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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研究

2022-02-21李利智陈海盛郭文波

北方经济 2022年1期

李利智 陈海盛 郭文波

摘  要:信用浙江建设主要特征包括公共信用数据全覆盖、形成公共信用产品体系及构建形成新型信用监管体系,但也面临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不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待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不够、信用服务市场供给不足等问题。针对“十四五”时期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加强公共信用数据融合共享、构建全面规范联合奖惩格局、保护市场主体信用权益、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系统强化制度规范、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促进信用建设和营商环境双优化、加强诚信宣传教育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浙江 新型信用监管 数据共享机制 联合奖惩机制 信用产品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期间对“信用浙江”建设作了系列重要论述,信用建设成为浙江省“八八战略”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浙江”建设,着力实施信用“531X”工程①,将公共信用作为基础性、通用性模块纳入全省数字化改革工作体系,积极推进信用建设数字化、标准化、体系化。

一、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征

(一)强化信用数据归集和管理,形成公共信用产品体系,形成公共信用数据全覆盖

一方面,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按照浙江省信用信息目录标准,将省级部门和设区市的信用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库,并实现与信用中国、信用长三角、省级部门、市县的有效共享。另一方面,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为基础,关联整合形成五类主体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信息。按照基本情况、社会责任、遵纪守法、管制能力、金融财税等五大维度,在全国率先建立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二)开展多维应用,构建新型信用监管体系

信用信息和产品通过查询、接口、共享等方式分级分类提供信用服务。在政务领域,平台通过数据接口形式与全省近300个信用相关业务系统全部打通,基本实现了信用评价、信用档案、红黑名单等信息的实时调用,以及激励、惩戒措施的自动推送和反馈,形成政府履职业务大协同。在社会领域,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形式打通省基层治理四平台,为基层网格员提供重点走访企业名单。在“信用+惠民便企”领域,创新信易贷、信易行、信易租、信易借、信易医等300多个公共信用服务应用场景。在市场领域,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形式打通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将信用数据共享融入银行风控管理中,方便银行为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加大制度保障,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为依据,围绕信用信息归集、加工、应用、安全等重点领域,迭代更新《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印发信用应用工作指引、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制订行业和地方信用制度文件,促进信用数据全流程规范化。

二、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有待完善

信用数据分布范围广、信息种类多、归集难度大。不同部门信息化程度不同,数据形式存在差异,数据报送质量严重依赖于部门内部的重视程度,而对于税务、电力、海关等国家直属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更是存在数据壁垒,更是难以直接获取信用数据。

(二)信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惩戒措施多,激励措施少。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结合不够紧密,信用联合奖惩在一些行业领域未实现真正落地。以至于出现很多时候失信不仅不需要付出代价,反而能捞到好处。二是部分部门信息的“含金量”不足。各行业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完全统一,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采集范围不尽相同,直接导致目前部分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含金量”较低,难以准确地评估各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影响了联合奖惩标准的社会认可度和权威性。三是部分领域信息共享的“储藏量”不足。各行业领域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的传递、共享容量有限,失信黑名单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信息传递上报质效需进一步提升。四是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各部门依据联合奖惩备忘录来实施联合奖惩工作,但是执行起来却缺乏法律依据与支撑,亟需国家层面出台社会信用相关法律进行规范。

(三)信用服务市场体系供给不足

一是信用服务供需双重不足。信用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匮乏,目前主要由IT技术人员推动,对业务的理解和把握距离满足市场真实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二是信用服务机构能力不足。省内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大多仅针对政府明确的应用场景,具有关联信用数据创新挖掘能力的机构不足,且受到多头共管、信用数据壁垒、缺乏市场公信力等难题。

三、信用浙江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全面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无死角。一是规范行业信用监管。结合行业信用监管推广工作,在现有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信息、承诺管理基础上,进一步与各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数据形成实时共享,丰富数据归集维度。二是建立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区域数据报送常态化综合协调,形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各级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设区市信用办负责区域目录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报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以本行业行政权力清单为依据,梳理形成各级行业信用信用信息目录。各设区市将横向梳理区域信用事项补充清单作为本地常态化工作,及时进行目录更新。三是加大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力度。推动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信息互动融合与应用机制,广泛采集市场信用信息。推动省信用信息平台与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数据库的信息共享,整合公共、市场信用信息,丰富主体信用画像数据维度。

(二)构建全面联合奖惩格局

一是建立健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研究制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和管理办法,实现红黑名单信息向本级联合奖惩执行部门共享全覆盖。健全向信用信息平台定期报送机制,及时归集、发布多领域、多类型的红黑名单,以及相关主体退出名单信息。二是完善联合奖惩制度,推动落地实施。梳理形成浙江各部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重点梳理形成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领域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发起单位、响应单位要各司其职,研究提出实施流程、奖惩措施,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跨部门、跨领域协同机制。推动全部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参与联合奖惩,显著提升联合奖惩措施实施率。三是建立联合奖惩案例归集报送机制。按照国家发布的标准制定符合浙江实际的筛选标准,大力归集联合奖惩典型案例,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归集报送量化指标,加快归集报送的有效联合奖惩案例。要通过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开展核查和后续跟踪,确保案例真实性与客观性。典型案例要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浙江)”网站公开,并及时向国家平台共享推送。四是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按照中央文明委部署推进 20个重点领域(文明委〔2018〕4号文件的19个领域+假承诺假证明假证件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并形成长效机制。及时梳理浙江政府機构重大失信事件,采取约谈、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确保政府失信事件整改到位。

(三)大力提升信用服务行业竞争力

一是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合理规划信用服务产业布局,加强信用服务市场主体培育,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推动信用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加快推动形成守法诚信、功能齐全、优势明显、公信力强的信用服务体系。二是优化信用服务产品供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适应市场变化,增加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不断拓展服务模式、服务范围,为全市提供特色化、专业化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管理等信用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互联网机构、科研机构等组建信用信息大数据联合实验室和信用产品创新中心,开展大数据挖掘与深加工,为社会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与服务,为信用交易的发展提供技术与产品支撑。三是拓宽信用服务应用场景。鼓励商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信用产品。构建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场景,在提供投融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援助、公共房屋租赁、公共文化设施使用、公共体育馆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等公共服务时,推动使用信用信息,对信用良好的主体提供便利或优惠。探索成立信用服务产业创新联盟,推进信用大数据、行业信用风险评测和信用消费等领域的信用创新应用,激发行业创新活力。例如,北京市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监管方式,研发并试点应用“市场监管风险洞察平台”,绘制企业“全景画像”,把企业失信、失联及高风险行为通过大数据纳入综合监管,为市场监管部门和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一整套风险定义、风险发现、风险识别、风险驱动的监管闭环应用工具。

(四)系统推进信用制度规范

一是推进关键环节制度标准建设。结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 版)》,进一步完善浙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数源单位、信息项、数据项、公开程度、更新频度等。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制度标准,形成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制度规范,完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认定和退出程序,完善救济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完善不良信息分类分级制度,明确不良信息严重程度。二是推进重点领域制度标准建设。结合行业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加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制度标准建设,实现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有关重点领域信用制度标准全覆盖。结合行业实际,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分级分类制度建设,加快健全行业信用承诺、奖惩措施等规范。

(五)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信用监管基础建设。上线运行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设区市政务服务大厅接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推动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二是深入开展公共和市场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研究开发信用评价和监管应用模型,對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引导、支持相关部门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数据,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基于信用评价结果,研究制定各领域信用监管分级分类标准。三是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大幅提高审批替代型承诺、容缺受理型承诺、主动承诺型承诺和行业自律型承诺、失信修复型承诺等信用承诺覆盖率。编制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度下容缺受理的执行与落实,行政审批事项应用守信容缺受理类承诺。落实审批替代型承诺,实现《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明确的实行告知承诺的19个事项覆盖。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四是全面推进政务服务应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嵌入各部门政务审批系统,实现在政府项目投资、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招投标、政府采购、社会保障、土地开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质资格审批认证等领域率先查询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报告。建立行政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反馈、统计考核和社会评估机制,推动形成重点领域联合、重点区域联动的应用格局。探索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应用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五是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梳理省级各部门监管职能,制定信用监管清单,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设立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建立信用分类标准,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现高效精准监管。

(作者单位:1.2.浙江省信用中心;2.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3.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