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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至上原则

2022-02-24袁俊宇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原则法治法律

袁俊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3)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其中第二条经验为“坚持人民至上”。扎根人民、造福人民是中国共产党大踏步向前迈进、取得历史胜利的重要经验。从“以人民为中心”到“人民至上”的话语表达,更凸显人民的重要性,以及人民在国家治理中所具有的主体性地位。法治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既是法律的承担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1]。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指导下,人民性可以具象化为个体权利的充分保障与对政府权力的必要限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至上原则,不仅仅是治国理政的方针理念,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

一、人民至上原则的生成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并非抽象的集体代名词,而是指涉有具体权利的个体。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至上原则有自身的生成逻辑:包括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三个维度。人民至上原则,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提炼,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推进,还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治理经验的重要总结。

(一)理论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体现为人民的共同意志,而不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的观念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2],并进一步将法之本质与统治阶级意志的关系阐释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2],法律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2]。基于这段论述,有学者认为法的本质是一定物质条件限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3]。然而,这种基于文本单独段落得出的结论是经不起推敲的。联系《共产党宣言》的上下文可以发现,在这段话中马克思与恩格斯论述的对象是资本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就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反映。由于资产阶级的本质是剥削无产阶级,那么资产阶级与代表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势必会在无产阶级发起的大革命中被全部一扫而空。统治阶级意志说实际上是将这段话裁剪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正如郭道晖所说,统治阶级意志说的观点,在忽略了“被奉为法律”与删去了“你们的”也就是资产阶级的指代后,混淆了资产阶级法律与法之间的差别[4]。无产阶级法律与资产阶级法律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法律是否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与时代特性的重要观点,尤其是人民至上原则的提出彰显了“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为鲜明的特点之一”[5]。这一鲜明特点的理论逻辑,推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说明人民既是法治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法治的落脚点,法治的根本在于人民对于法律的普遍遵从与信仰。按照梅因的说法,现代法治就是从身份迈向了契约,由身份隶属的不平等法律关系转而成为普遍意义上平等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的转变过程中,人的能动性被充分地调动,法律不再依赖于强制性的权威统治,而以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法律进行治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的合法性基础可以概括为“以人民为中心”。胡玉鸿认为,以“人民为中心”应当包含以人民至上为原则、以人民福祉为宗旨和以人民关切为导向三重意义[6];何晓斌认为,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回应人民群众的利益期待,才能够真正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7]。

(二)历史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基础

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起,中国共产党就已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人民至上的原则,从而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实现了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的目标。到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面对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及少数敌对分子的暗中破坏,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使国家建立起了独立的工业体系与经济体系。在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至上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可持续发展、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牢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坚持人民至上原则,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凝聚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组织实施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党中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总要求,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全球率先控制住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恢复经济社会发展,抗疫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铸就了伟大抗疫精神。这些成就的取得推动着新时代、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使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人民的这种主体性地位是通过中国共产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使命及制定蕴含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来体现的。这一历史逻辑的实践经验来源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至上原则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阶段蕴含新的历史要求,能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成为衡量党在新时代治国理政成败得失的重要标准。一言以蔽之,美好生活的实质就是让全体中国人都过上更美好的日子,这是人民至上原则和人本内涵的充分表达。就美好生活这一概念而言,至少具有以下三点内涵:一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人民获得足够的幸福感。二是资源开发利用既要支撑当代人过上幸福生活,也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根基。要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用最少的资源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是美好生活与人的全面发展具有统一性,人的美好生活需要是构成人全面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人得以全面发展的现实前提,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价值指向”[8]。例如,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教育进行帮扶,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让孩子们都能对自己有信心,并对未来有希望。要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体到教育、医疗、环境资源等任一方面都须以人民至上原则为保障。事实上,人民至上原则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一体两面的整体关系:人民至上原则的实现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前提,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又以人民至上原则的实现为保障。二者互为表里的关系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人民性的价值内涵,意味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础,应当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系之中[9]。

(三)实践逻辑:保障私权利和限制公权力的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有着鲜明的人民底色,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点,也是国家治理体现人民至上原则的经验总结。深化改革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须以保障私权利和限制公权力为目标,从而使改革的举措聚焦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唯有明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这一对矛盾,才能使法律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满足人民至上原则的内在要求。保障人民权利是凝聚人民共识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团结人民,才能凝聚起众志成城的磅礴之力。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民的同意与支持,一旦丧失了这种基础,国家和政权就可能陷入覆灭的危险境地。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10]这意味着党的宗旨和政府的职责都必须围绕着人民,以人民作为中心,才能发展好、保障好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实现这一目的,势必要通过法律赋予人民权利,并辅之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权利与权力同时构成保障人民利益的手段,一方面从利益保障到权利保护的转变,是人民至上原则的法治价值体现;另一方面“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11],说明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揭示着保障私权利和限制公权力矛盾(反“权力本位”)对立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命题。我们应当看到,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国家权力予以保障,人民至上原则并非意味着权利对权力全面排斥,而是要区分场景与适用条件。在现代法治理论看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没有权力保护的权利将沦为空谈,不受权利限制的权力会侵害个体权益。人民至上原则具有的人民性,能够协调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此外,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矛盾,在权利泛化的今天相较于以往的时代而言更为显著。每一个体都蕴含着种类各异的权利,如何解决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冲突,人民至上原则能够给予回应,即以人民的可接受性作为衡量各项权利的标准。

二、人民至上原则的法治价值构造

法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在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中蕴含着人民至上的原则。人民至上原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脉络,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底色。人民主体性的价值核心,彰显着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和需要的价值目标。

(一)价值底色:以人为本的理念

人民至上原则具有鲜明的人本价值底色,既体现在国计民生上,也体现在制度改革中。从国计民生看,我们国家走的是社会主义的道路,国家改革发展的成果应惠及全体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发展过程中,都要注重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12]。从制度改革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验表明,在公平中才能产生效率。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在收入分配、政治参与、经济制度等方面公平正义的价值保障,逐渐建立起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此外,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经验之一,人民至上原则的根本依托在于以人为本的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为本”理念,与古代中国治理的“以民为本”理念并不等同,“以人为本”理念具有深刻的法治内涵,蕴含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实现路径在于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民法典》为例,《民法典》体系化地规定了人民群众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救济方式,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体现了我们国家法律以人为本的属性[1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14]。在《民法典》中,涉及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典》第184条)、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第111条)、房屋征收补偿(《民法典》第243条)等内容,及时回应了社会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从而有效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民法典》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其制定颁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一环。

(二)价值核心:保障人民的主体性地位

人民至上原则的价值核心在于保障人民的主体性地位。当下正值“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的关键时期,是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国梦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将国家梦、民族梦、人民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可以说,“实现人民幸福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也是检验中国梦最终是否实现的最高价值尺度”[15]。中国梦有坚实的民主政治基础,中国人民享有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民主,习近平总书记通过三个“始终”,高度概括了党对人民主体性地位的态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16]。民主的实现离不开法治,需以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具言之,一方面要强化司法改革,另一方面要深化体制改革,二者相辅相成,需紧紧围绕着人民至上的原则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化道路。人民至上原则的内涵体现为:一是保障私权利,限制公权力;二是在公平的基础上提升效率,在自由的前提下保障民主,在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下使人民获得更多的幸福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及社会组织协商”[10]。统筹推进各种协商制度的目的是在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与人民至上的原则、保障人民主体性地位的同时,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都清楚地证明,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较高的国家,与人民的主体性地位的保障息息相关。从整体上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无法脱离人民至上原则,法治国家的主体在于人民,法治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人民,法治社会建构服务于人民。立法者通过立法的创制、认可等方式,将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意志。

(三)价值目标: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人民至上原则蕴含着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价值追求。从改革开放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共产党坚守初心与使命,致力于消除绝对贫困,缩小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贫富差距,并取得了丰硕的改革成果。当下的社会矛盾不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还涉及制度与价值理念层面。应该看到,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是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美好生活意味着在制度健全、环境宜人、民主自由的前提下,不断促进人民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遵循“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美好生活具有以下五点内涵:一是美好生活是富有创新精神的生活,人民的创新精神被激发出来,创新潜力得到了充分释放;二是美好生活要注重协调发展,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效率,需解决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尤其是城乡、地域、民族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三是美好生活应当是绿色的生活,应当注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四是美好生活具有开放发展的长期目标,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国与世界的接轨,实现国与国之间的互通有无;五是美好生活是共享的生活,美好生活离不开共享交流,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的共享属性,美好生活是人与人和谐共处的良序生活。然而,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共享等发展理念都离不开法治化这一基本前提。对此,要推进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法律的完善,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愿望提供法律制度上的支撑。法律的正义价值与美好生活有着相通的内在逻辑,“使我们狂怒的不是不幸,而是非正义。基于同样的理由,使我们满足的也不只是快乐,而是可以称之为‘应得的美好生活’的东西”[17]。“法律正义”与“美好生活”都以人民满意为衡量尺度,法治的基本精神围绕着人的主体性地位展开,目的都在于维系与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至上原则不仅体现人民的主体性地位,更契合法治的基本理念。

三、人民至上作为法治原则的证立

人民至上原则作为法治原则,与法治有着紧密的联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的原则化,是德治与法治结合的关键,能协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

(一)立良法:“人民至上”是立法的指导原则

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更是法理之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结合,是法制与道德的互补,具体体现为良法善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良法善治的法治要求。张文显认为,“良法善治”蕴含“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具有三重含义:法治的建设为了人民、法治的发展依靠人民、法治的成果由人民共享[18]。上述观点揭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对法律合法性基础的影响。人民至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与法治基本原则的提炼,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一是法治并非仅仅是模糊的理念,还应是更为具象的原则,以法治原则指导法治实践的方方面面。理念较之原则抽象得多,难以将之具体适用于实践当中。二是法治目标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人民至上作为法治原则,有着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心内涵。就人民利益的关切程度来说,将法治理念原则化为人民至上更加彰显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性。三是法治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以保障私权利与限制公权力为目标,将人民至上提炼为一种原则,有助于反映法治的这种基本价值。四是人民至上作为法治原则,能够反映人民主体的“至上”特征,在法治原则层面反映人民意志的“至上”属性。从法治原则与法治理念的关系看,法治原则源于法治理念,但内涵与外延都更为具体。人民至上原则孕育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是法治思想与理论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是建党百年的经验总结,也是法治道路的根本遵循,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从“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至上原则的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变化和升华。尽管这种变化不易察觉,但它的的确确在发生。法治的理念与原则共同作用,共同使法治发展沿着一定的主线脉络发展。将人民至上提炼为法治原则,意味着将人民至上转化为法治的发展脉络。发展脉络除了提供稳定性以外,还指明了未来的前进方向。在此意义上,将人民至上上升为法治原则具有合理性。

(二)施善治:“德法共治”以“人民至上”为标准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传统社会中,道德与法律是一体的,但是,现代法治理论认为,法律与道德截然不同,道德涉及的是人的义务,法律则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尽管法律与道德在形式与特征上都呈现出显著差异,可法律与道德都具有规范性,都能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在社会治理层面上,法律与道德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法治与德治应并行不悖。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德治,并非传统社会中与人治相对应的德治,而是法之“德”,是能够遵循规则意识,激发人们对法治信仰的道德品质。事实上,德治中的“德”是衡量社会治理好坏程度的一项标准,非以当权者之好恶为标准,而是以人民共同之意志作为标准。就法治与德治之标准而言,法治与德治都存在同一衡量标准,那就是“人民至上”,体现为对人民是否正当、合理、具有可接受性,能否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将人民至上提炼为法治原则,能明确它作为衡量法治与德治标准的具体内涵。正因法治与德治都有共同的衡量标准,所以才能将法治与德治相融合。这种融合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治理效果的提升,更会强化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实际上,现代以来,各国都面临着法律整体的合法性困境,如何在现代重新赋予法律以合法性基础,是亟待解决的重大命题。解决之道在于,法律规范性与人民至上性之间的关系建构。现代法治理论认为,法律的制定者应是法律的承担者。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这意味着,人民不应仅仅作为法治的客体,还应当成为法治的主体。若人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那么如何实现人民内部的普遍共识,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关于这个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给出了解答,那就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道德在社会领域内具有凝聚人民共识的作用。人民的普遍共识,在经过特定的立法机构与严格的立法程序后,就能上升成为法律共识。具有法律共识的法律,也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合法性基础,人民对法律的遵从与信仰也有了可能。事实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治”,并非以道德治理国家,而是以道德凝聚人心。人民法律共识的凝聚需要道德的背景性共识作为支撑,在这个意义上而言,道德具有与法律相当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来说,法治的尺度在于人民,道德的标准在于人民,人民至上是法治与德治的共同前提。

(三)重衔接:“人民至上”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各环节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韩非子》的名言“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以说明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可以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这一根本立场贯彻于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19]。为了人民与依靠人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脉络,“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20]。全面依法治国意味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就具体环节而言,包括立法、司法、执法与守法四个环节。人民至上原则能够贯穿这四个环节,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从而实现法治的目标:立法上,人民至上原则要求充分吸收人民的意见与建议,真实准确反映人民的立法意愿;司法上,人民至上原则要求司法公正与司法透明,充分地释明说理增强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执法上,人民至上原则要求执法在合法性的基础上,提升执法的效率;守法上,人民至上原则突出强调人民在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使“人民当家作主”与“遵纪守法”得到有机统一。从整体上看,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分属整个法治大系统中的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与法治大系统之间是结构耦合、相互衔接的,人民至上原则可以联系各个子系统使之产生一加一大于二整体效能。原因在于:一是我们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走人民当家作主的道路,人民至上的原则具有显著地位;二是法治系统的各个环节,虽有各自的原则,但共同目标在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将“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理念提炼为人民至上法治原则,有益于统合各项法治原则。因此,将人民至上视为一项法治原则,有统合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各个环节衔接的作用。

四、人民至上法治原则的实现路径

人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力量,须不断强化人民的主体性地位及其法治价值。就具体实现而言,人民至上作为法治原则,有民主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三个方面的实现路径。

(一)民主立法:人民意志与法律意志的整合

民主立法是人民至上法治原则的必由之路。现代法治的价值之一是自由,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源自自我同意,人民既是法律的承担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创制者。法律之目的在于保证人的根本利益,在于对人民直接意志的反映。在法治建设中,立法在法治中国的建构中具有引领和推动的重要作用,尤其需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及主体性地位。在立法过程中,需注重人民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使人民的心声能够得到表达,不断提高立法的质量与效率。对此,党领导立法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实现良法善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治实践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协调各方的意见、力量、共识,才能妥善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问题与困难,真正实现民主立法。事实上,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立法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立法的最大区别,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撑。在古代社会中,立法权属于君主,法律制定是统治者为实现长久统治的必要手段,在根本上与法治的理念精神相背离。现代法治理论强调,法治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民的同意,要充分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法律必须通过直接民主或间接民主的方式得到人民的同意。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方式。相较于间接民主而言,直接民主能更真实准确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没有仅仅采用直接民主的原因之一是受时代的科学技术等限制,直接民主的社会成本过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在技术上为立法全面接收人民意见提供了可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目标相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积极发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民主立法上,人民至上法治原则应尽可能地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体现人民的意愿,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及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并非任何法律都能够满足法治的要求,越是强调法治就越要提高法律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应该看到,科学立法意味着尊重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基本规律与既有共识,提高法律的灵活性、及时性、准确性、针对性,回应与化解人民群众在法律领域的需要。科学立法的前提在于民主立法,使人民在立法层面上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项立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保障立法内容反映人民的意愿与需求。

(二)公正司法:人民至上与司法公正的融贯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公正司法需在“人民至上”的整体背景下进行理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及保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而言,公正司法包括以下要求:一是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避免领导干部不当干预司法;二是优化司法资源的利用与配置;三是从严规范司法程序及其行为。公正司法就是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侵害人民群众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应有的制裁惩罚,从而培育司法的公信力。定分止争是司法的基本功能,要实现这一功能,就必须保证司法的公正,化解当前司法机制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地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正义是法律的不懈追求,也是司法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21]。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秩序、正义与效率之间存在着法律价值上的紧张关系。一方面,诉讼案件与日俱增,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法院还需解决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在司法领域中,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具有突出的地位。公正司法至少包含秩序、正义与效率三重含义:一是公正司法的目的是创造或维系一种良好秩序,在此秩序之中,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都能得到保障;二是公正司法之目的还在于正义本身,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三是公正司法意味着效率,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至少未能实现正义的及时性。事实上,公正司法所具有的多重含义及蕴含其中的多重法律价值存在调和的困难。如何调和三者间的冲突,是实现公正司法的主要障碍。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显著的人民性为依托,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人民至上”。无论是秩序、正义、效率,法律价值都离不开人这一主体,况且价值的字面含义也意指客体对主体某种需要的满足。法律价值即法律作为客体对人民需要的满足,在某种程度上秩序、正义、效率的法律价值都以人的主体需要为衡量标准。人民至上的法治原则意味着始终将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的出发点,以人民的主体性价值为中心。因此,公正司法与人民至上具有融贯合一的可能,且人民至上法治原则的司法实现,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公正司法的检验依赖于人民,二是公正司法的实现为了人民,三是公正司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在司法实践中,须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地位,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扩展人民进行司法监督的途径,完善司法的裁判说理,使司法的判决裁定易于被人民理解与接受。

(三)严格执法:人民监督与制度制约的协调

执法具有场景化与专业性等因素,相较于司法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大多发生此过程中。因此,应当尽量实现执法效果的社会性与法律性的统一,执法效果好坏取决于执法者是否公正严明。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生明,廉生威’。指出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22]。人民的满意程度是执法好坏的衡量标准,故而需建立严格执法的监督制度。人民至上意味着在执法领域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利益不受侵犯,在运用执法权力进行执法裁量时,不得顶格处罚或任意处罚。要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廉洁的目标,除了加强自我监督外,还需增强人民的外部监督与制度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就国家治理层面来看,行政机关需严格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维系国家整体的稳定秩序,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凝聚社会改革治理的共识,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化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从而促使社会稳定有序地发展。事实上,严格执法关乎国家治理水平的高低,如何实现权责一致、文明高效、公正透明的执法,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了20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180多项重大法治改革举措,先后涉及法治领导、法治实施、立法制定、诉讼制度等各个方面,涉及制度性重构以及利益和权力关系的调整,成为躲不过绕不开的改革“深水区”[23]。在执法领域上,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人民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予以解决,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与成就,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深切期待,体现了人民至上原则。随着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的发展,国家治理在执法领域面临新的挑战,同时也为数字执法及人民监督的融合提供新的契机。一方面,国家需要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对执法进行赋能;另一方面,也要优化执法的程序与制度结构。可以说,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中,执法的数字化转型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在执法领域实现人民监督与制度制约的重要途径,具体有以下三点:一是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对数据信息的智能化运用水平,尤其对数据与信息的采集、储存、分析、输出等环节,进行制度与程序的规范,保障个人的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不被侵犯。二是构建国家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拓展治理的信息化与平台化,畅通人民获取执法信息及进行外部监督的各种渠道。三是以数字化促使治理体系结构的扁平化,保障人民意见建议与行政执法机制的互动融合。此外,数字治理的去中心化是其显著的特点,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以及诸如视频会议、大数据预测、人工智能评估等手段,使执法治理组织从条块形式转向多元协同的组织形式,有助于打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本本主义,既提升数字执法的“透明”程度,又满足数字执法的效率目标,为严格执法的人民监督与制度制约提供强而有力的支撑。

五、结 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不同于西方的法治理论也不同于传统中国的法律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尤其在人民至上原则中,体现出鲜明的人民性。这是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主体性地位受宪法与法律保护。应该看到,法治的要义在于良法善治,在于通过法律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涵盖立法、司法、执法三个阶段:立法上,真正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司法上,以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生命线;执法上,公开公正地严格执法。立法、司法、执法都是法治的重要环节,法治的中心在于人民,人民至上是贯穿法治各个环节的基本脉络。在世界范围内,对西方法律制度与法治理论的移植是普遍的,但大多“水土不服”。原因在于,法律是制度性事实,有着独立的内生秩序,反映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等等。然而,内生秩序未必是法律与社会事实一一对应的关系,既可能是先有法律后有社会事实,也可能是先有社会事实后有法律。从整体上看,移植成功的国家都具有一项普遍的规律,那就是法律必须结合国情。可以说,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有着鲜明的中国底色,是中国“人本”理念与西方法治精神的理论结晶,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与“人民至上”的法治原则指引下,以法律权利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力图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人民至上原则,不仅是建党百年取得辉煌成就的历史经验总结,而且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还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为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提供了理论上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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