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出口业务中的风险与防范
2022-02-06李泓成
李泓成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出口业务中的运用
如果我们需要了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缺陷,我们就应该先了解什么是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是指由银行代替进口方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向出口方支付的结算方式,该方式以银行信用作担保支付,这被视为其最大优点。出口商只需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可得到银行的付款。
信用证结算的作用在于保证出口方可以安全的收到汇款,其次是保证进口方可以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最后则是保证进口方可以拿到提取货物的单据。
二、信用证结算在出口业务中的风险
对于一家出口企业而言,安全结汇是其最大目标。目前一些不良进口商通过信用证欺诈、信用证“陷阱”条款以及可转让信用证漏洞威胁着国际贸易的安全,也会给出口方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1.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根本没有出口方所要求的货物或者数量缺失、质量低劣无法按时完成交货任务的情况下,单独与他人恶意串通,并以从开证行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为目的,伪造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种或几种单据,致使开证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
独立抽象性原则是造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之一,信用证主要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但是单证极易伪造,伪造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证文件较容易,也较容易实现信用证欺诈行为。
信用证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等。
2.信用证中的陷阱条款
信用证的陷阱条款一般是指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计的条款,这些条款会导致信用证受益人的贸易地位丧失,同时会使得受益人的安全收汇受到威胁。开证申请人设置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为自己带来贸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支付款项的利益。
(1)似是而非的条款
信用证中的一些似是而非的条款具有隐蔽性,这些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因没有固定形式所以可以随意制定,一些陷阱条款在表述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导致一些非资深的专业人员也无法理解。这些条款看似很简单、很普通,但是如果按照惯性思维去理解则会出现差错并导致开证行拒付,很多受益人或出口方银行稍有不慎就会因为这些似是而非的条款深陷其中。
(2)另加信用证生效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在承保银行开出信用证,必须满足某些特定的条件才可以生效。因此信用证虽已开出,但是其主动权已由申请人牢牢掌握,对于没有相关方面经验的出口方则会就此认为银行业务条款与受益人无关并开始装货,导致出口方蒙受一定的损失,要求修改部分信用证条件才可以使其生效也是同类型陷阱条款。
3.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转让银行,或者该信用证为非限制性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虽然可转让信用证广泛用于出口贸易,但是可转让信用证办理程序烦琐且各受益人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风险较大。
一般而言,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而出口方则作为第二受益人,虽然表面上出口方获得了转让银行的付款保证,但是由于法律地位的限制出口方还会承受无法收取货款、钱货两空、因换单操作出错导致开证行拒付货款等风险。
4.提运单风险
(1)航空运单风险
航空运单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值得注意的是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这也意味着持有航空运单不具有货物的所有权,航空运单也不可以背书转让。
航空运单的主要风险来自空运的高效率,通常情况下货物会在承运人向收货人提交航运提单前就已经到达目的地,收货人只需要凭到货通知和相关证明就可以提货。因此,即使是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下对于出口方而言也并不是十分保险。
(2)“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
该条款属于不公条款的一种,受益人需将正本提单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寄给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凭此正本提单到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当出口方按信用证要求向银行交单议付,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便通过种种借口拒绝向出口商交付货款,导致出口方钱货两空而蒙受巨大损失。
三、解决方法
1.对提运单风险的风险防范
(1)解决“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办法
如果出口方接到此类含有“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时最好立刻向开证人要求更改此项条款,全套正本提单仍交银行议付,而将副本发票、副本寄给开证人确保其在货物抵港之前获取提运单并凭银行加签的提货担保向船公司提货。这样既保证了受益者的权益,又使开证人可以提前提货。
(2)解决航空运单风险方法
如果是在空运情况下,可与开证人协商改证,将航空公司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指示”。这样进口商必须要有开证行或付款行的背书转让才可以提取货物。另外,出口方在洽谈合同的过程中尽量争取由己方负责货物运输。出口方可以在运输货物时委托己方信任的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托运,这样出口方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后可以交给当地货代公司代为管理,出口方可以要求代运公司出具保函,保证代运公司在收到出口方的指示后方可将货物交付买方。这样一来,如果出口商察觉到任何变故可以通过变更收货人或者是目的地的方式防止出现人财两空。
2.防范信用证欺诈条款
为了防范信用证中的欺诈条款,受益人应该在交易前应该仔细缜密地调查对方的信誉,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评估,对方的财务、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对信誉不良者拒绝从事交易。同时严格审核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尤其警惕不加押和没有商业往来的银行,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进口商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或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如托收,或要求对方提供银行担保等,就可以避免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3.对信用证陷阱条款的风险防范
对于防范信用证中的陷阱条款,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受益人对信用证应当要仔细反复审核,力求及早发现问题。如果发现陷阱条款应尽快与进口方协商通过开证行来函修改或删除。其次,要力争客户同意由出口国的商检机构实行商品检验,这样做不但可以为出口商提供便利,还可以维护出口商的利益,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申请信用证时应该选择一些大的、具有高信誉度的银行,因为这些银行一般比较重视自己的声誉,在对待信用证陷阱条款的问题上会更加严肃,因此对于一些小银行而言风险会更小。最后,合理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并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当出口方在信用证在审证过程中遇到一些模糊条款可以请求银行帮助识别,共同检查单证,以减少因为不明条款导致的出口商贸易收汇的损害。
合理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也是国际贸易中在各方保证自我利益中最常用的方法,例如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转嫁风险或者是保理机制下将单据买断给保理商从而转嫁风险等,确保安全收汇、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4.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对于防范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可从以下几方面出发。首先从实际发货商的角度出发,在收到国外发来的可转让信用证时应调查第一受益人的征信情况,如果发现例如信誉等级低、征信不良的情况时应该谨慎对待,万不可粗心大意以免遭受损失,另外实际供货商可以使用转开信用证来避免在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可能遭遇的风险。因为使用转开信用证实际供货商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履行合同,享受一般跟单信用证受益人所应享有的全部权利。
从银行的角度进行分析,在进口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应注意仔细研究信用证申请书上的各项条款,如果银行发现其中的部分条款可能会使申请人遭受损失,则银行有义务向申请人描述该信用证的潜在风险,并建议在信用证上添加限制性条款来减少自身风险;在出口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应该帮助第二受益人调查开证行和转让行的资信情况,加大信用证审核力度,加强与出口方之间的联系,配合公司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四、结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现的几种常见的风险并提出了几条相关的解决方法。众所周知,在国际贸易的角斗场上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都面临着信用风险,而银行信用的介入使得贸易风险大大降低,虽然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手段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但是其保障了贸易双方的利益因而得到了进出口商的认可。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信用证漏洞实行欺诈行为,对此企业相关人员应该不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预防在先,这样有利于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