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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日本藏《经律异相》的校勘价值

2022-02-10刘晓兴

关键词:异文金刚日本

刘晓兴

(南京师范大学 国际文化教育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南朝梁宝唱等编写的《经律异相》是“我国现存成部的最早类书和佛教类书,是现存成部的南北朝时期的唯一类书”[1]3,“它不仅对中国古代佛教的传播和发展产生过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且对中国古代图书史、类书史、佛经翻译史的研究乃至对中国文学史的研究,都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1]3。因此,对它进行系统整理与研究便显得格外重要。董志翘主撰的《〈经律异相〉整理与研究》以《大正藏》为底本,参校“赵城金藏、高丽藏、资福藏、碛砂藏、普宁藏、永乐南藏、径山藏、清藏”等版本,对《经律异相》进行系统整理。但囿于全书的体例,该书未对异文的取舍做出判断。因此,张春雷、赵家栋与董志翘、董志翘与赵家栋、王显勇等又根据异文对《经律异相》作了进一步整理[2-5]。

日本学者落合俊典介绍“入唐僧玄昉(?—746)以《开元释教录》收经为准从中国携回了五千多卷大藏经……”[6]这些佛经以及后来以此为底本而抄写的“日本古写经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写本一样,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唐代大藏经文本的原始形态”[6]。据落合俊典介绍,这些日本古写经主要有3个方面的价值:“(1)有刻本所没有的字句与文字。(2)存有异本。(3)保存有新文献。”[7]正因为这些日本古写经接近唐代写经原貌且有独特价值,所以近年来已有部分学者注意运用这些日本古写经来进行研究。如俞莉娴、吴继刚、韩国李圭甲等人的研究成果[8-10]。

在这些日本古写经中,亦有《经律异相》。其中日本七寺、金刚寺、兴圣寺所藏的《经律异相》较为完整。对比《〈经律异相〉整理与研究》一书,可以发现这3种日本藏版本与该书的内容多有不同。董志翘考证“大概此三写本所抄录的底本或许是当年日本入唐高僧请回的古抄本。因在宋代藏经刻版以前,故较接近原貌”[11]223。“中国现存《经律异相》的最早版本为北宋《毗卢藏》本残卷”[11]213。董志翘、刘晓兴等进一步指出这3种古写经为:“12世纪至13世纪日本古写经:(1)《七寺一切经》(平安写经)四千九百五十四卷,收录《经律异相》五十卷(缺六、二十二、二十八、四十一、四十三、四十五卷)。(2)《金刚寺一切经》(平安、镰仓写经)四千五百卷,收录《经律异相》五十卷(缺十三、十六、二十七、三十四、四十二卷)。(3)《兴圣寺一切经》(平安、镰仓写经)六千卷,收录《经律异相》五十卷(缺十、十三卷)。”[12]前言20因此,从时代性来看,这3种日本古写本《经律异相》是除敦煌卷子残存的《经律异相》外,现存最早、最完备的是《经律异相》(1)敦煌文献中仅存卷十(大部分)、卷二十七(全卷)、卷四十一(仅几行)。。这3种古抄本的文献研究价值颇大,可用于考订《经律异相》的异文。藉助这3种日本古写经,董志翘、刘晓兴等整理出版了《经律异相校注》一书。但囿于体例,该书对这3种日本古写经的研究价值未详细讨论。

日本古写经的校勘价值主要体现在对异文的判定方面。有部分内容在原文中难以理解,遵照3种古写经的异文则诸疑难涣然冰释;另有部分内容虽然在原文中可以读通,但语义略显晦涩,遵从3种古写经则文从字顺。此外,日本古写经也可为《经律异相》的异文判定提供更早的版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经律异相》杂采各种译经,且有部分译经收录在大藏经中,因此利用他校法,将《经律异相》与原经相对照,亦可整理《经律异相》。但在编辑《经律异相》的过程中,宝唱等人有时会对原经有所改动。在没有版本依据的情况下,仅据所引原经便随意改动文字,可能会对《经律异相》造成二次破坏。因此,仅见于3种日本古写经中的异文便为整理《经律异相》提供了对校上的唯一依据。

陈垣在《校勘学释例》中提出了校勘的4种方法,他指出:“昔人所用校书之法不一,今校《元典章》所用者四端:一为对校法。即以同书之祖本或别本对读……”[13]144“三为他校法。他校法者,以他书校本书。凡其书有采自前人者,可以前人之书校之……”[13]146以日本古写经来校《经律异相》,正适合运用对校法。《经律异相》杂采前人所译佛经,亦适合他校法。结合对校、他校时发现的证据,辅以其他证据,则可为判定《经律异相》异文的正误提供确切的依据。

一、三种古写经提供唯一正确字词

部分《经律异相》的文字未见异文,有时也无明显的阅读障碍。但相关内容在日本古写经中存在异文。考证后可以发现日本古写经提供的异文正确,且往往可以和其他证据相对应。下面略举几例来作说明。

(1)卷一《无想天第十七》:“无想天(《楼炭经》云‘无人想’)以禅乐为食,寿五百劫,或有减者,犹色界数。”(页33)(2)本研究所引《经律异相》皆出自《经律异相校注》[12],后附页码。

按:“无人想”在七寺本、金刚寺本、兴圣寺本内作“无人想天”,应从。前文为“无想天”,乃天名,后文解释亦应与之对应,应加“天”字。此处标明引自《楼炭经》。西晋法立共法炬译《大楼炭经》卷一提到:“过是已有无人想天。”(T01/277c)(3)译经文献皆引自《大正新修大藏经》[14],以下简称《大正藏》。引文格式为:T代表《大正新修大藏经》,其后数字分别代表该经所在册数与页码,a、b、c代表上中下栏。可见,此处当作“无人想天”。

(2)卷三《阎浮提内方圆近远及所出有一》:“婆薮思惟:‘我贵重人不应两种语,又四韦陀法中赞祀天法,我一人死当何足许?’一心言应天祀中杀生噉肉无罪。于是举身投地。”(页89)

按:“何足许”在七寺本、金刚寺本、兴圣寺本内作“何足计”,应从。“许”在佛教文献内常表示“同意”义,如后秦佛陀耶舍、竺佛念译《长阿含经》卷二:“尔时,世尊默然许可。”(T01/12b)此义以及“许”的其他词义皆不符合此处语境。“计”在译经文献内常表示“考虑;顾念”义,如后汉安世高译《长阿含十报法经》卷一:“或时不如闻不如受,亦不计念,但从行取一定相熟、受熟、念熟,行已受定相熟、受熟、念熟、行熟,随便如法,便如应解,便如法解。”(T01/235b)西晋竺法护译《普曜经》卷四:“有八万种虫,夙夜食其体;若有明智者,终不计有身。”(T03/505b)因此,“我一人死当何足计”即“我一个人死不值得顾惜”,与语境吻合。此处引自后秦鸠摩罗什译《大智度论》卷三,原经作:“尔时,婆薮仙人自思惟言:‘我贵重人,不应两种语。又婆罗门四围陀法中,种种因缘赞祀天法,我一人死,当何足计!’一心言:‘应天祀中杀生、噉肉无罪。’”(T25/76b)此事亦见于唐道世撰《法苑珠林》卷四十四,作:“又婆罗门四韦陀法中种种因缘赞祀天法。我一人死当何足计。一心言天应天祀中杀生噉肉无罪。”(T53/627b)从这些证据来看,3种日本写经的“何足计”提供了唯一正确的文字。

(3)卷三《五面益物大树四》:“昔者有王,王名物猎。国中有树名羞波提洹,五百六十里围,下根周匝八百四十里,高四千里,枝四布匝二千里。”(页107)

按:“枝四布”在金刚寺本、兴圣寺本内作“枝叶四布”。从译经文献四字韵律的格式来看,此处作“枝叶四布”更佳。况且,从译经用例来看,“枝叶四布”十分常见,如后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长阿含经》卷十八:“欝单曰有大树王,名庵婆罗,围七由旬,高百由旬,枝叶四布五十由旬。”(T01/115b)曹魏康僧铠译《佛说无量寿经》卷一:“又无量寿佛其道场树,高四百万里,其本周围五千由旬,枝叶四布二十万里。”(T12/271a)相反,“枝四布”仅三见。除了《经律异相》外,另外两例为吴康僧会译《六度集经》卷八:“昔有国王名曰拘猎,其国有树,树名须波桓树,围五百六十里,下根四被八百四十里,高四千里,其枝四布二千里。”(T03/49c)《法苑珠林》卷六十三:“下根周匝八百四十里,高四千里,枝四布匝二千里。” (T53/768a)但与《经律异相》不同,《六度集经》的“其枝四布”本身已经满足了译经四字韵律的要求,其后数词在译经中则可不必遵循四字韵律要求。因此,“枝四布”仅见于《经律异相》《法苑珠林》,而后者明显摘抄自前者。综合来看,日本古写经的“枝叶四布”更符合译经的韵律习惯与“枝叶四布”的用例习惯。

(4)卷四《现生王宫二》:“夜观伎女,百节皆空,譬如芭蕉,鼻涕目泪,乐器纵横。顾视其妻,具见形体,脑髓髑髅,心肝肠胃,外是革囊,中盛臭秽,犹如假借。当还亦不得久,三界无怗,惟道是恃。”(页128)

按:“无怗”在七寺本、金刚寺本、兴圣寺本内作“无怙”,应从。唐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七十四指出:“怗然:《字诂》今作惵,同。他颊反。《广雅》:‘怗,静也。’谓安静也,亦怗服也。”(T54/788b)由此可见,“怗”乃“安静”“服帖”义,明显不符合此处句义。唐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五:“依怙:胡故反。《考声》云:‘怙,恃也’。”(T54/338c)异文作“无怙”,即“无所依靠”,符合句义,且与下文的“惟道是恃”的“恃”相对应。“怗”应为“怙”的形讹字。此处引自西晋竺法护译《普曜经》卷四,原经作:“一切所有皆如幻化,三界无怙,唯道可恃。”(T03/504c)原经的“无怙”亦可与日本古写经的文字相印证。

(5)卷四《摩耶五衰相六》:“令此五梦,甚可怖畏,必是我子涅槃之相。”(页150)

按:“令”在七寺本、金刚寺本、兴圣寺本内作“今”,应从。在此则故事中,并无对“此五梦”有所施动的人或事,“令”字十分可疑。异文“今”乃“现在”义,符合此处句义。此处引自箫齐释昙景译《摩诃摩耶经》卷下,原经作:“今此五梦甚可怖畏,必是我子释迦如来入般涅槃之恶相也。”(T12/1012b)因此,此处当从异文作“今”。“今”在其他版本的《经律异相》作“令”,“令”当为形讹字。

(6)卷二十六《大光明王始发道心八》:“象师叩头白言:‘愿王莫忧苦,象淫心息,厌秽草,思美饮食,如是自还。’”(页898)

按:“厌”在七寺本、金刚寺本、兴圣寺本内作“厌恶”,可从。朱庆之指出汉文佛典语言:“通常是以四字为一顿,组成一个大节拍,其间或与逻辑停顿不一致;每个大节拍又以二字为一个小节。”[15]《经律异相》的“厌秽草”明显不合译经文献的这一韵律要求,且在韵律上与前后文的“象淫心息”“思美饮食,如是自还”不协调。3种日本古抄本作“厌恶秽草”则符合这一四字格韵律。“厌”“恶”语义相同,“厌恶”乃是同义连文,与《大正藏》原文“厌”的语义一致,仅韵律不同。更为重要的是此处引自《贤愚经》卷三,原经对应的内容为:“象师小前,捉树得住,还求见王愁恼独坐,象师叩头,白王:‘愿王莫大忧苦,此象正尔淫心当息,厌恶秽草,不甘浊水,思宫清净肥美饮食,如是自还。’”(T04/372b)原经作“厌恶”更可证明3种日本古写经的文字无误。

(7)卷四十五《丑婢临水见他影谓其端正十七》:“婢持瓶取水。时左右舍有一妇,自绞树上,影临泉中。婢见面像,谓是己形,即大瞋骂:‘我端正乃尔,驱役田园,困苦如是。’即扑瓶破,归家升堂,坐于夫人七宝座上、流苏帐中。家大惊怪,谓婢狂疾,问之何为?答曰:‘我于水中自见端正,大家不别,独见贱遇。’”(页1510)

按:“家大”在金刚寺本、兴圣寺本内作“大家”,应从。此处注明引自《譬喻经》,但在今本《譬喻经》内未见对应故事。唐湛然述《止观辅行传弘决》卷八亦引此事,对应内容为:“舍卫有一长者名晨居,有一婢极丑。常外使役,令刈樵草汲水等事。野外有泉,泉上有树,树上有一端正女人自缢而死,影现泉中。婢见之,谓为己影,便瞋大家:‘我端正如此,使我田园。’乃扑瓶破,归家入堂,宝帐中坐。大家谓其狂病,乃问之。婢以前事答:‘云何大家不别,不见敦遇。’”(T46/400b)由此来看,《经律异相》的“家大”当乙正为“大家”。下文“大家不别”亦可与之对应。

“大家”即“主人”义,在译经文献内常见。如后秦鸠摩罗什译《大庄严论经》卷十五:“时诸比丘于其晨朝往诣其家,语守门人:‘汝家主人请我饮食,汝可往白。’时守门者入白主人:‘今者门外有诸比丘,云大家请故来相造。’”(T04/341a)东晋佛陀跋陀罗共法显译《摩诃僧祇律》卷七:“时阿磨由不受其语,答诸婆罗门子言:‘不随汝语,我大家来呵我者,当受其语。’遂打不止。即来告阿摩由主。”(T22/285b)在以上2例内,“大家”与“主人”“主”对应,可见,“大家”即“主人”。以“主人”义代入《经律异相》的语境,亦十分贴合。

(8)卷四十六《罗呵王嗔忉利诸天行其头上兴兵大战一》:“时炎摩以上远至他化,无数天众及诸龙鬼前后围绕。帝释命曰:“我军若胜,以五系缚缚毗摩质多,将还善法堂,我欲观之。”(页1514)

按:“以五系缚缚”在金刚寺本、兴圣寺本内作“以五系缚”。据《大正藏》校勘记,宫内省图书寮本(旧宋本)亦作“以五系缚”。此处引自西晋法立共法炬译《大楼炭经》卷五,对应内容为:“时,天帝释告忉利诸天言:‘若使我诸天得胜、阿须伦坏者,当以五系缚维摩质阿须伦。’”(T01/300a)在其他译经内亦有相关故事,如后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长阿含经》卷二十一:“时,释提桓因命忉利诸天而告之曰:‘汝等今往与彼共战,若得胜者,捉毘摩质多罗阿须伦,以五系系缚,将诣善法讲堂,吾欲观之。’”(T01/141a)东晋僧伽提婆译《增一阿含经》卷二十六:“昔者,释提桓因告三十三天曰:‘若诸贤与阿须伦共斗时,设阿须伦不如,诸天得胜者,汝等捉毘摩质多罗阿须伦,将来至此,身为五系。’”(T02/697b)唐释道世撰《法苑珠林》卷五:“帝释命曰:‘我军若胜,以五系缚毘摩质多阿修罗。将还善法堂,我欲观之。’修罗亦曰:‘我众若胜,亦以五系缚帝释。’”(T53/309c)在各个佛经故事内,“五系缚缚”分别对应“五系缚”“五系系缚”“五系”“五系缚”。由此来看,“五系”为一词。丁福保《佛学大辞典》指出“五系”是“(术语)以死人、死蛇等五尸系于天魔波旬而不使离也。又,系缚天魔两手两足及颈之五处也……”[16]据此,《经律异相》“以五系缚缚”处表示以“五系来捆绑”。《说文·糸部》“缚,束也。从纟尃声。”“系缚”也可表示此义,如唐慧琳撰《一切经音义》卷三:“系缚:上音计。《集训》云:‘连缀也,继也。’《玉篇》:‘拘束也。’《说文》:‘从纟声也。’下房博反。《集训》云:‘缚,系。’《说文》:‘束也。’从纟从博省声也。”(T54/323b)但无动词“缚缚”连用的例子。

因此,《大正藏》等诸本《经律异相》作“以五系缚缚”,误衍一“缚”字。日本金刚寺本、兴圣寺本、宫内省图书寮本(旧宋本)作“以五系缚”,无误。

(9)卷四十九《金刚山间别有十地狱十二》:“云何名‘厚云’?地狱罪人自然生身,譬如厚云,故名‘厚云’。”(页1697)

按:“地狱”在金刚寺本、七寺本、兴圣寺本中作“地狱其狱”。虽然原文能够读通,但若遵从日本古写经的异文作“地狱其狱”,即原文重新标点为“云何名‘厚云地狱’?其狱罪人自然生身,譬如厚云,故名‘厚云’。”意义更为明确。况且,从逻辑性来看,此处的“厚云地狱”虽可简称“厚云”,但在前文没有介绍的情况下,直接称“厚云”,则有表义不明的嫌疑。若遵从异文作“厚云地狱”,则表义明确,这样下文直接称“厚云”也符合省略的语法要求。况且,所引原经《长阿含经》卷十九记载此事为“云何厚云地狱?其狱罪人自然生身,譬如厚云,故名厚云。”(T1/125c)原经的文字亦可证明作“地狱其狱”正确。

从以上内容来看,若无3种日本古写经,则上文提到的这些文本讹误将得不到版本上的依据来修改。3种日本古写经提供了现存《经律异相》有讹误的唯一异文证据,为我们以对校法整理《经律异相》提供了条件。

二、三种古写经提供更早的正确字词

一般而言,时代更早的文献被后人修改的可能性更小,其校勘价值更大。虽然有些异文亦见于其他大藏经内的《经律异相》,但因时代较早,古写经本《经律异相》的校勘价值也非常突出,可以为《经律异相》提供更早的版本依据。

(1)卷一《三大灾第二》:“有九百九十九头,有千眼、九百九十九口,一口四牙,牙上出火,状如霹雳。”(页46)

按:“头”在七寺本、金刚寺本、资福藏本、碛砂藏本、普宁藏本、永乐南藏本、径山藏本、清藏本内作“头头”,可从。从格式来看,后文为有多少“口”,然后“一口……”,即一共有多少“口”,每一张“口”如何。因此,前文的“九百九十九头”之后也应是每一头如何。异文作“头头”正符合这样的句式。此事亦见于它经,如东晋佛陀跋陀罗译《佛说观佛三昧海经》卷一:“其形青黑犹如淤泥,有九百九十九头;头有千眼,九百九十九口,一口四牙,牙上出火状如霹雳。”(T15/646c)综合异文与它经的记载来看,此处当从异文作“头头”。

(2)卷三《阎浮提内方圆近远及所出有一》:“婆薮思惟:我贵重人不应两种语,又四韦陀法中赞祀天法,我一人死当何足许?一心言应天祀中杀生噉肉无罪。于是举身投地。”(页89)

按:“举身投地”在七寺本、兴圣寺本、资福藏本、碛砂藏本、普宁藏本、永乐南藏本、径山藏本、清藏本内作“举身没地”,应从。“投地”在译经文献中一般为“仆倒在地”义,如后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长阿含经》卷二十二:“其彼女人见其男子以身投地,悔过不起,女人即便送食。”(T01/148a)《经律异相》此处的内容对应前文“诸出家仙人言:‘汝应实语,若故妄语者,汝身当陷入地中。’婆薮言:‘我知为天,故杀羊噉肉无罪。’即陷至膝,如是稍没至腰至颈。”可见,“投地”处当指“陷入地中”,而“投地”的语义明显不合句义。“没地”在译经中常指“陷入地中”,如隋阇那崛多译《佛本行集经》卷二十:“时彼二树,高峻长大,而彼二树,当于菩萨出家之夜,忽然没地,一时不现。”(T03/745c)“于是举身投地”在同样记载此事的《大智度论》《法苑珠林》中皆作“于是举身没地中”。以上证据皆可证明此处当从异文作“没地”。

(3)卷四《现生王宫二》:“究竟菩萨,在兜率天,诘天共议,当使菩萨现生何氏。”(页126)

按:“诘”在七寺本、金刚寺本、兴圣寺本、中华藏本内作“诸”,可从。“诘”即“问”义,如唐玄应撰《一切经音义》卷二十三:“诘问:丘逸反。《广雅》:‘诘,责也。’《说文》:‘诘,问也。’”(C57/95b)(4)“C”代表《中华大藏经》[17]。引文标注格式同《大正藏》。在“诘天共议”句中,“诘天”明显当为主语,为“共议”的施事者。因此,“诘”的词义不合句义。相反,异文“诸天”可以满足此处作主语的要求。且《经律异相》此则故事下文有“诸天散华,从右胁生。”(T53/15b2)其中的“诸天”正与此处异文对应。此外,此处内容引自西晋竺法护译《普曜经》卷一,作:“尔时会中有一天子,名曰幢英,行菩萨道逮不退转畅达大乘,告诸菩萨及诸天子。”(T03/485c)其中的“诸天子”亦可证《经律异相》异文的可靠性。“诘”当为“诸”之形讹字,两者在文献内常讹,如《肇论校释·肇论集解令模钞卷上》:“‘宗本萧然,莫能致诘’者,本无之旨,萧条寂然,不可诘难,故但称义也。”据校勘记,“‘诘’,原作‘诸’,据《集解》改。”[18]

(4)卷五《现为沙门化悭贪夫妇十》:“其夫具说神变之德:‘今者在彼,卿直自往,改悔灭罪。’”(页171)

按:“卿直自往”在金刚寺本、兴圣寺本、资福藏本、碛砂藏本、普宁藏本、永乐南藏本、径山藏本、清藏本内作“卿宜自往”,应从。“直”有“径直”义,故《大正藏》的“卿直自往”可理解为“您自己径直前往”,语义可通。但从整个句义来看,此处并未强调“径直”与“不径直”,也没有提及“不径直”的可能性。异文作“卿宜自往”,“宜”即“应该”义。“宜”表示一种建议,更符合此处语境。此处引自西晋法炬共法立译《法句譬喻经》卷一,作:“其夫具说神变之德,‘今者在彼,卿自宜往改悔灭罪。’”(T04/578b)原经的“宜”亦可证明《经律异相》作“宜”可靠。“直”应为“宜”的形讹字,在古文献内常见两字相讹的用例,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三十一:“宜于延辑南岸,上自长尾道,下属之朱明口,治直堤,两堤相距可七里,行视隘塞,皆开广之。”据校勘记,“宜于延辑南岸”“‘宜’原作‘直’,据阁本改。”[19]3120

(5)卷二十六《日难王弃国学道济三种命四》:“道士深惟:‘若言其主,必一国乌死,此非佛弟子。’默然受考,杖楚千数,初不怨王,亦不雠彼。如慈誓曰:‘令吾得佛,度众苦矣。’”(页880)

按:“如慈誓曰”在七寺本、金刚寺本、兴圣寺本、资福藏本、碛砂藏本、普宁藏本、永乐南藏本、径山藏本、清藏本内作“弘慈誓曰”。从句义来看,遵从异文作“弘慈誓曰”更佳。在句法上,“如”“慈誓”为动宾结构,但将“如”的“遵照”“像”等动词义代入句中,则语句扞格难通。“弘”有“大”义,“弘慈誓”可作为定中结构,“曰”为谓语。在汉译佛经中,常见“弘誓”一词,如西晋竺法护译《普曜经》卷二:“菩萨精进坚强无倾,被大弘誓,于过去佛殖大德本,相有百福庄严圣体,所作安和,与众超异。”(T03/496b)元魏吉迦夜译《佛说称扬诸佛功德经》卷二:“诸如来于无数劫游于五道,拔济众生三涂之厄,满具一切弘誓之愿……”(T14/93c)也有“弘誓意”“弘誓愿”,如西晋释法炬译《频毘娑罗王诣佛供养经》卷一:“尔时,世尊告摩竭国王频毘娑罗:‘善哉!善哉!大王!为众生故发弘誓意,欲安隐众生,义理深远天人得安。’”(T02/856b)隋那连提耶舍译《大方等大集经》卷三十六:“善男子!汝于如是诸恶龙中尚不怖畏,又汝过去发弘誓愿,在在处处利益众生……”(T13/245b)“弘誓”“弘誓意”“弘誓愿”皆与《经律异相》的“弘慈誓”形式相近。“弘”亦可换作同义词“大”,形成“大慈誓”组合,如姚秦竺佛念译《菩萨从兜术天降神母胎说广普经》卷二:“佛复以神足现不死剎土,使彼大众知彼众生不闻死名,知此众生大慈誓,愿利根中胜根。”(T12/1024a)唐智顗撰《妙法莲华经文句》卷七:“‘本愿’者,大慈誓愿也。”(T34/105b)此处故事亦见于《六度集经》卷五,作:“默然受拷,杖楚千数,不怨王,不雠彼,弘慈誓曰:‘令吾得佛,度众生诸苦矣。’”(T03/28b)综合来看,此处当从异文作“弘慈誓曰”。

在这部分异文中,3种日本古写经皆能提供早于它本的异文证据,为《经律异相》的整理提供便利。

藉助于3种日本古写经,我们对《经律异相》的异文进行了考订,证明了日本古写经有重要的文献学价值:(1)古写经提供了唯一正确的异文,这些异文往往可以与其他证据相吻合。(2)即使存在其他版本的异文,但因日本古写经时代更早,亦可提供更早的对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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