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听障者字幕可及之困境与突围
2022-02-14沈渭菊
杨 晖,沈渭菊,王 毅,刘 波
(1.兰州交通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兰州 730070;2.兰州交通大学 外国语学院,兰州 730070;3.兰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兰州 730030)
我们生活在屏幕主导的信息时代,影视作品是人们获取信息、知识及文化娱乐的重要途径。影视作品是多符号结构,通过听觉和视觉渠道以言语和非言语符号的形式传达信息。听障者可以通过字幕、手语、表情符号或绘图之类的视觉符号获取影视作品中的声音信息,但到目前为止,字幕是通过视觉手段传达听觉信息的最流行最有效的途径。
我国是世界上听障者人数最多的国家,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2010年底,我国有听力残疾人2054万。[1]目前没有最新的听障者数据,但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和老龄化程度的加深,我国听障者群体在不断增大。消除社会环境障碍,让残疾人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高度重视听障者获取影视作品的权益,在手语翻译和字幕服务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听障者真正可及影视作品还有较大差距。本文在梳理国内外字幕服务的基础上,实证研究听障者对现有字幕服务的满意度,分析国内听障者字幕可及之困境,探讨走出困境的可行性路径。
一、国外听障者字幕现状
字幕伴随着20世纪初电影的发明而出现,其最初形式是流行于默片时代的插卡字幕(intertitles),最早出现于1903年放映的影片《汤姆叔叔的小屋》(Uncle Tom’s Cabin)中。
随着有声电影的发明和影视作品的语内尤其是语际传播的快速发展,字幕翻译逐渐兴起。字幕翻译是在电视、电脑、手机或其他视觉显示器上显示文本的过程,以向希望访问它的个人提供附加或解释性信息。最早的字幕翻译并非专门针对听障者,而是为了解决影视作品中语言的语内或语际理解问题。“西方真正意义上的字幕翻译最早出现于法国在1929年1月放映的美国有声电影《爵士歌王》(The Jazz Singer)。”[2]
随着影视业的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专门针对听障者的字幕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其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末。1947年,美国聋哑人Emerson Romero尝试为听障者观众改编旧电影。Emerson Romero使用了无声电影使用的技术,在每幅画帧之间插入文本对话,听障者可以通过字幕获取电影中的对白信息,但字幕和电影画面是交替出现的。1949年,英国电影制片人Arthur Rank尝试在伦敦一家电影院通过投影的方式,将电影对白字幕同步显示在电影屏幕左下方另一块较小的屏幕上,受到听障者群体的欢迎。Arthur Rank实验之后不久,在比利时首次实现了将电影对白字幕直接嵌入电影的字幕制作方式。1949年,美国人Edmund Boatner和Clarence O’Conner成立了听障者字幕协会(Captioned Films for the Deaf),旨在筹集资金为听障者提供电影字幕服务,其首部加配字幕的电影为America the Beautiful。“截止1958年,美国听障者字幕协会制作了29部加配字幕的电影,这些电影在聋人俱乐部和聋人学校放映。”[3]
听障者字幕电影的发展引发了人们对于电视字幕的讨论。1971年,第一届全美听障者电视研讨会在美国田纳西大学举行。美国主要的广播电视机构(包括ABC、NBC、CBS和PBS)、电视节目生产机构、联邦政府机构、听障者代表、专家学者、听障孩子的父母及老师等均有代表参加。会议讨论了电视字幕应从关注技术转移到关注听障者的需求上来。“1972年,两部配有开放式字幕的电视节目片段French Clef和Mod Squad几乎同时播出。1973年,PBS在重播的电视新闻节目中开始配备开放式字幕(用户端不可关闭字幕)。随后,PBS开始在电视节目中进行隐藏式字幕(用户端可打开或关闭字幕)的实验。”[4]
1982年,美国国家字幕协会(National Captioning Institute)开发了实时字幕技术系统,用于电视上实时新闻播放、体育赛事等直播节目的字幕制作。“1980年3月16日,美国几大广播电视机构同时开播了配有隐藏式字幕的电视节目,截至1980年,美国的聋人观众已经可以收看到每周16小时的配有隐藏式字幕的电视节目,此后呈指数式增长。”[4]2010年《21世纪通信和视频可及性法案》(Twenty-First Century Communications and Video Accessibility Act)实施以后,美国公共电视台节目100%配备了隐藏式听障者字幕。
与美国不同,欧洲国家字幕的出现并不是专门针对听障者,而是源于为欧洲人翻译来自美国好莱坞的影片。后来随着社会对听障者文化认识的与日俱增和听障者对自身权益保障呼声的高涨,20世纪70年代,英国开始研制图文电视系统(Teletext),一种在经济上可行、可以在电视上为听障人士提供字幕服务的技术方案。“1976年,世界上第一个公共图文电视服务系统在英国广泛投入使用。”[4]此后,该图文电视系统被广泛应用于欧洲、亚洲、非洲和太平洋地区的众多国家。
根据欧洲听障者联合会(The European Federation of Hard of Hearing People)公布的数据[5],2013年,比利时、瑞典、英国等国家公共电视台实现了100%节目配备隐藏式字幕,法国、荷兰等国超过了90%;西班牙、捷克、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等国超过了60%。而欧洲国家的目标为到2020年实现公共电视台节目100%加配隐藏式听障者字幕。
二、国内影视作品字幕现状
与国外听障者字幕相比,我国的影视作品字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听障者字幕,均为健听人字幕。
中国电影字幕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1922年上海的孔雀电影公司创下了外国影片译配中文字幕的先例,而到1933年春中国放映的外国电影基本上都开始打印中文字幕。”[6]字幕的出现受到了观众的欢迎,但由于当时人们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字阅读能力有限,“有些电影加上了一些中文字幕,但还是让观众难以理解。”[7]随着20世纪40年代末开始兴起配音翻译,字幕翻译一度被遗忘,直到20世纪末,字幕翻译在国内再次开始流行。“字幕翻译在国内重获青睐,除受益于多媒体、网络、视频编辑等技术的进步外,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新一代年轻观众语言水平的提高(包括汉语与外语)、字幕翻译本身成本低、时效快等优势以及网络字幕组的无私奉献亦功不可没。”[2]目前,我国进口和国产电影及电视剧均配有开放式中文字幕。
国内电视字幕起步较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1984年5月民政部党组报告中共中央宣传部,请示审批关于在中央电视台试办手语节目和带字幕节目事宜,同年6月,中宣部同意了这一请示。《中宣部关于在中央电视台试办聋人手语节目给民政部党组的复函》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积极关心聋哑人的切身利益。请同广播电视部、中央电视台商洽,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努力创造试办的条件。”[8]为响应这一文件精神,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同年首次打出标题字幕,但之后字幕发展比较缓慢,直到“2001年7月中央电视台决定在电视节目中增加字幕。”[9]此后,字幕开始逐渐在电视节目、影视剧中得到广泛推广。李东晓研究团队对2011 年上半年我国收视率排名前十位的十家电视台的字幕配备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这十家电视台节目中平均的字幕配备比例是56.57%。从这十家电视台字幕配备情况可粗略地推及我国的总体情况,即在日常播放的节目中大约有一半多的电视节目配备了实时字幕。”[10]
除了电影电视之外,依托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新媒体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延伸和普及,新媒体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虽然数字技术和新媒体平台为不同形态的信息转化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支持,但新媒体平台中的无障碍内容供给较之传统媒体时代并未获得显著改善。听障者字幕缺乏、手语节目寥寥无几、音视频网站中几乎没有提供影像描述服务的问题仍然存在。”[11]
三、听障者字幕接受实证研究
字幕理解研究一直是听障者字幕接受研究的焦点和核心问题。1973年Shroyer Edgar H.[12]通过测试185名美国听障及健听学生字幕阅读速度,发现如果字幕以正常口语速度(160词/分钟)呈现,大多数听障学生在理解上会遇到极大困难。2012年,欧盟资助发起的一项包括听障者字幕研究在内的电视无障碍研究项目DTV4ALL(Digital TV for All),研究表明,听障者比健听者多花8%的时间阅读字幕,但对字幕的理解却低15%,可能是听障者阅读困难造成的。[13]国内几乎所有的语内字幕都是完整字幕,呈现速度较快,且没有说话人识别和副语言信息的描述。虽然我国在听障者的教育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听障者文字阅读能力不容乐观,“听障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比健听学生大概要低三到四个年级。”[14]基于此,本研究提出听障者理解目前国内影视作品字幕存在较大困难的假设。
研究目标:听障者对现有字幕的满意度和理解情况;听障者对影视作品字幕的需求和期待。
研究对象:研究团队在兰州市某学校和静宁县某学校招募到了40名听障者学生自愿参与实证研究,其中兰州市某学校26名,静宁县某学校14名。男生23名,女生17名。七年级16名,八年级13名,九年级11名。平均年龄14.05岁,最小年龄13岁,最大年龄16岁。
研究过程:运用问卷调查、测试和访谈的方法。研究团队选取了所有学生之前均未看过并希望观看的电影《星星的孩子》(2012年)。观看完影片之后,在手语老师的帮助下,学生首先完成小测试。测试环节,研究团队基于电影的主要情节设计了10道测试题,均为单项选择题,以掌握学生对整部电影的理解程度。完成测试之后,学生完成了调查问卷,并接受了访谈。调查问卷首先请测试者根据自己对该电影字幕的体验和感知,在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五个级度中选择一项,对该电影字幕进行满意度评分。之后向测试者解释了如何通过文字、颜色、符号等方式定位说话者,如何通过文字、表情符号等方式表达说话者的情绪,如何通过文字、符号等方式传递非言语声音信息(如背景声音、音乐等),如何简化字幕以更好地理解影视作品等问题,并问及测试者是否期待通过这些手段对字幕进行改进。访谈则主要涉及学生在使用字幕时遇到的主要困难。
研究结果:
(1)受访者对电影的整体理解程度不高,测试得分较低,满分10分,得分在0~5分的高达52.50%(图1)。
图1 《星星的孩子》整体理解测试得分情况
学生整体平均测试得分为5.28分,两所学校学生的测试得分没有明显差异,一所学校学生平均得分为5.34分,另一所学校学生平均测试得分为5.14分。不同年级的学生测试得分略有差异,七年级学生平均得分为4.81分,八年级学生为5.69分,九年级学生为5.45分。
(2)受访者对电影字幕的满意度不高(图2),非常满意和满意仅占27.5%。
图2 《星星的孩子》字幕满意度
(3)受访者对字幕的改进意见较为统一。100%的受访者希望通过字体、颜色、符号等方式定位说话者;绝大多数希望通过文字、表情符号等传递说话者的情绪,希望通过文字、符号等传递非言语声音信息,希望简化字幕以更好地理解(表1)。
表1 字幕改进期待
(4)通过访谈发现,受访者使用影视字幕时遇到的困难主要集中在:无法确定说话者;字幕速度太快;有些文字不认识;有些句子太长。
四、国内听障者字幕可及之困境与突围
国内影视字幕虽然为听障者获取声音信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离听障者字幕实现真正可及还有很大的差距。通过对影视字幕接受的实证研究发现,国内听障者字幕的可及之困主要集中在字幕语言理解困难和无法确定说话者等方面,但深层次的困境在于法律不健全、缺乏听障者字幕制作规范和标准、听障者语言文化能力较低等方面。为解决国内听障者字幕可及之困,本研究认为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突围。
1.推进听障者字幕立法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听障者字幕的制作在技术层面已日趋成熟,但技术的可及并不意味着传播的可及。从历史实践来看,各国听障者字幕都是在法律层面的规约下快速发展起来的。
早在1958年,美国联邦政府就出台了《公共法85-905》,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听障者提供影视字幕服务。1962年《公共法87-715》、1965年《公共法89-258》、1990年《公共法101-431》和2010年《21世纪通信和视频可及性法案》均对听障者字幕的供给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听障者字幕的发展。如《21世纪通信和视频可及性法案》规定所有的公共电视台节目应100%配备听障者隐藏式字幕,在互联网上发布美国电视上播放的视频时,也必须包含听障者字幕。为了不违反法律,美国电视广播机构和互联网必须确保提供听障者字幕服务。
英国影视无障碍建设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与其立法推动密不可分。1990年英国政府出台了《广播法》(Broadcasting Act 1990),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电视媒体无障碍建设法律。英国通信管理局(Ofcom)依据1996年《广播法修正案》以及2003年的《传播法案》中对电视媒体可及性的约定,于2004年7月出台了《电视可及性服务法令》,要求所有领有英国电视执照的电视服务机构,都必须依法提供可及性服务,并对电视台提供字幕、手语、口述影像服务的比例做出硬性规定。2013年,英国公共电视台节目听障者字幕配备率为100%,私立电视台听障者字幕的配备比例超过了90%。
我国高度重视信息无障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部委、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信息无障碍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截至2020年5月,我国共发布与信息无障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中央规范性文件674篇,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6068篇。”[15]这些法律法规确实为我国信息无障碍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多数法律规定宏观抽象,未对信息无障碍建设列出明确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表。如常见表述为“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加强”、“推进”等,但对于如何加强、推进,采取什么措施,什么时候达到什么效果,都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听障者字幕方面,所有法律法规都描述为“字幕”,专门针对听障者的字幕目前并未提到议事日程上。2020年1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 “推进人群均等化。推动全国上星电视频道全时段加配同步字幕,实现重点新闻节目手语同步播出。”而该指导意见依然没有提到听障者字幕。
在信息无障碍立法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就,我国作为《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应继续加强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分享我国取得的成就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听障者字幕方面,应将听障者字幕纳入立法范畴,细化和明确听障者字幕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措施、建设效果等,为听障者字幕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2.研制国内听障者字幕标准规范
听障者字幕涉及字幕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的全流程,需在国家层面推进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我国于2013年发布了《数字电视隐藏字幕系统规范》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数字电视隐藏字幕的数据传输方式、传输分组结构、信息处理规范以及接收机制造商实施建议。“2014年8月采用隐藏字幕技术体系的节目在湖南广播电视台国际频道(标清频道)北美平台正式上线播出。2017年下半年开始,湖南广播电视台创新性地将加入了智能处理模块的‘高清电视多语种隐藏字幕系统’嵌入到湖南卫视高清频道电视节目制作、上载、审查、播出、传输、接收等各环节,实现播出域、传输域、用户端的全域打通。”[16]《数字电视隐藏字幕系统规范》为推进我国听障者字幕建设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该规范仅从电视技术角度提出了规范标准,缺乏全面、详细和可操作性强的听障者字幕制作操作规范。英国BBC听障者字幕制作标准,从文本编辑、分行、字幕停留时间、字幕同步、镜头匹配、说话者识别、字幕颜色、版式、位置、语调与情感、方言与口音、犹豫和打断、幽默、音乐和歌曲、声效等21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每一部分都有详细的解释说明,如说话者识别从使用颜色、引号、箭头等9个方面就如何让观众准确定位说话者做了详细的说明和示例;分行从每行最多字数、最多行数等10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我国需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制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听障者字幕标准和规范。
3.探索制作隐藏式简洁字幕
字幕一般分为完整字幕(verbatim)、标准字幕(standard)和简洁字幕(edited)。
完整字幕是对声音语言的完整呈现,即用书写文字逐字逐句呈现与声音语言完全相同的内容。标准字幕是指常用于语际翻译的字幕,因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尽可能保留源语信息的同时,对一些不影响整体理解的非关键信息进行删减,以保持合适的字数、行数和阅读速度。简洁字幕则在词汇和语法方面进行了简化,以适合文字阅读能力较低的群体。
由于人们的说话速度快于阅读速度,因此完整字幕会因为呈现速度太快而无法被完全读取——对于阅读能力较低的观众而言更加困难。同时由于听障者识字、阅读、理解能力普遍较低,完整字幕的词汇、句法、修辞等会给理解带来较大的困难。
在标准字幕方面,Jorge Díaz-Cintas认为“根据字幕制作的规律,字幕块和字符数有一定的限制,每屏只能有最多两块字幕,每块不超过37个字符(包括空格和标点),两块字幕一般不超过74个字符。”[17]汉语的形体较拼音文字特殊,一般一个汉字算作两个字符,但是理论上的标准和实际观影效果还有些差异。“据上海电影译制片厂刘风厂长说,中文字幕的最佳字数是每块字幕13个字左右,字幕在屏幕上停留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秒。”[18]
Jensema[19]对美国262名健听人,110名听障者和205名聋人字幕阅读速度进行了测试,结果显示,标准字幕的词汇、句法、呈现速度等对大多数听障者的理解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对于阅读能力较低的听障者群体,需要对字幕进行一定的删减处理。研究团队没有检索到国内针对听障者阅读字幕速度的实证研究,但国内学者的研究表明,我国“听障学生的阅读文章的数量很少、读书的时间很短、内容也比较浅”[20],“大部分聋校学生高中毕业后阅读普通报刊仍有较大困难。”[21]刘卿通过分析九年制聋校毕业生语文升学考试试卷发现,“听障学生普遍存在无法全面理解词汇内涵、对常见的句式不熟悉、阅读理解能力差等问题,其平均成绩还未达到小学五、六年级的水平。”[22]
另外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是国内听障者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虽然中国在残疾人包括听障者的教育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残疾人教育程度依然偏低。《2013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23]显示,2013年,6-14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2.7%;18岁及以上残疾人从未上过学和小学文化程度的比例为74.3%。鉴于提高听障者教育水平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在目前听障者阅读能力较低的情况下,探索研制针对听障者群体的隐藏式简洁字幕是实现听障者字幕真正可及最可行的方案。
4.多方参与,协同推进
听障者字幕可及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由政府主导、行业组织和教育学术机构共同参与的协同机制,多方参与,协同推进,才能实现真正的可及。对于行业来说,听障者字幕可及性建设在经济上的收益会是非常有限的,这就需要从政府层面建立政策引导和激励机制,促使更多的行业组织参与到听障者字幕可及性的建设中。在学术领域,目前国内听障者字幕研究主要集中在影视翻译领域,但听障者字幕研究涉及聋人研究、语言学、社会学、电影电视学、信息技术等众多领域。尽管近几十年来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所增加,但国内的相关研究十分薄弱,仍需进行更多的系统研究,尤其需要开展影视翻译与聋人研究的跨学科研究,深入系统地研究受众的需求和接受,以便创建真正可及的听障者字幕。
六、结语
国内影视字幕均为健听人字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听障者获取影视作品中的声音信息提供了路径,但与听障者字幕实现真正可及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内听障者字幕的可及之困主要集中在字幕语言理解困难和无法确定说话者等方面,但深层次的困境在于法律不健全、缺乏听障者字幕制作标准、听障者语言文化能力较低等方面。要实现听障者字幕真正可及,需要完善立法,建立由政府主导、行业组织和学术教育机构共同参与的协同机制,研制听障者字幕制作标准,探索制作隐藏式简洁字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