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的守正创新
2022-02-13靳学军
靳学军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取得丰硕成果,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使命,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这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事业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走守正创新之路,在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全面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前提下,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系统观念,强化国际视野,从真正制约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着眼,用改革创新精神破局开路,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①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载《求是》2021年第3期,第4-8页。深刻揭示了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之间相互促进、融合共生的紧密关系,为新时代我国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对科技创新的制度保障和促进作用更加突出。2022年9月2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我国的世界排名从2012年的第34位跃居2022年的第11位,实现连年稳步提升。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年来,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同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也取得突出成效:专门化审判体系基本建成,专业化审判能力显著提高,智慧化审判模式广泛运用,涉外审判影响力日益增长,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并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知识产权审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②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部分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成为多重约束下求最优解的过程。③刘鹤:《必须实现高质量发展》,载《〈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34页。作为以保护创新为己任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需要对标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回应科技创新的新需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历史主动,提升和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为科技创新提供优质的法治保障。本文在分析知识产权司法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性作用的基础上,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总结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的守正创新之路,以期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为科技强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作用。
一、知识产权司法对科技创新的基础性作用
在赋予企业创新力量的众多制度安排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被认为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模式。由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非终局性、非权威性等弊端,司法保护成为激励企业创新创造的最后一道核心屏障。④郭彦彦、王兵、吴福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关键技术创新——基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经验证据》,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22年第7期,第113页。自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中央一系列文件多次强调,“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水平,直接关系着创新成果保护、创新活力激发,直接影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与推进。
(一)产权保障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⑤习近平:《开放共创繁荣 创新引领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2018年4月10日,海南博鳌)》,载《人民日报》2018年4月11日,第3版。作为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使得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交易和传播成为可能,由此促进而非阻碍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⑥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如果对创新成果的权属没有清晰的界定和保护,创新成果很容易遭到他人仿冒和剽窃,创新主体为研发创新成果付出的成本将无法收回,市场主体在对创新成果进行交易时因权属的不确定性,亦将面临高昂的缔约成本。产权制度明确了产权主体和收益归属,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新型产权安排机制,通过赋予创新成果财产权,明确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专有权,限制其他人对创新成果的无偿使用,从而为创新主体提供制度保障,使市场主体在可信赖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实现了资源的高效配置。
然而,知识产权既缺乏物权所具有的天然的物理边界,又缺乏债权所具有的清晰的法律边界,因而在保护范围和强度方面都存在弹性的法律空间。⑦倪寿明:《用司法主导创新保护》,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13期,第1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通过依法适用法律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以及采取临时保护和其他救济措施,进一步明晰了市场主体的行为边界,严厉制止了各种侵权行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有力保护。具体而言,法院通过履行民事审判职能,采取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措施保护权利人非物质化财产权不受侵害;通过履行行政审判职能,采取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行政行为违法等措施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通过履行刑事审判职能,采取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措施打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⑧吴汉东、锁福涛:《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第46-47页。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司法能够有效保障创新主体依法获得的产权,实现创新成果的产权价值,促进创新成果的创造与转化,为权利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产权保障。
(二)人才激励
2016年5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包括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对创新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让他们各得其所。”⑨习近平:《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而奋斗——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30日)》,载《人民日报》2016年6月1日,第2版。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科技创新本质上是人的创造性活动,人才资源是国家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10王志刚:《矢志科技自立自强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载《求是》2021年第6期,第23页。
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的情况。11沈满洪、何灵巧:《外部性的分类及外部性理论的演化》,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第153页。创新活动往往具有正外部性,经济主体的创新活动会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需为此付出任何代价,且社会收益通常高于创新主体的个人收益。显而易见,如果没有一种有效措施保障创新主体可以稳定地从其创新成果中取得预期收益,且不会因为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承担严重后果,长此以往便不会有人愿意以私有财产为社会收益冒险,进而抑制了人们从事创新活动。12刘守英、路乾:《产权安排与保护:现代秩序的基础》,载《学术月刊》2017年第5期,第42-43页。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创新主体具有激励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弱时,创新成果经常被竞争对手模仿,导致创新主体的私有回报低于社会回报,减弱了创新主体继续从事创新活动的意愿。13黎文婧、彭远怀、谭有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兼论中国企业创新结构的变迁》,载《经济研究》2021年第5期,第144页。反之,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使创新主体实现对创新成果的排他性控制,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创新成果的行为,确保他人在意欲利用创新成果时,主动向创新主体寻求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从而激励创新主体在得到预期收益后,继续从事创新活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创新主体提供了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具体而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通过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保障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通过支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让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得到更大激励;通过依法审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等案件,结合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通过合理界定已尽勤勉义务科研人员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保护科研人员技术成果利益和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14同注释②。可以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越大,人们的创新欲望就越能得到激发,创新能力就越能得到施展,创新活动越能有序进行。
(三)创新生态
2021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向2021中关村论坛视频致贺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创新生态。”15《习近平向2021中关村论坛视频致贺》,载《人民日报》2021年9月25日,第1版。创新生态主要由创新主体、创新环境和创新资源三要素构成。16王楠、刘萱、王宏伟:《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创新生态系统建设研究》,载《技术经济》2020年第2期,第99页。其中,创新主体是创新活动的核心力量,创新环境为创新主体提供生存支撑,包括与创新活动相关的法规、政策等,创新资源为创新活动提供物质和人力投入。创新生态是创新主体、创新环境、创新资源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的动态、开放、复杂的系统。
知识产权司法通过充分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为创新主体提供了持久有效的创新激励动力,促使创新主体不断从事新的创新活动。同时,创新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良好的创新环境。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具有评价、指引、规范功能,通过相关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向全社会进一步明确法律提倡什么、保护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推动营造支持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为创新主体提供成长和发展的土壤。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促使创新主体更愿意将其研发创新信息披露给资金提供者,进而使更多创新资源用于创新成果研发。17王营、朱文艺:《通向创新型国家的司法保护之路:来自知识产权法庭设立的依据》,载《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第117页。在知识产权司法的指引规范作用下,各种资源要素向创新领域充分涌流,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为创新活动提供了关键支撑。可以说,在知识产权司法的作用下,创新主体自身发展得到有效实现,创新资源得到不断积累,创新环境得到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在促进创新主体、创新环境、创新资源三者之间实现内部最优的同时,也推动三者之间的动态匹配、相互作用,从而有力保障了整个创新生态的良性构建和平稳运行。
二、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的守正之路
推动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高质量发展,“守正”是前提和根本。“守正”守的是“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之正,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之正。⑱辛鸣:《守正创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载《党建》2022年第8期,第32-35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发生深刻变革、实现长足进步,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历史性成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立场观点方法指导下取得的,是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科学指引下取得的。
(一)坚持党对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权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大问题。确立和维护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核心,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基本观点。⑲刘靖北:《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载《光明日报》2021年10月13日,第6版。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引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科技创新事业不断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⑳《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28日)》,载《人民日报》2018年5月29日,第2版。“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㉑《习近平: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人民日报 》2015年3月26日,第1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深刻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㉒同注释①。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出台《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㉓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2014年12月10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㉔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9月印发。等文件。在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挂牌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审判体系建设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26个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为重点、地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㉕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2022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实现了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根本保证。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建设的深入,更加需要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知识产权司法事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落实到知识产权司法全过程各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发表了全面、系统的重要讲话,需要我们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出明确具体的部署。作为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设立的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服务保障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八年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超过15万件,在全国知识产权法院中收案数量最多、专属管辖和集中管辖类型最全;坚持以专业裁判规范行业规则,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提升公信力;依法审理一批涉及高价值知识产权的案件,持续输出具有影响力的司法规则;成立由14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组成的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着力构建“院士导航、专家引领、技术调查官支持、多方辅助参与”的全方位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科创企业聚集地国家级科技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及时回应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需求;积极研究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细化标准必要专利等纠纷多发领域保护规则。据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专利侵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之前明显缩短,尤其是难度较大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㉖同注释13。
“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27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1年版,第38页。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自信自强,方能在正确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事业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知识产权保护关系人民生活幸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有了更高要求和期待。历史表明,每一次科技革命都推动生产力水平大幅跃升,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只有切实发挥科技创新的积极作用,才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知识产权司法以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为职责使命,为创新发展注入强大法治动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在实现路径上,就是要聚焦创新主体关注的问题,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一是坚持严格保护。司法政策是一种重要的公共政策,充分把握和运用司法政策,发挥其指引、补充、协调、创制、试验功能,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28王国柱:《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司法政策的法理解析——边界、强度、手段、效果的四维视角》,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108页。2016年7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鲜明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遵循的基本司法政策,即“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29刘婧:《陶凯元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 强化政策指引 全面推进“三合一”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8日,第1版。坚持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应当是:其一,注重效率导向,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诉讼程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其二,坚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加大损害赔偿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其三,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依法处罚伪证行为。
针对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长”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审判思路成熟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作为简单案件审理,实现快慢分道、繁简分流、轻重分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信息对接机制,推动专利行政案件全流程网上审理。探索审前和判后集约化,大力推行信息化建设,减少审判辅助人员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优化司法效能。针对知识产权诉讼“赔偿低”问题,认真学习适用新修改的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升法定范围内酌定赔偿标准,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参考》,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进一步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遏制和威慑侵权行为。据学者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侵权案件判赔额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0詹映:《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司法现状再调查与再思考——基于我国11984件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的深度分析》,载《法律科学》2020年第1期,第193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直接关涉国家创新成果治理和高精尖前沿技术案件,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及种源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二是加强诉讼指导。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与权利载体的分离性,侵权与损害的不完全对应性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诉讼普遍存在举证难问题。特别是技术类案件同时涉及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两方面内容,其专业性和技术性导致在实践中侵权行为发现难、证据固定难,举证难问题较为凸显。31陈惠珍:《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的破解之道》,载《中国审判》2019年第3期,第92-94页。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可以说,整个诉讼活动实质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展开的。因此,举证难直接影响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处境,关系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依法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同时,对创新主体反映最为集中的两类案件,认真开展审判调研,充分听取创新主体的意见,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先后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2021年10月发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2022年8月发布),对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的证明、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损害赔偿的举证内容、破坏技术措施的证明、软件移植抗辩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引导当事人更好完成举证责任,得到创新主体的广泛肯定。
“法治的根基在人民。”32同注释27,第28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好激励创新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既要有力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又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科技创新和公正司法的获得感。
三、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的创新之路
推动科技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司法高质量发展,“创新”是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33同注释①。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必须以改革为先、创新为要,从真正制约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的体制机制问题着眼,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率先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旨
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从过去的情况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成绩斐然,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能力显著提高,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征程中,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仍然面临持续发展的任务,仍然具有深化改革的空间。因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有针对性地寻求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破局之策,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从整体上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存在着司法理念与新时代新阶段要求还有差距、审判质效有待提升、司法改革需要深化、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突出问题治理存在薄弱环节、队伍建设存在不适应等问题。34同注释②。结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情况,可归纳为两方面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是司法供给的能力需要提高。近年来,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大幅攀升,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备不足问题日益突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初年,收案量不足1万件。此后,收案量年均增幅超过20%。2021年收案量达2.7万余件。审判力量始终跟不上案件数量的增长速度。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量已超过370件。“案多人少”问题一直伴随着法院的发展,一定程度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一些薄弱环节的治理、审判队伍的培训提高都面临较大压力。
二是服务创新的职能需要突出。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案件中,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案件专业性最强,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最直接。特别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的药品专利链接民事案件和不服国务院反垄断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依法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民事侵权案件,对技术类案件进行全链条审理,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最为密切。从目前的案件结构看,由于正赶上我国商标申请注册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我国商标注册量从2014年的736.4万件攀升到2021年的3724万件,法院受理的商标行政案件也从2015年的5501件上升到2021年的18,509件,占全院受理案件的70%。尽管涉及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的案件也在稳步增长,但技术类案件占比并不突出。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受理的一审案件类型过多,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技术类案件方面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淡化了知识产权法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功能定位。
上述两个问题,具有整体上的同一性,司法供给和司法需要的矛盾影响了服务创新职能的进一步发挥,需要进一步增强审判力量,也需要从管辖内容和案件结构上加以优化,基本的思路是回归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初衷。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初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5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的表述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36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的表述为“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见,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伴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应运而生,保护和激励创新是其最主要的功能,这个初衷不但是立足我国发展的国情,也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管辖内容具有同一性。
事实上,无论是国际上最早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还是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等,均主要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37韦贵红、阎达:《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与运行》,载《知识产权》2014年第4期,第97-99页;刘强:《中欧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比较研究》,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91页。从专业化角度来看,此举更有利于集中优势审判资源审理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并且,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将一审法院中央法庭总部及分部的管辖权根据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进行细化分配,从而更进一步确保技术类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促进技术类案件审判质效显著提升。38刘强:《中欧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比较研究》,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91页。
从功能主义的角度,需要进一步回归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初衷。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当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更好实现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职能作用。39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与使命》,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3日,第5版。思考的进路:一是增加审判力量。可以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的行政审查资源和与司法资源的联动机制。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审查的专门法院,行政前端的工作量必然传导至后端司法。从这几年数据看,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在增加,但起诉率相对稳定,通过资源联动,在行政审查力量扩充时同步增加司法审查力量,实现全流程的审(查)裁(判)平衡,避免前疏后堵,有利于整体的保护效果。二是从突出服务科技创新的考量出发,同时借鉴域外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设置,考虑将一些较为类型化、审判思路较为成熟的非技术类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则集中审判资源审理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技术类案件,以及涉及争议较大、司法判断较为复杂的非技术类案件。在管辖内容上形成技术类案件对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负责一审案件审理,非技术类案件对接基层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二审案件的管辖格局,从而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促进专利等技术类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聚焦聚力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创新发展的职能。
(二)注重系统观念:优化知识产权司法基本要素
系统观念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重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注重系统观念要求我们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在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过程中,准确把握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做好应对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各种困难局面的充分准备,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和整体性推进。
一是优化诉讼程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要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40同注释①。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面临的现实,尽快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诉讼制度,出台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应有之义。由于缺少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特别程序规则,当前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但这两部诉讼法很难兼顾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殊性,无法实现效率和公正的平衡。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样本出发,首先是优化商标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体现效率性。这类案件虽然数量庞大,但事实相对清楚,且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实体审理和复审,多属于法律适用的判断,法律问题集中于商标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以及是否属于禁用情形、涉案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注册商标是否满足法定使用要求等。囿于行政诉讼制度的限定,审判程序比较冗长。依据现有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为例,目前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大约只有21.23%。在符合诉讼规律、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实际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一步简化程序,尝试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审程序,或者借鉴民事诉讼小额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与之相反,对于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案件,由于涉及技术问题的查明,所需审理时间较长,比如植物新品种案件可能需要进行基因指纹图谱(DNA-Fingerprinting)检测或者植物新品种(DUS)检测同一性比对,审理期限较长,这都是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应当考量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科技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创新技术的迭代周期可能会缩短,创新产品的市场周期可能会加快,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性是创新的内在需求。此外,可以借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优势,探索建立一套全流程、智能化的知识产权办案系统,促进信息共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41参见黄文艺:《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以21世纪全球司法改革为背景》,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第1-17页。
二是完善技术事实查明。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的一个难点就是技术领域广泛,技术问题艰深,从传统的机电、化学到现代的芯片、生物技术等,对法官的挑战是不言而喻的。按照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法官不但要对法律适用负责而且还要对事实查明负责。事实的查明成为办案的第一要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织,有时甚至对一个问题究竟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都会引发争论,比如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42相关讨论,参见马云鹏:《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4-29页。。各国知识产权司法中都重视技术事实查明的保障机制。2022年10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任命了85名法官,其中34名是具有法律资格的法官,51名是具有技术资格的法官。43See Unified Patent Court Judicial Appointments and Presidium Elections,Unified Patent Court (19 October 2022),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unified-patent-court-judicial-appointments-and-presidium-elections.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普遍设置有专门的技术调查部门或技术调查人员,这是与普通法院在机构设置上最鲜明的区别。据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约20%以上的技术类案件都有技术调查官的参与,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现在技术调查官只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缺乏上位法的支撑。新技术新业态的蓬勃发展,需要相应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需要完善技术类案件审判机制,在严格遵循证据规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技术调查官的定位,探索长效稳定的技术调查官选任和管理、培养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技术调查意见采信机制,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是加强全链条保护协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面广、涉及方面多。司法权的设立与行使是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一种救济渠道,需要与行政权进行合理分工和科学协调,从而实现创新要素的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包括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推动审查确权标准、侵权判断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有机统一。44申长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22年4月27日,第2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依法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同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植物新品种授权部门建立起常态化的协调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机制,完善了对知识产权恶意申请注册的联动威慑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诉源治理,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让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45贺荣:《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人民日报》2021年1月4日,第11版。
四是提升队伍能力。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推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技术性强、专业面广的特点,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有不同于一般审判人才培养的特殊性,不仅需要正确的理念引导,也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事业虽然取得瞩目成就,但因发展起步较晚,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方面存在数量不足、知识结构不完整等问题。现阶段知识产权复合型审判人才较为缺乏,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亟待加强。知识产权法官在新类型、疑难复杂等案件审理方面准备不足,服务国家战略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知识产权法官不但要有对法律的忠诚,还要培养对科学技术的赏爱。突破一个关键技术,往往能够创造一个细分行业,进而盘活整个产业,最终对整个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积极带动。46同注释③,第37页。要认真对待每一项技术,努力让创新者在每一个知识产权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丰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渠道。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人员交流机制,选派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等相关机关任职、挂职。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加强对前沿科学技术、数字经济的了解,厚植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科技素养,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对技术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涉外审判能力的培训,知己知彼,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的话语能力和竞争力。
(三)强化国际视野:参与全球知识产权司法治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坚持开放发展。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尊重国际规则,借鉴国际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不断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中的引领力”。知识产权制度归根结底是一种国际通行规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紧跟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也需要高度重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治理规则的借鉴吸收,加强与世界各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外知识产权机构交流合作,充分展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就,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增强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一是密切关注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商签多个贸易便利化协定,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其中,许多协定内容广泛涉及知识产权,表明知识产权正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合作的关键力量,要求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对接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规则,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2020年11月,我国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该协定第11章知识产权章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知识产权执法等内容,对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拓宽可申请商标范围等作了新的特别规定。2021年9月,我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该协定中知识产权章内容最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远高于国际通行标准。2021年11月,我国正式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该协定涉及人工智能、数据、创新和数字经济等内容,对于推动我国加快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研究制定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上述一系列举措,充分表明党中央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也为我们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战略高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指明了方向、厘清了思路。
二是密切关注国外知识产权司法新动态。当今世界,以标准必要专利等为代表的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竞争更加激烈,一国法院管辖并裁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司法领域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目前,我国法院审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数量还不够多,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可以参考借鉴国外的制度做法。比如,法院作出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一审判决后,为避免诉讼久拖不决,可以参考欧美国家民事一审判决生效执行制度,通过适用行为保全或先予执行制度,使我国法院一审判决产生执行效力。47祝建军:《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司法裁判研究》,载《知识产权》2022年第1期,第48-49页。再如,关于司法管辖权问题,随着世界各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争夺愈加激烈,特别是鉴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管辖权问题影响重大,我国需要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司法管辖权的研究。如英国、美国、德国等均援用禁诉令制度争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管辖权。48祝建军:《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及应对》,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6期,第20页。我国应更加密切关注其他国家相关案件裁决情况及裁判规则,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积极管辖权制度,有效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问题。应当着力解决创新主体反映的涉外司法送达问题,过于严苛的域外送达规定,不但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还可能造成在国际平行诉讼中,国内案件还没有完成送达程序而国外案件已作出裁定等情形,从而致使国内案件陷入被动,无法形成有效抗辩。
三是密切关注国外知识产权立法新动向。准确了解国外知识产权立法动态,掌握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可以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比如,2022年2月,欧盟委员会公布《数据法案》(Data Act)草案,对数据的公平访问、可移植性等提出新要求,旨在促进数据流动,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我国正处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起步期,《数据法案》草案对于我国加强数据规范治理,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参考意义。再如,2022年8月,美国出台《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CHIPS and Science Act 2022),采取资金补贴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吸引各国芯片产业向美国转移,并为人工智能、量子计算等领域科研创新提供资金支持。虽然美国《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具有浓厚的地缘政治色彩,但也反映出芯片产业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在国际竞争背景下越来越具有战略地位。我国正处于芯片产业高速发展阶段,必须强化芯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回应芯片企业的司法新需求新期待,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着力提升我国在芯片领域的战略自主性。
四是增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国际视野。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20%以上的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外语水平好的审判人员成立了译知社,加强对域外知识产权资讯和案例的翻译研究,及时跟进国外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新动向,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翻译成外文,积极向世界宣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构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同时,创造条件鼓励法官和法官助理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不断提高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的域外适用,切实提高保护我国公民、企业境外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司法能力。49同注释45。
“众多的技术集合在一起,创造了一种我们称之为经济的东西”“经济是技术的一种表达,并随这些技术的进化而进化”。50[美]布莱恩·阿瑟:《技术的本质》,曹东溟、王健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214页。从历史的维度考察,专利制度的创立,曾催生了大量技术创新,推动了工业革命的发生。在我国已进入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以服务科技创新为己任的知识产权司法和知识产权法院,在坚持制度优势和为民宗旨的同时,统筹把握守正与创新的关系,在自身的发展中,以问题导向来引导创新,以系统观念来思考创新,以国际视野来拓展创新,形成知识产权司法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汇聚,推动和激励技术的进化和科学的变革,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司法激励创新、促进科技发展的重要作用,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