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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治理共同体:风险社会中突发公共事件治理的新议题

2022-02-15詹国辉戴芬园

关键词:现代性共同体个体

詹国辉,戴芬园

(1.南京财经大学 政府管理研究中心,南京 210023;2.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南京 210046)

引 言

人类从启蒙时代开始,借助不同的技术、手段来重塑社会环境和社会发展模式,从而使社会演化进入了快车道。社会发展的本质正从原先启蒙的前现代性慢慢转向现代性,当然这也正是由前现代性向自反性转变的结果。现代性的发展方案寄托了启蒙哲人对未来社会发展的无限憧憬。“现代性的自我实现”——现代化的进程既可能催生出一个繁荣与共的现代化社会,亦可能激增生态危机、发展不平衡、社会冲突等诸多现实问题,由此进入一个充斥不确定性的风险社会。风险孕育于社会现代化转型中的多元张力矛盾之中,现代性助力社会发展,极大地提升了社会个体的幸福感与获得感,但同时又不由自主地陷入自身的“阴暗之面”。现代性在本质上呈现出扩张性和趋利性之特征,风险自然就会随着现代性的扩张而遍布整个社会场域。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频发,社会风险传播范围不断扩大,社会风险强度持续升级,不确定性充斥社会场域空间之中,人类社会全面迈进整体性的风险社会。

立足于中国情景,随着多元化风险的伴生与演化、主体风险性的因素累积,个体与社会被激增出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新兴技术的层出不穷、数字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将一部分不安全因素反作用于人类社会,增加了传统意义下与利益相结合的社会共同体焦虑感。传统共同体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管理单元和人类社会的组成形态,在现代性延展过程中不断被消解,逐步走向凋敝。基于现代性的“反制”,单纯依托于政府主导下的行动力量无疑难以型塑出应有的风险治理能力,所以有必要探究如何在个体与集体、社会与家庭等之间构建出共在共生的共同体关系,实现主体间的互助互利,使其共同抵御和应对风险,从而达到风险治理之效。由此,研究得以立论,即面向日益频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如何构建出应有的应急治理共同体是寻求超越风险社会的新议题。

一、应急治理共同体:一个概念谱系的抽象延展

随着社会风险的不断演化与衍生,风险社会学应运而生,进而重构了现代性的社会认知与行动意义的反思。人类社会的“双脚”已然迈进了风险时代,以往的社会分配形制可能从原先的物质与资源分配形制转向贝克所言的“风险分配”(Risk Distribution)[1]形制。风险社会学正在解构传统风险研究的桎梏,希冀于通过理论反思与行动路径的调适,建构风险社会研究的新范式。当然,这种理论反思立足于一种世界主义、全球化的视角。此外,这一理论范式的着重点摒弃了以往只对现代性之制度悖论与迷失进行反思与批判,借此社会学想象力视角来审视风险治理能力提升之命题[2]。

在一个风险情境之中,风险并非行动惰性之义,而是作为“一种新的特殊重要性”而存在。正因现代性总是相互伴生着风险,“风险本身并不可怕”,任何一个个体在任何一种情境都可能会遭遇多样化风险。“风险甚至被理解为‘控制未来和规范将来’的新视角”[3]。如若说风险的应对在于防控和规范,而最有可能的是在于增强主体性反省,力图能够消弭无法抑制的多元化权利与利益冲突[4]。一个良序化的社会就需要构建风险社会共同体,意在积极应对突发公共风险。

事实上,“共同体”(源于Gemeinschaft,后译Community)最早是由滕尼斯所提出的概念,“共同体”是一个“由同质化个体所构成的‘关系亲密、休戚与共、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具有共同意识、情感和愿景的社会生活集体”[5]。其映射出的是从“形式上的工具理性”到“情感上的价值理性”的深度转向。“共同体”需要吸纳多元化主体的共在与共生,以形成“一核心,多主体参与”的联结形式,且这一联结方式会型构出内在的工具理性之共同体。当然,除此之外,其还兼具有情感、文化和心理等多维认同的价值理性共同体而存在。由此可以联想到鲍曼,其将“共同体”的内核呈现为“像家一样的温馨和相互依赖,可以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一种安全感(Seeking safety in an insecure world)”[6]。总之,“情感归属、文化与心理认同”恰恰正是“共同体”的内核本质之所在。基于二元结构视角来审视,一是在联结形式上构建出工具理性共同体,二是具有应急快速响应与治理目标导向的价值理性共同体[7]。

“应急治理共同体”的概念内核要义:一是基于组织形态所构建的应急治理共同体。其不再仅受到社会个体的地域空间限制,而是以差异化的组织形态所勾连,并促成其相互整合的应急治理共同体。二是基于价值与精神形态的应急治理共同体。应急治理共同体的主体之间总是呈现为“和睦相处、守望互助”的共在共生的意志和行动准则,还需进一步表征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观念形态、价值诉求、逻辑习惯、行为方式等。

二、应急治理共同体的三维行动:共建、共治与共享

植根于社会治理实践的经验,吸纳并将“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升华,为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社会行动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一)应急治理共同体之共建维度

任何一个社会都必然存有社会风险,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指向共同体行动场域中的每一个社会个体。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风险显露无遗,其风险内嵌的扩散性、隐性化、加速化、不确定性等多维特征加剧了社会风险的几何级数增长,但逆向促成了快速应对社会风险的“命运共同体”。社会行动场域中的任何一个社会个体都在努力地肩负起个体为共同体的应有责任。“共建的前提是共在”,只有当社会个体身处其中,共建行动才可能发生。“共建”与其说是社会个体在风险应急治理共同体的自觉性行动,倒不如说是风险社会对个体本身的现实要求。

“共建”行动指向了多元化主体参与应急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其一,面向突发公共事件之时,应急治理行动显现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自然也会映射于主体的多元化。“个体无法化解社区风险,吸纳社区中的参与至关重要。”[8]如此,才有助于型构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共建行动,充分调动主体参与到应急治理共同体建设之中。其二,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关键前提是要实现应急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应急治理共同体中的“共建”行动昭示了行动主体要积极有效地参与到制度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之中,从而推动共同体成员的一致性意志,并获得全体成员认同。

(二)应急治理共同体之共治维度

应急治理共同体中的“共治”行动则映射出个体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风险之时所做的主动有效选择。一旦社会遭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则会造成社会从自发秩序的紊乱演化为“混乱无序的交叉递进”之图景,最终有可能呈现出一种无横向、纵向结构分布的共在之态[9]。立处于共同体之中,一旦个体成员缺乏应有的共治理念,就会造成应急合力构建的损失,诸如突发风险谣言、不信任言论等迸发,可能进一步引起社会场域的大恐慌事件。长此以往,共同体中的成员(政府、社会、公民以及市场)关系势必会引发主体区隔的恶效应,共治行动荡然无存,社会秩序难以良性有序发展,社会和谐之图景势必会被消解。共治行动嵌入了国家、市场、社会和个体等多元主体的行动网络,得以进一步凸显主体公正与均等化的内生价值理念,以期能够促成主体间的协商、交流、对话、合作等集体行动[10]。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共治行动并非传统意蕴下的“管控”之过程,而更多时候呈现出“以交流、对话、协商等路径,达成集体共识行动”之过程。但是也须审视三个症结点:第一,有效且清晰地界定共治行动中的主体权利和地位。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处于中心地位的领导者”,需要在党的领导下,“确定应急治理的战略方位、创新应急治理的制度与机制、规则等”;政府主体是“国家意志和政党意志的‘执行者’”。第二,应急治理共同体中的共治行动建立在多元主体深入、有序参与行动的基础之上。要制定出关于多元主体参与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行动的具体内容的规定细则,提高保障效能。第三,治理格局的型构需要依托主体行动者的集体行动,因而需要构建出民主协商和合作协调的行动机制,以便于型塑出以共识为核心的应急治理共同体。

(三)应急治理共同体之共享维度

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共享行动的内涵在于如何共享应急风险治理的红利与成果,多元化主体共同占有和合理配置风险应急资源。事实上,让广大的人民主体共享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成果,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更是执政党“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之重要体现[11]。因此,构建应急共同体的“共享”行动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应急响应目标需求的行动能指。

当然,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中的共享行动与共建、共治行动的主体逻辑呈现出一致样态,共同指向了其主体人——全体人民。在此之中,如何实现全民共享之格局才是构建应急共同体的关键之所在[12]。事实上,在应急风险共同体的构建历程中,多元主体在共建、共治行动中往往会因主客体因素而发生单一主体参与程度不足的现象,但这一行动并非要否定共享行动之全面性,换而言之,不因主体未能广泛参与应急治理共同体的共建、共治行动而剥夺其可能共享之权利。此外,“共享”要求多元主体均衡享有应急共同体之改革红利,以及风险应急的资源、利益与机会[13]。同时,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全民共享”行动并非一蹴而就的。由此可见,对于主体人的共享,则是一个应急治理共同体的福利效应渐进释放之过程。

三、应急治理共同体的秩序化逻辑

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治理可被视为应急风险秩序的解构与重构行动,其中涉及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一系列秩序维度的制度安排或资源供给,最终得以构建出应急治理共同体。显然,如上的行动逻辑可以认为是应急治理共同体的秩序化逻辑。因此,认识和厘清其内在的秩序化逻辑,对于促成应急治理共同体的稳态化运行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逻辑焦点:应急治理共同体内在关系能否理顺

共同体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发展与个体行为研究的一个抽象的恒久式命题,因而厘清共同体秩序化的实践活动,有助于彰显“人之于社会的行动本质”。尤其是进入后工业社会之后,社会风险总是呈现突发与不可预测之特征,不确定性也总是充斥于社会结构之中。但是问题来了,在一定的行动情境和条件之下,“共同体”是否能维系突发风险治理的可持续?这一问题关乎到共同体的语境设定和结构框定,还进一步延伸到如何理顺共同体内在的主体和对象的关系。新冠疫情的突发恰恰让人们再次审视“人与自然能否达成共生共在的生命共同体、人与人能否达成共生共在的生命共同体、人与自我本体能否达成共生共在的身心共同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命题,客观映射于如何通过积极共同体行动来进一步提升个体与集体、个体与社会、人类与自然的生命意识。当然这亦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之思想的实践体现[14]。塑造真正的应急治理共同体正是植根于社会风险治理秩序化力量的外溢。具体来说:

其一,应急治理共同体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随着现代性的侵入,人类社会运行速度愈加快速,突发风险愈发明显,其理想图景是希冀于“主体人的自然化、自然的人化”之间的深度互构与融合。但现代化过程的实质却是“人类中心主义”外显的社会发展行动,异化了“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关系”,呈现出的是单向度主体的发展逻辑——“人是自然万物的中心,更是主导的尺度”。一旦过度强调单中心的自我实现,而不加以伦理上的有效规训,突发性风险就可能会激增。即便新冠病毒的发生源还未能确定,但目前主流论断的共识基本支持“自然起源说”。由此,无论SARS还是新冠疫情,客观上都是对人类中心主义“傲慢与偏见”的警示。至此,作为身处风险社会的我们应当深思,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好个体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重视还是轻视,是顺应还是征服?”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15]。换言之,身处风险社会之中的共同体势必需要型塑出应有的行动机制,以此来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之风险。但只有进一步解构“人类中心主义”,重塑应急治理共同体的生命伦理秩序,才能有助于消解重大突发的新冠疫情风险之困咒。

其二,主体间关系型构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秩序化的中间性意蕴。人类社会集中展现的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个体与社会、集体与社会”之间的“1对1、1对N或N对N”的多元化关系共生共在之图景。那么在面向如此纷繁复杂的关系,唯有探寻到关系内在的共性精髓才能提纲挈领,促成“共同的和谐(Common of Harmo⁃ny)”。因而,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多元主体之间关系,以有序提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质量,势必需要在一定的应急场域空间中“再造”一个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有机统一体,而这就构成应急治理共同体的“关系起源”。虽然从社会空间之中得以“脱域”,但其共同体所嵌入的是主体间的共同生活和交往关系行动。前者关乎的是主体间关系的“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后者恰恰只体现个体关系的表象,更多时候呈现出的是“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16]。因此,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秩序化必然要将“机械团结”转化到“有机团结”,使得社会场域空间中的“共同体”意象面向现代化。

(二)逻辑难点:现代性的后果还是成熟转型

伴随现代性的不断侵入,拥有广袤地域的中国正处于社会加速大转型之阶段。当下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三种形态(传统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相互叠加之中。从风险社会视角来看,新冠疫情本质上仍然属于“现代性之后果”。反过来说,正是因为这场“疫情大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正在经受考验。基于如上的背景,我们构建的社会共同体所蕴藏的治理症结是否会暴露得更加彻底?这会不会进一步加快推进我们国家应急治理现代化的步伐?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意志、决心会不会来得更加强烈?这一系列的追问亦如吉登斯所认为的“现代性之所以成为风险,根源就在社会上,风险是我们人类行为本身的投射”[17]19,其正是直指现代化的建构核心,亦充分证实论断——“转型社会的不确定性之风险,以及其衍生出的共同体秩序失控性难题”。在面向现代性时,社会共同体会共处于“共同体与秩序化相互型塑”的艰难之境。现代性恰恰充斥了主体性、自由、自我意志等,也使得社会更加面向多元化之趋势。可见,上述行动显现出一种“分化逻辑”,会进一步消解传统的社会共同体(因血缘、地缘或业缘而连结),引发传统秩序与规范的进一步解构。在此之中,或许会存有一些秩序“留白或脱域”之现象,或可能会引发新隐患或危机。在“现代化转型”中寻求到“适度解”,如若无法处理好现代性中的多重矛盾关系(政府VS.市场、市场VS.社会、政府VS.社会),其往往会陷入“现代性反制之困”。上述多重矛盾关系并非如生活中的“泾渭分明”,强调其内在的“二元区隔”,反而着眼于主体关系中内在的“平衡度把握”。

首先,平衡封控和自由开放的尺度。应急治理共同体的特征必然是愈加开放,而非区隔。开放是要以构建共同体的秩序和规训准则为前提条件,并得以实现开放行动。这一行动逻辑映射于中国场景下的新冠疫情防控情景:在风险应对的战略决策上,需要秉持开放之视野以进行审视,坚持打好疫情防控的“持久战”;但在防控实践过程中,反倒是以封闭式管理为手段来应对局促的突发风险,通过封控在实践操作行动中对疫情传播遏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短期、分片区的封闭技术举措并非要实现片区内外的二元隔离,对身处疫区的城市停止部分社会的运转机制是为了长期更好、更久的社区开放。

其次,充分尊重主体性,尤其是发挥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在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中的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依托“有形之手”——政府管控,型塑出社会稳固的秩序,积极应对风险,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同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合理整合和调配突发应急资源,发现并适时调控应急治理机制运行中不顺畅之梗阻。

最后,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良序关系。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法律的秩序不断运行,也为疫情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法不外乎人情,构建出应有的德治行动逻辑,通过以警示立德、以应急促德、以文化养德,促使社会个体能够重视社会风险与疫情防控重任,逐步把疫情防控安全变成社区和社区居民的个体自觉行动,不断筑牢疫情风险的应急治理基础,促使企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自觉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预防。

(三)逻辑重点:“共同要素”的有序一致

风险并未因身份、阶层、财富等社会属性的差异而呈现出均等差异,亦如生活语言中的“没有人能被阻隔在疫情之外”。身处同一场域空间的社会个体无论从感官、价值感,还是个体秩序体验来说,都面临诸多风险冲击。正因为如此,国家与社会、集体与个体会被型塑为共同链结关系,进而型构出基础条件。因此,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关键在于加固共同体链结方式,尤其是要促成“共同要素”的有序一致,包括:

其一,增进共同利益。在任何一个社会之中,实现共同体链结关系的第一催化剂是主体之利益,最直观的是经济学视角下的“理性的经济人”之假设,这恰恰是构成社会个体单元的基本属性,当然亦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要求。亦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言:“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由此看出,当各方主体利益之间不冲突、非此消彼长之时,则可型塑出互补或是正向之关系,利益共同体应运而生。在此种情景下,共同体的利益更多体现的是主体间的共同目标或利益最大化,而非利益趋同。基于此,建立在主体间相互依赖关系的基础上,社会链结性和主体自律性会被进一步凸显出来,应急治理共同体由此产生。

其二,培育共同精神。要促成应急治理共同体之秩序化,培育主体间内在的共同精神尤为重要。构建共同体之行动不应单纯以利益作为出发点,否则可能会引致“利而聚,利尽则散”之现实图景的发生。因此,在趋同条件(环境、境遇、困难、遭遇等)之下,社会个体内在的志愿精神会被进一步激发,凝练出共同体内的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的共鸣感,由此加深彼此的链结关系,以期培育和提升共同体之精神。

其三,强调共同责任。在一个高度文明和社会化的国家之中,社会个体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前提是建立在实现共同体秩序化的保障之上,而且恰恰表征为社会个体之共同责任。基于社会个体道德属性的约束,应急治理共同体的成员无论是基于对社会,还是对家庭,乃至于对个体负责,都应约束社会个体行为[19]。对于应急治理共同体而言,其内在的社会成员需要在共同体行动之中达成集体意识与集体价值共识,以期能够共同分担共同体之责任,有助于发挥主体间的主观能动性。那么由此可以认为,强调共同责任的同时,亦需要明确“风险共担、共建共治”,才能型塑出应急治理共同体之秩序。

四、路径构建:再造应急治理共同体的新想象力

全球化与逆全球化并存,新兴技术层出不穷,现代社会正面临着多元化、急速变迁的新型风险。需摒弃传统固有观念,消解地域区隔,以期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进而型构出社会风险整体性治理体系。

(一)重塑认知:理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共生关系

正如让-吕克·南希所言,“之所以‘共通体’还存有长久,缘由在于其内在会自发地型构出坚实稳固的结构,当然这亦得益于社会大众对其赋予的假设前提,即促成‘共同体’不可割裂的理论根源在于传统意义下的王权统治、种族血缘以及宗教信仰的整合,当然也可能是地缘联系和自然属性的外在延展。”[20]如若究其本质,则会发现其无非是为了夯实“共同体之基础”,以期由内至外地共同消解未知的外来突发风险。在此情景之下,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的发展加以系统性的引导和规制。基于此,有必要在传统意蕴下对“共同体”的认知体系进行颠覆性的革新,同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本质、来源以及内在演化机制进行系统性阐释。应急治理共同体对其内在所组成的单元体的成长呈现出约束关系,那么个体单元的行为模式则会受到应急治理共同体的牵引效应。在传统模式下,单元体的行为模式更多呈现出高离散性之特征,主体及其主体间关系表现出藕断丝连式的存在感,同时弱化了共同体内在的功能排序与等级关系,其直接结果是演化为单一行动个体驱动社会共同体的格局。其内在逻辑亦如“混沌宇宙作为绝对性的物种起源,历经数亿年的演变,衍生出林林总总的生命体与非生命体”。但是,在一个良治有序的应急共同体之中,需要对单元体与共同体的关系追根溯源,以往学者更多认为“必有其一为本源”。然而,上述论点恰恰忽视了客观现实,即单元体与共同体总是存有千丝万缕之联系,如若强行将二者进行割裂,则必然引致风险社会矛盾的激增。由此可见,应基于共生视角,强调应急治理共同体内在的多元协同性,并以此来规训社会共同体以及重新定义应急治理共同体的新内涵。在此之中,共生性并非绝对静止之状态,而反衬出的是共同体内在的互构之状态,进一步架构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体系。“共同体”有着最为妥帖的思维与行为制式,使其即使处于不合时宜的环境中,也能逆转困境,化危为机。此外,应急治理共同体内在的共生性(单元体与共同体),不仅仅映射出权变处置之特征,还应当型塑出创新行动,力图吸纳外部单元体,进而促成应急治理共同体内部的共生平衡。任何一个单元体都可能从无序盘桓的个体转而融入共同体,与共同体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共生关系。一言以蔽之,重塑对应急治理共同体的认识,唯有厘清单元体与共同体的共生性,才能促成应急治理共同体的有效构建。

(二)重组网络结构:应急治理共同体的新型组织结构

突发公共事件所内嵌的变幻莫测的多元危机,使得单元体尽显“疲弱”,究其缘由在于风险社会中的治理机制“脱嵌(disembedding)”。如何改变此种现象,唯有不断实现“抽离(Pull a⁃way)—嵌入(Embedding)—抽离(Pull away)—再嵌入(Re-embedding)”之往复行动过程,使得单元体不失时机地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融入共同体内部,才能重塑现代意义下的应急治理共同体。诚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言,“抽离”与“再嵌入”是实现现代性转型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构件,当然“抽离”本身就会弱化地缘因素对共同体关系的束缚和阻滞,而“再嵌入”则跨越时空界限,使共同体关系得到无限延展[17]18。因此,面向突发公共事件,应重塑应然规划意义下的组织结构,赋予“抽离”与“再嵌入”的行动意义。在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行动过程中,单元体并不是传统意蕴下的单元体,其再嵌入于应急治理共同体中则需要摒弃集权性、排斥性和单一主导性等干扰因素,型构出集共生性与包容性于一体的新型组织结构——共生组织结构。当然在此应急治理共同体中,新的组织运行方式为单元体再嵌入应急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先验性开放途径,在主体间互动的前提下,其可以无缝隙地融入其中,构建多元主体共在的共生网络组织架构,不失为有效应对新型社会风险的长远之计。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匹配常态化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治理需求。

(三)优化治理体系:消解应急治理共同体风险的“治理赤字”

优化应急治理体系,提升风险治理效能,才是面向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共同体的“最优解”。构建应急治理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方案作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极其关键的环节,其治理效能直接关乎到风险社会共同体的有序构建行动。社会个体作为应急治理共同体中的一分子,必然需要将社会个体有机地再嵌入应急治理共同体,以期使个体行动融入应急治理现代化体系之中,消解以突发公共事件治理赤字为源头的发展赤字及和平赤字,维护国家与社会治理秩序的平稳运行。由此,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亟须从制度上明确中央与地方在推动应急治理现代化体系中的事权和财权,厘清各方主体所应有的责任分担,尤其要加快促成应急治理体系的重心下移机制,真正实现“属地有责”。当然,上述的逻辑选择都要建立在整合和重构应急治理体系的基础上,这关键在于实现“横向—纵向”治理有效:前者要求管理与指挥的通畅有效;后者则强调协调合作的迅速有序。那么从纵向维度来看,除了要在中央政府层面构建出应急指挥的中枢和常设综合协调部门之外,地方各级政府同样要有相应的职能性建制。当然,这并非要求在地方政府层面再新设机构。此外,从横向维度来看,既要协调好同一层级政府内不同部门的应急治理职能,又应当处理好不同地方政府间的应急治理职能,以促进应急治理网络体系的达成,最终有序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

(四)增强行动力:型塑应急治理共同体的多元共治合力

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治理跨越时空和地域的阻滞,要求每个局部社会治理主体构建合作共治格局[21]。当然在此之中所需面对的是如何提升应急治理共同体中的多元共治之行动合力,其关键在于构建责任明确、信息沟通和精神塑造等三维路径:第一,明确多元主体合作之职责。促成多元主体的合作参与是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前提,其要义在于任何一方主体一则基于个体所拥有的资源流、信息流以及能量流进行共享行动,二则在其所型构而成的应急治理体系中凸显其“自主性”,强调其所内嵌的自主参与和自主资源分配之权利,且要求平等合作的互构关系。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应植根于其内在的多元性,尤其需要搭建出一个开放式的合作平台,更为重要的是厘清多元主体之职责,如党组织、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群众等在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行动中的具体责任划分。第二,强调数字赋能下的广泛信息沟通。构建应急治理共同体行动植根于数字赋能,即基于数字技术。如何实现赋能和如何实现有效沟通:一方面,积极着眼于多元化数字技术赋能,有效开发、运用数字技术优势,有助于促成信息反馈;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数字技术的规制和数字信息流动机制的有序构建,以期构建出兼具数字搜集、数字加工、数字发布和数字反馈的信息共建共享机制。第三,凝聚应急治理共同体的集体意识。构建应急治理的行动逻辑需要植根于其所提升应急治理共同体的行动精神,尤其是凝聚出应急治理共同体的集体意识,关键在于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集中共同体力量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应急防控的现实需求。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应急治理共同体内各方主体积极面向集体意识的再生产能力,有序提供和拓展应急治理的公共话语空间;另一方面,要加强应急治理共同体内各方主体的沟通合作,以期有力地塑造和提升应急治理共同体内在的社会资本,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集体行动提供行动精神和价值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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