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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区块链系统:数字经济时代助推公平交易的利器

2022-02-04涂永前

社会科学家 2022年1期
关键词:美团区块消费者

涂永前

(中国人民大学 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86)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当下互联网、互联网终端以及移动互联装备的普及化,平台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互联网经济繁荣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信息屏障,提高了供需匹配的效率,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较实体产业更加广泛、迅速。在众多互联网企业中,尤其以阿里巴巴、美团为代表的互联网头部平台企业在过去十年的时间里迅速扩张,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已经逐渐发展成熟,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商业体制,彻底改变了中国的商业格局。这些民营高科技公司不仅为人们带来了消费革命、支付革命等,全新的服务随着它们在海外的拓展,也给中资企业出海、国际经贸往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注入了新的驱动力量。

据权威发布,截至2021年11月,中国当下的数字经济规模已达到39.2万亿元,较去年增加3.3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同比提升2.4个百分点,有效支撑了我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①以上数据系2021年11月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发布的官方统计信息。纵向比较来看,在疫情冲击和全球经济下行的叠加影响下,数字经济依然保持9.7%的高位增长,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1]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数据上,某种程度上也彻底改变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传统平台的发展无可避免地会受到成本、技术和时空等多种原因的限制,因此其经济规模和社会影响力都比较有限。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平台经济将服务型企业、消费者以及商户等多种市场主体连接到了一起,有效整合了线上和线下资源,极大地拓宽了服务边界。除此之外,平台经济鼓励用户深度参与,而信息的精准匹配将释放未被充分使用的用户资源,作为消费者的客户可以随时转变为商家,从而全面提升经济效率及整个社会福利水平,创造出更多的数字红利。平台经济也极大地扩张了就业。一方面,平台衍生出大量新工种、新岗位,原来许多求职无门的人只需要极低的成本就能够开展自己的商业,比如出租民宿、网约车、快递专送等等。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建设使得人们不再需要完全遵守每周5天、每天8小时的工作制,工作场地的限制也被大大放宽。平台的优势使得人们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充分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只需要一台能够连接互联网的设备,就可以开始工作。尤其在疫情期间,互联网平台在生活服务、在线教育、线上问诊、远程办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这种繁荣并不是没有代价的,质疑的声音渐渐出现。平台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线下买卖模式逐渐被在线消费模式攻城略地,在线消费比例持续上升。从2021年开始,国家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头部企业阿里巴巴、美团等开始反垄断审查工作,对阿里和美团分别开出巨额罚单。①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曾以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对阿里巴巴集团处以182.28亿元罚款。2021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美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二选一”垄断行为,决定对美团处以其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约34.42亿元。其他大型平台企业因为涉嫌经营者集中被罚的也不在少数。同时,对类似企业运营模式的批判也层出不穷。美团公布2020年财报显示,全年营收114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7%;全年实现净利润47.0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0.27%。这是美团创立十年来,首份营收破千亿的年报。漂亮的数据背后,最大的“牺牲者”却是市场上的中小商户。城市社区便利店老板们深刻地感受到来自互联网平台的“敌意”。在巨额资本补贴加持下,低到几块钱甚至几毛钱的农副产品,借助各式各样的低价销售汹涌而至,原本的小微经济生态遭遇重挫,中小经营者的收入一再被压缩。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低价购买得来的瓜果禽蛋,又往往存在各种瑕疵。在图书出版行业,一本书有好几种价格的异常情况也越来越常见。价格异常低的农副产品是以压减供应商、零售商生存空间为代价的。因此,当平台利用其优势技术、资本发展到垄断阶段时,若不进行遏制及反垄断审查、执法,将会危及消费者、中小商户等多方利益,给大量教育文化水平低和职业技能弱的人口的就业、整个零售服务行业及国家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过去的一年,除了对阿里巴巴正式提起反垄断调查之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列为2021年度经济工作的重点,强调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而注意到互联网平台利用经营者集中及垄断地位的负面效应的不止中国。2020年末,中国、美国和欧洲不约而同掀起互联网超级平台治理浪潮。2020年年底,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合各州正式对谷歌(Google)和脸书(Facebook)提起反垄断诉讼②早在2011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对谷歌展开了将近两年时间的调查,认为谷歌涉嫌在搜索结果中明显偏向自家服务和产品,不过最后结果却是无疾而终。2020年7月份,美国司法部再次宣布将对谷歌、苹果、亚马逊和脸书等互联网巨头展开反垄断调查,以确定这些公司是否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触犯了相关的反垄断法律。。在欧盟,除了加紧反垄断诉讼,制度创新成为其发力重点。为此,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 Act)和《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 Act)两部针对数字平台和大型科技企业的法律草案③《数字服务法》将为网络中介和托管服务提供商、在线平台等数字服务提供商提出17条新义务,并赋予欧盟对脸书、推特等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特别监督权和直接制裁权,将重新平衡用户、中介平台和公共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数字市场法》则面向大型在线平台企业,要求开放与第三方平台的服务互操作、使用户可以访问平台数据、使广告商可对其托管广告进行独立验证、允许业务用户与其他平台签订合同、不得阻止用户卸载其预装软件或应用程序、不得阻止用户链接到其他平台等。该法案赋予欧盟对违规企业处以高达全球营业额10%的罚款。,其中特别设置的“守门人制度”成为继《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之后欧洲在数字经济治理领域最大的制度创新并有可能引领全球互联网反垄断制度和手段的范式转变。而这种巧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存在于中国、美国、欧盟的问题是有相似性的。但相较于中国互联网平台垄断地位的形成,美国等发达国家电商的发展却未造成其绝对的垄断地位,虽然对于美国的一些传统商业交易有所影响,但其他的实体商业并未受到影响。易言之,美国电商并不像中国一样,它的交易额度并未大大超过线下交易,未形成分制局面,也就尚未影响到市场常态发展。当下我国这些平台垄断企业给业态、消费者等相关主体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且已经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有效解决方案和措施仍在探索之中。因此,文章基于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成熟,以及国家经济信用、社会信用体系的日益完善,认为一方面需加大对有违公平交易的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尝试通过推广基于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的方式,以国家公共区块链系统为基础设施,鼓励国家数字平台与平台企业形成有效竞争,推动供需双方交易更加高效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真正助推商业交易、生产生活的高质量发展。

二、互联网平台垄断的形成

互联网场景下的平台经济体或者说多边平台(Multi-side Platform),依托互联网、物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和设施,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已呈现高度聚集化。该类平台聚合体(Platform Group)可被描述为,通过线上线下要素和资源的积聚,依凭数字数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自成生态竞争系统(Eco-competition System),借助对用户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及运营反哺自身发展,实现同行业与跨行业联合或集中的实质控制,以增强和巩固其市场力量的多边平台构造,美国的微软、脸书、亚马逊、奈飞及谷歌,中国的百度、阿里、腾讯、京东、抖音等具有高度市场影响力的全功能经营者均可认为是该类平台经济体。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通常可以归结于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提供免费的服务以获取数据。平台建立的第一步往往是获取用户数据,首先利用免费的服务从用户处获取大量的信息,比如性别、年龄、消费偏好等等。大数据技术保证了这些信息能够被用于进一步的商业活动。以脸书为例,脸书全球大约有25亿用户,几乎占整个互联网用户总数的一半。这些庞大的客户群使谷歌和脸书能够收集到数十亿名消费者的大量数据。这些数据被用于改善数字平台提供的服务。在平台建立之初,关于个人信息隐私的法律规范还并不完善,人们往往并不会了解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用一种隐秘的方式偷走了。后来,即使规定获取用户信息时必须征得用户同意,不少平台还是想尽办法在用户协议上动手脚,例如将隐私条款放在不起眼的地方。在我国,这种情况近两年有所好转。

第二,利用信息垄断以获取利益。获取信息的下一步毫无疑问就是利用信息。对信息的利用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就是投放广告,利用免费服务从用户处获取的信息可能包括性别、年龄、消费偏好等等,利用这些信息平台能够做到个性化地投放广告,其效率和转化率比传统电视广告或者传单高很多。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消费者认为自己的购物应用软件有时非常“了解他们自己”,很轻易就能发现他们的购物需求并且通过不断升级的消费推荐榨干他们的钱包。以谷歌为例,谷歌利用其免费的搜索服务获取用户信息,利用其关于消费者的数据,使广告商能够有效针对那些最有可能购买广告产品的消费者。中国的百度也是如此,运营模式与谷歌基本类似,利用其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统治地位搜集到大量的用户信息,从而可以向用户投放广告以谋取高额利润。另外一种利用信息的方法是“信息不对称”。平台的收入之一就是从平台上的商家处获取佣金。传统市场上,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通常在线下市场完成,商家需要支付市场管理者一笔租金,之后就可以自由交易。与传统市场类似,网络平台中的商户也需要向平台运营方支付一笔费用,并且往往出价越高位置就会被排在靠前的地方,吸引到的客流就会更多。然而与传统市场不同的是,在互联网上,平台有了更多的机会对交易进行控制,比如平台主导的折扣活动或者针对不同用户的区别性定价等。以美团为例,平台会定期推出代金券活动以提升用户忠诚度,虽然活动并不强制参与,但如果不参与其中,商户的曝光度就会下降。从这个维度看,虽然平台为商家和消费者搭建了交易平台,但当双方都入局时就会发现自己早已落入了平台的控制,双方获取到的信息往往是不同的,所以形成了“信息不对称”,而这也是平台获利的良好渠道。

第三,占据市场。在通过前两步建立起一定规模的平台后,下一步就是攻占市场。由于信息和资本的绝对优势,此时的平台对于新加入的竞争者具有非常强的排斥力,但仍不足以构成垄断的局面。此时就是资本发挥作用的时候。平台通常会花费大量金钱进行倾销和补贴,野蛮地获取客户,让客户养成在其平台上消费的习惯后再提高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比如,成为亚马逊会员不仅可享受线下两日送达服务,更能同时获得电子书等优惠套餐。初始亚马逊只收取每年79美元的会员费,随后费用调至99美元,即便如此,还是有95%的会员一边抱怨涨价行为,一边仍选择继续使用其服务。中国几年前网约车市场的竞争也是非常典型的案例,为了促销并迅速占领市场份额,滴滴和快的两家公司均对乘客开出巨额补贴,打车甚至到了几乎不需要付钱的地步,然而随着快的宣告失败,滴滴几乎垄断了线上打车市场,价格也是水涨船高,这种状况随着美团、百度、高德等平台公司的跨界发展才有所改观。

除了对市场的攻占,平台还会利用其规模优势收购崛起的类似经营者。以“亚马逊收购母婴产品企业Quidsi案”为例,起初Quidsi拒绝接受亚马逊的并购,但是亚马逊在采取更优定价外,借助自建的两日达物流体系免费为消费者提供配送服务,成功吸引了消费者流向自己,最终迫使Quidsi同意了收购。由此可见,超级平台虽具备普通平台之特性,但已不能再将其与一般平台等同看待,超级平台将线上积累的力量延伸并成功传导至其他领域,特别是实现了对线下产业的进入和控制,其与其他平台的竞争已不再只局限于同一市场,还可利用在其他不相关市场的优势轻松战胜其他经营者,这是一般平台企业难以企及的。所以说,超级平台已超越了单纯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阶段,其限制、排除竞争的风险及危害远远超过一般意义上的平台企业,有垄断威胁之嫌,给业态、消费者等相关主体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危害

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广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及消费偏好,实行精准营销和信息匹配,精准算计各类平台用户,获取超额利润,并且通过获取暴利进行上下游及周边产业的控制,从而实现垄断,其弊端已经显现。以美团为例,平台通过信息优势以及针对不同服务客体设计的算法构建起来的庞大商业管理系统,不仅困住了平台劳动者,也对平台消费者和入驻商家的利益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首先对于外卖骑手,北大社会学系陈龙博士通过6个月的实证调研发现美团以信息和算法构建起庞大牢笼,通过“数据化控制”不断强化对骑手的精准管理。[2]外卖平台公司把不断压缩的送餐时间作为标榜平台速度的口号,通过“数据化控制”利用收集的数据计算骑手的极限速度,不断挤压骑手的自主空间,骑手的平均配送时长从41分钟缩减到30分钟看似是技术创造的神话,实际却是以骑手的安全和疲惫为代价。最后,平台企业把游戏机制引入外卖配送“巧妙地将个体自我价值的实现与资本对劳动的管理结合在一起”。精确控制骑手的时间,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平均配送时间的缩短,还有极高的交通事故风险。由于超出平台规定的时间会带来罚款甚至取消派单资格的后果,骑手只能疯狂地争分夺秒,甚至不惜违章行驶,造成很多交通事故。在貌似合理的算法支配下,外卖行业的安全问题却不容乐观。[3]

陈龙博士的研究不仅关注时间,还关注时间的跨度。在平台外卖行业初始阶段,一个骑手工作一个月的收入能达到14000元,但现在,在骑手的送单量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他们的收入却在减少。出现该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从平台的角度来看,是在于其在信息、算法、资本的垄断使得其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第二,从骑手的角度来看,则主要在于骑手力量微弱,并没有和平台议价的能力。骑手职业基本不存在门槛,仅需一个手机、一辆电动车、会用普通话进行沟通,培训三个小时即可上岗,因此在中国的金字塔型劳动力结构下,所需的低教育文化水平劳动力群体严重供大于求。同时,骑手群体作为农民工群体之一,没有劳动合同,也不会建立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标准劳动关系,更无法组建工会,因此很难形成集体力量。此外也存在劳动力结构的原因。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民工有接近2.9亿人,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龄10.8年,所以较低的教育水平使得该群体更难凝聚成足够对抗平台的群体力量。由此可见,无论是群体内部的力量,还是外在的法律保障,骑手群体都没有能力与平台抗衡以保护自身劳动权益,生存环境持续恶化。

被算法控制的不仅仅是骑手,在平台上第二个被“围猎”的是消费者。2020年末,美团被曝出利用大数据“杀熟”。[4]美团能够在短时间内吸引大批会员的原因在于进行了大力度的会员费补贴,优惠力度颇大,赠品多,故而可以吸引消费者经常点单。对于新用户,首月美团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后的几个月也都会以极低折扣吸引用户续费,使用户以很低的价格得到优惠券,养成在美团消费的习惯。然而一旦用户忠诚度提高,美团就会在商品价格上做一些“手脚”,比如提高会员的配送费或者在订酒店和机票时进行加价。通过上述操作,会使消费者产生一种线上购物比线下购物“便宜”的错觉,但实际上可能比线下购物昂贵许多。

此外,平台也会通过消费者个人消费信息从而更为精准地进行营销。通过收集交易信息和浏览记录等数据,平台可以准确捕捉消费者的喜好和需求,甚至计算合适的时间点进行推送。比如在网上购买服饰,一年以后根据购买时间,推算可能的换新时间再进行推送。许多的广告语也是基于消费者大量的交易信息和交易偏好精准推送的。尽管只要涉及的个人信息不泄露,仅收集信息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因个人信息被泄露引发的各种骗局、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侵犯个体的行为大量出现,因此普通消费者的信息被各类平台大量收集对消费者而言仍旧存在较大风险,个人信息安全难以保障。现在的花呗、借呗亦存在“消费陷阱”和“网贷骗局”,网络平台的营销手段使部分群体非理性消费。花式各样的促销手段会使消费者因为觉得便宜从而多消费,这也正是拼多多拥有庞大用户群体的原因,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促进了人们消费的不理性。这些行为也构成了对商品消费者的伤害。在过度消费的基础上,一些二手货交易平台应运而生,例如咸鱼等,进一步扩大了对消费者的“围猎”范围。

对于入驻平台的商户,美团也从每一单中抽取高额的佣金,加之高额的运营成本,商户的利润被一再压缩。美团平台上,中小商户与美团签的服务协议佣金提取比例有20%、30%等甚至更高标准。除此之外,商户还得向平台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根据不同的量级划定不同额度。[5]若商家选择退出平台,平台设有默认条款(Default Clause),保证金于6个月以后方能退还。然而,外卖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已经大量挤占了原有的堂食市场,尤其是疫情期间线下的客流急剧减少,如果商家不使用外卖平台招揽客户,就会损失很大一部分客户以及商业机会。更令商家为难的是,美团还曾被爆出“二选一”不正当竞争事件,强制要求商户必须从美团和饿了么两个平台任选其一,如果双平台运营则会被关闭线上商店或者歧视性定价等,进一步压缩商家的经营利润。美团除了利用大数据为客户推荐偏好的商品之外,也和其他平台一样收取商家竞价排名的佣金,只要支付一定推广的费用,就可以获得更多曝光的机会,而这都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为了挣回支付平台的营销费用,商家则会把线上价格标高,然后再打折,从而消费者就会看到打折优惠,但实际并没有享受优惠,这也就涉及虚假销售欺骗消费者。但显然,这种操作一定程度上是平台造成的。

综上,通过上述种种操作,美团将消费者、中小商户和外卖骑手牢牢掌控在它所建立的算法系统中,利用其优势技术、资本,对于平台的用户进行围猎,形成垄断并蚕食着社会公众的利益,尤其对中小商户和消费者的损害极其恶劣。更重要的是,平台的垄断行为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服务提升,形成的恶劣后果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也影响了国际竞争力。商业虽然不是慈善,必定要获取一定利润,但是不能丧失底线和商业道德,也就是说商业不能为恶,只有持续服务好客户的企业才会获得更多支持和长远发展。

四、国家公共区块链系统应用助推数字化服务更加公平

国家最大的责任在于维护好每一个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保护中小企业以及各种各样的商业组织良性发展。为了解决互联网平台垄断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我国现行做法一般是借鉴世界主流做法,即利用反垄断法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高额处罚。但事实证明即使开出天价罚单,也很难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大型平台企业对市场的垄断,因为垄断平台所获取的巨额收益远高于罚款。在平台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平台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已经架构起了桥梁,创造了大量商机和就业机会,因此直接取缔平台也并不可行。因此,文章尝试提出一种新的解决途径,即从国家层面尝试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公益性商业平台,直接将供需双方在公链上进行供需匹配服务及各种商业营销,真正实现去掉中间商,让供需双方根据区块链上公开的对手信息进行有选择的交易,从而直接利好供需双方,在防止形成信息失真的同时又可以使得交易可靠进行。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是去中心化,能够通过运用数据加密、时间戳、分布式共识和经济激励等手段,在节点无需互相信任的分布式系统中实现基于去中心化信用的点对点交易、协调与协作,从而为解决中心化机构普遍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和数据存储不安全等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6]麦肯锡研究报告指出,区块链可以应用于支付与结算,可以轻松实现点对点支付,减少中间费用并且保证安全。而这一切理论都离不开智能合约。“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的概念产生于1994年,由密码学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首次提出。①智能合约是区块链上制订合约时所使用的一种特殊协议,用于提供验证及执行合约时订定的条件,内含代码函数,亦能与其他合约进行互动,提供决策、储存资料及传输以太坊等。他指出“智能合约通过使用协议和用户接口来促进合约的执行”,从本质上讲,智能合约是由事件驱动的、具备状态的、部署于可共享的分布式数据库上的计算机程序,现存智能合约的工作原理类似于其他计算机程序的If-Then语句,智能合同会在触发预定条件时自动执行协议的规定。双方使用加密安全技术“签署”智能合同,并将其部署到分布式账本或区块链上,当满足代码中的条件时,程序将触发所需的操作。例如,一旦交付了商品或服务,智能合同就可以通过分布式分类账强制执行付款,如果未付款,它可以开始收回货物或暂停服务。

因此,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的交易系统,相比较垄断性超级平台而言,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会更加透明、安全、可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易更加透明。由于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分类账,因此所有网络参与者都共享相同的文档,而不是单独的副本。这个共享的版本只能通过共识来更新,这意味着被允许访问的所有参与者都可以使用它,同时更改单个交易记录将需要更改所有后续的记录和整个网络的串通。因此,区块链上的数据也就更准确、一致和透明。同时,这个功能还解决了信用问题,因为当所有的交易记录都不能更改时,商家也就不可能在信用问题上作弊,这进一步确保了交易安全。

第二,交易数据更加安全。区块链比其他记录系统更为安全。在区块链技术中,交易必须在记录之前达成一致,在批准交易后也会被加密并链接到上一个交易,而且信息存储在计算机网络上而不是单台服务器上,从而数据信息安全就会得到很好的保障。这对于任何一个需要保护敏感数据都的行业都非常重要。

第三,交易信息可追溯。现行互联网平台对于复杂供应链交易的产品基本很难追溯到其原产地。但在区块链上,每当商品交换记录产生时便会有一个审计跟踪,以准确记录资产的来源以及资产在旅途中的每一站。这些历史交易数据可以有效地帮助验证资产真实性,以防止欺诈的发生。

除了区块链技术本身的优势之外,我国国家经济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日益完善也为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公益性商业平台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在我国,大一统的架构方式具有相当的历史传统,我国拥有着许多国家一体化的行政资源优势。例如,我国于2014年逐步推出银行信用查询服务以后,个体和商业组织在央行开始记有信用记录,国家大量的经济数据已经得到信息化、数字化处理,个人信用也可以通过央行的征信系统查询;企查查、天眼查也为公众查阅企业的社会信用及诉讼状况提供了便利。此外,国内现已经建立的全国性国家数字基础设施系统,诸如国家自然人个税缴纳系统、疫情期间国务院发布的行程卡及12306铁路购票系统等,也证明了以国家信用为支撑的公益性商用平台切实可行。中央政府的执行力在去年疫情期间也展现得淋漓尽致,政府的执行力及高度集中的权力机制使利用政权优势架构一体化的平台成为可能的路径。如果国家推广聚合了全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机构信息的区块链系统,所有的商家、消费者可以直接在平台上选择最中意、最合理、最匹配交易对象,完全可以与垄断平台形成有效竞争,促进真正大一统的、服务中小商户并最终有利于公众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使所有人都可以充分利用技术信用所带来的红利。

五、结论

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垄断的根源来自其对数据的垄断。一方面,通过数据和算法构建的数字网络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抑制用户有效做出正当合理选择的能力,使用户对于平台企业越来越依赖,越来越弱势。另一方面,平台通过对大量用户的锁定,强化对其所在市场和领域的控制力量,放大赢者通吃的效应,促使其影响力越来越强大,并且其影响力不局限于原有市场领域,还会扩大到其他行业,渗透至社会各个领域。因此,尽管互联网平台企业确实为经济增长做出巨大贡献,但这种繁荣却是以“牺牲”社会公众利益促成的,并不具有可持续性,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而针对平台企业利用数据集中对消费者进行控制的特点,区块链无疑是解决垄断问题的好办法。区块链自身具有去中心化,高透明度的特性,可以很好地代替平台连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尽管区块链技术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区块链技术在中国应用非常广泛,而且我国也在着力打造。因此当技术发展成熟,依托国家信用的公益性区块链平台会给平台经济带来新的发展可能,打破现行平台的垄断地位,推动供需双方交易更加高效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从整个商业创新的发展规律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2001年中国重返WTO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贡献卓著,民营高科技公司在技术革新领域贡献更是巨大,在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民营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已经走在前面,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拥有优势技术的高科技企业展开多渠道合作,利用国家大数据资源优势,服务这一具有重大前瞻性的国家数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致谢:本文是本人2021年在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等学术论坛所做的主题报告基础之上进行完善而成的,因为是演讲稿,整理仓促,论文阐述可能存在表述欠严谨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演讲稿成文期间得到了这些机构师生提供的文字整理帮助;与公共区块链有关的一些探讨部分源自与金力软件CEO黄巍先生及南宁区块链产业园齐迹科技公司CEO、重庆大学法学院齐爱民教授交流时的思考,在此一并表达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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