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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依据和原因

2022-02-07苏梦颖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财产权产权经济学

姚 程,苏梦颖

(1.云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2.广西民族大学 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一、引言

从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来看,由智力、知识决定的科技创新主导着生产力发展方向和经济发展水平,而人才作为生产活动的能动主体,其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生产活动本质上是一个投入产出过程,人才在其中所投入的是人力资本,因此人力资本显然是生产活动中的核心要素。而人才在生产活动中关于人力资本使用的行为选择,如积极努力地使用人力资本,或消极偷懒等,无疑取决于其人力资本相关权益即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程度,因此人力资本产权及其实现的研究已成为不少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

在国外研究中,西奥多·舒尔茨认为因人力资本价值提升而产生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本投资与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挥[1];巴泽尔、罗森明确了人力资本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并揭示其通过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转让权及收益权等得以实现[2,3];学者Baker等、Akerlof则对通过制度激励来提升人力资本主体的经济努力进行了探讨[4,5];Yao&Sheng提出经济效益水平不同是由人力资本产权界定方式的不同引起的,而不取决于物质资本产权的性质[6]。在国内研究中,周其仁、郭丹及杨若邻、朱巧玲及邱少春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定义、内容、特性做出了分析[7-9]。而洪银兴、刘名远及范一青、张波、罗银舫对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进行了研究[10-13]。也有一些学者研究了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内涵与方式[14-18]。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于人力资本产权及其实现研究的学术价值显著,对人力资本产权及其实现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思想和观点,但仍然存在可拓展的空间,如:人力资本产权这一经济学范畴能否成立,显然是存在一个关键前提的,即人力资本能否成为财产权的对象。因此,在研究人力资本产权及其实现问题之前,有必要对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依据与原因进行说明和分析,如若不然,自然也不会存在人力资本产权这一范畴。但从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来看,并未明确就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依据与原因进行应有的分析。

基于此,文章从经济学的视角试图对人力资本能否成为财产权对象进行理论考察,通过对学界公认的经典文献的梳理,以寻求经典理论的支撑,阐明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理论依据,并论述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经济学原因,旨在为人力资本产权的合理性、科学性、时代性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二、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经济学依据

财产权问题既是一个哲学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学问题,而从经济学视角来看,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是否有经济学依据,关系到人力资本产权有没有相应的经济学基础,因此文章基于经济学的相关经典论述,为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财产并且具有科学性寻求相应的理论依据。

1.人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

对于劳动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定义几乎是相同的,前者认为“劳动力是存在于人体中的肉体力和精神力的总体”[19],而后者认为“人类在生产中提供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即劳动力”[20]。不难看出,这两大经济理论中关于劳动力另一共同的思想就是:劳动力或劳动能力属于承载它的人。

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但具有使用价值,而且是价值创造的源泉。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让渡或出卖劳动力的人必须是劳动力的自由的所有者,是人格的自由的所有者;二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只能通过将自身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来出卖才能维持生计[19]。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劳动力的自由的所有者意味着一个人必须把自身的劳动力看作是自己的所有物,能够把它当作商品来自由地出卖或让渡;人格的自由的所有者意味着在劳动力的买卖中交易双方法律上必须具有平等的人格,从而劳动力所有者在出卖劳动力时才不会完全失去劳动力的所有权。毋庸赘言,马克思主张劳动者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应当享有应有的权益。

而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中,洛克是较早形成“人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这一思想的学者。在讨论财产时,洛克的劳动价值论将财产定义为:只要一个人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从而使它成为这个人的财产并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并且社会通过制定或增订法律来确定财产权。此外,由于人一出生就享有生存的权利,人既是自己的主人,也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因此洛克将财产分为人的身心和物质两方面的财产,而其中身心这一方面的财产就包括人的生命、自由和劳动能力[21]。同时洛克认为,一个人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主张应该通过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他的思想对西方经济学中人力资本及其产权的理论发挥了重要影响。

由上可见,尽管洛克、马克思生存的时代还未形成人力资本这一概念,但他们关于人是自身劳动力所有者的经济学思想,无疑为人力资本是一种财产进而可以成为财产权对象提供了合理的经济学依据。这是因为,人力资本积累形成、使用的目的在于满足其人力资本载体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即人们花费一定资源来积累形成人力资本,以求通过人力资本的使用来获得收益,以满足自身及其家庭的需要。因这一过程具有投资-收益的特征,因而从资本角度看,人力资本是一种资本;但从劳动过程来看,人力资本的使用正是人的劳动过程。众所周知,马克思将劳动分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其中复杂劳动就是需要经过专门学习和训练的劳动,同等劳动时间内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而人力资本作为存在于人体之中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等因素的总和,是人身上的一种能力,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其承载者通过在生产过程中对这种能力的使用,不仅生产使用价值,而且创造价值,从而实现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由此可见,人力资本实际就是劳动能力中脑力、智力的体现,是一种高级劳动能力,而劳动能力又属于承载他的人,因此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无论是基于马克思的思想还是洛克的理论,都是存在合理的经济学依据的。此外,洛克关于劳动是获得财产的重要手段的思想,也为当前思考人力资本积累形成过程中人类通过耗费脑力、体力进行学习、实践,因而人力资本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从而也为其作为一种财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2.人的有用才能是一种财产

在古典经济学早期,人们就已经形成了“人的有用才能是一种财产”的思想。斯密在讨论财产的划分时将一个国家的总财产划分为三个部分:消费品、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其中固定资本所涵盖的范围就包含了人的有用才能[22]。凡勃伦则倡导是体力的、科学的、管理的工人推动着生产,而直接反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资本家高高在上的地位,认为长期存在和进行新物质生产的是知识、习惯、发明等有用的才能,并把这些才能看作是社会的无形财产[23]。它是人们在有意识地追求一种值得追求的客观目的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进行不断地学习、实验、研究所得到的结果,并且人们将这种无形资产一代又一代地传承着。

“才能”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为才智和能力,具体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尽管才能与人先天的禀赋有一定关系,但其主要是通过后天在实践中积累知识而形成,因此才能主要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实际运用知识于实践的能力。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一方面,实践中人的才能形成势必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而未来人们经由自身才能的运用,可以通过节省劳动、便利劳动来降低劳动过程中的成本,从而使生产劳动获得更大的收益,因而人的才能具有投资-收益的性质;另一方面,物质资本在生产中消耗、折旧、报废得很快,不断地出现与消失,而人的才能可以使物质资本在生产中得到持续补充并实现效率提高。

在现代经济学的用语中,“才能”即为人力资本。作为存在于人体之中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经验、健康等因素的总和的人力资本概念,与通常所说的才能在形成方式、特征与经济功能方面完全相同:一是人力资本与人的才能的形成与积累都是主要源于人们后天的社会实践活动,二者都具有投资-收益的特征;二是人力资本与人的才能的承载主体和使用主体都是人,二者都是无形物;三是人力资本和人的才能都有其内在的经济价值,都能作用于经济活动并产生新的价值。

由此可见,尽管斯密与凡勃伦生存的时代人力资本概念并未形成,但斯密与凡勃伦所论的人的有用才能也就是今天所说的人力资本。生产过程中知识、技能、经验等人力资本的投入,可以在其他生产要素投入量不变的情况下,使原来的生产过程获得更大的收益,因而人力资本是个人和社会的财产。可见,斯密与凡勃伦分析关于人的有用才能是财产的思想,为人力资本是一种无形财产提供了经济学理论依据,也为当前思考人力资本积累的目的、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替代、互补关系,以及保护人力资本和实现人力资本功能的重要性,提供了重要而有益的启示。

3.无形产品或服务也是财富

萨伊的效用价值论提出,物品的价值是由物品的用途而产生的,衡量一件东西具有价值的标准在于它的有用性,有用性即是效用,它能够满足人们生存与发展的某种需要。因此,创造效用就等于创造价值,创造价值就等于创造财富,组成财富的价值与财富的总量成正比。基于效用价值论,萨伊进一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富和无形财富,认为医生、律师等的劳动以及音乐家、画家等的技能所创造出来的满足人们需要的无形产品或服务就是无形财富[24]。大部分无形产品或服务总是某种技能的产物,获得一项技能则需要进行训练、学习付出一定的资本,且无形产品或服务能产生效用,因而其具有交换价值,可以同有形产品进行交易。此外,萨伊就财产所有权与财富生产之间的关系指出,保护与实现财产权是激励人们积累财富的最有力因素。

不言而喻,萨伊所谓的医生、律师、音乐家、画家等的劳动技能,实际就是这些人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能够满足生产劳动中的某种需要,最终为个人和社会带来经济效用,因而人力资本也是一种财富。如果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力资本的投入,一些生产活动将难以有效实现,因此人力资本是具有交换价值的。交换的形式表现为人力资本使用权的转让,为了满足创新生产过程中对人力资本的需要,国家、企业等组织会使用货币等有形财富来购买人们所拥有的人力资本这一无形财富,人力资本主体也因这样的交换而在生产活动中投入了人力资本并获得了相应收益。因此,萨伊关于“无形产品或服务是财富”的观点,也为“人力资本是一种财产”提供了另一个视角的经济学依据。

并且,萨伊关于财产所有权与财富生产之间关系的思想,还为分析当代人力资本产权实现与人力资本产生的经济收益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经济学依据。只有人力资本作为现实的权利时,才能说人力资本是真实存在的财产,也才能在生产过程中发挥其最大效能。人力资本所有者能够实现自身人力资本的权益,这是诱使人力资本所有者积累形成人力资本并将人力资本投入到生产用途中最有力的动机。此外,人力资本所有者比其他任何人都更清楚地知道如何最有效地利用其人力资本,并从事某种生产劳动。只要其人力资本的使用不对第三方的权利构成危害,那么就应该鼓励一个人自由地运用其人力资本。而如果阻碍或干扰人力资本所有者自主运用其人力资本,或强迫人力资本所有者从事他不擅长的生产劳动,那就是对人力资本产权的侵犯,也必然会阻碍财富的生产。

4.人的经济价值与制度

人的经济价值有无制度规范和保障,是现代经济学中思考人力资本能否成为一种财产的关键问题。舒尔茨在分析人的经济价值与制度的关系时认为,人力资本的投资与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且当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增加时,人们就渴望有新的制度安排来保障人力资本的权益[1]。只要经济发展阶段对知识依赖程度增加,那么对能够产生与分配知识的制度的需求会转变为对权利的需求,这种制度是劳动力价格、人力资本投资报酬率、消费者可支配收入提高的综合反映。因此,只有当因人的经济价值提高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服务的报酬率相等时,制度才会达到均衡。

可以看出,尽管舒尔茨并未指出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就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所需求的新制度,但其所提到的对权利需求的转变实际已经蕴含了人力资本产权的思想,这为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提供了关键的经济学依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日益依赖于知识、技能等人力资本因素,与物质资本相比较,人力资本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正在相对提高。因此,社会对人力资本的需求相对于非人力资本的需求会增加,而对人力资本的需求最终会转向对人力资本权利的需求。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涉及了人力资本的归属、使用、转让、收益等权利,是一种关于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配置方式与收入分配的行为规则,影响着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使用者之间关于人力资本的权益分配和实现。因此,只有当人力资本产权所产生的边际收益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产权所产生的边际收益相等时,各要素的产权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才能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

综合来看,上述几种经济学思想虽未明确指出人力资本是财产权对象,但他们基于各自时代的实践所进行的思考,所阐明的关于人的因素与财产权利的思想,对当今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性,为思考人力资本是一种财产进而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提供了经济学依据。因此,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的对象在经济学经典中是有源可溯的。

三、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的原因

产权的法律目标在于描述人们对其所拥有的资源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财产所有者能自由行使物质资料且其行使权利不受他人干涉,产权赋予所有者处理事务的自由,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25]。而产权的经济目标在于解决因稀缺性资源的竞争可能引起的利益冲突,使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形成稳定的预期收益,降低财产使用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财产使用效率与配置效率,最终促进经济发展。人力资本凝结了人类劳动,具有生产性与创造性、稀缺性、与主体不可分离性,即主体完全掌控着人力资本等特点,其中人力资本的生产性与创造性、稀缺性正是人力资本之所以能成为财产的关键所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的加速发展则对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提出了内在要求。

1.人力资本中凝结了人类的劳动

人力资本并非天然形成,而是人作为主体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生产实践活动中形成,人力资本的积累与形成离不开人的学习与实践活动,人们或是通过接受教育、学习知识而有意识地积累人力资本,或是在生产实践过程中因经验累积和培训学习而提升自身人力资本。毋庸置疑,在学习与实践过程中,人们在积累形成自己人力资本的同时,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体力、脑力并且投入一定的时间与货币资金。因此,人力资本的积累形成过程又表现出投资-收益的特征,但本质上还是一个学习与实践的劳动过程。在这一劳动过程中,劳动主体是人本身,劳动手段是学习与实践,劳动对象则是物质世界里的一切知识、技能、经验;而完整的劳动过程就表现为:人们通过付出体力、脑力等因素,在学习和认知客观物质世界以及通过实践改造物质世界的过程中,把物质世界中存在的信息加工成知识、技能、经验保存于人体之中。不过,与一般劳动过程形成有形劳动成果不同,知识、技能、经验积累过程形成的是无形劳动成果——人力资本。

由此可以看出,没有学习与实践这样的劳动手段,就不可能形成与积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形成与积累已经掺进了学习实践过程中所付出的体力、脑力等因素,因而人力资本之中凝结了人类的劳动。此外,随着人力资本的不断积累,人体之中人力资本的数量与质量都将发生变化,从而使得人力资本自身的价值得到增加、人力资本创造价值的能力得到提高。而这正是人们积累人力资本的目的所在,人们通过努力付出而获得高质量、高数量的人力资本,从而更好地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本的需要。

正是由于人力资本之中凝结了人类的劳动,因而人力资本可以成为一种财产,认可人力资本是一种财产的合法性就等于认可了人力资本形成积累中人们所付出的努力。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如果人们不能确信可以享受到自己付出努力所形成的人力资本的相关权益,那他就不会主动地积累人力资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失去了利用自身人力资本维持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因此,肯定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的对象,通过法律赋予和保障人们关于其人力资本的相关权益,就是使人们享受自己劳动果实(人力资本)的权利具有合法性。

2.人力资本的生产性

人力资本是人们在有意识地追求一种值得追求的客观目的中形成与积累的,这种客观目的就是获得收益以维持人们的生存与发展。而之所以人力资本能为人们带来相应收益,就在于人力资本能在生产活动中发挥作用,如若不然,人力资本也就不会存在。而人力资本之所以能在生产活动中发挥作用,就在于作为人的知识、技能因素的总和所具有的生产性。

人力资本作为存在于人体之中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和体力等因素的总和,首先是主体的无形财产。而人力资本所创造的知识的不断积累和世代传承,无疑又使人类从人力资本的积累中获益,并通过人力资本的使用来不断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因而人力资本也是一种社会财富。人力资本能够带来价值增值,从而成为财产的一种形态。只不过这种财产以人身为载体,不像其他财产能够独立于人体,即其他财产是独立于人的,而人力资本作为财产是内在于人的。

人力资本是社会的重要财富。作为物质资料生产所需要的基本要素之一,人力资本能运用于社会生产过程之中,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财富和价值创造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人力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可以在其他生产要素投入量不变的情况下,使生产效率得到提高,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此外,人力资本不仅能通过对物质资本的补充和生产成本的节省来提高物质资本的使用效率,从而促进物质资本在生产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与物质资本的边际收益递减不同,人力资本积累的增加是没有极限的,进而导致了人力资本所产生的生产力的增加也没有边界,这就使得人力资本的边际收益不会随着人力资本积累的增加而下降[26]。因此,人力资本存量决定着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速度[27],能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对一国的经济增长发挥关键作用[28,29],且作用程度比物质资本更大[30]。因此,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对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依赖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如工业经济更多地依赖物质资本投入,而知识经济则更多依赖人力资本投入,但无论何种形式的生产活动,都离不开人力资本的投入。就美国而言,超过一半的人均社会总财富都是以人力资本的形式存在;而就中国而言,人力资本和技术进步正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劳动力数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则在逐渐减弱[31]。

人力资本也是个人的财富。人力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社会收益,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这最终实现了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社会价值;而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必然要参与到国民收入的分配之中,这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带来相应的经济收益,用于满足个人维持物质生活、积累新的人力资本、实现个人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自身人力资本能够学有所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因而受到社会与他人的尊重与肯定,这又使人力资本所有者获得精神上的收益。因此,人力资本主体获得的经济收益与精神收益,最终实现了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个人价值。

总之,正是由于人力资本具有生产性,能够投入生产或服务劳动中创造某种使用价值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并且形成新价值以为个人和社会积累财富,因而人力资本是创造财富的财产,本身作为无形财产自然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对象。

3.人力资本的稀缺性与异质性

稀缺是人类共有的社会现象,一定时期内由于生产力发展状况的限制,经济资源的数量和种类总是表现出有限性,而人类在生存与发展中对经济资源的需求则具有多样性与无限性,这就造成了经济资源通常具有稀缺性,即经济资源的供给相对需求在数量上与种类上往往都存在着不足。而人力资本作为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生产要素之一,与物质资本等其他生产要素一样,也是具有稀缺性的经济资源,且人力资本通常更具稀缺性。

人力资本的稀缺性主要源于人力资本积累过程的长期性,以及积累人力资本需付出较高的机会成本。人力资本的形成、积累主要通过教育、培训、工作实践等方式,其中教育是人力资本积累的核心方式,一个人缺乏教育就不可能形成高质量的人力资本。因而,人力资本的积累过程主要就表现为一个人接受教育的过程。“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成为一个具有高质量的人力资本并能从事创造性劳动、获得创造性成果的人是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情。人力资本的积累形成需要接受教育培养,对各类知识、技能、经验进行学习、掌握并使之保存于人体之中,将知识技能与解决现实问题联系起来,在学习工作实践中应用知识和技能从事创造性劳动。就个人来看,整个过程不仅需要长时间连续性地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机会成本。

此外,人的异质性导致了人力资本也具有异质性,这就决定了不同的人力资本有着不同的内在价值,进而导致不同人力资本的稀缺程度存在差异。当代世界里,具有创新型人力资本的创造性人才尤其稀缺与珍贵。与从事一般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存在显著差异,创造性人才更多的是以自身过去积累的创新型人力资本作为劳动资料来从事创造性生产劳动,这一劳动所需要投入的知识、技能等创新型人力资本的数量与质量均高于一般性的生产劳动,因此具有此类人力资本的创造性人才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其稀缺程度也更高。

稀缺意味着存在资源控制的冲突,正是由于人力资本存在稀缺性,因此人们在人力资本使用、收益、配置中彼此之间就难免存在冲突。经济学理论认为,人们会为获得稀缺性的财富而进行争夺。由于选择权利就是选择利益,拥有一个方面或一种资源的权利表明获得了通过交换这种权利取得报酬的可能,一个人也只有在确认自己人力资本使用能实现相应收益权的情况下才会去努力使用人力资本,因而承认人力资本是财产并享有相关的财产权益,无疑是寻求解决人力资本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通过确认人力资本是一种财产并形成相应产权制度,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人们之间基于人力资本的经济关系。如此一来,人们就能将人力资本的未来收益与现在使用有效对应起来,从而使他们形成通过人力资本部分权益的转让获得相关收益的明确预期,规范人们之间关于人力资本有关权利行使的关系,更有利于解决人力资本使用、收益、配置中存在的利益冲突。

此外,由于异质性的存在,不同的人力资本收益之间也存在异质性。对于具有不同人力资本质量和数量的人力资本主体而言,如果给予他们相同的人力资本收益报酬,那么就等于说这两个人实际拥有完全相同的人力资本,因而人力资本之间存在的异质性与人力资本主体之间的竞争性就被抹杀了。这对个人与社会来说都是不利的,所有的人力资本主体都会减少人力资本使用的努力程度,因为不管付出何种努力,最后大家都可以获得同等的人力资本收益,而最终的结果就是全社会人力资本的使用对经济的作用遭到严重抑制。而人力资本如果作为一种财产得到法律的认可,就意味着法律尊重每个人人力资本的异质性,不同的人力资本质与量可以获得与之相应的人力资本收益。这不仅可以鼓励高质量的人力资本主体努力地提高人力资本使用效率,还可以激励低质量的人力资本主体为获得更高的人力资本收益而去努力地积累形成高质量的人力资本。毫无疑问,这样的结果对个人和全社会都是有益的。

因此,人力资本具有异质性与稀缺性,使得人力资本的使用、收益中存在各种冲突,这也要求确认人力资本作为一种财产并赋予和保障相应的权益,以利于减少人力资本使用、收益中的冲突。

4.人力资本的创造性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于新时代的科技创新活动而言,人力资本是重中之重。一切科技创新成果都是创新者做出来的,人才是创新活动中的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因此人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投入知识、技能等人力资本,而他们之所以成为科技创新活动的第一要素,就在于其所投入的人力资本具有创造性。如果创新生产过程中没有人力资本的投入、缺乏人力资本的创新性,那么创新将难以有效实现。因此,人力资本对于科技创新是不可或缺的要素,是推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科技创新活动中,人才投入的人力资本为创新型人力资本,其具有一般人力资本的所有特点。但与一般人力资本相比,创新型人力资本因其更具创造性而成为最具价值、稀缺程度最高的人力资本。对于因其创新能力而最具价值、稀缺程度也最高的创新型人力资本的争夺,在现实社会中表现出对人才的争夺。

更关键的还在于,创新型人力资本的形成较之普通人力资本需要投入更多资源,也基于更多资源的投入而积累起专业化的系统知识和技能,能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设计和产品开发等创新性的工作。而科学研究等创新性工作的绩效往往受客观和主观两类因素影响。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形下,创新型人力资本主体的能动性、积极性等主观因素对于创新项目的推进和目标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之创新型人力资本活动的高智力特征,其工作投入的数量和质量相较于一般人力资本难于监测,根据产权经济学的理论分析,这就使得创新型人力资本的他人使用会产生高昂的监督成本。而为解决因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需要通过机制设计,让其分享剩余索取权甚至剩余控制权。

正是因为具有创造性的人力资本更为稀缺,并且其使用效率难以监测,若创新型人力资本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实现,那么创新活动的效率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创新型人力资本对创新活动的作用也会相应降低。因此,赋予人力资本主体相应的财产权利,从而对创新型人力资本带来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以及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合理规范,有利于激励创新型人力资本主体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出人力资本的创造性。这样一来,既能提高人力资本在创新过程中的配置效率与使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又能更好地实现创新者人力资本的价值与创新者的个人价值。

5.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不一样的生产方式,因而对某一种生产要素的依赖程度有所不同。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驱动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实现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则是人。尽管物质资本于科技创新活动也必不可少,但是相比于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知识经济时代里物质资本显然没有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强。知识经济时代是主要依靠智力支撑发展的时代,人力资本的经济价值实现了显著提升,其在创新生产过程中广泛地、有效地应用不仅有力地推动了科技创新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提供了产权实现的新形式。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当生产力不断提高时,生产过程中必然形成新的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随之会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来认可与保护这种生产关系。社会经济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再向知识经济转变,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本的需求日益增加,由此生产过程中自然资源、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需求比例也发生了相应的结构性变化,进而导致了人力资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收益、配置的经济关系发生变化,这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各种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而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权对象正是对人与人之间关于人力资本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更依赖于知识、技能等人力资本,对人力资本的需求会转向对人力资本产权的渴望。由此可以看出,人力资本成为财产以及对人力资本主体的相关权益进行保护是知识经济时代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只有人力资本成为财产,其主体的人力资本使用与收益才能得到合理实现,进而激励人力资本主体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有效地使用人力资本,从而推动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与生产力的持续发展。

人力资本成为财产鲜明地显示着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作用,人力资本成为财产源于知识经济时代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无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人力资本成为财产,不仅能使得其产权主体关于人力资本的相关权益得到保障与合理化,从而彰显了国家与社会对人力资本主体的尊重,有利于推动人力资本主体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且因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健全完善,也必将促进知识经济时代科技的持久创新与社会生产力的长足发展。

四、结论与启示

1.结论

人力资本作为财产权对象是一个符合理论和现实的命题。马克思、斯密、凡勃伦等经济学家的经济学思想与理论已经为人力资本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经济学依据。而正是由于人力资本凝结了人类的劳动,且具有生产性、稀缺性、异质性与创造性,以及经济发展对人力资本的时代需要,才使得人力资本不仅作为资源存在而且作为一种财产存在。

人力资本是一种财产,其理所应当地具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即人力资本产权。也正因人力资本产权这一范畴成立,才能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定义、本质、内涵、功能、性质做出相应的界定,即: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关于人所拥有的知识、技能、经验、健康等人力资本要素的行为性权利束;其作为社会生产力与经济发展的产物,本质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关于人力资本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人力资本产权作为一种行为性权利束,其内涵包括对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并具有行为约束、稳定预期、经济激励、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产权的经济功能;人力资本产权具备排他性、可转让性、可分割性等产权的基本属性;同时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与其载体不可分离、持续积累的性质,以及人力资本载体具有主观能动性并完全掌控着人力资本,因而人力资本产权有着所有权不可转让、使用权不可能完全转让、权能的可控性、专用性等特殊属性。

2.启示

科技创新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而创新本质上是一个投入产出的过程,其中人是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的核心要素,因而进行科技创新需要持续不断投入人力资本,且人力资本所有者需要付出持续不断的努力,才能将人力资本的创造性转化为实际的社会生产力。然而,人力资本对于科技创新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暂且不论进行创新所需要的物质要素,如果缺乏相应的制度作为规范与激励,创新中投入的人力资本的产权(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的实现程度将会不充分,那么投入再多的人力资本也无法保证其有效发挥作用。具体来说,如果创新投入的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不清晰、人力资本的使用方式受到过多干预、人力资本自主流动性受到制约、人力资本的收益得不到保障,那么人力资本在创新过程中的使用将是低效率的,甚至根本不会发生创新行为,从而阻碍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效开展。

此外,创新驱动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并非基于有多少专利技术,关键在于科技成果真正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多注重专利的数量而不注重专利的经济转化,正是中国科技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固然重要,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中有的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的则不能,这就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对称性。对创新成果权益的保护不是激励科技创新的充分条件而只是必要条件,激励科技创新的关键在于实现创新者所投入的各种创新要素的权益。就人力资本而论,当人力资本产权实现时,才能激励创新者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而人力资本产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所创新的成果能够带来现实的经济收益。人力资本收益权的实现离不开知识产权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但也只有当产生收益的创新成果时,才有助于实现人力资本的收益权。而创新收益的实现取决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程度,因而要实现创新成果的最大化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就需要创新者有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并在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依靠市场机制将创新成果的使用权配置给最能有效地把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体。

总的来说,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人力资本的价值远远超过物质资本,但现阶段对人力资本产权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与保护,人力资本产权法律制度的阙如就是最好的证明。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力发展科技创新的背景下,仅仅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创新成果,不仅不能有效地实现对科技创新的激励,还容易对创新资源造成浪费,仅有知识产权制度显然已经跟不上科技创新的发展要求,因此健全完善人力资本产权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既然人力资本是一种财产,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对象,因此社会需要健全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以此来规范人们之间的有关行为并且调节人力资本权益关系,激励人们对人力资本的获得与积累,以及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本从事生产活动,并通过对有限的、相对稀缺的人力资本进行有效的配置来减少生产过程中人力资本使用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使人力资本的使用实现最佳效益,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通过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健全完善,一方面,不仅能规范协调好各人力资本主体的关系,还能破除过去发展中重视物质资本而轻视人力资本的弊端,从而保障创新投入人力资本的连续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还能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人力资本积累,增加自己的人力资本存量,以便应对科技创新中对人力资本质量、数量需求的不断增加。总之,若能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与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协同作用,二者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必将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中国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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