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视野下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22-02-06李坤明
□李坤明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前个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法。伴随个人信息数据化而来的金钱利益使得贩卖个人信息的非法行为日趋多而益烈,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时有出现。在我国对个人隐私侵权保护的法律主要分散集中于民法典中,同时在宪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内容。但是,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和保守性,在立法方面与大数据广泛应用的适应稍显滞后,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对时代特征分析不够透彻,没有很好地接轨于日新月异的大环境。传统的对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已经无法保护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权,我国学者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不断变化的时代,早就建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甚至已经拟出专家建议稿。但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出台个人隐私保护的专门法,使得我国的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二)大数据背景之下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个人信息从四个主要方面泄露:一是因人为因素而引起。一般市民于工作、生活或者学习中,由于需要把个人信息传送于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如果这些机构对个人信息没有尽责管理,那么在利益诱惑下该机构会把这些信息非法倒卖,带来不少的社会隐患。二是用户对手机的使用导致信息的泄露。目前到处可见商户为了吸引顾客而推出无线上网并且密码公开或者干脆没有密码,这当中就潜伏着危险,一些黑客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钓鱼或者侵入无线网络,把用户个人信息从手机上窃取。人们时而会收到一些各种有中奖诱惑的访问网站的短信,示之访问该网站有大奖可以获取,但是当点击此钓鱼网站时,用户在手机上的隐私信息就会被非法传输过去。三是个人电脑感染病毒致使个人信息的泄露。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果杀毒软件的技术层次比较低或者没有及时升级,用户使用电脑不够留心比如在下载应用软件时,没有保持应有之注意载入了带有病毒的软件,个人信息会由于木马病毒的侵入而泄露。四是一些网站维护不利,出现系统上的漏洞,致使网络黑客有机可乘,侵入储存信息的数据库。目前各大网站都建立了数据库,而对网络的恶意攻击也日趋严重,由此数据库的信息泄露也呈现蔓延之势。此前一些著名网站诸如大众点评网、搜狗等被黑客入侵,被盗取了一些客户的个人资料。
(三)不良商家非法使用个人隐私的现象严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于生活带来便利,同时也使人们的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更危险之威胁。消费者在购物平台注册时,按照平台实名认证要求,使用该平台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电话号码必须录入,有的甚至要求进行人脸识别,相当于某些强大的电子商务公司,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别无选择。同时用户的购物记录还会被商户收集到数据库,基于用户的消费水平及习惯,用户所需的商品很快于平台首页出现。商户这样的营销方式虽然于消费者有生活之便,但是于用户的隐私权也侵犯无疑。同时,消费者于电子商务的购物评价本意在于用户体验之收集,为商户服务质量提供可完善之意见。实践中却有不法商家为购买率之提高,安排专门的业务员要求顾客删除由于不好的购物体验之差评,但是顾客如不遂其意,则会骚扰甚而恐吓有之,不达目的不罢休,甚至严重干扰了用户的正常生活。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于立法上建立健全的屏障。个人隐私权法律上之范畴复杂而广泛,于立法要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权之范围进行明确之。《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该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之信息。公民之私密信息于市民社会有巨大之经济效益和效益相伴随,致使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获取或者窃取之。根据学者的研究,个人的私密信息主要有交易信息、医疗记录、电邮痕迹、社交轨迹、个人位置信息等。二是个人之活动。普通公民于网络上之活动后一般会把私密活动轨迹信息留存于设备上,大数据背景下收集个人网上活动之信息,甚至进行深度的掘取时有发生,因此侵权亦相随之。三是用户的虚拟空间。于市民社会的QQ、微博、微信及其他的个人专属账户,于其虚拟空间亦属专属之私人领域。
欧盟于保护个人隐私权是通过立法的模式进行保护,其于2018年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这一法规来对应时代之变化[1]。在此学者认为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是以欧盟为鉴,以已有之法律为依托,立足于本国之国情,同时契合大数据之发展要求,形成了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中心的包括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对非法收集个人隐私之行为行政机关通过整个法律体系行监管之责。同时由于大数据机构,特别是互联网公司利用其广泛之用户资源基础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必须进行必要之规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互联网公司利用用户资源时有通知数据本人之强制义务,以此行规范数据之收集利用问题。明确规定隐私数据收集之前,行通知之义务,并对本人阐明数据用途和预期目的,但当用户拒绝不应收集之,鉴于儿童身份之特殊性,收集其个人隐私数据,应有其监护人之明确许可。
(二)于大数据安全之防护技术提高强制性标准。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于虚拟空间侵犯个人隐私权之技术相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法》里面对大数据的防护技术水平也作了明确之规定。其一,公司等商户机构对收集之个人信息应行严格保管之义务,不得随意任由获取,应设置相应之密码保护,于本人授权或司法机关行法律之程序方可获取。其二,加强研发保护个人信息之软件并不断升级,使其可识别并拦截恶意之软件,阻止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之。其三,以数据加密技术行保护之能力。于个人数据加密以制止个人信息之被盗取,只是该技术成本颇大,可能使用不广。其四,于网站数据库之技术防护需加力。网站数据库于个人数据储存其量之大难以想象,如被病毒侵入则数据泄露危害极大,因此网站数据之管理技术水平的提高极为重要。
于安全防护技术的强制性标准之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法》也相应规定了几点:其一,整合大数据安全技术上的标准。在客户端多种应用以及数据量的激增,国家强制推行网络安全监控标准的形势下,企业对待大数据及其安全技术应秉承更宽广的视野,以期尽可能发现排查出系统中的安全隐患,从而不断完善应对病毒的防范策略,这样用户在社交网络上对个人的隐私能够很好地保护[2]。其二,于单纯的技术方面能有对应的监管同时有相应的产业政策出台,大力鼓励隐私保护的技术创新。通过行政引导,并且在财税方面予以相应的优惠,推动企业研发大数据的安全技术,对隐私保护的技术推广使用,于个人数据应该避免不必要的处置。同时对于用户应让其知晓数据存储于何处,如何处理,去向如何。
并且《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了对于数据控制者在网络上收集及使用用户数据的行为必须进行规范,使其不敢逾越目的限制和目的明确这两个原则。同时应该使隐私保护合约充分发挥其应有之作用,不能让用户因为需要网络服务从而被动地强制接受对其不利的合约。评估数据控制者再利用数据的行为,如果数据的使用偏离上述两个原则,此时必须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或者授权。对数据进行处理时,不能损害信息主体的名誉权,并且出售用户的隐私信息必须有信息主体的同意或授权,否则视为违法。
(三)制定合理有效之自律规范。网络交易之便捷,加之成本、盈利之优势使得诸实体商户皆有转向电商之势,网上购物也渐成市民之选择。只是在网上购物,商户通过交易获取了诸多个人信息甚而包括账号信息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如果外泄,导致严重之后果,甚而严重危及用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所以,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相关行业之强制有效之自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极为必要,如此方能保护于万一。
一个行业的发展对自律为之提供的支持非常需要。大数据背景下,企业想发展壮大,意识须有前瞻性,通过努力建立起通用的行业标准,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从而取得客户的信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大数据的健康与发展。首先对用户之知情权须给予充分尊重。机构需在告知用户后方能收集个人数据,于用户许可或者用户充分授权之下,机构方对用户相关信息予以使用,且公司数据之使用方式与时间须提前周知用户并获用户许可。其次,为营造数据安全之使用环境,机构须达成共识以期于行业内形成自律规则,如此使数据共享之合法性能够得到保证,同时用户于社交媒体运营时安全性也得到提升。
(四)提高用户的隐私保护意识。加强宣传,使用户确知个人隐私于个人之人身及财产之重要性,知晓个人隐私之外泄于己危害甚大,使其在日常的工作和交易过程中有意识防范并控制个人隐私的泄露,防患于未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职能部门的宣传教育义务。笔者认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提高,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于最基层的社区开始,大力宣传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对社区工作者普及个人信息安全的知识并定期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培训。其后,网络用户须刻意形成安全的上网习惯,于自动冒出之网页不可贸然点击,如有必要须下载应用软件须于合法安全的渠道,对授权须知条款须认真了解、关闭可能泄露隐私链接的访问权限,坚决杜绝可能隐私泄露的活动,如果需要办理涉及个人信息的社会服务,那么双方应该对个人信息的使用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对信息使用的方式和范围进行严格的明确。最后,当察觉到个人隐私泄露或者被非法利用,在可能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同时以法律维权,使违法分子承担法律责任,不敢造次。一般用户于知晓被侵权后,须勇于及时报案,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同时索要赔偿。由于互联网使用于社交及生活业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因此须有警惕之心,须有隐私保护意识,同时采取一些必要之措施,比如对重要文件进行加密。当然,相关人员还必须在隐私保护方面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用户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发布信息时要时刻留意,比如如无非常需要应该拒绝共享实时位置,在对含身份信息的相片进行分享时应该进行马赛克技术处理,凡此种种,以期避险。
三、结语
个人隐私权于大数据背景下需多管齐下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人们在享受先进科学技术福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信息也随之不可避免地暴露在网络中,给人身及其财产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而且也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