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红黑榜”:乡村社会治理的实践调查和分析
2022-02-02王天雁张伟男刘卓群
王天雁,张伟男,刘卓群
(西北民族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第六条同样提出“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1]。现行村规民约主要是对传统道德的延续和村民思想的教化,其中包括社会公德、家庭道德、职业道德,也有对违反道德行为的规制。本文所调查的道德“红黑榜”,正是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出现的,其对于实现农村自治、维护基层社会秩序、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何谓道德“红黑榜”:来自田野调查的描述
(一)调查地点概况
1.天祝县野雉沟村概况
野雉沟村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该村地处祁连山东麓山脉,是青藏高原与内蒙古高原的交汇地区,绝大部分地区属于寒冷半湿润、半干旱气候,被誉为“青藏之眼”[2]。野雉沟村是纯牧业村,畜牧业较为发达,村民以放牧及饲养牦牛、山羊为生计,该村主要农产品是藜麦、豌豆。野雉沟村与韭菜沟村、黄草川村、红大新村社区等村庄相邻,于2018年顺利退出贫困村名单。
2.贵德县二连村概况
贵德县二连村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距离县中心15公里。全村共有150户,人口数量在570人左右。二连村地理位置优越,适合旅游业的发展,该村北靠地质公园,南倚黄河,风景宜人[3]。二连村与黄河滩村、三角浪村、俄加村、者么昂村等村庄相邻。据村里人说,二连村曾经驻扎过某部队二连官兵,因此,便得名二连村。
(二)调查目的与方法
1.调查目的
通过对比天祝县野雉沟村与贵德县二连村的村规民约中道德“红黑榜”运作机制,从研究者的亲身感受和体验出发,试图从中发现道德“红黑榜”在新型乡村治理中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分析其存在的积极影响和消极问题,提出道德“红黑榜”困境破解的举措。
2.调查方法
本文运用法律人类学的相关知识,从经验主义立场出发,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访谈、观察等方式了解村规民约的实际运作情况和实施效果。
(三)道德“红黑榜”的内容
从调查情况来看,通过对比两村道德“红黑榜”评议内容,发现两村的评议内容大体相似。野雉沟村和二连村道德“红黑榜”都对村民之间团结互助方面有所规定,二连村道德“红黑榜”评议条款中主要强调邻里之间关系要融洽,促进民族团结,互帮互助。在保护乡村环境问题上,野雉沟村村规民约更强调对于文明卫生村的建设工作,详细规定了村民清扫的义务,二连村道德“红黑榜”评议内容同样规定参与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从全国范围来看,上述村规民约中的道德“红黑榜”可以说是近年来一种较为流行的乡村治理措施[4]。尽管各地区、村与村之间的道德“红黑榜”条款不尽相同,但是大致内容是一样的,有相似的结构和组织形式,规定了“红榜”和“黑榜”的相关条款和内容。例如最早推行道德“红黑榜”的江西省广昌县西港村,其内容主要围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各农村自治组织依据道德“红黑榜”相关条款,结合村民在本村的行为进行综合评议,对于孝敬老人、善待子女、诚实守信等行为,上“红榜”;对于不孝敬老人、破坏环境、不遵守村规民约等不文明行为,上“黑榜”,以道德“红黑榜”的公示来彰显村民的优良品德,限制村民不良行为,从而促进村风民俗建设和美丽和谐乡村治理。
表1:野雉沟村村规民约节选①
表2:二连村“红黑榜”评议节选②
二、道德“红黑榜”的定位: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以其劝善惩恶、教化民风习俗而影响至今,在保留着旧时村规民约优秀传统的同时,兼顾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依据,是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并遵守的一套行为规范[5]。最早期的村规民约起源于人类社会为了规范村民彼此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内部行为规范,该规范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约束村民行为[6]。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村规民约逐渐走向成文化,北宋嘉佑著名学者吕大钧在其家乡蓝田制定的《乡约》,又称《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村规民约[7]。《吕氏乡约》制定的目的虽然是为了教化村民,规范其思想,但对于后世村规民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经过历史的变迁和王朝的更替,封建王朝统治者逐步认识到稳定民心的重要性,急需要一种稳定民间秩序的治理手段,便发现乡约具有教化民风、安定秩序的作用。至清朝中期,以“劝善惩恶”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民约逐渐成型,传承至今。
改革开放后,在国家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村规民约的建设和发展逐渐凸显出其对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性。高其才认为村规民约作为一种习惯法,且独立于国家法之外,并由基层自治组织制定,其内容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8],村规民约的相关内容不但约束和教化村民的思想和行为,而且承载着村民自治的作用和功能,作为中国基层政治统治的主要代表,包含两个重要的属性:一是民治,二是官治[9]。现行村规民约更是在国家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作为实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相结合的治理手段,由村民集体自治组织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而制定出的符合国家统治需要、适应农村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行为规范。现行村规民约对于促进国家法治化建设、稳定社会秩序、增进村风民俗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现行村规民约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于弘扬和发展村民的道德规范、促进乡村文明、约束村民的不良行为具有明显的规范作用,更是孕育出道德“红黑榜”这种形式。道德“红黑榜”符合我党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制度理念[10],其不仅是对村民道德观念的规范化,更突出其具体性,增强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11]。通过田野调查发现,现行村规民约中出现的道德“红黑榜”符合当前农村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是村民道德观念具体化、成文化的结果。
三、道德“红黑榜”的评价:双重作用
从历史发展来看,村规民约能够传承并延续至今,与其在基层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密切相关,在农村治理中对于推进民风民俗、维护农村治安、解决民间纠纷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2]。同样,村规民约的实施也存在不足,例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适用泛化和合法性等问题。
(一)积极作用
道德“红黑榜”的积极作用主要是规范村民的道德品行,解决村民的道德教化等问题,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乡村秩序以及建设美丽乡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由于村民的支持和积极参与,道德“红黑榜”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道德“红黑榜”充分展示出以德治为先的制度理念,依靠村民相互间的舆论维护和运行,基于村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依赖,从而形成的一种以道德规范为首的治理模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党的全局领导下创建三治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以法治“定纷止争”、以德治“春风化雨”、以自治“消化矛盾”,加快形成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三治”结合的治理格局,是农村走向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13]。道德“红黑榜”从表面意思来看,首先规范的是村民的道德行为,道德规范对村民的善意行为、品质都具有约束作用。通过调研走访野雉沟村,发现该村村规民约以奖惩形式为主,通过制定奖励和惩罚来约束村民的行为规范。对于孝敬老人、邻里和睦、准守村规和爱护环境等先进个人予以“红榜”进行公示和宣传。对于不孝敬老人、不遵守村规、不爱护环境、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好吃懒惰等反面典型予以“黑榜”公示。通过与该村村主任交谈了解到,道德“红黑榜”与之配套的奖惩机制对村民行为具有较大影响力。对于登入“红榜”的村民,村委会或集体自治组织将会给予相应的奖励,例如:扶贫项目优先,优先考虑入党,对子女入学和社保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相比之下,对于登入“黑榜”的村民,将会受到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例如:取消评奖、评优资格,严重者将会影响个人信誉,银行贷款等业务将受到影响。道德“红黑榜”本身是村民道德观念成文化和规范化的表现形式,相比法律规范更容易被接受。道德“红黑榜”对于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和以德治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另一方面,道德“红黑榜”是在现行法框架下制定的,是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体现。现行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组织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村民之间的良好道德规范为宗旨,并且符合村民意愿而制定的一种成文的行为规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到2018年制定出台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均有规范。特别是《指导意见》中进一步规定了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
道德“红黑榜”是近几年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才兴起的一种现象,虽然不是由国家制定的,但是通过道德“红黑榜”的评选和实施,可以解决法律规制不到的行为,对于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作用,是符合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要求的。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村规民约条款明确规定村民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规范,例如野雉沟村村规民约首先规定:“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野雉沟村村规民约”,以及第一部分第三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如在村中遇到不明身份者,应立即报告村干部,由村干部协调处理”。二连村村规民约道德“红黑榜”评议内容第二条指出村民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村规民约。可见,道德“红黑榜”受到法律的规范,国家法律法规亦为道德“红黑榜”的制定与实施指明方向,指引村民的品德行为,善行善举。对于村民不履行“红榜”规定,如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虐待不赡养老人,不履抚养子女义务等违反道德的不良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不履行赡养义务和抚养义务的相关人,县级人民法院将会受理案件,从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消极影响
在村民集体自治组织中,村规民约若要在农村治理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离不开国家法律、社会环境的支持,也离不开村民集体的认同,其顺利实施、维护和运行需要村民自觉遵守和共同参与。但是,从道德“红黑榜”的实施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首先,道德“红黑榜”内容的合法性问题。通过分析对比评议条文,村规民约中道德”红黑榜”不仅有对社会道德、家庭道德的奖励和弘扬,也有对违规、违德行为的处罚。通过访谈了解到,野雉沟村对于上“黑榜”的村民,该村村委会向当地银行上交“黑榜”名单,从而限制其从银行贷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规民约不得做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也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从野雉沟村道德“红黑榜”的惩罚行为来看,其做法是否合法存在较大争议。现实中,还有一些村规民约中存在罚款性惩罚条款,亦遭到反对者质疑。
其次,道德“红黑榜”如何有效实施也是当前面临的困境之一。部分地区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只是在村委会张贴道德“红黑榜”公示栏,并不考虑该“红黑榜”的实际效果。村干部考核任务重,疲于各种规范、程序和标准,对于道德“红黑榜”的实施效果仍值得深思。村干部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是否有精力、有意愿真正接触群众,解决群众所关切的切身利益事项,主动为村民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公平决议仍是道德“红黑榜”在实施过程中的困境[14]。
最后,道德“红黑榜”的评议主体为村民自治组织,在评议过程中,是否会存在乡村的人情社会关系,进而破坏道德“红黑榜”的公平性。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差序格局”,人们之间的远近关系就想波纹一样,中间亲近,越向外越疏远,受到“血缘”和“地缘”的影响[15]。一个村集体或一个部落就存在这种“血缘”或“地缘”关系。如何保证道德“红黑榜”评议公平运作,不被村民之间的人情关系所破坏,仍是道德“红黑榜”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值得探讨和优化的问题。因此,在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基础上,引领现代村规民约的法治化建设与发展,合理把握自治与规制的界限,仍然是一种挑战。
四、道德“红黑榜”的规范:合法和有效
通过调查发现,道德“红黑榜”因时、因地、适宜地推行和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基层自治组织的治理能力,对于村风民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在当前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道德“红黑榜”的提出有利于弥补法律之不足,对于有效规范村民的道德品行,提高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意义重大。但是,如何保障道德“红黑榜”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仍是当前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首先,保障道德“红黑榜”依法制订。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组织维护本村秩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之一,村规民约的设立和制定首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宪法》第24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仅对村规民约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实施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据《指导意见》,道德“红黑榜”和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一般应经过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和备案公布五个阶段,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的原则。特别是对于道德“红黑榜”的内容,应听取驻村法律顾问等的意见建议,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保证道德“红黑榜”的内容不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其次,道德“红黑榜”不能成为政绩工程,作为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和宣传乡村治理成绩的“面子工程”。在制订的过程中,一方面,道德“红黑榜”的内容应当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草案;另一方面,道德“红黑榜”的内容应当面向村民需要,保持本村特色,不能是国家法律法规的简单复制。对于制订后的道德“红黑榜”应当公告实施,保证村民知晓其内容和违反的后果。
最后,保证道德“红黑榜”的有效落实。为保障道德“红黑榜”的顺利实施,需要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增强村民对该制度的认同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同时,除了国家提供的制度保障外,仍需要加强和提高基层自治组织领导和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敷衍对待该制度的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加强宣传,由专门的组织监督村民落实道德“红黑榜”的内容;另一方面,应当加强民主法治意识,依法依规监督道德“红黑榜”实施中存在的偏私和不公正行为。
我国的农村正从传统的农村向现代法治化农村转型,乡村治理不仅仅是农村内部的自我管理和发展问题,也是国家基层治理的法治问题[16]。村规民约中道德“红黑榜”的产生和实施,符合我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三治”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是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创新举措和传统乡村治理经验的现代传承,是值得重视和推广的。当然,由于城镇化的影响,传统乡村社会面临解体,新的城乡融合发展格局中,如何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仍然任重道远。道德“红黑榜”的产生无疑可以成为观察传统乡村社会转型,重塑新的乡村社会秩序的切入点。
注释:
①本条文来自天祝县野雉沟村村规民约中节选部分。
②本条文来自青海省贵德县二连村村民道德红黑榜评议内容。