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发布
2022-02-08
医学信息学杂志 2022年6期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在业务监管方面,《细则》要求,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在医疗机构监管方面,《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在人员监管方面,要求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3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在监管责任方面,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