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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2022-02-24

中国水产 2022年1期
关键词:水生农村部长江

为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2021年12月21日,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全面落实《长江保护法》等现行法律要求,重构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体系。

《规定》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安排部署,二是有效衔接上位法和现行部门规章,三是切实满足国家最新政策方向要求。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确立了新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的主要目标,重点强调监测和调查、保护措施、禁捕管理,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流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体思路,明确了长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对照新一轮国家和地方机构改革带来的体制机制和部门职责变化情况,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长江水生生物科学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加了公众参与、奖惩激励等条款。

全面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的监测调查及其管理,包括建立监测网络和评价体系,开展资源普查、专项调查、多样性调查、科研调查、应急调查,对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进行了明确规定。

明确制定保护计划,开展栖息地保护、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加强航行管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生态补偿措施,以及建立应急救护体系、规范增殖放流和加强外来物种防范等管理措施,将《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目前的保护措施予以明确。

全面加强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管理,强调全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管理制度,加强保护物种利用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明确制定禁用渔具渔法目录,规范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加强开放水域垂钓管理,改善执法条件能力,强化执法监管。

由于增殖放流、垂钓和违规携带网具等现象较为普遍,对资源环境和管理秩序的影响较大,且一旦构成违法时处罚措施很重。为发挥行政执法的警示作用,防范违法行为发生,增加增殖放流、垂钓管理和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网具进入禁捕水域条款,明确对违规增殖放流、垂钓和携带禁用网具等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幅度。

《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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