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T 24009—2021《精梳羊绒织品》标准解读
2022-02-24燕红雁
燕红雁,张 雪,马 源
(1.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山东济南250102;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北京100062)
0 引言
山羊绒是一种稀有的特种动物纤维,产量稀少,在国外有“纤维钻石”“软黄金”的美称。由山羊绒加工制成的织品手感丰满、柔软,穿着舒适自然,洗涤后不缩水,保型性好,有良好的还原特性,且还具备光泽自然、柔和、纯正、艳丽等优点[1]。我国虽早在2010 年就颁布了羊绒织品标准FZ/T 24009—2010《精梳羊绒织品》(以下简称“旧标准”),但为了适应生产技术和市场交易的需求,更为了符合追求高品质、高质量生活消费者的需要,国家组织相关部门对《精梳羊绒织品》进行了再次修订,且已于2021年4月19日正式发布了FZ/T 24009—2021《精梳羊绒织品》(以下简称“新标准”),并于2021 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文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产品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的变化等多个方面对新旧标准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希望研究结果可以帮助生产企业有效控制羊绒织品的品质,也为市场监管部门对羊绒织品的质量监控提供有力的依据,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适用范围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1.1 适用范围
新旧标准均可用于鉴定各类机织服用精梳纯山羊绒、山羊绒混纺及山羊绒交织品的品质,但对于山羊绒交织品,旧标准中要求山羊绒的质量分数≥10%,而新标准则要求山羊绒的质量分数≥30%,且新标准的正式实施意味着旧标准的作废。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不同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和纺织品的不断发展需求以及标准制定的一致性的特性,我国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许多纺织品的标准进行了重新修定。因此,旧标准中引用的一些规范性引用文件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标准发展的要求。此次修订过程中,新标准较旧标准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增加了10项(详见表1),这是因为在纤维含量的测试方法上,新标准在修订时删除了原引用的行业标准FZ/T 01048—1997《蚕丝/羊绒混纺产品混纺比的测定》和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并要求参照FZ/T 01112—2012《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蚕丝与羊毛或/和羊绒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和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执行。此外,不仅新增加了对婴幼儿及儿童纺织品质量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引用要求,还因新增的检验项目和标准样照而增加了一些标准。同时,对一些已经更新过的标准变更了标准的年代号或标准名称(见表2)。
表1 新标准中新增加的引用标准(未标年份的为最新版)
表2 新标准中变更年代号和标准名称的引用文件
除了上述变化之外,据国标委2017年第7号标准发布公告,原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 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强制执行,因而新标准中将标准编号GB 5296.4变更为GB/T 5296.4。
2 产品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差异
2.1 取样要求的变化
新标准分别介绍了物理性指标的试验、色牢度试样、实物质量和外观疵点的抽样方法。物理指标中试验采样的要求有所变化:当一批或一次交货的匹数≤9 或10~49 或50~300 匹时,采样和抽样数量新旧标准相同,分别为1匹、2匹和3匹;当抽样数量在>300匹时,每增加100匹,增抽1匹,不足100匹以100 匹计,这个抽样方法与旧标准要求“批量样品的采样匹数为总批数的1%”有明显不同。
2.2 品等类别的变化
新标准调整了精梳羊绒织品的品等类别。旧标准将品等类别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二等品,低于二等品的降为等外品,而新标准则将品等类别修改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低于合格品者为等外品,不再有二等品。
2.3 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的变化
旧标准要求精梳羊绒织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至少符合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而新标准提出:精梳羊绒织品除了符合GB 18401—2010 的规定外,还强调儿童及婴幼儿产品的还应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且相应的测试方法部分也明确要求儿童及婴幼儿产品参照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试验方法执行。
2.4 内在质量评等和测试方法的变化
2.4.1 修改的项目和测试方法
旧标准要求精梳羊绒织品的纤维成分含量按行业标准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执行,但随着近年许多纺织类标准的修定更新,纤维含量的执行标准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为了体现标准的一贯性原则,新标准修订时要求纤维含量参照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执行。提升标准内容,有助于纤维含量标识更加规范。因此,相应的纤维含量测试方法在新标准修订时也进行了更改:删除了原先执行的标准FZ/T 01048—1997《蚕丝/羊绒混纺产品混纺比的测定》和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更改为FZ/T 01112—2012《纺织品定量化学分析蚕丝与羊毛或/和羊绒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和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另外,新标准较旧标准纤维含量的试验方法,还增加了FZ/T 01057《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的系列标准及GB/T 38015—2015《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氨纶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
单位面积质量是在公定回潮率条件下织物每平方米的克数,它是衡量精梳羊绒织品内在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新标准将旧标准中的“平方米重量允差”名称修改为“单位面积质量偏差”,但对相应指标值的要求并未变化,且测试方法仍要求参照FZ/T 20008—2015《毛织物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执行。虽然指标值没有变化,但表述上却更加规范。相应的,改动后的标准名称表述上与所参考标准中的表述更加一致、准确。
新标准较旧标准修改了幅宽偏差、汽蒸尺寸变化率和脱缝程度的指标要求,具体对比详见表3。由表3 可知:对于幅宽偏差,旧标准二等品的考核指标值为≥-5.0 cm,而新标准合格品的考核指标有所提高,要求≥-4.0 cm;对于汽蒸尺寸变化率,旧标准对二等品没有考核要求,而新标准中对合格品的考核指标为-1.5%~+1.0%,同优等品和一等品的要求一样;对于脱缝程度,旧标准中二等品的考核指标为8.0 mm,新标准中合格品的考核指标为6.0 mm,要求更高。可见,新标准较旧标准对上述3项指标均提高了考核要求。对于幅宽偏差的测试方法,见本文2.4.3 条款中删除的项目和测试方法中的表述;汽蒸尺寸变化率和脱缝程度的测试方法仍分别按照FZ/T 20021—2012《织物经汽蒸后尺寸变化试验方法》和FZ/T 20019—2006《毛机织物脱缝程度试验方法》执行。
在色牢度方面,新标准较旧标准对耐水、耐汗渍、耐洗、耐熨烫色牢度的色泽变化和贴衬沾色的表述方式进行了更改,不再区分毛布沾色和其他贴衬沾色;要求耐干洗色牢度的沾色评级采用贴衬评级,不再采用溶剂沾色评级,可以消除对环境的污染。新旧标准对产品色牢度的要求详见表4。由表4 可知:旧标准将织物的沾色为毛布沾色与其他贴衬沾色,而新标准取消了这一区分;对于中浅色织物,新标准要求合格品的耐光色牢度为3 级,比旧标准二等品的2 级提高了1 级,对深色织物的耐光色牢度要求保持不变,仍为3 级;要求合格品的耐湿摩擦色牢度的考核指标为3级,比旧标准的2~3级高出半级,但对于深色织物的耐湿摩擦色牢度要求保持不变,仍为2~3级。综合分析可知,新标准对精梳羊绒织品的色牢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表4 新旧标准对色牢度的要求对比
新标准虽然对于落水变形试验的考核指标未变,但修改了落水变形的试验方法,且具体操作步骤并未以附录的形式进行赘述,而是直接要求参照GB/T 33270—2016《毛织品落水变形试验方法》执行。为了保证试验时各部位受力均匀,结果更加准确,明确要求将试样放在熨垫上,并用熨斗熨烫样品,且各个部位的熨烫时间为10 s。
2.4.2 增加的项目和测试方法
新标准增加了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的考核指标,且明确要求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的含量总和,即(NP+OP)的限量值<100 mg/kg,相应限量物质的测试方法要求参照按GB/T 23322《纺织品 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执行。APEO 是一类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性质稳定,广泛应用于纺织品的印染和后整理上,但APEO 对生物体和环境有中毒致癌性、难以生物降解和环境雌性激素问题等危害,凡进入欧盟国家的纺织产品也都需要提供APEO的有效检测证明。早在2003年6月18日,欧盟就颁布了关于在纺织品生产的过程中全面禁用含APEO质量分数>0.1%的化学品和助剂的指令规定。我国作为纺织品出口大国,新标准中APEO 考核指标的增加,对于我国与国际检验机构的接轨有很好的推动作用,也有利于企业加强质量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使用APEO 的原料,生产出绿色环保的纺织品助剂和服装产品。同时,也有助于我国各级监管部门对服装生产和经销企业的监督与引导,切实有效的帮助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增强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意识,减少和杜绝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2-3]。
2.4.3 删除的项目和测试方法
物理试验采样时,旧标准要求凡采样在两匹以上者,各项物理性能的试验结果以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数作为该批的评等依据,而新标准则明确提出:取样时,凡采样在两匹以上者,应逐匹检验,且删除了各项物理性能试验结果以算术平均数作为评等依据的规定,较旧标准的采样要求更加严格。
删除了幅宽直接测量的规定。旧标准中织物的幅宽可由工厂在检验机上直接测量,但在仲裁试验时应参照GB/T 4666—2009《纺织品 织物长度和幅宽的测定》执行,而新标准则规定幅宽测量参照GB/T 4666—2009《纺织品 织物长度和幅宽的测定》执行,使得幅宽的测量结果更加统一、准确。
2.5 新标准较旧标准外观质量评等的变化
2.5.1 修改的项目和测试方法
修改了实物质量的评等依据。旧标准中实物质量是指织品的呢面、手感和光泽,而新标准中实物质量是指外观、手感、色泽和颜色,同时还要求:同批同色号产品匹与匹之间色差≥4 级,同一匹面料头与尾色差≥4 级,边与中央色差≥4~5 级,封样与大货的色差也要在合约中明确。检验时,新标准规定逐批比照依据合同约定的封样进行评定,符合封样者为合格产品。而旧标准要求:符合优等品封样则为优等品,符合一等品封样者为一等品,明显差于一等品封样者则为二等品,严重差于一等品封样者则为等外品。可见,新标准的检验规定更加简单、灵活。
新标准修改了外观疵点的结辫与评等要求。外观疵点按其对服用的影响程度与出现状态不同,分局部性外观疵点和散布性外观疵点两种,分别予以结辫和评等。对于散布性外观疵点刺毛痕、边撑痕、剪毛痕、折痕、磨白纱、经档、纬档、厚段、薄段、斑疵、缺纱、稀缝、小跳花、严重小弓纱和边深浅等疵点,旧标准明确指出:有两项及以上最低品等同为二等品时,则降为等外品,而新标准则直接降为等外品,新标准对于外观疵点的评定要求明显高于旧标准。
除了上述主要变化之外,新标准还删除了旧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3 结论
(1)新标准较旧标准对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产品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外观质量评等的变化等方面都进行了增加、修改和删除,使其更适合当下产品。
(2)新标准的实施,有助于生产企业对精梳羊绒织品品质的控制,也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产品品质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有了新标准的加持,可以放心地穿着购买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精梳羊绒织品,尤其解决了家长们关心和担心的儿童及婴幼儿所穿的服装质量,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符合现代人健康理念的功能性羊绒织品已经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因此个人建议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功能性羊绒织品的检验检测标准,使之更好地引导企业组织生产,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