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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汉语“唱”的特殊用法研究*

2022-02-03雷冬平李飞燕

语言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论元用法语义

雷冬平 李飞燕

重庆师范大学文学院 重庆 401331

提要 “唱”的本义是“倡导”,中古汉语中发展出“呼喊”义,到近代汉语中又发展出“大声宣读,唱颂”义。该义既可以带动词性宾语,也可以带名词性宾语。带名词性宾语时,如果其后的宾语不是受事,那么,这个名词性宾语蕴含了一个谓词性的事件结构,但不能就此判断动词“唱”获得了该谓词性结构中动词的语义。动词“喝”的情况同样如此,它与“唱”在“呼喊”和“大声宣布”等几个语义下都是同义词,二者还形成了两个同素逆序的并列复合词“唱喝”与“喝唱”,两个复合词都从单音节动词那里继承了类似的语义及功能。只有理清动词及其论元之间的语义关系,才能更好地掌握整个论元结构,也就能够更好地理解其中动词的语义。

1 引言

动词论元变化与语义演变的互动关系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研究领域,因为论元结构的动态性会带来动词语义的演变。但是,如何判断一个动词在不同的论元结构中形成了新的语义,则需要结合整个结构所表达的事件域是否发生了变化来判断。王文香(2020)曾研究了宋代文献中“喝”的特殊用法,认为在“赐”“赏”“犒”等动词不出现的“喝+NP”结构中(如“喝钱助役”),“喝”引申出“宣布赏赐,赏赐”,并认为这种语义引申是其他动词没有的一种语言变异现象。其实,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忽略了动词论元构式中论元可以多样化的结果。因为汉语中,动词后的论元并不都是受事论元,就像“唱票”之“唱”并没有“统计”的语义一样,“喝”同样也没有引申出“赏赐”义。“唱”与“喝”一样,在近代汉语中都具有相同的动词论元结构和相同的语义演变路径。我们将从论元结构动态性的角度来研究“唱”的语义演变。

2 “唱”的“大声宣读(宣布)”义用法及其来源

在汉语历史文献中,除了王文香(2020)所指出的“喝”具有“大声宣读(宣布),唱颂”义的用法外,动词“唱”也具有相同的用法,而且语义演变路径也是一致的。我们分述如下。

2.1 “唱”之“叫喊,高呼”义及其来源

先举例如下:

(1)居大言不逊,脩义命左右牵曳之,居对大众呼天唱贼。(《北史》卷一七《孙脩义传》)

(2)朱前疑浅钝无识,容貌极丑。上书云“臣梦见陛下八百岁”,即授拾遗,俄迁郎中。出使回,又上书云“闻嵩山唱万岁声”,即赐绯鱼袋。(唐·张鷟《朝野佥载》卷四)

(3)后允光病寒热,但见张进执火炬烧四体,高声唱“索命”。允光连叱不去,痛楚备极,数日而终。(宋·李昉《太平广记》卷一二四《张进》)

以上三例,例(1)“呼天”与“唱贼”互文,则“唱”之“高呼”义明显;例(2)是“唱万岁(声)”,封建社会大众(百姓)对君主讲究的是“山呼万岁”,则“唱万岁”之“唱”的“呼喊”义明矣;例(3)之“唱”前均有“高声”修饰,凸显了“唱”本就含有的“高声”的语义特征,且其后还带有“唱”所“呼喊”的内容。因此,动词“唱”的“叫喊,高呼”义很明确,且此义后世均有用例,不赘举。

“唱”之“叫喊,高呼”义为《汉语大词典》所收录,并以上文例(1)为首见用例。该义应该是从其本义“倡导”义发展而来的。许慎(2013:26)《说文解字·口部》曰:“唱,导也。从口昌声。”所以,“唱”的本义是“倡导”,这一语义后世作“倡”。例如:

(4)故柔弱者生之干,坚强者死之徒,先唱者穷之路,后动者达之原。(《文子·道原》)

“唱”之“倡导”义隐含有“大”的语义特征。从字形来说,“唱”是形声字,“昌”除了表音,应还兼表义。从语义逻辑上来说,“倡导”就是带头提倡的意思,而“提倡”需要用言语去表达,又因为是“带头”,所以无论是在言语上还是在行动上都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因此,从语义逻辑上来说,“唱”之“倡导”义含有“大”的语义特征。那么,“大+言语表达”就构成了“倡导”的核心义素特征,则“大+言语表达”的语义特征组合引申出“叫喊,高呼”义就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了。

2.2 “唱”之“大声宣读,唱颂”义的形成及其扩展

当上一小节中“唱”的这种“叫喊,高呼”义在朝廷赞礼、祭祀或朝拜等正式场合中使用时,会有专门的礼官指挥做出相应的动作,礼官在这种指挥过程中的高呼,就是“唱”。可以解释为“大声宣读,唱颂”之义,这一语义不见于《汉语大词典》等大型辞书。例如:

(5)初,殿中监受虚爵,殿中典仪唱:“再拜。”阶下赞者承传,在位者皆再拜。上公就座后立,殿上典仪唱:“就座。”(《新唐书》卷一九《礼乐志第九》)

(6)司赞曰:“赐胙。”掌唱曰:“众官再拜。”在位者皆再拜。(《新唐书》卷一五《礼乐志第五》)

(7)司徒乃进胙俎,皇帝受胙,讫,奉礼郎赞曰:“赐胙。”赞者唱曰:“再拜。”在位者皆再拜,送神,乐一成止。(《金史》卷二八《礼志第九》)

以上三例之“唱”的施事论元皆是掌管赞礼的人(如例所示之“典仪”“掌事”或“赞者”等),他们发出“唱”的动作,并“唱”出所要进行的礼仪内容:“(众官)再拜。”“唱”在这样的语境中都应理解为“唱颂”义。王文香(2020)指出“喝”也有这样的语义,确实如此。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喝”与“唱”在这种语境中还能上下文同现。例如:

(8)俟驾头将至,知班行门喝:“班到排立。”次喝:“躬身拜,再拜。”班首奏圣躬万福,喝唱直身立。(宋·周密《武林旧事》卷一)

(9)设掌事以下位于终献东南,俱西面北上。设赞唱者位于主人西南,西面。(《新唐书·礼乐志》卷二〇)

例(8)前面二处都用“喝”,后文却是“喝唱”并列联合使用。“唱”“喝”同义,显而易见。从例(9)可见,执行动作“唱”的人都是负责“仪礼”的,他们在某些仪礼的场合都是有着固定位置的。(1)从文献调查来看,执行朝廷唱颂礼仪的人可以是“掌事”“赞者”“唱者”“典仪”“知班”以及“太常寺官”等。目前还没有看到执行这种礼仪的人表示为“喝者”或以“喝”为语素的词语表达形式。这说明,表示这种用法,在文献中“唱”比“喝”更常用。从文献统计来看也是如此,从BBC和CCL古汉语语料库的调查统计来看,“喝”的此类用法不过20余例,“唱”则有100多例。《汉语大词典》收录了“喝”的“大声宣读,唱颂”的义项,但是《汉语大词典》却没有收录“唱”的同类用法,宜补充。“唱”从“呼喊”义的“大+言语表达”语义特征变化为“大+言语表达+朝廷礼仪内容”的语义特征,所以,“大声言说”的核心语义特征得到了继承,正式场合的大声言说当然不是一般的叫喊,故应理解成“大声宣读”,亦可以理解为“大声宣布”义。

“唱”的这种用法不仅限于唐宋时期,后世封建社会朝廷祭祀等礼仪中均有使用。(2)王文香(2020)也涉及了少量唐代和元明时期的文献用例,故该文题目不宜限定在宋代,如果一定要有个时间限定的话,“喝”与“唱”的这种用法宜限定在“近代汉语”中,因为该用法从唐代产生,一直沿用到清代。当然,现代汉语中还有少量像“唱票”这样保留“大声宣读”义的用法,其实是近代汉语用法的保留。例如:

(10)太常卿进立于东、西向。唱:“赐福胙。”(明·李东阳《大明会典》卷八十二)

(11)太乐止。典仪唱:“行终献礼。”奏乐。(同上)

(12)礼毕,太常寺官唱:“赐座。”内侍捧衣冠,与仁宗同神位。唱请宣宗皇帝朝见,内侍捧宣宗衣冠置褥位上,行四拜礼讫,安奉于座上。(《明史》卷五一《礼志第二七》)

“唱”在祭祀等礼仪中的这种用法,多是用直接引语的形式。像例(12)这样的间接引语的用法是比较少见的。当然,“唱”的“大声宣读”的用法自其产生后就不仅限于上文谈到的在朝廷礼仪中使用,它一般还会在需要有人见证的正式事情上大量使用,“唱”的“大声宣读”或“大声宣布”是一种公开的告知,以示正式和公正。这些扩展的语境有:

第一,朝廷赏赐有“唱”。例如:

(13)哲宗即位,知枢密院事。宣仁后听政,惇与蔡胡矫唱定策功。(《宋史》卷四七一《章惇传》)

(14)知楚州节制出戍军马李郁坚壁御虏,智勇可尚,特转遥郡观察使,仍疾速开具御战功兵将官等人职位、姓名及已唱转过官资,申三省、枢密院推恩。(《宋会要辑稿·兵二〇》)

(15)其日懿德皇后忌,欲候文武百僚西上合门进名奉慰退,令戴幡胜,依例唱赐。(《宋会要辑稿·礼六二》)

例(13)“唱定策功”即将功勋高声宣读,并将功勋记录于策书之上;例(14)中,“转”有“升迁”义,“已唱转过官资”即表示已经宣读过的官职升迁的资历,此例通俗地说就是要开具兵将官的职位、姓名和升迁履历信息;例(15)表示依照条例进行宣读赏赐。

第二,科考发榜有“唱”。例如:

(16)圣唐稽古,天下朝集,三考一见,皆以十月上计京师,十一月礼见,会尚书省应考绩事,元日陈贡棐,集于考堂,唱其考第,进贤以兴善,简不肖以黜恶。(《新唐书》卷一三二《柳芳传》)

(17)先是进士参选方解褐衣绿,是岁锡宴后五日癸酒,诏赐新进士并诸科人绿袍、靴、笏。自后以唱第日赐之,惟赐袍、笏,不复赐靴。(宋·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一)

(18)复唱到第二名,是张善。(清·金万重《九云记》第三回)

例(16)中的“唱其考第”与例(17)中的“唱第”意义相同。《汉语大词典》收录了“唱第”一词,释之为“科举考试后宣唱及第进士的名次”,这种解释是正确的,这也是中国古代科举考试一种常见的文化现象。“唱第”可以看成是词了。“唱第日”指“唱第的日子”,“唱第”在其中充当定语。科举时代殿试后,皇帝呼名召见登第进士,也叫唱名,例(18)中表达“复唱到第二名”,是因为前文已经唱过第一名了。

第三,朝廷除官有“唱”。例如:

(19)光庭以旧无昭应之名,谓游秦莫得而知也,遂补其县录事。及唱官之日,发栋间所志之书,则如其言尔。(宋·李昉《太平广记》卷一四九《马游秦》)

(20)言讫,似若凄怆,宣亦未谕。及唱官,乃得杭州临安县令。(宋·李昉《太平广记》卷一五五《张宣》)

二例“唱官”是指朝廷对某人担任某一官职正式的大声宣读或宣告,而非“除授官职”义。

第四,射箭、惩罚亦可有“唱”。例如:

(21)有司立楅之西,东面,监唱射矢。取矢者各唱中者姓名。(《新唐书》卷一六《礼乐志第六》)

(22)每笞一人以责其负,则诸案史各持其簿列于廷,凡一簿所负,唱其多少,量为笞数,以次唱而笞之,少者犹积数十,多者至笞百余,人尤不胜其苦。(《新五代史》卷六七《吴越世家第七》)

例(21)记录的是“射箭”的情况,因射箭者多,就会设楅进行监督,即例中“监唱射矢”,因为取箭的人要大声宣布射中者的姓名,其中如果人多,需要记录成绩,而且会设置奖罚,所以需要“监唱”,以保证公正。例(22)记录了十国中的吴越国钱氏“重敛其民以事奢僭”,钱镠通过重赋来满足自己奢侈的生活,人们不堪其赋,则用鞭打来抵债,所欠赋税,都登记造册,高声宣读债务数量,然后折合成鞭打数量。

3 事件框架与“唱”的语义凸显

3.1 事件范畴与动词语义的变化

我们认为,如果在事件范畴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只是动词搭配的论元发生了变化,一般来说是不会促使动词语义发生变化的。如在“吃饭”“吃火锅”“吃食堂”这个事件中,论元从受事变成了非受事,但是这种论元变化并不会导致“吃”的语义变化,因为这些论元结构所表达的语义都没有超出“吃饭”这个事件范畴,三个论元结构中的“吃”的核心义素特征“用嘴巴啃咬”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有当“吃”的论元搭配使得“吃”逸出了“吃饭”事件范畴,则“吃”的语义才会发生变化。如“吃利息”中,动词“吃”连“嘴巴”这个核心部位都不用涉及了,可见其语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在这样的认知下,我们再来看“唱”与“喝”。王文香(2020)认为,“喝赐”“喝犒”是“大声宣布赏赐”和“大声宣布犒赏”之义,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王文香(2020)又指出,当“喝”后的动词“赐”“赏”“犒”等不再出现,“喝”构成“喝+NP”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喝”不宜再理解为“大声喊叫,大声吆喝”或“大声宣读”,“喝”形成了“宣布赏赐,赏赐”义。从字面意思看,这样理解似乎文从字顺,但却没有照顾到事件框架的功能,存在随文释义的可能。试转引王文香(2020)原文例(16)、例(20),并分析如下:

(23)(员青)又训阅不易,赏转武经郎;又与金人见阵,军前喝暴露,转武功郎。(南宋·张嵲《紫薇集》卷一二《制》)

(24)帅漕二司遇行救扑,官舍钱买水浇灭,富室豪户亦喝钱助役,军士尽力扑灭,不致疏虞。(南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一○《帅司节制军马》)

例(23)的“喝暴露”按照王文的理解是解释为“(宣布)赏赐暴露之人”义。“喝”理解为“赏赐”似乎放在原文中也通。但是仔细看上下文,例(23)“喝暴露”后连接的是“转武功郎”,这说明动词“喝”后隐含的不是动词“赏”,而应该是动词“转”,这可从前文的“赏转武经郎”得到印证。“转”在此处是“迁职”义,该义《汉语大词典》已收录,不赘述。“喝暴露”应是“喝转暴露”之略,如果说“喝”获得了其后动词的语义,那么该例之“喝”也应该解释为“转”。同样,例(24)的“喝钱”按照王文的理解应解释为“赏赐金钱”义,可是这样的解释和上下文语义不符,无论是该例前文的“舍钱”,还是其后的“喝钱”,如果一定要对应一个合适的动词的话,那么这个动词应该是“捐献”,而不是“赏赐”。

以上二例说明,脱离“大声宣读,大声宣布”这个语义去理解“喝+NP”结构中的“喝”,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理解。那么,“唱+NP”结构中的“唱”是不是也是如此呢?其实我们前文已经涉及了“唱+NP”构式,如例(19)、例(20)中的“唱官”,例(21)中的“唱中者姓名”。“唱中者姓名”这个动宾结构中,“中者姓名”可以充当“唱”的受事,所以,动词“唱”的“大声宣布”义比较容易激活。而“唱官”中的“官”不是动词“唱”的受事,二者不能直接形成语义关系,那么,“官”就会先激活事件框架中与之相关的惯常性动作行为,形成一个能够与“唱”进行组配的事件,“唱官”这个非典型的动宾结构的两个构成语素就会进行整合,形成“大声宣布授(除)官”这样的语义关系和组合方式。“唱”除了可与“官”这个表示抽象官职的词语组合外,它还可以与其下位表具体官职的名词进行搭配。例如:

(25)及温选,炅已为京兆尹,一唱万年尉,即就其官,人为危之。(《旧唐书》卷一八六《吉温列传》)

(26)满授邓州司仓,去任又选,唱晋州判司,未过而卒。(宋·李昉《太平广记》卷一一二《孟知俭》)

例(25)中的“万年尉”即“万年县县尉”,与例(26)中的“晋州判司”一样,都是地方官职名称。按照王文香(2020)的观点,此二例的“唱”应解释为“除授”义,特别是例(26)中,“唱晋州判司”还有“授邓州司仓”这样的前文与之呼应,“唱”与“授”同义,似无异议。但是,我们认为,在这种结构中,“唱”仍然没有失去“大+言语表达”这个核心义素,特别是没有脱离“朝廷的事件”这个“唱”的动作所涉及的内容。(3)从王文香(2020)全文用例来看,“喝”所涉及的内容亦没有脱离与朝廷相关的事情。因此,“喝+NP”之“喝”与朝廷礼仪中的“喝”是具有相同语义的。则“唱”的语义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唱+NP”之“唱”与朝廷礼仪中直接引语常用的“大声宣读,大声宣布”义的“唱”是同义的。

3.2 物性结构与动词语义的凸显

“唱/喝+NP”结构中之“唱”与“喝”语义没有发生变化,主要还是因为NP还能在“大+言语表达”这个核心义素下得到解读。我们认为,该结构中名词的物性结构是理解这种语言现象的关键。因为汉语名词相关的语义知识系统都包含在物性结构中,反映汉语名词在文本中基本的组合方式、搭配习惯和语义解释等(袁毓林2014)。例如:

采用赵梅等人[7]的方法:取2 mL卤汁(准确称量)加入干燥的50 mL比色管中,加入2.5 mL氯仿-冰乙酸(40∶60,V∶V),再加入0.25 mL的饱和碘化钾溶(取14 g碘化钾,加10 mL水溶解,贮藏于棕色瓶中暗处备用),轻轻摇匀,置于暗处反应3 min,取出后各加入质量浓度为10 g/L的淀粉指示剂0.5 mL(取0.5 g淀粉,用水混匀,加热水至50 mL并煮沸),并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静置5min,待分层后取上层清液于波长535 nm处测定吸光度。

(27)四朝闻见录汪圣锡本名洋,集英胪唱赐第,御笔更名应辰。(宋·曾敏行《独醒杂志》卷十)

(28)杨寘字审贤,两为国子解元,贡院奏名、殿庭唱第皆第一,未除官而卒。(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九)

(29)益通贿谢,人士入钱数百万,以献颂上书为名,令赴廷试,唱第之日,侍于帝前,嗫嚅升降。(《宋史》卷四六八《杨戬传》)

以上三例,从“唱名赐第”到“(胪)唱赐第”再到“唱第”结构,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唱+NP”这种论元结构的形成过程。这其实就是一个事件缩略的过程,在“唱/喝+NP”结构中,NP虽为名词性成分,但它仍然在其物性结构中蕴含有“行为”的特征,就是指名词所指事物的惯常性的动作、行为和活动,也就是说,例(28)、例(29)“唱第”中的“第”其实是蕴含了“赐第”这样的动作行为的。

这样,名词物性结构中的一些知识就能够在整个事件框架中激活其物性结构知识系统中的其他知识,从而构建起整个事件。再如(我们分别举一个“喝”的例子和一个“唱”的例子):

(30)靠父亲的恩,三叔的福,住常不过分数银子,今日有了父亲的“喝钱神法”,遇人来博,侄儿喝字就字,喝河就河,无不应验,七八个人博我一个,都被我赢了,共有五钱银子。(清代·吴璿《飞龙全传》第三十六回)

以上两例是很有意思的,因为在内容上已经不再涉及朝廷事件了,但是动词语义依然没有发生变化。例(30)中的“喝钱神法”,按照王文香(2020)的理解应该是“变钱神法”,“喝”有“变”的语义。其实不然,虽然“喝钱神法”的结果会变出钱来,但“喝钱”的整个事件过程是通过大叫一声“钱”,然后变出钱来的方法。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喝”具有了“变”的语义,“变”只是由“钱”所激活的事件中的动作行为而已。“钱”是“喝”的言说对象,“钱”和后面的“字”“河”都是直接受“喝”支配,“喝”的“大+言语表达”核心义素特征还是没有改变,因此,“喝”的词义依然还是“大声宣读”。文献显示,此例前文有“这钱乃是金口玉言说定的,要河就河,要字就字,监赌神祗管定”这样的句子作为佐证,证明变钱的过程是需要用嘴巴说的。例(31)中的“唱票”用例已经属于现代汉语的范畴了,“唱票”事件中虽然包含了“登记”“统计”等动词语义,但“唱”还没有获得“登记,统计”义,因为“唱票”的核心动作还是需要专门的人员(唱票员)把选举中获得票数的情况大声宣读出来。现代汉语普通话中,“唱/喝+NP”这样的结构也只有“唱票”一词还保留在选举事件中使用,(4)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说的是普通话中没有这样的用法。但在有些现代汉语方言中,“唱”与“喝”表示“言说”义都有使用的情况,如白宛如(1998:393、457)就分别记载了广州话中有“唱衰佢”(说得他一钱不值)和“喝住佢”(叫住他)这样的用法。当然,也有的方言保留了“唱礼”“喝礼”的用法,如沈明(1994:194、259)就分别记载了太原话中把司仪叫做“唱礼的”和“喝礼生”的情况。这些现代汉语方言的使用情况是对近代汉语“唱”“喝”用法的最好佐证。另外,现代汉语中还有“喝彩(采)”一词,也属于此类结构,其义为“大声叫‘好’”,其中的“喝”还是“大声宣读”义。因为“好”不是名词,我们没有把它归入其中,但从本质上说,这个形容词的“好”由于构式的压制,已经相当于一个NP了。随着计算机统计的大量使用,现场唱票的情况也越来越少了。

4 结语

动词“唱”的本义是“倡导”,上古汉语常见,该义至中古汉语中发展出“呼喊”之义,到近代汉语中,发展出“高声宣读,大声宣布,唱颂”义。这些语义的凸显是“唱”的核心义素特征“大+言语表达”在不同语境下使用凝固化的结果。不管是在“唱+VP”结构,还是在“唱+NP”结构中,“唱”的核心义素特征都没有改变,因此“唱”的语义在两个结构中是一样的。这提醒我们,动词语义的考察,需要放到整个论元结构中去研究,不但要注意论元搭配的变化,同时也要关注语言使用环境的变化是否引起了动词核心义素特征的变化。

另外,通过上文的“唱”的几个语义及其引申关系来看,它与王文香(2020)揭示的动词“喝”的几个语义完全相同,而且在演变路径上也与之保持高度一致。但是,王文认为“喝+NP”中的“喝”已经引申出了“宣布赏赐,赏赐”的语义,这种分析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正如前文所展示的,王文首先在语料审读上存在问题,如前文例(23)、例(24)的分析,王文将不是赏赐的语境分析成了赏赐语境,这样难免造成误判。其次,在考察“喝”的特殊用法的时候,没有将它放到其所在的语义场去考察,也没有发掘与“喝”类似的其他成员的相似用法,如“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因为“唱”与“喝”同义,且功能相同,因此它们有联合使用的并列形式。(5)并列形式“唱喝”与“喝唱”的功能都是承继自两个单音节动词,限于所收集到的文献语料不多,其所体现出来的功能的出现时代无法对应单音节词的时代顺序。出现单音节词功能产生较早,我们双音节形式可能用了一个较晚的例子来说明的情况。我们举例仅为证明文献中存在这种用法,不反映它们之间产生的先后顺序。例如:

(32)銮舆过宫殿门,以鱼合范,然后开扇迎驾。其赞唱喝迎拜,一如勘箭之式。(宋·文莹《玉壶清话》卷二)

(33)令于伤损去处,依样朱红书画,唱喝伤痕,众无异词,然后署押。(《宋史》卷二○○《刑法志第一五三》)

(34)那些鸿胪寺并纠礼伶乐等官,就要奏乐唱喝,众文武就要跪拜行礼。(明·齐东野人《隋炀帝艳史》第四回)

(35)早有府中掌礼人唱喝排班。(清·荻岸散人《平山冷燕》第四回)

例(32)、例(34)是用于朝廷朝见时的礼仪,表示“高声宣读,唱颂”义。例(35)则是朝拜礼仪语用环境的扩展,前者是民众在特定的场所以酬神为名进行集会,组织所谓的社会,模拟朝廷礼仪;后者是大臣在臣子家中跪拜皇帝的御书,故是府中掌礼人进行“唱喝”。例(35)的语用环境严格来说还是朝廷朝拜的礼仪,只不过是换了发生的地点。例(33)“唱喝伤痕”的使用语境已经完全发生了变化,而且结构也变成了“唱喝+NP”构式,但是根据我们前文的研究,这种结构中的“唱喝”仍然是“大声宣读,高声宣布”之义,“唱喝伤痕”就是仵作把检查到的伤痕都要大声宣布出来,以显示公开公正。

除了有“唱喝”的形式,我们还找到了同素逆序“喝唱”这样的表达形式。例如:

(36)内监呈上花名册,帝令先考步箭,后考技勇武艺。军政司喝唱头名,王少甫向前跪下,帝见其容貌,知其英雄,即令射箭。(清·佚名《龙凤再生缘》第三十八回)

(37)然后夫妻交拜完了,掌礼人便请雷万春并景期、天然三人上坐,喝唱冯元夫妇行礼。(清·古吴素庵主人《锦香亭》第六回)

(38)正这当口,寿生飞步上前,走上红毡毯。嫔相只道是新郎,就喝唱行礼。(清·陆士谔《十尾龟》第十二回)

三例中,例(37)、例(38)“喝唱行礼”是指在结婚时,新郎新娘所进行的拜天地、拜父母、夫妻对拜等行礼的环节。这种“喝唱”的用法,是单音节“喝”“唱”二词在朝廷祭祀等方面进行礼仪活动的继承和扩展。现代生活中,中国许多地方的婚礼还保持了这种习俗,当然,进行“唱喝”的人现在一般是婚礼主持人。另外,有的地方参加婚礼时送礼环节也会有“唱礼”,这时,会有专人把每位亲戚送来的礼物大声宣读出来并记录。例(36)的“喝唱头名”就是前文讨论的“唱/喝+NP”结构,“喝唱头名”就是“大声宣布获得头名的人的名字”。此例原文场景应该是:军政司大声宣布“获得第一名的人是王少甫”。整个事件和场景都凝固成一个动宾结构“喝唱头名”。

我们知道,在汉语动宾结构的语法格式中,动词和宾语的语义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起身”“起火”“起意”“起夜”“起床”及“起泡”等),不一定都是动词支配受事宾语这样的语义关系,近代汉语中的“唱”与“喝”所展现出来的用法也是如此,需要结合事件框架才能更好地释解动词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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