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信息茧房”的生成机理与破解路径*
2022-02-16眭莉
眭 莉
(常州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常州 213032)
在网络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新技术无所不在、无孔不入、无所不用。我们无时无刻不从新技术之中获取来自其提供的最新信息和交流机会,以至于它已经成为我们时刻都要用到的必需信息获取渠道和沟通交流工具。此外,新技术也影响了更为宏观的社会领域。比如,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的启用促进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同时,围绕新技术产生的自媒体行业、物联网产业为了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新技术传播渠道和大众传媒平台促进了文化传播与交流。可以说,新技术赋予了社会以更新的面貌。从总体上来看,新技术的社会效应是积极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技术在被滥用、泛用的情况下会出现相当的社会负效应,这集中体现为“信息茧房”这种技术造物的身上。根据美国学者桑斯坦的观点,“信息茧房”指的是个人或群体自主或不自主地亲近于自身喜爱的信息而排斥自身厌倦的信息,久而久之在信息选择上愈发局限。那些人们选择的信息如同蚕茧一般把个人包围在一个狭小空间中,让他们失去以包容的态度与视角认识社会的能力。①[美]桑斯坦著,毕竞悦译:《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页。
面对这种新技术的负面效应,我们应当对其生成机理进行分析,并对其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进行揭示,最终尝试以信息素养教育对茧房进行突围。从生成的原因角度来说,“信息茧房”的形成的确与信息时代相关。人们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促使了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近年来提倡的电子政务、智能社区等社会建设也全方位地提升了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广度,这些因素都间接地导致了“信息茧房”的出现。可以这样说,如果不使用互联网,基于互联网的“信息茧房”也就不可能出现。但是,这样简单、粗暴地把一切信息化建设停滞显然也是不可能的。同时,即便仅仅在社会之中保持信息化格局的现有程度不去发展,也是违背社会与时代潮流的。因而,在经济、制度上根本地消除信息化进而消除“信息茧房”断不可取。本文认为,需要通过对网民乃至于一切公民进行信息素养培育,促使人们自觉自发地对茧房的存在有所认识;对打破茧房有积极的行动;对帮助他人脱离茧房有互助意识;这才是应对信息化社会这个不可逆潮流之中形成的“信息茧房”的合理举措。
一、网络技术“信息茧房”的生成机理
“信息茧房”的生成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和现实脉络。桑斯坦是这样认识“信息茧房”的,“信息茧房”的产生来自“回音室效应”。也就是说,并非一切新技术都会产生“信息茧房”,而必需是能够成就“回音室效应”的信息技术才能够导致“信息茧房”的出现。这就将新技术限制在了新型信息技术这种特定的技术上,同时在逻辑顺序上也提出了“回音室效应”是“信息茧房”的前提。单纯依靠回音壁的“信息茧房”并不能固定和长久,人们可能通过对回音的厌倦破茧而出。因此,“群体盲信”也即对某一种信息及其背后的价值观的盲目群体信任才是“信息茧房”得以稳固的前提。桑斯坦以“群体盲信”标示那些已经价值观固化的“回音室效应”,且唯有这种“回音室效应”才有可能形成“信息茧房”。而未价值观固化的“回音室效应”则不具备进一步形成“信息茧房”的能力。如果说“群体盲信”意味着网民价值观这种观念与思想上的变化与固化的出现,那么,随之出现的“群体极化”现象也即,由于偏听偏信而造成的极端主义行为实践则导致“信息茧房”之间的良善有序交流愈发稀少,无端狂热的争执与冲突愈发增多,这样,“信息茧房”也就形成了再制的可能。因此,从理论逻辑上看,“信息茧房”的生成条件是出现了一个能够让同质信息反复出现的技术媒介,并且就其逻辑前提来说,这一技术媒介能够并且已经改变了媒介之中的人群的价值观——特别是对他们的价值观起到与既有价值观相对的变化、固化和窄化。最终,这样的价值观变迁在实践上引发了不良的沟通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茧房”才根本地显露出来。而在现实之中,桑斯坦对“信息茧房”之中的三个要素的逻辑关系提示也有其现实的反映。
(一)回音室效应
桑斯坦把“回音室效应”作为“信息茧房”的条件,也就是说“信息茧房”的形成必然先有“回音室效应”,但“回音室效应”不必然引发“信息茧房”。依照理论逻辑与现实经验我们可以发现,“信息茧房”并非旦夕的产物,而是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当下,信息大量增加的过程中渐渐产生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条件是“回音室效应”的产生。正如有论者指出,互联网的“批判性功能则体现在聚焦于关注公共事务、进行公共讨论、形成共同意见、维护公共利益……是现实空间意识形态的一个延伸,因而不是凭空产生的”。①杨嵘均、吴悠:《论网络虚拟公共领域去意识形态化的风险及其调适》,《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0年第5期。由此,我们对“回音室”就应当有以下的两个基本认知:第一,作为新技术的互联网技术既是现实空间的延伸,也能作为公共讨论的平台,能形成“信息的回音室”。因而,它是“信息茧房”潜在的社会环境。相应地,并非在互联网之中的一切信息都会采取“回音室效应”式的传播路径。第二,即使形成了“回音室效应”的信息内容也未必都会对网民造成不良影响。在公共领域任何的讨论都必须进行议题设置和话题选择,如果能够相对理性地进行对议题或话题的处理,那么,互联网的公共批判性质就能够体现出来。这种理性选择并不是必然的。相反,由于互联网之中的海量信息都具有被选择的可能性,因此,“回音室效应”的形成有以下的三个过程,而这三个过程都有当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技术、新媒体技术、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的助推。
1.过载
从信息技术导向的信息样态来看,任何人都可能面临信息过载的情况。有论者指出,网络结构是一种无中心分布式的结构,网络中的信息通过若干节点朝各方向延伸,呈现出无限扩展的态势。网络表现出许多的特征,比如,交互性、虚拟性、即时性、丰富性、共享性等等,这些都是网络本质的外在表现。实际上,交互性是方式上的开放,虚拟性是环境上的开放,即时性是时空上的开放,丰富性和共享性是信息上的开放。②宋元林:《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现状及其有效运用》,《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7期。互联网的延展性与开放性意味着它既能向一切信息领域主动拓展,也意味着能够对一切信息采取被动的吸纳与开放。在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之下,任何现实内容都可以被互联网技术信息化。通过技术迅速捕捉现实并且不断把现实加工为网络信息,使得现实可以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最终在互联网空间形成超大规模的信息集群。这与我们在日常之中接触到的有限的生活现实构成了极大的反差。也即,一旦我们投入到网络环境之中,面对的必然是人的有限性相对于网络信息的无限性的情况。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完全地把互联网之中跨越时空限制的一切信息收入囊中。在海量的信息面前,每个人都面对着信息过载的情况。这也就成为了“回音室效应”形成的基本背景。
2.选择
为了在信息过载的过程之中对信息进行筛选,就必须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接受。在现实之中,我们无法保证每一次的选择都是基于理性的,甚至在大部分的情况下,对于信息的选择都是情感驱动。一方面,信息过载不仅体现为信息在技术赋能的背景下数量的大规模性,也体现为模态的多样性。所谓模态是指“人类通过感官(如视觉、听觉)跟外部环境(如人、机器、物件、动物等)之间的互动方式。用单个感官进行互动的叫单模态,用两个的叫双模态,三个或以上的叫多模态,人们之间的互动都是多模态的”。③李天颐:《多模态语境下大学生思想品德培育探究》,《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互联网呈现出的信息虽然以视觉模态或听觉模态为主,但是,由于它能够并且通过这两种基本的模态通过视频剪辑技术以及信息制作者的表演技术去俘获人的其他模态,进而全方位地控制人的全部情感模态。那些越是能够更多地调动人的感官的信息就是更类似于日常交往的信息,就越对人有感官吸引力,较为典型的就是“吃播”这种现象。另一方面,即使在信息过载的情况下,人们更倾向于日常性的交往方式,这种方式主要以情感来维系。有学者谈到,悲情营销作为一种销售策略,最早是电商精准扶贫,帮助农民解决滞销的农产品的创新之举。但一些商家为博得经济利益,滥用悲情牌,借以悲惨照片夸大实情,制造农产品滞销的假象,蒙蔽消费者以博取同情,最终滑入违法乱德的深渊。④周瑛:《网络电商“悲情营销”的伦理追问与消解——基于十四篇新闻报道的内容分析》,《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由此,那些能够通过新技术对人的感官与情感进行俘获的信息就最容易被人选择。因为,在作出这类选择的时候,人们是最倾向于日常性这一最为便利的选择根据的。当然,究竟是否是网络技术在对日常生活进行“仿象”并且诱导人们把感官与情感交给它,同样也是值得考虑的。
3.重复
无论是人的“愿者上钩”抑或是技术在“请君入瓮”,一旦人们做出了对信息的选择并且产生了一种相对固定的偏好,那么“回音室效应”也就基本形成了,而媒体、大数据、计算和推送则加固了“回音室效应”的壁垒。例如,就生活的现实看,如果我是一个哲学爱好者并购买了一些哲学类的书目,购物网站就会定期向我推送哲学类图书减价的消息;假如我偶然点击了一些美食餐厅的网络链接,我在日后极有可能看到的是大量的关于美食推介的广告等等。大数据似乎把握了我的一切爱好和习惯,对于我的所喜所好进行反复地强调。即使由于我面对信息过载而进行倾向于日常化的感性的但是自主的选择,我仍然不能控制大数据对我的感性选择的反复强化。久而久之,我自然会认为我就是这样的人。到这一阶段,“回音室效应”也就基本形成了。
(二)群体盲信
“回音室效应”的形成以信息过载—感性选择/诱导—重复推送而实现。在这一阶段,假设我们能够减少信息的接收,刻意回避刺激感官和情绪的内容,关闭手机定位和后台推送功能,那么“回音室效应”也不会发展为“信息茧房”。然而,在现实之中由于新技术赋能的信息无孔不入,我们很难以技术规避的做法减少信息的获取,在“过载—选择—重复”的回音室之中做到独善其身。反而更有可能的是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一般社交规律下,不同的网民由于其不同的技术偏好和信息关注在“回音室效应”之中找到同伴并且结成群体。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人这一因素在网络空间中被虚拟化为用户ID、网站域名等因素”,“新媒体传播的‘无屏障性’和内容的多样性”,促使人们产生出于在虚拟空间之内求同趋同的群体化以及围绕这种群体化产生的盲信。①郑元景:《新媒体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探析》,《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1年第11期。例如,在新媒体之中信息的固化传播限定了受众的信息关注对象,同时,受众也由于具有共同偏好而形成共同体,这在客观上就固化了茧房的外壁,初步形成了“信息茧房”的形态。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与社交平台技术有较大关联。“群体盲信”包含以下两个步骤。
1.圈层
“群体盲信”是群体内成员的相互信任,这种互信的产生和社交平台技术具有较大的关联。有学者认为,“个体情绪化的信息选择塑造出拟态环境下的虚拟个体,同时由于信息选择的重合、意见观点的相似,若干虚拟个体逐步形成一个特定的群体,同时群体认同又反作用于虚拟个体的选择。概言之,虚拟个体的意见最终会与特定群体的意见相一致,信息茧房会变得越加牢固”。②周宣辰、程倩:《“信息茧房”负效应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作用探析》,《云南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一方面,因为“过载—选择—重复”的“回音室效应”,个体对于信息种类的选择变得固定化。同时也会有同样地出于“过载—选择—重复”的选择者,这些进行信息选择并且承受来自信息的回音的个体,极有可能由于选择重合而偶然地走到一起。在这一无意识的共同选择过程之中,就很容易出现偶然性的圈层出现。例如,在日常生活之中常见的“砍价群”“拼团群”等大多都是由于个体有购物兴趣而产生的兴趣圈子。又如,在社交平台上常见的“读书小组”“技术宅论坛”以及“网游爱好者群体”等也都是由于偶然地读了一本书,偶然地进行了一些技术发明或者偶然地同时参与了一款网络游戏而产生的兴趣社团。新型的社交平台为这种由偶然到圈层的过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特别是方便了在茧房之内的信息选择的高效性。另一方面,由于圈层的出现,互联网空间呈现出拟态现实的情况。网友可能素未谋面,但是由于碰巧有了相似的爱好而产生了彼此的信任,也就加剧了“信息茧房”效应。这是因为信任是对复杂的互联网关系的重要化解方式。例如,卢曼指出,“信任指的是对某人期望的信心,它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在许多情况下,某人可以在某些方面选择是否给予信任。但是若没有信任的话,他甚至会次日早晨卧床不起。他将会深受一种模糊的恐惧感折磨,为平息这种恐惧而苦恼”。③[德]尼可拉斯·卢曼著,瞿铁鹏、李强译:《信任》,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3页。卢曼的观点恰恰指出了“信息茧房”特别是群体共居的“信息茧房”本身带有某种抱团取暖的性质,即使依靠单纯的兴趣维系的信任关系并不稳定,但这至少不会让一个人在网络之中感到孤单,或者仅仅面对技术的冰冷的面向而丧失人情的温暖。因此,由圈层到互信是形成群体的一个基本过程。
2.共同认信
一旦对群体的互信没有及时的引导,就有可能出现对群体内共享价值观的盲信。也即,维系群体的不再是简单的对某一对象的爱好,而是对这类事物背后隐藏的价值观的盲目信任。显然,依靠社交平台技术这个渠道本身并不能实现对正确价值观的形塑。一方面,之所以说对价值观的信任是基于兴趣维系的互信的进阶,是由于兴趣本身并不是一个维系社会交往的牢固纽带。兴趣在匿名化的网络环境之中虽然有可能引发群体的产生,但是,单纯依靠兴趣产生的网络群体并不能做到长久维系。因为,我们必须考虑到兴趣丧失的情况。从反面来看,“兴趣—互信”的关系也极易转变为“信仰—认同”的情况。例如,就“追星族”这一群体来说,最初形成群体所依靠的的确是对明星作品的兴趣。在社交平台的“引流”等情况下,兴趣就容易形成对明星本人的偶像崇拜,或者说是对一个外在于群体的偶像或权威的非理性的追随。另一方面,互信会导向盲信。麦克唐纳的“后真相”理论或许能够对其进行说明。他指出,由于“大多数问题和实体过于复杂,无法得到完整描述”,故人们“不得不表达片面真相”,以至于“情绪情感对舆论的影响力超过了客观事实”,从而信任不再以事实为准,而以舆情为准。①[英]赫克托·麦克唐纳著,刘清山译:《后真相时代:当真相被操纵、利用、我们该如何看、如何听、如何思考》,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9年版,第46页。这表明,盲信意味着相对于理性的信息选择,对兴趣的反思更为省时省力。如果一个茧房之中的他者都持有一种信任,那么,随波逐流既不会影响对兴趣与喜好的追求,也省去了思考的成本。群体也就获得了超越个体的权能进而让个体在其中变成机械化的原子。社交平台的引流技术在此过程之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热搜、设置热点话题等刻意博人眼球,让复杂问题简单明了,让群体的兴趣获得在平台之中的热度,进而把兴趣发酵为崇拜,以至于兴趣不再考虑是否符合对真相的所指,而成为后真相的单纯的盲信。
(三)群体极化
“回音室效应”导致“群体盲信”未必是错误的。虽然盲信本身代表了对某种价值观无条件的盲从以及对特种信息样态的盲目依赖,但是,如果这种蕴含了价值观的信息本身传播的是良善的思想,也即在内容上与主流意识形态相符,仅仅是在传播形式上由于盲目性而缺少对价值观的反思,那么,我们也不应当全然否定这种“信息茧房”。而是应当将之认为是有改造空间的,能够推动其走向正确的信息传播活动。然而,在大部分的现实情况中,在“群体盲信”由兴趣形成圈层到由盲信形成群体的变化过程之中,实际上也伴随“群体极化”的情况。根据桑斯坦的说法,“群体极化”是团体中的成员出现某种偏向,在团体范围内商议、传播之后,团体成员将朝偏向的方向移动,长此以往,形成极端的观点,同时采取极端的沟通实践态度。对于很多人而言,网络是滋生极端主义的温床,这是由于网络为那些志同道合的人提供了轻易且频繁沟通的平台。他们囿于网络一隅,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更倾向于接受极端思想。②[美]凯斯·桑斯坦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这指出了在“回音室效应”的反复传播之中,在盲信的不断形成之中,偏激的以及拒斥交流的极化现象的出现规律,而这种情况与传播技术也是具有关系的。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茧房”才真正地形成一个值得批判和深思的社会问题。
1.极端化
在现实中,“群体极化”同样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茧房之内来看的群体之中个体道德实践的极端化或偏激化。从主观方面看,网络的虚拟空间技术创造了大量的匿名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身体与身份分离就极有可能出现越轨的情况。有学者指出,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身体的不在场性和不可见性大大减轻了匿名者的道德负担。这是因为,不在场且不可见的匿名者可以克服冲突性紧张的阻碍。加之网络极端情感的后果不可见,进而最大程度减轻了他们的道德负担。简言之,身体的不在场性不仅可以为极端情感的发生铺平道路,还可以有效减轻极端情感的恶劣后果对发出者造成的心理和道德负担。③田林楠:《网络情感是如何极化的?——一个情感社会学的视角》,《天府新论》2017年第2期。这指出了在主观上存在以匿名性为理由规避道德责任的可能。虽然,我国已经在一些领域实行了网络实名制,但是,由于保护隐私的需要,私人在非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可能得知匿名者的信息。这就使得那些虽然不违反法律,但是有违公序良俗的匿名者有空间进行极端化表达。从客观方面看,网络上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容易引起回音及盲信的内容往往是有争议的内容。有学者指出,那些具有争议性的、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事件往往会发展成为网络舆情。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的转型期,对于此类事件,网民会更加津津乐道。而对这些舆论的讨论有时表现为一种非理性的情绪宣泄,进而形成极端化的观点,随即出现网络舆情群体极化现象。①史波:《网络舆情群体极化的动力机制与调控策略研究》,《情报杂志》2010年第7期。由此可见,在议题选择上,一个群体所处的茧房之中的信息也有冷热之分,群体往往会选择热点问题进行讨论。由于局限于茧房之中,这种讨论只能愈发偏激。因此,主观上的匿名性以及客观上茧房之中的争议话题选择与盲目讨论都是极端化的成因。自然,在这些议题设置以及舆论引导方面,是否有新技术平台的引流仍然需要追溯。
2.拒绝
从茧房之外来看,不同的茧之间所接受到的回音不同,所信任的网友以及共同信念不一致,加之在内部已经形成了极端化的倾向,这就又使得不同茧房之间乃至茧房之内都存在拒斥交流的情况。也即,作为一个群体或整体的茧房与其他茧房之间的极端化沟通态度。一方面,在信息茧房之间由于差异的观念和偏激的态度,理性的交流渠道已经被它们自己堵塞了。哈贝马斯指出,在现代性的盲目群体之中,“主导它们的是一些规范的直觉观念,这些直觉观念超越了间接要求的‘理性它者’身上所能容纳的范围……不管是把现代性描述为异化的生活关系,还是描述为可以用技术控制的生活关系,或是描述为权威化和同质化的生活关系,都是由于现代性对错综复杂的损害和暴力特别敏感才导致它遭到揭发”。②[德]于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81页。哈贝马斯的上述观点指出了在茧房之间存在两方面的极端情况:一是对于规范的直觉观念。这种直觉观念不体现为基托于交往理性形塑的社会性共识规范,而仅仅被标示为“我认为”“你应当”等主观的规范期待。二是对于损害与暴力的神经敏感。表现为一些可能允执厥中的言论极有可能被茧房之中的个体视为冒犯而以非理性的方式予以报复。在现实生活中的“饭圈互撕”等现象就反映了这样的道理。另一方面,即使在“信息茧房”之内,交流也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一旦盲信与极端化的倾向形成,茧房之内也就不再允许异己的声音——即使这种声音是有助于茧房的良性发展,诺依曼将之称为“沉默的螺旋”。“一方大声地表明自己的观点,而另一方可能‘吞’下自己的观点,保持沉默,从而进入螺旋循环——优势意见占明显的主导地位,其他的意见从公共图景中完全消失,并‘缄口不言’”。③[德]伊丽莎白·诺尔-诺依曼著,董璐译:《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在茧房之中,表明对茧房的盲信对象的意见乃至异见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茧房之中的其他个体甚至整体予以抵制。因为,这意味着异见者不再信赖茧房之中的伙伴,也意味着它们在颠覆茧房之中被奉为圭臬的价值观。对这些持有异见者采取网络暴力乃至人肉搜索,进行恫吓或威胁,这在现实中也是屡见不鲜的。这样,即使希望走出茧房或者至少希望改变茧房的闭塞与极端的情状的个体也会在群体力量下噤若寒蝉。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将“信息茧房”的形成简化为以下的几个现实步骤:第一,在全网范围内,由于信息过载而做感性选择最后可能接受重复的信息,这是“回音室效应”的基本形成条件;第二,在回音室之内或之间,由于获得同质回音的个体的互信从而引发对于某种回音强调的信念的盲信最终导致“群体盲信”,这是形成“回音室效应”的价值观条件;第三,在信息茧房之内或之间,因为匿名的个体和对热点问题的极端化的群体的聚集,导致茧房内部的规范直觉和沉默螺旋最终形成“群体极化”,这是形成“回音室效应”的实践条件。
二、网络技术“信息茧房”的负面效应
“信息茧房”的理论与现实生成逻辑遵循“回音室效应—群体盲信—群体极化”的三阶段逻辑,它们彼此相连相关。从难以全然被判定为错误的“回音室效应”开始,到仍然有改造可能的“群体盲信”,再到积重难返的“群体极化”,显然把“信息茧房”的出现视为一个偶然现象。也就是说,“信息茧房”的形成出自中性的技术运作以及信息传播。这样,对“信息茧房”产生的“群体极化”效应的批判与治理也就很难说是治标治本的。因此,有必要对“回音室效应”“群体盲信”以及“群体极化”之中蕴含的负面效应进行批判性地揭示,进而寻找破局之道。
有学者认为,互联网的优势不仅表现在扩大人们获取信息的范围,也在于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但从未有人注意到互联网也存在难以逃脱信息茧房的可能性。由于人们更倾向于浏览自己喜欢的信息,所以,基于当下追踪浏览历史和偏好的个性化搜索软件频繁问世的现实,人们能够更加迅速地找到自己需要和喜欢的信息。①毕竞悦:《通过网络的协商民主——评桑斯坦的〈网络共和国〉与〈信息乌托邦〉》,《清华法治论衡》2009年第2期。在现代社会,“信息茧房”之所以被称为茧房,就是因为,除非我们在根本上放弃互联网生活,否则就很难逃脱它的控制。显然这不可能。从人的知性发展来看,“信息茧房”导致了人们仅仅对自身所喜爱的信息的盲目选择,而对那些陌生且无趣的信息一无所知乃至拒绝认知。这会使人的认知局限在特定的,单纯依靠喜好而被选择的知识上。认为那些不断被回音室放大的信息就是全部,而对其他的知识予以拒斥。因此,难以形成健全的世界观。同时,从人的理性发展来看,“信息茧房”导致了对某一种价值观的盲从,对其他的价值观既不能包容理解,也做不到对自身认信的价值观的冷静思考。反而在“群体盲信”之中作茧自缚,盲从茧房之中的他者一道行动,从而丧失了理性判断能力。就实践来看,“信息茧房”意味着不同的茧房之间缺乏沟通与了解,难免由于极化的出现而做出极端化的行为。
(一)知性偏见的负面效应
1.偏听偏见
具体表现为,在“回音室效应”之中人们日趋狭窄的知识获取范围。这些知识的真理性值得怀疑,其作为知识的正确性也值得拷问。在“回音室效应”的形成之中有多少是受众愿者上钩,有多少是幕后推手的有意为之。虽然互联网以及新技术的普及为人们进行跨越时空的知识检索和知识获取提供了便利,但是,这些信息对于有限的人来说是过载的。在“过载—选择—重复”的过程之中,人们往往接收到的是片面的信息,反而让人偏听偏见。互联网之中的海量信息虽然都可以被视为是认知的对象,但是,其中的知识性特别是真理性需要考证的。有学者指出,在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当下,信息呈现出泥沙俱下的情况,其中既有真理性的知识,也有非真理性的伪知识。“以这些感性意识和感性活动表现出来反映不同主体客观需求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具有无序性、瞬时性、非逻辑性和不可言说性,由此决定了它无法用理性的方式来衡量和把握”。②任春华:《网络空间中的感性意识形态:基本特征与传播机理》,《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20年第3期。我们之所以强调信息过载,一方面可以认为是互联网之中的大量真理性知识或至少真相对于人的有限知识而言是不堪重负的;另一方面又指互联网之中新媒体、自媒体技术发展,使得人人都能成为知识创作者而产生的大量真伪难辨的知识。这对人的知识判断力会造成过载压力。目前,在不少的新媒体与自媒体平台上都开设了知识板块,其中也不乏专业学者和实践行家的硬核科普,也有一些知识水平上值得怀疑的新媒体与自媒体从业者,类似知识通才。他们究竟有没有相应的知识储备来驾驭不同领域的论题,这些都是值得怀疑的。一旦用户对这类新媒体或自媒体形成粘性,让这些知识形成回音进而安居于知识茧房之中,那么,极有可能造成的是不经反思的知识认信,而对真正的知识产生误判。乃至于我们无法判断网民接受互联网上的知识,究竟是爱知识抑或是作为对某些知识传播者的拥趸或喜爱。
2.一叶障目
“信息茧房”也意味着在信息的选择和推送上用户的不自主性。受众所接触到的知识极有可能是商业化了的,表演和感官刺激高于知识内涵的内容。在这种不断的重复和再选择之中,用户极有可能被这些片面的知识至诱导,形成对这类知识的依赖。有论者认为,为获取客户的关注,或吸引用户将其注意力从其他媒介转移过来,短视频类产品通过刺激用户的视听感官,满足受众的娱乐消费需求和感官刺激需求,实现商业利益。于是,大量低俗、娱乐性的信息充斥和挤占网络空间,排挤了网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最终影响其政治参与的积极性。①谢新洲、杜燕:《政治与经济:网络内容治理的价值矛盾》,《新闻与写作》2020年第9期。知识的娱乐化与商业化虽然看似浅显易懂,但是其知识成分与知识密度并不能成为搭建知识大厦的来源。自然,在这类娱乐化的和商业化了的知识之中,虽然不乏有寓教于乐或借助知识付费的浪潮进行专业知识传播的可能,也存在把知识作为噱头,把学习作为赢利点,把求知欲作为用户痛点的营销手段。后者则更符合商业与流量经济的逻辑,是更可能被反复推送的内容。正如马尔库塞指出,“异化了的艺术现在是站不住脚的。它们同厨房、办公室、商店的结合以及为生意和娱乐所发挥的广告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俗化……这是站在‘强而有力’的社会一边来推行的俗化趋势,该社会可以比先前许可得更多”。②[美]赫伯特·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59页。这句话对于茧房中的知识同样适用。强而有力的互联网回音室通过不断推送低密度的,娱乐化与商业化的知识保证其盈利,同时也让受众对这类本身就切合了自身兴趣与休闲需要的知识产生了依赖。导致这类信息在反复传递之中让受众相信“这就是知识”,进而用这种片面或不正确的知识去解释世界与生活,最终让人在“信息茧房”之中形成对世界的狭隘和片面的认识与理解。
概言之,由于“信息茧房”之中真伪难辨的知识和被娱乐化和商业化的知识在倾向性的反复推广中造成了用户对相对俗化的知识的依赖,有可能导致用户在偏听、偏信中形成“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片面世界观和认识论。
(二)理性偏执的负面效应
1.偏信偏执
由于在知识选择上群体已经受到了非真理的商业化知识的订造,它们也根本地将被导向“信息茧房”理性上的负效应。一旦连认识对象都被“回音室效应”固化,那么,网民对这些认知对象的判断即道德观念也随之产生偏执。一方面,表现为一般性的、传统的价值权威被多元的“信息茧房”解构。每一个信息茧房之中的价值观都呈现出看似自洽且有相当拥趸的价值体系;也表现为在具体的茧房内的道德主体在价值问题上不再抱有思辨的能力。最终对何为善、何为好的基本价值丧失自我判断和自我证立的能力,不去反思茧房内的价值观的正确性。虽然在理想的情况下,互联网所营造的社交与社群有助于形塑共同的信念和理想,但从现实来看,这种信念和理想的正确性并不能得到保证。受众之偏信偏执或随波逐流的所执所随究竟是否合乎主流是同样值得追问的。出于“信息茧房”之内的互信,受众更愿意相信那些茧房之中的伙伴,这并不意味着在茧房之中就存在绝对的平等关系。茧房内同样有话语权高下之分,也不意味着茧房之中的互信关系可以被推广到一切的生活领域。有学者担心,由于“信息茧房”的形成,教育者的权威受到挑战甚至被解构。相反,意见领袖和网络技术精英的影响力得以凸显,并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③佘时珍:《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及其优化进路》,《中州学刊》2020年第10期。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意见领袖以及技术精英在传播正能量,引导正确的价值观上的可能性。但是,我们更不能否认由于既有权威的消解以及对这类新型权威的规制不足可能导致的价值扭曲。例如,微博上的“公知”“大V”作为所谓的意见领袖虽然在茧房之中是最具有话语权的一类人,但是他们究竟传递了什么样的价值观呢?在2021年初曾火爆一时的Clubhouse(中文译为“俱乐部房间”),虽然采取了主讲人、分享人、听众的沟通模式,但在相对私密和封闭的房间之中,是否也存在在茧房之中围绕主讲人的,且无法担保其价值观输出正确性的情况呢?围绕着互信产生的价值观输送虽然保证了受话主体与对象之间的亲和性,但这种新型的“权威—听从”关系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进而极有可能导致听者的随波逐流。另一方面,即使排除“权威—受众”的关系,依赖于信息茧房中的互信而生存的网民极有可能导向对现实的疏远,新媒体的人际信任危机将会威胁现实人际交往。一旦在新媒体中经常性的表现被固定下来,并与现实具有很大差异时,就会出现个体的双重人格或多重人格现象。①徐振祥:《新媒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机遇与挑战》,《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7年第6期。依托于匿名社交技术的“信息茧房”之所以能够达成互信,其根本在于陌生人关系的表达的毫无顾忌。一旦深陷于茧房之中,把茧房之中的互信视为全部的生活,难免会出现由于虚拟与现实的对比造成的双面人,进而威胁到人格的健全。
2.随波逐流
茧房之中的盲信,也即群体对某一种价值观的共同认信,对主流意识形态也造成了危险,呈现出信息茧房之中的个体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误解和疏离。由于茧房的多样性,大量的观念乃至执念作为区分于主流意识形态的观念存在占据了许多的空间,以至于稀释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存在。有学者指出,“在互联网空间,主流意识形态存在感遭到稀释。主因是,非主流意识形态恣意反弹,迅速占据网络空间,经常与主流意识形态对冲,削弱了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②杨章文:《网络泛娱乐化:青年主流意识形态的“遮蔽”及其“解蔽”》,《探索》2020年第5期。自然,在茧房之中未必不存在以主流意识形态为信仰的情况。但我们同样也需要注意到其他性质的盲信的客观存在。例如,有学者指出,“泛娱乐化”是盲信模式。“‘泛娱乐化’是相对于‘娱乐化’现象而言……主要表现有娱乐明星崇拜、偶像崇拜、戏说历史、色情暴力等”。③杨章文:《网络泛娱乐化:青年主流意识形态的“遮蔽”及其“解蔽”》,《探索》2020年第5期。也有学者注意到,看似正确包装下的错误观念的存在。一些错误言论能够在专业舆论场或民间舆论场上大肆传播,究其根本,是因为这些错误言论被包装以学理外衣或其他专业知识外衣,极具迷惑性。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极易被其蛊惑,引发思想混乱,甚至消解人们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民族认同与文化认同。④肖唤元、郑晶晶:《新时代网络舆论生态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实践指向》,《思想教育研究》2020年第11期。在信息茧房之中,由于相对闭塞的信息接受渠道及“泛娱乐化”现象,其供给成本的相对低廉以及认信门槛相对较低,受众不清楚他们已经陷入了某种错误的茧房之中,也不会知悉他们所盲信的知识与主流意识形态距离有多远,甚至会误以为他们所坚持的就是主流意识形态要求的内容。如果我们乐观地看,即使有以主流意识形态为盲信对象的群体,盲信也并非是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信的正确方式。不加批判和反省地对意识形态内容进行解读以及信任,在根本上不利于主流意识形态的形象,更不利于依照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进行科学实践的方向设计。
因此,无论是出于伙伴互信的对新型权威的崇拜,还是出于盲信的对错误思潮的误判和对主流意识形态的疏远和误解,都不利于茧房之中的人的理性认知的发展,极易引发偏信与偏执的价值观和随波逐流的生活态度。
(三)实践偏激的负面效应
1.偏颇偏激
信息茧房在“知性偏见”与“理性偏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上对受众的影响相比于具有鲜明的实践效应的“极化效应”而言更为隐微,后者是前两者积重难返的结果。从实践角度看,“信息茧房”并非是与现实割裂的独立王国。在信息茧房之中的极端化不仅是一个网络空间之中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实践的问题。偏颇偏激与相互敌视的极化现象既会影响到网络环境,也会蔓延到现实之中。第一,由于匿名性的保护,网络之中对异见者的排斥与对伙伴的信任往往相伴而行,一方面体现为在匿名性的保护下的畅所欲言。有学者指出,网络世界的虚拟身份和匿名形式给网民带来前所未有的平等感和安全感,促进了人们自我意识觉醒和认同,激发了人们表达自我的积极性。故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络上畅所欲言。在网络把关人允许的范围内,任何人的惊世骇俗的见解均可被包容。网民虚拟身份带来的网络舆论开放性、自由性是传统舆论形式无法比拟的。①相喜伟、王秋菊:《网络舆论传播中群体极化的成因与对策》,《新闻界》2009年第5期。这就意味着,一旦茧房形成,在茧房之中的一切被把关人允许的讨论都会成为共同的议题。然而,由于茧房的存在,外界信息对茧房内的人的影响微乎其微,这样的畅所欲言只能是围绕着既有的知识与信念的越走越窄的讨论。伙伴与伙伴的关系最终变成了群体的极端化的趋同关系,以至于形成了共同的偏颇之见。第二,匿名性保护下的茧房内的个体以及群体对于其他在知识背景和信念皈依上有冲突的个体则会采取更为极端的偏激之举。有学者指出,“官民矛盾、劳资矛盾、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左’‘右’之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对立情绪在互联网上经常出现。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类似零和游戏的社会规则更强化了此种意识。缺乏包容与妥协、‘非白即黑’‘你死我活’的对立情绪导致部分网民遇事遇人,要么认为绝对正确,要么认为一无是处,要么全盘肯定,要么全盘否定”。②孙立明:《对网络情绪及情绪极化问题的思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这就意味着“群体极化”表现为茧房与茧房之间的对抗与冲突。例如,在一些“追星族”之间,由于偶像之间的绯闻、互动等琐碎的事件而在互联网上出现相互敌视的情况;由于茧房中的个体认为其他的个体或群体对自身的偶像有所污蔑而展开对全网的所有群体的无差别举报与投诉等,这不仅造成了不良的网络生态,更导致了对公共资源不合理的占用。此外,这种极端化表现还体现为对伙伴关系的轻易放弃。如果有伙伴对共同的认知或认信产生怀疑,乃至于发表“异见”,这种“伙伴关系”也就随之消亡。现实中“饭圈”的“开除粉籍”、网游社群的“驱逐出组”等现象就是这种伙伴破灭的反映。这种看似与互信与盲信悖谬的伙伴破灭实际上是“信息茧房”运作逻辑的不同表现方式而已。也即,如果你我有共同的兴趣,我们就是伙伴;如果你我的兴趣对立,我们就不再是伙伴甚至会成为敌人。这种简单的逻辑与错误的实践方式,反映了“信息茧房”之中的人们社交的幼稚,不利于全社会健康社交氛围的形成。
2.相互敌视
虚拟空间之中的争执与乱象,除了前述的对网络公共资源的占据和对社会交往的影响等不利的后果之外,也对社会的一般规范有所挑战。有学者指出,“在网络虚拟这种特殊的社会情境中,生存于同一社会阶层或具有相同生活感受、体验或经历的人们,往往更容易因相互理解、沟通而产生共鸣。特别是对某个人、某件事件持有相同观点或立场的人们聚集在一起时,这种观点和立场往往会得到彼此间的强化,最终突破道德伦理、规章制度的藩篱而走向极端。激进观点或不满的情绪,逐渐演化得更偏执更极端”。③胡明辉、蒋红艳:《构建网络群体极化与约束机制》,《学术交流》2015年第6期。因此,必须指出,“信息茧房”之中以及之间的错误实践,在表面上看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在这个技术营造的世界里发生的故事。而从深层看,这些错误的实践对于社会的道德、伦理、法律、政策以及制度都可能构成挑战。在信息茧房之中的人以有限的认知和自信为正确的价值观进行实践,结成伙伴或是分化为敌人,根本上都是“信息茧房”的内部规范与社会的一般规范相分离的实践。只不过在一些群体之中,由于这些内部规范和社会一般规范具有一致性而不会有损道德的高尚、伦理的严肃、法律的威严以及政策的权威,而在那些已经被极化巩固的“信息茧房”之中,或是由于在知识上对法律与政策的无知,抑或是在理性上对道德和伦理的无视,就出现了茧房内外的规范对立的情况。例如,“抵制日货”现象。虽然在根本上出自朴素的爱国主义,但是由于其极端化而在实践后果上则出现了丰田车主被袭击等违反了法律和政策的行为。无论这是出于群情激愤的诉求,抑或是出于法不责众的考虑,都挑战了社会的法治底线,触碰了道德的基底。因此,“信息茧房”的极端化不仅会导致对网络生态和社会生活的不良影响,还会造成在对社会一般规范的违背。
三、网络技术“信息茧房”的突破
在信息时代,我们不能因为“信息茧房”的出现而否定一切新兴信息技术,更不能把这种对新兴技术的效应质疑推向反技术论的另一个极端,甚至在信息茧房尚未形成的时候就采取制度调控或法律追责的强硬手段,这样也会导致互联网这个公共领域的活力丧失。因此,对于“信息茧房”的突破,就必须在留存、尊重以及发扬现有的新技术的情况下,通过对受众信息素养的培育,努力促使人们认识到茧房的存在,意识到茧房之中的部分知识是片面的知识,促使人们认识到在茧房之中一些的信仰在根本上是盲目的,是经不起推敲的非理性信任。也要促使人们意识到由于茧房的存在造成的不良网络风气和现实效果,进而纠正其行动模式。因此,突破“信息茧房”,就必须依靠信息素养教育。包括以预防为主的知识教育,以突破为主的品德教育,以矫正为主的法纪教育。
(一)预防茧房的知识教育
开展信息素养教育,首先要开展信息知识教育。信息知识教育的关键是对选择的教育,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信息文明教育。信息知识教育针对的是“回音室效应”。由于“回音室效应”本身在内容上是中性的,因此,信息知识教育不是要否定“回音室效应”之中的正面信息,也不是否定这些正面信息经由新技术的反复传播效果,而是由于“回音室效应”在形式上是有对人的知识面有所窄化的信息传播途径。信息知识教育的抓手恰恰是突破窄化,让受众不仅能够接收到某一种声音,还要促使、引导和吸引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其他声音抱有开放的态度和学习的精神,这样“回音室效应”才不至于跌落为盲信。
1.信息选择教育
信息选择教育就是培养公民对海量信息之中的真伪知识的判断能力及对其中正误观念的分辨能力。有学者认为,往往是那些对网民具有吸引力的网络信息能够引起网民关注并打动和教育他们,影响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吸引、判断是为选择服务的。具体而言,吸引是判断的前提,只有对网民具有吸引力的信息,才有可能引导他们作出正确价值判断,进而提高判断能力,启发他们作出正确的选择。判断是人认识过程中的思维活动,选择是人们思考结果的外在表现。①骆郁廷:《吸引、判断、选择: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11期。这一观点指出了吸引—判断—选择的内在逻辑,也即,选择并非是一个孤立的活动,有吸引和判断在驱使。因此,信息选择教育要把信息意识内化到受教育者的心中,把信息知识的真伪性和正误性判断的标准嵌入教育之中。具体来说:一方面,信息选择教育的形式要具有吸引力。比如,我国开发出了学习强国APP等网络教育平台。各地党建组织也应开发本地的线上党建网络教育平台。通过这类举措将信息嵌入到生活之中,是可行且有吸引力的教育手段。另一方面,信息选择教育还应当包括对公民判断力的形塑。例如,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子女要进行网络知识获取方面的引导;在学校教育中适度开展围绕真伪信息判断的案例教学;在社会上让业界权威和专家学者通过“慕课”等形式参与到科学权威知识的传播中;在制度上对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严格的整饬等。做到既能吸引受众,又能拓展教育信息选择渠道。
2.信息文明教育
信息文明教育的归旨在于,“针对多维的环境层次、丰富的环境要素、普遍的主体交往、变化的媒介形态等网络环境特性,正确处理虚拟性与现实性、技术性与人文性、知识性与价值性、开放性与封闭性、主导性与自主性、社会性与个人性、继承性与创新性等矛盾关系”。②张瑜:《论思想政治教育网络观的演进与理论创新》,《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年第5期。一方面,信息文明意味着一种文明样态,意味着人类历史的一个发展阶段。因此,要在信息文明教育之中强调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指出信息技术应用的必然与弊端,让公民学会站在人类发展史的角度全面地观察信息文明的形态。这自然需要来自信息传播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配合。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开展专题讲座与研讨,把“信息茧房”的形成机理讲清楚,让公民认识到这种信息文明的附带品的存在。另一方面,信息文明也意味着在信息时代之中的人应当做到文明有序。因此,需要在信息文明教育之中开展法治和责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责任意识,尽力避免公民由于情绪化的选择和重复性地信息获取而陷入茧房之中。
应当指出,预防茧房的知识教育是防止茧房形成的预防性措施。由于知识教育同样面临信息过载的情况,因此,知识教育必须抓住选择和文明这两个基本点进行自身的信息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通过有吸引力的教育模式选择,形塑受众对信息的真伪正误的判断力。还要把信息文明的历史性与规范性讲到位,防止受众再次走入茧房之中。
(二)突破茧房的品德教育
品德教育要以意识形态要求为本位,对茧房之中的各种盲信对进行审视与斟酌、进行批判与疏导。重要的着力点在于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其根本目的是对茧房之中的不合理的因素剔除,并且重铸互联网领域的道德理性。品德教育不仅要针对业已形成的错误思想、偏执的价值观,也要针对对主流意识形态、核心价值观的错误理解乃至故意曲解。既要避免右的错误,也要避免左的倾向。
1.网络思想道德教育
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应当扎根于网络之中,出离于各个茧房之外,对网络道德进行全面教育。一方面,网络思想道德教育要保持其灵活性。有学者认为,在融媒体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环境比以往更复杂多变,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针对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面临巨大挑战。①袁希:《融媒体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20年第8期。因此,形式上应当允许在各个互联网平台开设官方账号进行教育,也应当允许在互联网之中开展就事论事的对群体盲信的消弭工作。例如,可以针对影视文化的茧房投放红色电影,使其能够通过兴趣提升自我道德要求;针对消费主义的茧房可以投放扶贫产品宣传信息等有助于社会发展的消费引导措施。另一方面,网络思想道德教育也不能丧失其严肃性。有学者指出,“有的微传播平台上的作品以改善交流方式之由,淡化政治导向和价值引导,没有在讲故事的同时引出故事背后的道理,借助生活化的语言或者网络段子式的流行语,降低了理论、事件的严谨性、严肃性。如果网络话语蔓延趋势波及思想道德教育教学中,就会出现教育者滥用网络语言的现象,把课堂变成了故事会和段子集锦,这无形中影响了思想政治教育‘导’的功能”。②孙巍:《融媒体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话语转型》,《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20年第3期。这就是说,不能因为要破除一个旧茧房再搭建一个新茧房。让受众看不出网络思想道德教育的疏导作用与德性要求,只注重其形式。这样不仅会导致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在破除茧房上的失败,甚至有可能会把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同化到茧房之中。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具体教育者的监管与监督,促使他们以完成任务为目的,围绕品德教育丰富教育形式。
2.意识形态安全教育
我们不能忽视意识形态安全教育,特别是针对茧房之中被盲信的错误思潮要格外警惕。从逻辑上看,网络思想道德教育包含意识形态安全教育。但是,我们认为,由于网络思想道德教育针对的是品德改良,而意识形态安全教育是要进行思潮整治。后者更偏向于对披着主流意识形态的外衣,进行错误的传播,进而扭曲主流意识形态的公众形象等潜在问题。因此,二者分工应当有所区分。有学者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和网络信息时代,各种社会思潮无处不在、无孔不入。随着时代的变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也应当与时俱进。在意识形态领域,采取疏导开流的方式,提高公众的思辨能力。只有公众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提高了,负面的社会思潮便无处遁形。③王平:《当前社会思潮的主要形态、渗透逻辑及其应对策略》,《教学与研究》2019年第6期。因此,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应当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对茧房之中的错误信念进行更为严格的规制,设立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红线。有学者认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确立这一制度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文化前进方向与发展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不只是思想领域的问题,更关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④刘颖:《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论析》,《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20年第9期。因此,意识形态安全教育是对茧房之中的信念的底线的考察与纠偏。可以通过对平台管理与审核人员、意见领袖以及技术精英的底线教育来实现意识形态安全,进而通过平台监管、舆论引领、技术支持等方面确保茧房之中的信念不至于异化为错误思潮。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安全教育也并非单纯的防御措施,它同时既可以肩负防止意识形态渗透又可以打造对外形象的双重功能。就后者来看,多数西方国家的民众未曾踏足中国,缺乏对中国国情的客观认识。加上部分西方媒体恶意抹黑中国,散播“中国崩溃论”“中国威胁论”“黄祸论”等,刻意将中国妖魔化。此类谣传致使西方国家民众误解中国,进而排斥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①朱文婷、陈锡喜:《意识形态安全视域中的社会思潮辨析与引领》,《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因此,茧房并不是在一国之内存在的,茧房之中的成员也可能并非是单一国籍。在意识形态安全教育之中,也需要对国外的“信息茧房”之中对我国的错误印象进行纠正。引导国外网民客观地认识中国,让他们通过国家形象宣传片等形式了解中国气派与中国风格,提升外国网友的网络品德,让他们避免产生不利于我国形象的盲信。
因此,网络思想道德教育针对的是提升道德,意识形态安全教育针对的是明确底线。二者分工不同,最终都是为了在“群体盲信”的层面上突破茧房。以社会主义道德凝聚共识,以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底线,引导人们通过道德理性的养成走出茧房,了解更为广阔的世界。
(三)矫正茧房的法纪教育
“回音室效应—知性偏见”以及“群体盲信—理性偏执”的出现根本原因是在思想领域,对它们的制度治理和法律规范采用规范不惩罚的基本原则。因此,无论是知识教育还是品德教育中,性质上都偏向于柔性教育。知识教育的教育者是教师或专家,品德教育的教育者是思政工作者和意识形态工作者。他们在身份上进行思想疏导的能力充足,但直接治理的权能不足,尤其是在面对已经由“群体极化”而固化为“信息茧房”的时候,他们无法把已经蔓延到社会现实之中的极端化现象进行整顿与消弭。因此,在矫正茧房的问题上,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出场,通过问责追责和典型表彰进行法纪教育。法纪教育实际上就是以法律和制度的方式对已经产生的群体性的网络极化实践或对已经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网络极端思想进行追责问责,进而起到以儆效尤的教育效果。也要对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的网络活动予以表彰,进而以对先进个体、集体或群体的表扬、宣传、奖励树立率先垂范的典型。
1.问责追责教育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问责追责的方式实现教育的目的。一方面,应当由执法机关对互联网平台进行问责教育,对于由于互联网平台疏于监管而导致的群体极化以及极端化倾向进行及时地问责,对相关责任方进行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罚。对涉及极化的内容强制下架或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平台限期整改,甚至可以由司法机关启动诉讼程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由于遭到网络暴力等极化行为侵害的受害者进行立案侦查,并且支持受害者对平台的合理诉讼请求,以到达惩前毖后的教育效果。另一方面,通过技术侦查等先进手段,刺破匿名化的面纱。对故意煽动极化情绪,导致公共资源浪费和网络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群体进行现实的追责,也要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对相关责任人的账号进行封禁、注销等处理,避免其进一步的侵害可能。当然,采取法律的追责问责,对相关平台以及个体或群体进行惩罚很难说是一种教育,但这种方式能够起到震慑的作用,对以柔性教育无法攻克的茧房进行彻底的矫正。同时也能表示,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标示法律的在场,显示法律的教育功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信息茧房”的极端化,进而为知识教育与品德教育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2.榜样表彰教育
榜样表彰教育通过对信息时代之中的优秀的网络意见领袖或技术精英进行表扬,树立典型模范更能发挥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对优质内容的创作者及对意识形态宣传或道德品质引领有突出贡献的网民进行表彰。通过树立典型模范,强化他们的舆论引领地位。另一方面,通过政府机关的社交平台账号、自媒体和新媒体账号与传播真知、引领善行的网络从业者进行深度合作。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允许这些从业者对涉及相关行业的政策与法律进行更为深度的宣传,允许他们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的非涉密且可公开的活动进行翔实的报导。这样就在隐性角度为这些创作者创造了引流效应,也不失为对这些优质内容创造者的一种表彰。表彰与问责同样重要,它有利于鼓励打破沉默的螺旋,也有助于把极端化情绪通过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疏导到合理的层面上。
一般来说,法律问责与政策表彰都是对茧房的直接矫正。这类教育同时也是治理的副产品,不过由于它们在惩前毖后等方面具有直接的效果。通过这类刚性教育,可以促进柔性教育的发展,避免由于极端化的拒斥交流以及过激行为对从事柔性教育工作者造成伤害。同时,也直接宣示了法律与政策的存在,能够较好地提升公民的法纪意识。
四、研究结论
“信息茧房”这一概念概括了互联网蓬勃发展背景下围绕网络新技术产生的大量社会风险。“信息茧房”在生成上遵循“回音室效应—群体盲信—群体极化”的生成逻辑。实际上,它是一个渐进式过程的。在产生初期并不显露风险形态,一旦任由其中的“知性偏见”蜕化为“理性偏执”,最终异化为对社会有直接影响的“实践偏激”,则“信息茧房”的社会影响将难以根除。因而我们主张,以信息素养教育这种同样能够与信息茧房的生成逻辑和及其负面效应的现实递进逻辑同步的三步走的方法,以“信息知识教育—信息品德教育—信息法纪教育”的教育递归关系,促进不同阶段中不同身份的教育者的思想治理与行为整饬,从而使他们具有社会引导能力。当然,即使我们讨论了从“信息茧房”之中的突围之路是信息素养教育,但在具体的实施上,突破“信息茧房”也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甚至有可能出现教育跟不上茧房再制的情况。同时,信息素养教育本身蕴含的价值观也可能面对来自信息茧房之外的价值观的拒斥风险。它本身的知识偏好也必须防止由于它自身不断强调信息知识而造成的,反而源于信息素养教育的“回音室效应”的出现。同时,在法治实践的过程之中,如何广泛发力并且不阻滞网络公共生活的活力也是难点重点。因此,信息素养教育任重而道远。我们既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强力与规制直接地打破茧房,更不能寄希望于以非渐进的教育去“毕其功于一役”。毋宁说,要在充分尊重现代信息文明,合理判断新技术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的辩证关系的前提下,针对“信息茧房”进行渐次的突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