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创新研究
2022-02-06雷应全
□雷应全
一、我国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法律援助的模式
(一)我国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法律援助模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模式[1]。随着《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正式步入法治轨道。如今,我国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已有17年,并取得一定的发展,形成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政府法律援助,另一种是民间法律援助。当前,农村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问题,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好农村问题,是民心所向,也是建设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目标之一。长期以来,农村地区发展落后、经济状况比较差,社会环境条件比较恶劣,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大多以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模式为主,有极少量的民间法律援助行为。
(二)我国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法律援助的特点。法律援助是国家进行救助的一种公共福利行为,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独特特性。一是法律援助的无偿性。法律援助是一种以关注贫弱者为导向的公共福利体系制度,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国家应该成为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法律援助是一种以关注贫弱者为导向的公共福利体系制度而具有无偿性特征,国家和政府积极关注乡村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寻求有效解决乡村法律援助障碍的办法。二是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国家要建立一支完善的法律援助队伍,实现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化。法律援助的专业性不仅要求法援队伍建设、管理的专业性,而且要求队伍内部人才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三是法律援助责任主体的明确性。我国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和政府需要不断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特别是基层治权的建设。
二、我国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纠纷的主要类型
在我们看来,认为中国至今仍为乡土社会。不仅农村地区,即使城市也在社会结构、社会规范方面体现着明显的乡土本质。农村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形成一种以关系为纽带的联结,人与人之间更多谈及的便是帮助、相处和义务,这样一种现象对于纠纷的解决、矛盾的化解有很大的帮助。但是随着外出务工流动量的剧增,商品交换模式的推陈出新,土地经营模式的转变以及生活方式的多层次变化,使得农村纠纷类型多样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土地是农民的命根,也是他们财富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以地域为主要纽带的群体集聚地,他们生活在相同空间的相同地域下,存在纠纷在所难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体现为: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比如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之争、土地承包合同延包之争、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等等。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变更了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有效产生的纠纷。三是离婚案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二)家庭纠纷。家庭纠纷包括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纠纷和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这里主要谈及的是家庭内部的纠纷问题。家庭内部纠纷主要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等为主。抚养子女的纠纷源于家庭变故,比如父母离异。赡养纠纷主要原因是子女多不愿意赡养,大多数农民由于文化程度较低,不知道不抚养子女、不赡养老人也是犯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源于子女多,分配不均等原因造成,特别是随着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由于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对于子女多的家庭而言,就会由于分配不均产生纠纷,所以此类纠纷将会增加。
(三)相邻关系纠纷。农村相邻关系的情况复杂,纠纷类型多样化。主要以相邻土地使用关系和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居多。
三、我国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困境
(一)法律援助渠道单一。农村法律援助是一项特殊的公益事业,该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农民工权利的有力抓手,推进该制度的有序展开,对乡村振兴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区域司法资源分布不均,农村人口多,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少,造成供需矛盾。当乡村地区出现邻里纠纷问题时,以往通常是由当地有名望的族长或者长老,居中调停。随着城乡人口的流动,相互之间交流频繁,农民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传统的调节方式不再满足当前的纠纷,人们逐渐开始运用法律手段,寻求法律的帮助。
(二)司法资源短缺。司法资源短缺在农村地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大部分农村地区专业法律人士的匮乏;二是司法援助经费短缺。法律援助经费占我国全部财政支出比例极低,尽管法律援助投入的经费也在逐年增加[2]。然而,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依然偏少,根据社科院发布《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报告No.1(2019)》,2018年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共批准办理案件145万余件,相应地同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为265107.08万元,可以看出,法律援助经费是非常之少,分摊具体援助案件的费用更是少之又少。另外,法律专业人士在农村司法援助中占比极低。虽然我国法律人才呈现逐年递增的状况,法律人才不断增多,但是人才机构分配不均衡,参差不齐,特别是在乡村法律援助这一块,更是出现法律人才的匮乏。
(三)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不足。制度设置是法律援助的灵魂,是有效进行法律援助的总指挥棒。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是助推乡村法律援助事业的润滑剂。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在设置上采取的是中央、省、市、县四级模式,在乡村地区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在乡镇只有司法所或者派出法庭。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延伸到乡镇,适应性不强,操作难度相当大,乡村地区法律援助面临的种种障碍,比如交通不便、季节性农忙、信息不畅通等等,导致法律援助成本增加,农民最后选择放弃申请法律援助。
四、我国乡村振兴视阈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增加法律援助多样性。由于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受制于援助经费的限制,所以农村地区很难享受优质的法律资源,应多渠道补充司法资源。一是通过激励手段嵌入一定的考核,将评优评先以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晋升和考核的标准,以此让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补充到乡村地区,有效缓解农村法律资源短缺的现象。二是通过与法学院校合作,将法学专业的学生引入到司法资源短缺的地方实习,培养他们基层工作经验,同时帮助农民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三是依托“1+1”中国法律志愿者行动,增加人才输送。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志愿者到西部司法资源匮乏地区弥补地区劣势,形成经验在西部地区推广,逐渐形成法律援助乡村地区的一种模式推广。
(二)多渠道补充司法资源。法律援助由慈善行为逐渐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随着援助对象、援助范围的拓宽、公设辩护人的设立,应该强化国家的法律援助责任,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法律援助经费。一是把专项彩票公益金作为法律援助项目。通过农村法律援助福利彩票形式来募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对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补给。二是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对社会的最好回馈就是增加对社会的贡献,具体到对农村法律援助的企业责任是多方面的。
(三)加强“智能法援”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不足。随着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地实施,精准扶贫的全面性,特别是网络的扶贫,对标乡村振兴长效机制的建立,使得城乡差异进一步缩小。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农村网民用户规模扩大,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95亿。农村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为农民进行网上维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推进“智能法援”制度建设。一是实现法律援助“一次办”。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报需要援助的类型,实现网上全流程办理相关援助案件,为法律援助需求者提供便利。积极引导困难群众通过网络平台申请法律援助,全面推广法律援助“网上办”。二是开通“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