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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执行刑罚精准化研究
——以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为视角

2022-02-10

法制博览 2022年36期
关键词:人身罪犯刑罚

张 琼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刑法的实施包括立法、司法、执行三个方面。在刑法的执行阶段,执行机关根据司法机关依照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生效裁判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要根据服刑人所判刑罚、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采取有效的改造措施,使服刑人认罪服法、消除服刑人的再犯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的执行主要是对刑罚的执行。刑罚执行的成败关系着整个刑法运行的效果,如果刑罚执行得不好,刑法的立法、司法将变成一纸空文,更何谈刑法的良性实施呢?那么,在庞杂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如何才能实现刑罚运行的最大化效益呢?

本文谨以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理论为视角,对监狱执行刑罚精准问题进行探索,以期对监狱更好落实执行刑罚提供一些参考。

一、监狱执行刑罚精准化的理论基石演进

对于犯罪,法律的反应是处以刑罚。因此,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刑罚被视为应对犯罪的唯一手段。针对刑罚的本质,存在着报应论、功利论等不同理论。报应论认为,刑罚是立足于已然的犯罪,是对已然的犯罪的反应,与已然的犯罪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功利论则认为,刑罚并非为报应而存在,而是立足于未然的犯罪,是为了遏制未然的犯罪。

贝卡利亚首先提出,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即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而特殊预防的方法就是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剥夺犯罪人危害社会的客观条件。

其后,龙布罗梭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在现实社会中,一个人根本没有意志自由可言,人的行为是受遗传、种族等先天因素制约的,对于这些人来说,犯罪是必然的、是命中注定的”。龙布罗梭亦提出剥夺罪犯能力理论,认为刑罚的首要目的是防卫社会,第二目的才是改善犯罪人。龙布罗梭针对不同的犯罪人提出了一系列不同的应对方式,如,对有犯罪倾向的隐形犯罪人进行保安处分,使之与社会隔离,对具有犯罪生理特征的犯罪人进行生理方面的治疗,对严重的犯罪分子,流放荒岛甚至处死。

李斯特对龙布罗梭的观点进行批驳,认为犯罪是在一定环境的支配下,不得不陷入犯罪的“宿命”的存在。李斯特将犯罪与刑罚个别主义相结合,把罪犯分为机会犯、习惯犯、女性犯和少年犯等。据此,李斯特提出“矫治可矫治的,不可矫治的剥夺犯罪能力”,即对于不能矫治的惯犯,使其与社会永久隔离,剥夺犯罪能力。

综上可述,剥夺犯罪能力论的提出总是与犯罪、刑罚目的的讨论联系在一起,并随着犯罪、刑罚目的理论的发展而发展。剥夺犯罪能力论主张,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即保卫社会。

20世纪70年代,大卫· 格林伯格首次提出有选择地剥夺犯罪能力论,认为可以将某些具有高度再犯危险的犯罪人选择出来,施以更长的刑罚。自此,剥夺犯罪能力论分为两种,即普遍性剥夺犯罪能力论、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

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假设“小部分人对大多数犯罪负责”。该假设具有统计分析基础,据美国的学者沃而夫冈、菲戈里奥和赛林等人1954年在费城的研究统计,51.9%的犯罪是由18%的惯犯实施。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认为将这一小部分犯罪人与社会隔离,如监禁在监狱等场所,或者控制犯罪发生的环境和条件,如职业禁制令等,可以非常容易地控制绝大多数犯罪的发生。

广义上的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分为两种,一种是选择需要遏制的某种犯罪,从刑罚威慑的角度预测需要什么样的刑罚以及刑罚的幅度,通过立法或者刑事政策对该选择予以确定,另外一种是选择具有高度再犯危险的犯罪人,剥夺身体自由,物理阻断犯罪能力,处以更长的刑罚,从而隔离犯罪人,也威慑其他人,控制犯罪,保护社会。其中,前者被称为“类型化剥夺犯罪能力论”,后者被称为“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也即狭义的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一般来讲,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是指狭义上的[1]。

该理论是在其他的诸如报应论、威慑论、矫正论、康复论等刑罚目的论在管控犯罪方面难以起到实际作用,严重犯罪的再犯率居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的背景下提出的。20世纪90年代,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三振出局”法案首先运用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针对人身危险性高、改造难度极大、出狱后又极易重复犯罪的暴力犯罪的累犯,有选择性地剥夺其犯罪能力。后至90年代末,美国24个州和联邦法律均出台了“三振出局”法案。

上述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为监狱执行刑罚个别化提供了理论基石。

二、监狱执行刑罚精准化的体系建构

根据选择性犯罪能力论的内涵本质,监狱执行刑罚在适用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时,主要是精准化执行刑罚,即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情况采取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执行不同的刑罚执行期限。将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运用到监狱执行刑罚中,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以及回归社会。正如刘军认为,“一味地监禁没有再犯可能性的罪犯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在监狱执行刑罚方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以及罪犯的个体情况,对刑罚目的进行整合,即对僵化的报应刑进行矫正,辅之以预防刑的目的性,优先保障个体自由,兼顾保护社会,从而保证监狱刑罚执行的精准。

(一)准确评估危险程度,精准监狱执行刑罚方式

监狱在接收罪犯后,首先可以根据审判机关的裁判文书记载,运用多种预测评估方法,对罪犯的人身危险程度进行预测评估,将预测评估结果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序,将罪犯分为“高度危险”“中度危险”“低度危险”等类别,从而选择出“更危险”的罪犯。早在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就开始对个体的危险程度进行预测评估,发展了很多的预测评估方法,如临床预测、统计预测、自我评估问卷预测等,发展了各种评估工具,如水平评估量表、精神疾病量表等,发展了各种评估内容,如犯罪历史、教育及就业情况、财产情况、家庭情况、娱乐爱好情况等。通过预测评估,为被预测对象打分,划分不同的等级,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监控。在评估预测方法、评估工具、评估内容等方面,可以引入借鉴,以实现更精准的预测[2]。

混合执行刑罚易造成交叉感染,矫治效果较小,罪犯易被标签化。因此,在精准预测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危险程度分类,将人身危险程度相似的罪犯安排在同一监狱或者监狱的同一监舍。在具体安排监狱或者监舍时,要将罪犯的性别、年龄、学历、经历、犯罪性质等因素纳入考虑范畴。同时,对监狱或者监区进行分区、分域建设,如分为高度警戒监狱或者监区、中度警戒监狱或者监区、低度警戒监狱或者监区、老病残犯监狱或者监区、未成年监狱或者监区,对这些监狱或者监区进行功能化改造。对不同监狱或者监区制定不同的管理、教育、劳动方法,制定不同的奖惩措施,以提高执行刑罚效果。例如,针对累犯,专门制定一套更加严厉的管理制度和教育改造措施,实施监控、隔离等举措,重点管控;针对盗窃、诈骗等侵害财产法益的罪犯,加强生产劳动管理,促使罪犯养成热爱劳动、不贪图金钱享乐的习惯;针对未成年罪犯,重视教育感化挽救,汇聚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力量,实现最大程度的改造。

(二)完整记录改造动态,适时调整监狱执行刑罚

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随着执行的不断深入推进,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也会不断变化。因此,要在刑罚执行方式精准的基础上,做好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动态记录工作。动态记录的罪犯改造数据,可以用于改造效果评估,也可以用于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评估,从而对罪犯的心理变化、监狱改造表现、生存能力进行掌握,为下一步改造提供依据。[3]

目前,传统的教育、劳动、管理三大监狱行刑手段依然被保留。因此,可以将动态记录内容扩大为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监管改造三个方面,在计分基础上明确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在此基础上,对执行方式进行调整,如果罪犯积极接受改造,人身危险性降低,可以调整危险级别,改变改造方式,实现刑罚执行的个别化,以此不断提高监狱或者监区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三)适时运用刑法激励,缩短监狱执行刑罚期限

目前,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社会变化速度日益加快。罪犯长期与社会隔离,会导致罪犯回归社会后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得不再次走上犯罪。而且罪犯经过多种方式的改造,人身危险程度有很大的降低,有的因为患病等原因,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正义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实现,可以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方式,让罪犯提前离开监狱。这样,罪犯实际在监狱服刑的时间变短。

减刑、假释是运用罪犯对自由的渴望来促进罪犯积极改造,以争取早日复归社会,本质上是一种刑法激励。我国《刑法》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可以减刑、假释。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也是建立在罪犯人身危险程度降低的情况下的。通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际在监狱内服刑的刑期有所缩短。也即,人身危险程度降低的罪犯并没有执行判决的全部刑期,人身危险程度不变的罪犯执行的刑罚期限可能等于判决决定的期限,而人身危险程度升高的罪犯,如犯新罪等,则可以通过对新罪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从而最终执行的刑期会增加。

三、监狱执行刑罚精准化的应然谨慎

(一)再犯危险程度的精准预测

监狱在执行刑罚精准化时的基础是罪犯的人身危险程度。但是仍然存在罪犯的人身危险程度难以准确判断的情况,甚至存在错误判断的情况,如将人身危险程度较重的罪犯误判为无人身危险,从而予以减刑、假释,后该类罪犯再犯罪以致危害社会,如孙某果案。

因为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中的再犯危险程度预测针对的是罪犯个体,这种个体的预测并不是像数据统计分析可以十分精确,而是十分个性化,需要监狱的主观判断。因此必须创新评估预测方式,如采取圆桌会议、委托评估、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估预测,由专业机构陈述评估结果的依据、评估分析过程及评估可靠程度。同时,允许罪犯对评估预测结果提出意见、理由和基础材料,申请再次评估预测。

另外,从科学角度讲,任何预测都会存在不准确(误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不是剔除误差,因为要完全剔除误差根本不可能。因此,这里最重要的是将误差控制到较小的范围内。[4]易言之,监狱在适用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论进行刑罚执行精准化时,要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摸索制定一套科学的评估预测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体系规范,摸索制定一套能够保障罪犯正当权益的程序规范,通过程序公正保障人身危险程度评估预测的精准性。

(二)刑罚执行精准化的公平实现

在监狱执行刑罚精准化中,可能令人诟病的是精准化难以实现公平正义。因为精准化的刑罚执行与人们心中普遍的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仍然存在矛盾。但是公平正义是刑罚的内在价值之一,也是监狱执行刑罚精准化的价值追求之一。通过准确评估测评罪犯的人身危险程度,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即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监狱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发挥监狱自身的监督机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严格把握罪犯人身危险程度的评估测评,准确预测罪犯的人身危险,结合刑罚的目的理论,决定刑罚执行方式、期限等,从而实现刑罚执行精准化,达到防卫社会与个体发展的平衡。

另外,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构建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需要进行诉讼化改造。还需构建减刑撤销制度。

四、结语

监狱刑罚执行充当兜底角色,站在社会的后位,作为解决最严重的社会矛盾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专门负责对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防范,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捍卫人民幸福。因此,在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选择性剥夺犯罪能力理论,以对人身危险程度的检测评估作为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等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狱刑罚执行精准化工作,推动刑罚执行改革发展完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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