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解读
2022-02-08张若冰
张若冰
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是公共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优化馆藏结构、提高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和馆舍空间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分配的基础性业务工作,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制度也通常被认为是公共图书馆馆藏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2001年国际图联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The Public Library Service Guidelines for Development)在“4.4馆藏建设”中,明确指出要剔除破旧过时的图书、非印刷资源和信息资源;在“4.5馆藏维护原则”中,指出图书馆的馆藏是一种有生机的资源,应经常不断地入藏新资料、剔除过时资料,确保始终适合社会需求,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在“4.8新馆的馆藏建设规划”中,规定了新馆三个阶段的馆藏建设任务:新馆创建阶段应建立基本藏书体系,逐步增加藏书量;新馆巩固阶段应开始进行图书剔旧工作,图书的剔旧量和采购量会相互抵消,降低藏书增长率;新馆稳定阶段馆藏应在深度、广度和数量上满足社会需求,馆藏质量靠采购率和剔旧率之间的平衡来维持[2]。
为了指导公共图书馆科学开展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2017年12月,原文化部公共文化司(现文化和旅游部公共服务司)会同国家图书馆研究院成立《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组,同时委托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国家图书馆研究院、湖北省图书馆开展“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处置制度研制”项目。起草组在吸收各级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实践经验和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公共图书馆改革发展实际,遵循公共图书馆法有关要求,根据馆藏文献信息管理和服务需要,重点围绕提高公共图书馆馆藏建设科学化水平及充分发挥馆藏文献信息使用价值,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开展专题研讨,广泛征求图书馆学界专家、公共图书馆馆长、法律领域和财政方面专家的意见。2020年11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而后,全面对接2021年出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2022年4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文旅公共发〔2022〕44 号)[3]。
1 《办法》起草背景
相较于房产、车辆、桌椅、电脑以及土地使用权等事业单位普遍拥有的国有财产而言,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具有单册价格小、批量处置规模大、蕴含内容丰富等特点,因此,评判图书、报刊等文献信息是否需要处置、如何处置,不宜直接适用已有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是需要具备更加客观的数据支撑、更加广泛的意见参与、更加专业的人员操作以及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因此,对于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和明确的法律要求。
1.1 提高馆藏质量和空间利用率的现实需求
随着近年来我国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文献出版总量持续增长,从历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来看,“十三五”期间,新版图书的年均出版量就超过24万种,重印图书的年均出版量超过26.5万种[4]。对于公共图书馆来说,这就意味着馆藏文献信息的急剧增加,2010—2020年全国公共图书馆总藏量增长了91.05%,与此同时,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书架单层总长度仅增长了34.33%①根据2010—2020年《中国图书馆年鉴》中历年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总藏量、书架单层总长度计算。,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息不断增长与馆藏空间有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同时,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公共图书馆的馆藏资源建设需要不断优化,存在大量需要处置的馆藏文献信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由于多次借阅或存藏环境不佳,出现污损破烂、撕页缺页、虫蛀霉变、多次修补无法使用等现象而不再适合流通的文献信息。(2)根据文献半衰期理论,特别是自然科学领域,出版物越新,利用率越高;出版物年代越久远,利用率越低。并且由于社会发展和知识更新,一些文献信息的内容早已落后于时代,甚至可能会对读者造成严重误导,不适合再继续开展服务。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很多计算机领域关于DOS操作系统的文献利用率极低;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完善,一些关于已被废止的法律法规的法学理论研究著作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法治环境,可能还会对读者造成误导。
1.2 落实《公共图书馆法》和《立法法》的法律要求
2017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5]这为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也给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6]因此,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和《立法法》的要求,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关于处置文献信息的具体规定。
1.3 破除现行评估标准对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制约的需求
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工作所依据的评估标准对馆藏总量有明确要求。这导致各地政府和公共图书馆普遍认为馆藏越多越好,对于开展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顾虑重重,因此亟需明确的政策加以指导。例如,第七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的系列等级具备条件和评估标准[7]中虽然明确有“文献处置”指标,对各馆的文献处置工作制度、操作流程及工作情况也提出了要求,但该项指标的基本分值只有5分,而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评估标准细则中的“普通文献馆藏量”指标的基本分值则为30分,远远高于“文献处置”指标,而且馆藏量指标还另外有加分项分值。又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8]对于东中西部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也明确要求人均占有藏书要超过一定标准,且并未对馆藏质量相关的文献信息处置工作有相关规定。
1.4 解决相关法律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和统一性的需求
国家相关部门历来高度重视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曾经出台过很多政策文件对图书馆多余复本和不合理馆藏的清理等提出要求,指导图书馆开展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包括,195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清理工会图书馆藏书的决定》、1956年原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关于清理公共图书馆积存旧书成立交换书库问题的通知》、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图书协调方案》、1981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2年原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颁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9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等。这些文件都提到了图书馆应该有计划地进行书刊资料的剔除工作。2013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文献资源发展政策编制指南》《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馆藏复选指南》也明确提出对图书馆馆藏文献进行剔除等内容。
同时,北京、上海、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河南省、浙江省、山东省、四川省、贵州省、深圳市、广州市、东莞市等省市通过的图书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几乎都对文献信息处置工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可以对破损、陈旧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文献信息进行处置,一些法规还对处置工作的一般程序提出了要求。同时,各地还针对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制定专门规范性文件,例如,《湖北省省级公共图书馆文献剔除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剔除规定》等,从目的、原则、范围、剔除比例执行标准、工作要求、程序、剔除后的处理等方面对公共图书馆文献剔除工作作出规定。
然而,这些政策规定的出台时间较早或效力层级较低,且很多地方缺乏对于文献处置的范围、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明确要求。因此,实践中很多公共图书馆一直面临着文献信息处置工作机制不健全、程序缺乏统一规范、过程缺乏监督评价等问题,出现了一些未按照规定焚烧销毁馆藏文献、未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处置捐赠文献等不当处置情形,引发社会负面舆论。因此,亟需从国家层面出台法规对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2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明确了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目的、原则、责任划分、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和基本程序、处置收入管理以及管理监督等内容。其中,总则6条,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9条,无偿划转和捐赠9条,置换和转让4条,报损和报废4条,监督和管理5条,附则1条。
2.1 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基本概念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是指公共图书馆根据工作需要,对纳入正式馆藏的文献信息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3]
本条规定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的概念,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既包括从公共图书馆业务层面对馆藏文献进行的“剔除”“剔旧”,也包括从国有资产管理层面对剔除、剔旧后的文献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等的妥善处理。其中,“文献信息”的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办法》规范的对象为本馆所有纳入正式馆藏的文献,不包括仅有短期年度使用权的数据库,和一些极易损毁未纳入正式馆藏的报刊复本等。
2.2 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根本原则
《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分级分类、科学规范、协同合作的原则。”第四条规定,“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文物、古籍、档案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则上不进行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古籍管理、档案管理或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3]
这两条原则性规定强调了公共图书馆要在妥善保存的前提下科学处置。一方面,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且“不得随意处置”馆藏文献信息,特别强调属于文物、古籍、档案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馆藏原则上不进行处置。另一方面,对于确需处置的,要遵循合法合规、分级分类、科学规范、协同合作四个原则。其中,“合法合规”原则是要求处置工作应当依法依规,例如,对于确需处置的文物,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包括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9]“分级分类”原则是要求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本馆的职能定位、馆藏特色、读者需求、馆舍空间以及文献信息的不同载体类型等开展相适应的处置工作,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其他馆的处置模式。“科学规范”原则是因为文献信息处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是关系到一个图书馆馆藏资源体系建设是否科学的重要环节,所以要求各馆应当结合本馆实际制定科学规范的处置方案,确保处置工作的系统性和专业性。“协同合作”原则是由于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要求公共图书馆之间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而文献信息处置可能会对图书馆之间已经共建共享的资源,特别是县域总分馆、图书馆联盟之间的共建共享资源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需要公共图书馆之间协同处置。
2.3 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责任划分
《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第六条规定,“公共图书馆负责本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依据本馆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文献信息利用情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开展处置工作应当手续齐全、流程清晰。区域总分馆体系中承担总馆职能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负责协调体系内文献信息处置工作。”[3]
这两条规定明晰了文献信息处置的责任主体,明确了由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级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公共图书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馆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同时,结合《办法》的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来看,公共图书馆关于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实际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一方面,有权根据本馆馆藏发展策略制定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细则,包括(1)处置的范围、标准、方式、决策程序,(2)相关部门的职责、工作流程,(3)具体要求、监督检查制度等。馆定细则应当按照本馆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并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对于在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授权限额以下的馆藏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可以自行处置,只要按相关规定处置并报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例如,《文化和旅游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直属单位处置单项价值在50万元(以下简称授权额度)以下(含5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单位自行审批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①2020年3月11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也就是说,作为文化和旅游部直属单位的国家图书馆,可以有单项50万元的自行处置授权额度。
2.4 馆藏文献信息处置范围
《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馆藏文献信息,可以进行处置:(一)损坏严重或者存储格式过时的;(二)复本量过多的;(三)流通率较低的;(四)内容过时的;(五)涉及盘亏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七)因馆藏发展策略调整而需要进行处置的;(八)其他原因需要处置的。对需要长期保存的馆藏文献信息,确需处置的,处置时应当遵循保留品种、剔除复本的原则。对通过接受捐赠入藏的馆藏文献信息进行处置,应当遵守捐赠有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公共图书馆处置馆藏文献信息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执行。”[3]
本条明确列举了馆藏文献信息可以处置的八种情况,主要侧重于低利用率、低质量、多复本的馆藏文献,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图书馆的具体实践,为图书馆文献信息处置工作提供了遵循标准。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处置范围的规定仅仅是“可以”处置,并不是“应当”处置,因此,符合条件的文献并非一定要进行处置,而是可以作为处置备选。同时,对需要长期保存、接受捐赠、涉及资产评估的特殊情形也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对于需要长期保存的地方文献、珍贵典籍等,明确了保留品种、剔除复本原则,进而确保具有长期保存价值文献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二是对于捐赠文献,要求遵守相关法律和捐赠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10]因此,捐赠文献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单位的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但对于图书馆与捐赠人有捐赠协议的可以从其约定。如果图书馆不确定今后是否会处置捐赠文献,尤其是复本量较多的捐赠文献,可以提前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请捐赠人授权本馆享有处置受赠文献的权利。三是对于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可能涉及资产评估工作的,应当遵循《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5 馆藏文献信息的处置方式
《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结合自身功能定位、馆舍条件、读者需求、馆藏类型等因素,采用无偿划转、捐赠、置换、转让、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馆藏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应当优先选择无偿划转、捐赠和置换等处置方式。”[3]
该条规定了无偿划转、捐赠、置换、转让、报损或报废等六种文献信息处置方式,并且为促使被处置文献流向其他有需要的地区,《办法》作出了两个“优先”的制度安排,即要求公共图书馆优先选择有助于提高馆藏文献信息利用率的无偿划转、捐赠和置换三种处置方式,优先选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图书馆作为无偿划转或捐赠对象。同时,《办法》将因丢失等非正常损失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以及按有关规定属于已不能继续使用的馆藏文献信息纳入报损或报废的处置程序及时处理。并且为了进一步规范报损或报废程序,《办法》规定馆藏古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献信息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馆藏文献信息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等;报废需要提交馆内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在此基础上,《办法》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明确了每一种处置方式的基本程序,既参考了中央及地方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确保文献信息处置符合国有资产处置的基本要求,也兼顾了图书馆馆藏文献在资产管理方面的特殊性。
此外,由于公共图书馆很多文献是每年分不同批次购买的,需要处置的只是不同年不同批次中的一小部分,而且像国家图书馆、省级公共图书馆中的大量馆藏是由出版机构依法交存的,如果每一项文献信息处置工作都需要提供拟处置单册文献的价值凭证、购买合同等复印件,是非常困难的。为避免该项工作浪费大量人力物力,确保处置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办法》在第十八条、二十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中规定,文献信息处置工作中如无法提供文献信息价值凭证、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说明”[3]。即对于无法提供价值凭证、购买合同复印件的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即可。
2.6 馆藏文献信息的处置程序
《办法》围绕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全流程,建立了系统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要求公共图书馆首先制定本馆处置工作细则;在处置前先就拟处置文献信息目录和处置方式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在处置后及时核销国有资产台账信息,加盖注销专用章,进行会计处理,办理文献信息移交手续,建立并妥善保存处置业务档案。相关规定既借鉴了图书馆界的一些成熟做法,也充分考虑了国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本《办法》主要针对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具有特殊性的处置程序进行规定,对于可以遵循国有资产一般处置办法的程序不作规定,例如,公共图书馆因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改变而出现上划、下划等无偿划转的情况,与普通机构资产划转的情况完全相同,继续按照国有资产相关处置管理规定执行即可,《办法》不另作规定。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对单位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馆藏文献信息进行处置,应经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规定限额以下的文献信息进行处置,应报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限额以下处置情况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或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关于各级图书馆资产处置规定限额,按照各地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2.7 馆藏文献信息联合处置的工作机制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共图书馆可以在区域图书馆总分馆体系、文献信息联合保障体系等协作机制框架内,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联合处置。纳入总分馆体系的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可以由总馆统一组织,结合体系内文献信息的建设要求和保存利用情况,联合分馆提出处置建议,实施处置。纳入文献信息联合保障体系的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可以由体系内起主导作用的图书馆统一组织,结合体系内文献信息的保障要求和保存利用情况,联合合作图书馆提出处置建议,分别处置。”[3]
自2016年原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联合相关部委印发《关于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已陆续建立了以总分馆制为代表的体系化发展路径,“2021年末,全国共2397个县(市、区)建成图书馆总分馆制”[11]。图书馆总分馆通过文献信息的联合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通借通还等方式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有些地区还将这一共建共享体系扩大至区域内的高校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等,通过分工采购和协调入藏实现文献资源的联合保障,在满足社会公众阅读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还有一些地区建设了区域图书馆联盟,在联盟内部建设文献信息联合保障体系。因此,为保持与既往政策和已有实践在资源统一调配方面的一致性,强化区域内公共文化机构间的深度合作与资源的深度融合,《办法》特别建立了馆藏文献信息的联合处置工作机制,要求总馆或体系内起主导作用的图书馆统一组织开展文献信息联合处置。
2.8 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办法》的第六章从不同维度对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二是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对处置工作开展自查,并在每年的年报中对处置情况予以公开。三是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应当接受本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中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检查,事前主要是对图书馆文献信息处置细则备案,授权本行政区域内图书馆一定的处置额度;事中是对授权额度以上的处置情况进行审批,对提交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事后还需要根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开展检查。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公共图书馆的禁止行为,“(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二)擅自违规处置或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文献信息进行处置;(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文献信息;(五)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文献信息损失的;(六)隐瞒、截留、挤占、挪用文献信息处置收入;(七)其他造成文献信息损失的行为。”[3]明确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 结语
综上所述,此次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出台的《办法》具有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通过与财政部反复沟通,在《办法》发布通知中明确了“经商财政部同意”,使得公共图书馆的处置工作今后可以得到各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办法》制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原则科学合理,有利于引导公共图书馆提高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专业性,优化馆藏结构,建设高质量的馆藏资源体系;同时有助于缓解图书馆馆舍库房空间紧张问题,为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服务空间,提升用户满意度和用户体验。三是《办法》要求处置工作优先选择无偿划转、捐赠和置换三种处置方式,无偿划转和捐赠应当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图书馆,有利于提高文献流通率,促进被处置文献再利用,帮助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图书馆事业,推动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均衡发展。四是《办法》与既有区域图书馆总分馆体系、文献信息联合保障体系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区域内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和深度融合。
未来,对于公共图书馆而言,首先要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开展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盘点馆藏,并在每年编制的本馆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开文献信息处置情况;其次,要结合本馆的馆藏发展策略和馆藏实际,制定本馆的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细则,确定本馆处置工作的范围、标准、方式、决策程序、相关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具体要求、监督检查制度等,按照本馆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并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再次,要转变追求馆藏规模的传统观念,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馆的馆藏资源建设政策,确保馆藏在深度、广度和数量上满足社会需求,促进馆藏体系高质量发展;最后,要考虑修订本馆的捐赠协议文本,在开展捐赠工作时与捐赠人协商,争取通过捐赠协议取得处置受赠文献的授权。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视频识别(RFID)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机器学习等现代信息技术,综合文献利用率、存藏时间、馆藏复本情况等因素,开发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系统,提升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对于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而言,一方面,要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所属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地图书馆的文献信息处置情况;另一方面,在今后开展评估定级工作过程中,应更加重视馆藏质量评估,将文献信息处置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纳入评估定级标准,引导公共图书馆建设更高质量的馆藏资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