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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考古资料看汉代一般家庭的夫妻关系

2022-02-08刘尊志

跨世纪 2022年4期
关键词:墓主夫妻关系墓葬

刘尊志

夫妻是家庭的核心组成部分。两汉时期,男女双方结合成婚形成正式夫妻关系,生活在同一家庭中,共同劳动,共同抚育子女,共同促进家庭的发展,夫妻关系也因此得到发展。本文所指的一般家庭,是指除皇帝和王侯家庭以外的社会家庭。这些一般家庭中,较多是夫妻感情日益深厚,使得家庭更趋美满、和谐,并得到较好发展;但也有的夫妻二人中会出现不忠与不贞现象,加之其他各种不和谐情况,使得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这对家庭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也影响到家庭的和谐及发展。另外还有家庭中男性纳妾,抑或是家庭中双方在另一方去世后会再娶或再嫁,还有一些特殊婚姻关系,综合体现出汉代家庭夫妻关系的内容和内涵。本文拟以考古资料为基础,对汉代一般家庭的夫妻关系作简要论述,进而为理解和认识汉代家庭的发展和特征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夫妻恩爱关系

较多家庭都存在比较稳定并推动家庭延续、发展的正常夫妻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最基本体现就是恩爱和睦。文献多有记载,西汉贾谊在《新书·礼》中曰:“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之至也。……夫和则义,妻柔则正,姑慈则从,妇听则婉,礼之质也。”[1]215相关事例在《汉书》《后汉书》皆有记载,如“张敞画眉”“举案齐眉”等,反映出夫妻间的恩爱及以礼相待等内容。考古资料所体现汉代家庭中夫妻恩爱的内容及形式较为丰富,涉及丧葬礼俗与墓葬形制,壁画和画像等图像资料,也有构件或陶俑等器物。

(一)丧葬礼俗与墓葬形制

体现夫妻和谐关系最突出的考古资料为夫妻合葬墓。夫妻葬于同一墓地,或同一封土下,或同一墓穴中,是对现实生活中夫妻生活在一起的延续和再现。至迟在西汉早期偏晚阶段,夫妻同穴合葬已在一些地区得到发展。江苏徐州东甸子西汉早期偏晚阶段M1,竖穴坑圹底部葬夫妻二人[2]。西汉中晚期及之后,中小型墓葬中夫妻同穴合葬现象明显增多,东汉时已全面普及。夫妻死后葬于一室,在地下共存,彼此的灵魂也可在同一空间内有更好的交流和沟通,进而可在另一世界中恩爱生活。

夫妻同生同死的例子罕见,基本是死有先后,埋葬会有早晚。为实现夫妻死后葬在一起或葬于一室之中的愿望,当时的人们在丧葬方面采取了较多的措施和方法。

竖穴墓葬中,有的为达到夫妻同葬一室之目的,采取了留圹再葬的方式,即为二次葬提前做好预留。徐州铁刹山M6,清理墓葬竖穴内填土时发现南北两侧填土的软硬程度有较大差异,而且可清晰看到南部夯土的北壁微呈斜坡状,推测是先凿建好满足夫妻二人同葬一墓的较宽大墓圹。先葬者(男性)在自己位置埋葬后就进行夯填,未葬者的位置上部夯填土较松软,在后葬者(女性)死后,将松软填土挖开即可埋葬[3]。这一方法很好地实现了夫妻二人同穴合葬的目的。一些墓葬如徐州铜山县吕梁M9,竖穴下有两椁室,两墓主肩部处中间隔梁有相通的小门[4]108-125,这样便于夫妻二人的灵魂在另一世界中沟通。两墓例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实生活中夫妻的感情和关系。横穴墓葬的使用和普及是促进夫妻合葬墓特别是同穴合葬墓出现和发展的重要因素[5]。汉代横穴墓葬有砖室、石室、砖石混筑及崖墓等多种形式,这与第宅化特征较为适应,墓内更便于仿建生前居住的屋室及设施,同时也能更好地契合夫妻在另一世界共同生活的需求,很多横穴墓葬是夫妻同葬于一室之中,折射出现实生活中夫妻的关系和感情。

与夫妻去世时间不同但又要葬在一起有关的还有迁葬,基本是将夫妻二人中早去世者的尸骨迁移到后去世者的墓葬旁,或迁移到后去世者的墓葬中,达成夫妻合葬的需求。前者如河北邢台内丘张夺10NDZ2#MDTG2M37,附近有相近墓向、规模、时代的墓葬,单人葬,墓主骨肢杂乱,胸骨、头骨、盆骨错位,推断为二次葬或迁葬的可能性较大[6]327-328。后者如河北涉县索堡M1,为竖穴土洞墓,土洞内用砖和木板筑成墓室,靠右侧有棺木一具,葬一年龄在50 至60 岁之间的男性,整体上保持了下葬时的状态;墓室内靠左中下部有一具年龄约在40 至50 岁之间的女性骨架,上有植物编织痕的泥块,骨架呈堆积状,显然是迁葬[7]。徐州市邳州燕子埠乡青龙山南麓永寿元年(公元155年)徐州从事墓,墓门门楣石上有刻字,根据文字内容可知,墓主红死亡的时间与夫人病死的时间相距十年,红死后并未归葬故里,十年后的七月夫人去世,十月即行迁葬,在武原祖茔旁侧建墓,夫妻二人葬于同一墓葬中[8]。红与夫人的死亡时间相差十年,在夫人去世后迁葬故里并合葬于一起,反映出夫妻二人生前亲密的关系。而就迁葬来讲,也是希望夫妻二人在另一世界继续恩爱、一起生活的体现。

(二)图像资料

墓葬壁画、画像砖及画像石上皆有表现夫妻恩爱的相关内容,其体现夫妻关系形式或具体的内容均较为丰富,描绘出家庭中夫妻间和谐关系和美好情感。

1.夫妻并坐及并立

较常见的是夫妻二人在室内、相关建筑内或相关设施上并坐,或饮酒进食,或做观赏状,有的还与孩子或老人共处于同一画面中,不仅反映出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也体现出家庭和谐。

较多汉代画像石墓内为夫妻同穴合葬,建墓画像石较多反映了夫妻相亲相敬、和谐美满的生活场景。徐州市贾汪青山泉白集东汉墓为夫妻同穴异室合葬,墓内的相关画像体现出夫妻亲密的关系,中室北壁画像下部为楼房,楼下正屋中刻男女二人饮酒,左男右女,男性身后乐者,或弹琴,或在歌唱和伴奏,屋脊四周有四只瑞鸟栖息,以示吉祥之意[9]。安徽宿州褚兰墓山孜M1 亦是夫妻同穴异室合葬墓,有夫妻对坐图案[10]。这均象征着墓主夫妇的恩爱。

夫妻并坐画像还有很多,如安徽淮北市青谷村出土建筑人物画像,中间为一建筑,其内为老年夫妇端坐在正堂木榻上,一侧有执戟武士和端坐的乐人,另一侧为舞者和乐人,建筑的山墙上有凤凰[11]43;四川德阳三台县郪江崖墓柏林坡M1 出土宴飨图中绘两个案几,北侧几后为夫妇二人,男左女右,画像中还配有老人[12]165-166;山东微山县两城乡凤凰山南麓伏羲庙出土的建筑人物画像,画面中央有一厅堂,厅内坐二人,为夫妻,女性左首为两孩童[13]。后两幅画面均反映了家庭中的夫妻和睦及天伦之乐。

山东邹城市卧虎山汉墓M2 西椁板内侧画像主体为两位并立的老人,左为男性老者,右为女性老者,均手执鸠杖,两者之间为两名跽坐孩童[14],不仅体现出祖孙间的生活内容,也反映出老年夫妻之间的感情。

2.相互协作,参与或配合劳动

就较多从事生产劳作的家庭来讲,作为家庭中最基本成员的夫妻,需共同参与很多与家庭相关的事务,汉代画像石(砖)中有较多单独进行劳动的纺织女性和进行田间劳作的男性画像,说明当时存在男耕女织的家庭劳动分工,但也有很多家庭的夫妻会相互协作,或女性参与相关劳动,体现为具体劳动中男女分工的不同;或女性做好服务工作,配合劳动。

主要劳动内容为田间劳作。四川德阳出土的一块画像砖上有牛耕画像,男子扶犁耕地,身后一妇女一手提篮一手点种[15]1,反映出一般农业家庭进行耕作种植时,男性从事相应体力和技术的工作,女性从事体力消耗小、略精细的农活,二人相互配合,完成耕种。江苏睢宁双沟散存东汉画像石[16]62-63及山东滕州黄家岭出土祠堂画像石[17]32-33的下格均为家庭田间劳作内容,皆有男性在耕田及中耕除草,亦都有一妇女肩挑饭食来到田地里的画面。河南南阳市北郊七里园乡达士营村邢营东汉M1 出土画像石画像,分三层,下层最右为一梳髻着长襦的农妇,左肩掮锄,锄柄端系一壶罐,锄部挂一篮状物,似在担浆送食,其前为庄稼地,长满禾苗,田间一裸露上身的农夫正努力锄耘,地旁还有奔跑的狗儿[18]。这三幅画像均展现出家庭中男性在田地劳作,女眷负责送饭食的内容,通过耕作这一家庭的重要事务反映出一般农业家庭中夫妻间的和谐关系。另在四川地区出土的汉代采莲捕鱼画像砖,常见水塘内有二人相对坐于船上,一人采莲或捕鱼,一人划桨的图像,其中有的也很可能是对家庭中夫妇共同参与该项劳动的描绘。

3.夫妻亲吻

此类画像在汉代画像中有一定数量,一些明显体现出夫妻婚后恩爱的内容。

安徽省灵璧县九顶东汉画像石墓出土的一块画像石中有男女亲吻的图案:一妇女坐在平时织布所坐的织机位置,身向后转,一男子站靠在织机后侧,二人唇部相贴做亲吻状,男子身后上方有一持物仆人做悄悄观望状,下部有包袱和杖形物[19]46-49。画像内容大致反映了家庭女性正在织布时,其夫外出归家,丢下包袱和相关物品,与妻子亲吻以表达思念与久别之情,就连路过的一个家仆也被这一场景所吸引,驻足观看,表现出家庭中夫妻的亲密感情,而该幅画像中还有夫妇用膳的内容,亦体现了夫妻之间的关系。

四川荥经出土的一具东汉石棺,中棺一侧刻建筑人物图,中为板门,门半开处倚立一女子,右侧有一戴胜女子凭几而坐,左侧为男女相拥亲吻[20],[21]图48-49,画面右侧人物为家庭中的老年女性,左侧男女为成婚后的夫妇,二人正在自己独立的空间内表达恩爱之情。

4.共同升仙

汉代人的思想意识中,升仙是永远的话题和不懈的追求。不仅生前有较多与升仙有关的日常活动,死后也在墓葬形制、敛葬衣物、墓葬装饰等方面多方位体现出与升仙有关的内容,汉墓壁画与画像石皆有体现,其中即有夫妻共同升仙的画面,反映出夫妻的亲密和恩爱关系。

河南洛阳西汉卜千秋墓壁画,夫妻二人合葬于后室之中,墓顶脊壁画有墓主人升仙图,女性乘三头鸟,手捧三足乌,闭目,男乘舟形蛇,手持弓,闭目,后随奔狗,旁有蟾蜍,另有仙女面向墓主,拱手下跪,做迎接状,其侧一兔,嘴内含仙草[22]。

徐州铜山洪楼东汉墓祠堂出土三幅画像石的画像中,一幅画面上有张口按腹吐云朵的云神、三虎所拉的云车及车上持桴击鼓的熊面仙人,以及人鱼、雨师布雨、仙人骑麒麟等形象,是对天上仙界的描写;一幅有鱼、龙所拉的两架云车,也有雨师布雨、雷公布雷、风神致风、仙人骑白象,还有站立方士导引跽坐男主人升仙及向家人揖别仙飞而去的女主人;另一幅为山墙上部画像,有坐于榻上的男性神人,左边有仙人进奉,也有乘鹿车的女性神人[23],[24]图80,83-85。三幅画像反映的是墓主夫妇升入天国成仙且共同生活的内容,往天国飞升和升天成仙的画面展现出当时人们想象的升仙场面[25]171-172,同时也体现出汉代家庭中夫妻在现实生活中一起生活,死后一起升仙的美好愿望。

5.象征图案

象征汉代家庭中夫妻恩爱的图案较多,且表现方式不同。

龙和凤鸟同时出现于一个画像或画面中,有的并列,有的嬉戏或做亲昵状;交颈鸟和对颈鸟也较多见,二鸟之间较亲昵,这类图案部分又与建筑、人物形成搭配。徐州铜山茅村东汉画像石墓西门南侧画像,竖长方形,一建筑内有夫妻二人对坐,相距较近,二人之间有食具和酒具,两侧屋脊有攀援的猴,顶脊上置一大鱼,象征生活富足,再上有二鸟对颈,一鸟张嘴欲将食物喂食另一鸟[26],[27]图版十一、图10;铜山蔡丘出土的一块长方形画像石,分左中右三格:左侧铺首衔环上有二龙交颈;右侧铺首衔环为伏羲女娲面对而立,一手相握,二尾穿环而过;中间格为一建筑,其内有夫妻对坐,两者之间为食具,屋顶二凤鸟相对而立,嘴部皆张开,两翅相接[27]图版七七,图100。两幅画像体现的场景均是既亲昵又温馨,突出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恩爱关系。

伏羲女娲关系亲密,同时又是人类的始祖神,很多画像中的伏羲女娲共出,并列且多数交尾,有的在双尾下有小的人首蛇身形象,或伏羲女娲执规握矩。山东临沂西张官庄汉画像石墓出土的一立石刻上有伏羲女娲交尾形象[28]31。四川郫县一号石棺上刻交尾伏羲女娲画像,面部相对,较为亲昵[29]。徐州睢宁双沟散存的伏羲女娲拱手并立交尾的画像,最下有小的人首蛇身形象[24]图223。山东沂南画像石墓出土的伏羲女娲画像,有执规握矩的形象[30],类似的内容在临沂吴白庄东汉画像石墓[31]中也有发现。伏羲女娲交尾形象的画像分布地域较广,所属墓葬基本是东汉夫妻同穴合葬墓,综合反映出家庭中夫妻间和谐且较亲密的关系,而执规握矩的形象还很可能与家庭中立规树矩有关,这也是家庭和谐的内容之一。

德阳市三台郪江崖墓柏林坡M1 出土两幅仙鹤画像,为雌雄二仙鹤较为亲昵的画面[12]167,169;安徽淮北市散存的一块画像石,画面中一棵大树上有一对成年的鸟,为雌雄一对,似在守护雏鸟[11]307。两者均象征着家庭中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

(三)构件或陶俑

四川成都金堂李家梁子M23 出土摇钱树座主山下方的台座上有并坐的抚琴俑(M23:30-2),捏制,男女二人并坐,右侧人为男性,膝上置一琴,两手放于琴上做抚琴状,另一人为女性,做倾听欣赏状[32]72-73,体现出夫妻间的恩爱,这或许是琴瑟和鸣的体现。

二、离婚、再婚及相关内容

汉代,较多家庭的夫妻二人关系紧密,但也有些家庭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使得夫妻在生活中分开,婚姻关系解除,西汉孔光曰:“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33]3355文献中记载的相关事例较多,西汉早期的朱买臣,早年家贫,因生活矛盾,其妻请求离开,“买臣不能留,即听去”[33]2791。西汉中期的曹寿患有“恶疾”,其妻平阳公主与之离婚[33]2471。有的家庭,夫妻会因一方的不忠与不贞,造成另一方的离开和死亡,使得家庭的稳定性受到损害。也有男性在妻子去世后再娶妻,还有一些家庭中的男性,虽有妻子,但还会再娶或纳妾,这些皆是时人所谓“夫有再娶之义”[34]2790,并反映出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变化。

生活中夫妻的分开及婚姻关系的解除,使得夫妻二人皆成为单身,成为“孤独”之人。考古发掘的汉代墓葬中,有的墓葬仅葬一名成年者,墓外也无异穴合葬者,墓主当为单身,有的或许与离婚有关。此类墓葬在墓葬数量多、延续时间长、等级不算高的汉代墓地中多有发现。另有一些东汉墓葬,墓内会发现成年男性与家人合葬于一个墓内,但明显无合葬者的现象,该男性为单身的可能性较大。上述墓例的单身者的形成原因有多种,因家庭中夫妻间婚姻关系解除而成为单身人员者应有一定比例。换言之,相关人员可能原来并非单身,因夫妻关系的破裂而成为单身,反映出相关家庭中夫妻离异在丧葬或墓葬方面的体现。

夫妻二人中一人的不忠与不贞是造成家庭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汉代墓葬壁画及其画像石中多见“鲁秋胡戏妻”的内容,如内蒙古和林格尔东汉壁画墓[35]138、陕西靖边县杨桥畔东汉壁画墓[36]、山东嘉祥武氏祠石刻画像[37],[38]56,151-153,夹页①,161、四川彭山[39]及新津[40]汉代崖墓石棺画像等。该壁画或画像一方面是对贞女或列女的宣传和教化,另一方面是通过秋胡戏妻这一在汉代广泛流传的故事,来映衬汉代家庭中夫妻二人要彼此忠贞于对方,若一人出现不忠或不贞,就会对家庭造成较大的破坏。秋胡妻在采桑时遭出外多年丈夫的言语调戏,得知真相后愤然自尽。家庭成员因一方的不忠贞而丧生,不得不说是家庭悲剧的内容之一。

考古发现的汉代墓葬中,有的墓葬内葬一男性和两女性,大多是男性居中,两女性分葬男性两侧,如徐州市奎山西汉M11[41]、大孤山西汉M2[42]等,反映出汉代家庭夫妻成婚后,有的男性会纳妾或再娶其他女性的情况。也有的墓葬中,另一或更多女性葬在其他位置,陕西西安净水厂东汉墓地中的M18,后室北侧所葬人员基本可确定为墓主的侍妾[43]。此类墓葬发现一定数量,大多具有相应等级,这说明在汉代,一些有相应等级或经济实力的家庭中,男性纳妾或在有妻子的情况下再娶其他女性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体现出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复杂性。

三、夫妻的等级关系

男女二人结合成婚组成家庭,正常情况下是朝夕相处、共同生活,形成较为亲密、和谐的夫妻关系,并一起推动家庭向前发展。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因社会思想的影响,夫妻二人在家庭中还是会存在等级差别,男尊女卑的现象较为突出。西汉董仲舒曰:“君臣父子夫妇之道取之(阴阳之道),此大礼之终也。”[44]56“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44]66“妻受命于夫。”[44]85东汉班固在其《白虎通义·三纲六纪》中亦云:“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45]373

考古资料对夫妻二人在家庭中等级地位差异的体现较多,如墓葬位置与规模、形制与陪葬品、墓外设施等,一些墓葬壁画或画像石(砖)的画像也有相应体现。中小型墓葬所体现的对应家庭中夫妻二人等级地位差异的内容包括不同合葬形式下的墓葬位置、封土大小、墓葬规模、封护形式、葬具的使用、墓室的大小、陪葬品的多寡及其内容和内涵、墓外设施的位置和有无等。除上述内容外,在一些具体内容或细节方面也有体现。以江苏徐州地区的相关中小型墓葬为例,翠屏山西汉墓[46]、奎山西汉M12[41]等为夫妻同墓合葬,男性葬在洞室中,女性则葬在竖穴底部,墓室规模及葬具等皆有差异;奎山M10[41]、铁刹山M6 等为同穴合葬竖穴墓,女性棺室不仅略小,而且多低于男性墓主棺室;横穴砖(石)室墓中,同墓异室合葬墓的女性墓室较男性墓室小很多,如贾汪青山泉白集东汉墓、邳州白山故子M1[47]等,而且女性的墓室规模相对小,位置也略偏。

还有一些等级相对较高的墓葬,尤其是女性墓主的等级地位较高者,相关内容也可反映出男性墓主与女性墓主在家庭中的地位差别。徐州西北郊苏山头M2[48]等有所体现。苏山头M2 的竖穴底部有一陪葬者,墓主的墓室内出土玉枕、面罩、璜、舞人、佩及陶俑等陶器,还有铜鼎等,墓主为女性,可能是宗室中下嫁的刘氏女。M3 与M2 共用一个封土,相距约半米,两者的关系非常密切,M3 墓主为男性,两墓为同坟异穴合葬墓。从陪葬品、墓葬封填等来看,M3墓主的社会身份较低,可能是刘氏宗室女所嫁的没有官职的男性,故只能按照比较低的身份下葬。但是,M3 的规模大于M2,形制也较M2复杂,竖穴底部一侧洞室葬一男性,为墓主。另一侧洞室内葬一女性,很可能是男性墓主人的陪葬者,但从其陪葬有较多陶器及带钩、铜镜等来看,该女性很可能是男性墓主所纳的妾或另娶的一女性。另在M3 竖穴底部西侧还有一长方形器物坑,内置较多陶器。这些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男性墓主在家庭中的等级地位较高,不仅墓规模大且结构复杂,且该墓主生前还纳有妾或另娶其他女性的情况,而竖穴底部器物坑的设置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等级相对要高。

一些墓葬内壁画或画像石(砖)的画像内容也体现出相关家庭中男女等级地位的差异,但不甚明显。徐州铜山洪楼东汉墓葬祠堂出土的迎宾会客图,分上下两格,每格又分左右两部分互有联系的内容:下格右侧为宾客车马到来的场面,左侧为迎宾的场面;上格右侧为女主人会客的场面,所处房间小,从事服务的仆人及奴婢数量少,左侧为男主人会客的场面,所处房屋大,从事服务的仆人及奴婢数量多。另一幅画像也分上下两格,下格左侧为男主人与宾客观赏乐舞杂技的场面,亦有从事服务的仆人及奴婢;右侧为女主人陪女客看自己家中纺织的内容,不见从事服务的仆人及奴婢,而女主人左手略扬,指着织房对女客说着什么[24]图76-77。两相对比,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男女在家庭中等级地位的差异。

男女二人结合成婚后,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较多的家庭财产为二人共同拥有和支配,而这也是家庭发展的原因之一。而如上文所述,夫妻二人在家庭中的等级地位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占有和使用相关财产方面也可能会有差别,较多墓葬中,夫妻二人死后使用陪葬品的多寡及种类、质量等存在不同,基本是男多女少、男优女劣,这既是家庭中男尊女卑的地位体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夫妻二人对家庭财产拥有和支配上的差别。关于男女结合成婚后的财产问题,还有两点说明:一是妻子的财产丈夫也可用,即女子出嫁来到夫家,其陪嫁或其以他方式带来的财物,丈夫可以使用,甚至有的物品在丈夫死后还可作为陪葬品;二是妻子的财产在死后多作为自身的陪葬物品。就第二点来讲,有些女性死后将自身的财产用于陪葬,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其标明或显示自身社会等级地位的内容之一,上文所举徐州市苏山头西汉M2 有相应体现。与之相似的还有徐州市西郊韩山西汉M1[49],墓主刘很可能为翁主级别或相近等级的人员;与M1 异穴合葬的M2,墓主男性,为西汉楚国的一般官吏,陪葬品与殓葬品方面明显逊色于M1。

四、丧葬中的特殊内容

丧葬是古代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现实生活和社会的诸多内容有所体现和反映。就汉代家庭夫妻关系而言,除上文所述的一些内容外,还在丧葬方面体现出一些与夫妻关系相关的特殊内容。

(一)“阴间配”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高昌墓地中的M44,介于汉墓M43 与M45 之间,为长方形竖穴土坑墓,内置一木棺,棺内葬一男性,年龄在三十岁左右,无随葬品,发掘报告称该墓介于汉代的M43 与M45 这一对夫妻异穴合葬墓之间,又是单身葬,应是有意识埋在原来的死者中间,不用花钱而做“阴间配”[50]198。考虑到M44 仅葬一人但无陪葬品,墓葬的时代较难确定,且等级不高的墓地之中,墓位的安排有时会存在打破或“嵌于”两墓之间的情况,是否“阴间配”还需慎重考虑,关于这一结论的正确与否,笔者不作过多讨论,期待有更多的考古资料来证明这一内容。若真如发掘报告所讲,M44 为介于M43 与M45 这一对夫妻异穴合葬墓之间的单身葬墓,进而形成“阴间配”,这对于研究汉代家庭的夫妻关系当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M43 与M45 的墓主死后异穴合葬在一起,以期在另一世界还能够共同生活,而M44 的介入可能会打破这一理想或想法,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破坏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内容之一,而这或许与M43、M45 的墓主家庭已经衰败有关,也可能会有其他原因。

(二)两殇合葬及相关内容

汉代还有一种特殊的丧葬内容,为两殇合葬或早殇男性与成年女性的合葬,这在一些地区的汉代墓葬中有所发现,体现出早殇人员的合葬内容,也反映出家长希望早殇者在另一世界可以过上夫妻生活的思想或想法。《汉代婚丧礼俗考》一书指出,汉代有本非夫妇取男女两殇合葬者[51]141,即郑玄所言“嫁殇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52]1050。这一丧葬内容体现出相应的丧葬需求及父母对早逝孩子在地下世界拥有美好生活的愿望。

河北张家口阳原三汾沟M4,一个封土堆下有并穴墓葬两座,分别编号为M4A 与M4B。M4A 位于封土下中部,M4B 位置略偏,在M4A 南侧不远,均为竖井式墓道洞室墓,M4A 为成年男女的夫妻同穴合葬,M4B 平面呈刀形,墓室位于竖穴墓道的西侧,顶部坍塌,室内无棺椁痕迹,也无陪葬品,仅有两具小孩骨架,一男一女,皆侧身屈肢[53]。M4B 所葬为小孩,体现出早殇的特征,其内为一男一女两具小孩骨架,反映出早殇合葬的特点,而这也是M4A 与M4B 位于同一封土下的重要原因,即早殇者与父母并葬于同一封土下,因有合葬者,所以是相对独立的两座墓葬。M4B 内所葬男、女小孩年龄相差不大,两者均应属于早殇者,推测男性小孩去世时或去世后不久,其父母应为其寻求相近时间去世、年龄相差不大的女性与其配婚,合葬在一起。由于是早殇者,与父母葬在同一封土下的较近距离可以理解,也可能是在父母去世合葬后,迁至同一封土之下。就M4B 内所葬二人而言,或许因未成年,采用了不同于直肢葬葬式的屈肢葬葬式,抑或与迁葬有关而形成类似屈肢葬的内容。就阳原三汾沟汉代墓地来讲,所发现的同时代墓葬中仅有此例,较为特殊,但其反映了配婚与合葬及其本非夫妇取男女两殇合葬的特征,体现出相关家庭在特殊丧葬内容方面的特殊“夫妻”关系。

北京市昌平史家桥M17 与M16 东西并列位于一个平面近方形的墓坑内,坑稍浅,是按需求在该坑底部并排挖成两个长方形墓穴用来葬人,同时形成二层台及两墓穴间的矮墙,墓穴内各葬一人。M17 内葬一成年人,女性,仰身屈肢;M16 的墓穴内摆放瓮棺,以夹砂灰陶瓮和泥质灰陶甑四件合为三节,棺长约75 厘米,骨架保存完整,根据骨架的特征测定,死者是男性小孩,因此该墓很可能是小孩与成人的并葬[54]。两墓位于同一个稍浅的大坑内,表明两墓及其墓主之间存在较密切的关系,墓主并葬于一个大的平面近方形的墓坑内,且两墓所葬分别是一男一女,这与该墓地中其他一些夫妻并穴合葬墓基本一致,正常情况下两墓当为合葬,而且很可能也是“夫妻合葬”。究其原因,其一,如上所言,该墓地中此类同一墓坑内两墓穴尺寸大小相近、形制结构基本相同的并穴合葬墓基本都是夫妻墓葬的并穴合葬;其二,如果是子女与父母的并葬,一般情况下是子女的墓葬位于父母合葬墓葬的附近,M17 仅葬1 成人女性,M16、M17 附近也不见与M17 同向并列的墓葬,所以若是子女与父母并葬,该大墓坑内则仅有儿子与母亲,两者的墓坑如此安排,与常理不符,而M16 与M17 并穴,加之尺寸大小、形制结构等基本相同,也不符合子女与父母的并葬;其三,北京市昌平史家桥墓地中,与M16、M17 时代接近的夫妻合葬墓中,死者头北向者,基本都是女性居东(右),如简报提供墓葬平面图的M2 与M39、M40 与M43 等[54],M17 及墓内所葬女性也符合这一特点。因此,M16 与M17 作为夫妻同坑异穴合葬墓的可能性极大,但该墓所体现夫妻合葬的内容与一般夫妻并穴合葬存在差异,最突出的表现是一成年女性与一未成年男性小孩的合葬,这是其特殊性的体现。笔者认为,M16 墓主为未成年男性,因相关原因早殇,在其去世后,其家庭可能会找一位相近时间去世的女性与其配婚,并合葬在一起,以希望其在另一世界有妻陪伴,有自身的家庭或夫妻生活。这一方面体现出相关家庭为早殇男性配置合葬者,希望其在另一世界能够有妻子、有家庭;另一方面,这也是特殊夫妻关系在特殊丧葬方面的体现,M17 内所葬女性为屈肢葬,无陪葬品,等级较低,这应与其和M16 所葬未成年男性配婚并合葬在一起存在相应关系。

上述几处墓例均具有相应的特殊性,所反映的丧葬内容也与正常夫妻合葬墓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又从相对特殊的角度体现出秦汉时期尤其是汉代家庭中有关人员去世后,家人为其配婚,使其在另一世界可有相应的“夫妻关系”,进而达到在另一世界可更好生活的愿望和想法。从这一方面来看,上述特殊的丧葬内容,尤其是两殇合葬或早殇男性与成年女性的合葬,也是“爱其所亲,事死如事生”[55]1439丧葬思想的体现和反映。

综上所述,汉代家庭中,男女二人结合成婚形成夫妻关系,并在发展中存在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谐亲密的夫妻关系当是汉代家庭夫妻关系的主流,这对于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十分有利。但也有一些家庭的夫妻会因为不同原因解除婚姻关系,使得家庭关系受到损害,家庭的发展也因此受到影响。另外,汉代家庭中夫妻关系的等级性,加之一些其他内容和形式的夫妻关系,甚至较特殊夫妻关系内容的存在,不仅体现出汉代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也对理解和认识汉代家庭的发展和内容提供了相应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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