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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火灾风险及防控对策研究

2022-02-23胡安雄谢帚荣

中国文化遗产 2022年1期
关键词:综合防控消防安全

胡安雄 谢帚荣

关键词:文物建筑;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综合防控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文物工作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我国文物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从安全领域分析,火灾是危害文物安全的主要因素,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一旦发生火灾,损失无法估量。对于文物不可再生的特性而言,火灾事故威胁最大、最为致命。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文物建筑各类火灾隐患客观存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火灾防控工作,既是当前文物保护的迫切需要,也是文物事业发展面临的长期任务。

一、当前我国文物建筑火灾风险分析

据统计,我国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05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3万余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1万余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文物建筑达3100余处。不可移动文物76万多处,其中文物建筑达40余万处。我国文物建筑和博物馆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产权复杂,火灾风险较高。据消防部门火灾调查统计系统数据显示,2010-2020年,全国文物古建筑场所共发生火灾420起(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173起),博物馆场所发生火灾83起,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存在文物建筑先天性消防隐患,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粗疏不细等问题。主要风险如下:

(一)历史原因造成先天性消防安全风险存在

“时代因素、先天不足”是文物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的基本特征。我国文物建筑大多是以砖木或纯木结构的三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高。多数文物建筑是以各式各样的单体建筑为基础,组成各种庭院和建筑群,院内建筑高低错落相互连通,缺少防火分隔。一些文物建筑错落分布在城市老旧街道居民区、木质连片村寨中,与住宅或小商业场所毗邻而建,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致灾因素多,火灾风险大,一旦局部失火,短时间内初起火灾如果无法有效控制,极易快速蔓延,形成“火烧连营”。文物古建筑建造和使用初期的消防硬件设施以“太平缸”或水池等为主,消防设施相对不足。虽然后期逐渐增设了消防给水管网、消火栓系统等现代消防设施,但因文物保护有“最小干预原则”的特殊要求,一些重点区域、重点建筑仍无法配置固定消防设施,潜在火灾风险仍很高。文物建筑难以承受火灾之痛,即便是小火。2014年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火灾,由于古城内的建筑大多数是土木结构,加之风力较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烧毁房屋242栋,受灾面积近6万平方米,1300多年历史的古城严重损毁。

(二)用火用电用气方面风险隐患较为突出

部分寺庙、古村寨、古建筑有人居住,集中存放大量古书籍、木质家具、灯油等易燃可燃物品;在建筑内设置僧侣或居士生活区,违规随意引入燃气管道,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燃油燃气锅炉等。大型庙会、弥撒、礼拜、祈福、佛事活动时燃香、烧纸、点烛、设长明灯等现象普遍,缺乏必要安全措施,一些僧侣、居民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照明、取暖、烧水做饭。一些文物建筑在修缮改造或拍摄影视剧过程中,违规搭建易燃可燃临时用房,现场堆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和道具,一旦起火,势必迅速蔓延。一些文物建筑电气线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线路老化、破损;部分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少数文物建筑将强电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木结构承重构件上。统计显示,全国文物建筑场所和博物馆火灾,电气火灾原因占比分别为30%和43.3%,均居各类起火原因首位。2015年1月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拱辰楼发生火灾,600多年历史古迹全部烧毁,直接财产损失达390余万元,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点为拱辰楼东南角夹层的上方。2019年9月25日,青海黄南州同仁县隆务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起火原因系因僧舍内装饰灯带变压器故障发热引燃周边可燃物。

(三)粗放式管理导致火灾隐患问题难以消除

在基础设施建设、人员投入方面,随着文物、博物馆数量不断增加,类别不断丰富,文物利用不断拓展,消防工作任务成倍增加,与文物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短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之间的矛盾已经日益凸显。上述情况也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新的问题,管理空档、压力衰减突出。一些单位场所主体责任不明确,管理比较混乱,个别地市博物馆作为当地文化中心、地标建筑,消防职责不清、管理水平低位徘徊,与自身地位和硬件功能极不匹配。有些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存在电焊切割作业、易燃可燃材料乱堆乱放、施工人员随意吸烟等问题,缺乏基本的安全管理。据调研,相当数量文物保护单位的附属建筑用于办公值班、租赁经营,缺乏有效管理,对在文物本体上人为造成的火灾隐患“司空见惯”,成为文物安全的盲区、诱发火灾的软肋。1994年吉林“11·15”银都夜总会火灾,就是第三方租用博物館场所的典型火灾案例。2019年1月6日,四川省绵阳市云岩寺东岳殿发生火灾,大殿主体建筑被烧毁,云岩寺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期由旅游公司经营并租给私人使用,管理体制混乱、安全职责不清、消防措施不落实,最终酿成火灾事故。

二、文物建筑火灾防控短板凸显的关键致因

我国古建筑是人类艺术长河中的瑰宝,古人为保证建筑消防安全,在建筑设计和消防设施两方面下足了功夫[7]。即便如此,时过境迁,由于历史发展、环境条件等因素影响,致使古建筑早期的防火措施已不能适应现在的防控需求。我国文物建筑火灾风险的存在,凸显了文物建筑火灾防控的短板,造成火灾防控不力的背后因素在于思想理念、制度机制与能力素质三个主要方面。

(一)思想理念滞后于形势发展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部分地方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在消防安全投入与火灾防控需求不对应,消防安全管理虚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其中,在消防安全投入方面,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形势相比,文物消防安全的投入还相对不足。2018年,中央财政投入约7亿元支持282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设施建设,但从地方省份看,一些文物大省虽然重视文物消防安全,但由于文物众多,地方财政相对吃紧,消防安全投入只能“保大放小”,除一些规模较大、知名度高的文物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比较规范外,其余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投入不足,人员缺编、设施缺配问题比较突出。此外,相当数量的文物建筑产权归属私人,产权人消防安全思想意识淡薄,造成了消防安全改造、管理难题。

(二)制度机制执行落实不力

制度机制的落实是文物保护单位防范火灾风险的关键因素。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机制,主要指的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各项职责,及其防火、灭火方面的制度规定。就文物保护单位落实微型消防站制度规定而言,已建成微型消防站的单位,多数日常训练和巡查机制落实不到位,应急预案缺乏操作性,套模版、形式化问题严重,特别是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训频次不高、衔接生疏,难以形成灭火作战合力。对于文物建筑而言,防火检查、日常巡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些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制度落实不力。调研统计发现,绝大多数文物古建筑属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缺乏必要的消防和防雷设施,占69%的单位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占57%的单位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故障损坏。

(三)火灾防控能力亟待提高

一方面,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比较普遍。从近年来历次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情况来看,一些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粗放式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普遍加强技防措施,在一定程度提升火灾防范预警效能,但是实际检查中发现,一些电气监控模块线路私拉乱接,预防电气火灾设备反而增大电气火灾风险,文物保护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电气火灾风险缺乏整改规范消防隐患的能力素质。与重点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相比,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与新技术深度融合更显得不够。另一方面,自防自救力量不足或能力不强。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应急能力、联防水平偏低,消防力量配置不足,未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应急处置力量,缺乏自防自救能力。

三、文物建筑火灾风险综合防控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文物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强化文物安全责任。2018年巴西国家博物馆火灾,2000余万件馆藏珍品90%毁于大火,成为整个巴西甚至南美地区文化历史的一场浩劫[8]。大火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批示,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强调要完善安全防控体系。近年来,应急管理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部署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行动,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在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火灾防控能力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防范化解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聚焦靶心、综合施策是针对系统工程的有效举措。

(一)以责任落实为牵引,织密文物消防安全“防护网”

第一,加强党委政府对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主导作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保护文物与经济社会发展,定期研究文物消防安全工作,评估文物安全风险,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理清文物保护条线责任,责任厘清也就迎刃而解。在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乡改造中,科学划定博物馆、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加强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将违规占用、违法建设等重大问题纳入文物环境整体保护范畴,结合搬迁改造逐步整改解决。近年来,西藏自治区紧紧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不放松,健全完善文物建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坚持分级指导、分类整治,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效果。

第二,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要在前期针对博物馆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行动基础上,将消防安全纳入文物平安工程建设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推动建立专职专业的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将消防安全明确为基本岗位职责,将文物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整体水平再提档。同时,消防救援机构要发挥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文物火灾的定期研判预警,及时通报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提出工作建议,针对性做好协作指导和技术服务,宣传普及文物消防常识。强化文物火灾应急准备,按照“一家一策”制定预案、逐个熟悉演练,深入研究灭火药剂适用范围,创新灭火救援技战术措施,防止对文物造成二次损害。2018年2月17日,拉萨大昭寺供奉有释迦牟尼佛像的后殿二楼右侧通风室着火,消防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火灾被迅速扑灭。

第三,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文物保护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直接责任人明否明确、直接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直接影响文物安全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是决定文物安全的最关键因素。组织评估本单位消防安全风险,制订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安全岗位人员,健全各个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各项文物安全措施,做到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日本将每年的1月26日定为文物防火节,在这天全国各地均开展大规模的消防训练活动。在我国,对属于重点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建成具有实战能力的微型消防站,并配置实用的消防装备器材。对于一级博物馆和国保单位,还应建立专业的消防管理团队和专职消防队,提升自主管理水平。对于其他文物保護单位,推动其建立志愿消防队,切实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二)以本质安全为根本,提升文物消防安全“核心力”

首先,要处理好文物本体安全与附属建筑安全的关系。实施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建筑本体严格监护的基础上,把附属办公、经营、居住等区域也要作为重点部位,实施整体防控。用电管理上,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和检测单位,规范电气线路、设备施工改造,做好定期维护检测,严禁私拉乱接,采取措施杜绝在文物建筑、变配电室、值班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配备红外测温仪等仪器定期巡检,及时消除隐患。用火管理上,寺庙大殿外集中设置焚香炉,管控超标准香烛,杜绝在殿堂内以及僧侣宿舍烧香用火,宗教灯具实行统一管理,做到专人看护、人走灯灭。防雷管理上,古建筑均应设有防雷设施。雷雨季节之前要细致检查和维护,绝不能让引雷装置成为“引火开关”。

其次,要处理好文物建筑保护与利用开发的关系。文物的利用开发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在开发利用上要设置保护边界、划定安全红线,加快在国保单位和三级以上博物馆推行消防安全“三分离”机制,即:商业活动与文物建筑分离、用火用电等危险源从文物建筑内分离、寺庙道观日常法事活动与文物建筑分离,最大程度斩断文物火灾致灾因素。凡违规占用文物建筑场地,限时搬迁腾退;凡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依法责令拆除;凡一级博物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从严控制商业网点,必须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于知名寺庙等特殊文物建筑,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采取限制人流,划定烧香地点,加强专门看护,确保消防安全。

最后,要准确理解、统筹处理人防、物防和技防的关系。探索尝试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科技化水平,处理好新技术与新风险防治的综合应用,加强文物安全设施建设评估和运行监测。在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的同时,推动建立文物建筑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聘请建筑、安全等领域专家和权威机构,组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咨询评估小组,根据文物建筑结构、材料特性等关键因素,对消防设施的适用性、可靠性进行科学论证,确保新设施、新技术不破坏文物风貌,不引入新危险源,绝不留有安全风险变大的机会和空间。

(三)以规范管理为目标,完善文物消防安全“治本策”

第一,要依靠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管人管事,促使文物消防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梳理现行相关法律规章,根据国家文化强国战略部署,以及文物保护的最新理论成果、规划方向,及时修订《文物保护法》,制定出台博物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法规标准,整合现有分散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文物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在文物保护的全过程、全要素上,明确提出具有时代特点、更加严格规范的法律条文,逐步构建权威、高效的文物消防安全法律体系。加强应急管理部、国家文物局近期出台的《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及检查指引(试行)》宣传贯彻工作,督促指导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管理使用单位实现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部分省份结合实际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安徽省黄山市政府先后制订出台了《黄山市徽州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等,为全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第二,要加强文物消防管理机制建设,建立综合监管平台,提升消防执法效能。行业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文物消防安全常态督察和重大问题督办机制,充分用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推动研究文物消防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配套保障办法,依托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等职能平台,整合文物保护各方资源,加强文物消防管理评估预警工作,落实定期会商和联合执法机制,完善约谈、警示等行政执法手段,严肃文物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倒逼文物消防安全责任措施落实。既要划清事权、分清责任,做强条线监管,也要协同配合、条块结合,形成管理合力,变传统管理职能的“物理相加”为监管效能的“化学融合”。要按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滚动研判、精准治理,不断发现和研究解决新风险及深层次问题隐患,全面提升文物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着力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标。

第三,文物的持久安全,要依靠群防群治,由全社会共同守护。宋朝《东京梦华录》记载: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及领公事。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这些便是古代防火巡逻预警的启示。在群防群治防控建设方面,部分省份吸取经验教训,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功能。如安徽省专兼联防,构建群防群治体系,以政策保障形式建队伍,西递、宏村、呈坎、屯溪老街等著名古建筑景区相继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按要求配备车辆器材裝备,将经费保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增强战斗力,同时联合景区巡逻打更队、民宿、商铺业主等加强区域联防协作,构建了全面的消防安全群防群治体系。

(责任编辑:张双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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