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实困境及对策分析
2022-02-21马建张弛
马建 张弛
摘要:随着对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对环境损害司法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在环境损害问题发生后,通过相应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能够为其提供关键性的依据,确保环境司法案件的顺利开展。基于此,本文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对策进行研究,为进一步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顺利性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实困境
前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环境司法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环境损害案件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依据,也是关键技术的支撑。但由于当前环境、生态等问题的多样化,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就需要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困境进行相应的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措施与对策,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面临的现实困境
1.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不统一
在当前我国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注意机构的准确条件以及资质等方面的设置当,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标准,这就导致在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良莠不齐的问题[1]。我国当前拥有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有100多家,其中经环保部推荐的环保系统内部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包括29家,其内部推荐机构尽管不具备排他性,但其相应的名录需要行政主管部分的推荐,因此容易导致鉴定行业的垄断,不利于司法机构健康发展以及行业的社会化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自身技术以及专业性的提升。
1.2环境损害范围不确定
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范围,有关规定将其划分为,环境侵害行为对自然法益和人类法益造成的两种损害结果。但也有相关的法规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范围只限于对自然法益本身造成的损害,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范围,导致其缺乏明确性,影响了相关机构的正常工作。
1.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问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中,存在鉴定主体专长与分散性的矛盾,也就是环境损害行为的多重性、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时空的间隔性等因素,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其他司法鉴定工作相比更加的复杂。环境损害问题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单纯的一对一的关系[2],其更多的是多因一果的现象,因此极大地增加了鉴定的难度。其次,资源管理的职能大多分散于环保部、国土以及林业等行政部分,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因此鉴定技术标准缺乏统一,导致鉴定结果缺乏综合性,容易产生意见冲突,影响司法鉴定的顺利性。
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优化对策
2.1优化鉴定主体总量
根据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任务与现实情况,需要根据数量以及质量科学的控制环境司法鉴定的主体总量,确保相关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均衡性。首先要循序渐进地增加鉴定主体的数量,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环境司法鉴定的能力、资质等方面[3],进行择优推荐,并做好相关辖区的规划与布局,并构建统一扥推荐标准以及程度等,吸引更多的民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参与。其次,需要通过完善司法环境损害鉴定退出机制的方式,倒逼出司法鉴定主体的质量提升。
2.2加大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才的培养
人才的质量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有着及答案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员的培养以及准入规范。要求其具备4-9种专业的知识。首先应当加强政府对该行业的重视与支持,为相关的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以及人力、物理、财力的保障[4],优化相应的资源配置,其次应当鼓励高校设立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科目及课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关注点,使得高校逐渐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才重要的输出低。最后应当加强与机构与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在提升高校育人质量的基础上,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储备更多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从而促使鉴定机构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智力、人才以及技术优势等,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3优化环境损害鉴定标准范围
加快完善环境污染妊娠损害鉴定制度的范完善,避免出现鉴定主体出现不同结论不一致現象。应当依据侵害行为、要素等关系进行分析,制定明确的标准范围,确保最终的检定意见的一致性,提升鉴定结果的可参考性。
2.4完善司法鉴定监管及责任追究机制
通过构建分级双重监督管理模式,死定完善的监督及责任追究机制,做好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加强社会监督效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其他监督,通过构建行业专家协会的方式,加强行业内的监督,提升行业的自律性与自觉性。打破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从而弥补行政监督在专业上的不足。此外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及职业道德的监督,采用动态考核的方式,不断给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施加压力,激发其内在动力,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5],同时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构建公正、客观的氛围,可以通过构建诚信档案的方式,监督司法鉴定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准,并及时公开相应的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结束语:综上所述,近几年对环境、生态问题的重视,促使国家不断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完善。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起步晚,缺乏成熟。在当前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其在数量、分布、鉴定范围、费用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影响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可以通过对当前存在的现实困境提出相应的对策,循序渐进地增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数量,提升人才质量、技术标准并加强相应的监督等,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规范性以及专业性,为案件的开展提供更为可靠、规范化的依据。
参考文献:
[1]蔡慧.论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与对策[J].区域治理,2020(46):84,94.
[2]刘敏,张璐涛,庄文,等.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前沿,2021,11(03):528-537.
[3]王跃,蔡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33(1):20-27.
[4]李清,文国云.检视与破局: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研究——基于全国19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9(6):1-9.
[5]邓玥.冶金企业生产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司法鉴定的作用[J].世界有色金属,2020(11):24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