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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人改官的双重困局
——以南宋曾丰为例

2022-02-24刘烁伟

西夏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选人制度

□刘烁伟

宋代士人身处“唐宋变革”或“宋元变革”的大背景下,其命途遭际历来被学界所关注①。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但也存在着视角、议题长期聚焦于少数士人精英之上的局限性。黄宽重认为:“为数众多的中低阶层官僚,乃至活动于基层社会各层面的士人世界,都值得进一步开拓。”[1]3并以孙应时为例,讲述了这名南宋基层士人的生命故事。珠玉在前,笔者后蹑,将以曾丰的改官之路为例,试对黄氏学术理念作一延伸。

曾丰字幼度,号撙斋,抚州乐安人,经南宋孝、光、宁三朝,官终知德庆府,为典型中层官僚。有《缘督集》四十卷传世,内容宏富,为研究南宋史的重要资料。为何要截取曾氏的改官经历作为研究断面?

首先是因为改官制度的独特性。宋代官阶由高到低为朝官二十五阶、京官五阶、选人七阶。官员入仕初为选人,选人满足一定考任条件、有直属上司五人荐举,才能低阶改京官、高阶改朝官,否则只能终生做八九品的选人,如此措置独见于宋。

其次是曾丰具有代表性。曾丰于乾道五年(1169)中进士,淳熙十六年(1189)才改官成功,历经二十年,这一时长正与当时“选人之改京官,常须十年以上”的普遍现象相符[2]739。诚然,曾氏毕生只是一名普通中层士大夫,不属于社会特权阶层。制度却是统治阶层为维护自身利益设置的,普通人只能被裹挟其中参与运作。制度背后的政治文化风貌,普通人与高官、名儒等具有特殊优势的群体相比,体会得更为真切。

本文正是要将人置于制度之下、将制度置于“唐宋变革”的大背景下,一以呈现人在制度下的命运,为制度史研究提供参照印证;二以个人透视制度本身,从中窥见“变革”的复杂面向。

一、第一重困局:非正式制度

所谓“非正式制度”,指的是“在组织正式权威结构之外产生的人际关系和行为模式”[3]13。对改官而言,干谒就是附着其上的非正式制度。

干谒,即请见位高当权之人,多是为了求取官职,大盛于唐宋。不过唐人多在科考中干谒,以求通榜登第。宋人干谒则常在入仕后,多为得荐改官。时人有语云:“无有能自拔于流俗之中,而不求举于人者。”[4]514曾丰就是其中一员,然其干谒并不顺利,下以几封书启为例论之。

淳熙十年(1183),曾丰投书于江西安抚使程叔达,其云:

自幼多病,百苦皆攻。笔研固所便,与时少谐;一丘可老,耰锄非其志。与其涂足,宁若折腰。簿书有时闲,灯火不敢废。勋业由命,幸而成未必幸传;文章在人,可以观独不可以久。度力所能者,随宜而立焉。徒自鞭成,竟谁印可?所愧未工而敢献,其他非面则莫商。[5]232

曾丰以“多病”“百苦”乞怜,甚至放下士人尊严,称“宁若折腰”,同时献上诗文,欲求对方“印可”(认可)。从“非面则莫商”可以看出,如此卑辞厚意,仅是恳求对方接见。

即使被人接见,也很难求得对方荐举。同年,曾丰投书于左相王淮,其云:

仆岁在丁酉,执贽进谒,虚廑蜚翰,招入东阁……及今凡六年转徙之迹……岂人才之命,万犹有一郁耶?敢吐固陋,少裨高明……夫汉相大抵用他流,求其肯持正务为经术词章之士主盟者,茫无所望……汉鉴不远,伏惟两公公吾心,恢吾量,张吾胆。凡士之可与有为者,逸斯访之,来斯受之,去斯挽之……仆所敢为赋颂歌诗,虽自负留他日文太平可矣。[5]138-139

曾丰在丁酉年,即淳熙四年(1177),就来到临安干谒时任参政的王淮,并与其相谈甚欢,但六年之后,仍无下文。曾丰在对方以汉代经术词章之士不得进用为鉴、发现“士之可与有为者”的前提下,强调自己“赋颂歌诗”的价值,应是此前已献诗文于王氏。

同时,曾丰向右相梁克家投书云:

仆喜学,嗜为文,王公故常知之,区区犹以未经衡鉴为歉,谨袭所作诗文十六卷,仰尘晏览……或至东阁,敢诵前所闻以献。[5]140

此外,淳熙八年(1181)至淳熙十年(1183),在王希吕任浙东安抚使期间[6]6759,曾丰作《上浙东帅王尚书》,看似谈论诗艺,但“点睛”“烧尾”“招风”“附骥”“龙门”等意象,还是点出了求对方汲引之意,其云:

鱼未经烧尾,龙犹要点睛。金箆轻发膜,银海骤増明。肯作招风木,甘为附骥虻。龙门难得到,玉府不妨倾。乞我无嫌富,山岩可以盛。[5]77

由以上四篇文字可知,曾丰的干谒是唐人“行卷”之风的延续,即试图以文受知、求得赏识,且以曾氏之文才,确应得青睐②,但效果不佳,四人无一回复。如此干谒方式及被拒冷遇,是当时的常态。南宋姜夔曾在谒客生涯中感叹:“文章信美知何用。”[7]144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干谒本质上不是公事往来,而是介于公私之间的人际互动,极易渗入人情等异质因素,在这一层面,个人才能无法与错综的社会关系相抗衡。

要考察曾丰的社会关系,首先须考其家世。其云:

维祖分裔武城,承休百世。古籍松江,起家五季。[5]222

又作《重修族谱叙》,节文如下:

惟我祖实生七子,俱隐德不仕。其子孙滋蕃,迨今十世。世业儒,领秋荐者五十而赢,偕计于春官者二十而缩,中童子科者一,中神童科者二,皆仕不甚显。[5]308

曾氏家族是中等层次的地方性家族。五代时起家,至于曾丰,共历十世。在这十世子孙中,通过州郡解试的五十余人,得中进士的近二十人,诸科出身者三人。可见其家族举业发达,中第者甚多,然为官者“皆仕不甚显”,并未通过科举进入更上阶层。

曾氏家族仕宦的具体情况,曾瞻、曾承庆、曾硕、曾益一系可作参考。曾瞻进士出身,位止长乐县令。其子曾承庆,徽宗时为州学生,本可入太学,“郡博士上于守,曰宜贡,贡书具”,赶上科举恢复,三舍法罢废,“乃止”。承庆子曾硕无官,硕子曾益,字庆长,曾丰从兄,以学问见长,然“数应大比诏,不一耦”。[5]210

再考曾丰之父,尽管他被称作“先君奉议”[5]204,但其奉议郎身份,只是死后赠封。曾丰撰有《先妣董氏太安人焚黄祭文》《继妣艾氏太安人焚黄祭文》,“焚黄”,是官员将封赠先人的诏旨副本焚烧告祭的仪式[8]。由此可知,曾丰生母董氏、继母艾氏的“安人”诰命,是因曾丰而得,并非因其父。南宋时的不少墓志铭,都有官员之父赠奉议郎、母赠安人的记载。而且,或注明其父“无遇”“不仕”,或不记其父官职。[9]5089[10]4299[11]237显然均是平民,曾丰之父当亦同。

在曾丰的亲缘关系中,有一人值得注意,即“姑夫董公德元”[5]210。董德元,绍兴十八年(1148)进士,殿试第二,绍兴二十五年(1155)拜参知政事,位至副相。然董氏及其家族根基不稳,后继乏人。

董德元曾累试不中,绍兴十五年(1145)以特奏名补文学,还在候缺,便因家境贫困,不得已教书为生。登第时德元已五十三岁,此前不过一介寒儒。德元本人,无功无才,登第七年做到宰执,全赖迎合秦桧、秦熺父子。秦桧当国时的权术手腕,就是“凡龌龊萎靡不振之徒,一言契合,率由庶僚一二年即登政府,仍止除一厅,谓之伴拜”。[12]1097-1098德元名为执政,实为秦氏专权下的点缀。

也是在绍兴二十五年,德元在秦桧病死后立刻失势,先被罢为资政殿学士,不久职名亦被褫夺,闲居在家。其在参政任上,不过四月有余,直到隆兴二年(1164)正月,才复以端明殿学士身份致仕,次月病卒。

这样一位入官晚、罢官早、亡故亦早的宰执死后,董氏宦业迅速凋零。如曾丰密友董德修,三赴漕试不就,绝意仕途[13]59。董九经,曾丰表侄,其父被称为“先参军”,终生不脱选调。“虽终更者四,所至俸禄辄薄,仅给衣食。”九经在其父死后,只能“籴炊僦居”,租房过活[5]165。曾丰另有佚文《祭表兄董通判文》,宋代称呼官员,往往择其官、职、差遣中最高者。从题目来看,此人生前最高做到通判,不过中等官僚。以上诸例均可看出,德元遗泽尚不能荫庇董氏,更何况外侄曾丰。

考其交游,通过考察人与人之间的文字往来,可以窥见关系远近。统计曾丰与中上层官僚的文字,制表如下。被统计的诗文,均是曾丰改官前所作。表中人物,可考者标其姓名,不可考者按《缘督集》中官衔称呼。

曾丰与中上层官僚文字往来一览表③

此表可略见曾丰的交游情况。首先,宰执群体并非曾丰的交游重心。十一篇文字中,勉强称得上私人往来的,只有《送留尚书再守赣之一年移帅豫章》,是时为淳熙七年(1180),留正由赣州知州 调 任 隆 兴 府[5]45。六 年 后,留 氏 才 入 枢 密院[12]1255。严格来说,属地方知州层级。但除此篇之外的其他文字,纯是乞怜干谒与无聊应酬。

其次,中央省台寺监群体,曾丰与其私人关系颇为密切。但存在两点不足:一是人数过少,二是无法直接介入曾丰的改官事宜。宋制规定“应荐举,不系所隶官属,不许放散”[14]243,即举主与被举者必须有统属关系。曾丰如有所请,三人只能充当中间人,不能直接举荐。

综合交游人数与私人关系,路级长官群体最有可能为曾氏改官助力。事实也确实如此,苏岘、耿延年、管鉴、谭惟寅、马大同等,均为曾丰举主。在十七人中,文字往来最多的依次是马大同、管鉴、苏岘,这种重合,想来并非偶然。曾丰写给这三人的私人文字,计有十三篇,内容涉及歌咏居处、送别、寄远怀人、人死致祭等多个方面,甚至还能与对方谈论宦途世风等敏感问题,足见关系密切。

知州(府、军)群体之于曾丰,同样存在私人来往密切但“不系所隶官属”的问题。九人中只有赵善佐、魏太守是曾丰的直属上官(均为赣州知州,曾丰时任赣县丞)[5]232,239,有举荐资格。同时考虑到地域因素,除张镃在临安任职外,其余人均处地方军州,远离政治中心。

这种松散、狭窄、缺乏政治能量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家世。试举与曾丰同时的蔡戡为例。胡坤详考其家世与社会关系,发现蔡戡为北宋名臣蔡襄之后,祖父蔡伸,高宗潜邸旧人,官至知州,先后与“赵丞相鼎、王副枢庶有旧”,又与秦桧“在上庠同舍,甚厚”。叔父蔡洸,累官至吏部尚书。蔡洸交游圈中,文化名流有陆游、朱熹、杨万里等人,政治核心人物有周必大、陈俊卿、虞允文等。周必大、杨万里本人与蔡戡亦过从甚密。

胡坤认为,正是家世使蔡戡能够拥有与高层士人直接交往的基础,受到两名宰相的荐举,十年即改官成功,升迁飞速[15]305-320。比照曾丰,结合宋人针对改官“抑势要”“进孤寒”的强烈呼声,可以发现,唐之“贵士族而厚门荫”[16]101,改头换面后,再次现身于宋王朝。

二、第二重困局:正式制度

曾丰干谒求荐艰难,朝廷铨法非但未能纾困,反倒增添了更多麻烦。第一,社会关系变得更加重要。第二,即使有五人荐举,也未必满足改官条件。第三,受举主牵连,改官功亏一篑。曾丰最后能成功改官,可以说是“侥幸”。下用几封书启作线索,并参引宋制详考。

淳熙十年(1183),曾丰从江西转运副使苏岘处,求得第五张举状。谢启云:

自读书而取科第,平生事始得半之无忧,以选调而改京官,故举主必求全而后可。须得职司,始应铨格。常员有缺,犹可泛求。大状不圆,复何从得?况今且速代者,虽巧殆将问谁?日程计已不多,机会间不容发。傥更一跌,又迟几年。美事少至于十分,故仕不荣于贺上而荣于贺下;大功常废一二,故恩不重于成始而重于成终。[5]231

文中几点信息值得注意。

一是求举者心态急迫,“日程计已不多,机会间不容发”。论及缘由,则是“况今且速代者,虽巧殆将问谁”,即选人改官、官吏调任制度间的张力。两宋地方官名义上三年为一任,但到北宋后期,京朝官出外者已基本上是二年满任[17]119-124。南宋疆域日蹙,官吏日增,路级长官这种要紧差遣,任期更加短暂。以江西漕、帅二司为例,淳熙七年(1180),曾丰担任赣县丞,淳熙十年(1183)任满。在赣三年,转运副使可考者有三[18]661-662,平均任期一年;安抚使计有六人,平均任期半年[19]320-321。

官吏频易,着实有碍改官。因为朝廷明令,选人与举主必须各自在任,且有统属关系。同时,举改官人数、举状发出时间,都有严格规定。孝宗“削荐纸,严岁额”后[20]61,宋制规定,江西安抚使岁举二人改官,转运副使岁举五人,转运判官岁举三人,而且“分上下半年举”“应荐举下半年员数,上半年不许发奏”[14]252,242。一名路级长官,也许上半年还在此处,下半年就已奉调他往。纸面上的稀少名额,实际运作中又遭到压缩。

正因时间短暂,所以上官与选人如无故交,来去之间,彼此陌生;又因名额过少,上官才把举状留给与自己关系较密切的人物,这些无形中放大了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减少了选人获得举状的机遇。

二是举主身份、作用存在差别,所谓“须得职司,始应铨格。常员有缺,犹可泛求”。宋制规定,举主有“职司”与“常员”之别。“称职司者,谓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安抚察访。”此外为常员。举主五人,必须“内有职司一员”,选人才能“与磨勘(笔者注:即由吏部照验文书)依格改合入官”。南宋还发生过选人“乞用常员两纸理作职司”,遭吏部严拒的事例。[14]242、316

职司在改官过程中的必要性,助长了奔竞之风,将选人的干谒选择,愈发框死在一个狭小范围内。同时还可能将他们推入这样的尴尬境地:举状数额已经足够,然俱为常员所出,必须再向职司求一纸,才能真正进入改官流程。曾丰的遭遇就是如此。

淳熙十年(1183),曾丰受到赣州知州魏某的举荐,并且已经“驰奏于上”。但谢启中,他并无多少兴奋,反称“弊端不革之久,法意莫详于今”,原因就是知州属常员,而“京秩之剡限以伍,虽偶及数犹阨以职司”。[5]232若非苏岘随后补上举状,曾丰不知何时才能赴部磨勘。

三是所谓“傥更一跌,又迟几年”,本是庆幸之语,却一语成谶。据曾丰自述,“淳熙十有一年,余至吏部,秩垂改复左”[5]176。进入磨勘环节后,仍与京朝官失之交臂。究其原因,应是苏岘病逝,曾丰未能由吏部“放散举主”的缘故。“放散举主”,是通过举主资格审查的意思,“放散”之后,举状才能被吏部“收使”,得到正式认可。[15]193-194这一过程中,选人面临的最严酷考验就是千辛万苦得来的举状失效,无法“收使”。

宋制规定,“改官状,不许先次收附,至考第及格日放散”[14]243。吏部不对举主资格即行核实,要等到选人满足改官所需的考任条件后,再一次性审查。淳熙七年(1180),经周必大上奏,改为“逐纸放散”[14]323,按其设计,“今后选人将任内所得改官状,遇任满到部日,逐旋放散,俟将来考第、举主及格,依条引见”[21]1331,即选人一任做满,再由吏部决定,这一任的举主是否“放散”。从考第及格“放散”到“逐旋放散”,条件放宽,但举状出具、举主审查的时间差依然存在。

在此期间,举主若有事故违碍发生,选人与之俱损。《吏部条法》云:

诸应用举主,非升改官资者,不以存亡事故,并理为数。[14]244

言外之意,就是当“升改官资”时,举主若“存亡事故”,举状便可“不理为数”,正是它将曾丰绊倒在改官的最后关头。

检核史籍,苏岘是在淳熙十年(1183)十二月七日病逝任上[22]573。曾丰恰在同月,赣县丞任满,“癸卯腊,吏以终更告”[5]173。考其行迹,“腊月被檄下豫章”“明年春,复以檄留(隆兴)府”[5]79,156。江西漕司治所正是隆兴府,举主去世的消息,曾丰有足够的时间、空间获知。但或许抱有一丝侥幸,也可能是听说,以前有选人“举主凋丧已尽”[23]84,但无人过问、改官成功的事例。曾丰仍在这一年赴部磨勘,结果却令人失望,于是只能将自己的不幸和铨法的苛刻,形诸文字。譬如:

夫惟吏部之立法,其责选人也过详。

虽多荐书,偶一戾格,复堕选调,来为下宾。

垂改微秩,阨于选法之苛。

秩幸垂改,复落选坑之卑。[5]233,237,238

沮丧过后,下一任差遣着落何处就成了问题。南宋员多阙少,选人群体庞大,官阙竞争更加激烈。此时曾丰没有待次候阙,而选择了远赴广东。广东虽号称“濒海,风土恶”,但正因如此,“中州士大夫其资应吏部格者不屑就也”,无人竞争,“其阙常揭于亭”[5]176。他很快谋得了转运司干办公事一职,成为幕职官。

淳熙十二年(1185),曾丰似乎时来运转,刚到广东不久,就有一封举状从天而降,举主转运副使马大同正是“职司”。如此恩遇,令他欣喜若狂、感恩戴德。其云:

滥窃一官之后,累书六考而奇。宁无荐员,尚未及格。大衍阙一,岂能无待而成?浮图合尖,安得有力者出……奔驰而南,趋事云始。丐沐沐我,欲开问口而辄盖。如风风人,敢谓天机之自动。即以意中所须者,出于望外而予之。故尝闻而未见其人,斯绝无而仅有之事。[5]234

但变数再度发生在曾丰任满之时,且仍与举主自身遭际相关。淳熙十四年(1187),马大同此时在江西提刑任上迭遭处分。孝宗命每路监司、帅臣,“岁以所属郡守臧否来上”,当年六月,马大同“坐臧否稽缓,降秩”[24]131-132,寄禄官削去一阶,后被弹劾“天资残刻”“乞降黜责”,直接“放罢”[25]4994。

《吏部条法》载有明文,“应举主责降,或与宫观,奏状到部,方许收使,理为放散”,即举主的违碍情节在“放散”之后发生,举状才能“收使”[15]194。根据当时的交通、通讯情况,以及选人任满才能赴部的规定,曾丰不可能当年就前往临安,让吏部“放散”。举状失效,乃成必然。

两度蹉跌,曾丰是如何在两年后“越京升朝”的呢?答案如下:

疏于进身,谩尔入岭。常程论荐,偶已具于视事之初,特意推扬,了无望于解官之后。获从望外,欢溢情涯……持节把麾,虽应举官之格,升朝改秩,复拘定例之文。适值多材,又牵正法。莫从致力,徒叹遗贤。删修成宪之初,预防斯弊;汲引常员之外,许荐所知。期之半载之余,限以二人之数。兹其为选,亦可谓艰。[5]254

这篇《谢管提刑谭提举特荐启》,透露出几点信息。第一,举主有两人,分别是广东提刑管鉴、广东提举常平谭惟寅。第二,题目中有“特荐”字样,文中称“特意推扬”“汲引常员之外,许荐所知”,与“常程论荐”“定例”“正法”相区别。第三,“了无望于解官之后”,与官员必须在任受荐的规定相抵牾。可推知,曾丰是通过“大敕改官”的方式,“特改”为朝官的。

宋代荐举按频率分类,有每年的常程荐举,有临时的特诏荐举[26]179。而改官在“正法”之外,复有修书、登对、捕盗、从军等因君主“异恩”而改秩的方式,大敕改官就属于后者,它是特诏荐举的延续,无考任限制,带有君主“不次擢人”的特质。出具特荐状后,可直接引对改官,绕开吏部的磨勘环节。[15]115-116

但曾丰的成功,并不意味着这就是一条坦途,否则他不会说出“期之半载之余,限以二人之数。兹其为选,亦可为艰”的话来。相关规定见《庆元条法事类》云:

诸监司到部半年,或因赴阙奏事,许举部内所知二人。

诸监司、帅守知所部官政绩显著,列荐,每章不得过三人,不得独衔荐举。[27]290

首先是时间和次数,“到部半年”,即谢启中的“期之半载之余”。从行文来看,只有一次特荐机会。比之常程改官的“在任”“岁举”,更为严苛。其次是名额,“限以二人之数”“部内所知二人”“每章不得过三人”均可证明,大敕改官的举额只有两人。朝廷正法规定,广东提刑、提举常平分别岁举三人、两人改官[14]255。与之相比,机会更属渺茫。再次,“不得独衔荐举”,至少要同时获得两名路级长官的认可。由此可知,大敕改官虽然流程简单,但获荐难度之大,亦使人望而生畏。曾丰能在解任后被人特荐,已足够幸运。

三、肇因:唐宋变革视域中的改官制度

曾丰的改官之路是陷于人情、法度的双重困局中,长达二十年。但若对其肇因——改官制度进行剖析,当可发现,曾丰之“困”,实际是唐宋变革的中间产物。

“唐宋变革”有多个方面,在选官方面的变革,学界常基于科举制度进行分析[28]131。其实,改官制度也不容忽视,宋人将改官视为与科举同一分量的要事,并常将二者对举,如“寒士改官,视为再第”[29]3417、“科举以取士,举削以升改,国家之重事也”等等[25]5244。

改官制度虽然形成于宋代,但唐代已有端倪——冬荐制度,两者存在诸多联系。其一,被举对象高度重合,唐以“使下郎官、御史”,即带郎官、御史朝衔的幕府僚佐为主[30]20;而宋代选人别称幕职州县官,判官、推官、掌书记等幕职均囊括在内。其二,举主范围前后暗合,唐制规定,“在外者,望委诸道观察使及州府长史,其在京城者,委中书、门下、尚书省、御史台常参清官并诸使三品以上”[31]1511;宋代改官的举主范围,仍然能找到对应痕迹,如路级监司之于道级观察使,知州、通判之于“州府长史”,中央的大两省(即左右散骑常侍、给事中、中书舍人、左右谏议大夫)以上官、六部尚书等,也均在唐制“常参清官”之列。其三,遵循原则大致相同,唐制“每年一度闻荐”,对被荐之人要求,“其所在官经两考以上,方得冬荐”,对举主要求“各令每人荐不得过两人”[31]1512。每岁论荐、限考受荐、举人限额等,均被改官制度吸收继承。

从冬荐到改官的演变,与科举制度程式日趋严格、向平民开放、不断适应官僚政治需要的单向发展不同,这一过程呈现出的是两种面向。

第一种面向是仍然残存着魏晋南北朝以来,官分清浊、人论阀阅的制度和文化因子,某些方面甚至比唐朝还有所加强。

首先是各自依托的官阶制度不同,唐代文散官二十九阶,从将仕郎到开府仪同三司,是一种阶梯式结构,除初入仕时“以门荫结品”外,之后基本遵循“劳考进叙”的原则[32]1785,由下至上、纵向贯通。而且,唐代幕职官常带郎官、御史等朝衔,身份不低。在此大背景下,冬荐所指向的只是官员具体职位的升迁。

但这种阶梯式结构,在宋代出现了隔断与分叉。宋文官散阶以承务郎为界,两端被分别区隔为京朝官和选人(幕职州县官),京官以上,选人以下,各自均循资叙迁,但选人欲跨过这道鸿沟,须满足包括五人荐举在内的一系列苛刻条件。不仅如此,选人还受到种种区别对待。譬如,京朝官在宋初便“虽有选限,多不施行”[33]899,选人注官,却需苦熬日月,积累选数。京朝官在都堂有座位,而“选人立白事”[34]131。京朝官与选人担任同一职务,俸禄、名号常有差别④。

值得注意的是,对选人的歧视,并非系于官品高下。宋代选人、京官以及低阶朝官的官品,均在八九品之间,尤其是选人与京官,均为从八品至从九品,由选人到京官,品秩间表现为“横的转移”[26]254,身份上却是由“为人所役使,去仆隶无几”到“稍可以纾意快志”的转变[35]352。宋人不用“迁”“转”“进秩”等词,而用“改官”“改秩”称呼。正是抓住了制度的重点,不在于具体职务的升迁,而是身份的改换,这一点可被视为魏晋南北朝以身份为本的“品位”格局的残余,是唐代冬荐制不具备的。

其次是环节有异。冬荐制仍贯彻了考试择人的原则,唐贞元九年(793)规定,冬荐官经由吏部审核资格后,“宜令诸司尚书、左右丞、本司侍郎引试都堂,访以理术,兼商量时务”,取其“理识通者”,并综合“考第事迹”,定为三等。两年后将三等改为上下两等,并细化待遇,“所荐官考试奏入上等人,如无他故者,准前敕类例处分”,即正常升迁,而下等者或“任待他年重荐”,或参加吏部铨选,“例授远慢官者”。[31]1512由此可知,冬荐的重心在于荐举之后的考试把关。

但这一做法,并未被改官制度继承。它完全剔除了考试环节,将重心落于荐举上。须知,考试以程文定去留,优劣好坏易见,但荐举却需依赖于选人对举主的干谒,很难保证公平。这就注定了在改官制度的运作中,以蔡戡为代表的官宦世家子弟,必然以家世、社会关系上的优势,占据曾丰这种普通士人的上升空间。王瑞来认为,改官制度使宋代“事实上恢复了一定的势族政治”[36]127,笔者深表赞同。

第二重面向是承接着唐宋以来官僚政治日臻成熟,科条法令由简至密的发展趋势。宋代改官制度对荐举过程控制的加强,突出地表现了这一点。

首先,唐代冬荐官员的资历标准,远比宋代选人宽松。如:

(太和元年八月)自今以后,如带职掌授台省官未经两考者,不在冬荐限。如其中实有故罢免者,亦须待授官周岁,然后许冬荐。

(太和七年五月)诸道诸使停罢郎官、御史等,望令罢后,其所在官经两考已上,方得冬荐;如文学才行堪奖用者,不在此限。其诸州上佐罢后,经二年方得闻荐;其非时替者,许一年后闻荐。[31]1512-1513

冬荐以两考(两年)或一年为限,且“文学才行堪奖用者”不在此列,而改官制度规定,“初官有出身者三考,无出身四考,方听受监司、郡守京削之荐”[29]3706。要“参部放行改官”,还得满足“两任六考”的条件[14]325。

其次,量化举主人数,并在此基础上,将其身份细分为“职司”“常员”,各予不同待遇的做法,在冬荐中也是不存在的。曾丰改官只需一纸的特殊好运,却是唐人常态。以殷侑为例,其人于元和十一年(816)冬被韩愈举荐,称“以臣所见,堪任御史、太常博士”[37]603,次年果然获得此职,且韩愈出具的举状中,无任何“特诏”“特荐”之字样。可见,唐代并不以举主多少,限制官员的冬荐资格。

再次,冬荐只各自规定了举主与应举者的范围,但并没有对彼此间的关系设下限制。仍以殷侑为例,当时其官职为“前天德军都防御判官、承奉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37]603,而韩愈时为太子右庶子[38]63。不管其幕职还是朝衔,均与韩愈之东宫官无直接统属。这一点在宋代就行不通,宋代明文规定,“应荐举,不系所隶官属,不许放散”,甚至严格到当“应非制书兼权他职”时,“受他司荐举者,不许收受”的地步[14]243。

又次,改官贯彻了宋代“祖宗之法”的核心精神——“事为之防,曲为之制”[39]259。一部《吏部条法》,对磨勘中的各种意外情况,譬如举主“因事降黜”“致仕寻医”“见降充不应举官职任”“落职降宫观,任满而已复待制以上,自陈宫观者”等发生时,举状能否作数,俱有条规[14]242。冬荐只是笼统规定,“吏部准式检勘”[31]1512,唐史中也几乎没有官员因举状失效而无法参加冬荐的事例。

由以上四点可知,改官的第二重面向遵循着封建官僚制演进的自然规律,即倾向于对行为过程而非行为结果进行控制,权力围绕组织程序展开。为了应对愈加复杂的现实情况,倾向于制定越来越详细的规则,规则控制的强度随着组织的发展而愈加增强。⑤这与第一重面向,实际上构成一种相向的张力。

具体来说,就是选官中“任法”与“任人”的矛盾,关于这一点,有著名的“苏东坡之问”:

任人而不任法,则法简而人重;任法而不任人,则法繁而人轻。法简而人重,其弊也,请谒公行而威势下移;法繁而人轻,其弊也,人得苟免,而贤不肖均。此古今之通患也。夫欲人法并用,轻重相持,当安所折衷?[2]219

历史大势,也见于从“任人”到“任法”的变迁中,陈亮云:

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者也;本朝,任法者也。天下之大势一趋于法,而欲一切反之于任人,此固天地鬼神不能易,而人固亦不能易矣。[40]128

综合以上议论,可以对改官制度作出新的评价:它身处唐宋之间由“任人”向“任法”变革的大背景下,在制度底色是“任人”的基础上,制度运作过程向“任法”演变。或许想收到“人法并用,轻重相持”的效果,但最终却事与愿违,曾丰就是例证。

曾丰的改官之路,就饱受“请谒公行”之苦。干谒作为非正式制度,本可起到“有利于组织内在灵活性,是对刚性正式制度的一种补充和修正”的作用,但其在改官中却失效了。宋代特殊的官阶结构决定了基层文官数以万计,大多都须受人荐举才能成为京朝官,且他们饱受歧视,主观上求荐之心非常强烈。自上而下,每年选人的受荐、磨勘规模之大、人数之多,远非唐代冬荐可比。故而,从冬荐到改官,制度由为官择人变为择人改官,由推优变为汰劣,由举主求贤变为选人求举。对考试把关的放弃,更推波助澜,荐举在铨选中的分量被提高到无以复加。这些均使干谒规模由小至大,从部分人士局部的、小范围的选择,变成大多数人明知不公,但不可替代,以此与上位者建立私人关系的唯一孔道。一旦在非正式制度层面也出现激烈竞争的局面,它的灵活、补充、修正作用,也就丧失大半。

与此同时,在“法繁人轻”的时代背景之下,“贤不肖均”的弊端开始显露。铨法对选人考任标准的提高、对举主数目及身份的量化与区别、对举主与选人关系的限制,或从空间压缩选人的回旋余地、或从时间拉长改官过程,其目的均是沉滞选人的改官速度。更兼事无巨细、俱有规制,改官须满足的条件过多,选人“偶一戾(铨)格”,便“复堕选调”,又须付出额外的时间代价。对以曾丰为代表的孤寒之士而言,他们在出身不利之外,又多一重条法上的束缚。

曾氏借其文才,在当时不可能无人赏识,但受铨法限制,只能在狭小范围内寻找举主。而好不容易得来的举状,却一次因“职司”“常员”之分,差点不能磨勘,两次因举主本人事故,变为废纸一张。举状既得难失易,得与不得复有何异?当然不免“贤不肖均”“贤愚同滞”的结果。

四、结 语

曾丰之“困”,从现实因素来看,是人情与法度之“困”。在非正式制度层面,曾丰欲借文才干谒求荐,但屡次碰壁。原因在于曾氏家世不具备先天优势,由此延伸的交游关系松散、狭窄,缺乏政治能量。从中亦可窥见干谒的吊诡之处,即以进入别人的社会关系为目的,但能否成功,却极大依赖于既有人脉的远近亲疏。在正式制度层面,曾丰从受荐到磨勘的整个过程,充斥着太多的变数。这些变数能否得到正面表达,很大程度取决于虚无缥缈的运气,是以变数越多,改官成功率就越低,甚至还会使改官在即的选人,重新失去资格,须再次经受求取举状的煎熬。人情与法度,宛若相对而行的两堵高墙,将身处其中的曾丰挤压得喘不过气来。

曾丰之“困”,从历史走向来看,是唐宋之间由“任人”向“任法”变革中的过渡之“困”。从唐代冬荐到宋代改官的演变,呈现出两重面向,一重面向残存着魏晋南北朝以来官分清浊、人论阀阅的制度与文化因子,另一重面向承接着唐宋以来官僚政治日臻成熟、科条法令由简至密的发展趋势。改官制度本欲将二者调和折衷,但最终结果,却使选人既受“任人”下的请谒之苦,又坐“任法”下的淹滞之累。宋之后改官制度不复存在,荐举在铨选中重新回到次要地位,历史大势终由“任人”走向彻底的“任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改官制度正是唐宋变革不成熟、不完全的产物。曾丰及大批“老死选海”的无名士人,都是时代的牺牲品。

注释:

①美国学者以士人在唐宋时代的变化作为唐宋变革讨论的出发点。王瑞来则将士人命运作为宋元变革的切入点。参见罗祎楠《模式及其变迁:史学史视野中的唐宋变革问题》,载《中国文化研究》2003年第2期;王瑞来《向下看历史:宋元变革论略说》,载《思想战线》2017年第6期。

②宋人周密将曾丰列入“当时俊士”,元人虞集赞其诗文“其气刚而义严,辞直而理胜”,清人称之“非肤浅者所可企及,亦南宋一作者也”。分见中华书局1983年版周密《齐东野语》卷十二《姜尧章自叙》;日本静嘉堂文库藏元刊摹写本,虞集《撙斋先生缘督集》卷首《曾撙斋先生缘督集序》;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永瑢等《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一百六十。

③此表资料出处有日本静嘉堂文库藏,曾丰《撙斋先生缘督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续修四库全书》第六五六、六六九册;开明书店,1935年版《二十五史补编》第6册;巴蜀书社,2003年版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巴蜀书社,2001版李之亮《宋代郡守通考》。

④同为节判,选人称判官,京官称签判。选人作县曰县令,京官以上曰知县。机宜俸给,京官依通判,选人依签判。分别参见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8年版王益之《历代职源撮要》,载《丛书集成续编》第五十三册;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2008年版王得臣《麈史》卷一,载《丛书集成新编》第八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六十九,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九四〇册。

⑤参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郭蕊《权责关系的行政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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