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正:“肥料大王”的陨落
2022-02-09何艳
何艳
作为一家曾经孕育过“肥料大王”“优秀民营企业家”“富豪榜”榜单上留名人物等诸多荣誉的上市公司,ST金正如今的处境显得尤为暗淡。为了逃避退市,ST金正不惜“增肥”业绩,大肆财务造假,终将大好前途断送。
2022年1月19日晚间,ST金正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据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首先,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ST金正及其合并报表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亿元,虚增成本210.8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亿元。需要注意的是,ST金正最新市值也不过87亿元左右,虚增收入230亿元,相当于公司市值的近3倍。
其次,诺贝丰农业、富朗生物、诺泰尔化学均由ST金正实控人万连步之妹万某君实际控制,ST金正在2018、2019年报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其与上述3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相关巨额资金大部分被ST金正划入体外资金池、资金池内的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循环、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营等。
此外,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ST金正通过4家银行向7家参与虚构贸易业务的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10.28亿元,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分别虚减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9.28亿元、10.28亿元;ST金正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亿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亿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导致ST金正2019年报虚增存货31.97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42亿元,虚增负债1435.84万元。
证监会对金正大及相关责任人处罚合计755万,对原实控人万连步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基于以上违法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投资者于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买入ST金正,并在2020年6月3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均可发起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公开资料显示,ST金正主营复合肥、缓控释肥、水溶肥等土壤所需的全系产品及为种植户提供相关的种植业解决方案服务,公司连续多年复合肥销量居行业首位。金正大于2010年9月上市后,一度成为国内民营化肥龙头企业,创始人万连步更有“中国复合肥大王”之称。
从2017年开始,因大股东高速扩张负债高企,且公司治理及内控失效,ST金正的财务状况就持续下降。到2020年,由于其企业本身的盈利能力较差,叠加疫情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财报显示,ST金正2020年亏损超过33亿元;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净亏损2333万元。
与业绩不佳相“呼应”,二级市场上,ST金正股价也一路下跌,公司自2015年牛市创出15.95元的高价后就一路走低,直至2020年底跌至1.02元的历史新低。截至2022年1月21日收盘,ST金正报收2.52元,市值不足90亿元。
在股价持续回落的同时,公司高层也经历变动。2022年1月15日晚间,ST金正发布公告称,公司已收到董事长兼总经理万连步、财务负责人兼副总经理唐勇的书面辞职报告。此前公告还显示,万连步持股降至4.79%,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与一致行动人临沂金正大合计持股38.79%。
2022年1月20日晚间,ST金正发布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的最新公告称,公司持有参股子公司金丰农业股权数额为1.03亿元,对应股权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金正大持有的贵州省瓮安县马路槽磷矿的采矿权被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封。
公司表示,本次被查封冻结的股权、采矿权未被限制正常使用,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相关股权和采矿权可能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被冻结账户、股权、采矿权解除查封冻结之前,公司及贵州金正大尚不能排除后续其他银行账户、持有股权或资产被查封冻结的情形。
欲参与以下上市公司维权征集活动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方式与股票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至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欲参与以下上市公司维权预征集活动的投资者,可将姓名、联系方式與股票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至邮箱:weiquan@hongzhoukan.com。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