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东亚海域中日渔业互动及展望

2022-02-04陈秀武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渔船水域渔业

陈秀武

内容提要: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后,两国在东亚海域的渔业互动也走向了正常化。50年来,作为中日关系有机构成的渔业互动,经历了由民间主导向政府主导进而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展开的过程。以中日关系变化为背景,2010年“撞船事件”发生后,中日渔业互动在两国关系“斗而不破”与“遏制对冲”的形势下展开,以日本政府针对中国渔船提出的苛刻入渔条件为特点。为缓解这种局面,中日应该积极利用两国的民间组织、联合国海洋大会及相关决议以及国际海洋安全合作对话机制等,争取在“安全与信赖”上达成共识,早日走出中日关系的“安全困境”,走出渔业困境。

渔权是海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国家行为体的本质特征来说,中日两国在东亚海域的渔业互动是争夺海权的一种外化表现。从日本战败投降到新中国成立前,中国所参与的中日渔业互动,在美国因素的干扰下,以丧失中国渔权与海权为特征。新中国成立后,因中日关系的非正常化状态,两国的民间渔业组织参与解决渔业纠纷,并在一定意义上推动了中日关系的向好发展。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两国50年间的渔业互动,不仅是中日关系的有机构成,也是两国关系发展的一个缩影。因而,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之际,有必要以两国关系的发展变化为背景,考察东亚海域的中日渔业关系及互动情况。

一、东亚海域与中日渔业关系

东亚海域是中日两国渔业关系发生的主要水域。东亚海域,意指包括日本海、黄海、东海、南海以及千岛群岛、日本列岛、朝鲜半岛、济州岛、辽东半岛、海洋岛、刘公岛、山东半岛、台湾岛、澎湖列岛、钓鱼岛、琉球群岛、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吕宋岛、黄岩岛等“海+岛”模式的自然地理,涵盖了黄海、东海以及日本海等水域。(1)参见陈秀武:《“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相关理论问题探讨》,《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9年第3期,第29页。在东亚海域这一地理空间,中日从维护渔权的角度,发展了两国的渔业关系,亦即在渔业纷争、渔业合作与竞争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其中,包括渔业资源、渔业技术互补、渔业信息共享以及渔业产品的流通,涉及渔业法规以及沿海国对外国入渔条件的规定等。

一般来说,渔业关系发展越久,国家行为体的相互作用和依赖越强,而走向相互作用和依赖的过程就是渔业互动。在渔业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结构关系与运行方式,就是互动机制,即包括相关国家行为体设置的渔业互动对接机构、他国渔港避难的请求机构和管理机构、协商对话平台等。渔业互动涉及海洋渔业资源的捕捞、鱼苗的养护与投放、海域环境的保护等诸多问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各国往往强调本国渔民的生存权,不时发生海域内渔船冲撞与渔业纠纷,为海域安全埋下了隐患。东亚海域的渔业互动,从属于海域内的国际关系,也是影响海洋安全乃至于国际安全的主要变量。

从学界研究状况看,中日渔业互动并非新话题。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期刊登载的学术论文主要有以下几类:中日渔业关系及渔业合作研究(2)参见白福臣、张苇锟、宁凌:《基于演化博弈的中日渔业资源争端及其合作探析》,《世界农业》2017年第2期;相京佐、王颖、赵雪宁、朱晓丹:《中日韩民间渔业安全作业协议书对依法治渔的影响》,《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第2期;张良福:《中国与海洋邻国初步建立新型渔业关系》,《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田成山:《中国渔业协会促进了中日两国渔业关系友好发展——早期中国渔业协会工作情况回顾》,《中国水产》 2004年第10期;曲映红、陈舜胜:《中日合作开发利用淡水渔业资源》,《渔业现代化》2004年第3期。,中国与周边国家渔业协定研究(3)参见潘澎、程家骅等:《中日渔业协定综述》,《中国渔业经济》2015年第6期;董加伟:《论中韩、中日渔业协定框架下的传统捕鱼权保障》,《东北亚论坛》2014年第4期;李令华:《浅谈新的中日韩渔业协定与海洋边界划定》,《现代渔业信息》2004年第5期;郑卫东:《中日、中韩渔业协定与我国渔业管理面临的挑战》,《渔业经济研究》2000年第2期。,渔业法律体系研究(4)参见陈冬妮、马丽卿:《中日两国渔业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6年第11期;徐海龙、张桂芬等:《中日渔业法律法规及管理对比分析》,《中国水产》2011年第9期;周怡、谢建新:《论东海渔业合作的国际法模式》,《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渔业管理与渔业资源养护研究(5)参见高明、高健:《中日韩共同渔业管理研究》,《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6期;王强华:《对中日合资经营“舟洋渔业合营公司”之研究》,《海洋与海岸带开发》1992年第4期;肖徐进:《东海区渔业资源的区域合作管理与共同养护研究》,《海峡科技与产业》2017年第6期;郭九龙:《东海渔业发展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15年第13期;高鹏、刘小琳等:《东海渔业资源重建的智慧技术思考》,《海洋信息》2020年第2期;严利平、刘尊雷等:《东海区延长伏季休渔期渔业资源增殖效果分析》,《海洋渔业》2019年第5期。等等。此外,还有相关高校的硕博论文。(6)学位论文有姚微:《中日海洋渔业社区治理比较研究》(硕士论文,2020年);吴天宇:《中日和中韩渔业纠纷法律问题研究》(硕士论文,2017年);管筱牧:《权利与组织:中日沿岸渔业管理比较研究》(博士论文,2013年);吴晓祥:《东海区海洋渔业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研究》(硕士论文,2019年);刘克岚:《中日渔业关系及东海渔业资源区域合作管理研究》(硕士论文,2000年)等。本文在老话题、新探讨的思考路径下,试图将50年来中日渔业关系置于中日关系、海洋国际秩序以及海洋国际安全的背景下进行考察,探讨中日渔业互动过程的双向变迁,进而对中日渔业关系的未来进行展望。

二、战后初期的中日民间渔业互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日关系处于敌对状态,双方都将对方视为仇敌,并以最严厉手段打击对方。当时的国际关系处于你死我活的殊死搏斗或称零和博弈状态。在远东地区,1945年标志性事件有中国人民打败日本侵略者,且抗日战争胜利后两国仍处于非正常状态;美国对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加快日本投降进程,盟军进驻日本实行对日占领。

1945年日本战败后,在盟军占领下开启了战后发展史,日本所有的海洋活动被纳入盟军总司令部的全面指导下。日本渔民的捕鱼区由盟军总部做了相应的规定,即控制在东经125度以东、北纬33度以南的狭窄海域(即所谓“麦克阿瑟线”之内)。(7)参见《农林部代电内政部》(1947年6月28日),台北“国史馆”馆藏档案,档案号:026000010935A。转引自王楠:《二十世纪四十至六十年代中共海洋维权的斗争实践》,《党史研究与教学》2022年第3期,第85页。中国国民政府与盟军总部代表谈判,并签署了渔业协定,以防止不断发生日本渔民进入中国海域的“偷渔”事件。新中国成立初期,因大批日本渔民进入中国渔场破坏中国渔船网具,掠夺水产资源,解放军华东海军展开了驱逐日本渔船的军事护渔行动,并与水警、水产机构和广大渔民联手打造“军民合作联防体系”,捍卫了中国在东海黄海渔场的捕鱼权。(8)参见王楠:《二十世纪四十至六十年代中共海洋维权的斗争实践》,《党史研究与教学》2022年第3期,第87页。中日之间这一阶段的渔业斗争十分激烈,其中还有美国授意日本人从事渔业间谍活动,以达到冷战格局下对新中国的敌视与监视目的。为解决此类问题,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民间渔业协会为主体,中日民间渔业互动结束敌对状态,进入了持续近20年的由民间主导的渔业合作时期。

1955年,中日渔业民间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会、日本国日中渔业协议会,简称“双渔协”)开始接触、谈判,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协会和日本国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协定由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长杨煜等7人与日本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长七田末吉等11人签字生效),所规定的六大渔区被1963年、1965年的同类渔业协定继承下来。其共同特性在1965年的第三次《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及其五个附件(《附件一:关于渔区的名称、位置、限期和渔轮数的规定》《附件二:关于保护幼鱼的规定》《附件三:关于维持渔船作业秩序的规定》《附件四:关于渔船因紧急事故寄泊和救助海难后处理办法的规定》《附件五:关于交换渔业资料和交流技术的规定》)中也有明确规定,亦即中日双方渔业协会是在“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下,“为了合理地利用黄海、东海渔场,保护渔业资源和避免双方渔船作业时的纠纷,以增进中日两国渔业界的友好关系”而签订的。(9)参见《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签订日期1965年12月17日,生效日期1965年12月23日),http://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438528.pdf[2022-06-25] 。该协定的附件详细规定了“六个渔区的名称、位置、限制期间和双方渔轮实际捕鱼的船数”“维持渔船作业秩序”“渔船因紧急事故寄泊和救助海难后处理办法”“交换渔业资料和交流技术”等。

截至1972年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前,两国民间渔业协会曾签署了12次民间渔业协定,目的在于“协调两国在东海区的渔业生产,调解两国间的渔业纠纷”(10)张良福:《中国与海洋邻国初步建立新型渔业关系》,《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第43页。。两国渔业代表团多次检查协定的执行情况,实时监控违约事宜,处理海损事故。例如,中日两国渔业协会于1970年12月31日签订了《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灯光围网渔轮捕鱼的规定》(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团长鲍光宗、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团长奥田繁市签署),并于同日生效。该规定由八条构成,主要包括“三个围网作业协议区”“集鱼灯光”“网目”“捕捞鱼体长度”“维持作业秩序”“违约渔船的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集鱼灯光”规定:“每组围网渔轮配备灯船两艘,每艘灯船用于集鱼的灯光亮度不得超过一万支烛光。”(11)参见《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关于灯光围网渔轮捕鱼的规定》,http://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466414.pdf[2022-06-29]。这一条款为原本只起到航标灯或入港出港指示作用的灯船,增加了提供“集鱼灯光”的功能并规定了灯光的亮度,从而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生长提供了技术性规则保障。

这些以两国民间渔业协会为主签订的渔业协定或规定,为邦交正常化以后政府间渔业协定的签订奠定了基础。在国际形势的变化下,中国据此捍卫本国渔民的权利、保护曾经受损的国家渔业利益和渔权。这些渔业协定的签署,使得原本对立的零和博弈的中日国家关系有所缓解,达成了在东亚海域共同生存、共同成长,以确保渔民权益的目的,中日渔业乃至中日关系进入相互依赖的阶段。

三、政府主导及纳入国际法框架下的渔业互动

1972年,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在友好的时代氛围下,1975年中日渔业关系发生了由竞争对手向友好合作的转变,亦即朝着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以至于出现了国际关系理论中被指称为理想状态的“康德文化”现象。(12)建构主义大师亚历山大·温特所强调的国际关系文化形态的类型之一,“康德文化”将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友谊关系,以相互合作为特征。

中日邦交正常化结束了两国非正常状态,从两国的渔业关系看,1975年以后进入了政府主导渔业的发展时期。1996年中日先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两国渔业关系进入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结合发展的新阶段。从1975年到1997年,中日渔业关系发生了由民间主导向政府主导,进而向国际法框架下转换的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国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渔业实际获利虽有减少,但是换来了东亚海域和平发展及渔业的稳定。中国不仅体现了大国担当,而且在处理中日渔业纷争上,始终以友好合作为准则。

(一)政府主导渔业合作时期(1975—1997年)

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发表后,为中日渔业关系进入新阶段提供了契机,亦即中日渔业关系发生了由民间主导向政府主导的合作模式的转变。其标志是,1975年8月15日由两国政府代表陈楚和宫泽喜一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该协定于同年12月22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持续至1975年的所有民间渔业协定自动失效。在国际社会,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73年至1982年持续近十年)已经召开,中国代表以发展中国家“领头羊”的身份全程参与了相关议题讨论,并一直奉行反对美苏海洋霸权主义的外交路线,积极伸张本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如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等。因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有许多问题尚未尘埃落定,所以对1975年中日两国的渔业协定影响不大。

1975年中日两国签署的政府间渔业协定由八条内容构成,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基本沿袭了1975年之前的民间协定内容并有所变更,指定了两国的避难港口,为渔船提供救助。“所指定的避难的港口为中国的温州港、上海港吴淞口、连云港和青岛港;日本的严原港、博多港、玉之浦港和山川港。任何一方的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情况有必要避难时,经与缔约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后,可驶往指定的港口等避难。”(13)转引自华敬炘:《渔业法学通论(下册)》,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58页。

第六条是新增内容,具体规定如下:“一、缔约双方为了达到本协定的目的,设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委员会由缔约双方政府各自任命的三名委员组成。二、委员会的一切决议、建议和其他决定,应由出席的双方委员协商一致后才能做出。三、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在北京和东京轮流举行。如有需要,经缔约双方的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四、委员会的任务如下:1.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2.如有需要,对本协定附件的修改,向缔约双方提出建议。3.交换有关渔业资料和研究协定海域内的渔业资源状况。4.此外,如有需要,可对协定海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也可向缔约双方提出建议。”(1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http://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508782.pdf[2022-06-30]。

上述引文所示,在两国政府主导下成立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成为渔业协定的监管机构。此后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进行关于协定执行、更换内容等的协商工作。与此同时,两国民间性质的“双渔协”仍在发挥作用。例如,1975年9月22日,两国渔业协会以政府主导下的渔业协定为基础,在北京签署了《中国渔业协会和日中渔业协议会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与政府间的渔业协定一同生效与失效。(15)同上。该议定书对标志与信号、作业、避让、锚泊等遵守事项,安全作业时的预防、海上事故处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三年有效期行将期满之际,12月1日至9日,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商议了《协定》附件的修改事宜。双方就日本提供渔船资料、增加一个休渔期、扩大三个拖网保护区、设置第四个拖网保护区等事宜达成协议。随后,两国政府接受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建议,使《协定》第一次修改案于1979年1月16日生效。此后,1985年3月5日至9日,在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主导下于东京召开了第九次会议,对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与第一次修改相比,增加了“于北纬27度至34度将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线向东平推30海里,并增设5个休渔区和2个保护区”等新内容,同年5月29日生效。(16)参见华敬炘:《渔业法学通论 (下册)》,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59页。

这样,以中日关系正常化为背景,两国渔业互动到1975年发生了质变,进入了政府直接介入海域互动和保护海洋资源的阶段,并创造出以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为监管机构的互动体制。因有关“专属经济区制度”尚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讨论中,因此1975年的中日渔业协定规定12海里领海外的水域仍然采取“公海捕鱼自由”的原则。这也是1955年和1975年协定的共性所在。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这种互动机制在1997年迎来了新变化,但在执行上,1975年协定一直持续到2000年6月1日(1997年新渔业协定生效日)。

(二)国际海洋法框架下的中日渔业互动(1997—2010年)

中日渔业关系不仅是中日关系的构成之一,还是全球海洋渔业关系的一部分。早在中日民间渔业团体参与处理两国渔业纠纷的20世纪50年代,国际社会在1958年2月24日于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被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这些公约反映的是一些海洋大国的海洋权益,并没有关切亚非拉弱小国家的利益,不具有普遍的实用性。虽然中国没能派代表参加1958年的会议,但中国政府高度关注会议,并以会议达成的四个公约为法理依据,在同年9月4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该声明提出了“领海宽度12海里”“直线基线”“领海领空权”以及“台湾和澎湖等地收复问题”。(1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年第27期。对于沿海国来说,12海里的领海宽度对守住渔业资源具有重大意义。(18)参见周鲠生:《我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的重大意义》,《世界知识》1958年第18期,第16页。然而,对于强调3海里宽度以便凭海上力量继续掠夺沿海国经济利益的美英等国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同时,“1958年中国发表《领海声明》主要是针对当时美国以武力非法霸占台湾、造成台湾海峡紧张局势的,以进一步向全世界阐明新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19)参见史春林:《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第109页。。此外,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留下的全球渔业所涉及的“领海宽度与渔区范围”等难题,在1960年召开的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因赞成国票数没有达到2/3仍没得到解决。两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西方列强的掌控下,充满强烈的海洋霸权色彩。

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海洋空间的开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重视海平面发生了战后向重视海洋立体空间的转变。同期,国际社会对能源的需求,急需调整的国际海洋秩序,加上原有殖民地国家纷纷独立以谋求海洋发展等客观实际需要,制定国际海洋法成为大势所趋。因此,1973年12月3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美国纽约拉开序幕,会议持续了近十年,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 次会议批准《公约》。(20)参见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年,第14页。同年6月,日本也批准了《公约》。由此,中日两国的渔业关系及海域互动进入了全新时代,亦即在国际海洋法的框架内进行协调与互动。可以认为,此后的中日渔业协定是国际海洋法与国内法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从双边渔业协作层面对国际海洋法的具体实践。

《公约》规范了国际海洋秩序的同时,也为原有海域国家处理相关实际问题带来了限制。根据《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中国在海洋地理上的劣势有两点:其一,“中国可管辖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其中与海洋邻国因主张重叠而产生争议的海域约150万平方公里”。其二,根据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大部分都位于邻国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内”(21)参见张良福:《中国与海洋邻国初步建立新型渔业关系》,《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第44页。。因此,中国渔业利益受损。同样,因日本渔获区处于他国主张的200海里海域内,所以日本曾一直反对设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且为了避免同中国、韩国的摩擦,日本制定的相关法律选择了将“中韩两国渔民例外”的特殊处理。其目的在于允许中韩渔民在日本周围海域作业,以换取日本渔民可以在中韩海域获取渔业的相关利益。这也是中日两国迟至1996年5月、6月先后批准《公约》的主要原因。此后,中日两国在完全遵守《公约》精神的前提下,采取了允许两国渔民在200海里经济区互相作业的政策。这些集中体现在1997年的中日渔业协定中。然而,因为考虑到东海海域的划界尚未完成,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具有“向专属经济区制度过渡的一种临时性安排”的特征。(22)参见《中日就新渔业协定生效问题达成协议》,《中国水产》2000年第3期,第3页。

1996年,无论对于东亚海域来讲,还是对于中日两国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是两国先后批准了《公约》,使得东亚海域相关问题从依赖传统双边协定的处理方式,步入了秉承国际海洋法精神的新阶段;其二是中日两国针对海洋法和渔业问题经过了从非正式磋商到正式磋商(23)非正式磋商:1996年5月30日至31日,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就《公约》生效后如何建立中日渔业新秩序问题交换意见,随后启动的磋商为非正式磋商。正式磋商:中日第四次渔业行政高级会议,1996年12月3日至6日在东京举行,就《公约》生效后两国渔业关系和国际渔业问题交换意见。12月5日至6日,在北京举行了中日海洋法及渔业问题第一次正式磋商,双方就海域划界和新渔业协定框架充分交换意见。,最终于1997年11月11日由中国驻日大使徐敦信与日本外相小渊惠三签署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2000年6月1日生效)。这说明中日渔业关系从“公海捕鱼自由”阶段进入了向“专属经济区制度”过渡的新阶段。该协定由14条款、2个附件(附件一:关于专属经济区捕捞许可证的规定;附件二:关于避难渔船联系的部门和方法的规定)、《协议议事录》以及中国政府代表中国驻日大使与日本政府代表日本外相之间的信件及换文等构成。(2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1997年11月11日,http://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763736.pdf[2022-07-05]。该《协定》涉及四类不同管理性质的水域(25)《协定》涉及的四类水域分别为:(1)“暂定措施水域”,北纬27度至北纬30度40分,距离两国领海基线52海里以外,双方只对本国渔船进行管理。(2)中间水域,北纬30度40分线以北(两国领海外),东经124度45分至127度30分之间的东、黄海海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3)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水域,位于中日暂定措施水域和中间水域两侧的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双方渔民获得对方的许可证方可进入。(4)北纬27度线以南的东海水域以及东海以南的东经125度30分线以西的水域(南海的中国专属经济区除外)在协定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原因在于钓鱼岛和台湾问题的敏感性。参见潘澎、程家骅、李彦:《中日渔业协定综述》,《中国渔业经济》2015年第6期,第19页。,其中第七条规定了由11个点围成的“暂定措施水域”,即中日渔民的共同作业水域。在这片水域中日双方“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及量的管理措施”(第七条第二款);双方对在“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及其他必要措施(第七条第三款)。(2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 1997年11月11日,http://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763736.pdf[2022-07-05]。

关于具体问题的协商与处理,由根据《协定》第十一条成立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进行监管并完成。与根据1975年协定成立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相比,1997年规定双方委员人数虽有减少,但处理的实际事务却有增加,涉及渔船的可捕鱼种、渔获配额及其他具体作业条件、维持作业秩序、海洋生物资源状况和养护以及两国间渔业合作等。(27)同上。

从渔权是海权的重要体现看,1997年签署的《协定》,使得我国每年减少的捕捞产量达2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28)参见潘澎、程家骅、李彦:《中日渔业协定综述》,《中国渔业经济》2015年第6期,第20页。但是,该《协定》给东亚海域的互动机制增添了以下几方面的新意:

1.为国际海洋秩序的变迁提供了带有典范意义的海洋公共产品。其中,遵循《公约》精神对中日渔业的妥善安排,中国树立了良好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2.避免了单一地采用“中间线”划分海域的模式,减缓了渔业受到的冲击。在设定的“共同作业水域”体现了海域内的“和合共生”。

3.在执行协定的操作层面上,中日两国建立了渔业互动的可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有关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日本国政府指定的联络部门为管辖避难港口等的海上保安厅的各管区海上保安本部。这些具体联络部门的设置,成为中日渔业互动的制度保障,其具体联系方法是在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上,相互通报诸如船名、呼号、当时船位(纬度、经度)、船籍港、总吨位和全长、船长姓名、船员数、避难理由、请求避难的目的地、预计到达时间、通讯联络方法等。(2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附件二,1997年11月11日,http://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763736.pdf[2022-08-07]。

4.《协定》确立了政府主导,以两国渔业部门、海上执法机构和民间团体相互配合的紧密合作范式,形成了稳定的协定框架下的互动机制。例如,2003年在解决中日两国的鳗鱼贸易争端时,中国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对接日本农林水产省水产厅长官,反对日方对中国出口鳗鱼在检测时实行的双重标准,最终达成的共识既关照WTO相关规定,也适应日方的政策调整,妥善解决了争端。(30)参见《我国农业部希望妥善解决中日鳗鱼贸易争端》,《农产品市场周刊》2003年第40、41合刊,第27页。2007年8月,中国渔业协会和大日本水产协会签署了《中日民间渔业安全作业议定书》,是两国民间团体继续参与渔业处理的重要成果。

5.在协定的贯彻执行过程中,中日东亚海域的渔业互动机制逐渐得到完善。涉外渔船船长等的培训制度在2005年至2007年建立起来,涉外渔业管理新模式登上历史舞台。2006年至2009年启动了省级渔业协会涉外海洋渔业分会制度,以实现渔民自律。在渔船管理上,2000年至2014年,针对违规渔船实行了“告知单”“黑名单”制度;增加了专项许可证制度和开展渔船标识,东海区于2009年开展的渔船电子标志牌标识工作,一定程度遏制了渔业违规行为的发生。(31)参见潘澎、程家骅、李彦:《中日渔业协定综述》,《中国渔业经济》2015年第6期,第20—21页。

四、“斗而不破”与“遏制对冲”关系下的渔业互动

从客观上讲,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给以美日为首的国家带来了冲击与不适。在新国际秩序形成的过程中,中国逐渐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2010年中国GDP超过日本的事实,给日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无论是出于担心国际地位不保还是出于嫉妒心理,日本不断出台针对中国的封堵战略。总体说来,两国关系从邦交正常化以来的友好合作出现了倒退,相关领域争端不断升级甚至有恶化的危险。东亚海域的中日渔业互动在这种国家关系的背景下发生了新的变化。以2017年为分界线,2010年以来的中日渔业互动经历了前后两个阶段。

(一)“斗而不破”关系下的渔业互动

2010年以后,中日关系进入了“斗而不破”的阶段。中日渔业互动在这一背景下,《协定》相关规定的模糊性所隐藏的弊病暴露出来。为了回避钓鱼岛和台湾周边水域问题,《协定》曾将“北纬27度线以南的东海水域”(3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1997年11月11日,http://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763736.pdf[2022-07-07]。置于协定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使得这片水域成为法律规制的盲区。原因在于,原本不应该具有争议的钓鱼岛及其周边水域,在海洋霸权国家的主导下人为将其变成了中日两国的争议区。对此,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为维护领土主权付出了巨大代价,最终将在“争议区”的互动定格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下进行。1971年10月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代表安致远1972年3月10日在联合国海底委员会会议上对日本代表在钓鱼岛及台湾问题上的污蔑和攻击进行了驳斥。他强调:“日本政府妄图霸占中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掠夺这些岛屿附近的海底资源,这是明目张胆的侵略行为,对此,我们当然不能漠然置之。……在海洋权问题上坚持反对侵略、掠夺和霸权政策这一根本原则。”(33)参见《安致远代表在海底委员会会议上驳斥日本代表对我国领土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的谰言(一九七二年三月十日)》,载《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72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93—194页。此后,中日两国长期以来本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让渔民们在这片海域进行作业。然而,渔业资源的共同开发也是双面剑,隐藏着海洋安全隐患,即存在着向渔业争端激化转换的可能性。

1996年6月日本批准《公约》后,于同年7月公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诱发了台湾地区与日本之间围绕钓鱼岛主权及其周边海域渔权的争夺战。在中国政府与日本进行新的渔业协定谈判之际,台湾当局与日本的渔业谈判也在钓鱼岛主权和渔权冲突的背景下开启了。同年8月3日,台湾当局与日本在台北举行了第一次渔业谈判,之后持续了17年召开了17次谈判会议(有学者将这个谈判分为三大阶段)(34)第一阶段包括前三次谈判,为起步并僵持于钓鱼岛“主权”问题时期 。该阶段,双方执着于钓鱼岛“主权” 问题,各不相让,尚未能就渔业问题展开谈判。第二阶段从第四次会谈始,至第17次第一轮预备会谈结束 ,为双方渔业问题博弈与长期胶着化时期。第三阶段从第17次会谈第二轮预备会谈至17次正式会谈结束,为谈判突然加速与迅速突破阶段。参见朱中博:《台日渔业谈判历程及其对钓鱼岛局势的影响》,《当代亚太》2013年第6期,第134页。,最终在2013年的4月10日签署了《台日渔业协议》。根据协议,台湾地区在钓鱼岛周边的海域作业范围新增4500多平方公里,以至于台湾当局将其吹嘘为“历史性的里程碑”。(35)参见朱中博:《台日渔业谈判历程及其对钓鱼岛局势的影响》,《当代亚太》2013年第6期,第141页。其真实背景是,2012年钓鱼岛“国有化”使得日本面临要与中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双线作战”,台湾当局想要借力打力,最终推动了台日渔业谈判进程并签署了协定。有学者分析指出,日本利用外交骗术使阴谋得逞,既让台湾获得了所谓“以主权换渔权”的虚假胜利,又趁机在海峡两岸之间钉入一个楔子,破坏了中国海峡两岸联手保钓的可能。这个“协议”成为“把柄”(36)参见张萌、刘相平:《台日渔业谈判述论》,《学海》2014年第6期,第207页。被日本抓在手里,其中对于台湾渔民的种种限制还为台日渔业纠纷埋下了伏笔。在协议生效的第四天,日本便非法扣押了四艘台湾渔船。此后,中日两国的“渔业争端不断升级为政治争端,形成了政治对峙的局面”(37)参见白福臣、张苇锟、宁凌:《基于演化博弈的中日渔业资源争端及其合作探析》,《世界农业》2017年第2期,第101页。。

2010年,中国GDP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二。同年9月以来,钓鱼岛主权归属、东海划界、海洋能源等诸多海权问题,借助钓鱼岛海域中国渔船被撞事件集中爆发。在反制上,中国渔政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海域纳入常态化护渔巡航。2012年日本“购岛”闹剧后,中日关系跌入邦交正常化以来的最低谷。(38)参见胡令远:《“海洋命运共同体”与中日海洋问题的进路》,《国际论坛》2022年第4期,第17页。同年11月8日,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39)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https://wenku.baidu.com/view/cc3f6c2bb6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75.html[2022-07-08]。的目标与战略,中国的海上力量建设步伐加快。在渔业管理和渔民保护上,中国强化了在钓鱼岛毗连区海域常态化护渔巡航。2013年3月23日,中国渔政206船(5800吨级,中国当时吨位最大、性能最先进的大型渔政船之一)进行钓鱼岛海域护渔巡航,对中国福建、浙江等省沿海渔民进行渔业生产的传统渔场进行了保护。“在此次护渔巡航中,中国渔政206船还肩负着观察记录外国船舶的渔业生产等活动,同时还将对非法作业的外国渔船进行驱逐、对非法作业的中国渔船进行查处。”(40)参见《中国渔政206船在钓鱼岛毗连区海域护渔巡航》,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shizheng/2013-03/23/content_16340169.htm[2022-07-12]。

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中国政府关于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声明,发布了航空器识别规则公告和识别区示意图,标志着中国海空战略有了重大飞跃,从以前的海上到海洋纵深再到海空,实现了立体突破。对此,日本则推出了“安保三支箭”,加快了政治军事大国化进程。尤其是,2013年日本出台的首份《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不仅激化了海上领土争端,也拉开了海域方面对华战略博弈的帷幕。(41)参见杨伯江:《中日邦交正常化:50年发展轨迹及对未来的智慧启迪》,《国际论坛》2022年第4期,第6页。

在中日关系“斗而不破”的背景下,中国农业部在发布的政府文件中,对以往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与完善,以确保中日渔业活动的正常进行。针对1999年3月5日《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予以重申,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将原有办法中的“第十二条:对不按要求填写捕捞日志或不按规定上交捕捞日志的渔船,取消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的作业资格”予以删除,其他条款不变。具体责成“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黄渤海区渔船在暂定措施水域的生产情况由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42)参见《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https://www.docin.com/p-539940567.html [2022-08-0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7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2201/t20220127_6387845.htm [2022-08-05]。中日渔业互动的管理机制日趋细化。

此外,2000年6月1日《协定》生效后,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开始履职,在每年召开一次的会议上对上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当年度的渔业作业进行规范,由中国农业部办公厅以“通知”形式对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省渔业主管厅、中国渔业协会等予以公布,以确保中日渔业关系的发展。 例如,2014年12月18日的中日第15次渔业联合委员会讨论了“暂定措施水域作业安排及相关要求”“红珊瑚船非法采捕问题及相关要求”“单船有囊灯光围网(虎网)等渔船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协定》有关要求”等。其中,中日双方商定的“暂定水域资源管理措施”,在“双方作业船只、东海资源衰退及解决办法、渔业种类的渔获量的上限、东海鲐鱼资源的报告情况”等方面达成共识。(43)参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中日暂定措施水域入渔安排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15年第2期,第42—43页。2015年7月16日,中日第16次渔业联合委员会就2015—2016年度执行《中日渔业协定》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其中的两个文件,分别规定了中国渔船在东海与日本海的日本管辖水域的作业原则,和日本渔船在中国黄海与东海水域的作业原则。

对中国渔船的作业海域规定中,明确提出了日本海是中国渔船可以进行鱿钓作业的水域。(4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5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15年第9期,第38—39页。文件规定,中国渔船在日本海西部水域的渔获配额如下:2015年度为白鱿鱼4141吨,生产船55艘(渔船国际吨位280总吨以下),辅助船3艘。(45)同上,第38页。2016年度为3520吨,生产船47艘,辅助船3艘;(4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在日本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701/t20170106_5426043.htm[2022-08-05]。作业时间均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

2015年度日本渔船在中国黄海的围网渔业渔获配额“总计8096吨,其中鲐类7296吨、竹荚鱼243吨、远东拟沙丁鱼145吨,其他412吨”(47)参见《日本国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5年6月1日—2016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2015年第9期,第39页。。2016年度总渔获配额“7558吨,其中鲐类6811吨、竹筴鱼227吨、远东拟沙丁鱼135吨、其他385吨”(48)参见《日本国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701/t20170106_5426043.htm[2022-08-05]。。日本在黄海海域的作业时间为9月1日至翌年2月底,且禁止日本渔船“以捕捞鲣鱼、马鲛鱼、河鲀类、鱿鱼类为目的的捕捞作业”(49)参见《日本国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作业条件》(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701/t20170106_5426043.htm[2022-08-05]。。虽然渔获额度每年有所不同,但政府相关部门和渔业联合会等组织机构承担起确保中日渔业可持续增长的责任。

(二)“遏制对冲”关系下的渔业互动

2017年以后,远东地区的国际形势进入了新阶段。尤其是2017年特朗普政府提出“印太战略”和安倍政府推出“印太战略”(2018年改为“印太构想”),日本及其盟国完成了“三海”(东海、台海、南海)“两洋”(太平洋、印度洋)的包围圈,以遏制中国的海上力量,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形成对冲态势。在这种国家关系下,中日渔业互动进入了新阶段。

受中日复杂多变的双边关系的影响,早在2013年日本就针对我国渔船入渔相关水域作业的条件、程序以及捕捞日志填写等提出了苛刻条件,导致涉外渔业违规事件频发。这不仅影响了渔业生产,甚至给双边外交带来了雪上加霜的不良影响。作为有效应对手段,2013年5月,中国东海区渔政局以各地涉外渔业协会为平台,利用休渔季节,在浙江舟山、瑞安、台州,江苏盐城、连云港等地开展了全方位的涉外渔民培训。与此同时,“应黄渤海区渔政局邀请,东海区渔政局涉外事务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前往烟台市对有意向前往日本水域生产的拖网渔船船长、渔业公司负责人等进行了涉外宣传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50)参见《2013年东海区涉外渔业培训全覆盖圆满完成》,中国农业农村部网站,2013年9月24日,http://www.yyj.moa.gov.cn/gzdt/201904/t20190418_6194637.htm[2022-08-06]。。换言之,在中日关系时有转圜继而逆转的背景下,中日渔业互动如若处理不好,也会成为影响中日关系大局的变量。因此,中国有针对性的培训制度,在保证渔民利益的同时,也做到了不给日本的苛责留有余地和空间。

随着全球范围的渔业资源争夺日趋激烈,渔业作业违反国际法的滥捕现象趋于严重。2017年4月日本渔民对蓝鳍金枪鱼的滥捕已遭到国际社会的批判,北欧和爱尔兰围绕鲭鱼的滥捕引发了“鲭鱼之战”。在这些国际渔业资源争端和滥捕的形势下,中日的渔业资源争夺也日趋白热化。北太平洋西部的渔场因盛产优质秋刀鱼,使得这片海域也成为中日争夺的目标水域。2017年7月18日,在中国和日本等八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NPFC)年会上,因分歧太大,秋刀鱼捕捞配额的限制方案没能通过。(51)参见《中日等国掀起渔业资源争夺战,人性与自然该如何权衡?》,https://www.sohu.com/a/159102313_672426[2022-07-12]。

作为大前提的国家关系的走低,反映在渔业关系上,对政府间签署的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及其附件的执行提出了挑战。2018年1月15日,日本政府设置了“渔业管控总部”,由水产厅长官担任部长实行一元化领导。该机构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取缔在日本周边水域外国渔船的非法作业、进行适当的资源管理、维持渔业秩序”等。(52)『漁業取締本部の設置について』、https://www.jfa.maff.go.jp/j/kanri/torishimari/attach/pdf/torishimari2-3.pdf[2022-07-12]。同年4月1日,将原来水产厅下设的“管理课指导监督室”改组为“渔业控制管理室”,同时在札幌、仙台、新潟、境港、神户和福冈等地设立渔业管控分部。

2019年以来,因日本海大和堆(53)大和堆位于日本海中部,最浅处为236米。1924年日本首先发现,属于公海。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大会还没结束,日本便于1977年出台了《渔业水域暂定措施法》。根据这个法律,大和堆就成了日本管理下的“渔业水域”。1996年日本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大和堆成为日本的“排他性经济水域”,而北大和堆不属于。2018年的《国土交通白皮书》中将大和堆指称为日本“排他性经济水域”。参见:2018年『国土交通白書』、313頁、https://www.mlit.go.jp/hakusyo/mlit/h29/hakusho/h30/pdf/np207200.pdf[2022-08-10]。根据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第一条就规定了两国渔民可以在“协定水域”亦即两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作业。所以,针对日本海上保安厅喷水驱逐中国渔船事件,只能理解为受中日关系影响,日本在渔业领域苛责中国的表现。周边水域盛产优质枪乌贼和雪蟹等水产品,前往日本海大和堆周边作业的中国渔船增多,这被日方认定“违法且妨碍了日本渔业者的安全作业”,遭到了日本水产厅派出的舰船的喷水驱逐。(54)『我が国周辺水域での外国漁船の取締り』、https://www8.cao.go.jp/ocean/info/annual/r2_annual/pdf/r2_annual_print.pdf[2022-07-14]。日方的这种认定,实际上严重违反了中日渔业协定中有关中国渔船可以在“日本海和北太平洋日本专属经济区进行鱿钓”的相关规定。(55)参见胡彦、刘建荣主编:《渔业船舶管理》,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87页。2019年日本水产厅派出驱逐船5122艘,海上保安厅派出驱逐船为1320艘,对中国的渔船进行恐吓与驱逐,遏制与对冲的火药味越来越浓。(56)『我が国周辺水域での外国漁船の取締り』、https://www8.cao.go.jp/ocean/info/annual/r2_annual/pdf/r2_annual_print.pdf[2022-07-14]。另据2020年10月20日日经中文网报道,日方将“日本海大和堆周边水域”认定为“日本专属经济区”,并强调“截至2020年9月底,日本水产厅对中国船只发出的驱离警告达到2586艘次,增至上年同期的3.6倍”。该报道还指称:“在日本海的这一带,即便是在日本专属经济区以外,也不存在中国渔船可以开展捕捞作业的海域。”(57)《日本海“大和堆”周边的中国渔船增加》,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62045235495102[2022-08-06]。这究竟是因不了解《协定》的相关规定而导致的错误判定,还是为了与日本政府的相关口径一致而故意为之,似可从日本水产厅渔业管控总部2022年3月颁布的《2022年度渔业管控方针》(简称《方针》)中得到答案。该《方针》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将日本海大和堆周边水域和钓鱼岛周边水域解释为“日本的专属经济区”。“近年来,在日本海大和堆周边水域,朝鲜及中国渔船违法作业的问题日益突出。这妨碍了日本渔业人员的安全作业。2021年渔业管控船的驱逐警告件数共计582艘,全部为中国渔船。”其二,规定了取缔外国渔船作业的应对方法。“以确保日本渔业人员能够安全作业的状况为首要,2020年在新潟及境港部署了两艘900吨级新造船、2021年在福冈部署了900吨级新造船,以及2022年预定在总部部署包含2000吨级大型新造船在内的高效的渔业管控船,同时与海上保安厅紧密合作。”(58)水産庁漁業取締本部「令和4年度漁業取締方針」(2022年3月)、https://www.jfa.maff.go.jp/j/kanri/torishimari/attach/pdf/torishimari2-1.pdf[2022-08-06]。

上述渔业矛盾的尖锐化与国际背景息息相关。2021年拜登就任美国总统后,与菅义伟电话会谈中,再度确认钓鱼岛问题适用于《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这直接造成了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紧张局势。2021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生效后,针对其中的第二十二条(5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海警机构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1/0123/c1001-32009344.html[2022-07-08]。,日本大肆渲染“中国威胁论”。日本右翼团体“安全保障议员协议会”公开叫嚣对钓鱼岛实行24小时网络直播监控。与此同时,近年来日本还利用航拍检测技术,对钓鱼岛及周边群岛展开海域陆地及海洋情况的立体调查。(60)参见房迪:《解析日本学界围绕钓鱼岛问题的歧见及启示》,《太平洋学报》2022年第4期,第27页。在这种背景下,中日渔业关系再度下滑,渔民作业的条件更为严苛。

五、中日渔业互动机制建设及展望

中日渔业关系属于经济关系,并以双方不断增强依赖性的渔业互动表现出来。在推动渔业互动的过程中,承担守护职责的政府相关部门、港区监管部门、水警、民间团体、法规执行部门等,肩负着推动渔业发展的重任,并处在互动机制的链条上。在国际关系、双边关系变动的情况下,渔业关系也会发生变迁。其中,渔业互动机制的构成要素,就会成为随国际形势而变动的变量。

上文分析已经告诉我们,中日东亚海域的渔业互动与中日关系的阶段性变化密切相关,是中日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中日关系逆转时,受其影响两国的渔业互动可能会成为增强相关海域安全隐患的重要变量。尤其是日本觊觎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资源的野心,将中日关系、台湾问题勾连在一起,使原有的中日渔业关系趋于复杂化。从展望未来中日渔业关系的角度,如何将中日关系影响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这需要激发出两国渔业互动机制中的向好因素,以促进中日渔业互动的良性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在为相关海域安全做贡献的层面,继续强化民间渔业互动机制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日两国在非正常状态下,为解决日本渔船侵入我国黄海、东海渔场的现实问题,在周恩来的倡导和提议下,中国成立了中国渔业协会(1954年12月9日成立),日本则成立了由大日本水产协会、日本远洋底拖网渔业协会等七团体组成的“日中渔业协议会”(1954年11月13日成立)。从此,开创了由民间团体出面解决中日渔业纠纷的互动机制。两国渔业民间组织承担了特定时期的历史任务,1955年4月15日签署了第一个中日民间渔业协定。因当时日本当局(主要是岸信介执政时期)对华的敌意与不友好,第一次民间渔业协定至1958年6月期满终止。此后,随着中日关系的缓解,1963年、1965年、1970年在两国民间渔业组织的主导下,对第一次民间渔业协定进行了补充修改,为中日邦交正常化,也为东亚海域的安全做出了贡献。在1972年中日渔业谈判时,因我国渔船技术落后没有“灯光围网捕捞作业渔船”,这被日本指责在黄海水域作业区“没有提出限制日本灯光围网作业的话语权”,谈判一度陷入僵局。(61)参见包盛清:《中国海洋捕捞渔业发展历程》,http://www.yyj.moa.gov.cn/gzdt/201910/t2019 1022_6330354.htm[2022-08-06]。后来,在周恩来指示下我国快速发展了灯光围网捕捞渔船。这种克制、忍耐、奋起直追的处理方式堪称典范。

(二)为构建东亚海域“安全复合体”,进一步完善中日政府间渔业互动机制

1975年8月15日,中日两国签署了第一个政府主导的渔业协定,并成立了“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1997年在《公约》框架下,两国政府签订了渔业协定,成立了新的“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规定中国的渔业港务监督部门和日本海上保安厅下辖的各管区海上保安本部,为两国的渔业及港务联络部门。(6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1997年11月11日,http://treaty.mfa.gov.cn/tykfiles/20180718/1531876763736.pdf[2022-07-13]。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中日渔业由民间互动实现了政府间互动。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1997年成功将中日渔业互动纳入《公约》所确立的国际海洋法体系框架下。其互动机制由“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港务监督部门对接海上保安厅”加以完善,形成了渔业部门、海上执法机构和民间团体相互配合的紧密合作范式。中日渔业协定的签署及生效,为解决中韩之间的渔业纠纷提供了借鉴。1998年11月11日中韩两国本着“互谅互让、坦诚务实”的原则,草拟了《中韩渔业协定》,此后经过五年谈判,2000年8月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生效。该协定仿照中日渔业协定,成立了“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宜,将中韩两国敏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暂时搁置起来。《中韩渔业协定》是中国政府与周边国家签订的“第二个基于专属经济区管理制度的双边渔业协定”(63)《〈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在即——专属经济区管理将加强》,https://news.sina.com.cn/c/224757.html[2022-07-13]。。中日韩三国的双边渔业协定,在国际海洋法的框架下,成为东亚海域“安全复合体”(64)“安全复合体”概念,由英国学派巴里·布赞提出,认为“在国家和全球层次之间,存在一个地区的子系统,即所谓的‘安全复合体’”。参见巴里·布赞等:《世界历史中的国际体系:国际关系研究的再构建》,刘德斌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5年,第9页。根据这一理论,可以认为,中日渔业关系即是分区海域子系统的构成要素。1975年至2010年间,中日韩三国的双边渔业协定,成为东亚海域“安全复合体”的法律支撑。的典范,构建起稳定的互动机制。事实证明,中日韩三方只有在管控风险、协商合作的前提下,才能使东亚海域的渔业互动乃至海洋合作顺利进行,并将“安全复合体”落到实处。

(三)将渔业互动视为中日经济压舱石的变量,维护两国渔民的切身利益

与中日关系大前提一致,2010年以来的中日渔业互动在两国“斗而不破”和“遏制对冲”关系的影响下,日本方面针对中国渔船的入渔条件日益苛刻,侧面反映了东亚海域稳定与发展的现状令人担忧。未来需要两国在海域争端问题上克制、忍耐。中日渔业互动涉及的是渔民的切身利益,两国可将渔业互动视为经济压舱石的变量,让这一变量从高效机制上,为两国的关系做贡献。

(四)执行好作为渔业互动机制构成因素的法律法规

2022年1月7日中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对《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细化规定了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作为执行的法律保障。可以相信,中日两国只要履行国际法和各自国内法,进行有效协商与交流,是能够促使渔业互动向好发展的。

近年来,中日海洋关系与争端的逆转与恶化导致了渔业互动的阶段性变化,围绕钓鱼岛出现的“制衡与反制衡”(65)参见王广涛:《新冠疫情与中日海洋问题的变化》,《日本研究集林》2021年上半年刊,第53页。文章指出:“2020年6月22日,日本冲绳县石垣市议会通过了石垣市长中山义隆关于将钓鱼岛行政名称改为‘登野城尖阁’的提案。紧接着6月23日,中国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公布我国东海部分海底地理实体标准名称的公告》,将东海该地的55 处地点和25个暗礁命名。这些地点和暗礁位于钓鱼岛周边海域,其中包括‘钓鱼洼地’、‘钓鱼海底峡谷群’、‘赤尾海岭’等名称,很多都包括‘钓鱼’的字样。”,直接反映在相关国际会议直接否定对方的渔业提案上,以渔业关系的相互对冲表现出来。希望未来在“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监管下,中日两国能够在排除过度消耗《公约》框架下的良性渔业关系上尽职尽责。

六、结 语

综上所述,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中日两国的民间渔业互动客观上起到了推动中日关系正常化的作用;1972年邦交正常化以来,中日渔业互动成为两国关系发展的缩影和组成部分。与中日关系的阶段性发展同步,两国在东亚海域的渔业互动,经历了邦交正常化以来的友好合作、国际海洋法秩序框架下的合作竞争以及“斗而不破”与“遏制对冲”等阶段。在处理中日关系与发展渔业互动上,除了要固守发展中日关系之“坚守和平合作底线”“推进利益相互捆绑”“强化深层次对话”“重温邦交正常化初心,‘求大同、存小异’” 等基本经验(66)参见杨伯江:《中日邦交正常化:50年发展轨迹及对未来的智慧启迪》,《国际论坛》2022年第4期,第8—9页。外,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政府关系紧张之际,民间组织机构应该更好地肩负起协调渔业关系的历史重任。如2018年11月28日,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与日本围网渔业协同组合在浙江舟山市召开了“2018年度中日围网交流会”,就消除日本的疑虑和担忧、妥善解决鲐鱼捕捞以及北太平洋渔业资源问题进行了沟通,“架起了一座互信沟通之桥”。(67)参见《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与日本围网渔业协同组合在舟山市召开2018年度中日围网交流会》,《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18年第12期,第57页。

第二,进一步理解世贸组织第12届部长级会议达成的《渔业补贴协定》精神(68)参见《海洋渔业的阶段性胜利:WTO通过〈渔业补贴协定〉》,https://www.163.com/dy/article/HB2N8N860511KMS0.html[2022-07-13]。,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大会,为海洋和渔业以及中日渔业关系的正常、稳定、和谐、健康发展汲取国际养分,为将中日渔业关系纳入《渔业补贴协定》的法律框架而努力。

第三,利用好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东盟防长扩大会议(ADMM Plus)、慕尼黑安全会议、香格里拉对话会等现有国际框架的海洋合作对话机制,以达成相互信赖为目标。中日关系的发展要在“安全取决于相互依赖”的共识中求得发展,这是引领国家行为体走出“安全困境”的有效手段之一。在此基础上,两国的渔业互动才能得到良性发展。

猜你喜欢

渔船水域渔业
湖南省2021年渔业经济形势
千舟竞发
提升水域救援装备应用效能的思考
抗疫,在三峡两坝船闸水域
进博会水域环境保障研究及展望
柳江水域疍民的历史往事
欢迎订阅2020年度《河北渔业》
国内新型远洋金枪鱼围网渔船首航
休闲垂钓 传统渔业新引擎
中菲渔业合作重启 菲渔业代表团来华培训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