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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与变法的名实辨析*
——兼论法术之士的悲剧命运

2022-02-09李锐周秦汉

江淮论坛 2022年5期
关键词:法术之士法家

李锐周秦汉

(1.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史学研究所,北京 100875;2.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北京 100084)

在中国历史上,有一批从事改革和变法的人物,如吴起、商鞅、王安石、张居正等,他们不仅内执国柄、监制兵器、统一度量衡,外行聘吊、会盟、征战,乃至辩论,身份与工作不是单一的。后世最为人称道的是他们的变法,他们以富国、强兵等为目标,主张以统一的法则治国。有的当时就取得了成效,有的虽当时成效不够大,但是其方案、条例大多后来得以继续实行。他们都身居高位,可以说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可惜最后多不得善终,可谓悲剧。即便如王莽这样以帝王身份参与以恢复周礼为目标的变法,但其结局仍然悲惨。纵观后世这些人的改革、变法过程与自己的结局,与先秦的变法者差别不大,可谓在先秦时期就已经注定了。先秦时期的变法,时时为人称道,后世褒贬不一。其中仍然有一些问题,国内学界和海外汉学界都有所讨论,但还有待澄清。

比如“法家”之名,是不是先秦就有,先秦的变法是不是变礼为法,主持变法的人是不是只有所谓法家人士,变法者是不是都只在意以法治国,刑名和形名的关系如何?等等。下面讨论这些有待澄清的问题,并分析造成其悲剧命运的原因。弄清楚了这些问题,再来和西方的法律思想、法学家进行比较,才不至于空虚。

一、法术之士与法家

自诩为中国哲学史开山者的胡适,明确反对使用“六家”“法家”来描述先秦的思想家。他在《中国古代哲学史大纲台北版自记》中,指出所著《中国哲学史》的特点:

我这本书的特别立场是要抓住每一位哲人或每一个学派的“名学方法”……这个看法根本就不承认司马谈把古代思想分作“六家”的办法。我不承认古代有什么“道家”、“名家”、“法家”的名称……我也不信古代有“法家”的名称,所以我在第十二篇第二章用了“所谓法家”的标题,在那一章里,我明说:“古代本没有什么‘法家’……我以为中国古代只有法理学,只有法治的学说,并无所谓‘法家’。”至于刘向、刘歆父子分的“九流”,我当然更不承认了。[1]

其后,任继愈也有《先秦哲学无“六家”——读司马谈〈论六家要旨〉》(1),指出“先秦有的只是老子学派、庄子学派、公孙龙学派,等”,但独独认为先秦有“法家”,这或可能和意识形态有关系。然而,冯友兰有专门的文章《论“六家”》,认为司马谈和刘歆“六家”或“九家”的说法是有根据的,专门和胡适立异:

在先秦事实上是有这些派别……第一,在先秦的学术界和知识分子中,本来有各种的人,他们自称,或者被称为某种人,或者某种专家。第二,这些某种人或某种专家,在他的思想中间,确有一些自己的中心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和解决,有一个共同的倾向,因此他们成为哲学上一个流派。每一个流派,都围绕着自己的中心思想,同别的流派进行斗争……在先秦的典籍里,我们常看见有“儒”或“儒者”、“墨者”、“隐者”、“辩者”、“法术之士”、“轻物重生之士”等名称。这些名称都专指一种人……这些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思想。他们的思想发展成为体系,就成为各种学术流派。这些流派是本来有的,司马谈和刘歆在记录中把他们明确起来,给以相当的名字,其中有些名字,是沿用原来有的名称,例如儒家和墨家,有些是他们给的新名称,例如名家、法家、阴阳家、道家。[2]

两说看似针锋相对,不可调和。但胡适的书中,虽不承认法家,却说“但法家之名沿用已久了,故现在也用此名”[1],自乱其例,似乎冯友兰说得比胡适有道理。其实,在先秦时期,表示思想团体的“家”至少有两种意涵,一种是针对有学术师承、学术渊源的学派而言的,一种是针对有相近的学术宗旨、学术兴趣、学术问题的学者群而言的,他们之间有可能有直接的师弟子关系,也可能没有师承渊源,或者是私淑弟子,也可能是同倡某一学说。所以,“辩者”“法术之士”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家,“法家”也是如此。

先秦虽出现过“法家”这样的词,如《孟子·告子下》中的“法家拂士”,《管子·山至数》中的“桓公问管子曰:特命我曰:‘天子三百领,泰啬而散,大夫准此行。此何如?’管子曰:‘非法家也’”,但“法家”不表示上述任何学派的意义。直到汉初司马谈《论六家要旨》,才明确有“法家”之名。因此,如果用当时人、当事人称呼所谓的法家人物,先秦时合适的恐怕应该是“法术之士”,《韩非子·孤愤》就用了很多的“法术之士”。直到韩非子把势和法、术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才可谓有了变化。

即便是到汉初,“法家”之称本身也存在很多疑难。章太炎指出:“法家有两派,一派以法为主,商鞅是也,一派以术为主,申不害、慎到是也。惟韩非兼擅两者,而亦偏重于术。”[3]章太炎以慎到为术家或可议,慎到重势。冯友兰说:“把法家思想与法律和审判联系起来,是错误的。用现代的术语说,法家所讲的是组织和领导的理论和方法。”[4]顾立雅(Herrlee G.Creel)在《法家:立法者还是行政管理者》一文中批评了王先谦等视法家为“立法者”和胡适、冯友兰等视之为“管理者”的不当,并认为李约瑟说法家强调积极的法律(法)更属错误。顾立雅认为法家有两支:一支以商鞅为代表,强调严刑峻法;一支以申不害为代表,强调君人南面之术(按:本文引用有汉译本之英语文献,不全依汉译本,下同)。[5-6]此后,顾立雅又深入地研究了申不害,于1974年出版了《申不害:公元前四世纪的中国政治哲学家》一书,指出为了理解申不害,“我们就必须在某些方面修正我们关于战国时代思想的整个观念,道家的观念,‘法家’的观念,甚至还有关于早期儒家历史的概念”。申不害重视术,所以顾立雅认为申不害是Fa-chia,而不是西方意义上的“Legalist”。[6-7]但此说“未被普遍接受”,至少卜德认为这个观点存有不少困难;苏德恺认为其说有对有错,因为“Legalist”包含了司马谈的“法家”和“名家”。[8-10]至于刑名、法术等不同表述,如申子主刑名,说明所谓法家,其下存在不同的指称对象和内容。

因此,“法家”之称存在一些问题,不适合用来指称先秦的商鞅等人物。而且商鞅的主要目的在富国强兵,商鞅是用法的代表;而申不害的主要目的在加强君权,是用术的代表。顾立雅的分类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他们都可以统一在“法术之士”这个先秦人所用的名称之下,用先秦的“法术之士”来指称这些人比较合适。后世以王安石等为法家,则只不过是在“六家”这种说法下的方便指称而已。其实比如王安石,他为古籍作新义,改革科举考试,这些是之前的改革变法者不曾有过的行动。

二、变法与变礼

今人对法术之士的最重要印象,是变法,乃至是变旧法而为新法或变礼为法,法家和儒家更是势同水火。然而,在先秦思想界里,礼与法之间的差别在开始时并不大,“法泛指国家的制度,近于当时所谓的‘礼’,而非后世狭隘的法律意义而已;与后世法律之法比较相似者,倒是‘刑’”,“举凡封建城邦时代的政治结构、军政措施、贵族礼仪、平民农事无不涵盖在‘法’的范围内”。[11](2)

在著名的变法活动中,吴起早于商鞅,但是有关吴起的材料少于商鞅。以商鞅为例看礼、法的关系,商鞅和甘龙、杜挚的争辩,就是礼法杂用。《商君书·更法》载:

甘龙曰:“不然。臣闻之,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今若变法,不循秦国之故,更礼以教民,臣恐天下之议君,愿孰察之。”

公孙鞅曰:“子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守法,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君无疑矣。”

杜挚曰:“臣闻之,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臣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君其图之。”

公孙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可必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君无疑矣。”

每一次变法,都少不了支持者和反对者,但在商鞅这里,甘龙把变法与“更礼”互用。吴起在楚国主持变法,今存《吴子·图国》乃谓“吴子曰:‘凡制国治军,必教之以礼,励之以义,使有耻也。’武侯问曰:‘愿闻治兵料人固国之道。’起对曰:‘古之明王必谨君臣之礼。饰上下之仪’”,所论也是礼。因此,变法并不是变礼为法,礼与法在当时基本上是相同的思想范畴。《庄子·天运》也说:“故夫三皇五帝之礼义法度,不矜于同而矜于治。故譬三皇五帝之礼义法度,其犹柤梨橘柚邪!其味相反而皆可于口。故礼义法度者,应时而变者也。”即礼义法度并用。

循此以观战国时期所谓变法或更礼的活动,不难发现最初有很多儒者参与。如魏文侯以子夏为师,礼田子方(子贡弟子)、段干木(子夏弟子),以吴起(曾申弟子)为河西守,以李克(子夏弟子)为中山相,让李悝主持变法;后来,吴起到楚国主持变法;赵国公仲连的改革中,建议让“以仁义,约以王道”的牛畜为“师”。此外,据说鲁穆公时公仪休主政也变法[12],其时鲁穆公以子思为师,以泄柳、申祥为臣。追究儒者的这些举动,不管是主持变法,还是在变法时任职支持变法,其实和孔子为司寇、去三桓的活动及《春秋》尊王的思想一脉相承。因此,儒者参与变法不足为怪。儒者重视贵贵尊尊、尊王攘夷、大一统,故他们会支持中央集权、君主集权,这些也与变法有关。不过,儒者多不支持君主独断专行,尽管其他变法者也或有此义,但多不能坚持,乃至会支持。

不仅儒者参与变法活动,而且儒者倡言重视刑德,刑为后来变法者所用。上博简《鲁邦大旱》载:“鲁邦大旱,哀公谓孔子:‘子不为我图之?’孔子答曰:‘邦大旱,毋乃失诸刑与德乎?’”此篇一再提刑与德,所说“正刑与德以事上天”,应该不是数术的刑德,因为此篇认为在刑德之后还要用牺牲玉帛来祭祀山川求雨。郭店简《尊德义》也说:“赏与刑,祸福之基也。”刑德或刑赏,也被讲法术者重视,至《韩非子·二柄》总其大成,提出:“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儒者虽支持变法,但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不难发现,唐叔虞“所受法度”、文公“为被庐之法”均被称为“法”,皆被孔子认可。因此,孔子反对的是刑而不是法,尤其是把刑律公之于众。《论语·为政》载:“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记·缁衣》则作:“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遯心。故君民者,子以爱之,则民亲之,信以结之,则民不倍,恭以莅之,则民有孙心。’《甫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3)可见,《甫刑》反对以刑为法。

所以,造成后世以变法为变旧法为新法或变礼为法的关键是刑的问题,是刑律的公布与大量岀现,造成了对礼法的冲击。礼和法本来都是一种规范,但是随着刑律的出现而产生了对立。荀子在《强国》篇中说“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区分了隆礼与重法两种治国方法。荀子的学说被时人称为帝王之术,他重视的是成为王的礼,而不是成为霸的法。他此处对礼与法作了区分,分别对应王、霸,其褒贬可知。自汉代以来,治国方法是“霸、王、道杂之”,礼与法逐渐成了带有标签意义的两种差别甚远的治国方法。儒家重视礼,故儒家和法家被塑造成反对变法和主张变法的代表,形成了水火不容之势。然而,实际上的国家治理又是阳儒阴法,儒法相互为用。

魏国变法,李悝“撰次诸国法”(《晋书·刑法志》),编成《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惜已失传。但《唐律疏议》说:“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又说“商鞅传授,改法为律”,而《魏书·刑法志》更说“商君以《法经》六篇入秦”。这表明李悝之法,特别是刑法是后世律的源头,从他这里起,法和律联系在了一起,商鞅明确地将法改为律。商鞅改法为律是否属实,其意义何在,已经有不少学者讨论。[13]

《唐律疏议》说商鞅“改法为律”,主要原因当是商鞅将刑罚、刑律转换为军律,或者说以军律统属赏罚,一切以军事斗争为中心而对民众实行军事化管理。此事始作俑者乃是李悝,“李悝断讼以射”(《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李悝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善射也,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负。’令下,而人皆疾习射,日夜不休。及与秦人战,大败之,以人之善射也。”为了提高射箭水平,可以把狱讼公平转换为射技之高低。商鞅的“改法为律”,将军队的“什伍”编制用于民间的户籍管理,“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4);将军功二十等爵用于一切奖赏,一切以军功为衡量标准,如“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从云梦睡虎地秦简来看,刑罚也多用赀甲的赎刑。斩敌首的奖励是“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而且有了军功,可以减免罪刑:“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商君书·境内》)《韩非子·定法》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商鞅的政策是加强国家军事力量的方法,是“强国之术”,通过奖励耕战来达到富国强兵。令民为什伍的结果,使得传统的宗族社会解体,编户齐民而治(5)。宗族、等级社会是礼制实行的基础,而商鞅的政策使之解体,故商鞅的改革后来被人称为变法或变礼为法。从此,礼法分途,经过荀子等的阐述,成了两个对立的治国范畴。从此,商鞅的变礼或变法,在后世被视为变法,更被视为以法代礼,商鞅成了典型,而儒家参与变法的事也被选择性地遗忘。

三、法术之士的悲剧命运

法术之士的范围,不同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左传》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刘向《邓析书录》云“邓析者,好刑名,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当子产之世,数难子产为政”,还提及“其论无厚者,言之异同,与公孙龙同类”。《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记:“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号曰《申子》。”刘向《别录》佚文载:“申子学号曰刑名,刑名者,循名以责实,其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合于六经。”据说申不害也有《三符》之法。

看来“刑名”与申不害之“术”主要在于循名而责实,而邓析又与以形名著称的公孙龙“同类”。在后世思想史的视域里,似乎存在着刑名法术与形名名辩两种有差别的名家(6),或称之为刑名家和形名家。白奚认为这两种倾向是同时发展的[14],曹峰认为刑名法术产生于对形名名辩既否定又利用的基础上[15]。其实从邓析、申不害、惠施、公孙龙等人的言行来看,二家实为一家,其相同之处在于均以正名实为目标,只是不同场合、不同环境下,以及记述之文能展现的侧面看起来偏重有所不同罢了;一些人一面热衷名辩,一面也从事刑名法术等政治活动,如邓析著《竹刑》而擅长辩论。《吕氏春秋·淫辞》记:“惠子为魏惠王为法”,则惠施也尝撰法,只是今存之书多不浓墨重彩地显示这一面,而《庄子》等多谈惠施善名辩罢了。

当时人讨论最多的是法和术的优劣问题,可见其作为思想话题之受人关注。《韩非子·定法》载: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人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此处议题的焦点人物是申不害和商鞅,核心问题是术和法何者对国家最急切有利。由此可见变法强国已经获得普遍支持,问题只是用何者为先。韩非子认为法和术的对象不同,但认为二者都是“帝王之具”。后来韩非子在法、术之外,又加上了慎到所论的势,使法、术、势三者互补而作为君主的统治手段。

可是法术之士,特别是司马迁所谓归本黄老者(申不害“本于黄老而主刑名”,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慎到、田骈、接子、环渊“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却没有做到黄老所说的功成身退,没有给自己留下退路。早期的儒者变法,或许触动的利益不多,影响也较小。邓析是被杀,李悝结局不详,但其后最著名的变法者商鞅、吴起皆惨死,不得善终。商鞅让秦国富兵强,为最终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他自己也领军败魏;但逃亡时被自己的法所困,可谓作法自毙。吴起在楚变法,但是楚悼王一死他就被围杀。他们的变法,触动的利益群体太多,得罪的周边国家也多。商鞅应该知道自己在新君那里得不到好处,却早已周边树敌,无国可去,有家难回,更不听赵良之言,终被车裂。吴起作为名将,周游列国,也是将周边诸国几乎得罪遍,无国可去。

讲术的申不害,《史记·老子韩非列传》说:“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史记索隐》早已引王劭之说驳之,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兵寇屡交。《韩非子·定法》也批评说:“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说明申子之术也是失败的,他虽或未必不能善终,但是结局并不精彩,其君人南面之术一直被后世诟病,于今尤甚。

讲势的慎到,上博简《慎子曰恭俭》记其语曰“精法以顺势”。慎子重因循,顺势而行,但《荀子·非十二子》批评他“尚法而无法,上循(7)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庄子·天下》说“豪杰相与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适得怪焉’”。故,慎子虽然一度担任楚襄王太子傅,但其因循之法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不被认同[16],恐怕是注定了的,不能一直位极人臣。《文苑英华》卷511有《持论攻击判》云“慎到遇接子于路,因持论遂攻击。人谓之狂生,自云非狂生”,被人视为狂生。

统合法、术、势的韩非,《史记》说:“非见韩之削弱,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然韩非知说之难,为《说难》书甚具,终死于秦,不能自脱……余独悲韩子为《说难》而不能自脱耳。”韩非子虽未能参与变法之事,但是理论深刻,只是一参加实践,结局就很悲惨。他教会了秦始皇用法、术、势掌控国家群臣,但因自己为韩国使者的身份,终被见疑而遇害。

这些风云人物结局不善,并长期被后人诟病,让人不得不唏嘘感叹。也许每一个法术之士,其理论和想法都是美好的,一旦能够付诸实行,就勇往直前,不畏挑战多数人的思维和利益,但是没有给自己留下退路。像商鞅、韩非这样伟大的理论家或实践者,却不能脱困,就更让人遗憾其悲剧结局了。这一切,是因为什么呢?

劳埃德的《对手与权威:对古代希腊与中国的科学之探究》[17]指出,古希腊和古代中国的学派有三个重要的不同点:首先,古希腊的学生能挑选老师和组织;第二,老师之间可以直接批评而且非常普通;第三,争辩承担了两个重要功能,首先它是吸引和获取学生的一个方法,其次它有助于划分内部和外部学生的界线。面临不停的变换和内外部的批评,学派要得以维持,必须有一个制度上的基础,建筑,图书馆,官方或半官方的首领。他们被外界认为持有某些一致的观点以及效忠于创始人,但是对选定新领导人而言,保持学说的纯粹不是唯一的标准。古希腊的学派不重视传递学术文献,而注重吸引学生和赢得辩论。他们的目标观众首先是公众,其次是对手和同事以及潜在的支持者或学生,而古代中国的学派更重视统治者或皇帝本人。因此,古希腊哲学家、科学家可以独立于统治者,不过因此也少有机会将其理论付诸实践。古希腊当然也有希望得君行道的思想家,但是古代中国人一致相信君主政体是最好的,而古希腊人对何种政体最好始终没有定论,所以不少古希腊哲学家排斥政治。

尽管在古代中国,学生同样可以挑选老师,孔子学无常师,陈良的学生也可以投到许行门下,汉初更是一人常杂学各术;学者之间也经常互相批评、争鸣,也有吸引学生和划分阵线的作用,但是劳埃德所说“中国更重视统治者或皇帝本人”,却是抓住了关键。当然这洵非高论,不过将之和古希腊对比则可以突出古代中国的独特性。在古代的中国思想界,最能获得君主支持并将理论付诸实践者,很多就是法术之士,富国强兵、众臣尽忠很让君主感兴趣。但是法术之士得到君主信任实行自己的主张,一方面固然可以使自己的主张迅速得以推行,无往不利,另一方面最大的弊端则是君主及储君是凌驾于主张之上者。虽然《管子》提出“法令者,君臣之所共守也”(《七臣七主》),“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任法》),《韩非子·有度》也提倡“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一民之轨莫如法”,但这些显然只是不能实行的倡议。《韩非子·孤愤》就指出:“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而《商君书·赏刑》则明确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将刑罚对象设定为从卿相将军开始,故商鞅可以处罚太子的师、傅,却不能惩罚太子。他的处罚行动推动了变法(8),却为自己种下了祸根。

即便法术能得到几代君主沿用,也几乎没有一个法术之士被两代君主信任,甚至被一代君主一直信任的也少,后世如王安石、张居正,乃至“戊戌变法”,皆不能免。宋代虽有不杀士大夫的祖训,王安石不至于被杀,但是他本有理学贡献,却一直被理学家攻讦,被排斥在理学家门外;张居正则死后被抄家。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感叹“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18]时,恐怕不仅仅是在论先秦的法家,也在检讨“戊戌变法”。

不过,古希腊的柏拉图提出过哲人王治国的理论,则中国古代改革变法者寄望于贤明君主、得君行道,乃至一些君王推行变法,也有一定合理性。而中国古代讲术,则是西方谈得较少的。柏拉图在哲人王实践失败之后,思想由人治转向了法治,而中国在此方面还有待加强,人治往往干涉了法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强调法的基础是正义,而在古代中国,法都是应时之需,为了富国强兵,乃至可以用射、用军律作为“正义”。

今天,重新检讨变法中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在先秦被后世称为“法家”者,其实是“法术之士”,所变者有法也有术;他们不少人是刑名法术、形名辩论皆有名;最初的儒家也是从事变法的,法和礼起初并无差别;儒法对立是后来逐渐建构出来的;今天所谓的变法,其实源自以刑为法,法实为刑律,特别是以军律治国,破坏了礼制实行的基础,导致礼、法对立。

注释:

(1)刊载于《文汇报》1963年5月21日。此文有可能是受到汤用彤《论中国佛教无“十宗”》(《哲学研究》1962年第3期)的影响,而反驳冯友兰。

(2)按:前引文杜正胜谓是沈刚伯语,但未用引号,出示了资料来源(《沈刚伯先生文集》,中央日报出版社1982年版,第76页),经查,似未有相关言论。

(3)郭店楚简《缁衣》作:“子曰:‘长民者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劝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免心。故慈以爱之,则民有亲;信以结之,则民不背;恭以莅之,则民有逊心。’《诗》云:‘吾大夫恭且俭,靡人不敛。’《吕刑》云:‘非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4)上博简《曹刿之陈》简26+62说:“五人以伍,一人有多,四人皆赏”,可知其反例是四人皆罚,这是军队的连坐制。

(5)有关编户齐民的材料,可参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曹峰指出兵家有“形名”,《孙子兵法·势》有:“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斗众如斗寡,形名是也。”《墨子·旗帜》云:“皆以形名为旗。”但《墨子》原文作“凡所求索旗名不在书者,皆以其形名为旗”,恐非此形名之义。《孙子兵法》的形名,曹峰引曹操注:“旌旗曰形,金鼓曰名。”认为兵家的形名指的就是不可违背的禁忌和规则,此会影响到政治领域。参见曹峰:《关于名的政治禁忌》,《中国古代名的政治思想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64页。按:此形名恐和此处形名相去较远。

(7)原作“下修”,兹从于省吾《荀子新证》说改,见氏著:《双剑誃群经新证双剑誃诸子新证》,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影印本,第317页A。

(8)《史记·商君列传》:“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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