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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共治思想研究

2022-02-10

法制博览 2022年36期
关键词:共治合规前置

张 璐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一、刑事合规与共治思想概述

作为企业合规的下位概念,刑事合规顾名思义即是使企业的运行发展合乎刑事法律的规定。与一般法律规定不同的是,鉴于刑事法律特有的构罪与追诉功能,刑事合规以刑法手段、构罪或者量刑等强力手段有力推进了组织体的自我管理和实践。因此,较之企业合规的其他标准,刑事合规不仅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而且有力推动了企业的自我管理与犯罪治理。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刑事合规改革在全国的铺开,我国刑事合规的实践又有了进一步的深入。当下,我国刑事合规工作的开展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提供认罪认罚、合规整改的机会,以刑事分流激励促进企业的内部犯罪治理,在保障经济运行、保护企业发展的基础上获得更好的企业犯罪治理成果。

刑事合规的犯罪治理思想是一种共同治理思想。共同治理思想体现了全新的治理理念,是刑事合规最具创新性与决定性的内核。从内容上来说,刑事合规共治将原本属于国家主权的管理权能转移给了私人,反映了刑法领域中一种由外部规制向内部自我管理转移的普遍趋势。将属于国家的管理职责通过激励的方式分享给企业,有机调动了企业的自治积极性与自治能力,不仅破解了国家追诉企业犯罪、规制企业犯罪的难度,还直接引导了经营者自主守法。无疑给企业犯罪治理提供了最具效率,也最具效果的治理方法。刑事合规的内核即是共同治理,在当下我国刑事合规改革进一步开展的档口,把握共同治理的内核与方法,是推进刑事合规改革进一步深入、促进更好犯罪治理的关键。

二、刑事合规共治思想产生背景

共治思想是刑事合规思想的内核,其是对时代背景与制度需要的有机设计与创造。

(一)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

随着技术与交往关系的剧烈变革,现代社会对刑法规制提出了更多、更强也更高的要求。新技术与新交往产生了新的矛盾、新的风险,作为对新风险的回应,刑法也扩充相应内容以规制可能出现的犯罪。基于风险社会形成的风险刑法的特点,是其从传统的事后规制转向了事前预防,“国家在犯罪发生之前、在针对某个行为人特定犯罪的嫌疑具体化之前就已经开始介入。”[1]这种前置的干预本身也形成了一种风险,人们的行为较以往更容易被定义为犯罪,使得降低刑法风险的事先防范成为必要。企业合规实践应运而生,为避免犯罪,企业越来越依赖法律遵循计划,企业开始采取预防性的保护措施以降低行动的风险。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的形成,使他治逐渐成为影响自治的重要原因,一种共治的氛围与局面就此在犯罪预防的朝向中生成。

(二)保障经济运行,保护企业发展

传统企业犯罪的规制是从结果出发的,在实践中存在明显的不足。最为显要的,只要有成员为了企业利益实施犯罪,企业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严格责任的设置与刑事责任的理念并不相符。而且,这种严格责任一旦确定,刑罚的附随后果足以摧毁整个企业,还往往牵连投资者、客户、员工等无辜第三人利益,造成“双输”与“多输”结果。因此,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无论从国家角度还是从企业角度,最好的方法即是主动预防犯罪,并对这种预防行为给予积极的法律评价,以避免严苛的刑事责任所可能造成的对经济运行与企业发展的伤害。

我国刑事合规改革的开展也基于保护企业发展的需要。无论是从健全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举措落实的角度,还是就改善企业营商环境、保民生促就业等需求,引导企业提高管理自治水平,依法依规经营,都是共治思想朝向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共赢的善治手段,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发展。

(三)犯罪治理的质效需求

企业犯罪的治理需要共治。一方面,企业犯罪存在较一般犯罪更强的复杂性与隐秘性,现代刑法扩张了干预范围,使得有限资源的利用问题再次摆上台面。因此,对企业犯罪的惩处需要企业的合作;另一方面,企业也是参加这一犯罪治理的最优选择。通过内部犯罪治理、合规管理,不仅可以避免扩张的刑罚带来的刑罚危险和大额经济惩罚带来的威胁,保障自身运营的持续与稳定,而且可以在司法机关提供的相关合规治理中获得法律上的积极评价。也即,进行刑事合规治理的企业不仅履行了自治的企业责任,还履行了一部分刑事追诉的国家责任,两种责任的履行自然为企业带来双重的效益,也为国家司法机关的犯罪治理带来质量与效率的双重效益。刑事合规共治是保障企业犯罪案件处理质效的最佳方案。

三、共治思想的目标、理念与实现方式

总体来说,刑事合规共治是由司法机关引导,企业承担主要合规管理工作的共同犯罪治理工作。虽有双重主体,但共治目标同一,皆是为了预防犯罪并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主体迥异而目标同一,源于刑事合规共治的合作理念。刑事合规是企业对国家给予的共同治理机会的积极回应,反映了刑事司法犯罪治理方法的转向与升级。通过积极参与国家机关给予的整改治理机会,涉案企业主动认罪认罚、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积极补救损失、针对性解决造成犯罪的管理漏洞等行为,彰显企业对内部犯罪治理的主观诚意与客观实质助益,有效消除了犯罪危险,积极保护了潜在法益,显示了其可罚性的降低,也促进和保障了企业合法效益不受影响更好发展。

刑事合规共治理念体现在刑事合规工作的始终,一般来说企业进行共同治理主要有前置预防和事后纠错两种类型。其中前置预防的一般方式是建构体系性日常合规计划。这种日常合规计划与企业合规高度重合,采用各种合规性措施旨在促进企业有效预防犯罪,是企业为预防、发现违法行为而主动实施的内部机制,基本的构成包括正式的行为规则、负责官员与检举制度[2]。事后纠错类型的一般方式是制定专项合规计划,与前置预防强调的体系性预防不同的是,专项合规更强调针对性的预防。专项合规计划的实施对象往往是已经涉嫌犯罪的企业,故其合规治理强调对已经涉嫌犯罪的有效治理。针对性是针对有效性而言的,也即是说,专项合规必须有效地针对该种犯罪。企业需做好详尽的内部调查,并修补导致犯罪发生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为企业合法依规发展扫除具体障碍。对已经涉嫌犯罪的企业来说,其合规治理是必然参加犯罪治理的,因此,其的预防计划要能够符合司法机关的有效性考察,否则不能满足共同治理的需要。当然,共同治理是多层次的,体系性的日常刑事合规也是基于共同治理思想下的国家推动的企业自治,而针对性的专项刑事合规是共同治理实践层面的展开,这种实践展开依托有效性与针对性。此外,虽然一般分为体系性合规与针对性合规,但两种情况并不截然相隔,专项合规计划也需要体系性的融合,其从属于企业的整体管理,故必然体现体系性;日常合规计划往往也体现企业的经营方向,因此也有关注专项合规的必要。在共同治理的实践中应对二者灵活应用。

四、我国刑事合规共治实践

共治思想是刑事合规的核心魅力,也是实现刑事合规激励目标的重要方法。当下我国的刑事合规治理偏重于一种刑事司法方式的合规治理,在企业涉嫌犯罪后,由检察机关给予企业在正式追诉前的自治机会。企业通过认罪认罚、停止犯罪、赔偿损失等前置性保障行为,可以获得一个自我治理与合规保障的实践机会,在有限的合规考察期内积极内部调查,填补管理漏洞,设置专项合规计划以降低企业或其成员违反法律实施犯罪的风险,并与司法机关达成一致而对刑事处罚产生积极影响,以推动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和企业更能动有效的自我管理。因此,合规共治的关键即在于实现有效的合规整改。合规整改是我国刑事司法合规共治改革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合作共治、保护民营企业活力发展同时切实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发展的理念。合规共治关注企业的自治,也强调自治与共治的衔接与融合,实践中,促进合规整改的共治工作,需注重以下三点工作。

(一)前置保障措施

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必须做到必要的前置保障措施。我国的刑事合规工作主要是事后纠错类型,因此企业的合规整改建立在认罪认罚、积极补救以寻求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的基础上。也即是,企业必须在客观上有参与共治的前置行动,具体包括终止犯罪行为,认罪认罚,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以及对所侵害法益进行积极补救、必要修复等举措。这是开启合规程序的必要前置行为,也是对后续有效合规整改工作的一种保证。同时,需注意这种前置保障行为不仅体现在程序意义上,其也具有实体意义上减轻犯罪危害程度、降低可罚性、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作用。因此,前置保障行为不仅是企业后续有效合规纠错和预防犯罪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对企业积极治理的诚意与行动予以宽大治理的重要依据。

(二)内部调查

内部调查是合规整改的重中之重。企业是否准确发现了导致犯罪的成因是有效合规整改的关键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督促企业合规整改、检查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的重点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企业犯罪具有隐秘性强、技术性强、制度内容复杂等特征,同时,企业犯罪的原因一般集中在管理漏洞、制度隐患和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上,因此,对企业犯罪的最好调查方式是企业的内部调查。通过内部调查,找到导致犯罪的原因,及时、彻底切断犯罪发生的因果链条,堵塞造成犯罪发生的管理漏洞,破除公司治理上的结构缺陷,才能为后续专项合规体系的开展奠定制度基础。实务中,一些企业的合规整改虽然建立了预防犯罪的合规计划,但未能破除原有制度障碍,导致同样的犯罪再次发生,这即是内部调查与制度纠错工作含混、不彻底的原因导致。内部调查是刑事合规整改的重要基础,也是合规自治的重要手段,企业是进行这项工作的最优主体,故应将内部调查与制度纠错作为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的重点内容。此外,内部调查应落实处置责任人的工作。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在于放过涉案企业的同时严惩责任人,以对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惩戒,来倒推企业责任人对于企业合规经营的规制和动力。因此,对企业内部与犯罪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具体可采取调离岗位、免除职务等内部处分,或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贯彻刑事合规理念的同时为新的管理体制、合规体系构建奠定人事基础。

(三)专项合规体系构建

有学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区的合规整改方案普遍存在着形式化与宽泛化的问题,体系化有余而针对性不足,严重影响企业对导致犯罪的制度漏洞和治理缺陷的治理效果。在有限的合规考察期内,这些方案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大多流于形式,难以真正预防企业犯罪和督促企业合法经营。[3]区别于日常性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整改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节,也即,是刑事司法与企业共治的一节,故这一节的工作重心与成果,应落实在企业已经涉嫌的犯罪中,合规体系的建构应针对所发生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类型可由检察机关指出,企业再在内部调查导致该类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行针对性的纠错和补救,建构专项合规体系。实践中若检察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多个领域的合规风险,在有限的合规考察期内宜先专注于企业所暴露的特定犯罪,待合规考察期结束后,再引入其他类型合规体系的建设。此外,专项合规体系的建设要体现针对性和现实可操作性,但绝不只是“打补丁”。

刑事合规是面向未来的工作,专项合规体系的建设应是类型化的,建设从“一罪”到“一类罪”的犯罪预防体系,才能产生比较现实的犯罪防控效果。专项合规体系的建构建设在前置性保障工作和内部调查的基础之上,也即是建立在比较完善的自我治理基础之上,这一环节是共治合作的关键点。基于前期的法益补救、原因调查和漏洞填补缺陷改正工作,企业专项合规体系的建构应符合司法机关的监管标准。实践中,一些企业虽然能找准导致犯罪的原因,也能积极补救损害、填补漏洞,但在合规体系构建、合规报告的撰写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对此,可由检察机关牵头各专门机关,制定专项合规的计划要点与模板,企业可结合内部调查实际情况,按照模板与要点撰写专项合规计划,达到自治与共治的有机衔接,更好促进企业的专项合规治理,保障企业获得良好而有效的犯罪治理,收获符合规范的更具效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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