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道藏》本《赤松子章历》指瑕
2022-02-03孟冰洁刘祖国
孟冰洁,刘祖国
(1.南开大学文学院,天津 300071;2.山东大学 文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道教是源自中国的本土宗教,是华夏文明的重要组成成分,道教文献语言对汉语词汇的影响不容小觑。《赤松子章历》(后文简称《赤松子》)是一部道教天师派上章科仪文书,收录于《正统道藏》洞玄部表奏类,作者不详,据研究应是道士所编。关于它的成书年代,学者们的结论虽然不统一,但是也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学术界的主流看法是《赤松子》成书于南北朝时期前后。《从量词使用看〈赤松子章历〉的成书年代》一文首次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判定《赤松子》的最后成书时间不可能早于唐代[1]。《赤松子》共六卷,约六万字,其中罗列了诸多表奏的信仪、章文和宜忌等事项,指导人们在遇到不同类型的疾病灾厄时进行相对应的法事操作来交通神意实现人愿,从而消灾解厄却祸来福。该书结构清晰,分类明确,语言浅白质朴,是研究中古时期语言的宝贵语料。
历史上很多朝代都曾修编过道藏,但是如今存世的仅有明代所编印的道藏,即今人所称的《正统道藏》。目前最通行的《正统道藏》版本是1988年文物出版社、上海书店和天津古籍出版社联合影印出版的《道藏》。1997年起,中国道教协会组织编修《中华道藏》,以上述三家影印版《道藏》(以下简称《道藏》)为底本,校勘文字,标点断句,由华夏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这是自明《正统道藏》后对道经首次进行的系统性整理。《中华道藏》的出版可谓嘉惠学林,然而其中不免有鲁鱼亥豕的情况,今以《中华道藏》(以下简称《中华》本)尹志华所点校的《赤松子章历》为例,分“误校”和“失校”两部分,试举出其中几点疏误。《道藏》本中原本正确的内容,《中华》本擅自改动,是为误校;《道藏》本中的讹误,《中华》本未做校正而照录,是为失校。现存道教文献中有若干种道教典籍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赤松子》,这些典籍中的一些内容与《赤松子》对应部分互成异文。例如,南宋胡湘龙主编的《道门定制》、南宋蒋叔舆编纂的《无上黄箓大斋立成仪》和唐代朱法满编纂的《要修科仪戒律钞》等道教文献都引用了《赤松子》,这些异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判断文本正误。补正《中华》本的疏误,有利于道教典籍的整理与研究,有助于推动利用此书进行的中古社会历史、宗教、文化等研究。
一、《中华》本误校
(一)讹字
(1)建日可呈章九通,利上开化大道、收捕凶殃鬼贼,不上诛符庙,伤一门及师。忌申时,斗击下。他仿此。(11/179b)(1)
按:《中华》本Z8/627a“收捕”作“收摘”,“摘”应为“捕”,二者形近易误。
“收摘”常与植物相搭配,如宋寇宗奭《图经衍义本草》卷十:“花收摘,阴干为末,每服三二钱,饭后以温酒调服,治白癜风。”又卷三十五:“栗,欲干莫如曝,欲生莫如润,沙中藏至春末夏初,尚如初收摘。”金王嚞《重阳全真集》卷七:“认正田原,分门阡陌,金桃亲种亲收摘。玉童掌内任擎来,琼筵会上堪分擘。”而“收捕”在道经中每与妖魔鬼怪等词语相搭配,仅《赤松子》中即17见,“若欲收捕众老之精,侵犯家中者,当请上元士君一人,官将百二十人,令收执之。”(11/188b)“重请制地君一人,官将百二十人,天中督御、河伯水帝、十二书事,主收捕五方虎狼伤杀万物、百二十伤注腥血之鬼,断绝中外死亡伤注之气。”(11/194b)“又请北辰司马都官从事君一人,官将百二十人,诛殃君五人,官将百二十人,收捕某死时雌雄殃杀魁网之鬼,复注之气,疾速去离。”(11/228c)其他道教文献中也常出现该词,书证达百例之多,兹不赘述。另外,《要修科仪戒律钞》卷十中与《赤松子》此处成异文的对应内容为:“建日可呈章九通。利上开化大道,收捕凶殃鬼贼。忌不上诛符破庙,伤一门及师,忌申时,斗系下,左行。”亦作“收捕”。可知《中华》本误校。
(2)危日可呈章十二通,利上度星、解亡人复连、先世牵逮子孙,不上安宅,伤六畜。忌卯时。(11/179b)
按:《中华》本Z8/627b“牵逮”作“牵速”,“速”为“逮”之形误。“利上度星、解亡人复连、先世牵逮子孙”句读错误,应为“利上度星,解亡人复连先世、牵逮子孙”。
“牵速”不辞。《尔雅·释言》:“逮,及也。”《论语·里仁》:“子曰:‘古者言之不出,耻躬之不逮也。’”“牵逮”即“牵及”“牵连”,《要修科仪戒律钞》卷十中的对应异文处亦作“牵逮”。道教认为个人犯下了罪孽,若不向上天忏悔,用行动弥补过错,就会遭受报应,并且牵连到祖先和子孙后代,给他们带来厄运,只有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一定的程序向上天呈递章奏,才能“解亡人复连先世、牵逮子孙”,即解除亡人的罪孽给亲人带来的祸患。
“牵速”仅在《赤松子》中出现过一次,其余无一用例。“牵逮”除《赤松子》中一例外,还见于其他文献,如北宋欧阳修《新唐书·苏珦传》:“时睿宗居藩,为狱辞牵逮,珦密启保辩,亦会宰相开陈,帝感悟,多所含贷。”明禅修《依楞严究竟事忏》:“嗾引贤能,牵逮忠正,无干良善,株连族杀之苦。”道经中常用和“牵逮”义同的“牵连”。如南宋白玉蟾《九天应元雷声普化天尊玉枢宝经集注》卷下:“注曰:凡人患瘟蛊瘵疾者,皆有所致,甚至绝灭一门,牵连六亲。若能诚心诵经,焚烧符篆,则雷司差素车白马之将以拔之,使人不陷此苦也。”《灵宝无量度人上品妙经》卷四十三:“十月长斋,诵咏是经,速召下元六甲直符,保胎护命,断冢讼湿注,祖世牵连,鬼食胎精,讼在水官,使胎不成,绝孕无子,黑札定刑。”
(3)宫音属土,长生申,七月。沐浴酉,八月。冠带戍。九月,小墓。临官亥,十月。帝王子,十一月。衰丑,十二月。病寅,正月。死卯,二月,白虎。墓辰,三月,大墓。绝巳,四月。囚死午,五月。废休未,六月。破杀寅卯,本音亥子,刑杀亥子,季杀丑未。
商音属金,长生巳,四月。沐浴午,五月,白虎。冠带未。六月,小墓。临官申。七月。帝王酉,八月。衰戍,九月。病亥,十月。死子,十一月。墓丑,十二月,大墓。绝寅,正月。囚死卯,二月。废休辰,三月。本音申酉,破杀寅卯,刑杀巳午,季杀辰戍。
……
羽音属水,长生申,七月。沐浴酉,八月。冠带戍,九月,小墓。临官亥,十月。帝王子,十一月。衰丑,十二月。病寅,正月。死卯,二月。墓辰,三月。大墓。绝巳,四月。囚死午,五月,白虎。废休未,六月。本音亥子,破杀巳午,季杀丑未。(11/179c)
按:《中华》本Z8/627c“墓”作“暮”,“暮”为“墓”之形误。陈垣在“校法四例”中说:“本校法者,以本书前后互证,而抉摘其异同,则知其中之谬误。”[2]72联系前后文重复出现的“小墓”“大墓”易知此处“暮”误,《道藏》“墓”是。
(4)禁律曰:人身中常有司过之神,随时上下,曰以善恶。过满百二十为一刻,刻者令人多害少利。百八十过为一耗,耗者令人六畜不繁息。十过为一徧,徧者令人疾病。五百四十过为一凶,凶者令人损胎伤子……二千七百过为一害,害者家出聋。二千八百过为一灾,灾者家出骨肉淫乱悖逆。三千六十过为一异,异者家出青盲阴残。三千一百三十过为一变,变者家出狱死族诛。三千一百五十过为一怪,怪者家出都市乞丐,人骸骨弃捐。三千六百过为一满,满者应死也。(11/191a)
按:《中华》本Z8/640c“青”作“眚”,“眚”乃形近而讹。
《汉语大词典》收录“青盲”,释义为“眼科病症名。俗称青光眼。症状为视力逐渐减退,渐至失明,但眼的外观没有异常,亦无明显不适感”。《诗·大雅·灵台》:“于论鼓钟,于乐辟雍。鼍鼓逢逢,蒙瞍奏公。”唐孔颖达疏:“有眸子而无见曰蒙,即今之青盲者也。”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独行传·李业》:“公孙述连征命,待以高位,皆托青盲以避世难。”《大词典》并未收录“眚盲”。《说文·目部》:“盲,目无眸子。”“眚,目病,生翳也。”《汉语大字典》:“翳,眼球上所生障蔽视线的膜。”“眚”“盲”连用,亦合乎文意。但是,在原文畅通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尊重原始材料,不擅自改动,是此非彼。
其次,《道藏》中有以下两处和《赤松子》此处内容对应成异文的材料,二者均作“青盲”。《太上洞玄灵宝宣戒首悔众罪保护经》卷下:“二千六百九十过为一灾,灾者家出骨肉内淫乱勃,生育非真。三千六百过为一异,异者家出青盲癃残。三千二百四十过为一变,变者家出诏狱死,族被诛。”《要修科仪戒律钞》卷十二:“二千八百过为一灾,灾者家出骨肉淫勃。三千六十过为一暴,暴者家出青盲疹残。三千二百四十过为一变,变者家出讼刑狱死,门户族诛。”《中华道藏》与此二经相对应的材料中,前者作“青盲”,后者误校为“眚盲”,误,当据改。
最后,经检索发现,《道藏》中并无“眚盲”而常见“青盲”,仅唐代孙思邈的《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中就有十余处之多,如卷十五:“青盲目,恶风寒,上关主之。青盲,商阳主之。”又“青盲,远视不明,承光主之……青盲无所见,远视,目中淫肤,白膜覆瞳子,巨窌主之。”《图经衍义本草》中“青盲”亦有十几例,如卷二:“空青大者如鸡子,小者如相思子,其青厚如荔枝壳,内有浆酸甜,能点多年青盲内障翳膜,养精气,其壳又可摩翳也。”又卷三十一:“石决明,味咸,平,无毒。主目障翳痛,青盲。久服益精轻身。生南海。”
(5)谨按文书,某遭值运会,得承师道,助国扶命。顷以寒暑不节,祆 滋生,初阳以来,亢旱(2)无雨,人失农务,禾稼萎枯。臣谨为百姓寒心,请乞披云降雨。(11/193b)
按:《中华》本Z8/642b“ ”作“孽”,“ ”“孽”通用,此处当遵从《道藏》原文,取“孽”字。
南宋王契真《上清灵宝大法》卷十二与本例对应的异文中亦作“ ”。《玉篇·虫部》:“兽禽虫蝗之怪谓之。”“”又作“
(6)臣某伏按:人生禀阴阳之正气,受形气于父母,血胤连属,逮乎七世,傍贯伯叔,至于兄弟,莫不善恶同源,荣枯相继。阳官赏罚,亦止此条;幽府所施,岂宜广引。服属既踈,为患自息。且各有承嗣,不相滥混。(11/219b)
又请赤天食气君,官将百二十人,主驱斥亲踈远近及有异姓讼,逮诸凶恶之鬼。(11/221c)
按:《中华》本Z8/668b、Z8/671b“踈”皆作“疏”,“踈”为“ ”之俗字,“”“疏”通用,此处应以“踈”字为是。
《玉篇·足部》:“踈,慢也,不密。”《广韵·鱼韵》:“,俗作踈。”《中华字海》:“,同疏。”老子《道德真经》第七十三章:“天网恢恢,踈而不失。”宋邢昺《论语注疏》:“《正义》曰:‘案:老子《道德经》云:“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踈”“疏”同义,我们应该遵从原始材料,不做改动。
(二)脱文
(1)窃以东方青怪自称岁星,妄作祆怪,老木之精,动作青物,多所中伤。乞东方青帝消灭怪殃……北方黑怪,自称辰星,发泉源龟鳖之精,动作黑物,转易姓名。乞北方黑帝消灭怪形。中央黄怪,自称镇星,动作黄物,托号家亲,招集不祥,互作怪异。乞中央黄帝除灭怪殃。(11/195b)
按:《中华》本Z8/644c作“发泉源龟之精”,脱“鳖”字。
“龟鳖”常同义连言,如《太上正一盟威法箓》:“随逐上下,行来出入,辟斥众邪,收灭精怪,黿鼉龟鳖狐狸老精,千岁妖孽,王相刚柔,群凶故气,不得妄犯弟子之身。”《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卷三:“肝之积名曰肥气,在左胁下,如覆杯,有头足,如龟鳖状。”“龟鳖之精”亦见于其他文献,如南宋洪迈《夷坚志》乙志卷五:“其人矍然立。背如负大瓮者。跃入池中。有声紞然。识者以为龟鳖之精云。”
其次,从文献词例来看,“之精”前面应该是复音词,而非单音词。如本例前文中的“老木之精”,再如本书他例:“若欲收捕众老之精,侵犯家中者,当请上元士君一人,官将百二十人,令收执之”。(11/188b)“重请三气阳元君,官将百二十人,治黄云宫中,主收鸟兽伤暴谷稼之精,不得为害。”(11/193c)“臣等受法之日,要当自竭愚短,朝礼读诵,宣扬道德,济度一切,及以自身修静念真,日月之精,注心玄虚,修行之炁,阴阳九转,三五成丹,飞腾虚空,白日升天。”(11/212b)其他文献亦然,如梁陶弘景《太上赤文洞神三箓》:“膑是白龟之精,位相禀荣武之气。元有此句,未详。”《太清金阙玉华仙书八极神章三皇内秘文》卷上:“此鬼于印堂中有斑点一个,如豆许,乃天地记也。此乃江中老龟之精也。”唐卢遵元《太上肘后玉经方》“竹实,三天两日之精,九蒸九曝,主水气。地肤子,四大两,太阴之精,主肝明日。黄精,四大两,戊巳之精,主脾藏。蔓精子,三大两,九蒸,主邪鬼,明目。松脂,三大两,錬令熟,主风狂痺湿。桃胶,四大两,五木之精,主鬼忤。巨胜,五大两,五谷之精,九曝。”
(2)今因三会大庆,奉为身中所佩三五将军,内外杂箓君吏,拜上言功章一通,上诣太上三天曹。云云。载拜以闻。(11/210a)
按:《中华》本Z8/659a作“拜上言章一通”,脱“功”字,当据补。
《大词典》:“言功,谓陈述功绩。”《赤松子》中“言功”共71见,如“右此日宜上章言功,不避疾风暴雨,日月昏晦,天地禁闭。”(11/183a)“若大事言功,可三四百字。垂死言功,可五百字。小小,可止一二百字耳。多则正气嚣散,吏兵败事。”(11/187c)“谨为诸君圣母、佑助众神言功报劳,以为效信。”(11/207a)《中华》本当据补。
(三)衍文
(1)右腹心胀满、小肠拘急、带下,十二病之鬼,当请封离君,官将百二十人,令治之。(11/187c)
按:“右腹心胀满”应为“若腹心胀满”,《中华》本Z8/637a作“若右腹心胀满”,未校正“右”字,误增“若”字。
梁陶弘景《登真隐诀》卷下:“若心腹胀满,小腹拘急,带下十二病之鬼,当请封离君,令治之。带下之病,非但女子,男人亦有之。凡自带以下阴间诸患,凡十二条皆是也。”从异文可知,《赤松子》中的“右”应是“若”的讹字。
其次,汉语自古以来在表达上喜欢平衡对称,对文就是汉民族讲究平衡美的审美心理在语言运用中的反映[3]177。本例中的“腹心胀满”和“小肠拘急”对仗工整。“拘”指痉挛不能伸直,《淮南子·泰族》:“夫指之拘也,莫不事伸也。”而且,古人在行文时多用四字格式,冯胜利曾从韵律的角度解释该现象:“韵律构词学中的韵律词是由音步决定的,如果汉语的标准音步是两个音节,那么汉语的标准韵律词必须也是两个音节。汉语的复合词是汉语韵律词的派生物,在韵律构词系统中,韵律词和韵律词可以构成复合韵律词,其中,标准韵律词之间的组合最简单、最容易,因此也最一般、最普通,具有绝对权威性”[4]58-59。从这个角度来看,“右腹心胀满”不符合作文习惯。
另外,本例之后的内容为:
若腹内饮食不消结坚,淋涩不愈者,请赤素君,官将百二十人治之。
若气逆绞急,腹中坚硬,不下饮食,请五衡君,官将百二十人,在大丘宫下为治之。
若吐逆,当请五衡君,官将百二十人,在太平宫治之。
若小腹胀满,请九河北海君,官将百二十人,在河元宫治之。
从以上连续的“若XXX(遇到的问题),请/当请XXX”这一格式来看,“右腹心胀满”应该作“若腹心胀满”才符合文章体例。
(2)具法位,上言,云云。但某身忝承下官之胤,因六气以成形,盖万劫之良缘。沐三光之照曜,处非常之世,得预人流。(11/199c)
按:“某”,《中华》本Z8/648c作“某某”,衍“某”字。在道经之中,“某”字有多种用法,《魏晋南北朝道教文献词汇研究》总结如下:“指一定的不明说的人或事物;用在姓氏后,单指名;指不定的不说明的人或事物;指代失传的或忘记的人名或时、地等;第三人称代词;自称之词,指代‘我’或本名,乃旧时谦虚的用法”[5]255-257。本例中“某”为自称谦辞,《正字通·木部》:“某,今书传凡自称不书名亦曰某”。《礼记·曲礼下》:“君使士射,不能,则辞以疾,言曰:‘某有负薪之忧!’”《赤松子》中多次出现“某”作谦辞使用,如“臣某顿首死罪,稽首再拜,上言。章后亦如此。若违,夺算”。(11/187b)“谨按文书,某以下愚,遭逢道会,得睹圣世,因缘幸遇,染在大法。伏蒙太上广覆,师君矜愍,功无丝发,夙夜忧惶,如履冰谷,无以上答天地之恩。”(11/192b)
《道藏》中亦见“某某”,但其使用范围比“某”狭窄,不能用于自称,常用于指代“不定的、不说明的人或事物”,如唐杜光庭《太上黄箓斋仪》卷四十九:“今有某州县乡里大道弟子某官某乙年若干岁,本命某某月某日生,稽首,列词具言”。
二、《中华》本失校
(1)宅中光怪、归命乞丐白章(11/175a)
按:“丐”字当系衍文,《中华》本Z8/622c失校。
遍查资料发现,在文献典籍中,“乞丐白”仅此一例。另外,本例前后文为“产后疾病、首罪乞愈章”“夫妻兴气、相应首过章”“暴病请官、一时相付章”“夫妻离别、断注消怪章”“违犯科要、首谢乞原章”等,从对仗工整的角度来看,此处确应为“乞白”。《要修科仪戒律钞》中对应《赤松子》此处内容为“宅中光怪、归命乞白章”,亦可辅证。
“白”有陈述、报告义。《玉篇·白部》:“白,告语也。”《正字通·白部》:“白,下告上曰禀白,同辈述事陈义亦曰白。”唐柳宗元《童区寄传》:“墟吏白州,州白大府,大府召视儿,幼愿耳。”《大词典》收录“乞告”,释为“请求,求讨。”“乞白”和“乞告”同义,在本例中特指向上天报告以请求怜悯,亦见于其他道教典籍中,《太上九真明科》:“谨以罚责,归吿帝尊,乞白使我,于今自宣,去离下世,上登天仙。”《洞真上清青要紫书金根众经》卷下:“感荷先庆福德所钟,得睹真文,今奏金简,言名玉清,封付灵岳,长为天臣,乞白髙上记名三元,赐给玉童玉女卫身,得乘飞霞,上升帝宫。”
(2)一日建王曹,治赤虚宫。二日太素曹,治太微宫。三日太微曹,治北平宫……十二日月录曹,治巨野宫……二十三日司宫曹,治少阳宫……三十日集都曹,治启明宫。一云典者曹。(11/183c)
按:《中华》本Z8/632b失校,“月录曹”应作“司录曹”。
从异文来看,《要修科仪戒律钞》卷十、《无上黄箓大斋立成仪》卷十、《灵宝无量度人上经大法》卷四十一、《灵宝玉鉴》卷十七、《道法会元》卷一八〇、《道门定制》卷一和《元辰章醮立成历》卷下对应的《赤松子》此处内容中均作“司录曹”;从字形来看,“司”有一俗字作“”[6]382,与“月”形近易混;从道教文献用例中看,“月录曹”仅《赤松子》中一例,“司录曹”则有十数例,除上述异文外,还有元林灵真《灵宝领教济度金书》卷四:“九天阳官曹、阴官曹、司命曹、司禄曹、司天曹、司录曹仙官”。又卷三一九:“三百单三天曹司天曹掌仙录仙官三百单四至三百单八,阳官曹掌民录、阴官曹掌鬼录、司录曹掌算录、司罚曹掌罪录、司命曹掌生录。”
(3)《太真科》曰:为人奏章竟,诸小章复炉毕,即卷付函。赍出,别举诸大章,一时取之。举录如法。若应烧者,复炉前烧之。若在他处将章归,题署封缄,不得泄露虫鼠,及货易取利,违太上敕命。盖章中有真官位号、鬼神姓名、灵祇秘诀,不可污辱。章皆有正本,传为校定分明,切不可用故本。事状不同,请宫殊异,俗人家不得辄留章本。违犯,五刑论。(11/190a)
按:《中华》本Z8/639a失校。“请宫”应为“请官”。
在道经中,“请宫”仅此一例,“请官”则多达数十例。《赤松子》中即7例,如“禁曰:上章宫曹请官不得越错。”(11/190c)“又请神水使者与请官并力扫洒宅中神水,云行万里,清严宅内,荡除尸秽,众官备卫,神明镇守,并迁某临亡之时报杀将军,功成事讫,各还天曹,列受功赏。”(11/229b)《要修科仪戒律钞》卷十一对应异文部分亦作“请官”。其他道经用例有《登真隐诀》卷下:“凡旦夕拜静竟,亦又还经前,更烧香请乞众真,求长生所愿者,其余章奏请天帝君,请官治病,灭祸祈福,皆于静中矣。”《灵宝无量度人上经大法》卷四十四:“然后具本人投词事理,次演罪考谢过之言,次乞恩原赦救拔之词,然后请官。”
本文下段为“《太真科》云:上言,谨按文书,臣某治依法修行,宣扬道气,请召真官,救护万姓……不敢违旨,即日依科,随斯断奠。”(11/190a)其中的“请召真官”以及本段中的“盖章中有真官位号、鬼神姓名、灵祇秘诀”均能说明上章之“所请”乃“真官”是也。
注释
(1)本文所引的《赤松子章历》内容均标注所属书目、卷数、页码和栏数,若引文在三家联合影印本《道藏》第11卷198页第2栏,本文用“11/198b”表示,“a、b、c”分别代指“1、2、3”栏。若引文在《中华道藏》第11卷198页第2栏,本文用“Z11/198b”表示。《道藏》中以小字所写的经文,本文用小五号字体以示区别。
(2)“旱”,《道藏》原作“早”,现据《中华道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