门亲身接触纪检监察制度的运行实践,促进理论知识与实务的有机结合。在“三位一体”的课程设计规划中,对于本科生层次而言,要突出理论知识的广度;对于研究生层次而言,则要强调理论研究的深度。

2.人才培养机制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体制已越发成熟。但如何更加有效的发挥制度优势,关键还是要看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纪检监察学学科的建设与纪检监察人才培养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现实与长远的关系,要正确把握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39]。在顶层设计方面,中央对此已经作有相关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在“队伍建设和监督”一章中专门强调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32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培养后备人才和提高专业能力。面向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关于纪检监察人才培养的机制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优化教学制度设计。良好的制度设计是教学高质量开展的基础。教学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教材的编写选用和课程的设置上。当前,关于监察的教材已经有不少,较具代表性的有秦前红教授主编的《监察法学教程》、马怀德教授主编的《监察法学》以及谭宗泽、张震、褚宸舸教授主编的《监察法学》。关于纪检的教材也已有一定规模,但从内容的设计来看更多地是面向干部培训。随着纪检监察学列入一级学科目录,纪检监察教材的主体和对象也随之转向成为高校老师和学生。因而,在教材的编写和选用上一定要转化此前的干部培训思维,重点突出学术性和问题导向。在课程设置方面,则是根据前文所述进行理论教学与实践锻炼的双重结合。

(2)优质的教学资源。这是人才培养的至关重要环节,表现为教师队伍的建设。高校纪检监察学科与纪检监察研究院具有不同性质,主体、内容和对象等方面都各有侧重。此前,纪检更多地是放在纪检监察研究院等实务机构进行研究。在纪检监察一级学科视域下,对纪检的研究将转向高等院校。因此在研究的主体即教师队伍的建设上要与实务部门区分开来,坚持教师自身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的双重把关,以回应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现实需求和满足未来纪检监察的发展需要[40]。

(3)优质的生源加针对性培养。纪检监察基于其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并不是人人都想从事,也不是人人都能从事。所以,在生源的选择上要谨慎。这就内在地要求完善相应的招生机制,科学合理的招生选拔机制是对生源质量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在招生时,要注意对学生政治意识的把关,尤其是在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层次,对于其本科专业可以设置合理的限定,应当是与哲学、管理学、侦查学和法学等专业相关,以最大程度确保学生政治立场是坚定的、政治意识是清晰的。在此基础之上,专注实现“学术型”和“实务型”协同培养,培育学生综合监督素养观,提升“廉政敏感”和“腐败嗅觉”,形成独属于纪检监察学专业学生的归属感和使命感[41]。

(三)做好实践方向对接,促进研究成果高效转化

纪检监察学有着非常明显的实践性。从纪检监察实践中总结优秀经验,升华后形成更具指导意义的理论,反过来又作用与纪检监察实践,这也是转化监督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高校设立的纪检监察学科,在与实务部门开展联系的时候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向,促进效能的高效转化。

首先,与纪检监察研究院。目前,中央和地方都有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学院,例如中央有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四川省有攀枝花纪检监察学院,等等。这类纪检监察学院与高校设立的纪检监察学院和纪检监察学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为例,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属事业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承担着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培养、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培训、反腐倡廉理论研究、国际反腐败交流与合作等重要任务,和开展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育等工作。可见,各级纪检监察学院与高校纪检监察学院及其学科在主体、对象和职能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但在目标追求上是一致的,都致力于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队伍,为打赢反腐败斗争贡献专门力量。纪检监察学科要与各级纪检监察学院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围绕这一共同的宗旨,互通有无,促成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其次,与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学科最直接的实践服务对象是各级纪委和监委,不论是经验的总结,还是理论的来源与去向,纪委监委部门都是最直接的对象。高校开设纪检监察学,在实践教学环节要充分做好与纪委监委的互动。在实践导师方面,可考虑聘请纪委监委中资历比较丰富的干部来进行授课,将实践流程搬上讲台,打开在校学生的实践视野。在派遣实习环节,高校与各级纪委监委之间应形成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共同设置高质量实习基地,让学生更直接地参与具体实践。

最后,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从企事业角度而言,不少地区或地方企业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合规建设,由此导致企业合规方面的人才需求量较大,而这些人才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因此,相关企事业单位必然会加大对纪检监察学科研究人员的吸纳。高校纪检监察学科作为培养纪检监察专门人才的基地,迎合了市场的需求。因而,要坚持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形成良性合作关系,在为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的同时也为学科进一步建设提供物质支撑。

五、结语

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的理论逻辑本质上反映的是党和国家对于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更高要求和期待。对纪检监察理念、纪检监察一级学科理论梯度和理论范畴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纪检监察学科理论体系。时下,腐败形势依旧严峻且日趋复杂,与腐败作斗争的思维和制度都应有所创新。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学,体现了纪检监察制度已经具备一定的成熟度,可以逐渐将研究重心从实践转向理论研究;把纪检监察学上升至一级学科的高度,则是彰显了党中央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未来,纪检监察学科的建设应坚持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3)2018年5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考察时强调:“规模扩张并不意味着质量和效益增长,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精准定位学科属性,瞄准反腐败这一直接目标,从科研、教学模式、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针对性设计,努力打造学科专属理论体系,做好研究成果转化,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更加优质的、专业化的人才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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