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合规与企业环境违法犯罪预防*
2022-02-03闫雨
闫 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外化为法律法规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企业环境违法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重要环节。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组织化的污染环境行为成为环境违法犯罪的常态和治理重点。作为企业遵纪守法的系统性行为,合规管理制度在敦促企业日常运营中遵纪守法、预防及发现企业违法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避免企业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问题上,专项合规管理体系的建构更具专业化与有效性。构建生态合规机制,通过企业与国家、企业内部规章与法律之间的功能性协作,能够达到有效预防、识别和应对企业环境合规风险和违规事件的效果。
一、企业生态合规机制构建之现实基础
立法赋予企业维护环境安全的义务不断增多,为生态合规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构建方向。通过生态合规体系将企业所承担的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分配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各个阶段与环节,有助于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实现内部自治,并发挥环境立法的治理效能。
(一)环境污染风险加剧下企业社会责任之吁求
生态合规在预防环境违法犯罪、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深层次的法律功效与社会意义,其立足点首先体现在企业对环境安全风险的防范及其背后所蕴含的企业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上。通说认为,在风险社会所预测与面临的各种危机中,生态环境危机是风险社会需要面对的一种全球性危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污染环境的行为关乎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安全与重大安全。企业应如何承担环境安全的单位职责和社会责任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自工业革命以来,人与自然的矛盾不断加剧,人类将自身的发展前景也拓展到了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为环境保护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合规关乎贯彻风险管理的义务,使企业对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识别与防范变为可能。通过生态合规的构建加强企业内部在完善、保护环境方面的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环境污染风险最大可能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已经成为生态合规机制必要性和迫切性的时代使命。
(二)环境犯罪预防性立法下企业触刑风险之增加
我国在环境刑法上呈现出明显的惩治主义向预防主义的转变,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污染环境罪这一环保核心罪名的立法变迁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作为其发展的“副产品”成为刑法需要正视的问题,所以1997年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其中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成为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要罪名。从立法颁行后的实践情况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规定的入罪门槛较高,即“只有实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才构成该罪,但现实是在出现重大污染环境事件时,政府都会采取紧急措施以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很少能够出现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此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排污行为具有指向性,即仅限于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污的行为,并将排放物限定在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这样狭窄的范围,导致实践中很难以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鉴此,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出了调整,将原刑法条文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对污染物的范围进行了扩充,“其他有害物质”代替了之前条文中的“其他危险废物”。取消了对排污行为指向性的要求,行为方式范围由此扩大,罪名也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为应对实践中的新变化,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四种需要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污染环境的情形。至此,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总体呈现预防主义,极大增加了企业因环境问题的触刑风险。因此,很有必要结合具体企业自身性质与发展规模等要素,建立预防、发现与解决企业环境犯罪行为的系统性制度——生态合规,使其成为降低乃至免除企业刑事责任的规范性机制,倒逼企业承担与其企业性质、规模相对应的环境保护义务。
(三)企业环境义务范围扩张下法律风险之提高
企业环境义务是指国际法、国内法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取的防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公害出现的措施。①参见曹炜:《环境法律义务探析》,《法学》2016年第2期,第92—103页。作为与政府并行的“共治主体”,不论是以积极介入、追求预防效果与注重灵活回应的功能主义论,②参见劳东燕:《功能主义刑法立法观应予适当调控》,2017年12月12日,http://newspaper.jcrb.com/2017/20171212/20171212_003/20171212_003_2.htm,2021年5月10日。还是基于犯罪评价的社会危害性理论,都赋予了企业环境义务。典型的如《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企业有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企业“应当作为”和企业“不得为之”的义务。2021年《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这是对企业环境义务的进一步加持。2021年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修改形成了对《环境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企业环境义务的有力保障。而通过生态合规机制的构建,能够明确企业在环境保护上的责任范围及保护路径,保障企业主动履行环境义务的同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减少企业造成环境污染承担违法犯罪责任的风险。同时,企业履行环境义务存在合理边界,应配套规定在企业已经履行环保义务情况下的相对免责性条款。2016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如行为人系初犯,刚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行为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修复因犯罪行为所破坏的法益,且全部赔偿损失,此系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即使应当适用刑罚的,也应当从宽。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豁免在这样一种特定情形下达成一致,该条文对推动企业制定生态合规并认真执行起到了指引作用。
二、企业生态合规机制构建之功能定位
企业根据自身不同的性质及业务范围建立对本企业具有针对性的生态合规,能够规避广泛存在的企业环境法律风险,避免司法实践中环境违法犯罪评价时极易出现的企业与员工责任划分的偏差,发挥企业在预防环境违法犯罪中的能动作用,形成企业与国家监管的功能化互动。
(一)生态合规能够推进企业对环境违法犯罪的积极一般预防
现代刑罚的主要目的已从单纯的报应转变为对犯罪的预防与消减,虽然在刑罚视阈下预防更多偏向于事后的消极预防,但是随着风险刑法逐渐兴起,刑罚积极的预防功能即通过刑罚的方式确认与加强公民遵守规范、忠诚规范的价值理念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③参见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第3—24页。作为预防性规则,生态合规旨在实现企业环境违法犯罪预防的规则属性,与积极一般预防的需求相一致,生态合规更加注重通过激励而非事后惩罚来引导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施自我管理预防企业环境违法犯罪。
第一,生态合规使企业环境违法犯罪的规制视角转向事前积极预防。与传统行政法、刑法聚焦行为后如何进行评价的事后消极预防不同,生态合规这一命题根本的创新性在于视角的转变,作为避免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而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措施,这一措施的定位决定了其具有积极的事前预防功能。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生态合规应将企业规制的重心由传统法律的行为之后转为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则设计对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事前预防,积极发现造成企业环境违法犯罪的原因和缺陷,及时优化企业的内部治理和控制,从源头上消除企业环境违法犯罪的诱因。
第二,企业生态合规以内部主动的自我管理实现了对企业环境违法犯罪事前的积极预防。作为复杂适应系统的企业,行为的改变主要源自企业内部的调整。①参见[美]罗伯特·A.G.蒙克斯、尼尔·米诺:《公司治理》,李维安、牛建波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0页。法律作为外部强制力的规制方式较难深入到企业的日常运作之中,在预防企业环境违法犯罪方面能够发挥的主动作用十分有限。生态合规作为在既定法律框架下设计的预防企业环境违法犯罪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起到强制企业自我管理、鼓励企业主动预防、发现与制止环境违法犯罪的作用。
第三,规则策略由侧重威慑转为侧重激励。面对日益复杂的企业环境违法犯罪,侧重威慑的行政法和刑法无法起到激励、引导企业构建、实施预防和制止企业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②参见万方:《合规计划作为预防性法律规则的规制逻辑与实践进路》,《政法论坛》2021年第6期,第123—135页。而生态合规恰恰是能够激励、引导企业主动发现、预防与制止企业环境违法犯罪的预防性措施,这与制裁是为了让人们遵守规则的法律制裁目的相同。如果不必发动制裁就能够起到有效引导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效果,就没有必要动用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因为制裁同样会耗费成本。
综上,生态合规的构建符合我国立法实际,同时也能提供充足的制度来激励企业主动介入,做好内部控制积极预防环境违法犯罪。这与欧美国家提倡的非刑法手段直接参与,发挥企业内部规范制约作用的刑事合规异曲同工。
(二)生态合规能够作为企业与员工责任划分的依据
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集中于员工业务活动中实施的行为,能够真正认定为单位意志的情况极少。③参见王志远:《环境犯罪视野下我国单位犯罪理念批判》,《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第74—79页。因为在一定规模的现代化企业中,采取的并非简单的决策程序,企业代表人较少直接对具体业务活动进行干预,而是授权各个职能部门具体操作。如果实施环境违法犯罪的人是企业内部的员工或者高管,这类人极易辩称自己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实施相关行为,这就涉及员工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划分。可见,在环境违法犯罪方面企业因内部员工而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风险要远高于企业自身实施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我国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上实际奉行着一种类似严格责任的归责方式,企业环境犯罪责任往往带有推定性质,即将员工或者子公司实施的环境犯罪行为作为基础事实,直接推导出犯罪行为代表企业意志,定性为企业犯罪行为,如果要推翻这种推定则需要企业证明自身没有实施犯罪。在行政法领域,严格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首次引入,针对企业成员的贿赂行为,在企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时,一律推定为企业行为。虽然环境保护领域尚未明确引入严格责任,但是实践中企业仍需要承担员工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利无关的证明责任。而生态合规能够成为企业免责的重要抗辩依据。企业可以根据生态合规中规定的员工行为范围,生态合规的定期、常规培训记录等证明企业不存在故意追求和放任的心态,也不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如果企业建立了有效的生态合规机制,表明企业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防范、识别及处置,能够反映出其拒绝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志。
(三)生态合规能够实现环境保护的共治模式
生态合规的核心价值在于督促企业承担环境义务,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虽然企业合规是公司治理模式的一种,但是这种非营利性质的公司治理方式如果缺乏政府监管与法律激励是不可能构建和实施的。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开展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2021年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表明我国以合规作为连接点的企业与政府共治模式的形成。事实表明,经过政府与企业充分博弈形成的合规计划,在国家预防违法犯罪以及企业责任认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企业生态合规有必要从纯粹的自律规范转变为连接企业内控管理与国家外部规制的纽带,实现环境违法犯罪风险政府管控、企业防范与法律预防的“三位一体”。一方面,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制落实需要生态合规机制。另一方面,企业生态合规的实现需要国家在刑法、行政法方面的强制与激励,在此博弈过程中实现企业内控与国家法律规制的有机连接。
三、企业生态合规机制构建之模式选择
面对日益高发的企业环境违法犯罪,多数学者主张通过刑事合规的引入予以治理。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制度背景并不相同,在生态合规模式的选择上应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和立法模式。
(一)刑事合规引入企业环境犯罪治理之本土化犹豫
第一,从立法论层面分析,刑事合规的引入须符合我国的刑法理论背景。起源于美国的刑事合规,建立在替代责任原则的基础上。所谓替代责任原则是指,如果企业员工基于为企业牟利的目的而实施违法行为则企业承担责任。①参见菲利普·韦勒:《有效的合规计划与企业刑事诉讼》,万方译,《财经法学》2018年第3期,第141—160页。这种情况下刑事合规作为一种纠正替代责任严苛的制度,试图通过基于有效合规计划的建立而使企业得到刑罚减免的机会。我国严格区分了违法和犯罪,很多在国外能够适用刑事合规的行为在我国无法划入刑法规制范围,且我国刑法在单位犯罪认定上需要体现单位的意志,仅是个别成员的犯罪行为即使是出于为单位谋利的目的,也由于缺乏单位整体意志而被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在不采取替代责任的情况下,单位即使没有建立刑事合规也不能成为认定其存在犯罪主观故意的理由。
第二,刑事合规之所以能够在美国等国发挥重要作用,是基于英美国家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模式。美国立法层面的犯罪圈既包括在我国能够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也包含在我国只能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行为,所以美国等国为了限缩犯罪圈而采取刑事合规机制。美国法意义下的刑事合规显然与中国法语境下的行政合规加刑事合规相对应。美国刑事合规能够存在除了与实体法规定相契合外,离不开其程序法设置的暂缓起诉制度,即当公司涉嫌犯罪时,监察机关通过与涉案公司签订暂缓起诉协议,要求涉案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建立合规计划且通过联邦司法部的审核并缴纳罚金就不再对公司提起公诉。②参见陈瑞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与刑事合规问题》,《中国律师》2019年第2期,第78—80页。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集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与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刑事合规的问题本身在于“刑事”而非“合规”。在我国构建合规显然不仅是关乎刑法层面的问题,与其论证刑事合规的合理性,不如立足于我国立法现实探讨适合的合规模式。
(二)生态合规引入企业环境违法犯罪治理之模式路径
合规从构建到发挥作用需要行政监管和刑法上的双重激励。我国在企业环境违法犯罪方面刑法规制的范围小于行政法是客观现实,仅靠刑事合规来预防企业环境违法犯罪不能起到良好效果。同理,行政法在面对企业环境污染犯罪时存在威慑不足的问题。因此,生态合规应由生态环保行政合规与生态环保刑事合规两部分组成。
在行政合规方面,我国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的做法值得借鉴。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证券期货监管领域的行政和解制度。所谓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通过在改正涉嫌的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缴纳一定数量的行政和解金等具体恢复事由方面展开协商,以此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终止执法程序的效果。上述规定实质是政府监管部门将企业合规引入到了行政和解之中。201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将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纳入强制合规的范围,规定了配套行政激励机制,将企业构建合规作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重要依据。这项制度不仅应在证券监管领域发挥作用,在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领域也具有很高的适用价值。面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效的生态合规可以成为对企业从宽处罚的依据。行政监管机构可以与相关企业形成附条件的行政和解协议,所附条件为要求企业完善生态合规机制。企业除承诺加强生产经营中维护环境安全以外,还必须采取具体的整改措施才能够换取终止行政调查且避免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的结果。今后可考虑首先在污染环境风险高的企业强制推行生态合规,适当时再考虑扩大范围。这种方式对合规的快速普及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如何确保合规的有效实施则是一个相对棘手的问题。可以考虑在建立行政监管领域合规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对企业污染环境领域的合规构建采取科学的论证与评估,推行行政合规的配套激励机制,通过与企业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方式建立健全生态合规,以环境风险防控弥补行政处罚的滞后。与此同时,在行政法中规定强制合规,对部分不建立生态合规的企业加以处罚,对已经建立生态合规的企业在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时,规定可以适用较为宽缓的行政处罚,没有构建生态合规的企业同样可以选择和监管机构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即以承诺并最终建立有效的生态合规换取从宽处罚的结果。
在刑事合规层面,国外大致通过在刑法中以专门的罪名对不履行合规的企业进行处罚,同时通过量刑激励引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如美国《组织量刑指南》规定,在企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涉案企业拥有有效的合规计划,罪责指数会从9降至6,罚金最高可以降低30%。①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22页。在刑法领域如何引入合规是合规中国化面临的难题。有学者提出应通过增设“怠于履行合规计划罪”倒逼企业建立具体的刑事合规。②参见刘瑛、耿雨亭:《大数据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第58—64页。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刑法修正较为频繁,新增罪名的压力较重,短期内通过增设刑法罪名倒逼企业制定具体的刑事合规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生态合规的构建上应立足于现行刑法规定,从定罪和量刑环节入手。定罪方面,现代企业内部结构复杂,具体犯罪是企业犯罪还是企业员工实施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并不容易区分,生态合规可以成为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罪过的重要依据。立足于现行刑法框架,应当明确生态合规的量刑价值,将生态合规作为减免企业刑事责任的事由。从某种程度上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环境污染案件解释》第5条将刚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实施环境犯罪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扩大、积极消除污染、能够赔偿全部损失且积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等企业实施的恢复法益的行为作为情节轻微、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事由,生态环保刑事合规中犯罪行为发生后,有效地识别和制止犯罪结果的进一步扩大的制度安排与避免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扩大、积极消除污染、赔偿全部损失且积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司法解释描述一致,可以成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之一。目前可以将生态合规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建议条件成熟时在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之后增加对构建有效生态合规企业的从宽处罚条款。因生态环保刑事合规的前置化,更多的工作在进入诉讼程序以前进行,所以检察机关在企业生态环保刑事合规的外部管理方面承担着重要角色。认罪认罚从宽被认为是检察机关发挥公诉裁量权的重要表现。检察机关可对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企业环境犯罪加以甄别,以是否有适宜的生态环保刑事合规作为对企业起诉的重要参考。
四、企业生态合规机制构建之内容设计
生态合规能够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环境法律风险。在符合生态合规构建总体原则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业务范围等具体情况打造生态合规计划。
(一)企业生态合规机制构建之总体原则
生态合规是相对独立于统一的企业合规之下的分支型合规管理系统,立足于通过企业内部控制预防、评估、发现污染环境的具体风险,所以生态合规的内容构建总体需围绕通过有效手段促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重视对环境的保护,降低和避免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避免违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所以生态合规除受到企业一般性的合规政策和程序约束外,还需要设立专门性的合规组织、合规政策、预防体系、识别体系以及应对机制。各企业在建立生态合规计划时,需要从企业性质、相应业务范围以及企业特有的风险领域出发进行设计,美国量刑委员会的资料也认可这一点。据统计,美国联邦法院认定为犯罪的公司90%为50人以下的小公司,规模大的公司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多通过与检察官达成协议,以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方式加以解决,或者犯罪的责任最终由具体员工承担,其中的暂缓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协议一般依赖于是否存在或者承诺重整合规。①参见万方:《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第47—67页。可见,要求所有企业遵照统一模式设计生态合规等专项合规,对中小微企业并不公平。下文的具体内容设计和配套措施也仅是生态合规的完整框架,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合自身情况能够实现生态风险管理作为检验生态合规是否合适的标准。
(二)企业生态合规机制构建之具体内容
一个完整的、标准的生态合规在具体内容模块设计上应涵盖认识——确定——结构三部分。
所谓认识,即事前内容,指生态合规计划所应包含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的识别与评估。预防显然是企业环境违法犯罪最佳的治理办法,所以生态合规内容当然应当包含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风险识别措施。风险识别建立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面向现在以及未来发展中的风险。在生态合规领域,这种风险主要源自于国内法,在刑法、行政法加大对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惩罚力度的情况下,相关企业更应当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预防企业环境风险的生态合规管理体系。这就要求生态合规在内容设计上应细化行政法、刑法规定的抽象的义务,将其具体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保的作为义务,并能够有效履行,实现企业内部制度与行政法、刑法规定的条款相契合。这部分内容具体包括企业对自身业务行为涉及环境污染风险的分担,制定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风险的具体归责条款等。
所谓确定,即在识别与评估风险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将所需遵守的规定和企业价值加以明确,特别应重视强调企业文化形成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主要包含的内容有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环境污染风险消除等核心环节。比如,在企业生态合规中对涉及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特别是向特定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等倾倒、排放、处置相关污染物等行为如何避免和预防的规制设置。这一方面三峡集团建立的生态合规体系值得肯定。2020年10月三峡集团正式发布《生态环保业务合规指引》《生态环保业务政策要点》,全面梳理剖析各业务核心环节的生态合规风险,针对95项生态合规核心问题制定了应对措施。①参见佚名:《三峡集团正式发布生态环保业务合规指引手册》,2021年3月25日,http://www.chinapower.org.cn/detail/336641.html,2021年12月1日。此外,组织文化的消极影响是企业环境违法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实践中企业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其他责任人员”占比往往超过一半以上。②参见黎宏:《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思考》,《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第80—87页。“其他责任人员”属单位中较低层级人员,易受单位组织文化影响。企业制度与文化也具备合规建设的责任。司法机关实际上已经肯定了企业制度、文化对个人行为所具有的影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员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按照传统刑法理论这种情况不可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该条文本质上明确了遵守环境法律制度的企业环境义务。
所谓结构,是指生态合规组织的创设。即应配备专门的、专业的、中立的合规人员参与生态合规的制定与实施。为保证生态合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应设立独立于企业其他部门的生态合规部门,部门中应设置首席生态合规官,对董事会负责。配备专业的生态合规人员,保证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落实生态合规的具体内容。明晰企业具体人员所承担的生态合规责任。企业生态合规组织的规模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企业性质等有所差异。生态合规是企业领导层面的集体义务,涉及生态合规内容确立等核心问题,只能由领导层集体作出决定。从《民法典》中规定的董事及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中能够推出这一结论,《央企合规指引》第五条对此也进行了确认。③参见李本灿:《企业视角下的合规计划建构方法》,《法学杂志》2020年第7期,第76—83页。
(三)企业生态合规机制构建之落实方案④落实的内容在性质上应归属于企业生态合规机制具体内容的框架,但因其关乎生态合规能否有效实施,笔者在此专门列出予以探讨。
形成有效的生态合规是生态合规机制的核心,生态合规的落实方案应由组织——传达——反应——促进四大板块组成。
所谓组织,即生态合规实现的组织性措施,应根据企业特点设计合规部门。在规模较大的企业,成立由总裁或者总经理等企业高管直接领导的生态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业生态合规工作,领导企业各具体业务单位(部门)、合规专业部门及合规稽查部门,使其共同构筑企业生态合规风险管理的防线。如果在企业存在多项专项合规的情况下,可以划分各具体的合规部,各专项合规部门从事专项合规的具体工作。在生态合规部门可以设立法律法规专家中心(COE),保证生态合规这一专业领域合规的专业性;设立专职的BU合规团队,作为COE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桥梁;在各具体业务部门中设立专职的合规联系人(POC),实现子公司(业务部门)有效的合规管理,确保生态合规能够在具体部门传达与落实。在中小微企业,可以选择由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承担生态合规的管理责任,外聘相关专业人士制定生态合规计划。
所谓传达,是指将生态合规内容有效传达给员工。企业可通过签署承诺书和组织培训的方式落实。员工都有遵守生态合规承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接受生态合规培训的义务,对潜在的生态合规问题或者违规行为负有报告义务。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中遵守生态合规条文承诺的签署;遵守环境保护行政法、刑法法规以及企业为确保生态合规颁布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流程;向生态合规部的人员以及企业内部和外部生态合规监督人员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工作信息;积极参与生态合规培训,确保培训记录的完整性,妥善保管相应资料;所有员工均可直接向生态合规部门及时报告潜在的生态合规风险或者违规行为,生态合规部门应对员工的举报行为予以保密并设置保护措施,对知情不报的员工规定相应的处罚。规模较大的企业对员工生态合规的培训可在区分工作岗位的前提下进行。比如,针对在企业中从事的具体工作较易造成环境污染岗位的员工要进行面对面的强制性集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生态合规的基本理念、如何在开展工作的同时保护环境,必要时根据业务部门、合规部门定期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增加环境相关立法的面授内容。对其他员工的培训则可以采取线上培训,内容可以围绕公司的经营行为准则及生态合规工具的使用等。除培训外,企业也要注重与员工之间沟通,以确保企业员工了解所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合规流程和具体内容。
所谓反应,是建立有效的生态合规监管流程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迅速展开内部调查予以处理。通过团队协作管理系统设立生态合规审批流程,将审批有效嵌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确保生态合规贯穿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节点。如生态合规审批不通过,企业的相关业务则不得继续进行。与此同时,生态合规稽查部门或者负责人应定期开展生态合规审查,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具体员工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预防更为严重的环境违法犯罪发生。对员工举报行为按照相应流程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是否进行处分的建议以及相关部门整改的建议。在处罚具体责任人员后,涉案部门须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找出相关制度漏洞和工作缺陷及时补救和调整,避免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所谓促进,即通过定期审视修改生态合规计划,保持计划的有效性与适应性。企业生态合规部门和专业的合规团队应定期展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态风险评估,形成生态风险评估报告并对生态合规内容进行修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修改、业务发展变化以及企业环境风险的变迁对生态合规的主体内容和管理措施作出及时调整,配套修订各项管理规范与工作指引,以确保生态合规时刻发挥预防、监控和应对企业环境违法犯罪的作用,使生态合规成为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实现自我治理、自我整改、自我监管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