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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论纲

2022-02-05黄文艺

交大法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原创性依法治国法治

黄文艺

一、 如何提炼原创性理论贡献?

从法治理论发展史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经验的基础上,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实行法治、实行什么样法治、怎么样实行法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提出了许多立时代之潮头、把时代之脉搏、发时代之先声的法治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在概念上系统集成、逻辑上有机衔接、话语上自成一体,构成了一个集中外法治理论之大成、屹立于法治文明巅峰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就是如何系统、深入、精准地提炼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使之成为国际上听得懂、传得远、影响大的法治理论体系,将之转化为推动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强大思想力量。围绕这一课题,有的学术机构已召开了专题研讨会,(1)《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召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学术研讨会》,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网2021年12月6日,https: //www.ccps.gov.cn/bmpd/zzfl/xwdt/202112/t20211210_152256.shtml。一些学者已发表了有关研究成果。(2)参见周叶中、闫纪钢: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载《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6期;付子堂: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载《光明日报》2021年8月25日,第11版;金若山、周悦丽: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载《新视野》2021年第5期;张文显: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2年第4期。但总体上看,这一课题研究才刚刚起步,还需要加大学术攻关的力度,产出更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在提炼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之前,首先要解决什么是原创性理论贡献、如何提炼原创性理论贡献等方法论问题。这至少涉及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原创性标准的选择。何谓原创性理论贡献,往往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本文所界定的“原创性”,是广义上的理论创新,至少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从无到有的理论创新,即提出了前人所没有提出的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阐述了前人所未言明的新哲理、新原理、新道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规治党”“涉外法治”等新范畴、新理论,都属于这种意义上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二是从旧到新的理论创新,即在前人已有理论成就的基础上做出了新概括、新表述、新阐释。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等新命题,都属于这种意义上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三是从浅到深的理论创新,即在既有理论成就的基础上进行内涵拓展、思想深化、学理升华。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建设德才兼备的法治工作队伍、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新理论,都属于这种意义上的原创性理论贡献。

第二,理论框架的选择。对任何一种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的分析评价,必须以人类法治思想的总体成就为参照系,选择中外学术界公认的理论框架,同古往今来各种有影响力的法治思想相比较。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许多重大的法治理论问题做出了原创性贡献,因而可以在多元的法治理论框架下进行学术解读和学理提炼。其中,比较理想的理论框架是能够沟通中外、融通东西的法治理论框架。这样,对原创性理论贡献的阐释,就容易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避免自说自话或自吹自擂。本文选择的法治理论框架,包括法治地位论、法治道路论、法治结构论、法治关系论、法治与发展论、法治建设方法论。这些法治理论框架所指向的理论问题,是古往今来人类法治思想特别是现代法治理论中的经典性或基础性理论问题。因此,选择这些理论框架,既有利于有效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传播,也有利于充分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义精髓。

第三,呈现形式的选择。以什么样的形式陈述和呈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不只是一个表述技术、传播方式问题,还会深刻影响海内外读者对原创性理论贡献的认知度、理解度、接受度。呈现形式中最重要的是两方面: 一是注重学术化、学理化阐释,防止成为语录汇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理论贡献的总结提炼,必须坚持以忠实于习近平总书记原著原文原意为前提,但不能简单地摘录或整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而是要以中国和世界法治学术史为坐标,在和以往法治理论相比较的基础上,以学术化方式呈现其原创性贡献之所在,以学理化方式证明其原创性贡献之根据。二是注重整体化、系统化集成,防止零散化、碎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范畴、命题、理论量多面广,只有以缜密的逻辑架构和恢宏的体系结构加以系统集成,才能充分展现其博大精深、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形象。本文试图从上述六大理论框架出发,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整合为六大理论板块。

二、 法治地位论创新

在众多治国方式中,为什么要选择法治、法治有什么优势等问题,是中外每一种法治理论都绕不过去的重要问题。这一类问题可称为法治地位论问题。古往今来的各种法治理论,更多的是通过将法治同人治等其他治国方式相比较,证明法治的正当性、必要性、优越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人类政治文明史的战略高度,从经世济民、治国安邦等方面重思、深思为什么要选择法治、法治有什么重要作用等问题,创造性地提炼出了一系列语言精简、内涵深邃的新命题,丰富和发展了法治地位论。

一是创造性地提出法治强国的重要命题。自古以来,中国政治家和思想家就从国家强弱的角度来思考法的作用,把法视为影响国家强盛的重要因素,提出了奉法强国、变法图强的主张。韩非子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3)《韩非子·有度》。从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再到戊戌变法,中国改革家往往把“变法”与“图强”二者连在一起,形成了历久弥新的“变法图强”传统。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总结中外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深刻阐述了法治与国家兴旺强盛的内在关系,明确提出了“法治强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通过深入考察中外法制史总结了法治(法制)与国家强盛之间的关联性,“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4)习近平: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习近平: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6页。因此,他得出结论说:“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5)同上注,第225页。“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6)习近平: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载《求是》2022年第4期,第5页。

二是创造性提出了法安天下的重要命题。中国政法传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从国家治乱的角度考量法的作用,把法视为拨乱返治之道,认为法之行弛决定国之治乱。(7)参见黄文艺: 《政法范畴的本体论诠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王符认为:“夫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8)《潜夫论·述赦》。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传承了这一思想传统,深刻论述法治与长治久安、平安中国的关系,提出了法安天下的重要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9)习近平: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12页。正是基于这种战略考量,他提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10)习近平: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载前注〔9〕,《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8页。这表明,法治是保障国泰民安、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之道。后来,习近平总书记用“法安天下”四个字简明而精准地概括出了法治在决定国家治乱上的重要作用。

三是创造性地提出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命题。在人类法治思想史上,中外思想家都试图清晰地回答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哪些重要作用,给出了五花八门的答案。习近平总书记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九个字,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个科学而简明的答案,有助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法治的重要性。“固根本”,是指法治通过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将这些制度转化为具有强制力、执行力的法律规范,确保国家根基稳固、国家政权稳定。“稳预期”,是指法治通过确立起完备的行为规范体系,使社会成员知道自己和他人如何行为,从而对未来形成稳定的预期。“利长远”,是指法治通过提供一整套有长远考虑、长期适用的制度,保障社会长远利益、子孙后代利益,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长治久安。

除了上述三个重要命题之外,习近平法治思想还从法治在良政善治中的战略地位、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战略地位、法治在治国理政各领域中的战略地位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创新性、时代性、标志性意义的新判断,形成了覆盖面广、解释力大、穿透力强的法治地位论。(11)参见黄文艺: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战略地位论》,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21年第8期。这些新判断,从理论上深化了对中国为什么要实行法治的理性认识,也坚定了全社会奉行法治的思想定力、前进步伐。

三、 法治道路论创新

二战以来,在法治成为全球普遍共识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如何走向法治、怎样建设法治的道路选择问题。这一类问题可称为法治道路论问题。总体上看,西方法学界运用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世界体系理论、新自由主义理论等讨论发展中国家法治道路选择问题,形成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道路理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运用现代化、本土化、国际化、全球化等理论,从政府与社会、继承与移植、内源与外源、大众化与职业化、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等关系出发,讨论了中国法治建设模式和道路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结中外法治道路选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深入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精髓、实践精义,清晰指明了中国法治前进的正确方向,引领“中国号”法治巨轮破浪前行。

一是深刻论述了法治道路选择的重要性。法治道路选择问题具有全局性、统领性、方向性意义,直接决定法治建设的成败得失。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法治道路问题视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性、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12)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05页。

二是深刻总结了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样态。世界各国在文化传统、社会制度、现实国情等方面互有差异,因而所选择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也各不相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出了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双向互动型三种法治现代化道路样态:“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13)习近平: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35—136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遵循法治规律、通向良法善治的法治现代化正确道路。(14)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研究,参见张文显: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载《中国法学》2022年第1期。

三是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要义精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5)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93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6)同上注,第92页。这三个要点分别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由谁来领导、以什么制度为基础、以何种理论为指导等根本性问题,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17)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05页。这五个“坚持”分别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主体力量、基本属性、民族特色、实践基点,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了正确的发展路径。

四是深刻论述了党的领导理论。在法治道路选择中,法治建设由谁来领导,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如何改善党的领导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把党对法治的领导理论推进到了新高度。关于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18)同上注,第106页。“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19)习近平: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第6页。关于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0)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06、107页。关于如何改善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21)见前注〔19〕,习近平文,第6页。

四、 法治结构论创新

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涉及体制机制、制度规则、运行环节、支撑条件等诸多要素的复杂系统工程。如何理清这些纷繁复杂的要素之间的关系,将其组合为一个相互关系清晰、逻辑结构严谨的整体,从而为法治建设提供一个科学化、清晰化、可操作的总蓝图、路线图,是各国法治理论必须回答的重大课题。这一类问题可称为法治结构论问题。以往学者通常用广义的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概念来描述一国法治的各种构成要素。例如,美国比较法学者梅里曼认为,“法律体系是一整套运转中的法律机构、程序和规则”。(22)J. H. Merryman,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 p.2.后来,他提出了一个更广义的法律体系概念,包括法律广度、法律深度、法律文化、法律机构、法律角色、法律过程、次要规则、法律成本等要素。(23)See Pierre Legrand, John Henry Merryman and Comparative Legal Studies: A Dialogue, 47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3, 62-65 (1999).这类研究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 一是在概念上容易混淆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和作为法治运行体系的法律体系;二是拘泥于学术层面的简单描述,实践涵摄力、现实操作性不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为蓝本,不仅原创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范畴,而且原创性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板块结构进行了多维度多层面划分,提出了一整套具有系统性、精细性、严谨性的法治结构理论,开辟了法治结构论发展新境界。

第一,从法治建设的总抓手角度,原创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范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4)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93页。从学术意义上说,法治体系新范畴的提出,标志着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法律体系同作为法治运行体系的法治体系清晰区分开来,有效解决了以往法律体系一词两义带来的语义混乱问题。这样,法律体系成为一个描述一国全国现行法律规范有序化统一化程度,表征不同门类法律规范彼此关联、和谐一致状态的范畴。法治体系则成为一个描述一国法治运作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运作各个环节彼此衔接、协同高效状态的范畴。(25)徐显明: 《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2期,第2页。

第二,从法治运行体制机制的角度,原创性地将中国法治体系的结构分解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其中,法律规范体系由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军事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律规范所构成,履行着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功能。法治实施体系由实施宪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运行环节构成,履行着把本本上的法转变为生活中的法的功能。法治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所构成,履行着法治运行的防错纠错功能。法治保障体系由政治保障、组织保障、队伍保障、人才保障、经费保障、科技保障、设施保障等保障机制构成,履行着保障法治有效运转的功能。党内法规体系是指以党章为根本、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履行着为管党治党立规矩的功能。从理论贡献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提出了法治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范畴具有首创性意义,而且从中国法治现实出发创造性地把执政党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

第三,从法治的党政关系维度,原创性地将中国法治结构划分为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两个重要方面。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如何管党治党,不只是党的建设和发展问题,也是关涉国家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运用于管党治党上,科学提出了依规治党这一新范畴,形成了完善的依规治党理论。这既是对现代政党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也是对现代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从政党理论创新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依规治党范畴,是现代政党管党治党法治化的新概括、新表达,标志着现代政党管党治党理念和方式的历史性飞跃。根据中办法规局发表的文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可概括为十个坚持:“坚持把依规治党摆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位置,坚持完善‘两个维护’制度保障,坚持把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依据,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高质量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抓好‘关键少数’尊规学规守规用规。”(26)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 《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行动指南》,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期,第18页。从法治理论创新上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第一次把依规治党纳入法治场域,深刻论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思想。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27)习近平: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223页。“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28)习近平: 《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69页。

第四,从法治的内外关系维度,原创性地将中国法治结构划分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两大主要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宽广的国际视野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高瞻远瞩地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刻论述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辩证关系。在全球化时代,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两个主要领域,二者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习近平指出:“从国际看,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9)见前注〔6〕,习近平文,第6页。

第五,从法治的工作布局维度,原创性地将中国法治结构划分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大重点板块。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系统观念和系统方法擘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深刻阐明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相互关系,明确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30)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12—113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31)见前注〔19〕,习近平文,第11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三大支柱。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建成。

第六,从法治的运行过程维度,原创性地将中国法治结构划分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大关键环节。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深刻阐述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学理内涵,实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历史性转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32)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13页。在四个环节中,立法是法的运行的起始性环节。立法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执法、司法、守法,而且决定国家治理水平的高低。“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33)同上注,第116页。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主渠道,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的关键环节。司法是社会纠纷解决的最权威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法是法律实现的主要形式,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要把推进全民守法作为基础工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34)见前注〔6〕,习近平文,第9页。

无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法治体系范畴,还是其对中国法治版图所作的多重划分,都属于对法治的宏观结构理论认识的重大突破。这些理论成果,不仅对中国法治实践具有很强的理论解释力,对其他国家法治实践亦有一定的理论适用性。

五、 法治关系论创新

世界各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都面临着如何正确处理好法(法治)与其他现象的关系问题,如法与政治、法与道德、法与宗教的关系。这一类问题可称为法治关系论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法治关系论置于法治理论思考的重要位置,或者是创造性提出了不为以往法治理论所关注的法治重大关系问题,或者是创造性地发展了以往法治理论所讨论的法治重大关系问题,从而揭开了法治关系论发展新篇章。

第一,创造性地发展了政法关系理论。政与法(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历来是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重要主题。在这一重大问题,存在两种错误倾向: 一种倾向是对法治进行去政治化的解释,把法治理解为纯粹的、中立的治理技术,试图遮蔽法治的政治本质、政治属性。近现代西方不少法治理论都存在这一倾向。另一种倾向是对法治进行过度政治化的解释,认为法不过是政治统治和斗争的工具,法治不过是权力游戏的遮羞布,完全否定法治的独立属性和规律。西方的批判法学和我国历史上的极左法律思想都存在这种偏向。习近平法治思想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出发,科学地厘清了政治和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克服了上述两种错误倾向。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政法关系上的理论贡献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深刻揭示了一般语境下法治和政治的内在联系。法治是一种政治现象,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与政治绝缘的纯粹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35)习近平: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前注〔9〕,《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34页。二是深刻揭示了中国语境下法治和政治之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即党法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36)同上注。三是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37)同上注,第34—35页。

第二,创造性地发展了党法关系理论。党法关系(政党和法治的关系)是现代政党政治下各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普遍性议题。不过,在西方两党制或多党制下,执政党并不直接领导国家法治事务,而主要是委派政党成员到国家机关执政,掌控立法、执法、司法大权。因此,在西方的政治学和法学中,党法关系问题通常不是学术研究的显性主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中国法治实践为参照系,将党法关系问题显性化、实质化,深刻阐述了党法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创立了系统化的党法关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38)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91页。“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39)习近平: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前注〔9〕,《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33页。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党法关系上的理论贡献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深刻论述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既有力批判了将党和法对立起来的思维方式,即“‘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40)同上注,第34页。,又清晰揭示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即“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二是深刻论述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针对将政策和法律对立起来的种种偏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41)习近平: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43页。三是深刻论述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42)习近平: 《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96页。四是深刻论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43)习近平: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231页。

第三,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民关系理论。法与民的关系是自古至今中国政法话语的重要主题。持有民本立场的古代政治家、思想家,强调法之成败在于合民情、顺民心、护民利。管仲说:“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44)《管子·形势解》。张居正说:“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45)《张太岳先生文集》卷十六。从新民主主义时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就从群众观点来理解和重构法民关系,构建了以群众路线为基础的新型法治工作传统。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唯物主义的人民史观出发,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于法治领域,更全面、更清晰、更深入地阐述了法民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46)习近平: 《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2页。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民主、民权、民生、民意四个维度系统揭示了正确处理法民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从民主维度处理法民关系,强调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47)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07—108页。二是从民权维度处理法民关系,强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48)习近平: 《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2页。“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49)习近平: 《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204—205页。三是从民生维度处理法民关系,强调人民是法治的最大受益者。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法治建设出发点,强调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民生问题,让法治释放出利民惠民安民的福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50)习近平: 《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2页。四是从民意维度处理法民关系,强调人民是法治建设成效的最终评判者。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领域改革成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价:“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51)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17页。“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52)习近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47页。

第四,创造性地发展了法德关系理论。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东西方法哲学思考的共同主题。西方法哲学的主流传统是把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转化为实在法与自然法、法的实然与应然问题,重点讨论二者的分与合问题。中国法哲学不仅将法与道德视为两种不同规范,还将其升华为两种不同治国方式,并且重点讨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在先秦时代,儒家倡导德治,法家主张法治,双方展开激烈论战。汉代以后,逐渐形成了儒法合流、德法共治的格局。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发展了法德共治的思想,有力深化了法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一是深刻揭示了法与道德的互动互补、相融相合的新关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53)习近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65页。“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和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与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54)习近平: 《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载习近平: 《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页。二是深刻阐释了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新模式。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一方面,法治对德治的促进作用体现为维护道德底线、引领道德风尚、承载道德理念、引导崇德向善。“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55)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09页。“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56)习近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66页。另一方面,德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体现为厚植法律根基、滋养法治精神、增进法治信仰、促进良法善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57)习近平: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09—110页。“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58)习近平: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66页。

除了上述四对重大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深入阐述了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治、维权与维稳、民主与专政、活力与秩序、安全与发展等关系的重要观点,丰富和发展了法治关系论的理论内容。

六、 法治与发展论创新

法律(法治)与发展运动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全球兴起的研究和探索发展中国家如何以法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潮和实践。近60年来,这场运动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轮法律与发展运动兴盛于20世纪60—70年代,其基本特点是把西方法治经验和模式原封不动复制到发展中国家,最后以失败而告终。第二轮法律与发展运动兴盛于20世纪80—90年代,其基本特点是以“华盛顿共识”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发展中国家法治与发展实践,结果给不少国家带来了灾难性影响。第三轮法律与发展运动兴起于21世纪,西方中心主义法治神话逐渐破产,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法治话语权开始崛起,多元主义的法治理论和话语图景初现。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以中国经验、中国智慧系统地阐释了法治和国家发展的关系,构成了当代世界最具原创性的法治和发展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大特色,就是把法治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发展紧密联系,全方位、立体化地解释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上的强大功能。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余年来,中国成功走出了一条以法治保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持续稳定两大发展奇迹的法治道路,树立了法治与发展实践的样板。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炼升华了中国法治与发展实践的成功经验,为世界提供了一种不同于新自由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与发展理论。中国法治与发展中的“法治”是超越了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新法治,即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法治与发展中的“发展”,是突破西方发展观的新发展主义,即以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为核心内容的新发展理念。中国法治与发展中的“法治与发展”关系是突破传统理论所界定的狭义关系的广义关系,包括法治与国家治理、法治与经济发展、法治与政治发展、法治与文化发展、法治与社会发展、法治与科技发展、法治与军事发展、法治与外交关系发展、法治与世界发展等。本文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概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与发展研究上的原创性贡献。

第一,创造性提出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揭示了法治和国家治理、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深刻论述了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等基本观点,明确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要命题,从而确立起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在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59)见前注〔19〕,习近平文,第10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于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60)习近平: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前注〔9〕,《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3页。“实践证明,只有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61)见前注〔4〕,习近平书,第272页。

第二,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与经济发展理论。法治与经济发展一直是法治与发展研究的经典主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法学界提供的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版本的法治与经济发展方案,即以公民社会、有限政府、普选民主、司法独立等制度保障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深刻论述了法治和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提出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一些政府部门不当干预经济的惯性和冲动、依法防控经济金融风险、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等重要观点,阐述了以法治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具有中国气派的法治和经济发展理论。

第三,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与政治发展理论。法治与政治发展也是传统的法治与发展研究的重点议题。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是建设以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法治与民主、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密切关系,明确提出了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等重要观点,阐述了以法治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等重大问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治与政治发展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2)习近平: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72页。

第四,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与文化发展理论。传统的法治与发展理论较少关注法治与文化发展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十分重视法治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上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文化领域突出问题、用法律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等重要观点,构建起了法治与先进文化发展的理论。这包括,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推动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素养和文明修养。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邪教式”追星、“饭圈”乱象、“阴阳合同”等娱乐圈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完善法律入手进行规制,补齐监管漏洞和短板,决不能放任不管。”(63)见前注〔6〕,习近平文,第7页。

第五,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与社会发展理论。在第三轮法治与发展运动中,社会平等、社会公正、社会福利等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因而法治与社会发展逐步成为中心议题。(64)参见郭晓明: 《新法律与发展多维研究——趋向综合发展的跨学科考察》,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51页。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社会问题,保障和促进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发展,创立了一种法治与社会发展的新范式,即民生法治与共享发展。中国法治是一种注重回应民生诉求、解决民生难题、增强民生福祉的法治。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65)习近平: 《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72页。有学者用“民生法治”(66)参见付子堂、常安: 《民生法治论》,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概念界定这种超越以往法治样式的当代中国法治形态。民生法治的突出特征就在于,人民是法治的最大受益者。(67)见前注〔7〕,黄文艺文。民生法治所保障和促进的社会发展,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发展,而是以提高和改善人民集体福祉为目标的共享发展。无论是以法治方式保障脱贫攻坚、防控新冠疫情、促进共同富裕,还是运用法治手段解决收入分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问题,都是民生法治与共享发展理论范式的生动实践。

第六,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与生态文明发展理论。尽管环境法问题已成为法治与发展研究的议题,(68)Eg., Michael Faure and Nicole Niessen eds., Environmental Law in Development: Lessons from the Indonesian Experience,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06.但目前仍缺乏系统的分析框架和理论观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机结合,创立了一种系统化的法治与生态文明发展理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内涵丰富、思想深邃、境界高远的新生态理念,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命共同体、绿色发展、环境就是民生等,从而将传统的环境保护问题全面地提升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建设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则系统提出了从生态文明领域立法到生态环境法治实施、生态环境法治监督、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在内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69)参见吕忠梅: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推动构建起了一种新型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7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99页。,“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7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363页。。在立法上,他提出,积极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标准。在执法司法上,他强调,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惩重罚;要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72)见前注〔70〕,《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第103页。

从法治与发展论的理论框架来考量,我们更容易清晰地认识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性意义,即作为一种超越西方法治话语的世界性的拯救话语和解放话语的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彻底破除了法治与发展话语的西方中心主义,创立了一种独立自主的法治与发展理论和模式,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走出各种发展陷阱提供了有益的理论资源和经验借鉴。

七、 法治方法论创新

如何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实施法治建设,构建起理性化现代化的法治体系,是世界各国法治实践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这一类问题可称为法治方法论问题。法治方法论同中外法学界以往关注的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有显著区别。法学方法论主要讨论法学学者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如实证分析、经济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法律方法论主要讨论法律人在法律执业中运用的技术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法。而法治方法论主要讨论法治工作部门领导推进法治建设的各种策略方法,如规划、试点、督察、问责等方法。法治方法论是传统法学研究很少关注和涉猎的领域。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建设社会主义良法善治出发,总结中外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系统提出了领导推进法治建设的科学思维、正确策略、有效方法,创造性地构建起了一个全新的法治方法论体系。

一是系统提出了领导推进法治建设的科学思维,包括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历史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全球思维等。战略思维,是指从全局视野和长远眼光谋划法治建设,做出有洞察力、预见力的战略规划、战略部署,产生利整体、利长久的实际功效。辩证思维,是指从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出发正确认识和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法治和德治、维权和维稳、活力和秩序等一系列重大关系,确保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推进。系统思维,是指把法治建设看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法治建设的统筹协调、整体谋划、系统推进,确保法治建设各方面相得益彰。(73)关于系统观念的分析,参见张文显: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观念》,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历史思维,是指坚持回看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远眺前行的路,从历史中把握法治规律,从本来中开辟法治未来。创新思维,是指坚持与时俱进、破旧立新、推陈出新,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推动法治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底线思维,是指凡事从坏处准备,尽可能把各种可能的情况想全想透,把各项措施制定得周详完善,牢牢把握法治建设主动权。全球思维,就是坚持以开放的胸怀放眼全球,把不忘本来和吸收外来结合起来,把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起来,在建设法治中国时推动国际法治发展。

二是系统提出了领导推进法治建设的正确策略,诸如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规律相统一、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坚持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相融合等。例如,在司法体制改革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74)习近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46页。,“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75)《习近平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人民日报》2017年7月11日,第1版。。

三是系统提出了领导推进法治建设的有效方法,如规划、试点、督察、评估、考核、问责等。所谓规划,是指对法治建设的整体或部分所做出的近期、中期或长远的系统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规划,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全局。”(76)习近平: 《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253页。“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要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77)习近平: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232页。近几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一系列规划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规划”时代(78)参见马怀德: 《迈向“规划”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载《中国法学》2021年第3期。。所谓试点,是指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法治改革,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在部分地方进行试点,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后,再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好试点对改革全局意义重大。要认真谋划深入抓好各项改革试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探索、大胆实践,敢想敢干、敢闯敢试,多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带动面上改革。”(79)《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强调 认真谋划深入抓好各项改革试点 积极推广成功经验带动面上改革》,载《人民日报》2017年5月24日,第1版。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领域改革广泛运用试点方法,先后开展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等。所谓督察,是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各地区各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追究责任,推动各地区各单位知责明责尽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督察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短板、纠正偏差。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要敢于亮黄牌、掏红牌。”(80)习近平: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236—237页。为此,中办国办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所谓考核,是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效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81)习近平: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42—143页。所谓评估,是对法治改革和建设成效进行评价分析,为调整或完善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司法体制改革时指出,“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要加强改革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82)习近平: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49页。所谓问责,是指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国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建设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83)习近平: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载前注〔4〕,习近平书,第142页。《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等党内法规均明确规定了法治建设领域的问责制度。

习近平法治思想所确立的法治方法论,构成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是全面依法治国工程的路线图、施工图。从理论意义上说,它填补了法治方法论领域的理论空白,必将引发学术界对法治方法论问题的密切关注和深度研究。从实践价值上看,它深入回答了现代法治建设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其他国家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系统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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