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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的法理阐述

2022-02-22冯冬冬

现代商贸工业 2022年4期

摘要: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上金融投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面临东道国特殊的政治风险,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针对东道国政治风险,保障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运行。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使对本国投资者的保护由传统的国内法层面转移到国际法层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随着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的不断发展完善,其对助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安全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政治风险;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2.04.009

1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的法理内涵

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是现代国际上金融资本流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国际投资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主要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方一般拥有东道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国籍,投资到东道国境内,参与东道国当地的生产经营。直接投资是指海外私人投资方对被投企业重大经营事项拥有表决权,一般委派代表参与被投企业的三会决策层面,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直接投资对应的是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指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获得资产增值为目的。直接投资在被投企业占有股权的比例,各国规定不一,从理论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控股股东;另一种是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美国以投资方持有被投企业股权的25%以上,确定为直接投资的标准。中国法律规定,直接投资指持有公司股权50%以上或实际上能够影响、支配公司行为的情形。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东道国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在当地设立子、分公司进行经营;第二,收购其本国国内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股权,参与经营甚至直接控制;第三,与当地企业合资设立企业进行经营。

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一方面发挥海外私人投资方所在国的先进技术和金融资本优势,另一方面利用东道国当地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带动了东道国当地的经济发展,自二战以来国际直接投资市场发展迅猛。但由于东道国本国政策易变、政治格局不稳定,甚至发生暴动、内乱,国际直接投资风险较大,从而催生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快速发展。

1.1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的基本概念

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当前有部分学者也称之为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证制度,是一种维护现代国际资本直接投资的制度。从国内法角度分析,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方母国鼓励、保护本国资本输出的制度。与一般性质的商业风险比较,其主要是为特殊风险提供保障,如东道国实行国有化、外汇管制、发生内乱、战争等与东道国政治、经济、社会相关的情形,与货币贬值等一般商业风险不同,海外投资者面对东道国的特殊风险往往无法维权,从而遭受重大损失,海外投资方母国为了保障本国资本安全而设立的国内法制度。二战以来,国际资本流动加速,欧洲复兴、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风险。海外投资方母国针对东道国風险尝试种种保护措施,海外投资保险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有效制度。

1.2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运作程序基本分为五步。

第一,申请投保。在资本接受国获得投资项目批准的海外投资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保险审批机构申请海外投资保险。

第二,审批。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负责审查申报来的投资项目,以确定申报的投资项目是否与本国的各项政策、本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第三,投保。能够达到投保要求的投资者,就海外投资保险协议与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达成一致后,如果发生协议中所约定的政治风险,则直接根据约定,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来赔付。

第四,获得赔偿及代位权。如果资本接受国发生保险协议承保的政治风险,投资者有权要求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风险就从投资者转移到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公司。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机构在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即可对资本接受国申请代位性质的求偿。

第五,索赔或者自己承担风险。获得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代位权的保险机构,依据其所在国与资本接受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保护协议或通过行使外交保护,要求接受投资的国家对海外投资者补偿因其本国政治风险的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从而实现对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如若未能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在逻辑是承保的特殊风险发生以后,海外投资者要求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在赔偿损失后,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可直接要求接受投资的国家对其补偿。通过这种方式,投资者面临的政治风险可以转移到国家,对本国投资者的保护由传统的国内法层面转移到国际法层面。可以就此得出,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间接的外交保护,其是通过保险代位权的转让来实现的。

2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的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带动了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发展,在国际投资的进程中,接受投资的国家为了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海外投资方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措施,东道国为了平衡本国国际货币收支,限制甚至禁止海外投资方利润汇出,东道国内部发生动乱,损害了海外投资方的财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二条提出,每个国家自身都有天然的权力将外国的资产进行征收或对其所有权予以转移。国际私人投资的相关实践中无法避免上述特殊风险,海外资金提供者的资产都会受到难以避免的巨大损失,甚至难以继续经营下去,往往面临维权无门,或寻求当地救济耗时漫长,且维权也无法有效解决这类风险,从而损害海外投资的积极性。对海外资金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来说,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仅涉及其资金提供方的利益,往往还会对国家公共方面的利益产生影响。海外投资一方面可以发挥海外投资方母国的先进技术和资金优势,另一方面可以获取东道国廉价的劳动力和生产原料,从而获得高额利润,增加其投资方母国的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的规模化快速发展和平衡国际货币收入,已经成为展现一个国家对外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

海外投资发展初期,海外投资是通过投资方母国对其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实现的,但是由于外交保护权的构成缺乏第三方公允的评估确认方式,对其滥用又没有制约者,所以,仅靠外交保护权不能全面的保护海外投资。于是,一种以往未出现过的保障国家间投资的方式,即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便由此产生了。同时投资者所在国还对海外投资提出税法上的优惠措施、政府资金援助、技术援助、提供投资信息等其他相关的鼓励性措施。二战以后,欧洲百废待兴,急需海外资金发展经济,美国作为二战的受益国,资金欲寻找出口,于是美国政府推出马歇尔计划重建欧洲,重点就是对欧洲直接投资。为了更好地鼓励本国的闲置资金对西欧投资的积极性,美国在二战后审批通过了《经济合作法案》,初次提出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财产保险制度,以降低甚至转移海外投资面临的特殊风险。此次法案,承保险种只规定了外汇险,但依然规定了险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从保险的法律构成角度来看,已基本具备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的法律特征。此后各个国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就是以这个法案作为基本雏形,又历次进行完善而建立起来的。为了更有效地保障海外投资,美国政府还设立了经济合作署,管理海外投资,逐步实行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修订《美利坚合众国对外援助法》,据此成立了专业化从事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业务的公司并规定其由联邦中央政府所管理。鉴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保障了海外投资人的利益,联邦德国、日本等后续发展起来的国家在借鉴美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在逐步地探索中构建起符合自身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财产保险制度。由于欧洲经济的复兴崛起,美国的资金侧重点又转而投资到利润相对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相应地调整变化并具体地适用于发展中国家。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在其法律明确规定,承保地区是不发达的友好国家和地区。并且扩大了承保的险别,从货币兑换险,到征用及类似措施险和战争内乱险。

3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的价值

第一,有效保障海外投资方的财产。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财产保险制度产生以前,私人投资者面对政治风险往往求救无门。私人投资者求救于其母国,若其母国对东道国行使外交保护,一方面根据国际法惯例,行使外交保护需满足国籍继续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私人投资资本快速流动的环境中,无法满足快速保障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另一方面,行使外交保护往往招惹东道国的反感,认为其行为是一种外交上的侵略。若母国依据“长臂管辖”原则,扣押东道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东道國会坚决抗议甚至会采取同样的措施,结果容易引发国际冲突。另外,私人投资者由于不是适格的国际法主体,也无法以接受投资的国家为被告提起诉讼。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财产保险制度的出现为私人投资方母国介入海外投资权益保护提供了一种合法的方式。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财产保险承保的是政治风险,即政治风险发生后,私人投资者求诸于投资者母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相应地补偿私人投资者的损失之后,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提出求偿的权利。一般海外投资者母国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依据,向东道国交涉,从而将传统的私人投资者的私力救济转变为投资者母国的国家救济。接受投资的国家迫于国际压力往往会履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第二,有助于投资方母国宏观经济调控。海外私人直接投资除了体现海外投资方的私人利益,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投资方母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一国往往通过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引导海外投资资金的方向,即政府可以通过对投保人的海外投资保险申请予以间接调控。如可以限制向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国家投资,或者鼓励向符合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国家投资。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经济利益更具实践可能性。

第三,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政策易变,经济、社会不稳定,投资风险较大,另一方面急需先进的技术和资金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果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展中国家的融资将会异常艰难,海外投资方也存在担忧,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将投资融资两方主体的需求联系起来,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资金引入国内,从而推动本国经济的规模化发展。

4结语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鼓励投资者走出去的保险制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背后的国家意志,另一方面降低国际投资风险,大大激发了有投资条件的商业主体对外投资的热情。在我国实施“走出去”的背景下,海外投资保险助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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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冯冬冬(1990-),男,山东聊城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投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