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助力消费金融的效能、现状及优化策略
2022-02-05林慰曾
林慰曾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5)
在金融消费日益普遍化的当下,消费金融行业风险外溢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是金融下沉与服务小微人群的制度目标,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过度授信与金融消费者多头借债的问题(林慰曾,2021)。消费金融行业亟待一种可行的风险控制方式,平衡信贷扩张与坏账居高不下的矛盾。
保险的应用有助于降低消费金融行业中的个体信用风险。借助专业、稳健的保险机构进行增信,金融消费者得以获取必要的金融机会,改善信贷不平等和消费不平等的状态。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二者的结合以金融经营的方式形成了风险控制的市场化道路,在挖掘专业价值、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能够实现服务实体经济、深化行业改革的蓝图。
当前学者们的相关研究主要着眼于实务焦点,对消费金融保险的产品、渠道或合法性进行了微观而具体的分析。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业务(李慧,2020),其中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前景广阔(李广子,2015)。但是,传统保险业法对互联网经济下新型保险产品关注不够,未能及时回应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冲击(何丽新和池骋,2016)。因此,既有研究无法有效凝练保险助力消费金融的形式与原理,未能有效揭示二者组合所衍生的业务竞次、监管套利和违规推介的问题,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周,呈现出理论解释力不足和金融风险处置失当的矛盾。
近年来,监管部门密集试点小微贷款保证保险、不良贷款转让。在此基础上,保险领域有关新金融产品的规范相继出台,如2020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0〕39号),2020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保险的介入有助于实现个体增信和行业风险控制的目标,但其自身不应成为风险转嫁的对象。为了矫正结构失衡的困境,以公力救济的形式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是保险与消费金融结合的必要手段。本文在肯定保险助力消费金融这一结构模式的基础上,对助力的效用和形式进行了细致梳理与分析,以反思行业的发展教训,为优化监管政策总结经验、提供建议。
一、保险助力消费金融的效能
域外发展的教训表明:消费金融行业应当寻求行业增长与风险控制的平衡点,否则很容易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①在消费金融发展史上,美国的次贷危机、韩国的“卡债危机”、日本的消金三恶(高利贷、多头借贷、暴力催收)等问题使得监管者和消费者饱受消费金融带来的各种折磨。。保险的优越性表现在资金实力、专业经营、风险分散、理赔迅捷等方面。金融机构将具体的保险产品应用于消费金融行业,意在主动采取产品组合的形式,化解个体信用风险,实现资本收益和风险的最佳配置。
(一)优化金融禀赋结构
最优金融结构理论认为,内生于现实的要素禀赋经过博弈会形成动态的市场最佳,这种结构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在资金融通和促进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Allen等,2015),将不同主体、资源和产业组合起来,形成当下市场的最优解。此种经济理论反应到法律制度层面,表现为金融法所具有的理性假设、市场优先、谦抑干预和比例原则等内容(刘辉,2018)。在保险信用加持和金融科技推动下,消费信贷的发放能够更好地兼顾金融安全和效率,实现多方共赢。
第一,从市场运行的理性假设来看,保险与消费金融的组合具有与单一行业相比的优势,这种优势表现在经营业绩、市场声誉、渠道便利等方面。耳熟能详的一个例证是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在产品代理、客户引流、财富管理方面的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紧密结合具有改善服务、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作用。在稳健扩张、合规经营的前提下,消费金融与保险的结合呈现出风险可控的状态。为了鼓励金融创新和效率,监管者此时应恪守谦抑准则,尽量避免干预市场。
第二,从参与主体的组合优化来看,正规的消费金融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随着行业的深入发展,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取代了市场上的非正规力量,成为消费金融产品的主要提供者,起到了优化供给、市场出清的替代效应①近年来,为了符合监管合规的要求,许多网贷机构纷纷转型消费金融公司。例如:2019年9月,玖富数科集团全资子公司新疆特易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战略投资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5月,新疆特易数科成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2019年11月,中国平安旗下陆金所获批转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大型消费金融机构在资金成本、业务种类、地域范围等方面具有优势,且更关注长期利益,因此往往会避免短视行为,妥善处理与监管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从化解风险的能力来看,保险机构因保险的互助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具备更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保险能够应对偶发事件,为消费金融机构挽回意外的损失。(1)与核销等传统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相比,保险资金的介入能够以助贷的形式搭建合理的金融结构,消减一部分由消费金融引发的违约风险。(2)与过度延长金融结构、在资本市场进行证券化产品买卖的方式相比,引入保险能够筛选出资信水平尚佳的金融消费者,具有结构简单的特点。(3)前述结构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险产品的经营者或投资者能够直接追查到底层资产,在事前阶段结合信用风险、事件频率、预期损失等因素进行有效的市场定价,此举既可以避免过于复杂的金融结构,也能够避免事后阶段大规模风险的集中爆发,从而预防潜在的系统性危机。
(二)深化金融助贷与创新业务
为了防止小微群体的大规模违约,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要求合作伙伴将特定比例的存款作为风险保证金,甚至采取法人连带保证的形式进行风险对冲。囿于资金实力和信用水平的限制,合作方的业务往往受到限制。引入专业的保险机构为个体提供保险有助于解决这一矛盾。从合作领域来看,保险公司与消费金融机构的合作囊括了精准获客、信用评估、风险分担、资金投放等环节,助贷功能体现在客户、资金和风控的多维层次(朱太辉等,2019)。保险的引入构成了保险产品和消费金融产品的有效结合,形成了消费金融领域的助贷模式。
一方面,保险的介入具有形式灵活、成本低廉、合法有效的特点。(1)对于信用欠佳的个人来说,保险机构经过专业分析后若不愿承保,消费金融机构往往会提高费率或者拒绝开展相应业务,客观上实现了市场的自我平衡。(2)与小微贷款领域的服务费、信息费、逾期费等超额收费相比,保险的介入提供了一种合法化的正规途径。保险公司能够通过大数法则和模型,精准计算产品的综合成本实现盈利,费用合理、性质合法的保险收费可以避免触碰监管红线,在合规经营的同时保障行业的长远发展。(3)严格的管制立法和刚性治理不能起到预想中的作用,2020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间接认可了保险与商业银行在小额贷款的业务合作模式。其第51条以但书的形式明确了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代收息费的行为合法有效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51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合规的重点在于满足监管的牌照要求和特许资质代表的资金实力和偿付能力,警惕过度创新导致的金融异化。
另一方面,保险与消费金融的结合意味着客户的精准细分和行业的深度发展。(1)对于信用水平尚可的个人来说,保险的介入为其提供了增信机会,有助于获取必要的金融资源,实现个人的消费目标。(2)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社会信誉水平已逐渐优化①个人保证保险在我国最早于1997年由平安保险公司以汽车消费贷款保险的形式推出,但是由于当时征信核查困难、风控不当等因素,频发的骗保行为导致了大规模的坏账,保监会于2004年宣布暂停该项业务。,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金储备、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已大大提高,具备了应对风险和危机的能力。(3)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理促进消费增长。按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保险公司属于适格的合作对象②《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能够与银行等消费金融机构优势互补,促成保险业务与消费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
(三)强化风险管控能力
金融产品的捆绑销售是否合理,往往取决于其交易条件是否合理公正,特别是金融机构是否提前披露了捆绑产品的核心条款(世界银行,2019)。如果一味禁止信用保险与相关小额贷款产品的搭配,次级金融消费者将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必要的金融资源,其结果是剥夺了金融消费者改善生活的机会,不利于实现金融公平与公正的目标。保险的介入使得传统消费金融法律关系的各方必须重新审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调整金融合约的内容,适应多元主体的结构性变化。引入保险意味着消费金融机构尝试以市场化、规范化的手段化解次级客户的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
场景化的消费金融保险价格合理,与生活联系密切。消费金融保险在提高金融民主性的同时,能够帮助金融消费者应对潜在的意外事件。(1)普惠性的保险消费具有保费低廉、覆盖面广、可得性高的优势,不仅提高了金融覆盖面,也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抵抗能力。(2)借助保险行业稳健的机构、专业的人员、雄厚的资金和成熟的制度,消费金融领域的安全性得到提升,强化了行业合规的程度。信用保险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了小微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有助于摆脱非正规金融导致的隐性担保和额外收费。(3)与事后阶段的恶性催收相比,专业的保险机构往往遵循规范的业务流程,能够通过正当的函告和诉讼程序敦促被保险人履行还款义务,而不是采取暴力催收、信息轰炸、现场骚扰等不良手段。正当的催收和诉讼程序不仅能够防止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泄露,也大大降低了恶性事件的发生概率,避免了由极端事件引发的社会动荡。
(四)发展普惠保险与金融
消费金融与保险的结合不仅改善了保险行业的服务方式,而且大大拓宽了保险行业的版图。例如,在数码产品、出行、旅游、教育培训等领域诞生的碎屏险、延误险、取消险、安全责任险都成为消费者借助金融工具进行信贷消费时的连带采购对象。内嵌于互联网渠道的消费保险具有复购率高、客户黏性强的特点,基于个体信用水平定价的信用保险通常具有与风险成正比例的定价。
多元化的产品不仅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差异化经营,而且大大提高了保险产品的覆盖率。消费者对相关保险通常具有更强的投保意愿。此类产品不但满足了金融机构拓展收入的目的,而且有效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和痛点。保险的推广并非采取政策性或指令性的方式,而是经由保险机构的营销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实现了经营者意志与消费者意志的有机统一。这种市场化的途径将保险资源合理分配到市场需要的地方,起到了普及保险安全、宣传金融知识的正向效益,对于消减不良竞争、优化行业声誉大有裨益。
此外,保险在助力消费金融的过程中成功地借助信息科技工具实现了保险业务的互联网化转型。除了线下的个人代理或机构代理,现代保险能够借助移动终端和互联网将自身推广到社会的每一个智能端口,为消费者提供账户安全、资金融通、信用支持、生活服务等方面的便利,金融的普惠程度因此大大提高。保险真切地融入到消费者的生活中,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之一。在传统保险业务承压的当下,保险在消费金融领域诞生了诸多新型产品,此类产品有利于克服保险业务中结构性失衡和区域性失衡,促成并发展保险行业的开源业务。
二、保险助力消费金融的业务实践
消费金融的快速增长使得保险机构开始正视传统保险未能渗透的这一领域,积极进行行业布局。保险助力消费金融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信用增信、场景助力和资本支持三种模式。
(一)信用增信模式
在信用增信模式中,保险的应用旨在优化个体的信用水平,实现特定的消费目标。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增信产品,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好的信用评价和更高的信贷额度。实践中这一模式的具体产品表现为助贷险、个人信用保险、住房抵押保险等信用保险。
一方面,信用保险属于我国法定财产保险的形式之一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5条第2款: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信用保险具有与担保相似的功能,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个人信用保证保险。由于得到监管的认可,信用保险得以合法地探索行业发展和保险创新的可能性。监管者积极总结行业发展的经验,明确了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要求,在住房、汽车等重点消费领域日渐铺开。从企业到个人、从抵押担保到信用保险,信用增信模式下的保险业务逐渐丰富了自身的适用对象和保险品种,信用保险成功推动了助贷业务的发展(范嘉和王铁军,2017)。
另一方面,信用保险应对的是传统保险范围之外的个人信用风险,违约可能性更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出了挑战。在经济结构转型和行业增速放缓的背景下,此类业务暴露出可持续性差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警惕。盲目推进个人信用保证保险使部分保险公司出现“增收不增利”“保费入不敷出”等局面,有的保险公司因此直接关停了助贷险业务,提前终止与部分互联网公司的合作(刘青青和石丹,2020)。在联合贷款的业务中,有的金融机构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出现了强制搭售、利率畸高的矛盾(殷华,2019)。此类粗放经营的业务模式未能实现金融产品的合理创新,其业务漏洞被别有用心的金融投机者所发现,出现了利用保险增信骗取个人贷款,违规投资房市、股市的情况(凌建平,2020),亟待监管整治。
(二)场景助力模式
数字时代人们的消费行为与保险需求发生了变化,场景助力模式下保险与消费金融的联结实现了承保的电子化和营销渠道的多样化,为消费者提供了诸多便利。从主体身份核验到线上签约,再到智能定损和快速理赔,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电子签章等金融科技络绎不绝,帮助保险行业在具体场景实现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场景模式下保险与消费金融的结合诞生了丰富的保险产品,消费者在运用金融工具进行信贷消费时往往会采购附加的险种。账户安全险等基础性的保险能够为消费者的账户安全和资金安全保驾护航,例如,信用卡保险有效解决了卡片丢失后的恶意盗刷问题,消除了持卡人的隐忧。以运费险、保价险、产品质量险等为代表的消费保险具有促进安全交易、弥补意外损失的作用,消除了消费者采买时的后顾之忧。
场景化的保险助力模式打通了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壁垒,保险消费与出行效率、餐饮安全、电子产品的使用体验、购物保障等密切相关,有利于充分连接线上线下的业务。不论是直接购买的单一类保险,还是复合购买的多重保险,大规模的保险消费提高了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通过阅读购买须知、重点风险提示、合格投资者测试等活动,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资本支持模式
保险行业参与财富管理的历史悠久,保险公司可以以产品经营的形式融入消费金融行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购买消费金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资本支持的模式参与到消费金融行业的成长进程。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流向须符合监管规范的约束,消费金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满足监管当局在发行程序、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具有收益可观和安全性高的优点,因此备受热捧。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属于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根据2020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规定①《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第1款: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公司能够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采购此类产品,可以直接购买或通过成立保险基金间接采购证券化的消费金融产品,实现资产配置的多元化。
保险与消费金融的结合还出现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之中,技术和场景驱动的“互联网+金控平台”模式为金融控股公司催生了新的增长点(温长庆,2020)。为了打通上下游不同的金融业务、提升核心竞争力,有些金融机构通过入股、收购的形式增加自身持有的牌照数量,通过混业经营强化不同业务的联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引流、联合经营、信息共享能够大幅度提高产品效率,发挥不同业务的协同效应。不少互联网公司开始收购保险、消费金融、网络小贷的金融牌照,组建金融控股公司①如,2021年3月,拥有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保险代理、网络小贷、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所有公的迪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入股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消费金融牌照,使自身金融与出行结合的生态更加紧密。,保险与消费金融的结合充满了各种可能性。
三、保险助力消费金融的现实问题
由金融创新引发的潜在风险令人不安,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很可能带来杠杆率、成熟度或流动性方面的危机。金融机构主导的产品搭配在符合监管底线要求的同时,力图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对金融消费者的关注度有待提高。
(一)风险外溢
Christenson(1997)认为创新意味着真正起到结构性变化或重大冲击的替代效应。创新并非生产要素的简单重组,而是能够真正满足社会需要,具有普及度、耐用性、效率等方面的优势。作为助贷业务的表现之一,保险能够通过产品搭配的形式与消费金融形成必要的金融组合,深化金融创新的水平。然而,当下二者的结合仍然停留在简单叠加的层次,处于发展初期的组合模式没能有效克服“普而不惠、惠而不实”的矛盾,导致了风险的转嫁。
保险与消费金融的无序结合会加剧金融消费者的负债水平,造成风险在金融链条上的扩散。(1)非理性的个人往往会利用金融机构风险识别的漏洞,无节制扩张自身的消费杠杆。当次级金融消费者无法偿还债务时,个人信用风险由消费者传导至金融行业。此外,利用保险进行骗贷的活动造成了大规模的坏账。(2)部分消费金融机构忽视了风险管控的核心能力,重视营销推广而怠于履行审核申请人信用水平的义务。前端风控的缺失造成了金融链条上后端业务的大规模坏账。当满足赔付条件时,保险机构需要向消费金融机构先行赔付由次级金融消费者引发的亏损,金融风险因此由消费金融行业向保险行业蔓延。(3)原本希望扩宽业务范围、提高收入的保险机构没有达到预想目标。在经济增速放缓、承保人数增长乏力的情况下,消费金融相关保险业务呈现出入不敷出的问题,沦为风险兜底机构的保险公司不堪重负。(4)随着金融创新业务和金融混业的发展,现代保险行业的渗透度和影响度日益扩大。大规模坏账所引发的偿付问题、流动性危机可能引发具有系统性和传染性的金融风险,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总之,本应发挥精准识别、信用增效的产品结构沦为了非理性个人和机构风险转嫁的工具,加剧了市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二)监管套利
传统的保险业务被成熟的监管规范所规制,保险机构必须符合监管者在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上的既成规定。新型的保险业务突破了传统法律框架,除了传统保险业务中的捆绑搭售、费用不清等常见问题外,还涌现出结构搭嵌、互联网营销等既有制度未能有效规范的领域。此时,保险消费者不仅要承担市场风险,也要承担监管缺失的风险。趋利的金融机构往往会选择满足最低限度的合规要求,谋取结构套利,因此出现了业务竞次行为。
第一,普惠保险的发展不仅意味着保险业务的扩张,还意味着金融机构要面对更加复杂的消费者。新增的保险消费者往往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如果没有监管者的强力约束,金融机构往往会以最少的流程提高签约成功率,其结果是排除了部分消费者进行深度沟通的权利,弱化了金融机构在宣传教育、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金融机构将满足最低限度的合规要求作为业务规范,形成了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竞次行为。此类削减程序和成本的行为客观上加剧形成了市场的无序竞争。随着监管者进一步完善业务的流程规范和信息提示要求,此类短视行为终将不可持续。
第二,在贷款和保险合同成立之后,部分金融机构为了达到回笼资金、快速变现的目的,直接将其所拥有的债权打包出售给独立的第三方。这种行为在业务前端往往未能严格履行信用识别和风险控制的职责,导致了过度消费和无序放贷的问题。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倾向于与监管当局进行竞跑,试图在监管整治以前攫取更多的利益。
第三,此类业务中保险并非单一的搭配产品,金融机构往往会将保证金、服务费、其他险种相互叠加,形成产品结构的多重嵌套。在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或裁判指引的前提下,各地法院对多重嵌套的费用认定不一,无法有效辨识合法收费、违规收费与非法 收费的边界,助长了部分违规机构的冒险心理和行为。寄生于传统民商事体系的私法规范 无法 有效回应结构日益复杂、关系多样的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视域下的私法规范需要实现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和体系再造(刘志伟,2021),以“主体—行为—责任”的合理配置,实现金融法权配置促进金融交易关系的功能(刘盛,2021)。
第四,金融的网络化和自动化使竞次行为的影响速度和范围迅速扩大。金融场景下算法趋同导致的规模效应会产生“大而不能倒”等问题(王怀勇和邓若翰,2021),由无序扩张和多层嵌套所积累的金融风险值得警惕。
(三)不当营销
保险与消费金融的结合具有主体多元、产品丰富和渠道多样的特点,更多体现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未能充分照顾到金融消费者的需求,不当营销的问题较为突出。囿于话语权的缺失,金融消费者往往无法参与到产品的设计过程,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
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会通过可变的合约条款进行误导性的销售活动,以“前期低价、后期提价”的形式进行市场扩张。虚拟智能和默认选择是互联网时代的主流选项(Busch, 2019),消费者往往被收取了费用之后才察觉,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因为未能充分了解费率变化导致了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此外,为了提高产品销售的成功率,有的金融机构在定约时有意忽略必要的风险提示以简化流程,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说明;在解约时,金融机构会蓄意利用冗长的合约内容、复杂的话语表达和需要多次确认的繁琐程序制造各种障碍,加大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另一方面,以要式合同、电子化合同为主要载体的保险合约属于标准的格式合同。实践中,相关合同的要件通常以全有或全无的形式存在,金融消费者没有协商的余地,这种现象在个人信用保证保险或助贷险中尤为明显,剥夺了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部分强势的金融机构会直接要求个人采购此类保险,而不是以差异化的市场定价对风险进行细分。此外,由于卖方未能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推销给适宜的金融消费者,次级金融消费者选择了高风险的消费方式,加重了自身的债务负担。金融领域不能简单适用买者自负的逻辑(李游,2019),低收入阶层往往缺乏基础的金融知识,理解能力有限,却对金融工具有更强的依赖性,更容易受到误导。此时,保险不仅未能发挥融资担保或撮合交易的功能,反而屡屡出现条款欺诈、强制搭售的问题,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十分突出。
四、保险助力消费金融的优化策略
保险与消费金融的结合需要精细化的制度安排,以适应保险的深层次发展。随着监管的完善和各方理性行为的回归,消费金融所具有的平滑收入波动、促进消费便利、扩大消费需求的积极作用日渐凸显,保险助力的形式势必随之变革。如果缺少回报,套利活动就会逐渐消失(Grossman和Stiglitz,1980)。风险控制条款在私人保险合约中经常被使用(Soyer,2016),在公共领域却有所不足。针对风险控制、提示和救济的制度进行依次完善,有助于以公力救济的形式强化风险管理的核心能力。
(一)明确金融机构之间独立的风控责任
保险与消费金融的结合表面上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实际上是应消费者需要所产生的深层次产品,两者的关系互相独立,又彼此促进。保险不是消费金融行业的附庸,更不是风险兜底的工具。由基础性关系衍生的保险法律关系进一步扩充了消费金融的业务链条,发挥了组合优势的作用。消费金融法律关系本质上是辅以各种协助性关系的借贷关系,而保险法律关系则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二者的性质不同。消费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应当各司其职,作出独立的判断,而不是盲目信任合作伙伴。
目前,在个人信用保险等产品的运营中出现了前端怠于审核、后端盲目信任的搭便车现象,未能明确金融机构之间独立自主的风控责任,弱化了风险管理的核心能力。由于存在后续的风险承担者,链条前端上的金融机构往往不能严格履行信用审核、风险排查职责,导致坏账频频发生。监管者对消费金融领域矛盾突出的现金类消费贷款进行了重点治理,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合作伙伴的业务资质、经营能力和履职的注意事项①《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55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的基础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1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进一步细化了流程,明确“机构互相独立,贷前、贷中、贷后的核心环节禁止外包”②《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第1条: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保险机构与消费金融机构合作同样应当遵守上述规范,做到彼此独立、各尽其职。这有助于构建有效的内部治理体系(杨皖宁,2020),确立不同机构之间的主体责任,避免由合作伙伴风控不当引发的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强化金融机构的场景说明义务
场景不仅与保险的销售相关,也与风险控制联系紧密。数字时代保险业务的线上化和自动化已成为多方共识,2021年5月,银保监会财险部向各财险公司下发《关于推进财产保险业务线上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保险公司积极适应数字时代保险业务的积极变化,显著提高保险业务线上化水平,改善保险服务方式。但是,网络场景的虚拟性容易导致沟通不畅和冲动决策,其结构、流程和参与者更加复杂(尹振涛和程雪军,2019),现实中保险与消费金融的结合矛盾多发于线上环境。
在具体场景中对关键信息进行披露,能够及时矫正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失衡,对消费者进行风险预警,优化消费者的决策,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互联网保险领域有必要建立适当的误导预防机制(贾林青和贾辰歌,2014),以强化金融机构在网络场景的说明义务。(1)应当优化信息表达的形式。保险人条款说明义务并非只是机械地罗列,而应考虑到一般金融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阅读能力,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化解消费者的疑虑。(2)应当细化突出主要信息的范围。保险交易领域的干预必须注意是否实现了实质性的均衡(Tarr,2019),应针对矛盾多发的问题进行总结,对此类事项的权利义务进行特殊提示。(3)金融发展不公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信息偏在所导致的逆向激励(Campbell等,2011),金融科技进步导致的负效应可能反噬消费者(刘博涵,2020)。从技术治理的维度来看,场景下的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优化底层的算法设计,使信息披露成为经营者的主动选择。保险科技正在日渐影响行业的发展(Neale等,2020),或可考虑将法律伦理嵌入算法规则,构建合理的运行程序,实现单向治理到多层治理、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的统一。通过对必要信息进行合理的披露,金融消费者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决策失误,正确理解金融产品的结构、期限和收费,回归理性的行为模式。
(三)探索可行的执行衔接与救济机制
个体对风险的认知不一定会演化成理性的行为,事后救济是风险管控不可缺少的核心环节之一。保险机构向消费金融机构或消费者赔付后,如果属于合约规定的免赔事项和除外责任,保险机构会依法向责任人进行追偿。当前,保险纠纷的诉讼和调接对接被扩展到所有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化解保险纠纷具有专业人员和规范流程,但在执行环节,常规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冗长,保险机构迫切需要矫正公正与效率失偏的制度安排。
在保险的执行救济这一领域,涉及消费金融的案件数额往往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此种情况与互联网金融赋强公证的案件具有相似性。保险机构迫切需要降低诉讼成本,挽回因消费者过错造成的代偿损失。借助公证行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以公证手段对相关业务进行补强,既能够在事前阶段敦促违约者履行义务,在纠纷发生后又能够以公证文书申请快速执行,提高追偿效率,互联网金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为保险机构的快速追偿提供了启示。
当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互联网金融赋强公证执行具有节约时间、降低成本、简化程序和提高执行效率的优势。这不仅能够降低法院积压的案件数量,也能够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技术会改变保险产品的业务流程(刘慧和徐爱荣,2021),在金融自动化和智能化的当下,这一方式有赖于科技公证与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传统的执行模式诞生于具体纠纷发生之后,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使得保险机构的追偿措施显得滞后而无力。保险机构更愿意在事前阶段以可负担的成本对其所持有的债权进行互联网金融赋强公证。这一选择的优势在于:一旦发生纠纷,保险机构便可因地制宜地作出选择。如果属于债务人疏忽等轻微情形,保险机构将以发函或电话通知的形式进行追讨;如果属于债务人恶意讨债或诈骗,那么保险公司则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随着区块链、电子合同、生物识别技术、网络存储技术等科技的应用,自动化公证成为公证行业的主流模式。此种模式大幅度降低了公证行业的服务成本并提高了公证产品的普及性,为改善保险机构的追偿效果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式。
五、结语
在行业扩张放缓与业务细分的当下,以保险制度构筑必要的外部风控机制有助于遏制由消费金融行业造成的衍生风险,以金融组合的形式实现市场化的风险出清。为了避免沦为风险兜底机构,保险公司在促进业务合作、深化金融创新的同时,不应放松风险管控的要求。然而,主要代表了金融机构利益的产品搭配很可能加剧金融消费者的债务负担,被监管者与产品受众的意见应当被尊重。如果未能有效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二者的结合将受到广泛质疑,酝酿形成新的信任危机与制度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