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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语言暴力的刑法规制

2022-02-22丛璐

经济师 2022年1期
关键词:网络谣言

摘 要:网络语言暴力,伤害当事人的同时还使公众丧失对事件的思考,进而引发社会问题。目前网络谣言、粗暴语言等现象在网络泛滥,法律虽出台了相关规定,但不能有效遏制。就刑法而言,应扩大刑法规制虚假信息范围、调整网络语言暴力具体罪名法定刑期、必要时出台专门法。

关键词:网络谣言 粗暴 攻击性语言 语言暴力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2)01-082-02

在这个自媒体时代,网络语言暴力随处可见。从2016年开始,公众人物自杀事件越发常见。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网络暴力所折磨进而丧失了生命。就刑法来说,生命法益是最高法益,网络语言暴力无疑对刑法所保护的最高法益造成了侵害。与传统暴力相比,网络语言暴力具有隐蔽性更强、发散性更广、影响力更大等特点不容我们忽视。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规制有限,对各种网络语言暴力现象制约不到位,导致公民肆意滥用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随意污蔑、谩骂他人。我国刑法针对公民被网络语言暴力的保护,更是鞭长莫及。目前刑法对网络语言暴力主要依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来规制侵犯自然人的犯罪现象,依靠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来规制侵犯法人的犯罪行为。目前针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研究也没有受到重视,甚至网络语言暴力还没有专门的定义。并且目前我国法律针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可操作性还不强,难免存在一些漏網之鱼。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述

1.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网络语言暴力专指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行为人以语言为媒介,对特定对象辱骂甚至攻击的行为。[1]这些恶语相向的文字,是一定数量的互联网用户,因为网络上一些违背人类公德、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而发表的言论,有时甚至使用一些侮辱性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最可怕的网络语言暴力是施暴者打着正义的旗号对受害者进行道德“绑架”。其后果不仅使当事人产生心理恐惧,还能引导舆论,使公众盲目跟风,丧失基本判断。而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往往是致命的。

2.网络语言暴力的特征。(1)隐蔽性高。相对于传统意义的暴力而言,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不与当事人产生面对面的冲突,而是隐藏在互联网的另一端,不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往往不能发现暴力实施的主体。(2)影响力大。任何消息一经互联网,传播速度会成次方倍增长。互联网信息时代,很多事件,经舆论放大,传播过程中极易产生偏差,对当事人和现今社会风气都会产生比其他形式的暴力更大的危害。(3)主观性强。网络信息纷繁复杂,不同人有不同的思考,很多人在面对网络信息时,不加思索问题的真假和本质,认为自己所见就是全部事实,而忽略了事件原本的模样,只是希望他人信自己所信,不顾及自己所表达的内容对他人造成何种伤害。加之网络具有天然的隐蔽性,使得某些人缺乏对自己的言论所需承担法律后果的认识,言辞随意。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分类及成因

1.网络语言暴力的分类。(1)网络谣言。网络谣言指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技术媒体,编造没有依据的事件进行传播的行为。其目前有两种来源:一种来自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人根据报道杜撰谣言,多数可能引起社会恐慌。另一种来自自然人在网络上发表的信息,经过行为人恶意揣测,散播其不实内容。(2)粗暴、攻击性语言。粗暴、攻击性语言暴力是指在网络上用带有侮辱意味甚至攻击性的言语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网络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更高,网民们在网络上没有理性随意发表观点或评论,甚至使用粗暴、攻击性的语言。笔者认为,粗暴、攻击性语言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行为人利用网络的匿名性,无名宣泄情感。二是行为人受他人教唆,听从他人意愿,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三是行为人基于对事件事实或当事人产生了认识错误而使用粗暴、攻击性语言。

2.网络语言暴力成因。(1)客观原因。一定的社会现象源于一定的社会背景。经济迅速崛起的中国,成就了互联网的世界。虚拟是互联网为人们带来的最大程度的便捷。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隐蔽性,为长期在现实社会生活压力大的群体,找到了天然的保护伞。加之,近些年娱乐产业蓬勃发展,滋生出了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网络语言暴力为内容的职业——网络水军。其受雇于他人,为自身目的,隐藏在互联网背后,发表一些有针对性的特定言论,侮辱诽谤特定对象,甚至进行人身攻击。以上情形足以导致大规模网络语言暴力的发生。(2)主观原因。我们还需认识到,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仅依靠语言是远不够的,最重要的参与因素是行为人在网络上的行为。首先,其自身具有一定程度的恶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行为人却能够在网络空间不加控制随意发表自己的言论,这与自身素质是分不开的。其次,群体间的舆论会使事件本身产生导向性,进而引发大众的盲从心理。多数人也会抱着人云亦云的态度,在伤害他人的同时安慰自己,其他人也这样认为,一些信息经过某些人的加工,完全偏离了本意,甚至变成了虚假信息。由此,造成了舆论的扩大与影响力的增强。

三、网络语言暴力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必要性

1.网络语言暴力刑法规制的现状。网络谣言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没有规定单独的罪名,但刑法对散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设置了相对完善的规制体制。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多数分布于分论各章节之中:在国家层面的案件,分论第一章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一系列煽动类犯罪,但是这类罪名在实践中鲜少使用;社会层面,分论第六章中的寻衅滋事罪,可用于规制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案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办理网络诽谤等案件司法解释的第五条规定和刑法及其修正案(三),明确将寻衅滋事罪用于处罚发布、传播网络谣言的犯罪行为,而在这以前此项条款不可用于处理此类犯罪;对于公民的个人法益,可以运用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诽谤罪等来保护,以防其受到网络谣言的攻击。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5条关于网络犯罪的新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也为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了有力的依据。[2]

粗暴、攻击性语言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法益,关于粗暴、攻击型网络语言暴力,刑法主要依据分则第六章中的侮辱罪来定罪处罚。

2.网络语言暴力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中国最早网络语言暴力事件是2006年“铜须门”事件,第一次把网络语言暴力送到大众身边,也第一次让大众见识了网络语言暴力的可怕。2008年,浙江温岭王某案,网络暴力改变了主人公王某的人生轨迹,此案被称为“网络暴力入刑第一案”。2016年9月,年仅28岁的艺人乔某在家中自杀身亡。原因是长期承受网络暴力,导致其患有严重的抑郁症。这一系列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网络语言暴力不仅是为了人们维护“正义和良知”的一种看似“合理”的手段,实则更是一把利剑,悬在每个人头上,稍不注意,便会刺伤他人或被他人刺伤。而令人痛心的是,案件数量还在增加,无疑网络语言暴力正走向一条失控之路[3]。

多位公众人物因网络语言暴力结束了年轻的生命,奉献了自己的最高法益。并且,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不仅给部分商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连环车祸、引发社会恐慌,侵扰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网络语言暴力具有较强的法益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提及言语的暴力,公众首先想用道德和舆论去制约,但如此会形成恶性循环。如果使用网络语言暴力的人心中尚存一息道德,他会控制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在网络上随意宣泄情绪。如果他懂得尊重别人,也就会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给他人造成伤害,不会听之任之随之发展。显然,依靠大众的舆论和人民内心的道德并不是明智的规制方式。

近些年来,网络上的语言暴力行为大多用民法和行政法规制,案件处理结果多为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此类判例会给犯罪人形成一种错觉:即使违法也不会重罚。温和的处理方式只会让丧心病狂的人认为找到了情感和压力的宣泄口,不惜违法去实施行为。因此,可以考虑用刑法与道德舆论、民法行政法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原本规制方式的法律位阶。这样既更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又有利于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四、刑法规制网络语言暴力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虚假信息界定不合理。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网络谣言入刑首先要解决什么是谣言。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主要是将其认定为虚假信息。而虚假信息又该如何认定,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但还存在一些地方相对模糊。

刑法对虚假信息的规制主要在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侵犯的信息被限定为含有恐怖内容,存在规制内容范围过窄的情况,此处应当修改立法,尽力完善虚假信息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4]

2.侮辱类犯罪的入刑标准无法统一。在粗暴、攻击性语言类的犯罪中,主要适用侮辱罪来处理。司法实践中,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名人的隐私权和普通人的隐私权如何区分、二者是否应该用同一标准去规制,在实践操作时隐私权与名誉权如何区分、名誉权是否包含隐私权等。[5]

3.对于刑法规制网络语言暴力犯罪的建议。(1)立法建议。刑法中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犯罪目前没有设置专门的罪名,而是用其他法条加以规制,这样的规制方式會使当事人产生法律认识错误,同时也使法律丧失了对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教育和指引作用。所以,应当为网络语言暴力行为设置专项罪名。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使用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诽谤罪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惩处,但又由于此罪名的最高刑仅为三年,对比其他罪名,相对较短的刑期会直接导致网络语言暴力的犯罪成本偏低。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程度的侮辱与诽谤,可以设置不同的刑期或惩罚措施,并不都倡导提高刑期,针对情节严重的犯罪酌情提高犯罪成本,针对情节轻微的犯罪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样更利于罪责刑相适应。

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是法律天然具有的弊端,那么用先前的法律规范新生事物,难免在适用过程中出现大量难以认定的问题,以至于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网络语言暴力事件的发生。目前,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看似很全面,可以规制使用互联网网民的诸多行为,但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犯罪行为的规制是明显不足的。我国或可以考虑出台新法,将关于互联网类犯罪全部囊括在内,形成专门立法,以便于网络语言犯罪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这样的专门立法既可以提高公民对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认识,又可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可以考虑进入实践。(2)司法建议。网络语言类犯罪在我国刑法领域,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对于此种类型犯罪的处理也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公安机关应更新甚至创新侦查手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应随着犯罪行为方式的出现而进行更新,或者说应更早于新的犯罪手段。其次,检察机关应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对于情节轻微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单独使用社会道德或行政法规来规范,只有给受害者现实生活带来常人所不能承受的困扰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时,才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6]检察机关此时才应介入案件,并根据案情考虑是否提起公诉。另外,现有刑法对侮辱类犯罪提起公诉的规定仅限于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而造成被害人自杀自残等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的情况没有被列入到公诉案件的范围内,此类案件危害性不言而喻,也应加入到公诉案件的范围。最后,法院应当公平合理的作出裁判,在确定罪名和刑期时,要考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给当事人带来的精神上的伤害,将犯罪行为造成的心理伤害和心理疾病也纳入定罪量刑考虑的相关因素范围之内。

近几年来艺人抑郁症自杀的新闻屡次霸占微博热搜,一句话在引发了大家的思考: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笔者认为网络语言暴力从即刻起,应受到重视。本文通过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犯罪行为进行分类,针对网络谣言行为认为应当明确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的内涵及外延,针对粗暴、攻击性语言应当完善具体罪名的法定刑期。并且,针对语言类网络暴力可以增设专项罪名,必要时可以考虑出台专门法来应对愈发复杂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 夏飞.吉益民.论网络碎片化传播中的语言暴力[J].阅江学刊,2016(03):94-96.

[2] 徐才淇.论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J].法律适用,2016(03):108.

[3] 李彩薇.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2019(06):75.

[4] 刘泽仁.浅谈网络语言暴力的刑法规制及其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9(08):121.

[5] 张海波.”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研究[D].湘潭大学,2017.

[6] 李彩薇.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2019(06):78-79.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作者简介:丛璐(1995—),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黑龙江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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