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绿色税收体系构建*
2022-02-07邓力平
◆邓力平 ◆陈 斌
内容提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体现,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税收在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正向激励作用得以显现。文章以习近平生态思想为指引,尝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税收观的框架内,从六个方面来探寻税收支持“双碳”目标实现的有效路径,提出绿色税收体系建设中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几个问题,并就“双碳”视角下的绿色税收体系的目标构建与实现路径提出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我国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应对气候变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措施和行动,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我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努力争取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和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赢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赞誉,彰显了全球气候治理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内涵。为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中央加快建立“1+N”政策体系,着力构建碳减排工作“四梁八柱”。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1+N”政策体系中的“1”,《意见》对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出系统性谋划,明确了详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10月26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这意味着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党管税收、税收为民”,发挥其在推进“双碳”目标中的应有作用,并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全方位的支持。笔者多年来一直致力于研究生态环境友好型税收政策,“双碳”目标提出后,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并以此为指引,尝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税收观的框架内研究和把握这一重大议题。本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税收观的视角来探寻税收支持“双碳”目标实现的内涵,提出绿色税收体系建设中应予以关注的议题,并对“双碳”目标下的绿色税收体系构建与实现路径提出建议。
一、税收支持“双碳”目标的内涵与实现:基于生态税收观的视角
近年来,笔者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十三个坚持和完善”的重要论述,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基础上产生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税收观新的见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税收观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税收领域运用的一个尝试,强调应发挥税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优势,要为推动构建世界绿色税制提供中国智慧,其基本思路是辩证地把握“生态文明”和“税收贡献”的相互关系,以此来理解绿色税收体系构建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运用①邓力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系列观》,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20年版。。笔者认为,生态税收观对当下推进“双碳”目标的绿色税收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并应该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下进一步深化。这里从以下六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要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发挥绿色税收作用来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把“绿色发展”确定为新发展理念之一,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现代化目标之一,体现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双碳”目标提出后,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从税收角度来看,通过税收政策打好实现“双碳”目标的这场硬仗,是“十四五”时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大气是全球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大气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市场机制在提供这种产品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效率损失,因此,气候治理必须要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有序展开。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可以使大气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另一方面,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税收在“十三五”时期有力地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税收在“十四五”时期将继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全方位支持,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更大力量。
(二)“双碳”目标下的绿色税收要为实现美丽中国目标提供重要保障。“双碳”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以更有力的措施持续推进。基于此,生态税收观的重要政策内涵就是“大财税”理念,即税收要充分发挥国家“钱袋子”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统筹环保专项资金,协同打好推进“双碳”目标实现的持久战和攻坚战。财政既要立足调整优化存量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又要从机制上统筹各个渠道的财政资金,加大财政资金对“双碳”目标的支持力度,以稳定坚实的税收收入来支撑国家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方式、碳捕获、碳收集、碳封存等项目的扶持,同时不断引导资源配置到绿色低碳领域,推动经济社会的绿色低碳转型。
(三)“双碳”目标下的绿色税收要履行指引永续发展的职能,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支撑。我国提出“双碳”目标战略,要求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同时保证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永续发展要求人类在发展中实现生态和谐、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协调统一。“双碳”目标是永续发展的具体化,将气候治理与可持续增长有机结合,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
实现永续发展,既要树立正确的经济发展观,又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税收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机制。任何税收都兼具收入职能和调控职能,但就现阶段的绿色税制而言,收入职能和调控职能的协调平衡要予以特别考虑,虽然总体上两种职能相辅相成,但作为纠正性税收,应坚持调控职能为主,收入职能为辅。绿色税收的调控职能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征税,使其承担碳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成本,进而促使企业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此外,通过对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系统征税,增强碳汇资源对二氧化碳的吸收能力,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来鼓励低碳发展,引导企业加大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简言之,税收可以通过限制性政策和激励性政策的双向调节来助推“双碳”目标的实现。
(四)“双碳”目标下的绿色税收要立足基本国情与发展阶段。实现“双碳”目标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但同时它也是一项长期目标和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在能源减碳方面,要立足我国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基本国情,将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作为“双碳”工作的发展方向。就推进“双碳”目标的绿色税制构建而言,从立法、征管到服务都必须坚持“渐进次优”思路,要时刻强调可行性和现实性。就绿色税收与其他经济杠杆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关系而言,要看到“双碳”目标的实现是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共同努力,必须强调各种调控工具的协调和统筹。我们既要发挥税收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积极作用,也要实事求是地评价税收在这方面作用的有限性;既不要低估税收的作用,也不要拔高税收在这方面的功能定位。
(五)“双碳”目标下的绿色税制属于现代税制构建的一部分,不宜“单兵突进”。绿色税制是中国特色税收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绿色税制不能脱离整体税制而孤立存在,整体税制的职能发挥也离不开绿色税制,两者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这是因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作为共同特征的,全面提升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必须协调考虑、统筹推进。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相应地要统筹考虑这些重要因素,绿色税制只能是整体税制的一部分,不宜单兵突进。
(六)要在统筹“国内可持续发展”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中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为构建全球公平正义的新秩序贡献了中国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旨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也促进各国共同发展。面对日益严重的气候问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只有全世界携手并肩同行,才能共同解决我们面对的气候问题,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行稳致远。2020年12月1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通过视频发表重要讲话,针对全球气候问题,提出“团结一心,开创合作共赢的气候治理局面”的倡议,为全球气候治理加油助力。“双碳”目标是在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中不断推进可持续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体现。
笔者以为,要从税收服务统筹内外两个大局的角度提出中国特色统筹税收观,即税收既要服务于本国目标实现,还要对国际税收秩序构建做出贡献①邓力平:《对新时代中国税收新站位的思考》,《国际税收》,2017年第12期。。在党中央提出“双碳”目标后,我们要将统筹税收观与生态税收观一并加以考虑,就是要在“双碳”目标下探索税收在统筹“国内可持续发展”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两方面的着力点。绿色税收不仅要为实现“双碳”目标做出贡献,也要为全球碳减排提供中国方案。
二、“双碳”目标下构建绿色税制应正确认识和把握的几个问题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五个“正确认识和把握”,其中之一就是“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碳中和”,这意味着当前在推进“双碳”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需要加以正确地认识和把握,才能行稳致远。绿色税制构建作为推进“双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在这一重要思路指引下加以再审视、再研究,具体说来,应该正确认识和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和渐进性。我国实现“双碳”目标具有时间短、任务重的特征。首先,从时间上看,欧美发达国家从碳达峰到碳中和基本需要40~70年,而我国只有30年的时间。其次,从能源结构上看,我国化石燃料在能源结构中占比85%,尽管近年来新能源发展迅速,但是要构建起以新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还需要依靠技术的重大突破。最后,从碳减排技术来看,碳捕获、碳收集和碳封存的技术还不成熟。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坚定不移推进,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就是看到了目前在“双碳”目标的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必须要注意的倾向,要求我们将“双碳”目标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有序推进,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坚定不移地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基于这一重要判断,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要与“双碳”目标的现实渐进性相匹配,无论是税收制度的构建、税收政策的安排,还是税收征管机制的设计,都应当坚持“渐进次优”的思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强调方案的可行性、现实性和前瞻性。此外,我们要特别重视绿色税收与其他气候机制的协调性和统筹性。税收并非解决气候问题的“万能药方”,在某些领域或环节,其作用的发挥会受到限制。要实现“双碳”目标,需要价格、财税、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多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通过构建多元治理机制才能实现碳减排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目标。
(二)正确认识和把握碳税的开征。碳税是以含碳燃料(如煤炭、汽油、柴油)为征税对象,向化石燃料生产者或使用者征收,或者直接对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环境税,其出发点是解决碳排放所产生的负外部性问题。从理论上看,碳税具有“双重红利”,一是环境红利,即征收碳税会提高高碳能源的价格,降低高碳能源产品的需求量,促进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从而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二是社会福利,即征收碳税可以降低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社会就业和经济增长。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碳税在北欧、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继开始实践。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2021年1月,全球共有35个国家(地区)开征了碳税。我国自2009年左右开始碳税的研究,但关于碳税能否在我国开征的问题,学术界形成了两种观点,反对开征碳税的专家认为碳税在收入分配上具有累退性,税负会通过价格机制转嫁给消费者,降低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而支持开征碳税的专家则认为碳税的负面效应是暂时的,可以通过减少其他税收或采用补贴支持环保的方式来减少碳税的负面效应。
“双碳”目标提出后,再次引发了国内关于碳税开征的探索与讨论。笔者认为,从当前国内处于新发展格局和复杂的国际形势来看,至少在实现碳达峰之前,碳税的开征还存在一些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和现实困难。一是从理论上看,碳税虽然可以带来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的“双重红利”效应,但前提条件是能源结构能够顺利实现转型,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对能源的依赖程度较高,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难以发生改变,碳税的“双重红利”效应估计较难实现。二是碳税的计税依据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需要通过碳排放追踪和计量技术来对碳排放量进行监测,但是目前这类技术还未普及。因此,碳税的开征必须立足国情,慎重决策。从“双碳”目标来看,我国实现碳减排的决心是坚定的,碳税作为碳减排的重要工具,有望在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正确认识和把握“碳税+碳交易”双轮驱动机制。碳交易和碳税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碳定价机制。从理论来看,在完全市场竞争假设下,碳交易和碳税最终都会使碳排放者的私人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成本,将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碳交易与碳税各有其优缺点。一般来说,碳交易由于设定了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减排效果明确,但碳交易的运行成本较高,所以通常适合排放点固定、排放量较大且易于监管的企业。碳税是通过设定税率来影响企业的生产行为,从而间接促使企业碳减排,减排效果存在不确定性,但碳税的征收可以依托现有的税收征管体制,实施成本较低①庞 军,张 宁:《论实现“双碳”目标必须处理好的三大关系》,《环境保护》,2021年第16期。。碳税与碳交易之间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两者可以相互协作,共同控制碳排放。从国际实践来看,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已有加拿大、日本、英国、法国等15个国家(地区)将两种机制协调运行,以强化碳减排政策的效果。
鉴于当前碳交易更符合多方利益的需要,碳交易在我国已先行一步。从2011年开始,我国先后在部分省市启动了碳交易试点,2021年7月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但考虑到碳交易覆盖范围较小且可能存在碳泄漏问题,为增强碳减排政策的效果,在时机成熟时,我国可以适时考虑引入碳税制度,构建起碳税与碳交易相配合的双轮驱动机制,使两种碳定价机制在覆盖范围和价格机制上优势互补,协同推进,强化碳减排效果,共同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
(四)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边境税的挑战。当前国际经济秩序调整进入规则竞争阶段,以绿色为特征的国际经济新规则不断出台。近期,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一揽子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建议,其中包括建立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根据这一机制,欧盟拟对水泥、钢铁、电力、化肥、铝五类商品征收碳关税。根据规划,欧盟将2023—2025年作为CBAM的缓冲期,2026年开始全面实施。CBAM违反了WTO规则,也不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原则和要求,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应对策略。首先,我国应对CBAM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进行必要的反制,积极参与国际绿色规则的制定,提出我国的主张和规则,突出国际贸易规则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其次,我国要完善碳定价机制,提高碳排放成本,从而规避CBAM的管制,将外流的税收纳入我国财政收入中,以支持我国的绿色发展。最后,从某种程度上来看,CBAM可以倒逼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加大研发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三、“双碳”视角下绿色税收体系的目标构建与实现路径
2021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以“六个一以贯之”来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宝贵经验。“双碳”目标的提出把我国绿色发展之路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成为未来我国几十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基调之一。税收将继续主动引领“双碳”目标,继续以“六个一以贯之”的精神,将“绿色”作为税收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推进下去,其目标构建与实现路径建议如下:
(一)要客观评价我国现行绿色税收体系。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为重点,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税种为辅助的“多税共治”的绿色税收体系。现行绿色税收体系虽然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距离“双碳”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例如,从碳排放的角度来看,无论是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还是资源税都没有专门针对碳排放量征收,税收对碳排放的调控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必须从实现“双碳”目标出发,基于中国特色税收体系来发展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二)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现代化绿色税制体系。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结合“双碳”目标的安排,做好绿色税制体系的设计和规划,发挥税收支持碳减排的功能。笔者认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建设应当立足国情和发展阶段,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围绕“双碳”的两个阶段性目标进行:第一个阶段目标是2030年实现碳达峰,这一阶段需要通过税收政策加强对低碳能源、低碳产业、低碳技术发展的引导和鼓励。第二个阶段目标是2060年实现碳中和,这一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譬如,根据经济形势和碳减排的需要,择机开征碳税,同时加大税收对碳捕捉、碳封存、碳汇林业的支持。
1.进一步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在考虑碳减排的因素下,应适当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通过在环境保护税中增设“二氧化碳”税目来实现碳税的征收,将在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纳入征税范围。根据“渐进次优”的思想,在开征初期,仅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待制度较为成熟,征管经验丰富时,征税范围可以扩大到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等温室气体。
2.完善资源税制度。化石能源应根据其二氧化碳含量征收资源税,并相应提高资源税税率。将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体现税收对碳汇资源的调控力度。
3.完善消费税制度。建议将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提高成品油、燃油汽车、摩托车、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以体现税收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引导。
4.完善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考虑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延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范围;第二,鼓励新能源行业的发展,将水电、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生物发电等都纳入税收优惠范围;第三,鉴于“控煤”是实现减排的关键,建议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第四,完善支持绿色交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电动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等新能源产业的税收补贴;对采用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的交通运输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要建立健全绿色税收征管机制。绿色税收征管机制是实现绿色税收职能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构建税收征管现代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成功经验可以运用于绿色税收的征收,让绿色税收为实现“双碳”目标保驾护航。
1.健全多部门税费征管协同机制。《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主导、环保协作、政府协调”的征管模式,这意味着,绿色税制体系的良好运转需要构建一个由税务机关、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发挥优势的多部门协同征管机制①陈 斌,邓力平:《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新时代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视角》,《税务研究》,2018年第2期。。这种机制既是维护各方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资源整合,规范办税行为的制度创新。协同征管各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能,建立起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绿色税收征管机制。
2.建立涉税数据共建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是实现绿色税收有效征管的重要技术保障。搭建全国统一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和环保部门的监测系统对接,制定统一的涉税信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传递、分析和利用的规范,形成标准、真实的信息数据库,加强对信息平台的维护,建立平台管理制度,严格评估和考核机制,保障绿色税制征管的稳定性。
3.借助现代化税收征管工具加强绿色税收的征管力度。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税收征管。利用大数据对碳排放进行精准掌控,利用区块链对碳足迹进行精准追溯,利用人工智能对碳排放量进行精准监测②曹斯蔚:《全球公共物品视角的中国碳税设计研究》,《河北金融》,2021年第10期。。借助科技赋能税收征管,实现绿色税收征管的智能化、数字化。
4.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征管效率。根据“征管纳服统一体系”的要求,探索绿色税收的征管与纳服相融合的征管模式。在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中实施税收征管,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体现纳税服务,共同促进绿色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全面实现绿色税制的政策目标。
(四)要加强绿色税收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从国际税收的角度来看,绿色税收带来了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的契机。截至2021年6月,全球已经有127个国家或地区宣布碳中和目标,绝大多数国家承诺将在2050年前实现这一目标,为此,这些国家纷纷运用税收工具来实现碳中和目标。我国应以实现“双碳”目标为契机,加强与各国绿色税收的协调与合作,从而营造有利于我国绿色发展的外部环境。
1.积极推动全球绿色规则的制定。做好“双碳”工作,我们要坚持“以我为主,贡献方案”的思路,秉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全球绿色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在全球绿色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建立一个符合大部分国家利益、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清洁美丽世界做出贡献。
2.加强碳税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在将碳税作为气候治理的重要手段时,要特别注意防范碳税的“碳泄露”现象。由于大气是一种高流动性、无边界的国际公共产品,一个国家征收碳税的减排效应会被未征收碳税国家的碳排放所抵消。由于“碳泄露”现象的存在,碳税的征收不仅不能使全球碳排放减少,反而会使征收碳税的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蒙受经济损失。目前解决“碳泄露”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进行碳税边境调整。因此,我国应与周边国家签订碳税双边或多边协定,通过碳税边境调整来解决“碳泄露”问题,特别要用好“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分享绿色税收的成功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协调解决税收争议,加强税收政策沟通与征管协作,推动全球绿色税收体系向着更加公平、透明、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3.主动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在当前“逆全球化”升温的条件下,CBAM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研究如何通过主动实施绿色税制进行减排,以有效应对CBAM的威胁;另一方面要着手研究我国的碳税边境调整机制,以保护国内低碳转型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运用上要坚持境内税与边境税的“双税联动”①邓力平,王智烜,陈 丽:《新发展格局下我国边境税定位与发展》,《税收经济研究》,2021年第1期。,既在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中适当维护国内产业发展的竞争力和安全性,又可以获得对等的谈判权和主动的话语权,与欧盟形成对等约束关系。只有通过境内税与边境税的配套协调与良性互动,才能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展现税收服务绿色发展的时代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