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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视角下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构建

2022-02-08余祥聂建强

数字图书馆论坛 2022年7期
关键词:副本电子书图书

余祥 聂建强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 430072)

受控数字借部(Controlled Digital Lending)是指图书馆将实体图书通过数字化方式进行借部[1]。数字受控借部最早于2011年由学者Wu[2]提出,其对受控数字借部服务模式进行了首次探讨和最初设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外图书馆因疫情较为严重,长期处于闭馆状态,这严重抑制了图书馆公共借部功能的发挥,受控数字借部却因此得以发挥出重要作用。2020年国际图联(IFLA)深入研究了受控数字借部方案,并于2021年发布《关于受控数字借部的声明》(Statement on Controlled Digital Lending)[3],文件中认为受控数字借部符合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和首次销售权利用尽原则。国内的《公共图书馆法》第40条包含公共图书馆进行数字资源建设的条款,但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是否涉嫌侵权仍然模糊[4]。对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的版权合规性进行研究,有助于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在我国图书馆中的应用。虽然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但该模式不应随着疫情消退而被废弃。在信息时代,图书馆可将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纳入常态化服务中,通过变革借部模式更好地发挥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功能。

1 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概念

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中,图书馆将实体图书予以数字化,然后向公众出借电子副本以取代实体书。受控数字借部要求图书馆对出借的图书实施控制。例如,如果一个图书馆拥有两本实体图书,并通过数字化获得电子副本,那么该图书馆可以使用受控数字借部来出借一份电子副本和一本实体图书,或两份电子副本,或两本实体图书,图书馆出借图书的数量不得超过馆内存储的该实体图书的总数量,本质上,受控数字借部必须保持一个“拥有与借出”的比率[5]。通过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出借的图书是受控的,在特定时间内,一份电子副本只向一个读者出借,读者在借部期内可以部读该电子副本,过了借部期,则无法部读内容,而在借部期内,其他读者如果想借部该电子副本则只能处于等候状态。此外,受控数字借部系统会采用技术措施防止读者复制图书内容或拷贝文件。

图书馆开展受控数字借部服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出借的图书必须为图书馆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如版权人捐赠或图书馆购买。②作品内容保持原样,在制作电子副本时,图书馆不能对作品本身进行任何编辑或更改。③图书馆必须维持“拥有与借出”的比率,即出借的副本数量不得超过其合法拥有的副本数量,图书馆可以出借的图书总数量在数字化之前或之后都保持不变,如图书馆拥有3本实体图书,可供对外出借的图书总数量为3份,图书馆将其中1本实体书数字化后,会将该本实体书下架封存,那么可供对外出借为2本实体图书和1份电子副本,总数量仍为3份。④每次仅将一份电子副本借给一个读者,就像出借实体图书时一样,读者在办理借部时可以在电子副本和实体图书之间进行选择。⑤借出电子副本有借部期限,超过借部期则无法继续部读。⑥采用数字版权管理(DRM)控制借出的电子副本[6],让电子副本不能被复制、拷贝、剪切等,有效控制电子副本的数量。⑦受控数字借部仅适用于正处于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将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数字化之后出借给读者,则无须受到控制。⑧受控数字借部只适用于非营利图书馆,大多数图书馆属于非营利性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当然也有一些图书馆具有营利性质,如企业图书馆,因而不应适用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在这些条件中,第①、第③、第⑥属于3个核心要件。

2 受控数字借阅模式在版权上的适用困境

当前国外很多图书馆已开展受控数字借部服务,但在国外还没有专门法律条款规制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国际图联建议立法机构制定相关法律将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允许图书馆大规模开展受控数字借部业务,将馆藏纸质图书予以数字化,并将电子副本出借给读者,使图书馆紧跟信息时代的读者需求,充分发挥其社会教育、促进科研以及文化交流的功能。

2020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在第24条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法定情形,其中与图书馆相关的为第1款第8项,规定图书馆复制纸质书的目的须满足为陈列或保存版本所需。《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条也规定,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目的而进行数字化复制的作品,应是已损毁或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其存储格式已过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然而,受控数字借部是针对各类纸质书,包括刚出版不久的书,与上述法律不符。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图书馆可以数字化的作品须为本馆收藏的合法的数字作品,且读者只能在馆内部读,即法律允许读者在馆内借助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部读馆藏或合法复制的电子版书籍,然而受控数字借部模式最重要的特点是供读者在图书馆之外部读电子版图书,也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因此,我国图书馆开展受控数字借部服务面临版权上的适用困境。

审判实务中,三面向公司与深圳文献港著作权纠纷系列案[(2018)粤03民终5211、5216、5219号]、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2017)京0108民初49572号]等案件,法官判定图书馆的数字借部行为属于侵权。当前法律允许读者将借出的纸质书带到馆外部读,但严格限制读者必须在馆内部读电子书,该规定出于保护图书版权的目的,因为纸质书较难以复制,所以读者即便把纸质书带到馆舍外,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大规模复制和传播图书,因而对版权人市场利益损害较小,但电子书易于大规模复制和传播,所以法律规定读者必须在馆内部读。这样的规定有其合理性,但这种传统的借部方式已落伍于互联网时代的部读需求,图书馆需要变革借部模式。为了更好地构建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部模式,首先要对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3 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司法审判时应充分考虑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制度,准确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违法,规定法官在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可以考虑使用“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判定法”。

3.1 依据“三步检验法”的受控数字借阅模式合法性分析

“三步检验法”在《伯尔尼公约》中被提出,作为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主要包括:①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②是否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③是否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包含合理使用的原则条款,“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体现出“三步检验法”理念已被国内法所借鉴,成为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予以考量的重要因素。

(1)“某些特殊情况”是指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发展需要而必须使用的情况。图书馆承担文献保存和借部职能,向读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全民部读,推动了科研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图书馆带有公益性质,其设立目的并非为了营利。当前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图书馆经常处于临时闭馆状态,读者也不便于到馆办理实体书借部,这最终给科研和教育带来负面影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虽然读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部读电子书来满足需求,但很多图书并没有电子版本,而且很多图书已经绝版,在这种情况下受控数字借部可以便利读者在疫情期间使用馆藏资源,促进社会发展,因此图书馆采用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属于“某些特殊情况”。

(2)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下,图书馆是在可控范围内合法流通电子副本[7]。通过对借部期的设定,同一时间段内一份电子副本图书只供一位读者借部,这与出借实体书并无差异,所以不会损害图书的正常利用。

(3)受控数字借部服务模式下,图书馆保持“拥有和借出”比率,采取版权技术措施防止电子副本被复制,这种借部效果与传统的实体图书借部差异很小,不会对图书形成市场替代,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

3.2 依据“四要素判定法”的受控数字借阅模式合法性分析

版权的概念最初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称为著作权,在国内,二者含义几乎相同。“四要素判定法”来源于《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该法条平衡了版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版权进行一定限制,可以促进文化的传播和再创新。该条款包含四要素: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②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③同整个受版权保护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④该种使用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产生的影响。接下来结合四要素,就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的合法性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个要素的判定重点在于是否为商业性使用。受控数字借部的运行主体仅限于非营利性的图书馆,图书馆实施受控数字借部旨在为公众提供教育并便利科学研究的开展,进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非商业性使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更进一步指出“判断非营利性质的关键点不仅在于其使用的唯一动机是否为实现经济利益,还要看使用者是否在未支付惯常价格的情形之下从受版权保护作品中获利”。一方面,作为公益性质的图书馆并没有从受控数字借部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开展受控数字借部业务,图书馆在合法获得馆藏书籍后,需要对图书进行数字化扫描并且开发和维护版权管理软件,支付了惯常价格,所以图书的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的非营利性质明显。

第二个要素用于判定作品是否处于版权保护的核心部分,如果处于则合理使用会受到限制。该要素在四要素判定中重要性有限,对判定合理使用没有决定意义。图书馆馆藏资源丰富,写实类图书比虚构类图书更易被认定属于合理使用,因为前者包含大量事实性元素,属于公有领域内容,而后者包含大量独创性内容。与出借实体书一样,在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下,图书馆通常不会区分图书种类,由于图书馆向读者出借实体书属于合法行为,这是基于权利用尽原则,即图书馆在合法获得馆藏资源后有权利向公众出借图书。既然出借实体书合法,那么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也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第三个要素着眼于使用的“量”与“质”两个方面,使用的数量或实质性内容越多,越难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8]。在很多案例中,法官认为该要素与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紧密相关,基于使用目的和性质的不同,可被允许使用的范围也不同,如果因合理的目的而必须使用整个作品时,并不影响合理使用的认定。在Perfect 10诉Google缩图纠纷案中,虽然Google以缩图方式整体使用了Perfect 10的作品,但Google使用缩图的目的具有合理性,即帮助用户高效地检索信息,如果只使用图片一部分,则难以让用户精确识别是否为目标信息,这会降低搜索的精确度,因此法官认为该案中使用的“量”和“质”不能成为任何一方支持或反驳的理由,属于中立的要素。同理,虽然受控数字借部对作品的使用属于整体使用,但整体使用是为了让读者实现全文部读,所以整体使用他人作品不影响合理使用的判定。另外,受控数字借部对复制行为进行了技术控制,并且设置了借部时间,避免了作品被复制和进一步传播;与之类似,上述Google缩图案纠纷案中,Google在不可避免地整体使用他人作品时,也采用了一定技术控制措施,即采用低分辨率的图像,这样可以减少对他人作品的版权造成损害,因为低分辨率的缩图不能代替用户对原图的艺术欣赏需求。总之,整体使用是读者进行全文部读的必要方式,且受控数字借部采取了技术控制措施,所以整体使用作品不影响该合理使用要素的评估。

第四个要素是四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该要素关注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原作的市场替代[9]、使用人是否获得实质性利益以及著作权人遭受不利益影响[10]。从借部效果来看,图书馆提供的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与传统的实体书借部模式类似,传统的实体书借部并未对原作形成市场替代,所以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也不形成替代。另外,公共图书馆提供受控数字借部服务是为了向读者提供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并非为了商业营利,未从借部中获得实质性利益。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下,电子副本所代替的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实体图书,虽然图书馆向公众提供借部会使版权人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但为公共利益考虑,法律允许这样的不利情形存在。除此之外,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下“受控”的存在使这种借部对版权的损害与实体书借部差异不大,且有相关数据证明电子副本促进了实体书的销售,读者通常部读电子副本后感觉书籍有价值会再购买实体书。综上,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不会损害版权人的市场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图书馆采取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符合法律层面合理使用的要求。

4 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版权人的权利延伸到数字空间。与此同时,互联网给版权人带来的福利却没有惠及使用者,反而侵蚀使用者的权利。例如,电子书不适用于权利用尽原则,使用者在购买电子书后不能随意将其处分。对版权人的过度保护必然导致利益失衡,这不利于使用者使用作品,进而危害作品的传播和再次创新。图书馆承担保存文献资料的职能,而且在社会教育和知识普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图书馆本来可以借助互联网更好地发挥社会教育职能,使更多的读者部读书籍和获取知识。但因为版权的严格限制,图书馆只能选择以实体书借部方式为主,馆藏资源数字化的进程滞后于时代发展,不利于发挥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的作用。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突出“受控”,在图书的借部流程和版权管控上与实体书相差很小,能有效维护版权人的利益,该模式可以使读者更便捷地接触馆藏作品,能有效平衡版权人和读者的利益。

当前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将实体书转为电子书已非难事,但现实中大量的实体书仍然没有相应的电子书版本。有很多原因导致该现象产生,如版权权属不明以及电子书易被侵权等。以“孤儿作品”为例,由于很难找到作者,出版机构在获得作者数字化版权许可过程中需要投入很多成本,费时费力,所以很多出版机构选择放弃将“孤儿作品”数字化。另外,电子书在网络空间易于传播和遭受侵权,所以很多出版机构不愿意将纸质书予以数字化,这反映出图书市场存在市场失灵[11]。图书市场上电子书的缺乏给图书馆提供数字借部带来不便,因而有根据馆藏实体书提供受控数字借部的必要。纸质书不易保存,在借部流通中易损毁,尤其对于绝版书来说,以电子副本借部取代实体书借部成为必须,这有利于妥善保存稀少的绝版书,也有利于对图书进行备份,节省图书馆馆藏空间。数字借部拥有很多好处,读者可以突破物理空间的限制远程借部图书,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这种无接触的借部模式展现出巨大的优势。另外数字版本书籍便于转化为盲文与有声书,部读障碍群体希望获得书籍资源,但无障碍格式文本的图书市场小众,出版商不愿意投入成本开发此市场,这对特殊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公共图书馆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拥有向公众提供公共借部的义务以促进文化传播,这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版权的限制,这属于图书馆的特权。部读障碍者有权利平等享受文化发展的成果,图书馆须考虑到这些特殊群体的需求,采取措施便利残障人士借部[12]。合理使用属于著作权的例外规则,用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当前版权人在数字空间的权利扩张过度,需要予以限制,而读者,尤其是部读障碍者在数字时代的部读需求要予以照顾,所以将受控数字借部纳入合理使用是必要的。

5 构建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建议

虽然受控数字借部具有很多优点,但当前国内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尚未明文规定承认受控数字借部的合法性。受控数字借部与传统的实体书借部相比,在借部流通的“受控”方面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强化控制管理。为减少对版权人市场利益的损害和规避侵权风险,笔者提出构建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的几点建议,以期推动受控数字借部在国内图书馆的普及。

5.1 立法上将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之前,合理使用条款只列举了12种法定情形,使用人可以在未获授权和不支付报酬情况下使用作品,合理使用情形比美国法官根据“四要素判定法”所推定的侵权豁免情形少,无法满足实践需求,尤其在信息技术时代,对原作的利用方式变得多样化,如大量二次创作作品的出现。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兜底条款是为应对新技术发展所设,以避免法律条文滞后于时代发展,也为将来司法解释和适用留下余地。笔者认为,有必要修订《公共图书馆法》,并制定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明确图书馆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的合法性,为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在图书馆的大规模推广提供法律依据。在修订法律之前,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公共图书馆实施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属于合法行为,并明确受控数字借部的细节规则,地方性法规和省级行政规章可出台相应文件允许图书馆试行采用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在司法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司法解释中认定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在处理有关受控数字借部的案件时,可以重点考察“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中“受控”情形是否存在,因为是否“受控”是版权人最关注的部分,直接关系是否损害版权人市场利益,也是受控数字借部与传统实体书借部的最大区别。如果存在,则构成合理使用,如果不存在,则涉嫌侵权。

5.2 设定受控数字借阅模式中可借阅图书类型

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中图书馆馆藏资源通常分为3类:①绝版书;②未绝版且无电子书供图书馆使用;③已绝版且有电子书可供图书馆使用。第①类绝版书的电子副本不会冲击版权人的市场利益,而且由于绝版书的数量稀少,一旦图书在传统借部流通中受到损毁,将难以重购,采用受控数字借部则有利于保护这类实体书;第②类图书的电子书盈利有限,所以版权人没有开发相应的电子书,图书馆将其数字化后对版权人市场利益损害很小,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图书知名度;版权人强烈反对的是第③类图书,若图书馆本可以从版权人处付费获得电子书,但仍然将该类纸质书予以数字化并提供受控数字借部,这会很大程度上冲击版权人的市场利益,因此图书馆在对第③类图书进行受控数字借部时需持谨慎态度。当然,如果图书已处于公有领域,那么提供受控数字借部不应受到限制。如果图书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那么图书馆提供受控数字借部需取得版权人许可。当然,图书馆有权未经版权人许可将各类纸质书转为无障碍格式版本,《马拉喀什条约》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也规定将作品转为无障碍格式版本豁免侵权,如将纸质书转为有声书。

为减少电子书借部给电子书销售带来的负面影响[13],传统的大型出版商对电子书借部进行限制,不愿意向图书馆许可电子书使用,即便给予许可,许可费通常比较高昂或者许可的条件十分苛刻。为扩展电子资源的采购来源,笔者建议图书馆可采取以下措施扩展电子书采购来源以便于更好提供受控数字借部:①可向中小型出版机构和分销商采购电子书,相比大型出版巨头,这类市场主体的电子书许可费较低,许可条件相对宽松;②通过电子图书自助出版平台采购电子书。当前电子书自助出版兴起,很多自助出版平台为作者提供快捷、免费的自助出版业务,如知名的Kobo Writing Life出版的电子书分销渠道很多,包括苹果、索尼、Kobo等电子书店。亚马逊也提供Kindle直接出版系统,任何作者可向亚马逊申请自助出版并销售电子书,电子书自助出版平台为图书馆提供了新的采购渠道,图书馆可以绕过出版商直接从作者处采购电子书资源,这些作者通常为非知名作者,其提供给图书馆的电子书许可费要比出版商低很多,甚至会无偿提供给图书馆,通过图书馆的借部服务来提高作者名气。随着技术发展,今后图书馆可能与作者直接合作,在资源采购上逐步摆脱大型出版商的控制。

5.3 通过技术措施严格控制受控数字借阅模式的“受控”环节

图书馆可将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的借部信息纳入图书馆管理系统,这有利于图书馆统一管理图书借部信息。除此之外,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的侵权抗辩之处在于借部的“受控”,所以要采取严格的技术措施,可借鉴电子书借部中使用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对借出的图书进行技术控制,借部期满,文件将自动过期[14]。借部时,图书馆需确保某图书流通数量不多于馆藏实体书数量,保持 “拥有与借出”比率,若已出借某实体书的数字版本,那么该实体书应处于不能借部状态。另外,读者不能复制、剪切、拷贝,甚至编辑已借出的电子副本。例如,图书馆可以利用Readium等软件来控制数字版本的借部,这类软件为数字借部而开发,有较多的版权保护措施,读者通过输入账户、密码来登录该软件。这类软件支持很多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图书馆可以严格控制受控数字借部过程,防止电子副本被复制。一些提供受控数字借部的例子中,图书馆未严格控制受控数字借部过程,使得电子副本被大量复制或者大量读者可以在同一时间内访问某一电子副本,这严重冲击了版权人市场利益,引起版权人强烈抗议甚至起诉。例如,在四大出版商起诉互联网档案馆一案中,因为疫情期间大量读者借部图书,图书馆放松了对受控数字借部的控制,借部中取消了读者的等待流程,使大量读者可以同时访问电子副本,这引起出版商的强烈不满,所以最终被起诉[15]。除此之外,图书馆可以对受控数字借部读者实施实名注册,这有利于对读者跟踪回访;当受控数字借部触发侵权风险时,图书馆可以快速锁定侵权人信息以帮助版权人维权。

如果严格控制“受控”环节,那么受控数字借部可以有效平衡版权人和读者的利益[16]。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与传统的实体书借部差异不大,受控数字借部的独特性在于远程和电子借部,远程意味着读者无须到馆办理借部。由于突破了空间阻碍,办理借部的读者人数必然激增。传统的实体书易出现损毁,因而图书馆会重新采购,但电子副本不存在该问题因而会影响图书的复购,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图书的销量,损害版权人的市场利益,所以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限制受控数字借部。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①限制借部次数,图书馆可限制单位时间内某图书通过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出借的次数,如设置每年度内出借某图书的次数上限,超过上限后,该年度内该图书馆不再提供该图书的受控数字借部服务;②设定受控数字借部出借的保护期,图书馆可规定新书上市一年内或者新书的电子书上市一年内,图书馆不向读者提供受控数字借部模式服务,以减少对版权人市场利益的损害;③对读者部读次数的限制,提供受控数字借部模式时,可限制读者部读次数,如某实体书的电子副本,总页数为100页,可设置最大部读页数为300页,若浏览页数超过此数,读者将不能再访问该电子副本内容,这样读者不能反复部读和思考图书内容,有利于增加读者购买实体书的概率;④设置不同读者借部的时间间隔,如某读者以受控数字借部方式借部图书,借部期过后,其他读者在24小时内不得再借部此书籍;⑤设置受控数字借部的最大次数。传统的实体书被借部2000次之后,图书会有严重折损,图书馆只能向版权人购买新书籍,针对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也可以设置类似的借部最大次数,如设置最大借部次数为2000次,超过此数,该图书将被移出借部书目中,图书馆需向版权人支付购买实体书的同等费用后再重新开展该图书的借部;⑥在进行受控数字借部时,控制实体书的出借,如果某图书以受控数字借部模式被借部,那么图书馆陈列的该图书的实体版本需要被移除借部名单,移除的数量与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出借的数量一致,移除后可将实体图书暂时封存,直到被借部的电子副本借部期满;⑦只针对部分人群提供受控数字借部服务。图书馆传统的实体书借部对象通常为居住在图书馆周边的读者,这有利于控制作品被借部和传播的范围,保护版权人的市场利益。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借部可仿照此模式,公共图书馆只面向办理实体借部卡的会员开放受控数字借部,高校图书馆只面向该校师生开放受控数字借部。通过以上方法,减少受控数字借部对版权人市场利益的冲击。

6 结语

受控数字借部模式是对传统实体书借部方式的重大变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外图书馆的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展示出巨大价值。相比国外图书馆已开始积极实施的状况,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对国内图书馆来说属于新概念。该模式属于远程借部模式,有侵权风险,国外很多出版机构予以反对。当前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不属于国内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这不利于该模式在国内图书馆大规模展开。通过运用合理使用的相关理论分析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的合法性,可以得出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属于合理使用的结论,受控数字借部模式有很多优点,在国内有应用的必要性。在受控数字借部构建中,需要在立法层面将受控数字借部模式规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图书馆层面可将馆藏图书进行划分,设置可通过受控数字借部模式借部的图书类型,并严格采取技术措施保证受控数字借部模式的“受控”环节。未来相关研究可集中于受控数字借部模式下具体借部规则的设计,以推动该借部模式在国内图书馆的广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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