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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视域下合同法律的规范性研究

2022-02-07刘春红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1期
关键词:合同法

摘要: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公私法协同治理是重要一环,合同法律在这其中成为了私法参与公共规则的主要途径。合同法律具有公共规则制定的可靠性和正当性,合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益再至社会公俗的合法实施的规范性方式。在合同法律的设置和要求下,应该重视合同法律的目的條款和具体规则的现实解释,将公司的行政和司法政策加以结合,进而指导法官在现实个案的裁决中更好的权衡合同内容中对社会妥当性的符合程度,更好审慎的决定通过亦或否定合同法律中的效力施行。

关键词:合同法;公私法;司法裁定;公共良俗

最高法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于合同纠纷方面的司法审判加强监管化的趋势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从普通民众观点来看,国家为矫正市场的部分缺陷,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和经济运行稳定秩序,进而对市场行为主体予以支持鼓励、限制或禁止,这原本属于公法的范畴,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加以实施。合同法等私法规范这和公法这代表这不同的法律主体形式,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决直接援用行政规则制定的公共政策作为依据较为罕见。对《民法典》关于合同法的环节进行研读,特别是“合同监管”内容,需要我们对合同法律和公共规则的审视角度加以调整。

一、合同法律和私法规制功能的法源基础

(一)合同立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公序良俗。《民法典》在首条就明确了“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由此可见,保障公序良俗是合同法律立法的核心要义,由此合同法维护公序良俗的目的诉求就内化在合同法设立的理念之中,也是合同法实行期望达到的基本目的。《民法典》第八条对“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合同法的设立是优先为了保护工序公益是定法依据。工序良俗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交易关系规范规定了很多具体的细则,主要包括:公共性合同的强制缔约(如国家订货和指令性任务合同、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和公共运输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等);特定合同经有权机关批准才生效、变更、转让和解除;行政机关有权监督处理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合同行为;公共性合同的订立程序;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绿色履行要求;公共性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公益性捐赠合同的诺成性和不得撤销性等。这些规则都体现出对公益公序的保护。

(二)合同法律是私法行为规制的首要途径。在新时代背景下,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合同行为已经成为最为常见的交易形式载体和最为重要的自治工具之一,合同的缔结和后期的履行是通过市场主体将纸面法律内容转化成可运行的法律的民事行为,这是国家对经济活动更好的实施公共规则制定的重要抓手。由此,通过市场行为依托合同法律更好的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的作用十分重要。新时代下合同法律已经逐渐从意思自由理解的主观形式时代逐步向规范化表述的理性时代进行转变,这为市场的自有交易提供了示范和引导,进一步弥补当事人主观意思解释的不妥;也通过对条款格式、责任免除、违约金等合同条款的控制进一步的规范交易秩序,进而更好的实现诚信、公平的主要目的;并且为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序良俗提供法源基础。

二、合同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合同法协同共治。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思想基本内涵之一就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也是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完备、科学、协调、有效的制度体系作为依托。法制体系作为当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尽管公私法有着各自不同的规定性和不同的侧重点,但两者都是国家实行国家治理的公器,公私法协同共治的重要性举足轻重。法治体系对正义、秩序和安全有着相同的价值追求,这就决定了公私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在宪法的规范框架下协同共治,进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良好运行。公法规则制定主要通过公法的规范创制和行政执法的程序加以实施,主要有事先准人、事中调查和事后惩戒的全过程主动干预特性;私法例如合同法的规则制定主要通过私法规范的创制和私法纠纷进行裁决审判的程序,私法主要注重事后评价、社会价值观矫正和舆情导向实现私人对公共政策的实行,公法和私法二者构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例如我国的《民法典》将绿色发展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要义之一,这就切实贯彻了《宪法》基于人权保护的基本大宗旨进而确定了环境保护和科学发展观,在这其中的内容与《环境保护法》等公法设置相呼应,进而引导和规范私人行为。私法响应行政政策、协同发展公共规则这也具备了正当性的基础。一方面,行政政策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这与法律规范要求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价值观取向相呼应;另外行政政策具有明显的实效型,尤其是行政规章、公共政策,往往需要与时俱进、因实而变,进而更好的对经济民生等社会问题进行反应回馈。

(二)合同法的精神内核是规制公序良俗。公法因为其严谨性和制定的复杂性,在规范范围和效果实施上有着天然的局限性,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新时代下的国家经济民生环境日益复杂多变,民法的发展是必然的,这是规范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平稳发展的必然举措,私法主要以公序良俗为出发点强制性地规范调整民事主体中的公共利益方面关系,主要通过引导和关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来保证公共政策正确切实的实施。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是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公共利益,其目标是实现秩序、公正与安全等根本价值追求,成为贯通公私法规范的纽带,成为民法“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也是得以动用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干涉市场交易、剥夺和限制私人合法财产的唯一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 党的十八大凝练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三个层面提出了价值引领,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的价值准则,这些构成了新时代“公序良俗”和“良法善治”的核心要义,应贯通于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实施体系的各个环节,以最终实现“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治理目标。

三、效力评估是合同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一)效力评估是合同法能否实施的关键环节。如果只局限在公法的违法与否的框架内就会出现很多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判决,无法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就会出现很多不畏惧处罚,甚至蔑视法律行为的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私法的存在能够从禁止、预防的目的上,更好的体现法律的价值和目的,更好的规范公序良俗。由此,合同效力的规则是合同法承载公共规则能力的集中体现,合同效力的否定是实现特定社会环境下的广泛要义,这对于防止滥用合同自由、更好的保护公众利益有重要价值,是集中体现,我国法律将适法性和社会妥当性作为评估断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法定前提,这充分体现了有限保护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违法无效和背俗无效的规则成为了合同法限制民事行为的主要依据。

(二)私法环节需妥当否定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时须依职权主动审查并做出判定的,“违法无效”和“背俗无效”规则成为合同法律规范合同自治行为、实施公共规制的重要手段。在具体适用中,首先应正确把握“违法无效”和“背俗无效”的逻辑关系。从涵摄范围看,“背俗无效”条款具有更加原则性的地位和概括性特征,几乎囊括所有阻碍合同有效性的事由,更适合作为“兜底条款”;从裁判标准看,“违法无效”条款的规则性、操作性更强,违反“社会妥当性”比违反“适法性”更缺乏確定性而更多裁量空间。基于上述法理逻辑关系,在“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的适用顺序上,应遵循有法律规则不求诸法律原则、“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的法解释论,优先以“违法无效”条款及其引致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考量。即先进行“适法性”审查,如果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援引“违法无效”条款作为无效裁判依据;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因有悖公序良俗而欠缺“社会妥当性”的,才能援引“背俗无效”条款作为无效判决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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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春红(1968-),女,江苏常州人,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现任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任公司法、行政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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