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下的高管冒险决策与最优或有薪酬
2022-02-16杨招军
甘 柳, 杨招军
(1.闽江学院 新华都商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2.南方科技大学 金融系,广东 深圳 518055)
0 引言
2000年以来,股权类薪酬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同时限制性股票取代股票期权成为最受欢迎的股权类薪酬。随着我国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增加,高管薪酬结构内容变得更为丰富,构成方式也呈多元化[1],截至2016年1月,我国有847家上市企业实施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方案,在创业板市值排名前20的企业中,就有15家在上市后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另外,2015年1月实施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增加了任期激励收入作为高管薪酬组成部分,对央企高管偏高、过高的收入进行调整,同时在国有银行领域实施中长期激励政策,进行股权激励改革。
股权类薪酬可能导致高管追求自身股权(薪酬)价值最大化,而非企业价值最大化。Hilscher和Raviv[2]总结了股权激励方案的缺陷,并对股权激励方案导致的高管冒险决策、短期行为、收入不公平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另外,部分实证研究也支持股权薪酬的持有量与高管冒险决策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的结论[3~5]。理论上,股权是以企业价值为基础资产的看涨期权,企业风险越大,股权价值越高。因此在股权激励下,高管有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动机[6]。实践中为了弥补股权类薪酬的缺陷,常用的方法是引入债务型薪酬(也被称之为“内部债”),不少学者认为引入“内部债”将利于缓解股权类薪酬导致的问题[7,8],且能引导高管更多地关注企业价值。Kaal[9]建议直接将或有可转换债券(CoCos)作为高管的薪酬,持有CoCos的高管会更多考虑债权人利益。Wei和Yermack[10]发现采用债务型薪酬的企业,其信用违约互换利差会更低,因而企业的风险也更低。另外,近年来也有学者从企业投资和融资的角度来研究内部债及其比例[11,12]。
Jensen和Murphy[13]认为高管的薪酬结构决定高管的行为方式,因此薪酬设计的重点在于确定高管薪酬是如何构成的。Baily等[14]提议在大型企业中,采用或有奖金作为高管薪酬的组成部分,一旦企业现金流小于某一特定水平,或有奖金立即失效。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英国巴克莱银行(British bank Barclays)对其董事会成员制定了或有薪酬计划,当银行的一级资本率不低于7%时,董事会成员才能得到延迟现金分红。瑞士银行(The Swiss UBS)对其持股率超10%的高管支付了减记型的或有可转换债券,可见或有薪酬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但是这些提议和做法没有严格的理论依据,缺乏对最优薪酬合同的定量分析。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定量研究高管股权激励下薪酬结构以及最优或有薪酬。
本文构建模型的思路为:在企业创立之初,委托人聘请专业的高管对企业进行管理,并采用股权与或有薪酬作为激励;理性的债权人一开始就预见高管会采取冒险决策使自身股权增值,而冒险决策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于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债权人与企业签订相关的保护性条款以保证其资金的使用与安全,在这个条款的约束下,企业设立或有薪酬来约束高管的冒险决策,以实现社会(企业)总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的贡献在于:现有或有薪酬的使用缺乏理论解释,本文构建高管薪酬结构的委托代理模型;设计和定量分析或有薪酬方案,为或有薪酬方案实施提供理论基础。尤其是,作者正在主持及参与的国家自科重点项目《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中小微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设计》,其关键之一是消除中小微企业资产证券化后的委托代理冲突问题,本文为该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1 模型基本假设
1.1 企业经营收益与债务融资
本文基于连续时间建模且所有不确定性定义于概率空间(Ω,F,Ft,P),其中P为风险中性概率测度,{Ft,t≥0}为满足通常条件的域流。参考公司金融理论文献的一般假定(见Leland[15]等),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税前现金流{xt,t≥0}服从如下几何布朗运动:
dxt=μxtdt+σxtdWt
(1)
其中μ与σ为常数,分别表示项目现金流的期望增长率和波动率,{Wt,t≥0}是标准布朗运动。采用x0表示初始企业现金流。
另外,在初创时刻企业采取永久性债务进行融资,企业需连续支付固定的券息c,且债权人会与企业签订保护性条款。股东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破产决策,当企业破产时,将面临破产成本,设定企业的破产成本为纯股权融资下企业价值的α倍(α为破产损失率)。企业破产后债权人接管企业,并得到企业的剩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