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现状及常见问题分析
2022-02-03江浩芝
江浩芝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 广州 510308)
引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部2018年8月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指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环评管理方式,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严格依法监管,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同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指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弱化了事前环评审批、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大了处罚力度。
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生态环境部相继制定了相关管理文件,如《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公告2019年第2号,2019年11月1日起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简称《监管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公告2019年第38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关于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评〔2020〕48号)等。
由此可见,在实施环评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加强环评监管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作为新形势下保证环评质量、强化编制单位管理的强有力措施之一[1-2],已呈制度化、常态化趋势。
1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情况
本文主要收集了生态环境部及福建省、甘肃省、湖南省、广东省、青海省等21个省份和广西、宁夏等5个自治区2020—2022年公开发布的环评文件抽查复核结果,对复核现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1.1 生态环境部复核情况分析
2020—2021年,生态环境部公开发布了六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结果,涉及918个建设项目,其中71份环评文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占比7.73%。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包括:遗漏评价因子、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或方法错误、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或方法/结果错误、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或所提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3]。根据 《监管办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已累计对上述环评文件相关的51家建设单位、59家编制单位、77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失信记分。
图1 部分省份/自治区环评文件复核存在问题比例
图2 部分省份/自治区通报、失信记分数量情况
1.2 各省份/自治区复核情况分析
2020年以来,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存在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记分已分别累计达1 618次和1 821次;14家单位因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85家单位和69人列入限期整改名单,4家单位和10人列入环评失信“黑名单”[4]。
根据表1环评文件存在问题的占比可知,有统计数据的各省份/自治区比例范围为9.55%~26%,均高于生态环境部技术复核中问题文件所占的比例。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甘肃省存在问题的文件占比较高,分别为26%、25.9%、23.12%。建设单位通报/失信计分数量最高为湖南省,达65家,贵州省和山西省分别排前二、三名,为44家和40家;编制单位通报/失信计分数量最高为河南省,为72家,其次分别为山东省和湖南省,为63家和59家;山东省、河南省和湖南省编制人员通报/失信计分数量较多,分别为102人、81人和73人。
表1 各省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问题情况
2 常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上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问题中,《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二)(五)(九)(十)等均为涉及频次较高的条款,下面将重点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并辅以案例分析。
2.1 第二十六条(二)条款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主要是判定条件识别有误或未考虑特殊提级条款,如大气环评导则5.3.3条款、生态环评导则中4.2.3条款中涉及提级的相关规定,地表水环评导则中5.3.2.1条款中表1、2备注内容等。如山西省某河水环境提升建设项目,将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三级错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4.2.3中关于“拦河闸坝建设可能明显改变水文情势等情况下,评价工作等级应上调一级”的要求。
(2)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主要是未按照项目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相应环境质量标准,未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较严值,或地方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等。如江西省某道路改造项目,在工程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主要为乡村居民住宅情况下,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错误,应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7.2 中关于乡村声环境功能确定的原则,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照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由于评价等级判定有误导致评价范围存在缩小的情况,或评价范围明显偏小,与导则规范等要求不相符。如广东省某化工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报告书以项目所在地为中心、半径3km的圆形范围为评价范围,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4.5.1中关于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一级、二级评价距建设项目边界一般不低于5km”的要求。
2.2 第二十六条(五)条款
(1)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主要是核算过程未结合污染物产生环节(如生产、装卸、储存、运输)或治理措施等,遗漏了有组织、无组织或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物源强分析等。如山东省某五金制造项目,采用喷淋法处理废气,但未明确喷淋废水源强及排放去向,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4.3.1中“关于污染源源强核算需根据污染物产生环节、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给出污染因子及其产生和排放的方式、浓度、数量等”的要求。
(2)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或结果错误。主要是方法选取的参数不合理,计算过程有误,核算方法不符合指南或导则要求,或未按照行业源强核算指南规定的优选级别选取核算方法等,导致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等。如某道路改造项目,实际车流量计算中未考虑车型比、车辆系数的转换。
2.3 第二十六条(九)条款
(1)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进行环境影响预测时,环境质量背景值选取方法有误,预测参数选择不合理[5-8],未考虑其他在建拟建污染源、区域削减污染源和项目“以新带老”污染源,未结合区域限期达标规划对环境质量变化进行预测等,导致计算结果有误等。如广东省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时未考虑现有在建污泥干化项目恶臭污染源的影响。
(2)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由于评价等级下降导致评价内容不全,项目部分风险源项缺失或未考虑某特征污染因子或环境要素的预测与评价等,遗漏环境要素或行业技术导则中相关条款规定的评价内容。如山西省某水库工程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未分析运行期水库坝下水文情势变化,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5.2.2中“关于工程建设因拦蓄、引水、调水等改变河流、湖泊水体天然性状,应预测水文、泥沙情势变化,评价对环境的影响”的要求。
2.4 第二十六条(十)条款
(1)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未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考虑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或服务期满后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或给出的防治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水利枢纽工程项目,未对工程所在河段的3种洄游鱼类和1种濒危鱼类提出过鱼措施和增殖放流措施,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中关于对受到不利影响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有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的种群、数量、栖息地、洄游通道应提出栖息地保护、过鱼设施、人工繁殖放流、设立保护区等保护与管理措施的要求。
(2)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进行环保措施可行性论证,给出的可行性论证依据不足,或满足不了达标排放标准或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如甘肃省某染料生产项目,提出项目危险废物焚烧烟气采用“急冷+半干式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处理措施对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达到50%,但未论证其技术可行性和长期稳定运行的可靠性。
3 结论及建议
(1)在环评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弱化事前环评审批,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大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实施信用管理等措施重新建立了新的建设项目环评监管体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应时代发展需求,俨然已成为一项有力的技术支撑。
(2)近年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已取得较明显的成效,各省份基本实现全覆盖,且呈常态化趋势。根据2020—2022年公开发布的环评文件抽查复核结果,有统计数据的各省份质量问题比例范围为9.55%~26%,均高于生态环境部质量问题比例7.73%。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甘肃省存在问题的文件占比较高,分别为26%、25.9%、23.12%。
(3)由于全国每年抽取复核的环评文件数量大,涉及行业类别多,而国家目前尚未建立详细的复核工作规范,复核过程缺少指引,建议全国及各地级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结合常见问题分析,制定有关复核工作指南或规范,明确复核重点和依据,统一复核工作尺度,提高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效率。同时,加强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环评单位编制能力以及地方评估与复核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