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逻辑依据与价值意蕴
2022-02-10张慎霞王安琪
张慎霞,王安琪,宋 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1]这是数据首次被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又一创新发展,也是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本文拟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相关概念进行讨论,对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逻辑依据进行分析,进而探讨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意蕴。
一、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相关概念
(一)数据要素的内涵
要明确数据要素的内涵,首先要将其与原始数据和数据的概念进行区分。原始数据是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主体行为活动的数字化记录或描述,是无序的、未经加工处理的原始材料。原始数据经过专业的收集、清洗、脱敏、分析处理生成数据要素。数据要素可分为由数据生产企业生成的企业数据要素和政府主导生成的政府数据要素。政府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归政府,无偿向社会提供,通过税收等方式来补充生成数据要素所产生的财政支出,不涉及数据要素参与分配这一有关初次分配领域的问题。企业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归生产企业,企业通过出售数据要素商品获得相应的回报,下文中所提及的参与分配的数据要素是指企业数据要素。原始数据不具备使用价值,而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要素凝结了数据从业劳动者的劳动,在市场经济下,其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具有了价值和使用价值,可进行流通和交易。数据要素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数据要素只有被投入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时,才表现为一种生产要素。而数据的概念比较宽泛,其包含原始数据和数据要素。
(二)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内涵
李标、孙琨等将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界定为数据要素资源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即市场主体通过数据要素及其相关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而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2]。庄子银认为在实际的数据应用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四类主体,即数据提供者、数据收集者、数据挖掘者、决策制定者,他们都应在不同阶段参与数据要素的收益分配[3]。崔平、彭鸽认为数据要素参与价值分配具有复杂性,从数据要素的生成过程和所有权方面来分析,其包含“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两个部分。数据从业劳动者在数据要素生产过程中投入了劳动,数据从业劳动者可凭劳动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此外,数据要素所有者可凭借其对数据要素的所有权,依据数据要素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参与分配[4]。王颂吉、李怡璇等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分析了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在初次分配层面,数据要素生产者可以在市场机制下根据要素贡献大小获得相应收益;在再分配层面,政府应对数据要素生产企业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的数据收益进行征税,在激励数据要素有效配置的基础上使全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5]。有关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内涵,学界存在诸多不同观点,目前研究尚未达成共识。
要理解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内涵,首要的是确定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归属。在数据要素生成和使用的过程中,原始数据虽不能作为生产要素,但为数据要素的生成提供了原材料,原始数据提供者拥有其数据的所有权。未经过加工处理的数据不具备使用价值,原始数据需经过专业的加工处理才能成为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要素,因此,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归数据要素生产者。数据要素的购买者(也是使用者)可以通过向数据要素生产企业购买数据要素商品,从而获得数据要素的使用权。
为更加明晰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主体,可对数据要素生成和使用过程中涉及分配的各个主体进行具体分析。原始数据所有者为数据要素的生成提供了原材料,因此原始数据的所有者应该获得相应的回报。由于数据要素的价值由数据从业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因此数据从业劳动者应获得相应的报酬。从数据要素投入生产这一阶段来看,数据要素生产企业所生成的数据要素,除了投入企业自身的生产外,更多的是为经济社会各主体提供数据要素商品。数据要素所有者通过售卖数据要素商品,让渡了数据要素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获得其价值,以此得到了收益。同时数据要素的使用者将数据要素投入生产,数据要素的投入对财富的创造作出了贡献,数据要素的使用者也获得了收益。
以上参与分配的主体所获得收益属于不同的分配范畴。我们认为,数据要素参与分配是指当数据要素被投入生产或再生产并表现为一种生产要素时,数据要素所有者凭借其对数据要素的所有权参与分配的机制,其参与分配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出售数据要素的使用权从而获得收入。
二、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逻辑依据
(一)现实逻辑
1.数据成为独立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指进行社会生产及再生产时所必需的各种资源,是维持各主体经济的生产活动及维系国民经济运行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性因素。生产要素应具备以下特质:一是不能被其他生产要素所取代;二是能推动其他生产要素配置更加合理;三是可以使其他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益有所提高;四是能够提高生产活动的经济效益。数据要素的产生源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进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递、存储、收集变得简单便捷,基于此才产生了海量的数据。数据是技术发展的产出物,但不能被数据要素所涵盖或代替。海量的原始数据经过专业的加工处理,便可成为投入生产、优化资源配置的信息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同时,数据要素具有乘数效应,能使与其结合的生产要素发挥更大的效用。因此,数据已然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与生产力的发展具有一致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要素的内涵不断丰富,生产要素的地位也在发生变化。农业经济时期,农业耕作是主要的社会生产方式,土地和劳动是最主要的生产要素。第一次工业革命后,机械化的生产方式出现,资本家需要大量资本用于购买机械设备和劳动力来进行生产和扩大生产规模,此时,资本成为了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第二次工业革命后,企业规模越来越大,此时管理能力对企业的发展起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管理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第三次工业革命时期,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的出现和应用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革,技术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近年来,随着云计算等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蕴藏在海量数据中的价值得以开发,数据要素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助推了数字经济发展。2022年初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6]因此,数据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2.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成为迫切要求
“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数字经济是数字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6]。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推动下,数字经济无疑是世界各国加快经济转型、促进经济发展的绝佳选择。发展数字经济也成为了全球各国着力推动的重点领域,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发布了《欧盟2030数字罗盘》《英国数字战略》《加拿大数字宪章实施法》《数字爱尔兰框架》《新西兰产业数字化转型计划》等诸多政策法案,围绕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数字技术研发、加强数字人才培养等方面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持续稳定扩大,且发展迅速,2021年较2016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增长1倍多①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报告》(2022年),网址链接: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207/t20220708_405627.htm。。2019—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增速虽有所放缓,但规模仍保持扩大态势,数字经济依然保持着稳定增长,且数字经济名义增速远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也逐年稳步提升②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网址链接: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104/t20210423_374626.htm。。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具有活力和韧性,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力求数字经济发展先机、力争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赢得主动的国际背景下,在我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下,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无疑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6],数据要素在数字经济发展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因此,激发数据生产活力、提升数据要素供给、优化数据要素流动配置在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中至关重要,这就迫切要求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发挥分配机制对数据要素供给质量的提升作用。
(二)理论逻辑
1.数据要素参与分配以马克思财富创造理论为基础
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属于价值分配的范畴,活劳动创造价值属于价值创造的范畴,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是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劳动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对此,马克思指出:“这种分配是以这种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以年产品的总价值为前提,这个总价值不外就是对象化的社会劳动。”[7]931马克思指出工资、利息、地租等不同收入形式的源泉就是劳动创造的价值,从而批判了“资本是利润的来源、劳动是工资的来源、土地是地租的来源”的“三位一体公式”这种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观点。同时马克思也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8]15,“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8]15,单独的劳动并不能创造财富,“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这句话“只是在它包含着劳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这层意思的时候才是正确的”[8]15,也就是说劳动必须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创造财富。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虽不创造价值,但却在参与财富创造中作出了贡献,因此也应参与财富的分配。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然成为独立生产要素,且在社会生产和财富创造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理应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2.数据要素参与分配以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为支撑
马克思认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9]也就是说生产的结构完全决定了分配的结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结构是生产结构的核心。因此,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现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马克思还分析了“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7]993,认为:“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属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地产的所有者。”[7]993这一论述是在生产资料实行私有制的背景下,不同的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因此,所谓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实际上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也就是新生产的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10]。也就是说“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参与了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分配。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中,生产要素并不是完全属于公有。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这一根本任务,为了激发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创造财富的活力,必须使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在分配上得以体现。由此我国经过实践探索确立了“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贡献、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数据已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具基础性的重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也就顺理成章。
(三)实践逻辑
1.数据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数据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从数据本身的属性而言,数据具有易获取、非排他、无限供给等特性。数据产生于经济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且随着数据规模的扩大,数据的边际价值也会不断增大。数据要素具备的非排他性是其重要优势,与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不同,它可以无限复制和共享,可供任何主体同时使用。此外,原始数据具有无限供给性的特点,这就意味着数据要素可以源源不断产出,与传统生产要素束缚于供给不足不同,数据要素可为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提供充足要素支持。
从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而言,数据要素与传统生产要素相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乘数效应。数据要素与劳动要素相结合,能显著提高劳动要素产出的效益;数据要素与资本要素相结合,能优化资金投入配置、提升资金使用效用;数据要素与技术要素相结合,催生了“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数据要素与知识要素相结合,能提升知识的推广与运用;数据要素与管理要素相结合,能助力市场主体决策优化、完善经营管理,推动政府更好发挥管理服务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
因此,数据要素投入经济社会的运行中,能够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经济运行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等重要作用。总之,数据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愈发凸显,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数据要素参与分配是顺应国情的必然选择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我们所称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其前提是“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8]20,实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即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等价交换。在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不可避免打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烙印。按劳分配不可能是完全的,其缘由体现在按劳分配不能完全解决同工同酬问题,按劳分配不能完全解决劳动效率问题,在集体劳动的场合不可能做到“各尽所能”这三个方面[10]。我国经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索,逐步确立了适应国情的分配制度,同时也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确立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在实践中证明了该分配制度适应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好制度,需在实践中继续坚持和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1],这是首次将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12],劳动、管理首次被列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13],首次将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技术、劳动、管理、知识等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不言而喻,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下,将它们列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在顺应我国国情基础上不断完善分配制度的成功实践。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既是对数据要素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中贡献的确认,也是对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机制的完善,是确保分配制度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三、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价值意蕴
(一)提升数据要素供给,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数据要素参与分配这一机制,能够在“量”和“质”两个层面增加优质数据要素供给。数据要素的所有者可凭借其所有权参与分配,这直接激励了数据要素生产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在“量”上为数据要素市场供给更多的数据要素商品。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是“由市场决定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这就意味着在生产中能作出更大贡献的数据要素,在分配中应获得更多的份额。这在市场机制下表现为,更有使用价值的数据要素能够在交易中获得更高的成交价格,优质数据要素的生产者便能得到更多的收入,由此激励数据要素生产企业研发更高水平的数据分析处理技术,进而更好地提升数据要素的使用价值,从而在“质”上增加数据要素供给。
我国数字资源丰富,截至2022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51亿,较2021年12月新增网民1 91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4.4%[14]。
《国家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1)》显示,2021年全年,我国数据产量达到6.6 ZB,同比增加29.4%,占全球数据总产量(67 ZB)的9.9%,仅次于美国(16 ZB),位列全球第二。据统计,2019年至2021年,我国数据产量每年保持30%左右的增速[15]。根据IDC测算,中国的数据量将在2025年达到48.6 ZB,占全球数据量的27.8%,成为全球最大的数据中心[16]。
在这一背景下,数据的收集、处理技术成为能否利用好这一资源优势的决定性因素。市场决定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这一机制可以激励数据加工处理技术的提升,促使我国丰富的数字资源生成优质的数据生产要素,将丰富的数据资源转化为数字经济发展的资源优势,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数据要素支持。
(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优化收入分配格局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并在社会财富创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并纳入分配的范畴,保障了数据要素所有者能够公平地参与收入分配,是对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
在数据要素参与分配领域,参与分配的主体虽是数据要素的所有者,但对于提高数据从业劳动者报酬有着重要影响。数据要素参与分配,是对投入生产的数据要素所作出贡献的肯定。数据要素之所以能够在生产中发挥作用,是因为它本身具有使用价值,而其使用价值的形成离不开数据从业劳动者的劳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也是对数据从业劳动者劳动贡献的肯定,这鼓励了数据从业劳动者不断学习,提升自身劳动技能,从而提高自身劳动效率和水平,这就为其能够获得更高的报酬创造了前提。因此在按劳分配的范畴里,数据从业劳动者的劳动作为复杂劳动应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在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范畴里,数据从业劳动者可以凭借自身劳动带来的更大贡献获得更高的报酬。
因此,数据要素参与分配,能够拓宽收入分配来源,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在提升数据从业劳动者素质和数据要素供给应用两个层面,能够助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奠定更加充分的物质基础。
四、结语
数据要素参与分配是指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数据要素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参与分配的机制,其参与分配的方式为数据要素所有者通过让渡该要素的使用权而获得收入,收入的多少由数据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所决定,由市场评价数据生产要素的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
数据要素参与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基于数据已成为独立生产要素且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数据要素参与分配以马克思财富创造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不仅是对我国分配制度的发展,更是顺应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
分配制度对生产具有重要的反作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数据要素参与分配,能够直接激励数据生产者产出更加优质丰富的数据要素,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要素支持;数据要素参与分配,能够扩展收入分配来源,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数据要素参与分配,促进了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提升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增进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从而为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