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需求与普惠视野下的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
2022-02-18沈坤荣
李 蕊,沈坤荣
(1.南京审计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1815;2.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改革开放40 多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制度变革释放了巨大红利,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有学者认为,我国长期的经济增长依赖于普惠制度下的特惠模式[1]。由于存在有效的激励,地方政府可以有目的地选择效率高的行业和企业作为特惠对象,对其提供特惠帮助,从而提升整体经济效率。如今,在“双循环”发展战略下,要畅通国际国内大循环,提升循环效率,需要改变传统特惠发展模式,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逐步完善普惠制度。完善普惠制度是个长期的过程,在此进程中,寻求打破传统特惠模式的路径依赖是现实选择。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作为制度创新的“试验田”,是一种新的特惠模式存在,其被赋予特惠政策的同时,更肩负着完善普惠性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使命。现时期,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以国内经济转型和深化对外开放为立足点。经济转型和对外开放重在技术创新,而创新的重要基础是知识产权制度,因此,作为承接“双循环”的重要载体,自贸区在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探索中,知识产权制度处于突出的关键性地位,不仅关系到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水平,同时还能够撬动国际贸易、金融和投资等其他制度性资源,并对制度性资源进行链接和整合,进而影响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因此,在当前我国有序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意义深远。
1 文献综述
关于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国内既有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协同国内外因素的综合视角[2]。有学者认为自贸区知识产权建设不仅源自内生需求,更应体现外向视野[3]。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应遵循“整体主义”的框架思路,探索建立既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又能促进本国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的知识产权制度[4]。
也有国内学者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某个领域做专门研究,如崔汪卫[5]从自贸区司法保护制度的构建、吴明熠[6]从行政监管体制的完善、王雅芬等[7]从仲裁解决机制以及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立等,聚焦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性选择、法律保护标准、海外维权机制等领域;还有研究认为在当前知识产权制度执行过程中,自贸区应确立综合保护制度体系[8]。
作为国家设立的比经济特区更加开放的对外贸易窗口,经过多次扩容,自贸区已从“一家独秀”发展到“齐头并进”,更多学者以某个具体自贸区为研究对象,结合自贸区的发展定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与制度创新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有研究认为,各个自贸区应根据自身知识产权发展特点,结合实际需求,打造自身发展模式,以实现高水平开放与高层次创新协调发展[9]。
梳理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相关文献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视野更多是聚焦于自贸区本身,相关的改革创新和制度措施相对比较零散,知识产权制度宏观性和整体性建构的相关研究还比较欠缺。笔者认为,自贸区作为一种探索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特惠区域,应充分发挥压力测试场和试验田的功能,致力于普惠制度的完善和推广。基于此,本研究以马克思观点为理论基础,从多维视角讨论分析,以普惠的视野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政策建议和思路。
2 特惠与普惠关系的内在逻辑
特惠是一种特殊性存在。马克思主义思想诠释了各种物质运动形式的特殊性,认为自然界以及社会现象都存在特殊矛盾和特殊本质。普惠是一种普遍性,传达的是一种公平理念。在阐述了人的“类特性”“类本质”等人自由性和社会性的普惠涵义的同时[10],马克思思想也说明了类的世界性[11]。这种“类”的世界性在当代经济发展潮流中体现为个体之间的人人受用以及国家之间的合作共赢和平等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在此意义下,普惠是共创、共享、共治。
特惠与普惠是矛盾特殊与普遍的内在统一。作为制度“试验田”,一方面,自贸区内主体面对新领域、新问题,产生新需求,在研究新问题和新需求内在关联和规律的基础上,针对矛盾的特殊性进行探索性制度安排和创新,进而通过实践检验,合理地进行有效推广,完成矛盾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另一方面,制度推广后的日常运行,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从而从一般到特殊,如此动态发展,不断进行普惠制度的完善和推广。
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中,特惠和普惠也往往表现为一种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效率”偏重经济学概念,研究产出与投入的对比关系;“公平”则偏重公正合理性的需求,是人们对不同制度、行为与社会关系的价值判断[12],除了经济视角的理解,还有政治、伦理等多方面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与效率的选择离不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处理。自贸区的特惠性偏重考虑效率因素,普惠性则更侧重公平。传统政府主导的特惠模式促进了效率的提升,但政府主导经济也会带来盲目性和负面影响,如破坏公平和有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带来寻租等问题。多年来形成的特惠模式使政府和企业形成了一种外部依赖,这种路径依赖会产生强大惯性,不利于普惠制度的执行以及营商环境的改善。自贸区的设立是一种外部突破惯性依赖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传统特惠模式的弊端。作为一种新的效率和公平模式的有效结合,自贸区“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的海关监管原则,以及深化“放管服”的管理改革,极大地提升了经济效率;同时,倡导公平理念、强调法制先行和规则意识,平等保护国内外的市场主体,致力于营造宽松的市场环境和准入机制,不断促使市场主体释放活力。
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和创新离不开自贸区这个特殊的操练场地。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不仅要依赖自贸区的特惠模式,更要立足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普惠性特征,基于宏观制度体系的建构需要,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完善,以助推我国“双循环”新格局的形成和长远发展。
3 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3.1 知识产权制度变迁: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Coase[13]开创了对产权理论的研究,认为产权是一种重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是其他许多市场制度的基础。而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发创造创新活动的重要保障,在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变迁不仅影响着国内技术创新进程和效果,同时还影响着知识产权国际秩序的动力结构和各国利益的协调与分享[14]。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North[15]认为,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变迁,而制度变迁是不断打破旧规则、建立新规则的动态过程。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一般来讲,正式制度变迁主要存在两种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导性制度变迁。其中,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外生性质,是自上而下式的制度变迁,一般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存在。而诱导性制度变迁具有内生性质,是自下而上自发式制度变迁,一般受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念影响,融合个体努力后经政策制定者确认。回顾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迁历史,自1980 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到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的颁布,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被动立法调整、主动立法、主动变革的变迁过程,制度变迁更趋向于渐进型强制制度变迁模式,变迁过程受内部动因和外部动因两个方面驱使,内部动因主要源于国内技术创新的推动,外部动因主要源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强制性变迁通常需要政府短期性的政策干预作为重要动力,不能忽视政策在整个社会制度变迁过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16]。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自贸区制度变迁和创新过程中政府出台的各项特惠政策。在此知识产权制度变迁背景下,本研究认为,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可将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导性制度变迁两种模式有效融合,一方面可以顺应和承接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模式,进一步参与和影响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关注自贸区内主体自发诱导性的制度诉求,满足他们的技术创新需要。
非正式制度同样是社会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要形成有效的社会约束体系,必须借助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有效融合。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以知识产权法律为代表的正式制度和以知识产权意识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度经济学派给予法律意识充分的关注,认为法律制度与社会法律意识不协调是造成很多国家经济停滞不前的原因。在此理论下,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一方面需要知识产权法律正式制度的合理安排,另一方面需要与之相协调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观念的培养和建立。
3.2 知识产权制度形成:政治学视角的分析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急剧扩张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越来越广泛,保护内容愈发丰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主导知识产权立法进程的主要是发达国家,近年来,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在国际上争取知识产权立法的主动权,以受惠于知识产权制度,在多方利益的协调和分享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处于不断变革中,由此现实背景推动,知识产权政治学理论得以产生和发展[17]。
关于知识产权理论中政治学的分析,William等[18]探讨了影响知识产权法演变的政治力量,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扩张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形成的政治行为和政府行动的原因。Susan[19]同样认为,知识产权的政治学研究重点不是知识产权规则本身,而是研究知识产权规则形成的过程,知识产权规则的形成不仅包括规则形成的执行机构和推动力量,更包括规则背后的形成机制。因此,现实中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往往会受到有关利益集团的影响[20]。
知识产权的政治学理论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我国当前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过程中,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和调整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避免过分受某些利益集团影响。在国际知识产权多样化格局下,认清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国际层面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争取知识产权制度变动的话语权;同时,立足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适时在自贸区内灵活调整各项知识产权政策,以适应自贸区产业发展的差异化需求,进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普惠制度的完善和推广。
3.3 知识产权制度管理: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阐述
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是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趋向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石。作为一种超越新公共管理的新的公共治理范式,整体性治理理论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化背景下,公众需求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加大了政府治理的难度,传统政府的治理结构和过程难以满足公众的需求,公众呼吁政府功能重整和再造,整体性治理理论作为新的治理模式应运而生。整体性治理理论是对政府公共治理过程中碎片化问题的理论创新,以公众需求为基础,主张管理从部分走向整体,从分散走向集中,从破碎走向整合,在注重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协调和整合的同时,建立网络化的治理体系,以缓解传统科层制行政组织条块分割制的弊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21]。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政府行政权利,使政府从直接经济利益中超脱出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保证产权主体充分行使自由交易的权利和自主决策,推动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4 特惠模式下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现实挑战
作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高质量经济转型的重要制度安排,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具有顺应贸易便利化、利于融资创新和投资管理改革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特惠性需求,同时也承担着国内产业升级、应对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博弈以及提高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能力的普惠性需求。但自贸区成立不久,许多新领域新问题仍处于探索阶段。作为试验区,自贸区如何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框架下,立足自贸区知识产权的现实需求,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长远发展,有效承接“双循环”发展战略,在实现自由贸易与知识产权平衡的基础上提升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能力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4.1 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与选择
传统概念下的自由贸易区多是以双边或多边协定为基础,贸易区内的国家主体有共同遵守的贸易政策和法律规范。而我国自贸区是我国政府单方面自主设立的,法律渊源上不涉及任何的多边或双边决定。法律具有普适性,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和属地原则,自贸区处于我国本土范围内,理应受到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在内的我国法律体系的约束和保护,因此,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看,自贸区内主体的入境、出境、生产和销售行为,应适用于我国法律管辖。但自贸区“境内关外”的设定,决定了自贸区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要适应国际条约、国际准则和国际惯例[22]。在“引进来”战略下,一方面,自贸区市场参与主体可能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立法方式和法律内容不同,保护力度和保护方式也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受地域性影响,现行自贸区在本国范围内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如粤港澳大湾区内涉及“一国两制”下3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存在地方保护、法律适用性选择困难、异地执法难等问题。同时,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和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中。因此,自贸区内国际准则和国内法律相关条款的梳理、协调和衔接是我们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23]。
4.2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标准
法律适用性影响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标准问题在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中更为复杂和关键。国际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选择是个现实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实施标准,诸如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大小、专利保护长度和宽度的设定以及赔偿或量刑标准等问题需尽快确定。自贸区奉行贸易自由和便利化,通过大幅度宽松的市场准入规则促进效率的提高,区内主体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放松管控的诉求;但同时在全球视角下,高附加值、低能耗的知识产权集聚产品是产业重点,就自贸区而言,吸引这些重点产业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提升自贸区整体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因此,如何在自由贸易、吸引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平衡和协调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
作为特惠区域,自贸区会吸引诸多新兴领域,如智能制造、网络科技、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材料等,这些领域需要扩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严格和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技术创新会催生新业态,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这些新业态融合“互联网+”技术,信息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具有明显的跨地区、跨领域、跨行业等特征,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迭代速度的加快,这种跨域和跨界的知识产权侵权会变得隐性和复杂,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同样需要扩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寻求更合理的保护方式和途径,以便快速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
4.3 知识产权执法手段与方式
自贸区的简化规则、放松管制和降低税收等政策,推动了贸易和投资的便捷化,自贸区受到的约束和限制较少,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频繁,商品来源和产品种类复杂,入境和收货渠道多样,会给知识产权执法带来障碍和困难。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主要分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方式。为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效率,自贸区纷纷成立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以及知识产权便利化服务平台等,为企业和知识产权人提供了诸多便利,但具体执法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除了司法保护主要存在法律适用性选择以及执法标准不好确定等问题外,自贸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仍存在多头分散管理的现象,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和义务界限不清,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联动,行政执法效率不高[24]。行政监管制度不配套,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设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存在不同部门执法结果不一致的现象。面对跨国性和多元性特征的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时,缺少专业综合性和技术交叉性强的复合型知识权执法人才等[25]。
4.4 知识产权海外拓展能力与水平
“走出去”同样需要以知识产权作为强有力的保障。由于新的自贸区成立不久,一部分中小微企业还处于积攒专利数量的基础阶段,知识产权竞争实力较弱,海内外专利技术转让和引进的经验不足,缺乏知识产权运营能力;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外投资或者海外并购时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弱,容易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更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或者专利申请不及时,被竞争对手抢占注册先机,错失拓展海外市场的机会;也有的企业较少涉及过知识产权纠纷,遇到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时不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和相关国家法律,在纠纷处理中难以取得主动权,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5 普惠视野下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实现路径
作为探索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以及完善普惠制度的重要载体,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不仅是自贸区特惠性的应时之需,同时更是自贸区谋求未来经济高质量发展、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普惠性选择,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不仅要考虑内生需求,还要有国际视野,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基础上,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5.1 融入全球知识产权新秩序,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作为正式制度,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制度创新应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结构转型需要以及战略上的长远考虑。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紧随国际发展趋势,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不到40 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200 多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更是一贯尊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历经多年发展,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远非知识产权质量强国。新的贸易形势下,有些国家一直试图通过各种《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伙伴关系协定》(TTIP)等国际公约不断推行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此来影响世界贸易和投资格局。在新时代的“再全球化”进程中,我国要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开放包容的全球知识产权新秩序,争取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知识产权是具有国际化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当前,知识产权国际格局处于不断变革中,全球知识产权的动力结构、立法机制和参与主体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作为对外开放的示范窗口,首先,自贸区应积极研究和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态势,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的前瞻性探索,主动参与国际新秩序的构建。一方面通过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影响力,将国内外创新产业引进来,同时以全球化知识产权布局投入的重要一环助推企业走出去;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溢出效应和联动效应倒逼拉动国内其他地区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自贸区知识产权立法也要考虑内生需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发展方向,但立法有个孕育、接受和适应的过程,作为压力测试场,自贸区承错能力强、试错成本小,在当前阶段应充分发挥制度实验平台优势,突出实验性特点,进行知识产权本土化建构,以使知识产权法律完善更符合现实需求。
再次,拓展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自贸区知识产权为着力点,把握新时期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机遇,积极推进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标准的制定,如探索虚拟现实空间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等,为国际投资和贸易搭建新的平台。
5.2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
虽然知识产权立法具有全国通用和普惠性,但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在现实中却存在短期特惠效应,在技术追赶模式下,现实中微观经济体技术模仿获得谋利的机会主义倾向,加上地区生产总值(GDP)“锦标赛”的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往往过度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主观上不愿意选择和执行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致使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整体水平不高并存在区域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长远发展。
改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的现状,可以以自贸区为着力点,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在自贸区内探索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执法手段和方式,一方面,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有效结合,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执法程序,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另一方面,逐步转变传统追求短期效应的激励模式,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调整政府职能行使方式,在系统整体设计、强化顶层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自贸区“放管服”改革,探索部门间协同与共享机制建设[26]。在自贸区内逐步形成执法协同经验并推广至全国范围,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机制的有效形成。同时,加强信息咨询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多元化服务,提高知识产权运作效率,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对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高标准,虽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执行在短时期内可能会对自贸区内投资的总量造成影响,但同时也会形成一种制度门槛,有利于吸引技术创新水平高的产业,促进自贸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倘若执行宽松的执法标准,可能会使自贸区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聚集地,影响自贸区的国际形象,给自贸区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5.3 加快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建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
立足本国国情,在“走出去”战略下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的国际化发展,在遵循平等互惠理念的基础上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互理解和融合,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建构。为有效协助企业走出去,一方面可以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尤其是加强对自贸区内初创企业、小微创新企业的扶持;另一方面,提升海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战略布局,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大数据海外预警服务平台等方式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警示、主动防范和应急措施等,同时对海外市场做好充足调研和准备,有效识别海外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判分析并制定预案,以便风险突发时能够及时化解并尽最大可能避免知识产权冲突。
5.4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文化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刚性的法律、规则,更是一种柔性的文化、一种意识,需要渗入到每个人的细胞、每个企业的规则里去。创新驱动战略下,人人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潜在拥有者和创造者,随着知识产权增量和存量的不断增大,知识产权逐步走向大众化,逐渐形成一定的群众基础。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可以以自贸区为契机,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等正式制度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同时,大力培养专利技术人才,增强宣传力度,以自贸区为立足点和渗透点,促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提升,进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文化的形成。
6 结论
在当前“双循环”发展战略下,要提升循环效率,需要改变传统特惠发展模式,逐步完善普惠制度。作为特惠区域,自贸区是完善普惠制度的重要立足点和载体,在探索、实践和推广进一步扩大开放以及改善营商环境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进程中,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是关键点。本研究首先基于马克思思想论述了特惠与普惠关系的内在逻辑,接着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下解释了知识产权制度变迁,从政治学视角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从整体性治理角度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管理,然后立足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现状,从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与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标准、知识产权执法手段与方式、知识产权海外拓展能力与水平等方面论述了特惠模式下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现实挑战,最后从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海外监管体系构建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形成等方面提出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方向,认为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不仅要考虑自贸区的特惠性需求,更要着力于制度创新的普惠性,以适应新时期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以及我国当前“双循环”发展战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