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的启蒙:休谟的信念理论及其政治意蕴*
2022-02-16栾俊
栾 俊
提要:对休谟政治思想的解读密切相关于对休谟信念理论的理解。大体而言,保守主义解读强调情感在休谟信念理论中的重要作用,自由主义解读则突出理性在休谟信念理论中的关键角色。实际上,这两种理解都只触及了休谟自然主义的某个要素,未能深入其背后的皮罗主义语境。从皮罗主义语境看,休谟最终赋予其信念理论双重规定:一是对独断信念以及情感或理性之独断运用的否定,另一是对日常生活信念以及情感与理性协同运用的肯定。前者为瓦解政治与宗教和哲学的非法结合做好了准备;后者则为将现代政治重建于合乎常人情理的公共利益意见之上带来了可能。休谟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也非典型的自由主义者,而是介于激进与保守之间的“怀疑的启蒙者”。
导 言
在一篇题为“论政府的首要原则”的文章中,休谟对“少数人统治多数人”这一普遍现象的分析指出:“统治者除了意见的支持,别无依靠。因此政府是完全建立于意见之上的。”(1)D. Hume, “Of the First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in E. Miller, ed., Essays Moral, Political, and Literary,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87, p.32.类似的说法在休谟另一篇讨论英国政体的论文中再次出现:“人们虽受利益的支配;然而即便利益本身,乃至一切人类事务,却又完全受制于意见。”(2)D. Hume, “Whether the British Government Inclines More to Absolute Monarchy, or to a Republic,” in E. Miller, ed., Essays Moral, Political, and Literary, p.51.在此,休谟以极鲜明的语言,道出了现代政治的一大特征:现代政治秩序与公众意见紧密勾连。
实际上,对现代政治的这一认识并非休谟的孤鸣独发:“休谟的立场与他那个世纪主要的政治思想家如孟德斯鸠、卢梭及伯克是一致的。他们都坚持认为政治的基础是意见或民众的信念。”(3)Iain Hampsher-Monk, A History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 Major Political Thinkers from Hobbes to Marx,Blackwell Publishing,1992, p.128.17、18世纪的启蒙哲人往往都通过对公众意见的研究来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如孟德斯鸠对风俗舆论的关注、卢梭对公意的研究。休谟自然也不例外,他也需要发展出一个关于意见的学说来为他的政治主张提供支撑,这个学说就是休谟的信念理论。(4)从词源看,“信念(belief)”与“意见(opinion)”都可追溯至古希腊哲学概念“doxa”。在近代语境中,“信念”一般侧重doxa的认识论意义,“意见”则较为偏向doxa的政治学意义。所以在《人性论》卷一“论知性”以及《人类理解研究》中,“Belief”一词使用较多,而在《人性论》卷三“论道德”以及《政治论文集》中,“opinion”一词则更受青睐。另外,休谟认识论文本中也时常出现“an opinion or belief”的说法,这表明休谟对belief与opinion的使用虽各有侧重,但也认可这两个概念在核心涵义层面的一致。有学者将休谟的信念理论视为把握其政治立场的一把钥匙(两者相互阐发),(5)唐纳德·利文斯顿:《休谟的日常生活哲学》,李伟斌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268页。这是很有道理的。那么,休谟的信念理论到底是怎样的?由此又导致休谟持有什么样的政治立场呢?
回顾相关文献会发现,学界对此问题的解读大致可归为如下两类:一种观点认为,休谟的信念理论表明,在人类信念的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理性而是习惯、情感,因此人们倾向于遵从习俗惯例而非诉诸理性改造既定秩序,这直接导致了休谟政治上的保守主义立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多,如米勒(D. Miller)、威兰(F. Whelan)以及国内学者李伟斌、刘洋等。(6)参见D. Miller, Philosophy and Ideology in Hume’s Political Though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1. F. Whelan, Order and Artifice in Hume’s Political Philosoph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5.李伟斌:《休谟政治哲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刘洋:《大卫·休谟的保守主义政治思想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休谟的信念理论非但不否定、相反而是相当肯定理性对信念的影响,因此休谟不是保守主义者,而是一个理性主义的变革论者或自由主义者。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以诺顿(D.F.Norton)、斯图沃特(J.Stewart)为代表。(7)参见D. F. Norton, David Hume: Common-Sense Moralist, Sceptical Metaphysician,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2. J. Stewart, Opinion and Reform in Hume’s Political Philosoph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表面看来,上述关于休谟政治立场的解释分歧,源于对理性与感性(情感)在休谟信念理论中的地位与作用的不同理解。而深入分析可知,在上述对立的观点背后,实则共同接受了康普·斯密(K. N. Smith)对休谟哲学的自然主义定位,而分歧只在于对休谟自然主义不同要素的片面强调罢了。
本文的目的在于,将休谟自然主义置入更深层的皮罗主义语境,从反独断论与日常生活两个维度解读休谟的信念理论及其政治意蕴。通过这一解读,本文将表明:第一,对感性(情感)或理性的片面强调都有催生独断信念的危险,由此休谟展开了对宗教政治与哲学政治的猛烈批判;第二,基于非独断的日常生活信念,休谟主张感性(情感)与理性的互补与融通,这为将常人的“情理思维”引入对正义与政府的规范性分析带来了可能;第三,休谟的政治立场既非保守亦非激进,而是苏萨托(R. Susato)所谓“怀疑的启蒙”(8)R. Susato, Hume’s Sceptical Enlightenment,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15, p.9.意义上的“中道”。
一、皮罗式的自然主义:休谟信念理论的再解读
一般而言,信念乃指对超出我们记忆与当下感知的事实存在的认定,因而信念是以因果推理为基础的。休谟的信念理论始于他对因果性问题的考察,正是通过这一考察,休谟对信念概念给出了高度原创性的解释。这种原创性体现于何处?这个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注意,直至20世纪初英国学者康普·斯密提出“休谟的自然主义”,信念理论才作为休谟哲学中最具特色的学说而备受关注。
相较于近代早期信念观的理性主义倾向,休谟的信念理论的确以反理性主义的自然主义为其特色:一方面,休谟否认因果信念的直观基础,这直接反驳了笛卡尔的因果蕴涵原则;休谟也否认因果信念的理证基础,因为即便以经验发现的“(因果)恒常联结”观念为中介,由于无法验证自然进程的一致性,因果“必然联系”的观念也就无法得到证明,在此休谟驳斥了洛克对因果的理性主义经验论解释;另一方面,休谟指出因果信念以习惯与联想为基础,“(因果)恒常联结”的经验借助于习惯对想象的影响才使我们由一个事实的存在推出另一个事实的存在,信念与虚构的差别就在于前者赋予那个推论的事实以一种“更活跃、更生动、更强烈、更牢固与更稳定”(9)D. Hume, Enquiries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nd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L. A. Selby-Bigge, ed.,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49.的感受。
康普·斯密在哈奇森道德感学说的影响下把握休谟的自然主义,认为休谟信念理论的实质就是为了强调人类信念的情感本能性。(10)K. N. Smith, The Philosophy of David Hume,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1941,pp.131-132.这种理解的确有文本的依据,休谟多次强调信念感受的被决定性,在一些地方也明确把因果推理与信念视为“趣味和情感”(11)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103.“自然的本能”(12)D. Hume, Enquiries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nd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L. A. Selby-Bigge, ed., pp.46-47. 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 p.179.,但问题在于,这是否意味着,休谟认为在信念的形成中我们只能接受本能与情感的支配,而毫无理性与反思发挥作用的余地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正如学者卢伯(Louis E.Loeb)通过区分信念感受中的“活跃性” 与“稳定性”所洞见的,“活跃性”是一种情感意识,而“稳定性”则牵涉信念形成机制(belief-forming mechanism)的稳定,(13)Louis E. Loeb, Stability and Justification in Hume’s Treatis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65-74.拜尔(A. C. Baier)更是将休谟的信念稳定性看成是“能成功经受反思(successful reflectivity)”(14)A. C. Baier, A Progress of Sentiments: Reflections on Hume’s Treatis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99-100.的特性。这里对“信念形成机制”与“反思稳定性”的强调触及了休谟自然主义的另一个要素——基于牛顿主义的理性规范要素。
休谟被誉为“道德科学界的牛顿”,《人性论》副标题“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表明,牛顿对休谟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而这个影响主要在方法论层面。在《人性论》卷一中,休谟曾仿照牛顿“研究哲学的规则”提出据以判断因果的八条知性规则,自然信念的发生虽不可阻止,但可接受这些规则的调节与指导。因此,诺顿反对康普·斯密对休谟自然主义的解读,认为与盲目接受情感本能的支配相比,休谟更赞同经由理性以自主形成信念的方式:“休谟绝不主张我们必须被动地接受所有由自然产生的信念,或者说在人类事务中理性毫无作用。恰恰相反,休谟相信理性甚至在对抗自然力量上的效能。”(15)D. F. Norton, David Hume: Common-Sense Moralist, Sceptical Metaphysician, p.20.当然,休谟的“理性”不是笛卡尔、洛克的以数学为典范的演绎理性,而是牛顿主义的实验推理或经验理性。受哈奇森情感主义与牛顿科学方法论的影响,休谟的自然主义的确包含两个要素——情感本能要素与理性规范要素,这两个要素也的确为其信念理论带来了某种表面的紧张。面对这一紧张,休谟是否在这两者之间做出了明确取舍,这个问题相当复杂,上述偏向任一要素的解读都会因其仓促而窄化乃至错会休谟的意图。实际上,盲目接受情感的支配也好,以理性自主达成信念也好,这些更多是休谟对“俗众(the Vulgar)”与“智者(the Wise)”获取信念之不同方式的刻画,而非休谟本人所认同的终极立场。休谟的信念理论还包含一个对其自然主义双重要素的进一步反思,主要涉及《人性论》卷一“关于理性方面的怀疑主义”“关于感性方面的怀疑主义”以及“本卷的结论”等这些易被忽略或误读的文本。笔者认为休谟信念理论的最终立场,就隐藏在这些反思性文本中;而正确把握这些文本的关键,在于对休谟哲学之深层语境——皮罗主义——的恰切理解。
皮罗主义原是西方古代两大怀疑论思潮之一。作为激发新思想的引擎,该思潮在近代早期逐步复兴,其影响直至休谟所生活的启蒙时代。蒙田、培尔等都是休谟所熟悉的近代皮罗主义者,而正是通过他们的著述,皮罗主义得以进入休谟的思想世界并贯穿其哲学体系的方方面面。当代研究休谟怀疑主义的杰出学者弗舍尔(P.S.Fosl)就指出:“休谟的理论和文本在诸多重要的方面都与皮罗主义的独特观念与实践相吻合”,“休谟的怀疑论哲学可以被合理而恰当地解读为深度皮罗式的”。(16)P. S. Fosl, Hume’s Scepticism: Pyrrhonian and Academic,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20, pp.80,172.那么,皮罗主义如何主导了休谟对其自然主义双重要素的反思,由此又为其信念理论带来了怎样的结论?通常的观点认为,休谟通过皮罗主义论证了其自然主义双重要素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可接受:在“关于理性方面的怀疑主义”一节休谟论证持守理性规范会造成信念的自反式消亡,在“关于感性方面的怀疑主义”一节休谟论证盲从情感本能会出现信念的明显矛盾——观念的活跃使人既相信又不相信外部世界的存在,这直接导致其信念理论走向了“结论”部分所谓“抛弃一切信念和推理”以及“哲学的忧郁与昏迷”的皮罗式虚无与悲观结局。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看似立足休谟文本的分析之上,实则由于对皮罗主义完全消极的理解而误读了休谟的思想。
据恩披里克《皮罗学说概要》的权威记载,皮罗主义并非虚无主义,而是有其特定的教义原则:一是反对独断论,二是遵从日常生活的准则。皮罗主义所谓“反独断”有其特殊的含义,即“坚持呈现(appearance)”并拒绝对超出呈现之外的不明事物做出断言。当然,皮罗主义的“反独断”并非另一种独断,而是对不明事物或命题的“悬而不决”;皮罗主义的论证也非独断的论证,而是导向悬决的“式(trope)”,如二律背反、无穷倒退等。此外,皮罗主义所谓“日常生活准则”也有其具体的规定:一是自然的指导,二是情感的驱使,三是法律习俗的约定,四是技艺的教化。皮罗主义教导人们按这四条规定“非独断地生活”,而不是茫然无措走向“哲学的忧郁与昏迷”(17)参见塞克斯都·恩披里克:《悬搁判断与心灵宁静:希腊怀疑论原典》,包利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3-49页。。尽管休谟自诩“学园派的温和怀疑主义者”并对皮罗主义颇有微词,但正如弗舍尔指出的,皮罗主义对休谟哲学的建构性影响比休谟本人承认的要多得多。(18)P. S. Fosl, Hume’s Scepticism: Pyrrhonian and Academic, p.153.《人性论》卷一中“怀疑的理性”与“独断的理性”“怀疑的原则”与“独断的精神”的对举出现,以及对“日常交际和行动”“平常的实践和经验”的终极强调与肯定,都显示出这种影响,且休谟贯彻皮罗主义的真正意图,就在“反独断论”与“遵从日常生活”两个方面。
鉴于上述,我们应当这样理解休谟对其自然主义双重要素的皮罗式反思:首先,“关于理性方面的怀疑主义”不是反对理性,而是反对理性的独断运用,这一运用尤指智者为追求确定性认知而诉诸纯粹理性以形成信念的情形;理性自反式消亡的论证也不能按字面解读,而应被视为破除理性独断(追求确定性认知)的悬决之“式”。其次,“关于感性方面的怀疑主义”也不是反对情感,而是反对情感的独断运用,特别是俗众盲从感官的提示而断言(超验的)外部世界存在的情形;而关于此一信念自相矛盾的推理,也同样是为破除感性独断(相信外部世界存在)的悬决之“式”。最后,“结论”部分“抛弃一切信念和推理”以及“哲学的忧郁与昏迷”更非信念虚无主义的终极表达,而是悬搁关于真理与确定性的独断追求、转向日常生活的重要契机。回顾整个“结论”会发现,日常的交际和行动不仅使休谟从“虚假哲学”的独断论中跳脱出来,而且还启迪休谟发现了与上述皮罗主义四准则类似的日常生活信念之特征,如“自然的”“愉悦的”“稳定的”与“有用的”等。相应于日常生活信念,休谟也给出了非独断地运用理性与感性的标准:“理性如果是生动活跃,并与某种倾向混合起来,我们就应当加以同意。理性如果不是这种情形,它便永远不能有影响我们的任何权利。”(19)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 p.270.由此可见,不同于俗众与智者对人性中“感性要素”或“理性要素”的片面依赖,休谟最终倡导的是感性与理性的互补与融通;而只有感性与理性两相结合,才能避免俗众的感性独断与智者的理性独断,从而建立起符合平常实践和经验的意见。
总而言之,休谟信念理论的终极立场,既非情感主义的自然主义,也非牛顿主义的自然主义,而是“皮罗式的自然主义(pyrrhonian naturalism)”(20)按照康普·斯密的解读,皮罗主义是被休谟的自然主义克服了的,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休谟的自然主义在皮罗主义语境中得到了重新界定。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探讨,参见P. S. Fosl, Hume’s Scepticism: Pyrrhonian and Academic, pp.1-13,187-189.。“皮罗式的自然主义”包含对情感主义(感性要素)与牛顿主义(理性要素)的“去独断论”反思,通过这一反思,休谟最终赋予其信念理论双重规定:一是对独断信念以及理性或感性之独断运用的否定,另一是对非独断信念以及理性与感性之非独断运用的肯定。由此休谟的信念理论一方面与任何一种“独断的自然主义”区别开来,另一方面也在日常生活意义上获得了重新理解。
二、独断信念与极端政治之排除
休谟的信念理论与其政治思想相互阐明、彼此映照,因而对休谟政治立场的解读往往蕴含有对其信念理论的一种相应理解。大体而言,保守主义解读侧重对休谟信念理论的情感主义解释,而自由主义解读则偏向对休谟信念理论的牛顿主义理解。据上文分析可知,无论是情感主义,还是牛顿主义,它们只是休谟对“俗众型”信念或“智者型”信念的刻画,并不足以概括休谟信念理论的终极立场。因此保守主义或自由主义更接近于休谟所谓“俗众”或“智者”的政治信念,而不能被直接视为休谟本人的政治立场。事实上,将休谟归入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阵营的做法都有其致命的困难,因为从休谟政治论述的全部逻辑来看,一方面,保守主义固然可以涵盖休谟对政治理性化或原则性政治的批判,但与休谟对政治中的宗教传统的抨击却难以调和。另一方面,自由主义固然能较好地解释休谟对宗教传统的抨击,却不能顾全休谟对政治理性化或原则性政治的批判。
笔者认为,对休谟政治思想的解读应当基于其信念理论的“皮罗式自然主义”立场,而只有从“皮罗式自然主义”的反独断论出发,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在把握休谟政治思想上顾此失彼的困境才能得到化解:一方面,“反独断论”要求在俗众的政治信念中剔除感性独断,以抵制宗教对政治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反独断论”要求在智者的政治信念中剔除理性独断,以避免精致哲学对政治的误导。前者使休谟在同情保守主义理念时排除了保守主义的极端情形——唯情的宗教政治;后者使休谟在接纳自由主义理想时也排除了自由主义的极端情形——唯理的哲学政治。
(一)独断的感性信念与宗教政治之排除
在休谟看来,作为西方传统的重要部分,基督宗教无疑具有强大的保守性力量,但这并不构成我们必须接受宗教的当然理由。在《宗教的自然史》一书的结论部分,休谟曾以颇为讽刺的口吻感慨道,宗教道德是如此的纯粹,但宗教实践却是如此的败坏。新教改革以来的英国历史与现实已表明,残酷的神权压迫、血腥的党派斗争,是宗教带给现代政治的重大灾难。而宗教之所以有如此恶劣的影响,休谟认为关键原因在于“真正宗教的两种腐败形式”,即迷信和狂热,它们迎合人们的腐败激情,鼓动人们的邪恶行为。因此,欲要排除宗教对政治的恶劣影响,关键是要排除宗教迷信和狂热对人心的控制,而这,恰恰是休谟在俗众的政治信念中添加一个“反独断论”维度的用意所在。因为在休谟看来,宗教总在可感世界之外“开辟了自己的世界,给我们呈现出完全新的景象、存在物和对象”(21)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 p.271.,因而具有独断的风格;宗教迷信和狂热乃独断的感性信念,前者是恐惧、懦弱等情绪加上无知的结果,后者则是希望、狂喜等情绪加上无知的结果,它们最易于被缺乏理智、盲从情感的俗众所接受。
至于如何将迷信和狂热从俗众的政治信念中清除出去,休谟认为非健全的哲学与理性莫办:“从哲学中产生的一大益处,就在于它是迷信和虚假宗教的至上解毒剂,所有其他针对这一致命疾患的补救办法都是徒劳的,至少是不确定的……而一旦健全的哲学(sound philosophy)占据我们的心灵,迷信很快就被清除掉了。”(22)D. Hume, “Of Suicide,” in E. Miller, ed., Essays Moral, Political, and Literary, pp.577-579.当然,健全哲学破除迷信与狂热的结果,准确地说,并非对宗教的简单反对(这仍有独断意味),而是皮罗主义的“悬而不决”,“悬而不决”带来的是对宗教问题的漠不关心。由此,休谟希望达致的一种启蒙效应在于,将俗众的目光从超验世界转向日常生活,并通过树立理性信念的屏障,将宗教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假借宗教之名而行暴政之实的做派,一劳永逸地挡在现代政治的大门之外。
(二)独断的理性信念与哲学政治之排除
现代政治除受宗教信念左右外,还受哲学意见的极大影响:“今日的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哲学体系所支配的。”(23)唐纳德·利文斯顿:《休谟的日常生活哲学》,李伟斌译,第409、351页。所谓“哲学意见”就是借助于精微推理而形成的意见,仅按这个意见指导政治,必然带来政治的理性化或原则化取向。关于这一取向,休谟赞同理性化对宗教政治的袪魅,但又警惕、拒斥理性化对后宗教时代政治重建的支配。原因在于,首先,休谟认为理性化有将无休止的哲学论争引入政治的危险,现代的原则性党派之争就是典例。其次,理性化也容易滋生利文斯顿所谓“形而上反叛”(24)唐纳德·利文斯顿:《休谟的日常生活哲学》,李伟斌译,第409、351页。的政治心态。在此,休谟的矛头指向,一是霍布斯、洛克的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观念,另一是卢梭等政治理想主义者的平等观念。前一种观念尝试将现代秩序建立于严格的理性推演之上,其结果是政治的不断革命化。后一种观念又可分为比例上的对等与数量上的均等。前者涉及财物、权力分配上的道德匹配(按功利最大化原则或德性优劣程度分配财物与权力),后者尤指财物分配上的极端均平化。以这两类平等观念为目标,结果自然是政治变革的不断激进化。
休谟不仅比伯克等人更早地预见到政治理性化的激进后果,他也比同时代的启蒙哲人更清醒地看出哲学意见支配政治的人性根源,在于智者信念的理性独断倾向。在休谟看来,近代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观念以及理想的平等观念,都是独断的理性信念,它们都将某种先验的理智模型确立为政治的基础或本质;严格参照这种模型审视现实的政治秩序,必然引起观念与现实的激烈冲撞。欲使政治从根源上摆脱哲学的支配,就必须抑制理性运用的独断倾向,这也是休谟在智者的政治信念中添入一个“反独断论”维度的用意所在。正如俗众需要理性以克服其感性的妄念,智者也需要感性以克制其理性的虚骄。智者一旦走出书斋、进入感性生活的广阔领地,这种虚骄就会烟消云散,因为感性生活会充分揭示出,人类的理性非但没有高贵性可言:“动物也和人类一样拥有思想和理性”,(25)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 pp.176,415.而且其有效运作还深度依赖人性的感性存在:“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26)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 pp.176,415.需要注意的是,克制理性的虚骄绝不意味着否定或贬低理性,而只是为了反对理性的独断运用。由此休谟希望达至的一种启蒙效应在于,将智者的目光从形上哲学转向现实世界,并通过树立一种将理性信念校之于常识的意识,将哲学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哲学支配下的完美社会想象与激进变革诉求,排除于现代政治重建的路径选择之外。
三、情理思维与中道政治之建构
如果说,休谟对独断信念的否定,是为瓦解政治与宗教和哲学的非法结合,那么他对日常生活信念的肯定,则旨在将政治建立于合乎常人情理的意见之上。一如前述,日常生活信念不以真理与确定性为鹄的,而是更突出效用、利益等价值指标,因而从日常生活看政治,首要的不是政治的真理性,而是政治的利益或效用。当然,仅仅指出效用的首要性远远不够,关键还在于以常人视角给出关于正义与政府效用的稳妥意见。
(一)合理的情感与公共利益意见的形成
常人视角解读正义与政府效用的起点,不是虚构的“自然状态”,而是日常生活的基本处境——人性的自利与财物的中等匮乏,罗尔斯称之为“正义的条件”。从这个条件看,一方面,人性的自利是一种原始情感,这种情感的较好满足,必须依赖社会。另一方面,财物的稀缺与易转移,往往刺激自利情感的放纵,诱发贪欲,而贪欲乃维系社会的最大障碍。这两方面的结合就产生了约束自利的主动愿望。
至于如何约束自利,唯有接受理性的指导:“感情的盲目活动,如果没有知性的指导,就会使人类不适合社会的生活。”(27)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 pp.493,489.既然自利的放纵直接由稀缺财物的易转移引起,那么约束自利的放纵就需财物占有的稳定。休谟将“稳定财物占有”视为“协议(convention)”,“协议”固然源于人类实践的长期摸索,但这并不妨碍它又是理性的发明,其中的推理是:“我们戒取他人的所有物,不但不违背自己或亲友的利益,而且还只有借这样一个协议才能最好地照顾到这两方面的利益;因为我们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维系社会,而社会对于他们的福利和存在与对于我们自己的福利和存在一样,都是那样必要的。”(28)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 pp.493,489.这样一来,“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就被赋予了一种“公共利益”的观念:一方面,这个协议直接是约束自利以维系社会的,因而它有社会利益;另一方面,维系社会最终又照顾到了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
然而,为使人们产生对正义与政府自觉的一致服从,光有“公共利益”的观念并不够,关键还要人们形成“公共利益”的意见(信念)。这意味着正义与政府的公共利益需要被作为个体的常人感同身受。休谟认为公共利益触动个人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对自利情感的打动,另一是通过社会性的同情。在人与人经常照面的小型社群中,借由这两种途径的公共利益感知都是容易、有效的,但在规模较大的复杂社会中,正义与政府的公共利益往往显得抽象、辽远,仅由上述途径感知公共利益就有一定的困难:自利情感往往被不义的眼前利益吸引,而看不到正义的公共利益;对辽远的公共利益的同情也没有对切近利益的同情来得深刻有力。为克服这些困难,同样需要理性改正情感的缺陷:首先,理性的反思矫正自利情感的短视,使之提升为合理自利,并将辽远的公共利益作为个人的长远利益予以认同与追求。其次,理性修正同情的偏差,以推动“狭隘同情”向“广泛同情(extensive sympathy)”的转化。理性的判断可使常人忽略自身的特殊情势,立足公正旁观者的“一般观点”,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广泛而充分同情。
(二)合情的理性与公共利益意见的落实
如果说,公共利益意见的形成支撑着人们对财产正义与政府权威的服从,那么,公共利益意见的落实,则要求这种服从的明晰化,即制定应当服从的财物分配规则与合法政府标准。对此合乎理性的回答,自然是着眼于公共利益之上,但在休谟看来,此处对公共利益的过分强调,却可能走向它的反面,因为人们就何种财产权规则最能体现公共利益以及何种统治者最具为公精神的判断,往往意见不一,如若坚执理性的立场,则易引发社会的普遍争吵与分裂。对此问题的较好回应只能是常人情理式的,即在不与公共利益明显冲突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规则与标准的制定贴合常人的习惯与情感,因为正如学者程农所言:“这些观念联想与情感的作用方式,的确提供了‘汇聚点’(focal point)以聚集人们的观点,使他们能比较容易地达成一致。”(29)程农:《休谟与社会契约论的理性主义》,《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首先,在财产权规则的制定方面,休谟洞察到人性的这样一种情感心理:人们总是倾向于以一种附加的关系给予已在某个密切关系中结合着的诸对象。因此,将永久所有权关系附加于那些能在主体与特定对象间形成自然联结(association)的性质与关系上,无疑最贴近常人的心理习惯。例如,人们往往对其现前占有物爱不释手,故而将财产权加于各人的“现前占有”之上。再如,人们容易由小的对象联想到与之相邻的大的对象,从而将小的对象作为大的对象的“添附”而把所有权由后者延伸至前者上,等等。
其次,在合法政府的标准制定方面,休谟认为也不能单由理性与公共利益来决定:“使我们服从执政长官的那种利益,也使我们在选择执政长官时放弃那种利益,并且把我们束缚于某种政府形式和某些特定的人们,而不允许我们在这两个方面企求尽善尽美。”(30)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 pp.555,562,563,554.在此,休谟触及了现代政治的一个矛盾现象:如若严守理性与公共利益的标准,这会让政府时刻处于民众的质疑之下,而成立政府的公共利益恰恰端赖民众对政府的坚定服从。化解这个矛盾的办法,也只能是放弃对理性的一味追求,并将理性与常人的情感习惯结合。事实上,理性与公共利益的标准更适用于排除暴政,而在没有暴政风险的情况下,到底应当服从何种政府的统治,休谟坦言其标准的确立“是情感与想象的工作,而不是理性的工作”(31)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 pp.555,562,563,554.。因为只有从通常的情感与想象倾向出发,才容易汇集人们的意见,避免陷入混乱。由此休谟给出了辨识合法政府的五个标准,即“长期统治”“现实统治”“征服权”“继承权”与“成文法”。
(三)在激进与保守之间的中道政治
综上,第一,公共利益意见构成了现代社会政治秩序得以存续的基石,财产正义与政府权威的成立,必需公共利益意见的支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激烈抗争的可能风险以及偏爱古老事物的人性心理,都不能作为“规范的理由”以维持任何一种现存的不合理秩序。因此休谟始终保留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在极度专制和压迫的情形下,甚至对于最高权力进行武装反抗也是合法的。”(32)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 pp.555,562,563,554.可见,休谟不能被简单视为保守的托利主义者或劳伦斯·邦吉(Laurence L.Bongie)所谓“反革命的先知”(33)Laurence L.Bongie, David Hume: Prophet of the Counter-revoluti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2000, pp.78,88,103.,因为在现代秩序的元规范层面,他对公共利益意见的根本强调,显示有与辉格主义一致的进步与自由取向。
第二,在将公共利益意见落实到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时,应重点关注人性的情感与习惯心理,理性与公共利益的考虑倒在其次。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在于这样反而能更务实地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把传统、经验乃至偶然性纳入规范政治的建构视野,从而照顾到人事的曲折复杂,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所以,休谟在保留人民“反抗权”的同时也反复强调对这一权利的行使需慎之又慎:“我们永远应当衡量由权威所获得的利益和不利,并借此对反抗学说的实践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34)D. 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L. A. Selby-Bigge, ed., pp.555,562,563,554.可见,在现代秩序的落实与具体建构层面,与教条的辉格主义者对自由理想的激进追求不同,休谟的方案又表现出与托利主义一致的保守与务实风格。
至此,休谟已经发展出了一种介于保守与激进之间的中道政治:“如果说他不是激进派,那么他也不是保守派,休谟对于停滞的怀疑不亚于对革命的不信任……休谟深谙适可而止之道。”(35)彼得·盖伊:《启蒙时代(下):自由的科学》,王皖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505页。中道政治恰恰为后革命时代的英国如何“告别革命”找到了一条出路:一方面,公共利益意见为现代政治取代宗教政治的革命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从而避免因对革命本身的质疑而对整个现代秩序产生怀疑;另一方面,务实的作风又要求现代政治之重建不以公共利益与理性为唯一准绳,这也有利于排除哲学政治将现代秩序“再革命化”的风险。
结 语
休谟的信念理论有何种政治立场,学界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长期存在“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表面看来,这个争论源于对情感与理性在休谟信念理论中的地位与作用的不同理解,而深入剖析可知,争论的双方只片面强调了休谟自然主义的某个要素,未能深入这些要素背后的皮罗主义语境。本文经对皮罗主义语境的仔细辨析发现,休谟的信念理论并未在情感与理性之间做出简单取舍,而是赋予了它们这样两个终极规定:一是对独断信念以及情感或理性之独断运用的否定,另一是对日常生活信念以及情感与理性协同运用的肯定。基于前者,休谟力图瓦解政治与宗教或哲学的非法结合,以期达至对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极端情形的排除;基于后者,休谟尝试将现代政治重建于合乎常人情理的公共利益意见之上,从而确立介于激进与保守之间的中道立场。休谟不是任何一种“主义”或“教条”的单纯信奉者,而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怀疑的启蒙者”。
“怀疑的启蒙”对今日人类仍有重大的思想解放意义。因为不可否认的是,在各种意识形态与现代技术的合谋支配下,今天人们的头脑中已充斥不可通约的抽象教条与虚假信念,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意见的纷争、心灵的渐趋封闭与社会生活的日益分裂。如何从这些抽象教条与虚假信念中解放出来,“怀疑的启蒙”就是一剂必不可少的良药。当代英国学者斯图亚特·西姆(Stuart Sim)就写过一部题为《信念的帝国:在21世纪为什么我们需要更多的怀疑主义与质疑》的著作,在这部颇有影响的作品中,西姆特别呼吁建构一门“怀疑的政治学”(36)参见Stuart Sim, Empires of Belief: Why We Need More Scepticism and Doubt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1-14,105-131.。因为只有借助于怀疑主义的批判精神与开放意识,人们方能摆脱各种政治教条的束缚、直面真实的生活世界。而只有从真实生活世界的情感、经验与问题出发,我们才能凝聚共识,以稳健而负责的姿态,一起向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