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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金融地方性立法的思考

2022-02-06

上海经济 2022年3期
关键词:法规金融绿色

钱 瑾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 200003)

一、国内外绿色金融政策框架顶层制度设计的背景分析

(一)国际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简要介绍

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对可持续经济增长模式的思考,环境金融(Environmental Finance)、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等相关研究应运而生。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逐步探索适应本国国情的绿色金融相关立法,国际组织也纷纷制定了系列绿色金融政策框架,例如:绿色信贷领域,1980年美国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法案规定了借贷方作为潜在责任主体的连带法律责任,即商业银行可能承担由贷款方引起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该规定迫使美国银行业将环境因素纳入信贷考量范畴。2003年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推出“赤道原则”,旨在倡导全球金融机构主动将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纳入融资考量范畴。该原则以自愿遵守为前提,具有“软法”性质,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融资实践。绿色证券领域,2006年,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的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和联合国全球契约协作的一项投资者倡议,即“负责任投资原则(PRI)”正式发布。PRI将负责任投资定义为: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和积极所有权的投资策略和实践。2019年欧盟公布了《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旨在对金融市场参与者、财务顾问等在市场参与主体、服务和产品层面规定了信息披露相关要求。SFDR不仅对所有欧盟成员国产生直接法律效力,同时注册在欧盟之外但在欧盟销售或者提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等也受该条例约束。绿色保险领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分别于1995年和1997年发布了《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和《银行业、保险业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明确了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环境责任,标志着国际金融业开始系统实施管理体系。德国从20世纪70年代的立法就开始遵循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以及合作原则,制定了《环境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了一般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治理保险。

(二)“双碳”目标提出前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同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人民银行牵头出台实施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成为全球首个由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该《指导意见》建立了我国较为完整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体现了我国绿色金融领域重要的制度创新。特别是进一步改变了社会公众对绿色金融的简单理解,让社会各界意识到绿色金融并不简单等同于绿色信贷,而是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设计,它是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双碳”目标提出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演进过程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30·60双碳”目标。为实现“双碳”目标,人民银行初步确立了“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三大功能”主要是指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市场定价三大功能。“五大支柱”主要是指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逐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积极拓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空间。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快了绿色金融领域系列政策的立改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牵头国内绿色金融政策制定方面:2021年4月,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支持项目范围进行了统一,并逐步实现国内与国际通行标准和规范的趋同。同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废止了《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将定量评价范围从绿色贷款扩展至绿色债券,并为绿色理财、绿色信托等业务预留了空间。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的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绿色金融标准工作组,按照“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原则,推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等标准已正式发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实现的重点突破之一,是绿色项目界定标准更加科学准确。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等高碳排放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并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使减碳约束更加严格。但是基于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国情,短期内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根本改变的现状,人民银行一方面推出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这一新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另一方面正在研究转型金融相关标准,在充分考虑现有投资项目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折旧的前提下,设计平稳转型路径,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能源体系和用能行业做好有序、渐进绿色转型。据此不难发现,一方面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绿色债券支持范围,在绿色债券项目端与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和节能环保行业常用统计分类方式保持一致,促进国内绿色债券领域接轨国际金融业最高标准。此举势必对绿色股票、绿色基金等其他绿色金融政策支持项目产生直接影响;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在持续推动《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落实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制定“转型金融”的政策框架,以促进可持续金融发展。简言之,在国家最新顶层制度设计中,“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将是两套不同的政策体系。

二是参与国际绿色金融合作政策制定方面:2016年我国担任G20主席国时,首次引入绿色金融议题,设立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识别绿色金融面临的体制和市场障碍,动员社会资金用于绿色投资。2017年,人民银行与法国中央银行、荷兰中央银行等8家机构共同发起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旨在强化金融体系风险管理,动员资本进行绿色低碳投资,推动实现《巴黎协定》目标。2019年,人民银行易纲行长与欧委会副主席Dombrovskis、IMF总裁Georgeiva共同发起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旨在深化国际合作,动员私人部门资金用于环境可持续投资。2021年11月,IPSF发起设立的可持续分类目录工作组,在全面和深入分析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和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异同后,正式发布《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对推动中欧绿色投融资合作、引导跨境绿色投融资活动、降低跨境交易的绿色认证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出台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的综合分析

(一)各地绿色金融地方性立法的比较分析及立法特色

2017年6月以来,国务院陆续批准设立了六省(区)九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探索“自下而上”的地方绿色金融发展路径,为我国形成绿色金融体系“五大支柱”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个别地区在总结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的基础上,立足区位地域特色和绿色金融制度探索,先后出台了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下简称《深圳绿金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作为全国首部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通过运用特区立法权,建立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制定绿色金融相关标准,创设金融机构绿色投资评估制度,规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等。《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下简称《湖州绿金促进条例》)于2022年1月1日施行,作为全国地级市首部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它以法规形式固化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湖州经验”,明确了碳减排与碳金融的政策措施,突出绿色金融标准引领,强调绿色金融数字化应用。

纵观两部地方性立法,笔者以为:鉴于深圳与湖州两地立法权限的差异性,两部法规呈现出不同的立法特色。第一,立法规范性质不同。《深圳绿金条例》属于规制性立法,在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以义务性规范为主。《湖州绿金促进条例》属于促进型立法,在充分运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授权性规范为主。第二,立法总体思路不同。《深圳绿金条例》强调系统性,以绿色金融活动的生态链为主线构筑法规章节框架,形成了涵盖“制度与标准+产品与服务+绿色投资评估+信息披露+服务与促进+监管与管理”绿色金融完整生态链的章节架构,注重从金融端视角出发进行立法规制。《湖州绿金促进条例》强调前瞻性,将“以金融促进降碳”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碳减排作出了制度安排,注重从产业端视角出发进行立法规制。第三,立法承载目标不同。深圳经济特区尚未被纳入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但依托《深圳绿金条例》的强制实施效力,可进一步引导各方聚焦可持续发展和“双碳”目标。湖州市是全国首批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湖州绿金促进条例》构建全方位的绿色金融促进措施,通过地方立法,赋予其法律刚性,确保各项促进措施的确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上海出台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

根据人民银行研究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5.9万亿元,同比增长33%,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2021年境内绿色债券发行量超过6000亿元,同比增长180%,余额达1.1万亿元。根据官方公开信息,截至2021年末,上海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长42.1%;2021年上海绿色债券发行金额同比增长超过4倍;上海金融机构已发放碳减排支持工具贷款37.5亿元,预计贷款带动的年碳减排量为75.2万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数据,2021年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中770余家披露年度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ESG披露数量创历史新高。约970家公司在年度报告中主动展示为减少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全部科创板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专节披露了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相关信息,逾90家公司单独编制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内容涵盖公司科研创新、产品服务、治理结构、环境保护、社会贡献等,成为科创板公司展现企业使命、社会责任、投资价值等关键信息的重要载体。其中,近7成公司自愿披露资源能耗及排放物信息,近6成公司披露碳减排的措施及效果。当前,上海已经成为全球金融要素市场最齐备的城市之一。上海在引领绿色金融发展上,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优势。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再升级,亟须立法保驾护航绿色金融发展实践。

一是助力上海实现“双碳”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生态文明等重要领域立法。“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当前我国已将“双碳”目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人民银行易纲行长在出席“绿色金融和气候政策”高级别研讨会时指出,“预计2030年前,中国碳减排需每年投入2.2万亿元;2030-2060年,需每年投入3.9万亿元,要实现这些投入,单靠政府资金是远远不够的,需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因此,绿色金融地方性立法有助于激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金融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司法机关等多元主体,更好地践行绿色发展新理念,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是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确保重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于法有据。2021年10月,本市出台《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 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施意见》。它是“双碳”目标提出以来,首个省级政府出台的绿色金融文件。该《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加强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业务、健全绿色金融组织机构体系、强化绿色金融保障体系、加大金融对产业低碳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营造良好绿色金融发展环境等七个方面24项举措,到2025年上海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交易、定价、创新中心,基本确立国际绿色金融枢纽地位。当前上海正在申报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未来也将陆续出台系列相关政策。但是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公共政策不乏在相机抉择机制下制定,在具有政策灵活性的同时也容易缺乏立法稳定性与前瞻性。因此,绿色金融地方性立法有助于通过政策法律化的形式确保重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于法有据,助力上海加快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

三是引领上海绿色金融发展实践,推动区域可持续性发展。绿色金融是将环境、气候友好的正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工具,强调“可持续发展”,更强调代际纵向公平。它长期面临服务成本高、风险高的问题,可能面临商业可持续与防范道德风险的难题,需要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加强产业、激励、监管等多元政策支持。“双碳”目标提出以来,国家绿色金融政策进入了密集发布期。鉴于各地经济金融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国家绿色金融制度供给并不能完全满足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实际需求,需要发挥地方首创精神,以立法形式降低制度成本,提供差异化政策。因此,绿色金融地方性立法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作用,疏通金融体系流动性向实体经济传导可能存在的区域阻滞,将金融资源配置到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实现上海可持续性发展,从而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三)上海绿色金融地方性立法法规类型选择的分析

当前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由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一般地方性法规,立法空间效力及于上海全域。如《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种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由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属于特殊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相比,浦东新区法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在非经济特区的浦东新区,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在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变通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绿色金融政策在没有上升到金融法律法规前,系集合性政策,涉及绿色信贷、绿色股票、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绿色资管等不同金融领域,所涉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一般地方性法规在金融领域的立法空间有限、立法权限明显不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技术要求极高,一旦把握不佳便容易流于“景观式”立法;而浦东新区法规作为一种特别的创制性立法安排,更有利于在当前“政策先行、立法滞后”的现实背景下,破解绿色金融领域体制机制方面的法律障碍。

笔者以为,第一,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有助于积极探索立法授权背景下的金融立法空间,推动浦东在绿色金融领域的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和开拓性创新,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再升级过程中,发挥浦东试验性立法对全市的溢出效应。第二,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不仅要用足、用好浦东新区法规的立法授权,更要用巧浦东新区法规的“变通立法权”。基于金融业作为完整生态,绿色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以变通部门规章为突破方向,审慎变通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对国家需要破冰的绿色金融领域开展变通性立法。

三、关于制定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

原则一:妥善处理好“国家绿色金融政策与绿色金融地方性立法”的关系。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授权行使浦东新区法规的制定权,依然不可触碰立法法第八条所定“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笔者以为,法律保留原则依旧是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底线,应当全面梳理国家绿色金融政策框架中隶属于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项,与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保持立法错位。在有效兼顾法律与政策协调性的同时,重点突破国家绿色金融政策落地的法律障碍,完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区级人民政府等各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解决绿色金融领域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投融资成本较高等现实难点。

原则二:妥善处理好“绿色金融立法目标与市场主体绿色化诉求”的关系。人民银行与中国银保监会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先后修订了绿色贷款统计制度,两者在针对煤炭及相关领域不列入绿色贷款统计范围,总体差异不大。例如,中国银保监会的绿色贷款统计制度中不包括开采装备制造、核电站建设和运营、清洁燃油生产、煤炭清洁利用及煤炭清洁生产七项三级分类。前文也提到人民银行在采用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的背景下,区分了“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适用范围。因此当前部分企业/项目/技术可能由于不属于绿色金融政策支持范围,致使无法获取低成本的绿色资金,导致市场主体获得感不足。笔者以为,上海正在加快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特大型城市现代能源体系,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应当立足市情与区情,从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实际需求出发,合理考量立法价值判断,适度增加“转型金融”相关内容,满足产业/企业/项目的绿色化投融资需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少绿色投融资成本,增加绿色资金可获得性”的立法目标。

原则三:妥善处理好“有为政府引导促进与有效市场自主运行”的关系。金融服务就是根据不同领域的特征去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方式和工具,这就形成了金融在不同领域的形态、状态,即金融域态,比如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这实际上是金融资源有效利用、金融服务效率提升和金融功能深化的体现。笔者以为,绿色金融系集合性概念,并不是简单指向某类金融产品/服务/行业,它是一个关于体系的问题。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实践普遍存在产融绿色标准不统一及信息不对称、碳排放权法律属性不确定性导致的环境权益融资难、金融机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未确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未建立、高碳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难度高、绿色相关核查缺乏权威第三方认证机构及成本高等焦点问题。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看,绿色金融领域存在市场失灵导致绿色投融资不足的问题。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有必要通过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有形之手去解决绿色低碳转型中负外部性所引发的市场失灵问题。

(二)制定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建议

笔者以为:第一,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应当是一部综合性立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重点聚焦于解决绿色金融领域不同业态具有共性的法律障碍。第二,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注重与生态环保、金融法律法规等制度衔接,运用不同的立法资源去完善地方性立法。第三,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不宜追求系统性与完整性,而是着眼于国家绿色金融政策实现“三大功能”与完善“五大支柱”的法律障碍,从立法可执行性和前瞻性角度,“能突破一个、就突破一个”“能解决一个、就解决一个”,以期实现立法引领与助推绿色金融实践创新发展的功能。

一是在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方面。当前国家绿色金融标准加速推进,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合作制定不断强化。对此,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在三方面有可为。第一,规定细化并推广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的义务。组建上海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在上海绿金委的统一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各类行业自律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作用,在浦东细化并推广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第二,赋予自愿对接国际绿色金融高标准的金融机构享有激励措施的权利。对自愿参照适用《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等中欧绿色金融国际标准的浦东辖内金融机构,赋予享有激励措施的权利,增强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第三,明确各产业主管部门制定上海绿色企业评价、绿色项目评价、绿色技术评价的义务。结合浦东产业绿色转型的特点,促进市级产业主管部门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在绿色资产分类标准方面达成评价一致性,为浦东先行先试上海绿色金融标准提供基础规范。

二是在强化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方面。今年2月份施行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规定了各类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从产业端为绿色金融政策执行奠定了基础。对此,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在三方面有可为。第一,在国家法定基础上扩大重点非绿色企业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在浦东辖内试点扩大重点非绿色企业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范围与披露义务等,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投保义务,促进非绿色企业负外部性内部化。第二,试点金融机构分类分层执行强制性环境披露义务。根据《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规定,在浦东辖内试点金融机构分类分层执行强制性环境披露义务。通过辖内金融机构实行“负责任投资原则”,强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所投企业绿色转型。第三,增加公共产品供给。在浦东辖内复制上海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的做法,提高金融机构获取企业各类环境信息的便利性,并向企业一站式提供各类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解决产融信息不对称。

三是在逐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去年5月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从金融监管端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综合评价与监管激励明确了绿色指挥棒。对此,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在三方面有可为。第一,明确获取财政奖补或者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的适用范围。通过规定绿色金融领域的财政奖补贴息政策支持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增加绿色资产配置,促进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参与绿色金融活动。第二,扩大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范围。在浦东辖内试点扩大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范围,降低重点绿色转型企业显性或者隐性融资成本,促进正外部性内部化。第三,建立金融机构环境风险管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密切跟踪《金融稳定法》的起草进程,对单一金融机构压降所持有高碳资产形成的局部金融风险,以及重点行业或者重点企业转型风险可能引致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做好立法配套衔接。

四是在不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方面。2020年,上海基本建成了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形成了门类齐全的金融市场,为金融资产发行、交易、定价和风险管理等提供了坚实保障。对此,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在三方面有可为。第一,聚焦国际性,明确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推出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及服务的金融监管激励措施。加强《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政策文件的法律转换,推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获得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授权,探索符合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金融监管规则。第二,明确碳排放权财产权的法律属性,为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交易、定价、创新中心奠定制度基础。我国目前学界对于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争议概括为行政规制权与财产权的争议。去年12月,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从本市绿色金融发展实践角度,默认了碳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指出“碳排放权作为新型资源性权利,属于市场交易主体享有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可以归属到广义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范畴”。因此有必要充分运用浦东新区法规立法变通权,明确碳排放权作为财产权的法律属性。第三,建立长三角区域的用能权交易市场。去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的《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将环境权益界定为“政府为解决外部性问题,对行为主体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消耗数量方面设定许可、进行总量控制而产生的权益”,主要包括水权、用能权或节能量、绿色电力证书和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结合浦东产业结构布局,通过立法创设用能权交易市场,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实现用能权的有偿交易,推动能源要素在长三角区域内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推动国际数据港建设。

五是在积极拓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空间方面。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在拓展金融国际合作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陆家嘴论坛”作为金融领域的国际性论坛,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性高端对话平台。对此,上海浦东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在三方面有可为。第一,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合作。为国内绿色项目获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投融资及技术服务,提供专业化途径。为国内金融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与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国际可持续发展金融中心联盟(FC4S)等国际组织在沪运营机构的合作交流,提供专业化途径。第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国际业务的开展。通过“陆家嘴论坛”加强国际绿色金融研讨,合作发布绿色指数、推动绿色投融资产品与服务创新,吸引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绿色金融产品。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跨境资金流动先行先试优势,为境内绿色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投融资服务。推动国家级气候投融资功能平台在沪设立,设立市区两级气候投融资基金,开展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第三,建立第三方的法定机构。参考香港品质保证局,建立法定的第三方机构,明确发布《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认证计划》的法定义务。通过与上海绿金委、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各类行业自律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不同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各类专业技术公司等合作,促进绿色领域的认证评估、资信评级、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核查、碳排放量核算等第三方服务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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